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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次
1總則...........................................................5
2術語...........................................................6
3基本規定.........................................................7
4設計策劃.........................................................9
4.1一般規定....................................................9
4.2策劃要求....................................................9
5總圖及室外環境..................................................11
5.1一般規定...................................................11
5.2廠址選擇...................................................11
5.3總體規劃與建筑布局.........................................12
5.4豎向與場地平整.............................................13
5.5交通組織與物流運輸.........................................13
5.6室外環境...................................................14
6建筑及室內環境..................................................17
6.1一般規定...................................................17
6.2建筑空間布局...............................................17
6.3圍護結構...................................................17
6.4建筑材料...................................................19
6.5建筑物理環境...............................................19
6.6室內空氣質量與職業健康.....................................20
7結構..........................................................21
7.1一般規定...................................................21
7.2主體結構...................................................21
7.3結構材料...................................................22
8給水排水........................................................23
8.1一般規定...................................................23
8.2給排水系統.................................................23
8.3節水措施...................................................24
3
8.4非傳統水源利用.............................................25
8.5監測與控制.................................................25
9暖通空調........................................................27
9.1一般規定...................................................27
9.2供暖.....................................................28
9.3通風與除塵.................................................28
9.4空調.....................................................29
9.5冷熱源.....................................................30
9.6監測與控制.................................................32
10動力.........................................................35
10.1一般規定..................................................35
10.2壓縮空氣供應..............................................35
10.3工藝供熱..................................................36
10.4燃氣供應..................................................36
10.5氣體供應..................................................37
10.6可燃液體、液化烴供應......................................37
10.7監測與控制................................................38
11電氣.........................................................41
11.1一般規定..................................................41
11.2供配電系統................................................41
11.3照明......................................................41
11.4電氣設備..................................................42
11.5監測與智能化..............................................43
附錄A工廠建筑能耗的范圍、計算和統計方法..........................44
附錄B工廠建筑水資源利用指標的范圍、計算和統計方法................46
本導則用詞說明.....................................................48
引用標準名錄.......................................................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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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0.1為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執行工廠建設的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節約資源和
安全健康等法律法規,推進綠色工廠的高質量發展,規范工廠綠色設計,制定本
導則。
1.0.2本導則適用于重慶市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典型行業工廠(包括主要生產廠
房和輔助生產配套設施)的建筑和場地設計(不包括工藝和產品),其它行業的
綠色工廠設計可參照執行。
1.0.3綠色工廠設計應根據行業特點,在全壽命周期內統籌考慮節能、節地、節
水、節材及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宜技術。
1.0.4綠色工廠設計應達到國家《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2013一
星級綠色建筑的要求。綠色設計應與工廠設計同步,且各階段設計文件應編制綠
色設計專篇。
1.0.5綠色工廠設計,除應執行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相關標準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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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
2.0.1綠色工廠greenindustrial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能夠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地、節能、節水、節
材)、減少污染、保護環境,提供適用、健康、安全、高效使用空間的工廠建筑。
2.0.2綠色設計greendesignofindustrialbuilding
在工廠建筑設計中體現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滿足生產工藝、建筑功能和職
業健康的基礎上,實現建筑全壽命期內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為企業提供健康、
適用和高效的生產空間。
2.0.3工廠建筑能耗energyconsumptionofindustrialbuilding
為保證生產、人和室內外環境所需的各種能源耗量的總和。
2.0.4單位產品取水量quantityofwaterintakeforunitproduct
統計期內取水量與合格產品產量的比值。
2.0.5水重復利用率waterreuserate
統計期內設計范圍中重復利用的水量與總用水量的比值。
2.0.6單位產品廢水產生量quantityofindustrialwastewaterforunitproduct
統計期內廢水產生量與合格產品產量的比值。
2.0.7被動措施passivetechniques
直接利用陽光、風力、氣溫、濕度、地形、植物等現場自然條件,通過優化
建筑設計,采用非機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調和照明
等負荷,提高室內外環境性能。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風、圍護結構的保溫、
隔熱、遮陽、蓄熱、雨水入滲等措施。
2.0.8職業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
又稱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群
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等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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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1.1規劃和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國家產業發展、區域發展、工業園區或產業聚集區規劃的要求;
2應符合現行有關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定;
3宜與周邊企業形成較好的生產鏈系統,實現協同合作生產;
4宜與周邊企業能源利用形成上下游互補關系。
3.1.2產品應符合行業發展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
1工廠的產品、產量、規模、工藝與裝備水平等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行業準
入條件;
2工廠的產品不應是國家規定的淘汰或禁止生產的產品;
3生產建材的企業,其產品宜通過綠色建材星級認證。
3.1.3單位產品的工業綜合能耗、原材料和輔助材料消耗、水資源利用等工業生
產的資源利用指標應達到國內同行業基本水平。其能耗指標計算范圍、計算與統
計方法可參考附錄A進行。
3.1.4工廠應滿足清潔生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
1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要求;
2各種污染物排放指標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1.5建筑及其附屬建、構筑物所采用的材料與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嚴禁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標及國家、重慶市禁止、限制的材料與部品和
落后技術;
2當采用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新產品時,應經過有關論證,并應具
有完整的技術文件;
3應使用綠色建材,綠色建材的比例不宜低于60%。
3.1.6建筑材料和部品的性能參數與有害物質的限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的規定。
3.1.7主要建筑材料應采用本地化建材,本地化建材占材料總重量比例的60%
以上,并符合下列規定:
1混凝土主要原料(水泥、骨料、礦物摻合料)在400km以內;
2預制建筑產品在500km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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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鋼材在1100km以內。
3.1.8設計宜遵循模數協調統一原則,采用標準化、協同性和集成化設計,高大
空間宜采用鋼結構體系。
3.1.9建筑設計應與裝修設計協調,建筑工程與裝修工程宜一體化設計。裝飾裝
修宜采用裝配化裝修技術和成套化部品。
3.1.10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提升設計質量和效率。
3.1.11應采用低影響開發技術措施,宜達到海綿城市相關的場地年徑流總量控
制率和污染去除率的要求。
3.1.12宜采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AI等智能化技術,實現工廠的智慧化
管理。
3.1.13室內架空機電管線宜共用支、吊架敷設,其抗震加固措施應符合《建筑
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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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計策劃
4.1一般規定
4.1.1設計前期應進行綠色設計策劃,明確項目定位,確定綠色總體目標和分項
指標、對應的技術策略、成本與效益分析,并編制綠色設計策劃書。
4.1.2綠色設計宜在設計理念、方法、技術應用等方面進行創新。
4.2策劃要求
4.2.1綠色設計策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前期調研;
2項目定位與目標分析;
3綠色設計技術方案;
4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
4.2.2前期調研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地理位置、場地生態環境、場地氣候環境、地形地貌、場地周邊用地功
能與環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礎設施條件等;
2建設項目的產業政策、功能要求、生產需求、生活需求、使用模式、技
術條件等;
3區域資源、人文環境、生活質量、區域經濟水平和發展空間、公眾意見
與建議、當地激勵政策等。
4.2.3項目定位與目標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
1明確項目自身特點和要求;
2確定適宜的實施目標,包括節地與可持續發展的場地的目標、節能與能
源利用的目標、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的目標、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的目標、室外環
境與污染物控制的目標、室內環境與職業健康的目標、運營管理的目標以及技術
進步與創新的目標等。
4.2.4綠色設計技術方案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優先采用被動式設計策略;
2選用適宜的集成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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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選用高性能建筑產品和設備;
4當實際條件不符合工廠建筑綠色設計目標時,可采取調整、平衡和補充
措施。
4.2.5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技術可行性分析;
2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3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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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總圖及室外環境
5.1一般規定
5.1.1場地規劃應因地制宜,合理布置,節約集約用地,應優先利用荒地、劣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5.1.2場地總體規劃,宜符合下列規定:
1宜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結合,并根據實際變化定期或適時調整;
2在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同時,宜對總體規劃進行局部或全面調整。
5.1.3改建、擴建的工業企業應合理利用和改造現有設施,并應減少工程施工對
生產的影響。
5.2廠址選擇
5.2.1除國家批準且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的項目外,建設廠址不得選擇在下列
區域:
1基本農田;
2國家和重慶市批準的生態功能區、水源、文物、森林、草原、濕地、礦
產資源等各類保護區、限制和禁止建設區;
3主干河流、水庫、島嶼和具有生態保護價值的江濱陸域;
4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的生態廊道和綠地;
5其它生態保護區。
5.2.2廠址必須安全可靠,應避開下列地段:
1有泥石流、流沙、嚴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2采礦塌落(錯動)區地表界限內;
3有火災危險的地區或爆炸危險的范圍;
4爆破危險區界限內;
5壩或堤決潰后可能淹沒的地區;
6很嚴重的自重濕陷性黃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積黃土地段和高壓縮性
的飽和黃土地段等地質條件惡劣地段;
7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危害的地區等地質惡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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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廠址用地面積與地形應滿足下列規定:
1應滿足近期建設所必需的用地面積,并宜根據企業遠期發展規劃的需要,
留有適當的發展余地;
2宜選擇適宜的地形坡度,避開自然地形復雜、自然坡度大的地段,應避
免將盆地、積水洼地作為廠址。
5.2.4廠址應具有滿足生產、生活及發展所必需的水源和電源。
5.2.5合理開發利用可再生地,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宜利用農林業生產難以利用的土地或城市廢棄地建設;
2利用廢棄的工業廠房、倉庫、閑置土地進行建設時,受污染土地的治理
應達到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環保要求;
3宜利用溝谷、荒地、劣地建設廢料場、堆場。
5.2.6因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和工業生產等所損毀的土地,復墾時應符合國
家有關規定。
5.2.7場地應具有對異常氣候的應變能力,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重大建設項目宜先作氣候可行性論證;
2暴雨多發地區應采取防止暴雨時發生滑坡、泥石流和油料、化學危險品
等污染水體的措施;
3針對雷電等其他氣候異常危害形式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5.3總體規劃與建筑布局
5.3.1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且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
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所占比重和綠地率應符合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
標》的規定。
5.3.2建筑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總平面布置應滿足生產工藝及物料流程的要求,應合理利用地形和規劃
條件,并應做到功能分區明確;功能分區內各項設施的布置宜緊湊、合理,并縮
短運輸距離;
2總平面布置應考慮工廠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
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
3在滿足生產流程、操作維護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生產車間應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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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或采用聯合廠房的形式;同時結合工藝和地形條件宜采用多層建筑、高層建
筑、地下建筑或階梯式建筑;
4動力公用設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負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戶;
5宜結合工藝設備對地基承載力要求特點,合理利用場地的挖填區域布置
適宜的生產車間。
5.3.3建筑總平面布置應避免污染物的排放對新建建筑自身或相鄰環境敏感建
筑產生影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重污染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工廠建筑不應布置在受影響環境敏感建筑的
當地主導風上風向;
2有重污染的工業用地不應與居住、公共設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與
其他非工業用地之間應符合相關防護距離規定;
3廠區內應設有廢棄物分類、回收或處理的專用設施和場所。
5.4豎向與場地平整
5.4.1防洪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
5.4.2設計應合理利用或改造地形地貌、保護土地資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保護名木古樹,宜保留可利用的植被和適于綠化種植的淺層土壤資源;
2不宜破壞場地和周邊原有水系的關系;
3合理確定場地標高,宜避免形成高邊坡、高擋墻,當無法避免時,應對邊
坡穩定性進行論證評價;
4減少場地土石方工程量,并宜達到場內平衡或就近平衡,減少土石方運
輸距離。
5.4.3.豎向高差應結合生產工藝物流設計,節約運輸成本。
5.5交通組織與物流運輸
5.5.1交通組織設計應結合所在地區的公共交通和交通規劃進行,實現運行順
暢、線路短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地人行出入口應結合公共交通站點布置,應在基地出入口和公交站點
之間設置便捷的人行通道;
2人流和貨流出入口應分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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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場地內道路和停車場的位置、寬度、走向、坡度、轉彎半徑、限高、承
載能力應與物流運輸規模及類型相匹配。
5.5.2停車場設計應滿足《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
規定:
1宜結合貨物流線和生產規模合理設置貨車泊位;
2非機動車庫(場)位置合理,室外非機動車停車場宜設遮陽防雨設施;
3當工廠周邊步行500m范圍內有錯時停車需求時,停車庫車行出入口應避
免通過內部道路與城市道路連接,車庫對外人行出入口及流線不應進入廠區內。
4宜配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數量及空間宜符合《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技術標準》DBJ50-218的要求。
5.5.3采用資源消耗小的物流方式,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物流倉儲利用立體高架方式和信息化管理;
2結合廠區地勢或建筑物高差,采用能耗小的物流運輸方式;
3采用環保節能型物流運輸設備與車輛,且具備提供補充能源的配套設施。
5.6室外環境
5.6.1聲環境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T50087、《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和《聲環境質量標準》
GB3096的規定。應對場地周邊的噪聲現狀進行檢測,并應對項目實施后的環境
噪聲進行預測。當存在超過標準的噪聲源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噪聲敏感建筑物應遠離噪聲源;
2對固定噪聲源,應采取適當的隔聲和降噪措施;
3對交通干道的噪聲,應采取設置聲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
5.6.2光環境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規劃布局不應降低周邊建筑的日照標準;
2應進行場地和道路照明設計,室外照明不應對宿舍或周邊居住建筑外窗
產生直射光線,場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地面反射的眩光值應符
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5.6.3熱環境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
1地面材料的反射率宜為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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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車場、人行道和廣場宜種植高大喬木提供遮陽;
3宜合理設置設備散熱方式和位置,避免造成熱污染。
5.6.4風環境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規劃布局宜營造良好的風環境,保證舒適的室外活動空間和室內良
好的自然通風條件,減少氣流對區域微環境和建筑本身不利影響,營造良好的夏
季和過渡季自然通風條件;
2建筑布局宜避開冬季不利風向,并宜通過設置擋風措施阻隔冬季冷風;
3建筑規劃布局宜利用典型氣象條件下的場地風環境模擬分析方法進行優
化;
4場地內建筑宜采用架空等方式改善自然通風條件,避免采用圍合式布局。
5.6.5工藝設備、公用設施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振
動標準》GB10070的規定。
5.6.6電磁輻射防護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
的規定。
5.6.7綠化布置應滿足《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相關要求,并應
符合下列規定:
1綠化布置應結合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及管線布置統一進行,應充分利
用場地內現有地形、水系和植被,合理安排綠化用地;
2綠化布置應根據企業性質、環境保護及廠容的要求,因地制宜進行布置;
3宜充分利用場地地上及地下空間合理設置綠色雨水基礎設施,并合理規
劃地表與屋面雨水徑流途徑;
4綠地宜結合出入口布置在臨城市道路側,以方便向社會公眾開放。
5.6.8綠化種植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景觀環境設計前,應調查場地內的植物現狀,對具有較高生態價值的植
物和古樹名木應采取保護利用措施;
2綠化配置宜選擇適宜重慶氣候和土壤條件的鄉土植物,且宜采用包含喬、
灌木的復層綠化,本地植物的種數不宜低于70%;
3種植設計宜有利于改善場地聲環境,宜在噪聲源周圍種植高大喬木及灌
木,形成植物噪聲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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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粉塵大的車間周圍的綠化,宜選擇滯塵效果好的喬、灌木,并形成綠化
帶。在區域盛行風向的上風側,宜布置透風綠化帶;在區域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宜布置不透風綠化帶等;
5對空氣潔凈度要求高的生產車間、裝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綠化,不宜種植
散發花絮、纖維質及帶絨毛果實的樹種;
6室外垃圾轉運站、收集點等公用設施,宜利用植物行遮擋;
7宜采用種植落葉闊葉喬木,合理控制喬木與建筑的距離等措施,改善場
地光環境和熱環境質量。
5.6.9場地硬質鋪裝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外硬質鋪裝應選擇平整、淺色、耐磨、防滑、透水的材料;
2道路、廣場、室外停車場地面透水鋪裝占地面鋪裝的面積比例不宜低于
50%;
3污染危險區應設有良好的不透水構造,沖洗后的污水應經回收或處理后
達標排放。
5.6.10室外場地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廣場入口等設緣石坡道;
2公共綠地的入口地段應設盲道,綠地內臺階、坡道和活動場地入口和其
它無障礙設施的位置應設提示盲道;
3公共停車場的設計,應考慮在距離建筑主出入口最近處安排殘疾人專用停
車位。
5.6.11室外場地的標識標牌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廠內生產、運輸、儲存危險物的設施及場所應設置危險品標志牌;
2工廠宜根據交通規模和生產性質設置交通標識標牌,管理人行和車輛安全
通行,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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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及室內環境
6.1一般規定
6.1.1建筑形體及功能布局應充分考慮并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
6.1.2設計應充分考慮圍護結構保溫、隔熱等措施,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調和照
明系統的負荷,提高室內舒適度和生產效率。除有特殊環境要求的生產工藝區域
外,建筑宜優先利用天然采光與自然通風。
6.2建筑空間布局
6.2.1建筑空間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功能空間的開間、進深和層高應與生產工藝要求匹配,且規格尺寸
變化宜標準化和模數化;
2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盡量減少交通等輔助空間的面積;
3工廠的配套功能空間與設施宜共享。
6.2.2建筑內部功能布局應區分不同生產區域并符合下列規定:
1大量散熱的熱源,宜布置在生產廠房的外部并與生產輔助用房保持距離;
2對工業廠房內的熱源應采取隔熱措施;
3供暖空調房間宜布置在陰面或建筑的底層;
4人員長期停留或工作的房間及場所應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
6.2.3有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空氣污染的房間宜遠離有安靜要求、人員長期
停留或工作的房間及場所,當相鄰設置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6.3圍護結構
6.3.1建筑圍護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集中供暖空調工廠的圍護結構設計應符合《工業建筑節能設計統一
標準》GB51245的有關規定;未采用集中供暖空調工廠的圍護結構設計宜符合《工
業建筑節能設計統一標準》GB51245的規定;
2電子類廠房中潔凈工業廠房圍護結構設計應符合《電子工程節能設計規
范》GB50710的規定。
6.3.2設置供暖空調的廠房圍護結構應采用保溫隔熱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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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圍護結構應采用自保溫材料;
2外墻、屋面飾面材料宜采用淺色飾面材料或熱反射型涂料;
3宜采用保溫、裝飾一體化的外墻材料;
4東、西向外墻宜采用遮陽隔熱措施;
5有條件時外墻應設置通風間層等措施;
6屋面應設置保溫材料。
6.3.3建筑不宜采用玻璃幕墻,外墻飾面材料應有控制光污染的措施。當采用玻
璃幕墻時,玻璃可見光反射比宜滿足《玻璃幕墻光熱性能》GB/T18091的規定。
6.3.4無特殊工藝要求時,外窗設計應滿足下列規定:
1窗墻比不宜大于0.5;
2外窗開啟面積不宜小于窗面積的30%;
3屋頂透明部分面積不宜大于屋頂總面積的10%;
4東、西向外窗宜采取活動外遮陽。
6.3.5有溫濕度要求的工廠,其圍護結構的氣密性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子類工廠的外窗應滿足《電子工程節能設計規范》GB50710的規定;
2醫藥工業潔凈工廠的外窗應滿足《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標準》GB50457
的規定;
3其它類別工廠,外窗氣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
GB/T31433規定的6級,透明幕墻的氣密性不應低于《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
條件》GB/T31433規定的3級;
4當室內要求保持正壓或負壓的工廠,外門、外窗(包括玻璃幕墻)的氣
密性等級和開啟方式應按具體工藝要求確定;
5有供暖或空調要求的金屬圍護系統應采用滿足圍護結構氣密性要求的
構造,有恒溫恒濕環境要求的金屬圍護系統氣密性不應大于1.2m3/m2h;
6.3.6當有保溫、隔熱要求時,工廠應采用保溫隔熱門,外門與墻體之間應采取
防水密閉保溫構造設計。
6.3.7應采用立體綠化措施改善城市風貌和室內熱環境質量,并符合下列規定:
1臨城市干道、城市公共空間的多層工廠,面向城市干道、城市公共空間
的外墻應設置垂直綠化,綠化面積不宜小于該向外墻總面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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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層廠房應設置屋頂綠化,綠化面積應不小于屋頂可綠化面積的50%。
6.4建筑材料
6.4.1建筑造型要素應簡潔,宜采用裝飾與功能一體化構件。
6.4.2建筑材料的選擇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選用可再循環材料,可再循環材料使用量占所用相應建筑材料總量的
10%以上;
2宜使用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筑材料,其重量占可用同類建筑材料總
量的比例不低于30%;
3應充分利用建筑施工、既有建筑拆除和場地清理時產生的尚可繼續利用
的材料;
4宜采用速生的材料及其制品。
5材料的耐久性能在滿足相關標準規定的基礎上宜與建筑的正常使用壽
命一致。
6.4.3建筑宜采用工業化建筑體系或工業化部品,可選擇下列構件或部品:
1預制混凝土構件、鋼結構構件等工業化生產程度較高的構件;
2整體衛生間、單元式幕墻、裝配式內墻、多功能復合墻體、成品欄桿、
雨篷等建筑部品。
6.5建筑物理環境
6.5.1應合理利用自然采光,無特殊工藝要求時,應盡量通過設置外窗滿足采光
要求,采光設計應符合現行《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50033的要求。
6.5.2宜采用側窗,可采用采光天窗、反光板、散光板和集光、導光設備等措施
改善室內自然采光效果,不宜采用凸窗。
6.5.3對采光有要求的地下空間宜有天然采光,平均采光系數不低于0.5%的面
積宜大于首層地下室面積的5%,可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內天然采光:
1將地下室設計成半地下室,直接開窗采光通風;
2地下室設計下沉式庭院、窗井、采光天窗等措施改善天然采光;
3采用導光裝置引入天然光。
6.5.4工業廠房以下區域應進行自然通風設計:
1輔助辦公區域;
19
2人員停留時間較短的一般性生產廠房。
6.5.5工廠功能空間的布局及門窗位置、開啟面積和開啟方式應有利于組織室內
自然通風。
6.5.6工廠各類工作場所噪聲限值應符合《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T50087的相關規定。產生噪聲和振動的設備機房、管道等噪聲源宜集中布置,
并遠離噪聲敏感房間;振動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
GB10070的規定。
6.6室內空氣質量與職業健康
6.6.1裝修材料必須滿足相應現行國家標準GB18580~GB18588、《建筑材料放
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等標準的要求。
6.6.2工作場所的空氣質量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中關于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
值的規定。
6.6.3輔助生產建筑的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6.4主要出入口宜設置具有截塵功能的固定設施。
6.6.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計應符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
識》GBZ158的規定。
6.6.6建筑圍護結構內部和表面(含冷橋部位)應進行溫度驗算,當其內表面溫
度低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時,應采取保溫措施,確保無結露、發霉等現象。
20
7結構
7.1一般規定
7.1.1結構設計宜采用資源消耗少、環境影響小及可工業化建造的建筑結構體
系,并充分考慮節省材料、施工便捷、環境保護等因素。
7.1.2結構的安全等級和設計使用年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可靠性設
計統一標準》GB50153的規定。必要時可將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確定高于GB
50153的要求。
7.1.3抗震設防的建(構)筑物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
范》GB50011和《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50191的有關規定;抗震設防類別
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和相應
類型工廠設計規范(標準)的有關規定。
7.1.4結構設計宜考慮產品、生產工藝的發展與變革,使工程設計具有適當的通
用性、兼容性。
7.2主體結構
7.2.1結構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1結構布置、選型和構造處理應根據生產工藝、建筑功能、施工技術、自
然環境、巖土工程條件、材料供應和改擴建要求等因素確定;
2正常使用環境下,高度較高和大跨度結構,宜合理采用鋼結構體系、鋼
與混凝土混合結構體系。特殊環境(如腐蝕性環境、高溫高濕度環境等)條件
下,工業廠房可采用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
7.2.2結構方案應遵循抗震概念設計基本原理,盡量采用規則的結構體系。因工
藝、建筑要求無法避免時,不規則的建筑應按規定采取加強措施;特別不規則的
建筑,應采取相應的技術論證措施并確定抗震性能目標;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
結構體系。
7.2.3結構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并達到節材效果:
1建立合理、準確的計算模型;
2主結構設計計算時,除了考慮正常使用條件下的荷載,還需考慮結合工
藝設備布置以及水、暖、動、電各業設備設施荷載對結構構件的影響;
21
3采用合理的結構構件截面形式和節點構造;
4優先采用高強度結構材料;
5屋面檁條優先采用連續檁條。
7.2.4地基承載力、地基變形和穩定性驗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
設計規范》GB50007和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J50-047
的有關規定。應根據工藝要求、結構類型、荷載大小及性質和場地巖土工程條件
進行技術經濟比選,合理選擇基礎持力層和基礎形式。
7.3結構材料
7.3.1結構材料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優先采用高性能、高強度材料;
2受力普通鋼筋應合理選用高強鋼筋。
7.3.2宜采用高強度結構材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筋混凝土廠房HRB400級及以上熱軋帶肋鋼筋用量占受力鋼筋總量
的比例不小于70%;
2鋼筋混凝土結構中,混凝土豎向承重結構強度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
選?。?/p>
3鋼結構廠房Q345及以上高強鋼材用量占鋼材總量的比例不小于70%。
7.3.3建筑結構主體宜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結構材料。
7.3.4現澆混凝土應采用預拌混凝土,砂漿應采用預拌砂漿。
22
8給水排水
8.1一般規定
8.1.1單位產品取水量指標必須達到國內同行業基本水平,單位產品取水量的范
圍、計算和統計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8.1.2水重復利用率必須達到國內同行業基本水平,水重復利用率的計算和統計
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8.1.3單位產品廢水產生量應達到國內同行業基本水平,單位產品廢水產生量的
計算和統計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8.1.4風機、水泵等動力設備(消防設備除外)效率值應達到現行國《通風機能
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19761和《清水離心泵能效選用的生產、生活
水泵其效率值必須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
GB19762規定的2級或以上能效等級,并宜采用變頻調速恒壓泵。
8.1.5末端處理前的水污染指標必須滿足或優于國家關于本行業清潔生產現行
標準的規定;經末端處理后,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必須滿足或優于國家現行
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排放廢水中有關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必須滿足或優于
國家現行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8.2給排水系統
8.2.1應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合理制訂節水節能水資源利用方案,方案應符合
所在地區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
8.2.2應按照用水點對水質、水壓要求的不同,采用分系統供水。
8.2.3給水系統應安全可靠,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2.4給水系統應采用分級計量,水表計量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節水型企業
評價導則》GB/T7119的要求。
8.2.5自備水源工程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規、政策、規
劃及標準的規定。
8.2.6不同用途的供水水質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其給水處理
工藝應具有先進性,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2.7給水系統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用水設備和管網漏損,措施應至少包括以
23
下內容:
1給水系統中使用的管材、管件,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要求。管道和管
件的工作壓力不得大于該產品標準標稱的允許工作壓力,管道和管件宜配套提
供;
2選用高性能的閥門;
3合理設計供水系統,避免供水壓力過高或壓力驟變;
4選擇適宜的管道敷設及基礎處理方式。
8.2.8生活熱水熱源,宜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合理選用,生活熱水熱源宜優先選
擇工廠余熱、廢熱、太陽能、熱泵、熱力管網、鍋爐等多種熱源,必要時輔以燃
氣加熱或電加制取熱水。
8.2.9排水系統應完善,應采取雨水、污水、工業廢水完全分流制。并應符合所
在地區的排水制度和排水工程規劃。
8.2.10生產廢水應按不同的排水水質分流收集,并經廢水處理后達標排放或回
收利用,排放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2.11埋地敷設的重力流生產廢水系統,應采用耐腐蝕較強的管材,其連接方
式應安全可靠,連接用排水檢查井宜為鋼筋混凝土檢查井、裝配式混凝土檢查井、
塑料檢查井或其他防腐防漏檢查井等。
8.3節水措施
8.3.1宜合理采用其他介質的冷卻系統替代常規水冷卻系統。
8.3.2應采用噴灌、微灌、滲灌、低壓管灌等高效節水的高效灌溉系統。
8.3.3清洗、沖洗工器具等應采用節水或免水技術,技術應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內
容:
1各種水嘴、沖洗工器具和淋浴器等衛生器具應采用節水型設備,衛生器
具應滿足現行《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及《節水型產品技術條件與管理
通則》GB/T18870中的要求,其用水效率應在二級及以上等級;
2小便器和洗手盆應采用感應式沖洗閥。
8.3.4根據工藝設備及用水量情況,宜采用循環、復用或逐級利用等節水供水方
式;特別是各類工藝冷卻用水宜循環使用,循環回用率應達到相關行業標準,并
不宜低于70%。
24
8.3.5宜采用飄水率較低的高效節水型冷卻塔,并其它技術指標應符合《當前國
家鼓勵發展的節水設備(產品)目錄》的規定。
8.4非傳統水源利用
8.4.1合理規劃工廠屋面和地表雨水徑流,合理確定雨水調蓄、處理及利用工程。
雨水綜合徑流系數應符合規劃要求,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宜與項目所在地海綿
城市規劃指標保持一致,并不得小于30%~50%。
8.4.2在滿足生產工藝水質要求的情況下,生產用水宜優先利用非傳統水源。
8.4.3非親水性景觀用水、綠化用水、車輛沖洗用水、道路澆灑用水、沖廁用水、
清掃地面用水、消防水池補水等不與人體接觸的生活用水,宜采用雨水、建筑中
水等非傳統水源,且應達到相應的水質標準,有條件時宜優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8.4.4當設置雨水、中水利用工程時,應有工程水量平衡計算,其相關系統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建筑中水設計
標準》GB50336以及《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50400等
有關規定。
8.4.5采用RO工藝制取純水時,宜對制水過程中產生的高濃水制訂安全可靠的
回用方案,回用的高濃水應滿足用水點對水質的要求。
8.4.6非傳統水源供水系統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管道連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供水管道應設計涂色或標識,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中水設計標
準》GB50336、《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50400的要求;
2水池、水箱、閥門、水表及給水栓、取水點等均應采取防止誤接、誤用、
誤飲的措施或明顯標識;
3為遠期預留再生水接口時,其接口轉換措施應安全可靠,并應符合非傳
統水源用水安全的其它要求。
8.5監測與控制
8.5.1廢水需外排時,宜設置計量排放口,并宜根據行業特點,設置主要水污染
物在線檢測裝置。
8.5.2各給水系統的流量(溫度)、壓力等參數,宜設置集中監測和控制系統。
8.5.3給水應按區域、建筑和重點部位等采用三級計量以滿足對給水系統、給水
25
單元的監測與控制要求,并應滿足第8.2.4條的要求。
8.5.4貯水池(箱)應設置水位監測和溢流報警裝置,相關信息應傳至監控中心。
8.5.5各種水系統中,需加熱或冷卻的負荷超過300kW時,應設溫度調節裝置。
8.5.6當綠化采用微灌、噴灌、滲灌、低壓管灌等高效節水的灌溉系統時,應采
取以下控制要求:
1應采用土壤濕度感應器或在此基礎上增加設置根據氣候變化調節的控制
器(或雨天關閉裝置);
2當采用微灌方式時,應在供水管路入口端設置過濾裝置。
26
9暖通空調
9.1一般規定
9.1.1通風空調方式應根據工藝需求、生產班制、建筑功能及規模、所在地區氣
象條件、能源狀況、能源政策、環保、經濟等要求,通過技術經濟比較,選擇綜
合能源利用效率高的冷熱源和空調系統形式,并宜優先考慮熱回收利用。
9.1.2廠房內的空氣溫度、濕度、風速符合國家現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1的規定,對生產需要的空氣溫度、濕度、風速等還應符合各行業現行有關
標準或工藝要求。
9.1.3空調設計時,應對每個房間進行熱負荷和逐項逐時的冷負荷計算。
9.1.4通風、空調系統風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機的能效等級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通風機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
GB19761規定的2級及以上能效等級;
2風機應合理采用臺數控制、電機調速、風機入口導葉調節等流量調節措
施。
9.1.5空調系統水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泵的額定工況效率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
能評價值》GB19762規定的2級及以上能效等級;
2水泵應合理采用臺數控制、電機調速等流量調節措施。
9.1.6熱水、冷凍水及空調風管供應系統的管網及設備應保溫,且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8175的有關規定。熱水、冷凍水及空
調風管保溫及保冷厚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
的有關規定。
9.1.7高溫高壓蒸汽宜采用梯級綜合利用方式,不宜直接減壓減溫供熱。
9.1.8暖通空調設備產生的振動采取減振、隔振措施,振動強度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10070的規定。
9.1.9使用和產生的溫室氣體和破壞臭氧層的物質排放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9.1.10空氣調節及制冷系統不得使用氯氟烴作為制冷劑。
9.1.11空氣調節系統采用制冷劑直接膨脹式空氣冷卻器時,不得用氨作制冷劑。
27
9.1.12利用地下水、地表水進行供暖或制冷時,應符合當地資源及生態管理政
策。
9.1.13施工完畢后,對制冷、空調、通風和除塵等系統進行節能調試,調節功
能正常。
9.2供暖
9.2.1低溫熱水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不應超過60℃。
9.2.2熱水供暖系統熱力入口處供回水溫差不宜小于25℃。有條件時應提高供
水溫度,加大供回水溫差。
9.2.3選擇散熱器時,應采用外表面刷非金屬性涂料的散熱器。散熱器應明裝。
對于需要分室自動控制室溫的散熱器供暖系統,散熱器前應安裝恒溫控制閥。
9.3通風與除塵
9.3.1工業建筑進行通風設計時,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衛生、
環保或生產工藝要求時,應設置局部機械通風或全面通風。
9.3.2廠房內放散熱、蒸汽、粉塵和有害氣體的生產設備應設置局部排風裝置。
當設置局部排風裝置仍不能保證室內工作環境滿足衛生要求時,應輔以全面通風
系統。
9.3.3局部排風罩應靠近污染源設置,其形狀和尺寸應滿足控制污染物散發的要
求。
9.3.4排風應經過凈化,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
和《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可排風至
室內。
9.3.5滿足工藝要求時,宜選用高效低阻的除塵器及凈化設備。
9.3.6采用干式除塵器收集的物料粉塵應返回生產工藝系統回收或二次開發利
用,當確無利用價值時應按國家有關固廢貯存、處置或填埋標準進行處理,粉塵
應采用密封方式儲存,儲運過程中應防止二次揚塵污染。
9.3.7通風系統布置和管徑的選擇,應減少并聯環路之間壓力損失的相對差額,
非除塵系統不宜超過15%,除塵系統不宜超過10%。
28
9.3.8電機功率大于300kW的大型離心式通風機,宜采用高壓供電方式。
9.3.9不同時工作的除塵點宜分別設置管道系統,如受條件限制合用時,宜設置
與工藝設備連鎖的啟閉閥,控制系統風量,且系統最小風量應滿足規范要求。
9.4空調
9.4.1空氣調節系統的最小新風量,應取下列兩項中的較大值:
1工作場所的人均新風量應大于或等于30m3/h;
2補償排風和保持室內壓力所需風量之和。
9.4.2在滿足生產和人員健康前提下,可適當降低對室內空氣參數的要求,選用
較小的風量(包括新風量)。
9.4.3在滿足工藝要求的條件下,應減少空調區的面積。當采用局部空調能滿足
要求時,不應采用全面空調。
9.4.4空調系統的設置應合理,并滿足以下規定:
1當工藝生產對空調無需求,僅對作業人員有降溫要求時,且作業人員崗
位相對固定,可采用崗位送風(送冷風)的形式;
2建筑空間高度大于10m,且體積大于10000m3時,宜采用分層空調。
9.4.5設計定風量全空氣空調系統時,應采取實現全新風運行或可調新風比運行
的措施,同時應根據風量平衡計算設計相應的排風系統。
9.4.6全空氣空調系統的空氣處理機組的風機宜采用變頻裝置。
9.4.7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應將新風直接送入空調區,不應經過風機盤管再送
出。
9.4.8當工藝條件允許及技術經濟合理時,空調系統宜設置熱回收裝置。
9.4.9空調系統的送、回風不宜采用土建風道。
9.4.10舒適性空調系統采用上送風氣流組織時,應加大送風溫差,并應符合下
列規定:
1送風高度不大于5m時,送風溫差宜采用5-10℃;
2送風高度大于5m時,送風溫差宜采用10-15℃。
9.4.1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采用蒸發冷卻空調系統:
1顯熱負荷大,但散濕量較小或無散濕量,且全年需要以降溫為主的高溫車
29
間;
2要求濕度較高或濕度無嚴格限制的生產車間。
9.4.12中、大型空調系統的空氣處理方式不宜采用冷熱抵消的處理過程。
9.5冷熱源
9.5.1冷熱源應根據建筑物規模、用途、冷熱負荷,以及所在地區氣象條件、能
源結構、能源政策、環保政策等情況,結合冷熱源站房的安全性、可靠性、技術
性、運行管理等要求進行全面的分析、論證,制定供冷、供暖的整體規劃。
1有余熱的工廠建筑,空調熱源的一次能源優先選用工業余熱;經濟技術
允許時,制冷應選用工業余熱驅動的吸收式冷水機組供冷;
2無工業余熱但有區域供暖的工廠建筑,供暖優先選用區域供暖;制冷采
用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供冷;
3冬季或過渡季節有供冷需求的工廠建筑,經濟技術允許時,直接利用空
調冷卻塔提供冷源;
4天然氣供應充足地區的工廠建筑,經濟技術允許時,優先采用分布式熱
電冷聯供或燃氣空調技術供冷、供暖;
5具有熱、電、天然氣等多種能源的工廠建筑,經濟技術允許時,優先采
用復合式能源供冷、供暖技術;
6具有地熱可利用的工廠建筑,經濟技術允許時,優先采用地源熱泵系統
供冷、供暖。當能滿足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原取水層時,可選擇地下水地源熱泵系
統;
7有能源價格差的區域,經濟技術允許時,可采用蓄冷(熱)系統供冷、
供暖。
9.5.2一般工廠建筑,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的總裝機容量,應根據計算的冷源負
荷確定,不應另作附加;在設計條件下,當機組的規格不能符合計算冷負荷的要
求時,所選擇機組的總裝機容量與計算冷負荷的比值不應超過1.1;工藝有特殊
要求的工廠建筑,以滿足工藝要求為準。
9.5.3除符合下列情況外,不得采用電作為直接空調的熱源:
1采用燃油、燃煤設備受環?;蛳绹栏裣拗?,且無生產余熱或無區域熱
30
源及氣源時;
2有峰谷電價的區域,僅在夜間利用低谷電價時段蓄熱時;
3遠離集中供熱的分散獨立建筑,無其他可利用的熱源,且無法利用熱泵
供熱時;
4不允許采用熱水或蒸汽直接供暖,且不能間接供暖的重要配電用房;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及余熱發電,且發電量能滿足電熱供暖時;
6恒溫恒濕區域及室內濕度精度要求較高,且無蒸汽源區域的加濕。
9.5.4冷熱源機組的選擇應滿足工藝要求及空調部分負荷的需求,臺數和規格應
能在最小負荷下能安全平穩運行,并保證系統在部分負荷運行時仍具有較高的效
率。當冷負荷大于528kW時,冷水機組不宜少于2臺。
9.5.5空調冷熱源機組的能效值分別符合下列要求:
1空調系統的冷熱源機組的能效值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冷水機組能效限定
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19577規定的2級及以上能效等級;
2單元式空氣調節機組的能效值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
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T19576規定的2級及以上能效等級;
3多聯式空調機組的能效值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
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21454規定的2級及以上能效等級;
4鍋爐效率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鍋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4500
規定的2級及以上工業鍋爐能效等級。
9.5.6空氣源熱泵機組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融霜時間總和不應超過運行周期時間的20%;
2冬季設計工況時的機組性能系數(COP),冷熱風機組及直接膨脹的單元
式空調機組不應小于1.80,冷熱水機組不應小于2.00;
3室內溫度穩定性要求較高時,空調宜設置輔助熱源;
4同時供冷、供熱的建筑,宜采用熱回收式熱泵機組。
9.5.7空調系統冷熱媒溫度的選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
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設計時應正確選用冷熱媒的供回水溫
度,在技術經濟合理時,冷媒溫度宜高于常用設計溫度,熱媒溫度宜低于常用設
計溫度。當生產工藝或空氣調節有不同供冷溫度需要時,供冷站可設計為兩種不
31
同的供水、回水溫度。運行時合理設定冷凍水的供回水溫度,提高冷熱源設備能
效比。
9.5.8蒸汽凝結水應回收,并應采用閉式凝結水回收系統。
9.5.9冬季或過渡季有供冷需求時,可利用空調冷卻塔提供冷水。
9.5.10制冷機房、鍋爐房的位置宜靠近供暖、通風及空調冷熱負荷中心布置。
9.5.11冷(熱)水機組或供暖、換熱設備的選擇應根據使用特點及空調或供暖
系統的規模,結合可利用生產余熱情況,以及當地能源價格政策、環保要求確定,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產余熱或熱電廠余熱可作為空調的熱源;
2熱電廠或生產余熱蒸汽或高溫水宜作為溴化鋰冷水機組的熱源;
3電廠余熱應采用溴化鋰吸收式熱泵技術回收作為供暖空調熱源。
9.5.12采用水冷殼管式冷凝器的冷水機組,應設置自動在線清洗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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