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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浦銀發[2001]第111號關于印發《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分行、直屬支行:為促進我行個人信貸業務的進一步健康發展,總行制定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下稱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一、個人綜合授信業務是我行個人消費貸款業務操作方式的一種創新,各行在開展個人消費貸款業務時,除按現行操作規定操作外,可選擇信用良好的客戶群體按本辦法的規定以綜合授信的方式進行業務操作。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中,各具體額度的核定,仍須符合我行個人信貸業務操作規范的有關規定。三、本辦法附件5、6、11不限于綜合授信用途,附件8、9可用作個人信用貸款申請、審批,附件12可代信貸員、綜合員額度管理臺帳。四、開展綜合授信業務時,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對有關合同2進行編號,加強合同編號管理。五、本辦法下發后,各行可以開展多項擔保項下的個人綜合授信業務,也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對風險的把握能力開展單項擔保項下的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細則報總行備案,并將個人綜合授信業務開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與建議及時向總行反映,總行也將不定期的對該項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檢1、《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管理辦法(試行)》2、《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操作細則(試行)》3、《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合同》4、《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額度支用協議》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貸款最高額抵押合同》6、《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貸款最高額質押合同》7、《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補充協議》8、《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申請表暨綜合授信額度變更、個人信用評定申請表》9、《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審批表暨綜合授信額度變更、個人信用評定審批表》10、《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支用審批表》11、《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貸款提前歸還申請審批表》12、《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二〇O一年四月十一日主題詞:個人綜合授信業務管理通知本行發送:信管部、會計部、稽核部校對:個金部賈曉東2001年4月12日印發1附件1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規范我行個人授信業務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我行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制度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個人綜合授信(下簡稱綜合授信)是指我行有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授信人)以提供授信額度的方式向擬以授信方式申請資金融通的自然人(以下簡稱受信人),提供資金融通的操作方式。我行個人綜合授信額度包括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和信用額度。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和信用額度的總和作為個人綜合授信的總額度。申請人可單獨或合并申請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和信用額度。第三條綜合授信的有效期最長為五年。第四條受信人可以在總額度項下循環獲得貸款,也可以在總額度項下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擔保的對象僅限于在同一授信人處申請的貸款。第五條受信人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與總額度項下為一年期以上的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累計,不得突破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兩者的總和。受信人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一年期以內的全部貸款剩余本金余額,與總額度項下為第三人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累計,不得突破總額度金額。第六條受信人初始設定或重新設定綜合授信總額度之日起一年為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受信人在重新設定日之前應完成總額度的重新設定。總額度的重新設定包括對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和信用額度的重新評估和設定。第七條受信人在授信期內獲得的每筆貸款的到期日不得超過綜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受信人在總額度項下為他人提供擔·,2被擔保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綜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受信人在總額度項下獲得的一年以內的短期貸款,貸款的到期日不得超過綜合授信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受信人擔保的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該筆貸款的到期日不得超過綜合授信總額度的重新設定第八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授信人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指定的有權經營個人貸款業務的分支機構;受信人指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居民,對于受信人的其他規定條件從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借款人條件。第九條受信人及貸款涉及的保險人、擔保人及被擔保人應在授信人可控制的區域內。第十條個人綜合授信實行“額度分類評估、支用總量控制”的原則。第二章綜合授信額度的構成和期限第十一條個人綜合授信總額度為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和信用額度的總和。信用額度的上限為30萬元,下限為5000元。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和信用額度按以下情況分別掌握:一、以授信人認可的質押物進行質押擔保的,質押額度不超過質押物價值的90%。我行目前可接受的設立質押額度的質押品范圍暫限于1999年后由我行網點代理發行的憑證式國債和我行存單。以國債作為質押品的,綜合授信有效期不得超過國債的最終到期日,以我行存單作為質押品的,應事先與受信人約定存單自動轉存并繼續用于質押。質押品的質押手續應按照我行相關貸款業務管理辦法操作。二、申請抵押額度須以本人名下的可設定抵押權利的房產作為抵押物擔保,抵押額度不得超過授信人認可的抵押物價值的70%。我行保留對抵押物進行獨立評估并以此確定抵押物價值的權利。受信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取得抵押額度的,授信人應對抵押物進行合理估價,并以認可的房產價值全額抵押,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3抵押期限應不短于綜合授信的有效期。抵押期間,未經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或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三、信用額度由授信人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和調查結果,按我行信用標定標準予以評定。四、質押物、抵押物對綜合授信項下的全部實際債務和或有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第十二條受信人單獨或合并申請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信用額度的,設定統一的綜合授信有效期,有效期最長為五年。第十三條受信人初始設定或重新設定綜合授信總額度之日起一年為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授信人在重新設定日之前應完成總額度及項下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及信用額度的重新設定工作,并在重新設定日重新設定綜合授信總額度:一、綜合授信有效期內如質押物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根據利率及匯率變動情況),應調整質押比例,對質押額度進行重新設定;二、抵押額度的重新設定可采用以下兩種方式:(1)抵押額度自動縮水抵押額度上次設定值的10%;(2)重新評估房產價值,并按不超過原抵押率的標準重新設定抵押額度。三、重新評定信用額度的規定和評定程序同初次評定信用額度的規定和程序。未在重新設定日前完成信用額度重新設定的,授信人應自重新設定日起對總額度凍結相當于信用額度的金額直至完成對受信人進行重新評估及信用額度的重新設定工作。四、完成對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及信用額度的重新設定后,在重新設定日相應變更綜合授信總額度,并在《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換頁作總額度及各分類額度變更的記載。綜合授信總額度重新設定的完成日起一年為綜合授信額度新的重新設定日。重新設定日前,受信人仍按原核定的總額度進行支用,已發生的每筆貸款仍按貸款發生時約定的條件執行;完成總額度重新設定后,受信人對總額度新的支用應控制在重新設定的額度限額和有效期4五、授信人保留隨時對綜合授信額度調整和重新評定的權利。第三章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第十四條受信人可一次或分次支用額度,支用額度起點金額第十五條過綜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受信人在總額度項下為他人提供擔保,被擔保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綜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受信人在總額度項下申請一年以內的短期貸款,貸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受信人在總額度項下為他人提供擔保,被擔保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被擔保貸款的到期日應不超過綜合授信總額度的重新設定第十六條受信人在授信期內獲得的貸款,每筆貸款均自貸款實際發放日開始計息,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在貸款期內,若遇法定利率調整,我行對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內的,按合同利率計息,不再調整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實行分段計息。第四章綜合授信的申請及審批第十七條申請人申請個人綜合授信應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有關申請表,授信人應告知申請人有關授信及貸款政策,申請人應提供個人身份、收入證明、資產負債證明及擬提供的擔保情況等資料。已婚的申請人向我行申請綜合授信項下的信用額度后,其配偶在綜合授信有效期內不得向我行申請綜合授信項下的信用額度。申請綜合授信的申請人獲得授信后,在原綜合授信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再向我行申請綜合授信。第十八條授信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身份、收入、資產負債和擔保等要求出具的資料后,應當按規定對申請人的資信情況、5償還能力、材料的真實性及擔保物狀況進行審查,并及時作出答復。不同意授信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九條經審查符合授信條件的,授信人應將經審查后申請人的授信額度及期限通知申請人,經申請人確認后,與申請人、出質人、抵押人簽訂綜合授信合同和相應的最高額質押合同或最高額抵押合同,并在《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一式三份)上作總額度和各具體額度及其有效期的記錄,受信人執一份,授信人執兩份。必要時,應辦理公證、人身意外保險、抵押登記和抵押物保險等有關手續。與不在國內居住的中國公民及非中國公民的境內居民簽訂的合同須辦理合同公證。人身意外保險、抵押物、質物的評估、保險、登記、公證等費用由申請人、抵押人、出質人承擔。第二十條授信人應對受信人交付的有關物權及質押、抵押憑證及證明設專人專柜妥善保管,至貸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償且綜合授信合同終止后,將有關物權憑證等歸還受信人,并及時辦理質押、抵押權利的注銷手續。第五章額度的支用和貸款的歸還第二十一條受信人申請支用額度,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綜合授信合同、《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填寫綜合授信額度支用協議。第二十二條授信人接到額度支用申請后,應簡化額度支用審批程序,最多在2個工作日內辦妥受信人支用額度的審查及審批手批準受信人支用額度獲得貸款的當日,授信人應按授信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以轉帳方式劃入受信人在授信人處開立的帳戶或直接劃轉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企業,并向受信人出具貸款及劃款回單,同時憑借款憑證在《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作成額度支用的記錄。必要時,授信人應與受信人約定時間,由受信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所購產品或服務的發票或收據的復印件。6第二十三條授信項下的每筆貸款的償還方式從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授信人應要求受信人在支用協議中明確每筆貸款的還款方式。受信人可提前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但受信人在提前還款時應指明擬歸還貸款的編號,如受信人不能提供的,應該按先借先還的方式辦理貸款還款手續。第六章質押物、抵押物的變更及額度的變更第二十四條受信人提出書面申請,授信人同意的,可以辦理質押物、抵押物的變更手續。第二十五條變更質押物、抵押物需簽定綜合授信合同的補充協議,對綜合授信的總額度、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作相應變更,質押、抵押比例不超過原質押額度、抵押額度的質押、抵押比例。完成質押額度、抵押額度的相應變更后,在《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作成額度變更的記錄,并簽定新的最高額質押、最高額抵押合同。必要時,應辦理公證、抵押登記和抵押物保險等有關第七章保險第二十六條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應按授信人要求辦理人身意外保險、抵押物保險。綜合授信有效期內,受信人不得中斷投保。如受信人中斷投保,授信人有權代為投保,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受信人人身意外保險、抵押物保險投保期應不短于綜合授信有效期;抵押物保險金額以申請貸款的抵押物全價作為投保的價值。授信人為保險單注明的被保險人或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對保險金享有第一順位的全額請求權。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授信人權益的限制性條款。授信期內全部貸款本息還清以前,保險單正本由授信人保管。7第八章違約處理第二十七條受信人未按授信合同的約定償還授信額度內任意一期貸款本息或違反其它合同約定內容的,即為違約。受信人違約時,授信人應將違約事實書面通知受信人或其它關系人,并有權采取以下任一或幾種處理方式: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二、相應調整授信額度金額或有效期;三、調整或取消各具體授信額度;四、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五、要求受信人另行提供經授信人認可的抵押、質押或其他擔六、宣布綜合授信合同提前到期;七、宣布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受信人立即歸還有關貸款本息、費用;八、主動從受信人開立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各營業機構的全部存款帳戶中劃扣,償還有關貸款本息、費用;九、通過各種形式向受信人追索;十、按擔保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十一、法律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條受信人、抵押人、出質人違約情況的界定及債權保全措施從個人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第九章附則第二十九條綜合授信合同及相應的質押、抵押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凡因執行綜合授信合同所發生的或與綜合授信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受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條本管理辦法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和1附件2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操作細則(試行)為規范有序地開展個人綜合授信業務,根據《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操作細則。一、綜合授信的申請(一)綜合授信申請人應是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居民,對于僅申請質押額度的綜合授信申請人的其他規定條件從我行存單質押貸款的借款人條件,對于其他的綜合授信申請人的其他規定條件從個人消費貸款的借款人條件。(二)已婚的申請人申請綜合授信項下的信用額度后,在綜合授信有效期內其配偶不得向我行申請綜合授信項下的信用額度。(三)符合授信條件的個人可向我行提出綜合授信申請,授信人應告知授信申請人有關個人綜合授信的申請條件、期限、利率、擔保、還款方式、辦理程序、違約處理及需要受信人承擔的各項費用等(四)授信申請人填寫《個人綜合授信申請、審批表》,同時向我行交驗下列資料和證明: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申請人在授信人所在地常住戶口的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申請人與配偶不屬同一戶口簿的還要提供婚姻證明;3、申請人和其配偶的穩定經濟收入證明。穩定收入的確認按個人貸款操作規范及其附件的有關內容辦理。單獨申請質押額度的申請人可免提供此項資料。4、授信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五)申請質押額度的申請人,還須提供用以質押的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質押的證明;2(六)申請抵押額度的申請人,還須提供下列資料和證明:1、提供申請人名下的用以抵押的抵押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2、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普通商品住宅購買日期在申請日前兩年以內的,申請人提供房產購買合同,房產交易的發票,授信人同意的,可以以房產購買價值作為抵押物的價值。(七)申請信用額度的申請人,還須提供下列資料和證明的全部或部分:1、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質押的本行存單的原件和復印2、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質押的在本行購買的憑證式國債的原件和復印件;3、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質押、已存滿三個月的他行存單的原件和復印件;4、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質押、已存滿三個月的在他行購買的憑證式國債的原件和復印件;5、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股票帳戶申請日三個月前及申請日的股票市值及帳戶余額清單。開戶期不足三個月的,提供開戶日后第三日及申請日的股票市值及帳戶余額清單。該清單應由申請人及其配偶開戶證券公司出具;6、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抵押的不動產清單、權屬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房產估價證明,房產購買期限在申請日兩年以內的,申請人提供房產購買合同,房產交易的發票,授信人同意的,可以以房產購買價值作為房產的價值;7、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的用于按揭貸款的抵押不動產清單、權屬證明、購買合同、房產交易的發票,歸還按揭貸款本息的憑證;8、申請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他行貸款的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復印件,貸款的還款憑證等證明;9、申請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他行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復印件,被擔保貸款的還款憑證等證明;310、申請人的學歷證明。申請人學歷在大專以下的,可免提供此11、申請人在本他行貸款或公用事業繳費等方面的信用記錄資(八)授信人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的結果,依據個人信用評定的有關規定(文件另發),對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予以評定。二、綜合授信審批、核定程序(一)授信人對授信申請人交驗的證明、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資信情況進行審查,并向分行建立的客戶資料數據庫查詢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我行的借款還款情況和承擔的擔保情況,以及信用卡的透支和還款情況;有條件的授信人,應向轄內征信系統協查申請人及其配偶在他行的借款還款情況和承擔的擔保情況,以及信用卡的透支和還款情況。審查中應注意審核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資料、證明是否完整,復印件與正本是否一致;授信申請人填制的申請表內容是否準確、清晰和完整;授信申請人的資信情況是否屬實;同時須對抵押物,質物的價值進行核查,必要時可委托有權機構進行估價,所需費用由抵押人、通過向客戶資料數據庫及征信系統的查詢,授信人應詳細了解申請人家庭的實際負債及或有負債水平,并核實授信申請人是否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申請人的配偶已向我行申請綜合授信項下的信用額度的,申請人不得再向我行申請綜合授信項下的信用額度。(二)經審查符合授信條件的,授信人根據《綜合授信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授信申請人的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和信用額度,并將經審查后其授信總額度、額度構成及期限通知授信申請人,經授信申請人確認后,與授信申請人簽訂綜合授信合同,并視授信擔保方式,同時與抵押人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或與出質人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必要時,應辦理公證、人身意外保險、抵押登記和抵押物保4險等有關手續。人身意外保險,抵押物、質物的評估、登記、保險,公證等費用由受信人、抵押人、出質人承擔。(三)將核定的受信人的綜合授信總額度、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和信用額度及其有效期等要素在《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一式三份)上作記載,一份交受信人,一份經辦人留存,一份交綜合員。(四)我行應對受信人在授信過程中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單證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我行個人綜合授信實行抵押、質押、信用三種擔保方式。質押物、抵押物對綜合授信有效期內的全部實際債務及或有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同一債權有兩種以上物的擔保的,我行有權處置其中任何一個或全部來實現債權。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出質人應向公證部門辦理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的公證。受信人初始設定或重新設定綜合授信總額度之日起一年為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受信人在重新設定日之前應完成對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和信用額度的重新評估和設定。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應辦理抵押登記及抵押物保1、抵押登記我行和受信人或抵押人雙方向政府規定的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申領抵押登記證明,連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交由我行保管。2、抵押物保險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按授信期限和規定的保險險種,對抵押物進行投保。保險金額不得少于抵押物價值,保險期限不5得短于綜合授信有效期,保險費用由受信人或抵押人承擔。保險單須注明我行為保險賠償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由我行執管。3、抵押額度的重新評定抵押額度的重新設定可采用以下兩種方式:(1)抵押額度自動縮水抵押額度上次評定值的10%;(2)重新評估房產價值,并按原抵押率重新設定抵押額度。未在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前按第二種方式重新設定抵押額度的,抵押額度自動按第一種方式縮水抵押額度上次評定值的10%。綜合授信業務開辦的初期,質押品的范圍暫限于1999年后由我行代理發行的憑證式國債和我行的定期存單。法律規定質押品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我行和受信人或出質人雙方向政府規定的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手續,申領出質證明。綜合授信有效期內如質押物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根據利率及匯率變動情況),應隨時對質押額度進行調整,在銀行留存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換頁作質押額度變更和總額度變更的記載,并在受信人下次辦理歸還貸款、額度支用、額度重新評定或變更等業務時在受信人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換頁補登質押額度變更和總額度變更的記錄。1、信用額度由我行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申請人的信用記錄予以評定.2、受信人在總額度重新設定日之前應完成信用額度的重新設定。未在重新設定日前完成信用額度重新設定的,授信人應自重新設定日起對總額度凍結相當于信用額度的金額直至完成對受信人進行重新評估及信用額度的重新設定工作。3、重新評定信用額度的規定和評定程序同初次評定信用額度的6規定和程序。4、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應按授信期限和規定的保險險種,投保人身意外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少于信用額度,保險期限不得短于綜合授信有效期,保險費用由受信人承擔。保險單須注明我行為保險賠償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由我行執管。(四)總額度的重新設定及補登授信人應于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前完成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信用額度的重新評定工作,并于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在銀行留存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換頁作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信用額度變更和總額度變更的記載,并在受信人下次辦理歸還貸款、額度支用、額度重新評定或變更等業務時在受信人處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換頁補登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信用額度變更和總額度變更的記錄。重新設定日前,受信人仍按原核定的總額度進行支用,已發生的每筆貸款仍按貸款發生時約定的條件執行;完成總額度重新設定后,受信人對總額度新的支用應控制在重新設定的額度限額和有效期四、額度的支用及貸款的歸還(一)受信人支用額度申請貸款,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綜合授信合同、《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填寫綜合授信額度支用協議,填寫擬支用的金額、支用用途、擬支用期限、計劃還款方式等要素。(二)授信人審核同意貸款支用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按授信合同的約定及我行相關業務管理辦法辦理貸款發放手續。貸款審核及操作的具體程序如下:1、經辦人將《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與綜合員處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進行核對;2、在受信人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補登所有未7登記項目;3、審核受信人擬支用的金額,已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及為一年期以上的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累計,是否突破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兩者的總和;4、審核受信人擬支用的金額,已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一年期以內的全部貸款剩余本金余額,及為第三人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累計,是否突破總額度金額;5、審核擬貸款的金額是否低于最低額度支用金額;6、審核擬貸款的期限是否突破綜合授信的有效期。擬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審核貸款的到期日是否突破綜合授信的重新設定日;7、審核擬支用貸款的計劃還款方式是否符合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根據受信人償還能力及所購產品及服務的性質分別掌握;8、適當審查貸款用途,必要時,授信人應與受信人約定,由受信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所購產品或服務的發票或收據復印件。對于用于生產經營性的貸款,可要求受信人采用按季(月)的方式歸還貸款本息;9、審核同意貸款支用申請后,將支用協議及還本付息卡交儲蓄部門以轉帳方式劃入受信人在授信人處開立的帳戶或直接劃轉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企業,并向受信人出具貸款及劃款回單;10、在銀行留存的及受信人處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作成貸款支用的記錄。(三)在總額度項下為他人擔保1、受信人在總額度項下為他人擔保,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綜合授信合同、《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填寫綜合授信額度支用協議,填寫擬擔保的金額、支用用途、擬擔保貸款期限等要素;2、授信人審核同意后,在2個工作日內按授信合同的約定辦理相關手續。操作的具體程序如下:(1)經辦人將《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與綜合員處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進行核對;8(2)在受信人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補登所有未登記項目;(3)審核受信人擬擔保的金額,已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及為一年期以上的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累計,是否突破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兩者的總和;(4)審核受信人擬擔保的金額,已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一年期以內的全部貸款剩余本金余額,及為第三人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累計,是否突破總額度金額;(5)審核擬擔保貸款的期限是否突破綜合授信的有效期。擬擔保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審核擬擔保貸款的到期日是否突破綜合授信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6)審核同意后,按照受信人承擔的擔保責任的金額在授信人及受信人處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作額度支用的記3、在綜合授信有效期內,受信人持被擔保人歸還全部擔保貸款本息的證明,提出書面申請,授信人審核資料真實性,并在受信人處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補登所有未登記事項后,在授信人和受信人處《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作受信人擔保貸款歸還的記錄,記錄的金額為因被擔保人歸還貸款本息而免除的擔保責任的金額。(四)貸款的歸還受信人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受信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即為貸款逾期。發生貸款逾期,授信人有權按《綜合授信管理辦法》及相關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一年以上貸款的還款操作從個人消費貸款的管理規定。對于綜合授信項下的多筆貸款,授信人應在受信人的還款帳戶上對每筆貸款進行單獨劃扣。對于一年以上的貸款,受信人每次歸還單筆貸款當期貸款本息后,經辦人員、綜合員分別根據還款憑證在該筆貸款還本付息卡上逐筆勾對,至該筆貸款全部貸款本息還清后,在《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9使用記錄書》上登錄該筆貸款還清的記錄。待受信人再次辦理還款、額度支用、額度重新評定或變更時在受信人處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補登貸款還清及其他應登事項的記載。2、對于一年以內的貸款,一般采用利隨本清的還款計息方式。受信人可提前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提前還款的,受信人應填寫綜合授信還款申請審批表,指明擬歸還貸款的編號,如受信人不能提供的,應該按先借先還的順序將一聯綜合授信還款申請審批表交儲蓄部門辦理貸款還對于一年以內的貸款,受信人每次歸還貸款本息后,授信人在受信人處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補登所有未登記事項后,在授信人和受信人處《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作該筆貸款歸還的記載。五、質押物、抵押物的變更及額度的變更(一)接到受信人提出的變更質押物或抵押物的書面申請,經辦人員應進行如下審核工作:1、審核擬質押物、抵押物資格和價值,具體審核條件從初次申請綜合授信時對質押物、抵押物的審核條件。2、經辦人將《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與綜合員處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進行核對。3、在受信人處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補登所有未登記事項。4、按不超過原質押額度的質押比例設定新的質押比例;按不超過原抵押額度的抵押比例設定新的抵押比例。5、審核按擬變更后的質抵押物價值和質抵押比例設定的質押額度、抵押額度之和是否大于綜合授信項下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及受信人為一年期以上的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總和。6、審核擬變更后的總額度是否大于綜合授信項下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一年期以內的全部貸款剩余本金余額,及受信人為第三人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總和。符合以上條件的,準許受信人變更質押物或抵押物的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不同意受信人變更質押物或抵押物的,應向受信人說明(二)同意受信人變更質押物或抵押物的,應辦理以下手續:1、受信人提供新的質押物(質押物是國債的,質押物到期日應不早于原綜合授信合同到期日)的,辦理質押物質押手續。具體操作同初次申請綜合授信時對質押物的質押手續。2、需要付出質押物的,辦理全部或部分原質押物的解除質押及付出手續。3、受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的,辦理抵押物抵押手續。具體操作同初次申請綜合授信時對抵押物的抵押手續。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應辦理抵押登記及抵押物保險。4、需要對全部或部分抵押物解除抵押的,向受信人出示同意解除全部或部分原抵押物抵押的證明,協助受信人辦理全部或部分原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手續。5、按變更后的質押物價值和抵押物價值變更質押額度和抵押額度及總額度。6、簽定綜合授信合同的補充協議,并簽定新的最高額質押、抵押合同。必要時,應辦理公證手續。與不在國內居住的中國公民及非中國公民的境內居民簽訂綜合授信合同的補充協議和新的質押、抵押合同須辦理公證手續。7、在《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換頁作總額度變更和質押、抵押額度變更的記載,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維持不變。六、《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的登錄規范(一)經辦人和綜合員在綜合授信有效期內各自根據借款憑證、綜合授信審批表、綜合授信額度變更審批表等原始憑證或文件分別登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并對《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內容定期核對。(二)涉及額度變更、重新評定的事項作為首條記錄換頁記載,并在前頁作“以下空白”的記錄。(三)額度的支用及貸款的提前歸還、部分歸還和還清事項須在《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作記載。(四)單筆貸款按月還款的還款記錄根據還款憑證在該筆貸款還本付息卡上逐月勾對,至該筆貸款全部還清時在《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作貸款還清的記錄。七、綜合授信合同、支用協議、補充協議、支用審批表編號的編制規則(一)綜合授信合同編號的編制規則從貸款合同編號的編制規(二)第一次支用綜合授信額度獲得貸款,支用協議編號和所支用貸款的編號的編制規則為綜合授信合同編號加“-DK1”,依次類推。第一次支用綜合授信額度為其他貸款提供擔保,支用協議編號的編制規則為綜合授信合同編號加“-DB1”,依次類推。(三)個人綜合授信支用審批表編號同支用協議的編號。(四)綜合授信第一份補充協議編號的編制規則為綜合授信合同編號加“-BC1”,依次類推。(一)本操作細則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和修改。(二)本操作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附件3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合同2第一條定義和解釋第二條綜合授信額度的構成和期限第三條綜合授信額度的支用第四條受信人提款及提款條件第五條貸款的歸還第六條質押物、抵押物的變更第七條授信人承諾第八條受信人承諾第九條授信額度的調整和變更第十條擔保第十一條費用第十二條違約事件第十三條違約處理第十四條其他補充條款第十五條合同整體性第十六條附則3授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分行支行主要負責人:受信人:身份證件名稱:身份證件編號:住所地址:鑒于受信人向授信人申請個人綜合授信,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遵守:第一條定義和解釋1.1除非本合同文義要求另作解釋,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含義為:綜合授信:指授信人以提供授信額度的方式向擬以授信方式申請資金融通的受信人提供資金融通的操作方式。綜合授信額度、授信額度:指根據授信人核定的,受信人在本合同約定的綜合授信有效期內可向授信人申請支用的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和信用額度的總體或部分。具體授信額度、具體額度:指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和信用額度的總體或之一,質押額度是指授信人根據受信人提交的質押物,按照授信人規定的授信條件授予受信人一定限額之內的資金融通便利;抵押額度是指授信人根據受信人提交的抵押物,按照授信人規定的條件授予受信人一定限額之內的資金融通便利;信用額度是指授信人根據受信人提交的有關個人信用資料,按照授信人規4定的條件授予受信人一定限額之內的資金融通便利。支用:指受信人在總額度項下申請、使用貸款,或在總額度項下為其他貸款提供擔保的行為。支用應當采用支用協議的形式,當根據支用協議,發生具體貸款業務時,支用協議應理解為該筆貸款行為雙方所簽訂的貸款合同。重新設定日:受信人初始獲得或重新設定綜合授信總額度之日起一年為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通知:本合同中約定的通知,以電報、傳真方式送達的,一經發出即視為已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應以安全的形式發出,在郵件加蓋郵遞或承運章后三日,即視為已送達。第二條綜合授信額度的構成和期限2.1受信人在本合同的授信有效期內可向授信人請求支用的最高授信額度不得超過總額度。總額度的金額、構成、期限情況如下:本合同簽定時受信人獲得的綜合授信總額度人民幣元,抵押額度元;信用額度元。若出現本合同第九條所列額度變更的情況,綜合授信總額度及各具體額度以變更后的額度為準。2.2綜合授信有效期間內未使用的授信額度在綜合授信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取消。2.3授信人在本合同項下有權向受信人收取額度管理費,按綜合授信總額度的%計收,合人民幣元。第三條綜合授信額度的支用3.1綜合授信的總額度在其有效期間可以循環支用。受信人可以支用總額度申請貸款,也可支用總額度為其他貸款擔保。3.2綜合授信額度支用的起點金額為元。3.3受信人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與總額度項下為一年期以上的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累計,不得超過質押額度、5抵押額度兩者的總和。受信人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一年期以內的全部貸款剩余本金余額,與總額度項下為第三人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累計,不得超過總額度金額。3.4支用總額度申請貸款的,貸款的發放日為貸款的起息日,貸款的到期日不得超過綜合授信的有效期到期日。受信人申請貸款且申請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內的,貸款的到期日不得超過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受信人擔保的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該筆貸款的到期日不得超過綜合授信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3.5授信期內的每筆貸款,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在單筆貸款期限內,若遇法定利率調整,授信人對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內的,按原定利率計息,不再調整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實行一年一定,每年的1月1日為利率調整日,從次年的1月1日起,按當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分段計息。3.6受信人可一次或分次向授信人書面申請支用綜合授信額度。該書面申請應載明支用的金額、支用用途、支用期限、利率及浮動幅度、計劃還款方式等要素。書面申請應當采取綜合授信額度支用協議的形式。授信人對受信人的支用申請審查后,認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應當予以辦理。第四條受信人提款及提款條件4.1受信人根據綜合授信擔保方式,已與授信人簽訂了最高額抵押、最高額質押合同,辦妥與本貸款有關的授權、財產共有人許可、登記及其他法定手續,擔保合同已依法生效。綜合授信采用抵押方式擔保且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已辦妥登記、公證及保險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登記憑證(及所有權憑證)、保險單正本交由授信人保管。貸款采用質押方式擔保的,已將質押物交由授信人保管。受信人已向授信人提出支用綜合授信額度的書面申請,并已獲得授信人的批4.2受信人在此授權授信人在本合同上述所列提款條件完全具備以后,由受信人授權授信人將貸款資金劃入的存款帳戶,帳號為,開戶銀行為_。上述授權行為是有效的、不可撤銷的。授信人的上述劃付即為受信人的提款。6第五條貸款的歸還5.1除非受信人與授信人另有約定,貸款的歸還采用本條所列方式。除非授權人同意,單筆貸款的還款方式一經采用,在單筆貸款的還款期內不得變更。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應到期歸還貸款,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下述還款方式中選取(按月還款的,還本付息日(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僅限單獨申請質押額度的情形)(2)每月還本付息額(等額本息還款法)=貸款總額×月利率+貸款總額×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總月數-1](3)每月還本付息額(等額本金還款法)=貸款本金÷還款總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5.2受信人應于本合同約定的每一還本付息日前,將當期還本付息款足額存入其開立在授信人處的存款帳戶中。受信人在此授權授信人可從該存款帳戶中主動扣收到期應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5.3受信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若受信人未按規定按時足額償付當期貸款本息即為逾期,授信人有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5.4若發生貸款逾期,則該期還本付息的逾期罰金,應在歸還逾期貸款本息時一并繳付,且授信人有權對受信人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5.5授信人因利率調整因素而對每期應付本息款額所做的調整,應提前通知受信人,受信人須無條件履行繳付義務。5.6受信人提前歸還貸款,應征得授信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授信人同意的,受信人應當依照合同或協議約定期限還本付息。5.7受信人如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對提前還款部分,仍按本合同中有關規定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已計收的貸款利息。受信人在提前還款時應指明擬歸還貸款的編號,如受信人不能提供的,授信人有權按先借先還的方式辦理貸款還款手續。5.8受信人如一次性提前歸還單筆貸款全部結欠本金的,授信人將收取當期應收本息。5.9受信人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起點金額為元。7第六條質押物、抵押物的變更6.1辦理質押物、抵押物的變更手續應經授信人事先書面同意。6.2授信人按變更后的質押物價值設定新的質押額度,質押比例不超過原質押額度的質押比例。6.3授信人按變更后的抵押物價值設定新的抵押額度,抵押比例不超過原抵押額度的抵押比例。6.4授信人同意變更質押物、抵押物的,受信人、授信人雙方需簽定綜合授信合同的補充協議或補充合同,并簽定新的最高額質押、最高額抵押合同。6.5受信人只能在變更后的綜合授信總額度限額內辦理綜合授信額度新的第七條授信人承諾7.1授信人對受信人提供的有關個人還款能力和信譽的資料予以保密,但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2受信人申請使用授信額度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授信人及時批準申請并及時履行。7.3授信人將妥善保管受信人交付的保險單正本、有關抵(質)押物權及抵押權利憑證或證明等有關重要憑證或證明,并在授信合同終止且授信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全部得到清償之后,將收存的憑證或證明退還受信人。第八條受信人承諾8.1受信人保證按照授信人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8.2受信人同意辦理由授信人指定險種、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的,以授信人為被保險人或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的保險。并愿將保險單正本、授信人要求持有的有關抵(質)押物權及抵押權利憑證或證明存放于授信人處。8.3受信人對于授信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并自愿接受授信人對資金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8.4受信人按時償還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所有貸款本息,按時支付應付費用。8.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信人如要為他人債務提供任何擔保,應提前書面通知授信人,如因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其債務償還能力的,應提前書面通知授信人并征得授信人同意。8.6在本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前,受信人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受信人應在10日內通知授信人。88.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信人已經卷入或者可能卷入任何訴訟、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自知道或者發生之日起15天內通知授信人。8.8受信人在地址(住址)、電話發生變化情況下,應及時通知授信人。第九條授信額度的調整和變更9.1受信人初始獲得或重新設定總額度之日起一年為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重新設定日前必須重新評定抵押額度,可采取以下方式重新評定抵押額度:1、抵押額度自動縮減抵押額度上次評定值的10%;2、重新評估房產價值,并按相應比例重新設定抵押額度。9.2綜合授信有效期內如質押物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根據利率及匯率變動情況),授信人有權調整質押比例,對質押額度進行重新設定。9.3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前受信人必須按照授信人的要求重新評定信用額度。受信人未在重新設定日前完成信用額度重新設定的,授信人有權自重新設定日起對總額度凍結相當于信用額度的金額直至完成對受信人進行重新評估及信用額度的重新設定工作。受信人提出書面申請,授信人同意的,授信人按變更后的質押物價值設定新的質押額度,并相應調整總額度的金額和期限。質押比例不超過原質押額度的質押比例。受信人提出書面申請,授信人同意的,授信人按變更后的抵押物價值設定新的抵押額度,并相應調整總額度的金額和期限。抵押比例不超過原抵押額度的抵押比例。9.4在本合同實施過程中,授信人有權根據以下情形調整、變更或取消授1、國家的金融政策、貨幣政策、信貸政策發生重大調整;2、授信人的信貸政策發生重大調整;3、受信人所在地區發生或潛伏重大金融風險;4、受信人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和風險;5、受信人所在行業或所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市場發生重大變化;6、受信人還款信用下降,融資風險增加;7、受信人、抵押人、出質人違反合同,經授信人指出仍未改正;8、受信人未按本合同第七章的約定履行承諾;9、出現第十二章所列違約事件之一的;10、其他應改變授信額度的情況。9第十條擔保10.1本合同項下受信人獲得貸款形成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及本合同項下受信人擔保的其他貸款形成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由以下擔保人為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供擔保。抵押人與授信人簽訂編號為《最高額抵押合同》;質押人與授信人簽訂編號為《最高額質押合同》。10.2質押物、抵押物對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全部實際債務和或有債務承擔擔第十一條費用11.1本合同簽訂過程中所涉及的評估、公證、抵押登記、保險等有關費用,均由受信人承擔。11.2受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能依照本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授信人決定通過其他途徑采取補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概由受信人承擔。第十二條違約事件12.1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受信人的違約:1、受信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資金;2、受信人未按時償還任意一期貸款本息或相關費用;3、受信人擔保的貸款未按時償還任意一期貸款本息或相關費用的;4、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5、受信人拒絕或阻礙授信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或擔保物狀況的;6、未經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或抵押人或出質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7、受信人提供的擔保物已經或將要不再具有提供綜合授信所需的相應擔保能力,或擔保能力明顯下降且沒有重新落實授信人認可的相應擔保的;8、受信人或抵押人或出質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自然人簽定有損授信人權益的合同、協議的;9、受信人或抵押人或出質人涉及或即將涉及訴訟,或被法院及其他權利機關監管、凍結其財產的;10、受信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11、在本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前,受信人個人資料及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未在10日內通知授信人的;12、受信人轉移個人資產,逃避債務以及出現其他損害授信人權益的行為的;13、受信人未履行其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的其他到期債務;14、發生其他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15、授信人認為足以影響受信人債務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違約處理13.1當本合同第八條所列違約事件之一項或數項出現時,授信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進行處理:2、相應調整各具體授信額度金額;3、相應調整總授信額度金額或有效期;4、取消或凍結各具體授信額度;5、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6、要求受信人另行提供經授信人認可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7、宣布綜合授信合同提前到期;8、宣布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受信人立即歸還有關貸款本息、費用;9、主動從受信人開立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各營業機構的全部存款帳戶中劃扣,償還有關借款本息、費用;10、通過各種形式向受信人追索;11、按擔保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12、法律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在上述情況下,受信人同意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并補償因其違約對授信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第十四條其他補充條款14.1雙方約定的其他補充條款: 第十五條合同整體性15.1授信人與受信人依據本合同在綜合授信額度有效期內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所有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個人綜合授信申請表》、《綜合授信額度變更申請表》、綜合授信額度支用協議、綜合授信合同補充協議、綜合授信合同補充合同、貸款憑證、還款憑證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構成一個合同整體。15.2本合同未盡事宜,授信人與受信人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享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條附則16.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任何有關本合同的爭議,均受授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16.2本合同自受信人簽字及授信人加蓋公章且授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綜合授信有效期滿且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時自行終止。16.3本合同一式份,受信人執份,授信人執份,副本數份備查。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為:在簽署本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所有條款均無疑義并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受信人(簽字)授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1附件4個人綜合授信額度支用協議受信人姓名身份證件名稱編號個人綜合授信合同編號幣種□人民幣□金額千百十萬千百十元受信人填寫支用用途支用期限 日止。計劃還款方式□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等額本金還款法□等額本息還款法□其他授信人填寫貸款年利率 %備注受信人(簽字)授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2協議條款1、本協議是上表所述《個人綜合授信合同》的組成部分,受《個人綜合授信合同》中條文的約束和規范。本協議自受信人簽字及授信人加蓋公章且授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協議項下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時,或本協議項下被擔保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時自行終止。2、本協議所稱支用包括受信人申請、使用綜合授信項下貸款,也包括受信人在綜合授信項下為其他貸款提供擔保的行為。但本協議僅用于規范綜合授信額度項下單筆的額度支用;受信人辦理多筆支用需簽定多份協議。3、本協議中的支用期限不得超過綜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若受信人本次申請的支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則受信人本次申請支用的金額,受信人在綜合授信項下已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與綜合授信項下為一年期以上的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累計,不得突破質押額度、抵押額度兩者的總和。若受信人本次申請的支用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支用的到期日不得超過綜合授信總額度的重新設定日,且受信人本次申請支用的金額,受信人在綜合授信項下已獲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貸款本金金額,一年期以內的全部貸款剩余本金余額,與綜合授信項下為第三人貸款提供擔保所承擔的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累計,不得突破綜合授信總額度金額。綜合授信額度有效期的到期日、重新設定日的具體日期,綜合授信總額度、質押額度、抵押額度的具體金額以授信人處的《綜合授信額度評定及使用記錄書》上的記載為準。4、等額本息還款法與等額本金還款法的計算公式:(1)每月還本付息額(等額本息還款法)=貸款總額×月利率+貸款總額×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總月數-1](2)每月還本付息額(等額本金還款法)=貸款本金÷還款總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5、若本協議項下貸款發生逾期,或本協議項下受信人擔保的貸款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或受信人違反本協議條款,或出現《個人綜合授信合同》中所列其他違約事件的,授信人有權按擔保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或采取《個人綜合授信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進行處理。6、本協議條款未盡之事宜,按照《個人綜合授信合同》的有關條款執行。1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身份證號碼:抵押權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分行支行鑒于(下略為“債務人”)與授信人/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于年月日簽署的個人綜合授信合同/個人借款合同【編(下略為“總合同”),及將按本合同第2.1條規定的期限和債權額度簽署的一系列綜合授信額度支用協議/分借款合同(下略為“分合同”),為保障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抵押人愿以其有處分權的財產作抵押,并賦予抵押權人第一受償權。就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遵第一條抵押物第一條1.1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為:名稱:數量(或面積)使用權屬:21.2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抵押物本身,還及于其從物、從權利、物上代位權、附著物及孳息。1.3在抵押存續期內,如抵押人(自然人)死亡,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權繼續有效,抵押人的繼承人就此無權抗辯;如抵押人(法人)進入破產程序,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不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范圍。第二條債權擔保2.1主債權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是由抵押權人向債務人提供的在年 月日至年月日的期限內簽署的一系列分合同之規定向債務人連續提供的貸款本金,及上述期限內債務人在總合同項下為其他貸款提供擔保所形成的或有債務。上述貸款本金和或有債務的最高余額不超過-------_(幣種)---_---_元整(大寫金額),若在上述期限內總合同發生變更或簽署了補充協議,則貸款本金和或有債務的最高余額以變更后的金額為準。2.2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所擔保的范圍除了上款所述主債權外,還及于由此產生的一切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可能發生的訴訟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抵押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總合同或分合同中規定的貸款正常到期(2)總合同或分合同中約定的貸款每次分期還款(3)被抵押權人宣布總合同或分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貸款提前到期的情勢。債務人未按總合同或分合同約定履行分期還款義務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可以在抵押期間內隨時要求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抵押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債務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抵押權人按業務操作規定出具的會計憑證為2.3擔保性質(1)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無須首先或同時向債務人或其它擔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債務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并放棄一切抗辯權。(2)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的擔保。本抵押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因總合同或分合同無效或可撤銷而無效或3可撤銷。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因債務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變,也不因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總合同或分合同、抵押權人同意貸款展期、重組、抵押人發生任何變故而改變。第三條公證和抵押登記3.1本合同應向公證機關進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雙方另有約定的3.2抵押登記(1)抵押人以依法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當事人應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獲得抵押證明后抵押人應將抵押證明正本(及抵押物權證正本)交付給抵押權人保管。(2)抵押人以法律未強制要求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權人要求,則抵押人應辦理抵押登記。3.3債務人或抵押人履行完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被擔保的全部債務并經抵押權人認可后,抵押權人應根據抵押人的要求,將上述證明及有關權利憑證交還抵押人,并會同抵押人至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3.4因本條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第四條保險4.1抵押權人有要求的,抵押人應按本條規定辦理相應的保險。4.2抵押人如對抵押物已辦理保險的,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辦理以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權益轉讓手續;如尚未辦理保險的或原保險不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五日內至抵押權人認可的保險公司,就指定的保險險種、期限和金額辦理以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手續。抵押人應及時支付所有的保費,并及時將所有保險單據、憑證正本送交抵押權人保管。4.3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變更保險單的任何條款或對保單作任何改變,不得終止或取消該等保險,或任憑及允許該等保險被撤銷、取消、終止或過期失效。4.4若抵押人未及時對抵押物辦理保險或未積極維持該等保險的,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物進行投保和/或維持該等保險,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抵押人負擔。雖有本款規定,但抵押權人并無代抵押人投保及維持保險的任何義務。4.5已保險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抵押權人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優先提4前收回抵押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第五條陳述與保證5.1抵押人向抵押權人作出如下陳述與保證,并在本合同期限內持續有效:5.11抵押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抵押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注冊成立的法人或其它組織,對其全部資產擁有充分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5.12抵押人簽字是真實有效的,簽字代表是經過授權的,本合同的各條款均是抵押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對抵押人具有法律約束力。5.13抵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抵押人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判決、裁決及命令,也不與抵押人的章程或簽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其他義務相抵觸。5.14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資料均是真實、完整、準確且無任何隱瞞5.15抵押人保證其出具的所有財務報表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報表真實地反映了抵押人的財務狀況。5.16抵押人保證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多人共有,則所有共有人或有處分權人完全同意該項抵押并將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提交抵押權人并獲得抵押權人認可,本抵押合同簽定時,該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借用、租賃(除非事先向抵押權人聲明并獲得抵押權人同意)、托管,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權屬爭議、法定限制或其他權利瑕疵。5.2抵押共有人保證:抵押共有人完全同意該項抵押,當債務人、抵押人違約時愿意處分抵押物,并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及罰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措施。抵押共有人_(簽字第六條約定事項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進一步約定如下:6.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間抵押人應當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與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義務,及時支付與抵押物和抵押有關的一切稅金56.2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期間對抵押人的經營狀況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應予以積極配合。6.3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出售、交換、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也不得將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變抵押物使用性質。6.4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提供價值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6.5如非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抵押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減少,或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列入拆遷范圍,抵押人應當立即通知抵押權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抵押權人對因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權。6.6如抵押權人認為有必要,可以指定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抵押人支付。6.7如發生任何可能影響抵押人擔保責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證在得知該情形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抵押權人。6.8其他約定事項:第七條違約事件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抵押人違約:7.1出現總合同或分合同中任一違約事件的。7.2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五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是不真實的、不準確的或不完整的。7.3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的任一約定事項的。7.4抵押人(自然人)發生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接受繼承、遺贈的,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本抵押合同的;抵押人(法人)進入或可能進入停產、清算、解散、被撤銷、破產、減資、兼并、重組、分立或重大訴訟、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7.5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滅失、毀損、沒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強制收購或執行,或價值減少且未獲及時補救等,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7.6抵押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6第八條違約救濟發生第七條所述任一違約事件的,抵押權人有權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進行處理,并書面通知抵押人:8.1按總合同或分合同項下的任一違約處理辦法執行。8.2按第九條規定處分抵押物優先受償。8.3法律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第九條抵押權的實現9.1總合同或分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可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被擔保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9.2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處置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必須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抵押所擔保的債權。9.3抵押權人在實現債權過程中,有權指定受托人、拍賣行、估價師、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權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異議。9.4因本條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扣收。9.5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行使抵押權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而抵押人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諾對未獲清償的債務與債務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10.1抵押物為房產:(打勾選擇)□本抵押房產已由房產商與抵押權人簽訂了《回購協議》,抵押人已詳細閱讀并認真領會了該《回購協議》內容,對其表述無任何異議,并愿意遵守和執行。口本抵押房產未簽訂《回購協議》。7第十一條其他規定11.1抵押合同的生效和終止抵押人為自然人:須辦理抵押登記的,本合同自抵押人簽字及抵押權人加蓋公章且抵押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按第三條規定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被擔保債權全部清償時,自動終止。無須辦理抵押登記的,本合同自抵押人簽字及抵押權人加蓋公章且抵押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被擔保債抵押人為法人:須辦理抵押登記的,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加蓋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按第三條規定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被擔保債權全部清償時,自動終止。無須辦理抵押登記的,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加蓋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被擔保債權全部清償時,自債務人提前歸還總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且總合同提前到期的,本合同應于總合同提前到期日起六個月后終止,除非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11.2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與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被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本合同第二條所述的被擔保的債權消滅后,抵押權消滅。如果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登記存續期間的,本合同項下抵押的存續期間為抵押登記日起至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二年止,即存續期間到期日為年11.3本合同充分有效的執行是債務人在總合同或分合同項下提款的先決11.4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任何有關本合同的爭議,均受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1.5本合同一式份,由雙方當事人、(公證機關)、(抵押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副本數份備查。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在簽署本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所有條款均無疑義并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抵押人(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簽字)抵押權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1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綜合授信/個人借款最高額質押合同身份證號碼:質權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支行鑒于(下略為“債務人”)與授信人/貸款人(即質權人)于年月日簽署的個人綜合授信合同/個人借款合同【編(下略為“總合同”),及將按本合同第2.1條規定的期限和債權額度簽署的一系列綜合授信額度支用協議/分借款合同(下略為“分合同”),為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出質人愿以其有處分權的財產作抵押,并賦予質權人第一受償權。就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遵守。第一條質押1.1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為:名稱:到期日:1.2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質物外,還及于其孽息。1.3出質人是個人的,如出質人死亡,在貸款未全部清償前,質權人仍就質物享有質權,出質人的繼承人就此無權抗辯;出質人是法人的,若出質人進入2破產程序,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不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第二條債權擔保2.1主債權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是由質權人向債務人提供的在--------年-_月-------_日至-------_年_-_月----日的期限內簽署的一系列分合同之規定向債務人連續提供的貸款本金,及上述期限內債務人在總合同項下為其他貸款提供擔保所形成的或有債務。上述貸款本金和或有債務的最高余額不超過--------(幣種)--------------------------------元整(大寫金額),若在上述期限內總合同發生變更或簽署了補充協議,則貸款本金和或有債務的最高余額以變更后的金額為準。2.2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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