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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律師辦理并購重組法律盡職調查業務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給上海市律師辦理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中盡職調查提供基本操作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機關和上海市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規則,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盡職調查(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是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根據委托人委托事項和預期目的,按照行業認可的專業準則和執業規范,對委托項目、目標資產、標的公司或其他組織類型的經濟體等調查對象開展審慎、全面、及時的調查與核實工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及慣例,進行法律問題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應解決方案和風險防范措施。勤勉、盡責、充分的盡職調查不僅是律師進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務的必要基礎,更是確定律師盡職免責的合理抗辯依據。
第三條
根據委托事項和調查內容的不同,律師開展盡職調查,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境內外上市、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境內外收購與兼并、資產重組、銀行貸款、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債券及其他股權和債權類融資工具等各類經濟活動。上述各類經濟活動中的盡職調查具體要求和目的雖各有不同,但其實質均為律師通過多種手段、形式,了解調查對象相關信息、事實的過程。以此為基礎,律師將進一步依據委托事項目的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示針對調查對象的相關法律問題或潛在法律風險、提供合規性意見和建議。為提高操作性和針對性,本指引中盡職調查內容及其主要法律依據、關注要點問題將主要圍繞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展開。
第四條
于上海地區登記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在開展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盡職調查時,可適用本指引。基于不同委托目的及不同主管部門具體要求,律師受托開展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盡職調查的范圍、內容、手段具有明顯復雜性及個案特殊性,法律盡職調查與財務、評估、業務盡職調查方面存在交互關系,律師與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存在獨立核查與分工協作情形,仍然建議律師在參考本指引時,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獨立判斷。
第二章
盡職調查實施原則第五條
審慎性原則在開展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盡職調查時,律師需要基于調查對象與調查范圍,充分且合理地采取多種調查手段、運用多種查驗方法進行調查,并對調查結果予以復核驗證,特別注意不同材料信息間相互印證的勾稽關系,對調查結果盡量做到全面詳實、客觀公正。
第六條
獨立性原則在開展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盡職調查時,律師需要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獨立開展調查與核驗,并作出相關法律分析。律師需要獨立執行盡職調查過程,需要親自收集和查閱調查材料,進行實地走訪,調取主管部門備案文件等事項。律師通過訪談、咨詢等方式開展盡職調查,需要與被訪談人和被咨詢人通過音頻、視頻以及現場方式開展直接接觸。律師通過書面審查方式進行查驗的,需要分析相關書面信息的可靠性,盡量取得原件查驗核對,并留存復印件。在無法獲得原件予以核對查驗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指定或權威信息披露網站檢索、有權主管政府部門詢證或訪談核驗等方式予以確認。律師通過函證方式確認相關重大事項時,需要獨立、直接向函證對象郵寄或由專人送達,不應全權交由被調查主體遞送。
第七條
可循性原則在開展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盡職調查時,律師需要對各項調查安排、具體調查行為和調查結果進行記錄、書面留存,包括制作盡職調查工作時間計劃,記錄盡職調查參與人員、盡職調查具體方式、內容和結果,并保存在盡職調查工作中獲取的文件資料。在開展盡職調查前期,律師需要編制工作計劃,列明調查參與人員、預期時間、需要調查的具體事項、工作程序、查驗方法等。在盡職調查工作結束后,律師需要對查驗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查驗計劃未完全落實的,需要留存并向委托人說明相關原因,并可以進一步采取有效補充查驗措施。律師需要將盡職調查工作記錄和律師盡調過程所形成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進行系統編冊,作為工作底稿歸檔保存。根據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相關法律和規則,證券市場有權主管部門和自律性行業監管機構均可依法要求調閱、檢查律師的工作底稿,以審查律師提供相關法律服務過程中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情況。
第八條
重要性原則在開展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盡職調查時,律師需要厘清針對被調查對象、標的公司的重點關注事項,對于影響重大的法律問題和風險,需要開展主動、細致的調查;對于被調查對象、標的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的一般性事項、影響較小的程序性瑕疵、非法律專業內容等,律師則可予以合理、適當的調查。律師在擬定備忘錄、盡職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時,需要依據重要性原則,確定闡述內容、重點分析問題、核心風險摘要等,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問題和法律風險的分析。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律師需要就調查事項是否與法律相關、是否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注意義務進行判斷。調查事項與法律相關或需要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注意義務的,律師需盡職查證,對其他主要涉及財務、內部控制、業務經營和發展等與法律無關或相關性較弱的事項,律師可以借鑒同一資本市場并購重組項目中其他證券業務專業服務機構的報告和意見,履行一般的注意義務。
第三章
盡職調查主要階段第九條
盡職調查準備階段在盡職調查準備階段,律師需要結合委托事項,積極完成被調查對象、標的公司的背景信息搜集、相關法律法規整理、盡職調查清單準備等幾項主要工作。9.1
背景信息搜集在盡職調查準備階段,律師需要搜集被調查對象、標的公司的背景信息。例如,律師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官方網站獲得標的公司的設立日期、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簡要歷史沿革、股東及主要管理層等基本信息;律師可以通過信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公開網絡了解標的公司是否涉及訴訟、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及其他誠信、處罰情況等。9.2
法律法規整理在盡職調查準備階段,律師需要整理與被調查對象、標的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①與標的公司所處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②與標的公司商業模式相關的法律法規;③與本次委托事項中交易背景、交易結構相關的法律法規;④與標的公司日常運營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注意標的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9.3
盡職調查清單在完成對標的公司的背景信息搜集、相關法律法規整理后,律師需要制作盡職調查清單,說明盡職調查所關注的主要調查方面或問題,列明被調查對象需要準備的各項文件、材料,以及被調查對象需要專門說明或確認的問題。9.4
定制盡調清單在盡職調查準備階段,律師可能會使用經由律師辨析但內容相對通用的標準化盡職調查清單模板。基于資本市場并購重組項目中律師的委托事項、調查對象,調查范圍及具體關注內容不盡相同,標準化盡職調查清單模板通常無法做到具備充分針對性,因此律師仍然需要結合委托事項、調查對象的具體情況,制作定制化的盡調清單。9.5
特殊商業需求制作盡職調查清單過程中,律師應當積極與委托人進行溝通,了解委托人的特殊商業安排或需求。例如在股權收購項目中,律師在多次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后,得知委托人不但擬收購標的公司股權,還希望鎖定標的公司特定生產項目的穩定持續運營、特定人員的任職期限,促進標的公司的持續、穩定經營。在此種情況下,律師準備的盡調清單應特別要求標的公司提供特定生產項目的基本情況、全部合同,以及特定人員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等。
第十條
現場盡職調查階段現場盡職調查階段是整個盡職調查工作的核心階段。在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服務過程中,律師通常會在標的公司主要經營場所,開展現場盡職調查,以了解掌握標的公司的核心信息。現場盡職調查階段中,律師主要可以采取的調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10.1
查閱書面材料在開展現場盡職調查階段工作中,標的公司通常愿意基于律師業已提供的盡職調查清單,準備相應的文件供律師進行現場查閱。在標的公司只提供復印件供律師查閱時,律師需注意比對確認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對于由標的公司及其相關方直接做出的文件,包括各項說明、承諾函和確認函,以及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的訪談記錄等相關文件,律師可以在采取盡職調查保密措施后,要求標的公司、相關人員在原件上進行簽章,并由律師存檔保管原件。10.2
現場訪談與走訪在開展現場盡職調查階段工作中,律師可以對標的公司進行實地走訪,了解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并可以與標的公司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進行訪談,多角度了解標的公司的相關經營情況。律師需要結合事前盡職調查階段搜集的信息、現場查閱書面文件了解的情況,確定需要在現場訪談中與調查對象相關人員進行溝通了解的問題。現場訪談的對象通常為標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業務部門經理、行政主管等對標的公司具體業務直接負責的相關人員。律師需要結合標的公司實際情況,選擇現場訪談對象,就程序經過和具體特殊問題最好可以與直接經辦人員進行訪談溝通。例如律師在對標的公司訴訟或仲裁情況進行調查時,除了查閱相關法律文件,還須訪談標的公司法務部人員、法律顧問等,以進一步了解相關訴訟或仲裁的背景、案件進度、標的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可能的結果。在開展現場訪談的同時,律師需要盡可能地開展實地走訪。例如律師可以在查閱書面材料的基礎上,對標的公司合法擁有以及實際使用的土地、房產、生產場所、重大設備和設施等進行實地走訪,以查驗是否與書面材料記載的信息一致。如不一致,需要進一步核查不一致的原因。10.3
第三方調查在開展現場盡職調查工作中,律師不能完全依賴于標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信息,更需要發揮律師專業能力開展獨立調查。在標的公司或委托人不能提供相關文件、材料,不接受現場訪談,或律師無法通過查閱文件、開展訪談充分核實標的公司具體事項時,律師的獨立調查顯得更為必要。律師獨立調查具體手段和方式主要包括:(1)律師可通過調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完整公司檔案,調查標的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股權結構變動情況、公司股權質押狀態;對于事業單位、民辦非法人組織等不在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登記的主體,律師可向民政登記部門等調取該等非法人組織的基本情況;(2)律師可通過向土地、房屋、城市規劃等主管部門調取標的公司的土地、房產的登記檔案信息,核實確認資產權屬的真實性,并調查標的公司的該等資產是否存有抵押、司法查封等情況;(3)律師可向有權主管部門調查標的公司的動產質押登記情況;(4)律師可向有關登記部門調查標的公司汽車、船舶、航空器等需登記的動產的權屬、抵押、司法查封情況;(5)律師可通過檢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公告、公示系統,查閱標的公司各類證照、資質資格、等級;(6)律師可通過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網站、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等官方網站的調查標的公司所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域名、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情況;(7)律師可通過查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信息,核實確認標的公司合規情況,例如通過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環境保護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標的公司是否為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8)律師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權利人是否有涉訴訟情況,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系統查詢標的公司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9)律師可通過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市場自律機構等官方網站,查詢標的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被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或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情況。(10)對于標的公司相關具體情況,律師可能需要向監管機關了解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及實施具體要求,監管機關對具體行為、情況的定性,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與相關相關監管機關進行訪談:①電話咨詢,律師可通過政府網站公開的聯系方式,以電話咨詢方式向相關部門的主管人員或業務人員,就所涉相關問題進行咨詢;②行政機關辦事窗口咨詢,在部分盡職調查項目中,由于需要向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展示相關文件,或僅僅通過電話溝通尚不足以將問題闡釋清楚,律師可以直接到當地行政主管機關辦事窗口進行現場咨詢,在獲得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錄音。10.4
與專業人士溝通在資本市場并購重組交易進程中,委托人可能會聘請財務顧問、審計團隊、資產評估團隊等專業人士進行財務、業務、評估等方面的服務。各專業機構的工作目標、調查內容和方向不同,但各專業團隊獲取的信息可交叉印證律師所獲得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與關聯性。10.5
多種調查手段相結合的全面調查在進行盡職調查的過程中,被調查對象、標的公司提供給律師的文件和信息未必真實、準確、完整,律師在盡職調查過程中,需要通過使用多種盡職調查方法,多方面、多角度獲知標的公司相關實際情況。例如在標的公司已經提供了專利證書和專利清單等書面文件的基礎上,律師還需要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對標的公司專利權屬、效力狀態進行交叉復核。同時為進一步確認專利可能存在的質押或異議情況,律師還需要就標的公司所持各項有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登記薄副本。
第十一條
盡職調查總結階段在盡職調查總結階段,律師需對現場盡職調查中取得的書面文件和材料、已獲得的信息進行整理和歸納,并基于前期階段搜集確認的事實信息,確定適用的法律、政策或行業慣例,進行相應的法律研究及分析,發現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最終基于委托事項向委托人提出法律建議和解決方案。律師根據委托事項的指定要求,可能需要編寫盡職調查報告、重點法律問題備忘錄等盡職調查總結性文件,以向委托人說明盡職調查發現的重要事實和法律問題,并充分揭示法律風險,提供解決方案和后續處理措施。盡職調查結果旨在為委托人或相關方了解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及相關法律風險、降低并消除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判斷證券業務、相關交易或委托事項的可行性。盡職調查結果也是律師參與之后商業談判、準備交易文件或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發表合規性意見等各項工作的出發點與立足點。因此盡職調查總結階段的作用與目標主要包括:11.1了解基本事實和信息盡職調查結果應當使委托人或相關方盡可能地發現、了解交易對方及/或交易標的相關法律問題方面的事實、信息。在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中,并購標的通常是標的公司股權或者標的公司資產,律師的盡職調查結果應當說明或體現相關法律事實、目前狀態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公司設立和存續情況,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項決策規則,重大債權債務及擔保的情況,重大資產的權屬情況與限制情況和業務運營合規性。11.2發現法律問題和潛在風險在盡職調查結果中,基于盡職調查取得的信息,依據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律師應當能夠發現調查對象、交易結構和方案存在或潛在的法律問題,充分說明交易對方及/或交易標的、交易結構和方案存在或潛在的法律問題、法律風險。盡職調查結果對委托人應當是一種風險識別、風險管理的途徑。在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中,律師的盡職調查結果應當準確適用法律規定、作出相應分析,評估法律風險、相關履行和實踐風險,一般并購中法律方面相關風險可能涉及:標的公司過去公司治理、財務賬冊的合規性;并購以后標的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客戶之間法律關系的承繼或續約情況;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標的公司運營態勢或財務狀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化的法律風險。只有準確地發現法律問題、正確評估法律風險和相關實踐風險,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防范、排除或降低相關法律風險的具體措施;標的公司、交易對象并購前的重大債務及擔保風險,對其所持股權、資產的穩定性可能產生風險;標的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客戶之間法律關系的承繼或續約情況,對標的公司及資產持續運營可能產生風險;交割前過渡期間,任何可能導致標的公司運營態勢或財務狀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化的訴訟、糾紛等法律風險。11.3評估風險并提出建議及解決方案律師應當在說明相關事實及法律問題、揭示法律風險之后,合理評估其對委托事項的影響并提出合法解決方案、處理措施等建議。在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中,律師提出的法律建議通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1)暫停或終止交易盡職調查結果有助于判斷交易或委托事項是否具備繼續推進的可能。在通過盡職調查發現標的公司存在的重大法律問題,將可能極大地影響投資成本和風險,或可能導致投資目的不能實現時,律師可以建議投資方或委托人及時暫停或終止交易以避免損失更多費用。(2)合理調整交易架構律師應當基于在盡職調查結果中發現的法律風險,對交易對方、交易標的、交易時間安排及相關權利義務安排作出合理建議,以盡可能避免或減少法律風險對委托人或委托事項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3)調整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盡職調查結果也可以協助委托人談判、確定交易價格,一方面有利于各方在充分了解交易法律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磋商交易價格、交易條件,推進交易,另一方面也補償交易完成后仍未徹底解決的法律風險。(4)提出解決法律問題的建議在盡職調查結果中,律師也需對法律風險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或解決方案,作為交易前提條件、或分期付款條件、或承諾保證事項,并進一步體現在最終交易文件中。在關于并購標的公司的盡職調查中,律師可能發現標的公司為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標的公司可能需承擔擔保責任、存在清償債務的風險。此時,律師需結合盡職調查了解的相關事實和各方磋商情況,進一步提出、確定解決方案:通過債務人提前清償、變更保證人、變更以其他無關聯資產提供抵押擔保等方式解除標的公司承擔的擔保義務,該等解決方案可以設置為交易、投資的先決條件之一;也可通過標的公司相關方、交易對方等主體提供反擔保、承擔連帶債務清償義務等方式,或交易對方出具相關擔保風險補償、賠償承諾等,合理控制標的公司相關擔保責任風險。
第四章
盡職調查主要內容第十二條
關于公司主體資格和歷史沿革的盡職調查在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盡職調查中,被調查對象為擬收購標的公司時,律師需要關注標的公司的歷史沿革,也需要調查標的公司歷次股權變動的合法合規性,并重點關注產重組直接標的、交易對方所持標的公司股權的形成、變動情況。具體調查內容和調查手段主要如下:(1)標的公司設立情況:了解標的公司設立時間、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權結構和股東實際出資情況;查閱標的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會決議、投資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如公司設立時有驗資報告,可了解設立時股東實繳出資情況,如有實物出資情況,可核實是否有相應評估報告;查閱標的公司設立時涉及的商委、國資等主管機關出具的批準文件,股東繳納出資所涉批準、備案文件;調查標的公司設立時的營業執照、設立登記文件,了解標的公司注冊登記的真實性、合法性;必要時,可以實地走訪相關注冊登記、商委、國資等主管機關、政府部門和當時為驗資、評估提供專業服務的相關中介機構。若標的公司系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而設立的,律師需對整體改制過程予以重點關注:查閱標的公司整體改制的內部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和外部主管機關相關批復、備案文件、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等文件,判斷標的公司整體改制的合規性;查閱相關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調查標的公司整體改制時是否以變更基準日經審計的原賬面凈資產額為依據,折合股本總額是否不高于公司凈資產;通過咨詢、訪談標的公司整體改制時標的公司工作人員、相關律師或法律顧問,了解標的公司整體改制時董事會、股東會會議情況,調查公司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如存在重大變化或變更,則需要進一步判斷對標的公司持續經營的影響。(2)標的公司歷史沿革情況:調查標的公司歷次股東及其持股變動的情況,查閱相關轉讓協議、投資協議、增資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等,以了解相關轉讓價格、投資價格,調查股東是否享有除公司章程內容之外的特殊權利(如優先清算權、優先購買權、隨售權等),股權變動后修訂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等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調查歷次股權變動中所涉股東的主體適格性,支付投資款、股權轉讓價款等對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外匯、商務、國資、稅務等主管部門的核準及審查情況,必要時可以走訪相關主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查閱標的公司相關變更登記文件,查閱歷年年度檢驗、年度財務報告等資料,調查股權變動登記情況和程序合規性。
第十三條
關于股東的盡職調查對于交易對方或并購重組標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的基本情況和性質、出資義務履行情況、股東權利及其對標的公司的控制、影響等,也是律師盡職調查的重要內容。(1)對股東性質的盡職調查:通過與公司股東或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訪談,查閱股東有效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登記備案資料等,確認自然人股東國籍、企業股東所屬國;對于自然人股東,確認其持股期間是否擔任公務員、黨政干部、領導干部或是卸職后法定期間,而不得不得擔任公司股東或通過其他形式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查閱企業股東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了解其上層投資情況、控制情況,并結合企業股東自行認定,調查企業股東的性質是否屬于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國企業或外國自然人、外商投資企業,并基于其特殊性質及相關特別法的要求,確認其作為標的公司股東的適格性和歷次股權變動的合法性;查閱股東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或相關協議,所辦理的私募基金備案證明或資產管理計劃證明,結合其自行認定,了解股東是否屬于私募投資基金或資產管理計劃,并需進一步對其管理人的登記文件、資質文件進行調查,充分確認股東的主體合法性、適格性。(2)對股東持股真實性的盡職調查:律師需調查、核實標的公司股東真實持股情況、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名義持股、信托持股等非真實持股情況。律師可以通過查閱公司股權結構圖、股東名冊、股東會決議以及公司歷次股權變動的相關文件,調查公司的股權結構,股東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和間接持股比例)及其持股合法依據;律師并需與標的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及標的公司主要管理人員進行訪談,了解公司各股東投資能力、投資背景及其對公司投資和持股的實際情況、股東權利行使情況等,充分發現可能存在非真實持股的疑點。(3)對標的公司控制權的盡職調查:調查了解股東的背景,相互之間關聯關系,是否存在控制、重大影響或一致行動情況,是否存在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托協議或承諾等;通過與標的公司股東進行訪談,查閱標的公司在市場監督管理主管機關的登記備案文件、股權質押相關登記文件等,調查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質押、轉讓限制或其他權利限制等情形、是否存在訴訟、仲裁或潛在糾紛等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就其所持標的公司股權是否存在質押等權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訴訟、仲裁或潛在糾紛等情況,出具書面聲明;查閱公司股東及股權變動歷史沿革中各項協議、內部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等文件,了解標的公司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變化情況或未來潛在變動可能性。
第十四條
關于公司內部治理的盡職調查在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盡職調查中,律師對標的公司內部治理的調查,是了解公司的經營體制、內部管理是否有序健全的一個重要標準,是確認公司良性發展的基石。律師對標的公司內部治理的盡職調查主要內容包括:(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及其選任等方面:律師還需通過查閱相關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或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股東決定等文件,了解公司董事、監事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約定進行選舉、變動;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及投資情況,走訪其住所地派出所、申請調取其違法犯罪記錄等,并取得經被調查人員出具的關于任職適格性、誠信履職狀況的書面聲明和相關承諾;了解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情況,包括其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及任期,現任職務及任期,查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簽署或做出的有關保密、同業禁止等義務的協議、承諾等;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近親屬持有標的公司股份的情況及持股變動情況,分析其是否存在違反勤勉、忠實義務的潛在情形,是否存在向關聯方輸送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2)公司組織機構和相關內部制度:查閱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相關會議規則、關聯交易制度、對外擔保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等各項制度、內部規則,了解標的公司組織機構的組成以及其各項審議權限、職權和職責;與公司主要股東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訪談,查閱公司提供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文件等資料,了解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實際運行情況,確認公司組織機構的職責及制衡機制是否有效運作。
第十五條
關于公司經營合規性的盡職調查在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盡職調查中,律師需要充分考慮委托事項和委托人的需求,分析標的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合規業務、合法經營。關于標的公司經營合規性的調查內容主要涉及主營業務的合規性和日常運營的合規性,對于日常運營的合規性,一般主要關注標的公司在納稅、勞動用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基礎合規性,具體如下:15.1公司主營業務的合規性調查對于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務,律師可以通過查閱標的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年度財務報表,實地參觀公司廠區、辦公室等工作場所,與標的公司高管、財務部門或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談話、填寫問卷調查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業務內容、細分市場、主要供應商和主要客戶等,具體了解公司產品、經營模式和主要工藝流程,以確認公司經營是否涉及排污許可、立項審批、環保審批、特殊行業或特殊建筑、設備許可等,并進一步調查公司是否已取得經營必需的相關資質、許可。15.2公司日常經營的合規性調查(1)納稅情況調查: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執行的稅種、稅率,關注公司納稅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是否存在拖欠稅款的情形,是否受過稅務部門的處罰;與公司財務、稅務負責人進行訪談,必要時,律師亦可以走訪當地稅務主管機關,與公司稅務專管員進行訪談;查閱公司報告期內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稽查報告等資料,并與公司內部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進行核對;查閱公司有關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依據性文件和相關憑證。(2)勞動用工情況:了解公司基本用工情況及其合規性,包括調查公司勞動用工、勞動合同訂立情況,調查公司依照當地社保政策和要求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具體情況;查閱公司員工名冊及勞務合同范本、社保費用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憑證,與公司負責人、人事部經辦人員及員工進行訪談;關注公司是否存在未依法訂立勞動合同、違法使用勞務派遣人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少繳、漏繳社保費用的情形,是否受過勞動監察部門、社保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罰。(3)環境保護方面情況:訪談公司管理層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業務經辦人員,了解公司日常經營中環境保護具體措施;通過訪談主管環保部門,調查公司是否履行環保審批程序以及相關程序的合法合規性;通過實地考察環保設備運行情況、走訪當地居民、網絡調查當地媒體的負面報道,調查公司是否嚴格按照環保要求進行生產經營,是否存在重大環境污染情況。(4)安全生產方面情況:查閱公司的安全生產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安全培訓制度及其檔案記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通過對標的公司管理層或有關生產部門的負責人訪談以了解標的公司關于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訪談標的公司主要負責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了解標的公司日常經營中安全生產管理和相關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從業人員參與培訓及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等。針對屬于特殊行業的標的公司,可結合相關適用法律規定,通過對政府部門走訪或檢索政府部門公示信息,了解公司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或特種行業安全生產相關法規。
第十六條
關于關聯交易及獨立性的盡職調查在資本市場并購重組盡職調查中,律師需要對標的公司的關聯方以及關聯交易加以充分關注。律師需調查并分析標的公司的獨立性、標的公司的經營業績是否依賴于其關聯方、標的公司與關聯方是否存在關聯交易等方面的問題。具體盡職調查手段和內容如下:(1)訪談及走訪:在調查確定關聯方時,首先采用訪談的方式,與標的公司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溝通,向其詳盡解釋關聯方的定義,強調完整披露關聯方的重要性,了解該等人員及其親屬對外投資企業的情況以及與標的公司是否存在關聯交易;在對公司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調查時,需要到客戶和供應商的現場進行走訪,調查了解其主要負責人,確認其與標的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2)調取相關方變更登記檔案及檢索網絡公示信息:對于標的公司的主要股東、主要客戶及供應商,應當調取其完整變更登記檔案,了解其股權變動情況,確認相關方是否與標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員工存在關聯關系;除了調取在政府部門存檔的變更登記檔案外,律師還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或第三方公司信息查詢網站,進一步搜索相關方與標的公司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商號、聯系人、經營范圍等信息,并可以通過網絡檢索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對外投資情況,與該等人員披露的情況進行驗證。(3)相關方出具聲明函:盡職調查過程中,標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均需要出具關于其關聯方、關聯關系的調查問卷與聲明函,標的公司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也需要出具聲明確認其與標的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該等調查問卷與聲明函均應由相關人員親自簽署,律師取得聲明函簽署原件后,應當對聲明內容進行梳理,并留存做盡職調查底稿。(4)結合會計師的財務調查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盡職調查過程中,若有會計師對標的公司財務信息進行審計或財務方面盡職調查的,律師還可結合會計師的財務調查情況,調查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并關注報告期內與標的公司是否存在應收、應付款項的企業或不合理資金往來的企業,進一步調查該等企業是否為標的公司關聯方。
第十七條
關于重大合同和債權債務的盡職調查律師需要調查標的公司與業務、經營直接相關、或有重要影響的重大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或違法違規內容,并調查標的公司重大貸款、融資租賃、授信及對外擔保等重大債權債務、或有債務等情況。在對重大合同、重大債權債務的盡職調查過程中,律師需要關注的要點如下:(1)重大合同的盡調范圍:根據重要性原則,律師需要根據盡職調查目的、標的公司業務模式及營業收入、凈資產、總資產等財務指標和主要類別合同的內容、性質、影響程度,確定重大標準,并主要選取正在履行以及尚待履行的、對標的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進行查閱、分析。(2)重大合同的調查手段:通過與公司財務負責人、財務經辦人員和會計師進行訪談,收集并審閱公司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并根據合同條款分析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對照公司內部有關訂立合同、使用公章的審批程序、審查權限和授權規定等,調查合同的訂立是否履行了內部審批程序、是否超越權限決策;通過訪談等形式,了解公司重大合同是否存在或較大可能發生不能履約、違約、延期支付等不能依約履行事項。(3)重大債權債務的盡職調查:通過訪談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務部人員等,調查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債權債務;通過查閱公司往年審計報告等財務文件,訪談標的公司財務總監、財務部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調查公司是否存在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避免標的公司掩蓋資金真實用途、存在虛增利潤、藏匿收入、逃避納稅、掩蓋關聯方資金拆借或不當資金往來等異常情況;查詢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公共誠信系統,調取誠信報告,訪談公司法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核實公司是否存在不良貸款記錄、不誠信行為記錄。
第十八條
關于主要資產的盡職調查在資本市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盡職調查中,律師對標的公司主要資產的盡職調查非常重要,律師對標的公司主要資產的盡職調查中關注要點具體如下:(1)對重大資產的基本核查手段:查閱公司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相關物權證照,查閱公司商標、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主要財產的權屬憑證、相關合同等資料,并于必要時進行實地查看;與公司訪談了解重大資產是否存在法律糾紛或潛在糾紛,是否存在擔保、司法凍結等權利限制情況;走訪資產所在地主管部門或知識產權登記部門,查閱登記備案信息,核實重大資產權屬情況及擔保情況;與公司注冊會計師、財務負責人等進行訪談,了解公司重大資產的對價支付情況、入賬情況。(2)對資產登記效力的核查:在盡職調查過程中,除查閱標的公司持有的專利證書外,律師還需要收集最近年度專利年費繳費憑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專利法律狀態公開檢索、實地前往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專利登記簿副本,以確定該專利的實時有效性,避免因標的公司工作人員疏忽導致未及時繳納專利費及滯納金而使專利失效。(3)對權利人合理性的核查:律師應當關注標的公司擁有的房產與對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確認相關權利人是否一致,避免標的公司與其他權利人存在利益沖突。若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不一致的,律師需要查明原因,并進一步了解相關權利人是否對權利行使、權利歸屬進行了約定,以及相關協議的具體內容和效力情況。在實行房地產合一登記的地區,如出現房地不能對應的情形,可能會導致房屋所有權無法登記,必要時律師應當走訪相關主管部門,確認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有效登記情況。
第十九條
關于訴訟、仲裁的盡職調查律師在盡職調查過程中,通過調查標的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仲裁程序,是否存在可能引起上述程序的任何重大違法或違約行為,以及是否存在由于參與訴訟、仲裁程序或被執行而導致標的公司所擁有的資產面臨或者已經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司法拍賣等執行情況,從而充分揭示標的公司相關法律風險,評價其對標的公司產生的影響。主要關注要點包括:(1)標的公司訴訟、仲裁調查情況的一般調查手段主要包括:與標的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法務部人員,常年法律顧問、相關訴訟律師進行訪談,了解標的公司尚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案件以及雖已了結但影響重大的訴訟、仲裁案件,跟進了解在案件中標的公司與他人自行和解、調解、申請撤訴或上訴等訴訟進展情況,查閱相關訴訟、仲裁的法律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了解訴訟案由、訴訟標的、訴訟請求,以及當事人、爭議金額、爭議焦點情況;登陸公司注冊地人民法院網站,查詢標的公司相關訴訟情況,登記人民法院執行情況網站,查詢是否存在標的公司涉及的執行信息、被執行失信信息;走訪公司注冊地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咨詢標的公司的訴訟、仲裁情況。(2)根據并購重組方案及目的,律師可能需對標的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或交易對方以及標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涉的重大訴訟、仲裁案件進行盡職調查時,主要核查手段包括;與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或交易對方進行訪談,了解其目前已有或潛在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了解其所持標的公司股權或控制權,是否存在訴訟法律風險;與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訪談,了解其目前是否存在已有或潛在的重大訴訟或仲裁,確認其任職資格和履職能力是否滿足;通過網絡檢索,查詢相關主體所涉訴訟、仲裁、執行及相關失信公示信息;走訪相關主體注冊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仲裁機構進行咨詢。(3)律師對標的公司司法判決執行情況進行盡職調查時,應當查閱標的公司尚未執行完畢的法院、仲裁機構所作的判決、裁定、裁決、調解書等,并關注司法判決的執行訴訟時效。律師需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文書等文件、訪談標的公司經辦人員和相關訴訟律師等方式,了解執行受理、進展的情況,合理分析執行結果可能性及對標的公司的影響;若執行過程存在中止或終結的,律師可以在盡職調查的過程中提示標的公司和執行承辦法官聯系,溝通解除保全措施或強制措施、合理預計未來執行安排。
第二十條
關于上市公司重組并購的盡職調查若委托人屬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時,律師除了需依照常規盡職調查思路,對擬購買、出售的公司股權、資產及對應業務板塊等標的進行基礎調查之外,還需要結合收購標的、收購作價等內容,判斷委托人重組并購交易是否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是否需依法完成必要審核和注冊程序、信息披露義務。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23修訂)》,上市公司擬收購資產達到一定比例時,將構成重大資產重組,需要完成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和程序;若重大資產重組構成“借殼重組”,或以發行股份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對價時,重大資產重組還需依法完成交易所審核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程序等必要程序。可見,律師對收購資產計劃的定性分析,對之后收購資產計劃的制定和并購重組項目實施都會有重大影響。1、收購資產計劃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23修訂)》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收購資產計劃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主要標準可以概括為:(1)實質上構成購買資產除了收購子公司常用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方式之外,律師需要結合交易結果、法律關系及其特點、具體權利義務內容等方面,分析交易是否實質上構成購買資產,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具體交易形式可以包括與他人新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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