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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頁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范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學教職工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增進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是中學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事務和接受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第三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是:聽取工作報告,討論并決定學校重大事項、重要政策、學校發展規劃、人事任免等事務,選舉學校領導班子和教代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評議工作等。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四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全校教職工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代表任期為三年。第五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設校長為代表大會主席,副校長為副主席。第六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由代表選舉產生,負責代表大會日常事務的處理和決定的執行。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幾個常務委員組成。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主席召集,會議決議由全體常務委員簽署。第八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以及提前通知等事項由常務委員會確定。第三章權力和責任第九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一)聽取并審議校長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各專題報告;(二)討論并決定重要事項、重大政策;(三)選舉學校領導班子和教代會常務委員會;(四)監督學校各項工作和教職工的履職情況;(五)討論并決定教育教學改革、職工待遇、學校發展計劃等事項;(六)評議校長和學校領導班子工作;(七)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是有約束力的,必須加以執行。第十一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必須與上級教代會進行溝通和協調,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四章選舉和任免第十二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學校領導班子和教代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條校長會議由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五年。第十四條教代會常務委員會由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第十五條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校長的提名,由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十六條任命、考核和解聘校長,由上級教代會行使職權,但須聽取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議程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由主席批準并公布。第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以上為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范本,僅供參考。具體規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修改。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范本(二)為了規范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高效推進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和決策,特制定以下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促進教職工的參與和民主決策,根據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是中學教職工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決策的重要平臺。第三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是:聽取和審議校務工作報告、中共中學委員會工作報告;審查并批準中學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選舉和決定其他組織人員的任免等。第四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原則是:民主、平等、公開、協商一致。第二章組織形式和程序第五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全體教職工代表組成,代表的產生由全體教職工根據法定程序進行選舉。第六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校務委員會召集并組織。第七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由校務委員會提出并公示。代表大會有權對議程進行修改和補充。第八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表決以簡單多數為原則,重大決策事項需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第九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由全體代表投票表決通過,并通過會議紀要進行記錄。第十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嚴格執行,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和執行決議。第三章教職工代表的權益和義務第十一條中學教職工代表擁有言論、選舉、表決和監督的權利。第十二條中學教職工代表要履行代表的職責,積極參與代表大會的各項工作。第十三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在代表大會期間享受特殊權益,如不受干擾、不受迫害和不受打擾。第十四條中學教職工代表要保守代表大會的秘密,不得泄露任何決議內容。第四章違規行為和責任追究第十五條對于違反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擾亂教職工代表大會秩序的行為,將依法追究責任。第十六條對于不服從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阻礙決議執行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第十七條對于以違法手段干擾和破壞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之間的選舉和工作程序可由校務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第二十條對于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中的其他事宜,可由校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另行制定操作細則。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的解釋權歸中學校務委員會所有,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范本(三)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學教職工的組織建設,促進教育教學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規范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是中學教職工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教職工實施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廣大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管理的重要途徑。第三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是:制定和修改學校的章程、決議;選舉和換屆學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學校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審查和批準學校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第四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是民主、法定、代表性。第五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遵循以下原則:全體教職工平等參與,民主決策,請示匯報,公開透明。第六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換屆應當堅持根據教職工數量、專業特點、年齡結構等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設置代表名額,確保代表的代表性和普遍參與。第二章組織和運行機制第七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全校教職工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代表人數應當符合中學的教職工數量。第八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置主席團,由校長擔任主席,副校長擔任副主席,代表大會秘書由學校組織部門負責安排。第九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每年召開一次的原則,通過學校組織部門進行通知和籌備工作,會議的時間、地點、議程等事項由主席團確定。第十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應當包括但不限于: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查學校工作計劃和預算、選舉學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學校各級領導班子成員。第十一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和選舉結果應當以會議記錄的形式保存,并由主席團負責公布。第三章教職工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中學教職工具有言論、提案、監督和參與學校管理的權力。第十三條中學教職工有權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參與學校各項決策的討論和表決。第十四條中學教職工有權對學校各級領導班子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第十五條中學教職工有義務遵守學校的章程和有關規定,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保護學校的財產安全。第四章代表的產生和權益保障第十六條中學教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根據學校的教職工數量、專業特點、年齡結構等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設置。第十七條中學教職工代表應當從教職工中選舉產生,選舉程序應當公開、公正、公平。第十八條中學教職工代表享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無論在會議期間還是會后,都應當提供合理的時間和場所。第十九條中學教職工代表應當嚴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保密工作,不能泄露會議內容。第二十條中學教職工代表享有參與學校管理、監督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權益。第五章大會的組織和運行第二十一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召開,參與代表應當按時參加會議。第二十二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會議程序應當確保代表的發言權和表決權,鼓勵開展自由討論。第二十三條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選舉動議應當經過充分的討論和表決,采取多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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