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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學以載道誠信為本先來猜個謎語:成人前后進兩言,打兩個字。誠信第2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誠信是一個道德范疇,是公民的第二個“身份證”,是日常行為的誠實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稱。即待人處事真誠、老實、講信譽,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諾千金。

什么是“誠”?

“誠”,是儒家為人之道的中心思想,我們立身處世,當以誠信為本。宋代理學家朱熹認為:“誠者,真實無妄之謂。肯定“誠”是一種真實不欺的美德。要求人們修德做事,必須效法天道,做到真實可信。說真話,做實事,反對欺詐、虛偽。什么是“信”?

《說文解字》認為“人言為信”,程頤認為:“以實之謂信。”可見,“信”不僅要求人們說話誠實可靠,切忌大話、空話、假話,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誠實可靠。而“信”的基本內涵也是信守諾言、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第3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有關誠信的故事有關誠信的故事:商鞅變法徙木為信第4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第5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周幽王烽火戲諸侯第6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考試保衛戰第7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寧波大學文件

寧大政〔2005〕80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對考核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校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任何類型的考核。省級以上統考,當本考場規則與統考考場規則矛盾時,以統考考場規則為準。第8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第二章考場規則第三條學生應在考核前10分鐘隨帶考試證(省級以上統考還應隨帶準考證)進入考場。不帶有效證件或遲到30分鐘以上者(省級以上統考按當次統考規定),不準入場,并作缺考論。第四條學生應按規定座位就座,并將證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查驗。考前應配合監考人員清場。第五條學生應做好考前準備,考核時未經監考教師同意不得隨意離開考場。考核期間擅自離開考場被視為考核結束,不得重新返回考場。第六條學生應帶齊必要的文具用品,考核中不得互相借用,學生確需借用時,需經監考人員同意并代為借還。第七條學生不得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將電子、通訊工具(需關機)或書本等物品集中放在講臺上或監考教師指定的地方。

第9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第八條學生應保持考場肅靜。考卷如有字跡不清之處,可舉手向監考教師輕聲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釋題意等要求。監考教師也不得回答考生有關考核內容的任何問題。第九條學生應保持卷面的完整性。第十條考核開始后30分鐘內學生不準離場。30分鐘后學生可以離場,但不得在考場附近喧嘩。第十一條考核時間結束,學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將試卷整理好,將試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監考教師收完考卷(含草稿紙、“一頁開卷”紙等),點清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場。第十二條學生應嚴肅認真,遵守考場規則,自覺維護考核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核工作人員的管理,獨立完成考核,不應有任何違紀、作弊行為。第10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第三章違規行為的認定第十三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核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核違紀:(一)開考后,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按監考教師要求放置電子、通訊工具或書本等物品;(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核;(三)考核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核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四)在考核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五)在考場或者考場附近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六)未經考核工作人員同意在考核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一頁開卷”紙等考核用紙帶出考場;

第11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九)故意擾亂考核工作場所秩序,或拒絕、妨礙考核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或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核工作人員或其它考生等擾亂考核管理秩序的行為;(十)在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或口試、面試、寫論文等形式的考核中,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核工作人員安排與要求;(十一)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第12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第十四條考生違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核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核作弊:(一)攜帶與考核內容相關的書本、紙條、膠帶紙等文字材料(含在桌內、座位旁)(開卷允許帶的除外)或者存儲有與考核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核;(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核內容相關的資料;(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四)在考核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五)以任何方式(含口頭、手勢、通訊、書面等)傳遞或索要答案;(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核(包括事后查出的);(七)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八)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號、考號等信息;(九)考生間傳、接物品(含文具)或者交換試卷、答卷、“一頁開卷”、草稿紙;(十)考核過程中借故離開考場,在考場外偷看有關內容或與他人交談考核內容;

第13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

(十一)根據試卷卷面答題內容,經閱卷教師鑒定,并與學校有關部門共同認定確屬抄襲行為;(十二)買賣試題或答案(含假試題、答案);(十三)通過網絡或其它途徑獲取試題或答案(含假試題、答案)參加考核;(十四)利用計算機、網絡或其它手段篡改試卷或成績者;(十五)經查實協助實施作弊行為;(十六)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核資格和考核成績;(十七)違反“一頁開卷”考核以下規定之一:

1、僅帶一張學校統一印發的“一頁開卷”考核專用紙;

2、“一頁開卷”專用紙上,只能手寫不能打印及復印;

3、考核前必須在“一頁開卷”專用紙上填寫真實姓名及學號。(十八)在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或口試、面試等形式的考核以及學年論文、畢業論文中,以不正當手段(包括教師認定的抄襲行為)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考核成績;(十九)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第14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第四章違規行為的處理第十五條在考核過程中,如考核工作人員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所列考核違紀、作弊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如實記錄,及時報告主考,由主考認定及處理;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第十六條學生如考核違紀或作弊,學生處應將相關事實立即張榜公布。第十七條凡考核違紀或作弊者,將按《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和《寧波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考生如對學校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可按規定向學生事務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15頁,共19頁,2024年2月25日,星期天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第21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從2005年9月1日起實施,由教務處、學生處負責解釋。原《寧波大學考場規則》(寧大政〔2004〕111號附件4)同時廢止。二○○五年九月一日

主題詞:教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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