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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從案例的角度看環境公益訴訟的標準蔡守秋導語在中國可以說環境公益訴訟與環保是兩個相聯系的事物,這兩個事物至少在中國在學界受到了注意,也受到了國際的注意。目前來看,環保法庭可以說在中國發展最快,因為環保法庭的出現在我國取得了明顯的突破。為了適應我國環境資源保護事業的發展,為了處理持續增多的環境糾紛,應該建立環境保護法院、審判廳等等,但是這并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自從去年以來,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大家知道2004年,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2007年11月20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審判庭,貴陽清鎮市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設立了環境保護法庭。清鎮市人民法院設立的環境保護法庭就是專門負責一審審理涉及環境保護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相關執行案件的法庭。貴陽中院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負責上述案件的二審以及按規定應當由貴陽中院一審涉及環境保護的相關案件,同時對環境保護法庭進行工作指導。2008年5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審判廳。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法庭。這些新成立的環境法庭,大都宣布要受理環境公益訴訟。到2009年9月,僅云南省就設立了6個環保法庭。到2010年6月30日,我國已有7個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環保審判庭,在基層法院中已設立13個環保法庭、18個環保合議庭、6個環保巡回法庭。得注意的是,為了從司法訴訟方面加強環境法的實施,及時處理日益增多的環境糾紛、提高處理環境資源案件的效率,瑞典、新西蘭、南非、巴基斯坦、孟加拉國、科威特、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已有設立環境法院(庭)、土地法院(庭)、水法院(庭)、生態法院(庭)、森林法院(庭)、礦業法院(庭)的實踐和經驗,這些“環境法院”專司涉及環境污染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案件。如成立于1000多年前并保留至今的西班牙的巴倫西亞水法院(水法庭)。瑞典在1969年頒布第一部環境法后,成立了第一個環保法庭,隨后在全國5個區域設立了環保法庭。在芬蘭,設有“水域權利法院”解決涉及水域權的糾紛,以保護水資源。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土地和環境法院(1980年設立)的工作十分卓有成效,他們出色地處理、審理了不少環境資源糾紛。新西蘭和美國佛蒙的環境法院在審理環境案件和處理環境糾紛方面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2009年11月初在武漢大學召開的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環境法學院第七次全球學術研討會上,美國喬治·普林教授對全球范圍內39個國家和地區設立的100多個環保法院(法庭)進行了研究分析,認為專門的環保法庭具有許多特點和優越性。在這個會議上,美國教授喬治·普林和凱瑟琳·普林做了《提高環境法治增強司法途徑:關于專業化環保法院和環保法庭的全球研究》的報告。(載《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環境法學院第七次全球學術年會(武漢)》,2009年11月3日出版)所以我想講的是環保法院在外國有,在我國也有。與此相呼應,近年來各大媒體開始報道形形色色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一時間,環境公益訴訟的特點及其識別標準開始成為理論研究和訴訟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本文擬結合案例分析,對這些熱點問題進行探討。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質是原告花費時間、精力和金錢去為不特定多數人打官司,為不特定多數人謀利益。根據我的研究,不僅世界上有很大的發展成就,我國今年出現了很多的案例,因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問題,去法院立案的都基本解決了。只要把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這個問題是不難得到統一的。我覺得我們有的法學家缺乏對理論的研究和對實際的理解,到現在還在反對環境公益訴訟。我今天給大家講的問題主要是解決這個問題。一、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類型和特點公益訴訟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組織、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和其他組織認為其公益權受到侵犯時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所能直接感受、享受的利益,包括經濟利益、社會利益和環境生態利益。環境公益訴訟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組織、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和其他組織認為其環境權即環境公益權受到侵犯時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是因為法律保護的公共環境利益受到侵犯時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大家知道訴訟有三大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這三大訴訟分類,依照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傳統分類,以自然人和單位(包括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為被告的環境環境公益訴訟稱為環境公益民事訴訟;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環境環境公益訴訟稱為環境公益行政訴訟。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和組織(包括政府組織、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和其他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應該具備如下條件:享有法律規定的環境公益權利;可以直接感受、享受該環境公益,但不能獨占該環境公益,也不能排除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直接感受、享受該環境公益。因為環境公益是一種與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的利益,是多數人可以搭便車的利益,所以不特定多數人都有資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被告是侵犯環境公益權的個人、法人、政府組織和其他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被告主要包括:污染破壞或可能污染破壞環境資源、侵犯環境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個人、企業;不履行環境資源保護職責并導致或可能導致侵犯環境權的政府部門。如果原告勝訴,法院可以對環境公益訴訟案進行判決。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一般是判決被告停止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治理或恢復受污染破壞的環境,也可以判決被告賠償環境損失,但這種賠償金一般不是交給原告私用,而是交給社會公共組織或公共環境基金用于防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一般是判決被告依法履行其環境職責、撤消其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對于傳統的理性人或經濟人而言,他們出于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時,是不愿意提起公益訴訟的,他們寧愿等待別人提起訴訟,然后自己去搭便車。從這個意義上講,雖然公益訴訟的原告具有廣泛性,法律對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限制很少;但是,即使法律鼓勵公益訴訟,也不會因此造成訴累即出現公益訴訟案件大量出現的現象;正如雖然政府提倡和鼓勵“學雷鋒、做好事”,但不會出現“人人都爭當雷鋒,人人都做好事”的局面一樣。環境公益訴訟是實現環境權、環境公眾參與、保障公共環境利益的主要訴訟方式,是對環境公益權的司法救濟,是“以第三種調整機制(又稱非行政非市場調整機制、社會調整機制、治理機制,它主要適用于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civilsociety,它的主要調整方法是治理governance)為主、充分發揮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作用、強調公眾參與,綜合考慮行政調整、市場調整、社會三種調整機制的作用”的一種新型訴訟。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優點和作用如下:第一,可以經濟有效地保護環境公益和公民環境權;第二,可以有效地解決政府公權、個人私權和企業私權對環境公益和公民環境權的無能為力和侵犯;第三,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種社會力量維護環境公益和公民權,彌補政府在維護環境公益和公民環境權方面的不足。第四,不僅直接維護原告的公益權,也直接維護不特定多數人的公益權,是一種雙贏甚至多贏的司法補救方式。第五,有利于維護正義、公平、和諧、安全等社會價值,有利于促進社會的進步變革和可持續發展。二、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我國現行法律還沒有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明確規定,但已有某些接近環境公益訴訟或包含環境公益訴訟因素的法律規定。《環境保護法》(1989年)關于“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進行檢舉和控告”的規定,可以解釋或引伸為允許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年)第30條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上述規定雖然沒有提到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但已經隱含有環境公益訴訟的意思,有利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實現。《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八十八條有關“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也可以用于環境公益訴訟。國務院于2005年12月3日頒布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強調,“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可以認為是環境行政性法規對環境公益訴訟案例二:案例:“塔斯曼海”油輪海洋環境污染案1.案例介紹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時,滿載原油的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輪與中國大連“順凱一號”輪在天津大沽錨地東部海域23海里處發生碰撞,導致原油泄漏。經中國國家海洋局北海監測中心對事故海域以及沿岸區域進行調查取證和海洋生態環境污損監測,發現受溢油事故影響海域面積達359.6平方公里,沉積物中油類含量高于正常值8.1倍,原油泄漏使作為海洋漁業資源的重要產卵場、索餌場和肥育場的渤海灣西岸的海洋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塔斯曼海”油輪溢油事故案發后,受損各方以肇事船東英費尼特航運公司和倫墩汽船互保協會為被告,分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了訴訟。國家海洋局授權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國家提起海洋生態損失索賠,請求賠償金額為9830余萬元;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代表國家提起漁業資源損失索賠,請求賠償金額為1830余萬元;天津市塘沽區大沽漁民協會等代表1490戶漁民、河北省灤南縣漁民協會代表921戶漁民和15戶養殖戶、天津市塘沽區北塘漁民協會代表433戶漁民、大沽漁民協會代表當地236戶漁民以及漢沽地區256戶漁民、養殖戶等就漁業資源遭受的損失提起海洋捕撈損失索賠,請求賠償金額為6228萬元。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鑒于此案案情復雜,當事人眾多,為了節省司法資源,提高效率,采取了對本案涉及的共同問題作為共同證據進行合并審理的審判方式。2004年12月24日對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對漁民訴兩被告索賠案的8個個案分別做出判決。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河北省灤南地區、天津市漢沽地區、塘沽區北塘地區、塘沽區大沽地區共計1490名漁民、養殖戶漁業捕撈損失、灘涂養殖損失和網具損失等共計1700余萬元。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環境容量損失及相關調查、評估及研究經費等共計1000余萬元;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漁業資源損失和調查評估費等共計1500余萬元。2.案例評析這是我國加入《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后,第一例根據該《公約》向外國船公司保險人進行索賠的案件。此次索賠案共有10個訴訟主體,涉及自然人1500余人的利益和環境生態公益,總標的額達到1.7億元人民幣。該案是一起包括環境公益訴訟在內的復合訴訟案件。第一,該案開創性地維護了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權益。本次海洋生態索賠是我國第一例根據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向外國船公司保險人進行索賠的案件,是我國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律框架內提出污染海洋生態環境涉外索賠第一案,首次以司法程序確定了海洋生態環境價值,開創了維護我國海洋生態環境權益的先河,提供了運用國內法和國際法維護國家生態環境權益即環境生態公益的成功范例。第二,該案有力地保護了國家漁業資源。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接受委托,于2002年11月26-27日對污染海域進行了環境質量監測,并于2002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對污染海域的漁業資源現狀進行了拖網調查,確定本次污染事故造成了約690平方公里海域石油類濃度超過《漁業水質標準》(50μg/L)4倍以上,污染造成漁業資源經濟損失和評估費用共計1832.8萬元人民幣,得到法院的采信。第三,該案合理地保護了漁民的合法權益。當單個漁民遭受外國侵權人的損害時,他是典型的弱者。在該案中,漁民都由漁民協會作為訴訟代表提起訴訟,便于統計漁民所受損失,提出合理的訴訟請求,也提高了法院的辦案效率,為盡快結案、恢復漁民的權益創造了條件。第四,該案為法院處理大型海洋污染侵權案件積累了多方面的經驗。法院成功地將眾多原告的訴訟合并審理,實現了污染損害事實證據共享,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負擔,提高了訴訟效率,實際上也有利于被告減少訴訟的時間成本;院士及眾多專家學者出庭作證,在我國司法審判史上,尚屬首次,專家證人作出的鑒定結論對海洋環境污染案件的科學處理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五,該案是包括民事訴訟和環境公益訴訟的復合訴訟案件,法院采取了對本案涉及的共同問題作為共同證據進行合并審理的審判方式。在本案中,“塔斯曼”海輪在天津大沽口東部海域發生船舶碰撞,造成該輪船載原油泄漏。泄漏原油形成長約2.5海里、寬1.4海里的溢油漂流帶,對海洋生物、生態系統造成了嚴重損害。隨后,天津市塘沽區大沽漁民協會代表當地129位漁民、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以國家漁業資源受到損害為由、天津市海洋局以海洋環境受到污染為由分別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航運公司賠償損失。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認為,大沽漁民請求的是因污染造成的海洋捕撈停產損失、網具損失和灘涂貝類養殖損失;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請求的是漁業資源損失;天津市海洋局請求的是海洋環境生態污染破壞和生態恢復的索賠;三者不存在重復索賠的問題。法院不僅支持了漁民們的索賠請求,也支持了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和海洋局的請求。這一案件的處理已明顯涉及環境公益訴訟,因為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和海洋局提起的訴訟不是為了維護特定個人或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環境公益,所以該訴訟實際上屬于公益訴訟的范疇。案例三:貴州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訴貴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污染糾紛案案情介紹:貴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的磷石膏尾礦庫自九十年代中期投入使用,至案發前堆放在磷石膏尾礦庫的磷石膏廢渣大約有200萬至300萬噸。由于沒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滲及相應的廢水處理措施,該磷石膏尾礦庫的渣場滲濾液均通過地表、地下排入羊昌河內。案例評析:紅楓湖是貴陽市的重要飲用水源,依據國家有關標準,紅楓湖水域及其水源保護區內的河流水質應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Ⅲ類水質標準。2007年10月27日,貴州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通過對貴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周邊水環境進行監測并得出結論:貴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尾礦庫的渣場滲濾液對羊昌河水質影響較大,羊昌河水在流經被告所在地前,被監測項目均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Ⅲ類水質標準,貴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尾礦庫的渣場滲濾液滲入羊昌河后,羊昌河水質總磷和氟化物均超標,且總磷為劣五類。貴陽市“兩湖一庫”(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管理局是從事兩湖一庫水資源保護及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工作的貴陽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鑒于上述情況,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于2007年12月向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請判令被告(貴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貴陽市紅楓湖及其上游河流羊昌河環境的侵害,并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12月10日,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受理了貴州省第一例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案件。2007年12月27日,清鎮法院環保法庭依法開庭審理此案。環境保護法庭判令被告貴州天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停止磷石膏尾礦庫廢渣場的使用,并于三個月內采取相應措施,排除磷石膏尾礦庫廢渣場對環境的妨礙、消除對環境的危險。這是全國首家環境保護法庭(據稱是)貴陽清鎮人民法院環保法庭(2007年11月20日成立),于2007年12月27日依法開庭審理的貴州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原告是訴訟請求是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貴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貴陽市紅楓湖及其上游河流羊昌河環境的侵害,并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人民法院判決的結果是,判令被告貴州天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停止磷石膏尾礦庫廢渣場的使用,并于三個月內采取相應措施,排除磷石膏尾礦庫廢渣場對環境的妨礙、消除對環境的危險。原告是具有公益性的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被告是一家化工企業;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為了維護環境公益,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是維護公益;原告沒有因為該訴訟結果得到額外的利益,不特定多數人從本案中獲得了環境公益。因而,本案符合上述“五項標準”,是一起環境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案件。案例四:華清嘉園小區綠地環境公益訴訟案1.案情介紹:位于海淀區五道口的華清嘉園小區由華潤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建設,至2002年8月,一二三期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開發商在2000年樓盤預售的樓書上宣傳該小區的“綠化率高達41%”。業主張先生入住之后,發現原本小區規劃中的綠地上憑空建起一幢六層板樓,即綠地變成樓房后小區的綠化面積減少了。根據1990年頒布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第13條,各項建設工程,應當安排一定的綠化用地,明確規定“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均兩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為此,張先生把華清嘉園的開發商告上法庭,但開發商出示了北京規劃委對該小區的綠地指標,堅稱小區綠化面積符合規劃要求。張先生在沒有辦法拿出權威實測數據的情況下,通過代理律師陳岳琴找到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要求出具華清嘉園的綠地面積檢測報告,但遭到拒絕。于是,2004年5月,張帆、陳岳琴夫妻又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告上了法庭,請求測量小區綠地面積。法庭上,市規委拿出《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監督若干規定》稱,工程規劃驗收的確是他們的職責,但是在綠地這一塊,他們只負責綠化用地的騰退情況驗收,并不管測量工作,也從未出具過綠地率的證明文件。這項工作應該由北京市園林局負責。陳岳琴轉而找到市園林局,要求出具綠地驗收報告,但園林局沒有答復。無奈之下,2005年6月,他們又將北京市園林局告上了法庭。2005年6月17日,陳岳琴律師與北京市園林局就華清嘉園小區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行政訴訟一案,簽署了一份《和解協議》。該協議約定:原告陳岳琴律師當天從西城區法院撤回行政訴狀,被告北京市園林局于2005年7月10日前完成對華清嘉園小區的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并出具蓋有公章的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單。被告應本著專業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實地測繪并出具此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單。被告現場測繪時,邀請原告到現場見證。2005年7月7日,北京市園林局如約履行承諾,對華清嘉園小區綠地進行核查,并出具了《綠地驗收證明》:華清嘉園小區的實際綠地率僅有16.3%。從2002年到2005年,經過三年時間,張先生總算拿到了狀告開發商侵占綠地的權威證據。這個案件雖然在北京,但是搞的紅很轟轟烈烈,我認為它有很重要意義。公益訴訟必須是從訴訟請求和法院判決。2.案例評析有關媒體和部分專家認為,此案是中國環境公益訴訟成功第一案,開創了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的先河,具有可與美國1960年代的StormKingLawCase相媲美的里程碑價值。該案被美國法律專家和環境保護主義者認為是美國現代環境法的奠基之作,因為它為環保組織開啟了一扇門,即確立了通過訴訟保護美學和其他非經濟利益的司法審判標準。這一案例開創了律師和非政府組織利用訴訟來推動環境保護的新時代,并且直接促成了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The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NRDC)和環境保護基金(EnvironmentalDefenseFund)的成立。筆者不否認該案的重要意義和作用,但是本人認為,該案并不是典型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從“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受案范圍分類;法院判決的種類;訴訟完成后的效果”等五項識別標準進行綜合分析,發現該案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和非訴案件的混合,不是典型的公益訴訟。該案是一個復合案件,先是由私益糾紛即民事合同糾紛所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然后發展為行政訴訟案件,其結果表明該案是一個具有公益效益的行政訴訟案件。現將該案件簡略分析如下:第一,該案具有明顯的公益價值。從該案件完成后的結果和最終社會效益看,該案具有重要的公益價值。(1)該案使得北京市3000多個商品房小區的綠地問題進入政府監管視野,100個小區的實際綠地將被檢查驗收。對于不達標的工程,有望在政府監管督促下恢復綠地。今后的商品房小區竣工驗收時將增加綠地驗收項目,也就是說政府規劃許可的小區30%綠地率的底線不再是一紙空文,而能夠實實在在地出現在小區居民的生活中,讓業主真實地享受綠地帶給他們的生活品質和環保價值。(2)該案促成了政府對商品房小區綠地監管職能的到位,履行法定職責不再是一句大白話,而成為政府養成依法行政習慣的必修課程。(3)該案促使政府走下高高在上的寶座,與民間握手合作,合力規管企業,共同推動我國環保事業,開創了我國環保公益訴訟的成功范例。(4)該案雖然不屬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但卻促進了環保團體和“公益律師”在環境訴訟中的作用。第二,運用“五項標準”進行綜合分析可知,華清嘉園小區綠地案不屬于環境公益訴訟案該案由兩類訴訟組成,其一是業主對開發商的違約之訴,其二是業主對綠地率審批監管部門的行政不作為之訴。原告最初提起訴訟的直接目和書面訴求都是為了維護私益。(1)2002年張先生把華清嘉園的開發商告上法庭是民事訴訟案例,是業主對開發商的違約之訴。這個案件是張先生與開發商的糾紛,張先生之所以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是因為開發商在2000年樓盤預售的樓書上宣傳該小區的“綠化率高達41%”的信息與業主張先生入住之后實際情況不符合,即綠地變成樓房后小區的綠化面積減少了,是張先生或小區特定人的利益受到損害。(2)2004年5月陳岳琴律師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告上了法庭是行政訴訟案例,是業主對綠地率審批監管部門的行政不作為之訴,是因為她要求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出具華清嘉園的綠地面積檢測報告,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拒絕出具該報告,即拒絕履行其法定職責。(3)2005年6月陳岳琴律師將北京市園林局告上了法庭也是行政訴訟案例,是業主對綠地率審批監管部門的行政不作為之訴。陳岳琴律師申請市園林局出具綠地驗收報告,但園林局沒有答復,即拒絕履行其法定職責。(4)該案的最終結果是以使張先生獲得了額外的利益,也具有私益訴訟的性質。2005年7月7日,北京市園林局如約履行承諾,對華清嘉園小區綠地進行核查,并出具了《綠地驗收證明》,張先生總算拿到了狀告開發商侵占綠地的權威證據。(5)從該案原告及其律師自己向媒體介紹的情況看,也說明該案不是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該案原告及其律師自己介紹,他們認為當時中國沒有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直接提起公益訴訟于法無據,因而采取了一種迂回戰術、走了一條曲折的道路;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法院肯定不會受理。這說明,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當事人,他們都沒有將該案作為公益訴訟案件(6)該案除了直接維護原告張先生的利益外,還間接維護了該小區居民在小區綠地方面的“公益”。但是,本案中小區居民在小區綠地方面的“公益”,不像大氣、河流那樣明顯,有學者將這種權利稱為“私有公益的俱樂部物品”;嚴格來講屬于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對于損害這種利益的侵權行為可以通過“共同訴訟”或“集團訴訟”來處理,因而不屬于典型的環境公益訴訟。如果原告及其代理律師在最初的訴狀中,明確增加如下要求:請求法院判決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和北京市園林局依法履行職責,責令開發商按照法律規定的小區綠化面積開發建設小區,恢復小區綠化面積到規定的標準;要求開發商賠償因沒有按照標準建設小區綠地的損失,將這種損失作為公共環境基金,用于綠化以彌補該小區綠地缺失或不足所造成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案視為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案。第三,該案是具有公益影響、作用或效果的復合訴訟,但具有公益影響、作用或效果的案件不一定就是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幾乎所有的案件(包括私益糾紛案件)的合法、有效解決,都具有維護公益、有益公益的效益、效果和性質,即都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維護法治權威,都對相關人、事和案件具有一定的甚至普遍的教育、宣傳、引導、誘導、警懲、威脅等作用。但是,不宜因為個別案件所具有的公益作用就將該案認定為公益訴訟案件。案例五:北大教授提起松花江公益訴訟案1.案情介紹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雙苯廠(101廠)的苯胺車間因操作錯誤發生劇烈爆炸并引起大火,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造成100噸苯、硝基苯和苯胺流進松花江,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并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泄漏事件發生之后,不僅造成吉林停水7天,哈爾濱市的380萬居民連續五天沒有供水,并且影響下游的俄羅斯近千公里30多個居民點165萬人的飲水,俄國杜馬主席根據國際水域原則向中國要求賠償,引起俄羅斯索賠聲浪。該事件創造了許多重大的、甚至第一的新聞。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05年12月2日就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發出的通報,指出這起重大事故發生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作為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事件重視不夠,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估計不足,對這起事件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為此,解振華同志向黨中央、國務院申請辭去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職務。國務院事故及事件調查組認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13”據2007年1月24日《中國環境報》,國家環保總局近日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發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的罰款。哈爾濱市南崗區某市民來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代表全體哈爾濱人向吉化雙苯廠提起索賠訴訟,但是這位市民被認為是不適格的起訴人──他沒有得到全體哈爾濱人的授權。2005年11月25日,哈爾濱市順意園飯店法定代表人李顏彬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吉林石化雙苯廠立即搬遷或立即停止向松花江排放污染物、負擔因其對松花江污染行為而發生的全部清理費用,賠償原告因松花江污染導致哈爾濱全市停水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1萬元以及對原告本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1千元。這是我國首個跨省“下游居民起訴案”,但這一訴狀令立案庭工作人員犯難,他們認為,這個案子非常重大,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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