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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交通事故答辯狀(通用10篇)交通事故答辯狀篇1

答辯人:

被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訴我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事故的發生無責任被告馬躍新是我公司員工,其于__________年10月11日17時55日私自駕駛我公司全部的京__________號車輛外出,在房山區京周路大東村口與__________駕駛搭載__________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答辯人二人受傷。

答辯人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被告馬躍新駕駛京__________號車輛外出也非因執行職務,因此,答辯人不應對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擔當責任。

二、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懇求不應得到支持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生于__________年10月11日,被答辯人__________受傷后馬上被送往__________醫院住院治療,并于__________年11月21日出院,依上述的事實,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零一三十六條、一百零一零一三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看法》第一百零一零一六十八條的規定,從事故發生之日,即被答辯人__________受損害之日起算或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至今早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且不存在因客觀緣由不能行使權利的情形。

據此,對于被答辯人主見的訴訟懇求,超過訴訟時效的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答辯人認為,我公司對本次事故不應擔當責任。

以上答辯看法,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答辯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2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就事實與理由現提出如下答辯看法(針對原告的起訴書提出不同的看法):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有誤。

1、交通事故基本領實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晚,答辯人于_____路段騎著一輛______車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駛。突然,被答辯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現。答辯人見狀馬上剎車,可是由于當時被答辯人離______車的距離比較近,仍沒能阻擋______車撞上被答辯人。當時,答辯人行駛至十字路口時,明明人行道上是紅燈,可是被答辯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才導致該場事故的發生。

2、責任認定有誤

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而被答辯人負次要責任。該責任認定明顯有誤。答辯人是屬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駛,而被答辯人闖紅燈,違法交通規則,所以,被答辯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原告主見的部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缺乏法律依據。

1、醫藥費,原告主見_______元,現今答辯人醫院開具的醫藥收據是______元,對于其余的________元醫藥費,原告不能供應有用證據證明,所以答辯人只認可_______元醫藥費。

2、護理費,原告主見_________元,答辯人對護理期限沒有異議,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______元一天計算。即護理費應為______元。

3、殘疾賠償金,原告主見________元,本答辯人對原告所作的法醫學鑒定書沒有異議,但原告至今未給付答辯人其身份證及戶口簿的復印件,使得答辯人現在無法確定其是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供應了原告的租賃合同和財產合伙租賃協議,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證人證言,兩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故答辯人認為上述合同和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允,希望法院能夠給出公正裁決。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3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李訴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李未確保行車平安應擔當部分交通事故責任,事發后由于李索賠過高,故雙方未達成協議。

1、答辯人于_____年2月28日駕車從通惠開往__________縣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駛的李駕駛摩托車與答辯人相擦掛,李與答辯人發生交通事故屬實。

2、雖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答辯人擔當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依據事情發生的實際狀況,李未留意行車平安應當擔當事故的部分責任。當時的實際狀況是李對道路上的狀況估計不足,駕駛摩托車沖到答辯人前面,因對面來車靠邊避讓,李未確保平安,停車時左腳離答辯人車輛太近,導致其左腳被車輪壓傷。

3、交通事故發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居中調解,李提出的賠償費用過高,所以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樣。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為依據,且應當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李懇求賠償的項目除醫療費外,其余賠償項目均不符合相關規定,懇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發生時沒有發覺李有明顯傷情,為何產生275.14元的醫療費,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懷疑。醫療費應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收款憑證,結合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李應當供應正規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相應的醫藥費票據。

2、李受傷極其稍微,也未住院治療,不存在因誤工而削減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誤工費毫無道理。李只是一般的農夫,即使有誤工損失也只能根據農林牧漁行業的.標準計算,不清晰李是如何計算出3000元誤工費的。

3、李只是極其稍微受傷,生活完全能夠自理,無需他人護理,其懇求賠償450元護理費無從談起。

4、李懇求賠償101元交通費明顯是獅子大開口,自不待言與實際的交通費損失不符。李家離縣城任一家醫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醫院檢查一下,來回乘坐公交車不超過四塊錢,其主見101元交通費是實際損失交通費的幾十倍。

5、本案案由為人身損害賠償,李懇求賠償車輛保管費285元、皮鞋損失150元及請人開車損失10元不屬于人身損失而是財產損失,不屬本案審理的范圍,李應當另案起訴。此外,事發時李穿的是舊皮鞋,150元至少可以買兩雙那樣的新皮鞋,李懇求賠償150元皮鞋損失過高。

6、李受傷極其稍微,于其身體并未造成嚴峻后果,不行能有多大的精神苦痛,其懇求賠償101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4

答辯人(被告):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原告):_______________

答辯內容:不同意賠償全部醫藥費,對診療及用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原告僅住院13天,并未進行手術治療,即花費近15000元的醫藥費,明顯屬于擴大損失,因此被告申請對原告產生的醫藥費進行診療及用藥合理性司法鑒定,只賠償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醫療終結時進行傷殘鑒定與傷殘等級有著親密的關系,被告同時申請對醫療終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

關于醫藥費以外的其他賠償項目,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及數額的',應由本案另一被告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關于傷殘賠償金:__________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發生當日入院時,影像診斷報告為“腰2椎體壓縮骨折并伴有12椎體發育畸形”,即僅有一個椎體壓縮骨折,診療時醫生明確說明原告因有老傷未愈,無需入院治療,回家靜養即可,原告也認可醫院說法,回家靜養。而在經過7日后即__________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療時,診斷結果已變為腰1-3椎體骨折,與發生交通事故當時的受傷狀況嚴峻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懷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又發生了其他擴大損失的事故,也就是說原告在回家靜養期間,可能二次摔傷,導致再次入院時診斷結果加重。由此,我們對傷殘鑒定的結論也持有異議,申請重新進行傷殘鑒定或補充鑒定,并對腰一、三椎體的壓縮性骨折的損害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綜上,原告的醫藥費產生過大,明顯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藥。且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存在舊傷未愈,在二次到同一醫院就診時,傷情明顯加重,被告認為肯定存在發生了擴大損失的事實。因此,被告申請進行用藥合理性司法鑒定、醫療終結時間司法鑒定及損害與交通事故間的因果關系鑒定,并依據該因果關系鑒定結論重新進行傷殘鑒定,只有這種鑒定結論才可以作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觀真實性的賠償依據。被告不應就原告未愈的舊傷及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再次發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擔當賠償責任。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5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現就原告知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看法: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狀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擔當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事故發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仍處于保險期內,并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為完全合法。依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說明規定,本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為救治原告墊付了16615.89元,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為救治答辯人,原告干脆向醫院交付押金為15500元,__________(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為原告墊付了1115.89元的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16615.89元干脆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知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懇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依據受害人

丟失勞動實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削減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誕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供應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根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__________元。

2、養分費:沒有醫院加強養分的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供應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懇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看法,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允、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__________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6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__________訴__________(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依據事實與法律,對__________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__________[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意忽視了__________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并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為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依據廣西_____司法鑒定中心[__________]痕鑒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看法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__________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晰地知道,__________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公路時為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__________[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視該重要的客觀事實。__________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__________[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__________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擔當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緣由不僅僅是因為__________的超速駕駛,__________在未確保平安通行的狀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緣由,雙方應擔當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鑒定看法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__________相撞時,__________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為12.09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據此充分表明,當__________發覺__________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實行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__________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假如__________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__________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通過,那么,公交車司機__________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開本次事故的發生。

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依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峻程度,分別擔當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__________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當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此,__________年1月28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__________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依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_____4年5月1日施行),并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參與,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后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為施春陽、唐文軍。并且,在基本領實沒有發生改變的狀況下,卻在前后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為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回避了__________違法騎行通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__________、__________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變更為由__________擔當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變更明顯難以自圓其說,也是沒有依據的,并干脆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于(第__________[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狀況,懇請法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采信,而是依據查明的事實精確認定本案__________應當對本案事故擔當同等的責任,或干脆采信__________年1月28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__________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_______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依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擔當50%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_______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著明顯及重大的過錯,__________在發覺__________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馬上實行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擔當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擔當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為,本案中,依據__________和__________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擔當50%的損失賠償責任,__________應自行擔當50%的損失。

三、__________主見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__________不合理部分的賠償懇求。詳述如下:

1、對__________主見的78467。40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__________主見的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__________主見的8730元養分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其次十四條之規定,養分費應嚴格依據受害人傷殘狀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看法確定,本案中,__________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須要進行的養分治療,或者須要為__________補充額外的養分,因此,__________的該主見無依據。

4、__________主見的5250元雇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__________元部分應予駁回。

__________主見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某__________元和支付楊某__________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某1250元,均為50元/天。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其次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須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__________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實力,因此,按__________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為65天,須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為3250元(50元/日。人_____65日)。

5、__________主見的誤工費損失13730。40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根據__________供應的__________小學出具的《證明》,__________的月均收入為1907元。另,_____7年12月19日為星期三,并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__________于該日上班途中的7點30分發生事故應為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__________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6、__________主見的其母親的誤工費15177.60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根據__________供應的廣西__________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表明其母親的請假是必需或必要的,特殊留意的是,在__________的非住院期間及傷殘鑒定后,均表明__________無醫療依靠,生活能夠自理,因此,__________母親自愿請事假導致的損失不能轉嫁給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擔當該部分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__________治療期間事實上已有特地的護理人員,假如__________母親請事假是作為陪護人員,那么該費用系重復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其次十一條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之規定,__________的本項懇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7、對__________主見的殘疾補償金24400元,無異議。

8、__________主見的配鏡費2273.20元不合理。該項費用表現為特別材料,__________自己注明為眼鏡費,明顯過高,應以一般的眼鏡市場價格作為確定依據,認定為500元為宜。

9、對__________主見的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修理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無異議。

10、__________主見其交通費損失303.6元不合理。對不合理的部分應予駁回。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其次十二條的規定,交通費應為__________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交通費的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__________供應的交通費票據中出租車票為160元,公交車票為66.60元,均未說明支出時詳細的時間、人數等,另外,交通工具選擇應以乘坐公共汽車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車,__________也未能證明其乘坐出租車的合理性。因此,__________的交通費應綜合認定為101元較為合適。

11、關于后續治療費的問題。依據__________供應的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關于__________交通事故傷殘程序評定看法書》[__________]法鑒字第416號結論為十級傷殘,即表明__________雖然頭部有部分缺損,形態異樣,但屬于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靠,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無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定要發生的費用,因此,答辯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續治療費的事實和依據。

通過上述分析,__________合理的損失應為110151.40元(醫療費78467.40元+養分費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護理費3250元+誤工費0元+殘疾補償金24400元+配鏡費500元+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修理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交通費101元)。根據雙方各擔當50%的賠償責任計算,答辯人應擔當55075.70元。

醫療期間,答辯人向廣西民族醫院支付40566。30元[見答辯人證據4],向醫大一附院支付了2萬元[見銀行支付憑證],共計支付60566.30元。

由于__________也應擔當事故損失50%的責任,因此答辯人因處理事故而支付的__________元痕跡檢驗費、_____元車輛檢測費、260元的車輛停車費等損失合計2460元[見答辯人證據5、6、7],__________應擔當50%即1230元。

綜上,答辯人還應賠償__________的損失為—673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6730.60元。

四、答辯人無須向__________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發生客觀上與__________的過錯具有干脆的因果關系,__________違章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公路,未下車推行,存在著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與過錯;另外,__________經治療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復,經傷殘鑒定僅為十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并不嚴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說明》(法釋[__________]7號)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峻后果,受害人懇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依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答辯人無須賠償__________精神撫慰金。因此,懇求法院駁回__________主見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的訴訟懇求。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答辯人:

_____年8月23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7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__________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懇求,原告知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不須要擔當任何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擔當依法判決。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領實

_____年10月25日06時40分,在滄州市運輸河區迎賓大道,答辯人__________駕駛寶來牌轎車(牌照號)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與對面王某駕駛的冀J一般貨車相撞......

[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看法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狀況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醫療費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2、誤工費依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依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根據實際削減的收入計算。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誤工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3、護理費依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酬勞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復原生活自理實力時止。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4、交通費依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交通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5、養分費依據受害人傷殘狀況參照醫療機構的看法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養分費不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6、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峻后果,受害人懇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復原名譽、消退影響、賠禮致歉;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依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說明》)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峻過錯,答辯人無過錯,不應擔當對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懇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8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現答辯人__________就被答辯人提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以下答辯看法:

一、由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擔當賠償責任的基礎是答辯人與本案被告__________之間存在的交強險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只在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的責任限額及保險責任范圍內,依保險條款進行賠付。

依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101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101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養分費等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被答辯人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認定,詳細如下所述:

1、殘疾賠償金。據答辯人調查,被答辯人家住寧強縣代家壩鎮崗夾溝村五村,農村戶口,家庭生活以務農為主。而且被答辯人不能供應有效證據證明其常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數額應按其居處地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因此,被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不應按城鎮戶籍標準計算,而應按農村戶籍標準計算。__________年陜西省農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級傷殘為115260元__________0%=11526元

2、護理費。答辯人同意根據護理27天賠償護理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支出的護理費金額,在此狀況下答辯人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費總額即為60元/天_____27天=1620元。

3、誤工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下稱說明)其次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根據實際削減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個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于被答辯人系農夫,沒有固定工資,被答辯人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證明。故,依據__________年陜西省行業年平均工資農、林、牧、漁業19514元。誤工費為19514/365_____27=1458元。

4、養分費。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其養分費的支出,也無醫院出具的醫囑證明其須要加強養分,故對該項訴訟懇求答辯人不同意賠償。

8、傷殘鑒定費。依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鑒定費不在交強險賠償的范圍內,而答辯人的全部賠償義務都是建立在交強險之上的,因此對傷殘鑒定費答辯人不同意進行賠償。該費用應認為是被答辯人的訴訟成本,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述,答辯人__________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賠償,但對明顯不合理的部分則不予賠償。

答辯人:

__________年七月二十二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9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看法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擔當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為被告人__________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擔當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依據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為擔當連帶責任。依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為原審被告出庭并判決擔當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于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規定,也與《廣東省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詳細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并非發生在__________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看法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__________是否離開案發覺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為被告人__________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依據法律規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優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擔當賠償責任。至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于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__________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依據《說明》其次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依據受害人丟失勞動實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__________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__________年5月15日頒布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根據2022年度的標準執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懇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療費根據《說明》第十九條的規定,答辯人供應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供應任何否定的證據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看法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的侵權行為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為基準。至于所謂參照當地護工勞務酬勞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狀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托付,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單方面托付就必定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對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躲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當然屬于有效憑據,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必需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行能全部都有票據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內容,一方面交強險并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須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相對于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數額畸高。

關于司法鑒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屬于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天經地義應當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晰,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當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損害”。“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懇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剛好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值權益,避開本案的過分拖延。

答辯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篇10

答辯人:

居處地:

答辯人因與原告__________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上海市××區人民法院業已受理并向答辯人送達了訴訟副本,現針對其《起訴狀》中的懇求及所敘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父親駕駛的牌號為__________的燃油助動車應為機動車;原告父親存有過錯,答辯人無任何過錯;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擔當責任。

(一)原告父親所駕燃油助動車不符合助動自行車技術要求,應為機動車。

依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助動自行車必需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

(一)汽油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事發時,原告父親所駕車輛時速高達29公里/小時,遠遠超過上述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的技術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動車的標準;另外,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發動機工作容積是否超過36立法厘米,事實不詳,懇求法院依法托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以進一步確定該車輛是否為非機動車。

(二)原告父親存在嚴峻過錯,應擔當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原告父親未戴頭盔超速行駛,且闖紅燈,存有嚴峻過錯。

事發時,原告父親未戴頭盔駕車,是本次慘劇發生的干脆緣由。車輛經過十字路口,駕車人本應減速行駛,原告父親不但未減速,還試圖高速通過,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緣由。另外,原告父親明明知道前方是紅燈,依舊駕車高速通過,放任事故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明顯存有有意,原告父親以上所作出的種種行為都存有嚴峻過錯,理應擔當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原告父親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不按規定路途駕駛。

依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需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

(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

(三)不準駕駛平安設備不全或者平安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

(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事發時,原告父親并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存有過錯,并且,原告父親擅自駕車駛入機動車道,交通平安意識淡薄,也是釀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緣由。

(三)答辯人遵守交通法規,無任何過錯,不應擔當任何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接著通行……”事發過程中,黃燈亮時,答辯人所駕車輛已越過停車線,正接著通行,這可以從答辯人所駕車輛內設置的攝像機所錄視頻予以確定,當然,法院也可以向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調取十字路口的監控錄像,以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同時,答辯人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有一輛大貨車在左轉彎處待轉,遮擋了答辯人的視線,原告父親這時從大貨車前方闖紅燈高速通過,讓答辯人始料未及,純屬意外,這才釀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發之后,答辯人馬上停車,實行必要處置措施,對原告父親進行主動施救。從答辯人以上一系列行為來看,答辯人在通過十字路口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

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根據下列方式擔當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擔當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擔當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實行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機動車,應由有過錯一方擔當責任,原告父親存在過錯,答辯人沒有過錯,原告父親應擔當責任。退一步說,即使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非機動車,但是原告父親違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規,未戴頭盔闖紅燈,高速行駛,而答辯人正常駕駛機動車,事發時,已實行必要處置措施,也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見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不實,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法庭應一并解決賠償問題。

(一)原告所主見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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