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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第一節環境行政糾紛一、環境行政復議二、環境行政訴訟:海淀行政訴訟(一)兩面關系說:是否有公權利的存在,應從國家行為尤其是從行政機關與直接相對人之間判斷,不及于與具體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二)三面關系說:公權利是否存在不能僅以具體行政行為兩方當事人判斷的范圍,應及于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德國行政法院法和日本行政訴訟法。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傳統理論:公法私法界限分明——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并不直接受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只有在直接相對人實施了具體行政行為許可的行為后才發生間接受害結果。利害關系人的損害并非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所致,應該起訴,其所受損害或不利益實際為相對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私法問題。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現代理論:公權力對于私人生活介入令對第三人遭受不利益有決定性影響;三面關系說可以對除去第三人不利益釜底抽薪?!苯雍蠊?,頒發許可應顧及鄰人利益。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三)我國的立場:老《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3月)第十二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第二節環境民事糾紛一、環境行政調解處理老《環境保護法》第41條: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一)概念:依照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監管部門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作出調解處理。(二)性質之爭:1.行政裁決2.行政調解: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1991年6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在《關于環保部門能否就污染賠償處理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環保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環保部門不能向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就原污染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全國人大法工委在1992年1月31日給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正確理解和執行《環境保護法》第41第2款的答復中進一步指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因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所作的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這是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不能以做出處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钡谑颅h境糾紛解決程序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三)法律效力:無強制約束力、無強制執行力。實踐做法:環保局僅作調解,不單方處理。調解協議的法律性質?條款的邏輯問題。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钡谑颅h境糾紛解決程序《人民調解法》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四)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非進入訴訟的必經程序、非最終程序。資源糾紛的行政處理新《環境保護法》刪除有關行政調解處理內容。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二、環境民事訴訟的特點:(一)訴訟時效三年(二)舉證責任導致和因果關系推定: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第4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端廴痉乐畏ā泛汀豆腆w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因果關系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關系二者之間關系: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3.因果關系推定運用的若干學說:(1)優勢證據說:因果關系存在的可能性超過50%(2)事實推定(蓋然性因果關系):如果如此行為,即無此結果(若非公式)。原告證明:污染物到達居住地、存在多數同樣損害。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3)疫學因果關系:原告證明:污染物在發病前發生排放;污染物濃度和病情成正相關;醫學上該污染物導致該疾病。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4)間接反證說:在直接反證的情況下,原告欲使法官認定要件事實A存在,需證明a、b、c三個事實,而被告提供的反證只要能夠達到使a、b、c陷于真偽不明狀態即可;而在間接反證的情況下,被告需證明d、e、f三項事實后,才能實現阻卻要件事實A被認定的效果。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在日本,首采“間接反證法”的是1971年9月新瀉地方裁判所作新瀉水俁病第一次訴訟的判決:判斷因果關系是否存在,通常只考慮如下幾個問題:(A)被害疾病之特性及其原因(病因)物質;(B)原因物質到達被害人或被害地的途徑(污染途徑);(C)加害企業原因物質之排放(從產生到排放的裝置)。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對上述(A)和(B)的事實,依據情況、證據的積聚,如果能夠就因果關系的科學關聯作出沒有矛盾的說明,就應當解釋為已經證明了法律因果關系的存在。如果上述(A)、(B)的舉證已經完成,就污染源的追尋而言,顯然已經到達了企業的門口,因此,毋寧說,如果企業方面不能證明自己的工廠與污染源無關,即應認為原告已經盡了法律上因果關系的證明,對(C)的存在作事實上的推定?!?/p>

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我國環境侵權訴訟難:起訴難、取證難、審理難、判決難、執行難起訴階段原告舉證責任訴訟階段原告舉證責任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公益訴訟條款:“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钡谑颅h境糾紛解決程序第三節環境自衛權一、定義:污染受害者,在不能通過正常的公力手段解決環境糾紛時,自行對加害人的設施造成適當損害以阻止環境污染繼續的權利。二、理論基礎:民法中的正當防衛權《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三、行使環境自衛權的前提條件:1.有污染正在進行2.污染的不利影響超過人的忍受限度3.排污者不聽勸阻4.窮盡公力救濟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四、行使環境自衛權的限制性要求:1.針對加害人的財產(設施),不得針對人身。2.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以阻止污染繼續為必要。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五、案例:1994年日本獨資企業承租原海陽市發城鎮西夏屋莊村村北原鎮辦農具、麻紡廠等廠房,經改造為和光金屬有限公司電鍍廠,于1995年投產。其工業廢水沿村灌溉渠道排放長達六年之久,污水的排放導致屋莊村土地及地下水2500多畝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人體健康。2000年5月和8月曾發生兩次大量的鹽酸泄漏。第十二章環境糾紛解決程序但是電鍍廠沒有做任何處理,只是用水沖洗硫酸。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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