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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行業標準集鎮滑坡崩塌泥石流勘查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發布I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國土資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93)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中國地質調查局武漢地質調查中心、中國地質調查局西安地質調查中心、中國地質調查局成都地質調查中心等。Ⅱ為規范和指導集鎮地質災害勘查工作的開展,制定本標準。隨著我國社會經濟迅速發展,集鎮建設規模和人口迅速趨勢。前期的地質調查成果不能完全滿足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和集鎮建設規劃的需求,亟需更為翔實的地質資料,尤其是更大比例尺更高精度的勘查資料。為此,特制定本標準,以統一集鎮地質災害勘查技術標準,為減災防災工作提供依據充分、安全可靠的地質資料。1集鎮滑坡崩塌泥石流勘查規范本標準規定了集鎮滑坡崩塌泥石流勘查的總則、設計編審、區域地質環境條件調查、斜坡勘查、隱患勘查、技術方法、分析與評價、質量檢查、資料整理和成果編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集鎮滑坡、崩塌、泥石流勘查。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規范DZ/T0220—2006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規范DZ/T0261—2014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調查規范(1:50000)3術語與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縣以下的多數區、鄉行政中心,具有一定商業服務和文教衛生等公共設施,并有相應腹地支持,習慣上均稱為集鎮。本標準指滑坡崩塌泥石流易發區內的集鎮,包括其建成區和規劃區。地質災害geologicalhazard不良地質作用引起人類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的損失。本標準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地質災害隱患geologicalhazardpotential潛在的地質災害點。通常指通過地面地質、地形和影響因素調查,初步推測可能會發生地質災害的地點或區段。復合型地質災害complexgeologicalhazard具有二種及其以上災種組合特征的地質災害。地質災害鏈geologicalhazardchain具有災種轉化特征的地質災害。包括山體滑坡災害—碎屑流災害一堰塞湖堵江災害一堰塞湖潰決災害等類型。24總則在充分了解集鎮周邊致災地質環境背景的基礎上,開展滑坡、崩塌、泥石流易發區的集鎮斜坡及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勘查,進行地質災害評價與區劃,為有效減輕突發性地質災害危害和保障集鎮安全發展提供基礎地質依據。4.2.1開展集鎮區域地質環境條件調查,查明區域致災地質環境背景、地質災害發育規律和重大隱患等,評估地震烈度VⅡ度及以上集鎮的區域地殼穩定性,評估發生復合型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鏈可能性等。4.2.2開展集鎮斜坡勘查,查明斜坡基本特征,進行穩定性分析及初步評價。4.2.3開展集鎮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勘查,查明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基本特征,進行穩定性分析及初步評價。4.2.4開展受集鎮不穩定斜坡和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威脅的人口和實物指標調查評估其危害程度和易損性。鎮有影響的流域溝谷。4.3.2重大地質災害隱患的勘查范圍,應包含整個地質災害隱患體及其影響區范圍。4.3.3區域地質環境條件核查(泥石流測繪)宜采用1:50000~1:10000的地形圖,進行地質測繪4.3.4集鎮斜玻勘查宜采用1:10000~1:2000的地形圖,進行地質測繪(修測)。4.3.5重大地質究害隱患(除泥石流之外)勘查宜采用1:5000~1:500的地形圖,進行地質測繪(正測)。4.3.6勘查范圍和工作精度,可依照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和地質災害復雜程度分類綜合確定。復雜程度高的勘查范圍宜適當擴大,且可對應比例尺區間下限。復雜程度低的勘查范圍可適當減小,且可對應比例尺區間上限。復雜程度中等的工作精度可在比例尺區間居中選擇。4.3.7地質災害復雜程度分類和地質災害復雜程度分類可按4.4的有關規定執行。4.4.1根據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巖土體結構、人類工程活動等,按表1將集鎮勘查區域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劃分為復雜、中等和簡單3種類型。3表1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分類表復雜極高山、高山,相對高差>500m,坡面坡度一般>25°的山地中山、低山,相對高差200~500m,坡面坡度一般>15°~丘陵緩坡,坡面坡度一般<15°0.1g大震級4.5<Ms≤6級或地震大震級Ms≤3級或地震加速度巖體;淤泥類土、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凍土等特殊類土層狀碳酸鹽巖體,層狀變質鎮人口大于5000人較強烈,集鎮化建設速度較快,線邊坡開挖量小,礦山開采活動人口小于1000人4.4.2根據地形地貌、巖土組成結構、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等,對(潛在)滑坡復雜程度進行劃分。符合下列3個條件或3個條件以上者為復雜,符合2個條件者為中等,符合1個條件或1個條件以下者 ——地貌單元超過2個,地形起伏變化大; 4.4.3根據陡崖高度、不利結構面等,對崩塌(危巖)復雜程度進行劃分。符合下列3個條件者為復雜,符合2個條件者為中等,符合1個條件或1個條件以下者為簡單:——高位及以上危巖; 4.4.4根據發育階段、暴發頻率、堆積物體積等,對泥石流復雜程度進行劃分。符合下列3個條件者為復雜,符合2個條件者為中等,符合1個條件或1個條件以下者為簡單:——旺盛期泥石流;——高頻及以上泥石流; ——具有明顯堵潰物源點的泥石流溝; 存在冰川湖、堰塞湖、滑坡崩塌形成堵溝潰決條件的泥石流溝應劃分為復雜等級。4.5.1接受主管部門或委托單位任務書,依據任務書和本標準編寫設計書。44.5.2按照批準后的設計書開展野外測繪、勘探和試驗等。4.5.3野外資料驗收,室內資料綜合分析和整理,編制圖件,編寫報告,成果審批。5設計編審5.1設計編寫5.1.1設計書應在詳細了解集鎮情況、充分收集相關資料和野外踏勘基礎上編寫。5.1.2技術方法選擇和工作量布置,應充分考慮勘查區復雜程度、以往研究程度、工作條件和現有技術水平等因素。5.1.3設計書一般包括下述基本內容:——前言,包括勘查依據、以往研究程度、執行技不標準、勘查范圍等——集鎮自然地理條件,包括位置與交通狀況、氣象、水文、社會經濟概況;——集鎮地質環境概況,包括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地震)、水文地質、地質災害、破壞地質環境的人類工程活動、復雜程度等;——集鎮解坡和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基本特征,包括形態特征、邊界條件、物質組成、近期變形特征、發育階段、影響因素及形成機制、破壞模式及危險性等;——工作內容和方法,工作部署和王作量;——進度計劃,各項勘查工作的時間安排;——保障措施,包括人員組織、儀器設備質量保證、客全保障等,——預期提交的成果——經費預算(含執行的定額標準);——主要附圖附表,包括工作布置圖(附勘探剖面圖及典型鉆孔等助探設計圖)、主要工作量一覽5.2設計審查5.2.1設計書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5.2.2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變更,應提出補充設計,并報主管部門批準。6區域地質環境條件調查6.1一般規定已開展過1:100000和1:50000縣市地質災害調查和區劃的集鎮,進行區域地質環境條件調查。未開展上述工作的集鎮,宜按照DZ/T0261—2014的要求開展調查工作。6.1.1調查應依據前人區域地質調查和地質災害調查成果,了解區域水文、河流和斜坡演化、地質構造(活動構造)、易滑地層、致災斜坡結構等地質環境背景條件,了解歷史性重大地質災害的發育特征及誘發因素。6.1.2調查應分析區域地質災害分布及發育規律,評估發生威脅集鎮的山洪、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潛在不穩定斜坡、復合型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鏈致災的可能性,并圈定影響區范圍。6.2測繪要求6.2.1位于大江大河沿岸的集鎮,調查范圍應包含干流上游、下游和對岸可能發生地質災害鏈的影響范圍。56.2.2調查范圍周邊可進行適當擴展以保持圖件的完整或美觀。6.2.3調查宜采用航空影像調查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法。6.2.4實地調查宜在充分分析和利用前人成果基礎上進行選線和選點的重點核查。6.2.5觀測點和觀測線路的布置應目的明確,且應具有控制性和代表性。6.2.6觀測點和觀測線路的密度不宜強求均勻分布,但應滿足核查重點內容和分析評估的要求,6.2.7調查前宜實測區域代表性地質剖面。6.2.8測繪相關的具體內容可參照有關規定執行。7.1一般規定7.1.1應在網格控制的基礎上,通過測繪和勘探,查明集鎮斜坡(含高切坡和高填方)的地質結構和影響穩定性的相關因素,對斜坡穩定性進行評估和評價。7.1.2集鎮斜坡若存在失穩可能性,應查明可能致災范圍及潛在損失,比選推薦工程治理、搬遷避讓、監測預警和不需治理等類別,進行初步投資估7.2.1測繪范圍應包括完整斜坡及可能發生地質災害鏈的影響范圍。7.2.2測繪宜采用航空影像與實地測繪相結合的方法。7.2.3集鎮斜坡實地測繪一般包括下述內容: ——地質災害發育狀況; 土體的密實程度和年代成因,不同時期的接觸狀況,基巖面的形態和坡度等——巖石風化和完整程度; ——巖(土)體物理力學性質; ——地表水對坡腳的沖刷情況、坡面植被和風化情況等;——巖溶發育情況;——礦產開采及采空區情況。7.2.4觀測路線間距不宜大于圖上的2cm,觀測點數不宜少于10點/圖上的100cm2。7.2.5測繪最小填圖單元尺寸和各種地質界線允許誤差宜為圖上的2mm,對于具有重要意義、在圖上7.2.6測繪應實測代表性專門工程地質剖面1條~3條,測繪主剖面宜與勘探主剖面重合,剖面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剖面線宜沿斜坡坡向布置,起始點應包括地形最高點和最低點。7.3.1集鎮斜坡勘探應在測繪完成后開展。勘探方法以鉆探為主,可結合物探和山地工程等。7.3.2對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存在大型地質災害隱患的斜坡,可布置多條勘探線,勘探線間距宜為500m~1000m。對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可能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斜坡,應至少布置一條代表性勘探線。對地質環境條件簡單、無地質災害隱患的67.3.3每條勘探線應布置3個~5個勘探點,代表性勘探線的工程量和點位布設應滿足主剖面圖繪制、試驗及穩定性評價要求。7.3.4斜坡勘探至少應有一個控制性鉆孔,控制底部潛在滑動帶(面),并穿過5m~8m。7.3.5斜坡勘探一般性鉆孔深度應穿過底部潛在滑動帶(面)以下3m~5m。7.3.6土體斜坡應對每一個主要土層或軟弱夾層采取試樣,每層試樣不宜少于3個。7.3.7巖質斜坡應對每一個軟弱夾層(可能滑動帶)采取試樣,每層試樣不宜少于3個。8隱患勘查8.1一般規定8.1.1在區域調查和斜坡勘查的基礎上,定性評價為欠穩定(不穩定)且危害程度較大的已有(潛在)地質災害隱患,應進行重點勘查或測繪。8.1.2查明集鎮范圍內重點隱患的分布、規模、物質組成、結構特征、地下水存在狀態與活動方式、影響和誘發因素、形成機制和變形破壞機理等;進行原位試驗或室內試驗;初步評價或評估地質災害隱患的穩定性和危害性。8.1.3查明集鎮重點隱患可能致災范圍內的主要人口和實物指標,進行防治措施分類,比選確定工程治理、搬遷避讓、監測預警和不需治理等類別,進行初步投資估算,提出防治方案建議。8.1.4測繪應采用全面查勘法。宜采用航空影像和實地測繪相結合的方法。8.1.5測繪最小填圖單元尺寸和各種地質界線允許誤差宜為圖上的2mm,對于具有重要意義、在圖上不足2mm者,可擴大比例尺表示,并標注實際數據。8.1.6觀測點的間距宜為圖面上的2cm。8.1.7隱患勘查的主勘探線可與集鎮斜坡主勘探線重合,二者勘探點可相互利用。8.2滑坡勘查8.2.1勘查范圍應包括滑坡體及其鄰區,后部包括滑坡后壁以上一定范圍的穩定斜坡或匯水洼地,前部應包括剪出口以下的穩定地段,兩側應達到滑體以外的影響范圍或鄰近溝谷,涉水滑坡尚應達到河(庫)主流線(溝心)或對岸,一般控制在滑坡邊界外50m~100m。且應包含可能造成地質災害鏈的影響范圍。8.2.2滑坡測繪一般包括下述內容:——形態特征及邊界條件;——地質結構及特征:——水文地質條件;——變形破壞特征;——誘發因素(如庫水位變動、降雨、沖蝕、人工作用等);——預測(地質災害鏈)致災范圍和影響范圍,涉水滑坡應重視涌浪及對航道的危害——影響范圍內的人口及實物指標、危害對象的特性以及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8.2.3滑坡勘探方法應以鉆探、井探、槽探為主,大型以上滑坡可結合洞探和物探等方法。8.2.4滑坡勘探工作量布置,宜采用一縱一橫2條勘探線,每條勘探線宜布置3個~5個勘探點。8.2.5鉆孔深度應穿過底部滑帶深入穩定地層3m~5m,且應滿足滑坡穩定性評價的需要。單體滑坡的潛在滑帶和滑體試樣分別不宜少于6組,滑帶試樣宜在探井或探槽中采取原狀試樣。8.3崩塌(危巖)勘查8.3.1測繪范圍應包括危巖帶及其影響地段。縱向向上應至少達到坡頂卸荷帶之外50m~100m,向7下應至少到達危巖崩塌堆積區及影響區外50m~100m,橫向可向兩側延伸至影響范圍。8.3.2危巖體勘查宜以專門工程地質測繪和剖面測繪相結合。對通過專門工程地質測繪判斷為穩定的崩塌體,可不進行勘探。8.3.3崩塌體(危巖體)測繪地形圖宜采用1:2000~1:500,實測剖面圖宜采用1:1000~1:100。8.3.4崩塌體(危巖體)測繪一般包括下述內容:——位置、形態及規模等特征;——地質條件、結構及特征;——水文地質條件;——變形破壞特征;——影響或誘發因素;——可能的運移路徑,評估高速遠程運動可能與危害; (地質災害鏈)致災范圍及危害預測: 影響范圍內的人口及實物指標、危害對象的特性以及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8.3.5崩塌體勘探宜以物探、井探、槽探為主,大型以上崩塌可結合鉆探等。8.3.6崩塌體勘探線宜采用一縱一橫2條勘探線,每條勘探線宜布置2個~3個勘探點。鉆孔深度和試樣同8.2.5的規定。8.4泥石流勘查8.4.1測繪范圍應包含可能發生泥石流的溝谷流域和可能的地質災害鏈影響范圍。8.4.2測繪之前應了解歷史上山洪泥石流的發生時間、次數、持續過程、性質特點、成因及防治現狀;了解發生山洪泥石流前的降雨時間、雨量大小和暴雨強度、地震、水體潰決、冰雪融化等誘發因素;了解每次災害危害的對象,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情況。8.4.3泥石流測繪一般包括下述內容:——根據地形特征和堆積物的分布位置,劃分山洪泥石流的物源區、流通區和堆積區; 固體物質、水文地質、人類活動、冰川活動等; 流域內的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分布及影響,泥石流歷史侵蝕的部位、方式、范圍和強度,淤埋的部位、規模、范圍和速率,淤堵主河的原因、部位、斷流和潰決情況,以及出現堰塞湖對上游的淹沒情況、潰決洪水對下游的水毀災害等; 物源區的水源類型、匯水區面積、流量及搬運能力等,巖體風化破碎、斜坡地質結構及坡角、性質和穩定性等,泥石流固體物質(潛在)來源的滑坡、崩塌、巖堆、棄渣等松散堆積層的分布、體 流通區的溝谷的縱橫坡度及其變化點、溝床變遷及沖淤變化、跌水及急灣等地形特征,兩側斜坡坡度、松散物質分布、坡體穩定狀況及已向泥石流供給固體物質的滑塌范圍和變化狀況等,泥石流流動痕跡、已有的泥石流殘體特征、過流斷面規模等; 堆積區堆積扇的分布、形態、厚度、規模、坡度、物質組成、新老扇的組合及與主河的關系,堆積物的性質、組成成分和堆積旋回的結構、次數、厚度,一般粒徑和最大粒徑的分布規律、堆積歷史,溢出的地下水水質和流量、地面溝道位置和變遷、沖淤情況,估算泥石流前峰端與前方建筑物的距離等; 泥石流可能影響范圍內的人口和主要實物指標、危害對象的特性及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8.4.4泥石流物源區和流通區測繪宜采用1:10000~1:2000,堆積區宜采用1:2000~1:500;縱剖面圖宜采用1:10000~1:500;橫剖面宜采用1:2000~1:500。8.4.5泥石流流域內若存在危害較大的(潛在)滑坡和崩塌,應參照8.2和8.3的有關規定進行勘查。89技術方法9.1一般規定9.1.1集鎮地質災害勘查宜采用遙感、測繪、鉆探、物探、山地工程和試驗測試等多種技術方法相結合的方式。9.1.2鼓勵多種形式新技術和新方法的應用,如無人機航攝、三維激光掃描、風險評價和管理等。9.1.3技術方法等具體內容宜參照DZ/T0218—2006和DZ/T0220—2006的相關規定執行。9.2資料收集9.2.1集鎮有關社會、經濟資料和工程建設勘察資料。9.2.2與地質災害形成相關的誘發因素資料,地質災害現狀與防治資料。9.3遙感9.3.1遙感范圍宜略大于勘查范圍,比例尺不宜小于1:10000。9.3.2集鎮斜坡和重大隱患勘查遙感信息源可采用無人機航攝數據,區域核查可采用高分辨率衛星或航空數據。9.4測量測繪9.4.1測量包括控制測量、地形圖測量、剖面測量、勘探點及重要地質點測量。測量范圍應略大于測繪范圍,比例尺與測繪精度一致。9.4.2測繪應充分利用勘查區已有、能滿足精度的地形圖。9.4.3測繪宜采用統一格式記錄和素描,觀測點布置應滿足最佳測繪效果,對于重要地質現象應有足夠的觀測點控制。9.5物探9.5.1物探應結合測繪成果在實施勘探前進行。9.5.2物探探測深度應大于地質災害體厚度、裂縫深度、控制性軟弱夾層深度和鉆孔深度等。9.6山地工程9.6.1探井和探槽宜布置在滑坡崩塌厚度較薄的部位。9.6.2探槽深度不應超過3m。探井深度應穿過底層滑帶且不宜超過15m。9.7.1在鉆探之前應編制鉆孔設計書。9.7.2鉆孔驗收后,對不需保留的鉆孔宜進行封孔處理。野外驗收前,宜保留各孔巖芯。9.8測試和試驗9.8.1滑體土、滑帶土測試宜提供滿足穩定性評價的物理和力學參數。9.8.2危巖、崩塌及其母巖、基座,宜采樣作物理性質、抗壓強度及變形試驗等。9.8.3泥石流宜進行固體物質含量、顆粒分析、泥石流體稠度等現場試驗。910分析與評價10.1一般規定10.1.1穩定性分析與評價(評估)應在已有勘查資料基礎上進行。10.1.2定量或定性判斷集鎮斜坡和重大地質災害隱患的穩定性,且評估其易損性和危害程度。10.1.3評價方法等具體內容宜參照DZ/T0218—2006和DZ/T0220—2006的相關規定執行。10.2斜坡10.2.1通過測繪和勘探,應將集鎮斜坡發展趨勢進一步歸類為滑坡、崩塌、泥石流或變形體等災種。10.2.2斜坡穩定性評價以定性分析評估為主。對存在失穩可能性的集鎮斜坡,宜參照10.3的有關規定進行定量評價。10.3滑坡體10.3.1滑坡穩定性評價應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地質剖面進行計算,計算在不同工況下的穩定系數和評價穩定狀態。10.3.2對每條縱勘探線和每個可能的滑面均應進行滑玻穩定性評價。10.3.3滑坡穩定性計算采用的工況條件,可分為現狀工況和降雨工況,降雨過程可采用汛期重現期10年(20年和50年)一遇5日暴雨。在地震基本烈度度及以上的集鎮,應考慮地震工況。涉水滑坡尚應考慮水庫(溫河)水位變動工況10.3.4當滑坡體內地下水已形成統一水面時,穩定性計算算計人浮托力和動水壓力。對看后緣裂縫的巖質斜坡,穩定性計算宜考慮后緣裂縫的靜水壓力。10.3.5滑坡穩定性計算宜采用不同的計算公式進行校核,綜合評定穩定系數。當不同地質剖面用同一公式計算得出不同的穩定系數時,宜取其最小值;當同一地質剖面采用不同公式計算得出不同的穩定系數時,宜取其平均值。10.4崩塌體(危者體)10.4.1危巖體穩定性評價宜以定性評估為主,應考慮暴雨時后部陡傾切割裂黛的靜水壓力和下部緩傾軟墊面的地下水揚壓辦10.4.2傾倒式崩塌的穩定性評價宜按照抗傾覆模型進行,并以危巖體外部臨空面與下部軟墊面交點作為作用支點。當抗傾覆穩定系數13或下墊面傾角小于20°%應進行抗滑穩定性計算。10.4.3多組外傾結構面分離切割形成的崩滑型危巖體,應按結構面和臨空面進行三維空間組合定性評價,當滑移矢量外傾時,即可判斷為危巖體。10.4.4形狀突出、后緣切割面已形成、雖未分離貫通但連通率大于50%的地質體,應作為墜落式危10.4.5危巖體穩定狀態應按照DZ/T0218—2006中表13的規定確定。10.5泥石流10.5.1評價流域內固體物質的穩定性及動儲量。評估泥石流可能威脅范圍。10.5.2評估可能誘發泥石流的水動力類型,包括暴雨特征、冰雪融化特征、堤壩或水庫的分布及可能潰決的水體體積等。10.5.3評估泥石流在運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堵塞情況及對堵塞潰決后擴大的威脅范圍。10.5.5評估已有的泥石流防治措施現狀及存在的問題。10.6復合型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鏈10.6.1對于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的溝谷型集鎮,應評價復合型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鏈可能性。10.6.2對于溝源山坡存在區域性斷裂、巖體軟硬相間的集鎮,應評估滑坡、崩塌(危巖)失穩后轉化為高速遠程碎屑流的可能性。10.6.3當溝源山坡存在大型潛在滑坡、崩塌,且坡角大于60°時,應判定為存在高速遠程碎屑流可能性。10.6.4對于溝源和溝谷存在大量松散體的集鎮,應進行泥石流機理的研究,評估極端暴雨條件下由于斜坡滑坡失穩堵塞溝谷形成的堰塞塘潰決后加劇泥石流流量的可能性。每一個可能造成風險的地質災害隱患應調查其威脅對象,評估其易損性和危害程度。危害程度評價分級可按表2確定。表2危害程度評價分級表級別I特大級(特重)Ⅱ重大級(重)Ⅲ較大級(中)一般級(輕)注:威脅人數或威脅財產二者只需其一達到標準即可判定相應的級別。10.8.1集鎮地質災害評價與區劃的內容宜包括地質災害易發性評價與區劃、危險性評價與區劃和風險評估與區劃。10.8.2集鎮地質災害評價與區劃可采用數字高程模型、遙感和野外調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11質量檢查質量檢查宜包括下述內容:——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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