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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行業標準代替DZ/T0208—2002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發布I前言 Ⅲ1范圍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勘查目的及勘查階段 13.1勘查目的 13.2勘查階段 24勘查工作程度 24.1勘查控制基本要求 24.2普查階段要求 44.3詳查階段要求 64.4勘探階段要求 84.5供礦山設計開采的小型和復雜礦床的勘查程度要求 5綠色勘查要求 5.1基本要求 5.2勘查設計 5.3勘查施工 5.4環境恢復治理與驗收 6勘查工作及其質量 6.1勘查測量 6.2地質填圖 6.3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 6.4物探工作 6.5探礦工程 6.6巖礦鑒定取樣、制樣與鑒定 6.7重砂(化學)分析樣品的采取、淘洗(制備)、鑒定(測試) 6.8原始資料保存、編錄、綜合整理和報告編寫 7可行性評價 7.1基本要求 7.2概略研究 7.3預可行性研究 7.4可行性研究 8資源儲量估算 8.1礦床工業指標 8.2資源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8.3儲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Ⅱ8.4資源儲量類型確定 8.5資源儲量估算結果 附錄A(資料性附錄)金屬砂礦類礦床勘查類型劃分及參考基本勘查工程間距 附錄B(資料性附錄)砂礦成因類型和形態類型 23附錄C(資料性附錄)金屬砂礦類礦床資源量規模劃分標準 25附錄D(資料性附錄)金屬砂礦類礦床各勘查階段探求資源量及其比例的參考要求 附錄E(資料性附錄)金屬砂礦類礦床松散碎屑物粒度分析的分級標準 附錄F(規范性附錄)金屬砂礦類礦床重砂礦物分離質量要求 附錄G(資料性附錄)金屬砂礦類礦床一般工業指標 29附錄H(資料性附錄)金屬砂礦類礦床特高品位確定標準 31附錄I(資料性附錄)資源量和儲量類型及其轉換關系 參考文獻 Ⅲ本標準按照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DZ/T0208—2002《砂礦(金屬礦產)地質勘查規范》。與DZ/T0208—2002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將勘查的目的任務修改為勘查目的及勘查階段(見3,2002年版的3),按GB/T13908取消了預查階段(見3.2.1,2002年版的3.1),修改了各階段目的任務的內涵(見3.2.2,2002年版的3.3~3.5);——將勘查研究程度與勘查控制程度合并為勘查工作程度(見4,2002年版的4和5),增加了綠色勘查要求(見5),刪除了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及類型條件(2002年版的8);——增加了影響勘查類型確定主要地質因素的厚度(見4.1.2.3,2002年版的5.1.2)、類型系數(見4.1.2.3和附錄A,2002年版的附錄G)、勘查深度(見4.1.5);詳查、勘探探求的資源量分布及比例要求(見4.3.6和4.4.6),詳查最終、普查最終控制研究程度要求(見4.5);——修改了勘查測量的內涵(見6.1,2002年版的6.1)、地質填圖的內涵(見6.2,2002年版的6.2);——增加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見6.3,2002年版的6.2.3),目標礦物和共生重礦 物粒度分析樣品采取(見6.5.3c)3),2002年版的6.4.2c]],淘洗系數大于1.02時的處理方法(見6.7.2.1d),2002年版的6.5.2.4],仲裁分析的內涵(見6.7.3.3c)和6.7.4.2c]],原始資料保存和報告編寫要求的內涵(見6.8,2002年版的6.8);——取消了重砂分析、化學分析資質的要求[見6.7.1.2,2002年版的6.5.3.1和6.5.4.3b]],淘洗必須在現場進行的要求(見6.7.2.1,2002年版的6.5.2.1);——按GB/T13908修改了重砂(化學)分析外檢合格率的要求[見6.7.3.3和6.7.4.2,2002年版的6.5.3.4b)和6.5.4.3b)];——按GB/T13908修改了可行性評價的內涵(見7,2002年版的7);——增加了資源量估算的基本要求(見8.2),儲量估算的基本要求(見8.3),資源儲量類型確定(見8.4),資源儲量估算結果(見8.5),修改了資源儲量估算的內涵(見8,2002年版的9);——刪除了2002年版的附錄A、附錄B、附錄D、附錄E和附錄F;——增加了濱海階地沉積、濱海風化殘坡積、濱海淺水沉積砂礦的參考基本勘查工程間距(見附錄A,2002年版的附錄G)和形態類型(見附錄B,2002年版的附錄L)及一般工業指標參考值(見附錄G,2002年版的附錄J);——增加了砂礦床各勘查階段探求的資源量及其比例的參考要求(見附錄D);——增加了資源量和儲量類型及其轉換關系(見附錄I)。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自然資源與國土空間規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93)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黑龍江省礦產儲量評審中心、黑龍江省有色金屬地質勘查研究總院。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1礦產地質勘查規范金屬砂礦類目的及勘查階段、勘查工作程度、綠色勘查要求、勘查工作及其質量、可行性評價、資源儲量估算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金屬砂礦類礦產各勘查階段的地質勘查及其成果評價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12719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GB/T13908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17766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8314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規范GB/T18341地質礦產勘查測量規范GB/T25283礦產資源綜合勘查評價規范GB/T33444固體礦產勘查工作規范DZ/T0033固體礦產地質勘查報告編寫規范DZ/T0078固體礦產勘查原始地質編錄規程DZ/T0079固體礦產勘查地質資料綜合整理綜合研究技術要求DZ/T0130(所有部分)地質礦產實驗室測試質量管理規范DZ0141地質勘查坑探規程DZ/T0153物化探工程測量規范DZ/T0227地質巖心鉆探規程DZ/T0275(所有部分)巖礦鑒定技術規范DZ/T0336固體礦產勘查概略研究規范DZ/T0338(所有部分)固體礦產資源量估算規程DZ/T0339礦床工業指標論證技術要求DZ/T0340礦產勘查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試驗研究程度要求DZ/T0342礦坑涌水量預測計算規程3勘查目的及勘查階段3.1勘查目的發現和評價可供進一步勘查或開采的砂礦床(層),為勘查或開發決策提供相關地質信息,最終為礦山建設設計提供必需的地質資料,以降低礦床勘查開發的投資風險,獲得合理的經濟效益。23.2勘查階段3.2.1勘查階段劃分金屬砂礦類礦產勘查工作,按GB/T13908、GB/T17766劃分為普查、詳查和勘探三個階段。一般應按三個階段循序漸進地進行。合并或者跨階段提交勘查成果時,也宜參照各勘查階段要求分步實施。3.2.2各階段的目的任務3.2.2.1普查階段在區域地質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有效的勘查手段,尋找、檢查、驗證、追索砂礦化線索,發現砂礦(化)層,并通過稀疏取樣工程控制和測試、試驗研究,初步查明砂礦層(床)地質特征以及礦砂選冶技術性能,初步了解開采技術條件。開展概略研究,估算推斷資源量,做出是否有必要轉入詳查的評價,并提出可供詳查的范圍。3.2.2.2詳查階段在普查的基礎上,通過有效的勘查手段、系統取樣工程控制和測試、試驗研究,基本查明砂礦層地質特征、礦砂選冶技術性能以及開采技術條件,為礦區規劃、勘探區確定等提供地質依據。開展概略研究,估算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做出是否有必要轉入勘探的評價,并提出可供勘探的范圍;也可開展預可行性研究,估算可信儲量。3.2.2.3勘探階段在詳查的基礎上,通過有效的勘查手段、加密取樣工程控制和測試、深入試驗研究,詳細查明砂礦層地質特征、礦砂選冶技術性能以及開采技術條件;為礦山建設設計確定礦山生產規模、產品方案、開采方式、開拓方案、礦砂選冶工藝,以及礦山總體布置等提供必需的地質資料。開展概略研究,估算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探明資源量,也可開展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估算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4勘查工作程度4.1勘查控制基本要求4.1.1資料收集各勘查階段均應全面收集區域地質資料,特別是工作區及周邊的地質、礦產、物探、遙感、重砂、探礦工程、取樣測試、試驗研究資料、最新研究成果等,并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加以利用。4.1.2勘查類型4.1.2.1應以主要砂礦層(未來礦山主要開采對象的一個或多個砂礦層)的特征確定勘查類型。將資源量(一般為目標礦物,必要時考慮共生重礦物)從大到小累計超過勘查區總資源量60%的一個或多個砂礦層確定為主要砂礦層。4.1.2.2普查階段砂礦層基本特征尚未查清,難以確定勘查類型,但可與同類礦床類比,初步確定勘查類型;詳查階段應根據主要地質因素確定勘查類型;勘探階段應根據影響勘查類型主要地質因素的變化情況驗證勘查類型確定的合理性。34.1.2.3根據主要砂礦層的長度延展規模、形態復雜程度、寬度穩定程度、目標礦物分布穩定程度五個主要地質影響因素及其類型系數,將勘查類型劃分為三種類型。具體如下:a)I類型(簡單類型,類型系數之和為2.5~3.0)、Ⅱ類型(中等類型,類型系數之和為1.7~2.4)、Ⅲ類型(復雜類型,類型系數之和為1.0~1.6)。b)鑒于地質因素的復雜性,允許有過渡類型存在。比I類型復雜,比Ⅱ類型簡單的勘查類型為I-Ⅱ類型(簡單一中等類型);比Ⅱ類型復雜,比Ⅲ類型簡單的勘查類型為Ⅱ一Ⅲ類型(中等一復雜類型)。c)根據五個主要地質因素對勘查類型劃分影響的差異性,分別賦予了類型系數的量化值,長度延展規模比較重要,其類型系數值占30%;厚度穩定程度相對次要,其類型系數值占10%;其他三個影響因素中等,其類型系數值各占20%。勘查類型劃分及類型系數參見附錄A。4.1.2.4確定勘查類型時,應根據各主要砂礦層的地質特征分別確定其勘查類型。根據主要砂礦層的特征和賦存不同地貌單元砂礦層相互關系確定勘查類型。當主要砂礦層的勘查類型不同時,應綜合考慮各主要砂礦層和礦床整體控制研究程度的要求,合理確定勘查類型。對于長度延展規模巨大且不同地段勘查難易程度相差較大時,可分段確定勘查類型。4.1.2.5原則上,主要砂礦層已確定勘查類型(Ⅲ類型除外),應能以相應勘查類型的基本勘查工程間距連續布置三條及以上勘查線且每條線上有連續兩個以上工程見礦。4.1.3勘查工程間距4.1.3.1勘查時,應根據已確定的勘查類型合理確定基本勘查工程間距。探求控制資源量的參考基本勘查工程間距參見附錄A。4.1.3.2探求推斷、探明資源量的勘查工程間距,一般分別在基本勘查工程間距的基礎上放稀或加密1倍,但不限于1倍,以滿足相應勘查階段控制程度要求為準則。實際勘查過程中,普查階段的勘查工程間距應盡可能兼顧與后續勘查工程部署合理銜接;勘探階段應通過類比法、地質統計學分析法、工程驗證法等方法,論證基本勘查工程間距的合理性,并視情況進行調整。4.1.3.3當砂礦層特征變化很大時(形態很不規則,寬度很不穩定,底板極不平坦,連續性差),基本勘查工程間距應適應其變化,以深入研究成礦控礦規律,指導深部勘查。4.1.4勘查工程部署4.1.4.1勘查工作應遵循由表及里、由疏到密、由淺入深、由已知到未知的原則。砂礦勘查工程的部署應充分考慮砂礦床成因,并結合砂礦層形態特點。砂礦成因類型和形態類型參見附錄B。4.1.4.2在合理確定勘查類型和基本勘查工程間距的基礎上,根據砂礦層地質特征和礦山建設的需要、勘查工程。可視具體情況調整局部勘查工程間距,加強主要砂礦層局部(如主要砂礦層形態變化較大的地段)和次要砂礦層的控制。4.1.4.3砂礦勘查工程一般以砂鉆為主,淺表工程(探槽、淺井)、井探及其他環保、有效的指導、優化探礦工程的布置和施工。具體要求如下:a)勘查工程應垂直砂礦層走向或物質來源方向,布置在勘查線上。b)呈面狀分布的、砂礦層形態很復雜的、寬度和厚度很不穩定的,應按勘查網部署勘查工程。c)在詳查或勘探階段,應選擇有代表性地段施工淺井或大口徑鉆探(325mm),用以驗證砂鉆取樣品位質量和采集相關技術樣品(資源量規模為大型礦床的不少于四個,中型礦床不少于三個,小型礦床不少于兩個)。資源量規模劃分標準參見附錄C。44.1.4.4一般情況下,普查階段用稀疏的取樣工程進行控制;詳查階段用系統的(一定的且有規律的勘查工程間距)取樣工程控制;勘探階段應在詳查系統控制的基礎上,合理地加密控制。4.1.4.5勘查時,應注意控制主要砂礦層的總體分布范圍和賦存于不同地貌單元砂礦層的相互關系。對主要砂礦層的邊界應用工程控制;對其寬度可適當加密控制;對砂礦層的底板起伏變化較大的地段,無礦地段,夾層,以及破壞砂礦層及影響開采的泥沙層、流沙層、陷落區、老窿、巖溶體等的規模、產狀應有工程控制;對可隨主要砂礦層同時開采的小砂礦層應適當控制。4.1.5勘查深度4.1.5.1礦產勘查工作應科學合理地確定勘查深度,深部有礦化潛力時,勘查深度可適當加深。4.1.5.2具備類比條件的,可通過類比確定勘查深度;不具備類比條件的,通過論證確定勘查深度。勘查深部砂礦層應適當加強開采技術條件研究。4.1.6綜合勘查、綜合評價4.1.6.1各勘查階段均應對礦床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具體要求按GB/T25283執行。4.1.6.2對于資源量規模達到中型及以上的共生重礦物,詳查階段應與目標礦物統籌考慮,必要時可適當加密工程進行控制,使其達到詳查程度要求;勘探階段視具體情況確定;對資源量規模為小型的共生重礦物,可隨目標礦物進行控制。不同勘查階段要進行相應的評價。4.1.6.3伴生重礦物一般隨目標礦物進行控制。對達到綜合評價參考指標且在當前技術經濟條件下能夠回收利用的伴生重礦物,應研究提出綜合回收利用方案;對雖未達到綜合評價參考指標或未列入綜合評價參考指標,但可在礦砂選冶過程中單獨出產品,或可在某一產品中富集達到計價標準的伴生重礦物,應研究提出綜合回收利用途徑。對上述兩種情況要分別進行相應的評價。4.1.7放射性檢查勘查過程中應進行放射性檢查,存在放射性異常時應按要求采樣測試。當砂礦層、覆蓋層、夾層、近礦圍巖中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允許限值又不能被回收利用,可能影響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且無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時,不宜轉入后續工作。4.2普查階段要求4.2.1成礦地質條件在基礎地質研究基礎上,通過比例尺1:25000~1:10000的勘查區基巖地質、地貌及第四紀地質填圖(一般為簡測圖)、遙感解譯、露頭檢查,結合稀疏工程揭露,研究成礦地質規律,與已知礦床對比,探討礦床成因,總結找礦標志。具體要求如下:a)初步查明勘查區的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化地質體特征。b)初步查明勘查區的基巖地質、地貌和第四紀地質特征,并初步劃分地貌單元。c)初步查明勘查區的松散沉(堆)積層的層序、時代、厚度、產狀、礦化標志層、空間分布及沉積環境。d)初步查明勘查區的新構造活動及其與砂礦的關系。4.2.2砂礦層特征通過砂礦(化)點檢查,1:1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物探、自然重砂剖面測量或局部面積性測量,對發現的礦化線索逐一進行檢查、驗證、追索和評價,對發現的砂礦層,特別是主要砂礦層,應用取樣工程稀疏控制,通過初步控制研究,對砂礦層的連續性做出合理推測。具體要求如下:5a)初步查明砂礦層的內部結構、形態、數量、規模、產狀及其變化情況。b)初步查明砂礦層的連續性、富集層位、對比標志層、總體分布范圍。c)初步查明砂礦層類型及其各類型的空間分布。根據膠結程度,砂礦層分為膠結型、半膠結型和松散型;根據凍結程度,砂礦層分為凍結型和非凍結型;測定砂礦層的含泥率、巨礫率、體積質量(體重)、松散系數。d)初步查明砂礦層的覆蓋層和夾層及近礦圍巖的巖性、規模、產狀特征,無礦地段特征,底板起伏變化特征及其分布情況。4.2.3礦砂特征通過稀疏工程的取樣鑒定、測試、分析,與同類礦床類比,初步查明礦砂的礦物組成;初步查明礦砂中目標礦物和共伴生重礦物的化學成分、種類、含量、形態、表面特征、粒度組成及其配分比例、賦存狀態、變化情況和分布規律;初步查明礦砂中有害組分的化學成分、種類、含量及其分布情況。貴金屬應測定成色,必要時劃分品級。4.2.4礦砂選冶技術性能在礦砂工藝礦物學研究基礎上,對于易選礦砂可類比;對于較易選礦砂一般進行類比研究,必要時進行可選性試驗;對于新類型礦砂或難選礦砂一般進行可選性試驗,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初步查明礦砂的選冶技術性能。具體要求按DZ/T0340執行。4.2.5礦床開采技術條件4.2.5.1水文地質收集區域和勘查區的水文地質資料,初步了解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和勘查區所處水文地質單元,根據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圈出地表匯水邊界。簡單或中等的可與相似的礦山類比,復雜的應適當布置水文地質工作。要求如下:a)初步了解勘查區地表水體的分布范圍,當地最低侵蝕基準面標高,水中懸浮物的含量,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的水位變化及流速、流量、水溫、水質等特征,最高洪水(或海水潮汐)水位標高及淹沒范圍;地表水體與礦床主要充水含水層之間水力聯系的途徑和程度等。b)初步了解勘查區含水層和隔水層的巖性、厚度、產狀、分布及埋藏條件,含水層的富水性、滲透性,含水層間的水力聯系,隔水層的穩定性和隔水性;地下水類型、分布范圍、水位、水量、水質及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條件。c)初步了解勘查區老窿采空區的分布、規模、積水和塌陷情況;巖溶的發育程度、富水性及導水性;凍土類型、分布、規模、埋藏條件、凍土溫度,季節性凍土最大融化深度,非含礦層剝離后多年凍土的融化速度。4.2.5.2工程地質收集區域和勘查區的工程地質資料,初步了解工程地質條件。簡單或中等的可與相似的礦山類比,復雜的應適當布置工程地質工作。要求如下:a)初步了解勘查區第四紀地層的巖性,初步劃分工程地質巖組。b)初步了解勘查區砂礦層及頂底板巖石的物理力學性質,如硬度、濕度、塊度、抗壓強度、抗剪強度、松散系數、休止角(水上、水下)等,測定礦砂體重。c)初步了解勘查區砂礦層底板起伏變化情況及其可挖掘性,露天采場邊坡穩定性。6d)初步了解覆蓋層、風化層、軟弱層、泥砂層、流砂層的厚度與分布范圍。e)初步了解勘查區老窿采空區、巖溶塌陷、地表塌陷、地面沉降等情況。4.2.5.3環境地質收集、研究區域和勘查區的環境地質資料,初步了解環境地質現狀。要求如下:a)收集區域和勘查區地震、新構造活動資料,對勘查區穩定性做出初步評價;收集、了解勘查區及附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資料。b)調查了解砂礦層上覆的樹木、果園、農田、魚塘、永久性建(構)筑物、鐵路、公路、橋梁(涵洞)、水庫、湖泊、江河航道、輸電線路、其他禁采區及分布情況。c)調查了解礦砂、覆蓋層、近礦圍巖、地表水體中可能對人體健康、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放射性核素及其他有害組分的種類、含量及分布情況。d)對河流砂礦,了解周邊砂礦開采對河流的流向、流速、河岸侵蝕、堆積、航運及防洪的影響。e)對濱海砂礦,了解周邊砂礦開采對海流、海岸、濱海旅游景觀的影響。4.2.6資源量探求要求勘查區內發現砂礦層時,在符合地質規律的前提下,可按初步確定的勘查類型(無類比條件的按Ⅱ勘查類型)和推斷資源量的勘查工程間距,估算推斷資源量。4.3詳查階段要求4.3.1成礦地質條件在普查基礎上,通過比例尺1:10000~1:5000的礦區基巖地質和地貌及第四紀地質填圖(正測圖),結合系統工程控制和揭露,闡明礦床的成礦規律和礦床成因。要求如下:a)基本查明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化地質體特征。b)基本查明基巖地質、地貌和第四紀地質特征,并劃分地貌單元。c)基本查明松散沉(堆)積層的層序、時代、厚度、產狀、空間分布、沉積環境及其與砂礦的關系。d)基本查明巖性特征、巖相、巖性組合、接觸關系、產狀、厚度、疊覆特征及空間變化等。e)基本查明新構造活動及其與砂礦的關系。4.3.2砂礦層特征根據砂礦層特征合理確定勘查類型和基本勘查工程間距,采用有效的勘查技術方法手段、系統的取樣工程,對礦區進行系統控制,基本查明砂礦層特征。要求如下:a)基本查明砂礦層類型及各類型的空間分布。根據膠結程度,砂礦層分為膠結型、半膠結型和松散b)基本查明砂礦層的內部結構、形態、數量、規模、產狀、空間位置及其變化情況。c)基本查明砂礦層的總體分布范圍、連續性、對比標志層及賦存于不同地貌單元中的砂礦層之間的關系。d)基本查明砂礦層的覆蓋層、夾層及頂底板的巖性、規模、產狀特征,無礦地段特征,底板起伏變化特征及其分布情況。e)基本查明砂礦層中目標礦物和共生重礦物的富集層位及富集規律。4.3.3礦砂特征通過系統工程的取樣鑒定、測試、分析,基本查明礦砂的物質組成、內部結構;基本查明礦砂中目標礦7情況和分布規律;基本查明礦砂中有害組分的化學成分、種類、含量及其分布情況等。貴金屬應測定成4.3.4礦砂選冶技術性能在礦砂工藝礦物學研究基礎上,對易選礦砂一般進行可選性試驗;對較易選礦砂視情況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對新類型礦砂和難選礦砂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基本查明礦區內礦砂選冶技術性能。具體要求按DZ/T0340執行。4.3.5礦床開采技術條件4.3.5.1水文地質根據不同礦床成因類型,有針對性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要求如下:a)基本查明勘查區內地表水體的分布范圍,水中懸浮物的成分、含量,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的體與礦床主要充水含水層之間水力聯系的途徑和程度等。d)基本查明勘查區內凍土類型、分布范圍、埋藏條件、凍土溫度、含冰率,季節性凍土最大融化深度,非含礦層剝離后多年凍土的融化速度。e)預測計算礦坑涌水量。基本確定水文地質勘查類型,評價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f)指出供水水源方向。4.3.5.2工程地質根據不同礦床成因類型,有針對性地開展工程地質工作。要求如下:a)基本查明勘查區內第四紀地層的巖性,劃分工程地質巖組。c)基本查明砂礦層底板起伏變化情況及其可挖掘性,露天采場邊坡穩定性。f)預測礦床開采時可能發生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g)基本確定工程地質勘查類型,評價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程度。4.3.5.3環境地質根據不同礦床成因類型,有針對性地開展環境地質調查工作。要求如下:a)調查收集砂礦層、覆蓋層、近礦圍巖、地表水體中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生態環境的放射性核素及其他有害組分的種類、含量及分布情況。c)對濱海砂礦,調查周邊砂礦開采對海流、海8d)初步預測礦床開采過程中和開采后可能對地質環境造成的影響。e)基本確定地質環境質量類別。f)初步進行礦山建設適宜性評價。4.3.6資源量分布及比例在確定的勘查深度以上范圍,一般探求推斷、控制資源量。控制資源量一般應集中分布在可能的首采區(先期開采地段)。在確定的勘查深度以下,一般不做深入工作,可對成礦遠景做出評價。詳查階段探求資源量比例的參考要求參見附錄D。4.4勘探階段要求4.4.1成礦地質條件在詳查基礎上,視需要修測礦區基巖地質和地貌及第四紀地質圖,或開展比例尺1:5000~1:2000的礦床基巖地質和地貌及第四紀地質填圖(均應為正測圖),根據探礦工程加密控制和揭露情況,深入開展成礦作用和成礦規律的研究。要求如下:a)詳細查明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化地質體特征。b)詳細查明基巖地質、地貌和第四紀地質特征,并詳細劃分地貌單元。c)詳細查明松散沉(堆)積層的層序、時代、厚度、產狀、空間分布、沉積環境及其與砂礦的關系。d)詳細查明目標礦物和共生重礦物的富集層位、礦化標志層,以及富集層位和礦化標志層的巖性e)查明新構造活動及其與砂礦的關系。4.4.2砂礦層特征在詳查系統工程控制的基礎上,采用有效的勘查技術方法手段,對砂礦層、底板起伏變化大的地段進行必要的加密控制,詳細查明主要砂礦層特征。要求如下:a)詳細查明砂礦層的數量、規模、形態和內部結構、產狀、空間位置及其變化情況。b)詳細查明目標礦物和共生重礦物的富集層位和富集規律。c)詳細查明砂礦層的連續性、對比標志層、總體分布范圍及賦存于不同地貌單元中的砂礦層之間的關系。d)詳細查明砂礦層類型及各類型的分布范圍。根據膠結程度,砂礦層分為膠結型、半膠結型和松散型;根據凍結程度,砂礦層分為凍結型和非凍結型;測定砂礦層的含泥率、巨礫率、體重、松散系數。e)詳細查明砂礦層的覆蓋層、夾層及頂底板的巖性、規模、產狀特征,無礦地段特征,底板起伏變化特征及其分布情況。f)查明成礦后新構造活動對砂礦層的破壞和影響情況。4.4.3礦砂特征在加密工程基礎上,通過取樣鑒定、測試、分析,詳細查明礦砂的物質組成、內部結構;詳細查明礦砂中目標礦物和共伴生重礦物的化學成分、種類、含量、形態、表面特征、粒度組成及其配分比例、賦存狀態、變化情況和分布規律;詳細查明礦砂中有害組分的化學成分、種類、含量及其分布情況。貴金屬應測定成色,必要時劃分品級。94.4.4礦砂選冶技術性能在詳細研究礦砂工藝礦物學的基礎上,對易選礦砂進行可選性試驗,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對較易選礦砂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對新類型礦砂或難選礦砂進行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詳細查明勘探區內礦砂選冶技術性能,為礦山建設設計推薦合理的礦砂選冶工藝流程。具體要求按DZ/T0340執行。4.4.5礦床開采技術條件4.4.5.1水文地質將區域地表水、大氣降水、地下水作為統一系統進行研究,開展水文地質測繪、鉆孔簡易水文地質觀測與編錄、抽水試驗等,詳細查明水文地質條件。要求如下:a)詳細調查勘查區內地表水體的分布范圍,水中懸浮物的含量,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的水位變化及流速、流量、水溫、水質等特征,最高洪水(或海水潮汐)水位標高及淹沒范圍;地表水體與礦床主要充水含水層水力聯系的途徑和程度等。b)詳細查明勘查區內含水層和隔水層的巖性、厚度、產狀、分布及埋藏條件,含水層的富水性、滲透性,含水層間的水力聯系,隔水層的穩定性和隔水性,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質、水溫及其動態變化等。c)詳細研究勘查區內老窿采空區的分布、規模、積水和塌陷情況,巖溶的發育程度、富水性及導水性。d)詳細查明勘查區內凍土類型、分布范圍、埋藏條件、凍土溫度、含冰率,季節性凍土最大融化深度,非含礦層剝離后多年凍土的融化速度。e)預測計算首采區(先期開采地段)礦坑正常、最大涌水量。確定水文地質勘查類型,評價水文地質復雜程度。f)評價可作為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質等,指出供水水源方向。4.4.5.2工程地質開展工程地質測繪、編錄,巖石物理力學樣的采樣測試等,詳細查明工程地質條件。要求如下:a)詳細查明勘查區內第四紀地層的巖性,詳細劃分工程地質巖組。b)詳細查明砂礦層及頂底板巖石的物理力學性質,如體重、硬度、濕度、塊度、抗壓強度、抗剪強度、松散系數、休止角(水上、水下)等。c)詳細查明砂礦層底板起伏變化情況及其可挖掘性,露天采場邊坡穩定性。e)詳細調查老窿采空區、巖溶塌陷、地表塌陷、地面沉降等情況,以及對開采的影響。f)指出礦床開采時可能發生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議。g)確定工程地質勘查類型,評價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程度。4.4.5.3環境地質詳細開展環境地質調查。要求如下:a)詳細調查礦砂、覆蓋層、近礦圍巖、地表水體中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生態環境的放射性核素及其他有害組分的種類、含量及分布情況。b)對河流砂礦,詳細調查砂礦開采對河流的流向、流速、河岸侵蝕、堆積、航運及防洪的影響。c)對濱海砂礦,詳細調查周邊砂礦開采對海流、海岸、濱海旅游景觀的影響。d)預測礦床開采過程中和開采后可能對地質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議。確定勘查區地質環境質量類別。e)對礦山建設適宜性做出評價。4.4.6資源量分布及比例風險可控”的原則,確定合理的資源量比例。首采區(先期開采地段)內原則上應探求控制、探明資源量。在確定的勘查深度以下,一般不做深入工作,可對成礦遠景做出評價。勘探階段探求資源量比例的參考要求參見附錄D。4.5供礦山設計開采的小型和復雜礦床的勘查程度要求4.5.1在勘探階段,對于復雜的大、中型礦床(Ⅲ勘查類型),在基本勘查工程間距基礎上加密后仍難以復雜的小型礦床(Ⅲ勘查類型),在基本勘查工程間距系統控制后仍難以探求到控制資源量,可只探求到推斷資源量,提交普終報告,作為礦山生產階段邊探邊采的依據。4.5.2詳終、普終的砂礦層、礦砂質量特征的勘查控制研究程度應分別達到詳查、普查程度,其他方面的勘查控制研究程度應分別達到勘探、詳查程度。其探求相應資源量比例的參考要求參見附錄D。4.5.3詳終、普終報告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地質依據,應充分考慮地質風險,一般不宜建設大、中型5綠色勘查要求5.1基本要求5.1.1應將綠色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貫穿于礦產勘查設計、施工、驗收、成果提交的全過程,實施勘查全過程的環境影響最小化控制。5.1.2依靠科技和管理創新,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輕勘查活動對生態環境的擾動、污染和破壞。倡導采用能夠有效替代槽探、井探的勘查技術手段;鼓勵采用少占地的勘查技術。5.1.3應對施工人員進行環境保護知識、技能培訓,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切實落實綠色勘查要求。5.2勘查設計5.2.1勘查設計應充分體現并明確提出綠色勘查要求。5.2.2勘查設計前,應進行實地踏勘,對勘查活動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及程度做出預判。5.2.3勘查設計中,應統籌勘查目的任務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采用適宜的勘查方法、技術手段、勘查活動各環節的綠色勘查工作做出明確的業務技術安排,制定明確的預防控制措施和組織管理措施,并及時進行環境恢復治理。5.3勘查施工5.3.1勘查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勘查設計落實綠色勘查要求。優化工程設計時,應充分考慮綠色勘查要求。5.3.2應對車輛、人員通行、工程占地等對土壤植被的損毀,機械運行排放的廢氣污染,設備運行的光噪的污染等方面進行有效管控。5.4環境恢復治理與驗收5.4.1應針對勘查活動造成的環境破壞或影響,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恢復治理設計要求,及時進行環境恢復治理,最大限度消除勘查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5.4.2項目竣工驗收應將綠色勘查要求落實情況作為重要驗收內容。6勘查工作及其質量6.1勘查測量6.1.1凡參與資源量估算相關的各種地質剖面、探礦工程、砂礦層等均應進行定位測量,測量精度與具體要求按GB/T18341執行,全球定位系統測量按GB/T18314執行。6.1.2礦產勘查測量應采用全國統一的坐標系統和國家高程基準。平面坐標系統應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高斯一克呂格投影,高程系統應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6.2地質填圖6.2.1根據不同勘查階段的勘查控制研究程度要求、砂礦層規模以及基巖地質、地貌和第四紀地質等因素進行不同比例尺的基巖地質、地貌和第四紀地質填圖,其工作要求和精度按GB/T33444執行。6.2.2勘查區基巖地質、地貌和第四紀地質草測可以使用草測地形底圖或已有較小比例尺地形圖放大并經實地修測后的地形底圖;基巖地質、地貌和第四紀地質簡測可以使用簡測或精測地形底圖;礦區(礦床)基巖地質、地貌和第四紀地質正測應使用精測地形底圖。6.2.3基巖地質、地貌和第四紀地質填圖應以地質觀察為基礎,地質點應布設在界線上或有特殊意義處,準確地展繪到圖上。必要時應放大表示。6.2.4基巖地質、地貌和第四紀地質草測的觀測點密度及數量不低于正測的65%;基巖地質、地貌和第四紀地質簡測的觀測點密度及數量不低于正測的75%。界線點(含界線上的加密點)數一般應達到地質點總數的70%以上。經試驗證實物探方法能有效地圈定某些地質界線或砂礦層時,地質觀測點的數量可酌情縮減10%~30%,但不允許用物探工作成果完全代替地質觀測點和工程揭露。6.2.5在條件適宜地區應充分利用各種遙感地質資料,提取盡可能多的礦化蝕變信息,提高填圖工作效率和成圖質量。根據礦床不同成因類型、不同勘查階段,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種比例尺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和環境地質調查,各項工作均應符合相應勘查階段對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的要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專項水文地質工作及其質量按GB/T12719執行,礦坑涌水量預測計算具體要求按DZ/T0342執行。6.4物探工作探礦工程進行檢查評價。方法手段有效時,應充分利用鉆孔進行井中物探,研究砂礦層的空間分布、形態、產狀和連接關系。詳查、勘探工作中,應順便進行放射6.5探礦工程6.5.1淺表工程一般采用探槽、淺井及環保有效的替代勘查手段等淺表工程,揭露砂礦(化)層及其產狀、重要地質界線,控制砂礦層的實際位置。各種淺表工程均應揭露至基巖,控制到砂礦層底板。鼓勵采用便攜式鉆探設備等替代探槽、淺井,但應能達到替代目的,必要時應使用群鉆。對覆蓋層較6.5.2鉆探工程一般用沖擊回轉式砂鉆或用反循環連續取芯取樣鉆探技術(國外稱之為RC鉆探法)。對深埋砂礦,當砂鉆能力達不到時,可采用套(外)管護壁和防止涌砂、內管按回次進尺(回次進尺控制在2m~3m之間)震動葉片上拱的活葉鉆頭壓進取芯取樣的機械巖芯鉆進行勘查。鉆探施工具體要求除執行DZ/T0227外,根據砂礦層地質特征,必須做到如下要求:a)鉆進非凍結層時,應先下套管,然后在套管內鉆進或破碎巖石后鉆進并取樣,鉆進凍結層時,可b)巖礦芯采取率應不大于松散礦砂在注水(或融化)情況下的松散系數,應在80%~130%之間。c)開孔和終孔應測量鉆頭內徑,每次提升鉆具應檢查鉆頭是否變形,若變形應更換鉆頭。d)鉆探施工應穿過砂礦層見到非礦底板層位或可挖基巖后再鉆進0.2m方可終孔,若可挖基巖含礦時,還應鉆進至不可挖基巖0.2m方可終孔。e)終孔半小時后應測量終孔水位。f)鉆探工程應采集非礦底板層位或基巖標本,用以研究其巖性、含礦性和測定硬度,對礦化蝕變基巖,應取樣分析目標礦物或金屬元素含量。g)鉆探施工嚴禁一位多孔'”或在原已施工報廢孔位再次施工接力式取樣鉆孔。6.5.3井探工程一般采用井探工程揭露各種復雜地質現象,研究砂礦層和礦砂質量特征。井探一般布置于具有代表性的控制及以上資源量地段。對于地下水(潛水)水位淺,涌水量較大或砂礦層之上地表水發育地段難以實施井探,可采用大口徑(325mm)鉆探工程代替。井探施工及其質量要求參照DZ0141執行。要求a)淺井規格和掘進方法應以保證各種樣品采取質量為原則。b)各種樣品嚴禁在水中撈取。c)井探或大口徑(325mm)鉆探工程中應采集的技術樣品如下:1)松散系數測定樣品(分注水與不注水兩種)。2)原礦粒度分析樣品(參見附錄E)。3)目標礦物和共生重礦物粒度分析樣品。4)體重測定樣品。5)含泥率測定樣品。6)測定砂礦層水上、水下休止角樣品。7)多年凍土層的含冰率測定樣品。8)膠結層的膠結性測定樣品。9)多年凍土層的滲透系數測定樣品。礦物組成、結構、構造,以及巖石或礦砂類型進行鑒定。樣品的數量應滿足研究需要。巖礦鑒定、制樣與鑒定具體要求按DZ/T0275執行。6.7重砂(化學)分析樣品的采取、6.7.1基本要求6.7.1.1樣品的采取應具有代表性。采樣的方法應根據采樣目的,結合勘查手段、砂礦層規模和厚度、礦砂結構、礦砂構造、目標礦物和共伴生重礦物粒度大小等因素確定;采樣方法和規格應通過類比或試驗確定,樣品質量應滿足測試需要;嚴禁避貧就富或避富就貧選擇性采樣。6.7.1.2測試(重砂分析、化學分析)、內檢、外檢,均應由取得計量認證資質的實驗室得國家級計量認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工作質量及精度具體要求按DZ/T0130執行。6.7.1.3槽探應刻槽取樣,樣槽斷面不小于0.2m×0.1m(寬度×深度),樣長應不大于1.0m。6.7.1.4鉆探應自孔口至孔底連續分段、分層取樣。貴金屬砂礦層采樣長度:泥砂層不得大于1.0m,在接近砂礦層或在砂礦層內時,采樣長度為0.2m~0.5m,當已證實泥砂層不含礦時,可不取樣;砂錫礦、稀有金屬砂礦、稀土金屬砂礦,采樣長度0.3m~1.0m,當靠近風化基巖或難以鉆進時,可縮小采樣長度;鋯鈦砂礦采樣長度1.0m~2.0m。6.7.1.5井探應分段、分層連續取樣。若以平硐為主進行勘查,當在砂礦層中掘進時,應連續取樣,為揭露砂礦層厚度,則應以相應勘查類型的工程間距開掘天井或盲6.7.1.6在稀有金屬砂礦中,某些有用礦物含量甚微,用小樣重砂分析或原礦化學分析均難以發現或無法定量時,應采體積較大的樣品,對其進行重砂分析或化學分析,樣品應按不同礦砂類型分別采取,將同類型不同工程樣進行組合,使其具有代表性,樣品質量為0.5t至數噸。6.7.2淘洗與制備6.7.2.1重砂樣品淘洗重砂樣品淘洗要求如下:a)淘洗原則上在現場進行,由經過崗位培訓的淘洗工擔任。b)應在能夠回收尾砂的容器中進行淘洗,對尾砂必須反復淘洗,直至最后兩次肉眼觀察無目標礦物和重礦物時為止,各次淘洗所得的重砂合并為基本樣品。c)井(硐)探工程的樣品可用溜槽或跳汰機反復分選獲取精礦,直至最后兩次肉眼觀察無目標礦物和重礦物時為止,各次分選所得的重砂合并為基本樣品。d)應對基本樣品的10%尾砂進行淘洗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按公式(1)計算淘洗系數,砂金要求不大于1.02。當淘洗系數大于1.02時,須更正基本分析品位,即將檢查的目標礦物質量與原基本分析樣品目標礦物質量合并,重新計算基本分析樣品的品位(只更正原分析該單個樣品的品位)。 (1)6.7.2.2化學樣品制備對目標礦物顆粒過細或黏土2?含量過大難以分選或淘洗時,應對樣品進行化學分析。樣品加工須經烘干、破碎、縮分等程序,按切喬特公式(2)進行加工縮分,亦可加工到1mm后再縮分。樣品的制備應符Q=Kd2………(Q——樣品最小可靠質量,單位為千克(kg);0.4~1.0,錫的K值為0.2~0.3,稀有金屬的K值為0.1~0.3,稀土金屬的K值為0.2~0.5;d——樣品破碎最大顆粒直徑,單位為毫米(mm)。6.7.3重砂分析6.7.3.1重砂分析樣要求重砂分析樣的要求如下:a)多項分析:在砂礦層中選取部分樣品,了解伴生有用重礦物含量。b)全分析:按層位組合,每層1件~2件,為確定單項分析和組合分析項目提供依據。c)目標礦物單項分析:準確求得目標礦物含量。d)組合分析:從單樣中按比例組合,了解伴生有用重礦物的含量。e)有害組分分析:詳查階段應在圍巖和夾層中分別采取一定數量的有害組分分析樣品,了解圍巖和夾層中的有害組分及其含量;勘探階段應針對含有害組分的圍巖和夾層,選擇圍巖和夾層種類多、代表性強的加密工程,對各種含有害組分的圍巖和夾層進行有害組分分析,為評價圍巖和夾層中有害組分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和提出防治措施提供依據。6.7.3.2重砂礦物分離質量要求重砂礦物分離質量要求見附錄F,其中貴金屬單項分析質量要求如下:a)重砂分離選別流程合理,不得漏掉相當于0.1mm的貴金屬兩粒以上。b)重砂鑒定(挑貴金屬)不得漏掉相當于0.1mm的貴金屬兩粒以上。c)貴金屬稱量須用精度在1/100000以上的天平。6.7.3.3重砂分析質量內檢、外檢要求a)內檢:內檢樣品應分期、分批抽取,同時須兼顧工程分布和礦樣分布的代表性。由地質人員從副樣中抽取,編密碼送原實驗測試單位做內檢。非貴金屬為樣品總數的10%,當應抽檢樣品數量較多或大量測試結果證明質量符合要求時,抽檢樣品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于5%;貴金屬的分離和鑒定(挑貴金屬)為每批樣品總數的15%,稱量為其含目標礦物總數的20%;合格率要求均大于或等于90%。合格率在60%~90%之間的,除更正不合格樣品外,再補檢超差樣品百分數的未檢樣品;合格率低于60%時則全批返工。分離和鑒定(挑貴金屬)內檢時發現的貴金屬合并于原樣中。b)外檢:外檢部分樣品為內檢合格樣品,用以檢驗天平的系統誤差;另一部分選自未經內檢樣品,用以檢查天平偶然誤差。外檢樣品由原實驗測試單位在正樣中抽取,委托取得國家級質量認證資質的測試單位承擔。非貴金屬為樣品總數的5%;貴金屬的分離和鑒定(挑貴金屬)為含目標礦物樣品總數的5%,稱量為含目標礦物樣品總數的10%(貴金屬稱量允許偶然誤差為天平感應量的2倍);當參加資源量估算的原分析樣品數量較多時,外檢比例適當降低,但不應少于3%。合格率要求均大于或等于90%,合格率在60%~90%之間時,其處理方法與內檢相同。c)當外檢合格率不符合要求或原分析結果存在系統誤差,而原測試單位和外檢單位不能確定誤差原因,或者對誤差原因有分歧時,應由原分析單位和外檢單位協商確定仲裁單位,進行仲裁分析,根據仲裁分析結果進行處理。6.7.4原礦化學分析6.7.4.1化學分析項目化學分析項目如下:a)砂金:金屬元素。b)砂錫:以錫石為主礦床,當礦砂中錫石中的錫占90%以上時,可分析全錫作為圈定砂礦層的依據;當存在有較高的膠態錫、硫化錫時,應測定樣品中錫石中錫的品位作為圈定砂礦層的依據。d)鋯英石:分析ZrO?。e)稀有金屬、稀土金屬:分析金屬氧化物。6.7.4.2化學分析質量內檢、外檢要求化學分析質量內檢、外檢要求如下:a)內檢樣品從基本分析或組合分析樣品的粗副樣中抽取,并應包括可能為特高品位的樣品,內檢樣品的數量應不少于基本分析應抽檢樣品總數的10%,當應抽檢樣品數量較多(大于2000件)或大量測試結果證明質量符合要求時,內檢樣品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于5%。各批(期)次樣品的內檢合格率不應低于90%。b)外檢樣品從內檢合格樣品的正余樣中抽取,委托取得國家級質量認證資質的測試單位進行外檢。外檢樣品數量一般為參加資源量估算的相應原分析樣品總數的5%,當參加資源量估算的原分析樣品數量較多時,外檢比例可適當降低,但不應少于3%。各批(期)次樣品的外檢合格率不應低于90%。c)當外檢合格率不符合要求或原分析結果存在系統誤差,而原測試單位和外檢單位均不能確定誤差原因,或者對誤差原因有分歧時,應由原分析單位和外檢單位協商確定仲裁單位,進行仲裁分析,根據仲裁分析結果進行處理。6.7.5礦砂選冶試驗樣品的采集與試驗6.7.5.1根據不同勘查階段和工業利用要求,確定礦砂選冶試驗研究程度。具體要求按DZ/T0340執行。6.7.5.2采取樣品前,應與試驗單位密切配合,必要時征求礦山建設設計單位意見,共同編制采樣設計書。6.7.5.3采取樣品時,應考慮礦砂類型、品級、結構、構造和空間分布的代表性。當礦砂中有共生、伴生有用重礦物時,應一并考慮采樣的代表性。采集實驗室流程試驗、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時,還應考慮開采時廢石混入、礦砂貧化的影響。當不同類型和品級的礦砂不可能或不需要分別開采或分別選礦時,可只采取混合砂,進行混合砂選冶試驗。6.7.5.4為礦山建設設計提供依據的礦砂選冶試驗,一般應在對整個勘查區礦砂已開展過相應試驗研究工作,且已基本查明礦砂選冶技術性能的基礎上進行。試驗樣通常在首采區(先期開采地段)采取。6.7.5.5視礦砂性質不同,對礦砂進行不同選冶方法或兩種以上方法聯合選冶工藝流程的研究和對比,推薦礦砂的選冶工藝流程。可選性試驗著重探索和研究各類型、品級礦砂的可選性及目標礦物和共生重礦物的可利用性;實驗室流程試驗應通過工藝條件、流程結構及開路、閉路試驗,對目標礦物和共生重礦物的可利用性、伴生重礦物綜合回收及有害組分去除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擇優推薦工藝流程和工藝條件;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應對實驗室流程試驗推薦的一個或數個流程,在串組為連續的、類似生產狀態的操作條件下進行試驗,并在動態中實現工藝流程試驗條件的穩定,獲得穩定的試驗指標。6.7.6巖(礦)石物理技術性能測試樣品的采集與測試6.7.6.1各勘查階段均應測試巖石、礦砂的物理技術性能。測試樣品的采集應具有代表性,重點放在砂礦層、近礦圍巖及夾層,能反映出各種砂礦層、近礦圍巖、夾層的主要特征。采樣與測試的項目一般包括:體重、濕度、孔隙度、松散系數;砂礦層、近礦圍巖及夾層的抗壓、抗剪、抗拉強度等。具體要求按DZ/T0275執行。6.7.6.2體重樣應按礦砂類型和品級分別采取,并應在空間分布上、數量上具有代表性。小體積質量(小體重)樣品應在野外用蠟密封,每種主要礦砂層類型或品級的樣品數量不少于30件。對疏松礦砂層還應按礦砂類型或品級各采取2件~5件大體積質量(大體重)樣品,測定大體重值,用于校正小體重值或直接參與資源量估算。小體重樣品的體積一般為60cm3~120cm3,大體重樣品的體積一般不小于0.125m3。普查階段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體重值。6.8原始資料保存、編錄、綜合整理和報告編寫6.8.1所有探礦工程均應拍照,保留施工開始前和施工現場恢復前后的現場影像資料,以及施工采取的樣品、巖礦芯等影像資料,并編號標注,制成光盤,作為原始資料存檔保存。6.8.2勘查各階段,必須在現場認真及時地進行原始編錄,客觀、準確、真實地反映可觀察到的地質現象;各項原始編錄資料應及時進行質量檢查驗收和綜合整理;各項工作結束后,應及時提交原始資料和綜合資料,并做到圖件清晰、文字簡練、文圖表相符。具體要求按DZ/T0078和DZ/T0079執行。采用計算機技術進行野外編錄時,應對修改過程進行版本控制。礦產地質勘查報告應內容齊全,重點突出,數據正確。具體要求按DZ/T0033執行。7可行性評價7.1基本要求7.1.1在各勘查階段,均應進行可行性評價工作,并與勘查工作同步進行,動態深化,以使各勘查階段或礦山建設緊密銜接,減少勘查或開發的投資風險,提高礦產勘查開發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7.1.2可行性評價根據研究程度由淺到深劃分概略研究、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個階段。概略研究可由勘查單位完成,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應由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完成。7.1.3可行性評價應視研究程度的需要,綜合考慮地質、采礦、選冶、基礎設施、經濟、市場、法律、環境、社區和政策等因素,分析研究礦山建設的可能性(投資機會)、可行性,并做出是否應由較低勘查階段轉入較高勘查階段,礦床開發是否可行的結論。7.2概略研究7.2.1通過了解分析項目的地質、采礦、選冶、基礎設施、經濟、市場、法律、環境、社區和政策等因素,對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簡略研究,做出礦床開發是否可能、是否轉入下一勘查階段的結論。7.2.2概略研究可在各勘查工作程度基礎上進行。具體要求按DZ/T0336執行。7.3預可行性研究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初步研究。做出礦山建設是否可行的基本評價,為礦山建設立項提供決策依據。7.3.2預可行性研究應在詳查及以上工作程度基礎上進行。7.4可行性研究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詳細研究。做出礦山建設是否可行的詳細評價,為礦山建設投資決策、確定工程項目建設計劃和編制礦山建設初步設計等提供依據。7.4.2可行性研究一般應在勘探工作程度基礎上進行。8資源儲量估算8.1礦床工業指標8.1.1礦床工業指標是在一定時期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對礦床礦砂質量和開采技術條件方面所提出的一套指標,是圈定砂礦層、估算資源儲量的依據。通常包括一般工業指標和論證制定的礦床工業指標。礦床工業指標論證制定具體要求按DZ/T0339執行。8.1.2普查階段,可采用一般工業指標,也可采用與同類礦床類比的工業指標采用論證制定的礦床工業指標。若有共生、伴生有用重礦物時,應同時確定共生、伴生有用重礦物綜合評價的工業指標。一般工業指標參見附錄G。8.2資源量估算的基本要求8.2.1參與資源量估算的各項工程質量、采樣測試分析質量均應符合有關規范、規程和規定要求。凡符合有關規范、規程和規定要求的工程、采樣測試分析結果均應參與砂礦層圈定和資源量估算。8.2.2資源量估算應在充分研究礦床地質特征和成礦控礦因素的基礎上,遵循地質規律,按照工業指標和圈礦原則正確圈定砂礦層,或者按照礦化邊界品位在正確圈定礦化域的前提下進行。具體要求按DZ/T0338執行。8.2.3砂礦層圈連應符合地質規律,砂礦層與地質體的關系應符合地質認識。砂礦層圈連時,應先連地質界線,再根據主要控礦地質特征、標志層特征連接砂礦層。通常應采用直線連接,在充分掌握砂礦層的形態特征時,也可采用自然曲線連接。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連接,工程間圈連的砂礦層厚度不應大于兩工程中控制較厚砂礦層的實際厚度。8.2.4砂礦層圈定應從單工程開始,按單工程→平面→剖面或三維砂礦層順序,依次圈連,平面上砂礦層與剖面上地表砂礦層應相互對應。對于厚大且連片的低品位砂礦層應單獨圈出。砂礦層內不同礦砂8.2.5砂礦層外推應合理,變化趨勢明顯時按變化趨勢外推砂礦層邊界,變化趨勢不明顯或不清時沿砂礦層延伸方向外推砂礦層邊界。外推算量一般沿砂礦層走向或寬度的實際距離尖推(三角形外推、錐推和楔推)或平推(矩形外推和板推)。具體要求如下:a)當見礦工程與相鄰未見礦工程的實際工程間距大于推斷資源量勘查工程間距,或見礦工程外無控制工程時,按推斷資源量勘查工程間距的1/2尖推或1/4平推,估算推斷資源量。b)當見礦工程與相鄰未見礦化工程的實際工程間距小于推斷資源量勘查工程間距時,按實際工程間距的1/2尖推或1/4平推,估算推斷資源量;當相鄰工程見礦化且達到或超過邊界品位的1/2時,則按實際工程間距的2/3尖推或1/3平推,估算推斷資源量。c)當砂礦層品位和厚度呈漸變趨勢時,可內插算量邊界;邊緣見礦工程的外推范圍應根據地質變量的變化特征、影響范圍確定,一般按推斷資源量勘查工程間距的1/2尖推或1/4平推,估算推斷資源量;但采用最低工業米·百分值或最低工業米·克/噸值圈定砂礦層邊界時不得外推(采用最低工業米·百分值或最低工業米·克/噸值圈定的薄砂礦層除外)。d)原則上,控制、探明資源量不應以外推的界線為界,但當介于推斷、控制資源量的勘查工程間距之間的取樣工程見礦且砂礦層厚度和品位變化不大時(厚度較穩定,品位較均勻),可按基本勘查工程間距的1/4平推,估算控制資源量。8.2.6砂礦床以單工程作為衡量特高品位的單位(濱海砂礦以單樣品),砂礦層(或礦化域)中存在特高品位時,除非資源量估算方法本身能夠消除特高品位的影響,否則均應進行處理。通常,當砂礦層中某目標礦物的單工程(單樣品)品位高于砂礦層平均品位(處理前砂礦層內全部單工程或單樣品位的算術平均值),非貴金屬6~8倍、貴金屬3~5倍時,應認定為特高品位,目標礦物變化較均勻時取下限,不均勻時取平均值,極不均勻時取上限。對于特高品位,一般用特高品位所在工程影響塊段的平均品位代替,當單工程砂礦層厚度大于砂礦層平均厚度的3倍時,也可用該工程的平均品位代替。特高品位處理后,還應對處理后的單工程或單樣品位進行再次檢查,若仍存在特高品位,還須再次進行特高品位處理,直到消除特高品位為止。特高品位確定標準參見附錄H。8.2.7資源量估算應以實際測定值為基礎依據,合理選取資源量估算參數。具體計算方法如下:a)單樣品品位計算:非貴金屬樣品品位以其目標礦物質量、貴金屬樣品品位以其目標礦物的金屬質量除以樣品的理論體積(鉆孔中的鉆頭內斷面面積乘以樣品長度,淺井、槽探中以采樣斷面面積乘以樣長);若為化學分析品位,即為該樣品的品位,不再除以理論體積。b)單工程品位計算:以單工程品位為圈定砂礦層的基本單位。計算方法:對混合砂3為鉆孔內目標礦物質量除以鉆孔內混合砂理論體積(即鉆頭內斷面面積乘以混合砂厚度);對礦砂層”為各樣品品位與長度的加權平均值或鉆孔內砂礦層內目標礦物質量除以其理論體積(即鉆頭內斷面面積乘以砂礦層厚度)。c)平均品位計算:單工程平均品位是由大于或等于邊界品位的單樣品位與樣長加權平均求得;塊段平均品位用塊段內各工程的厚度加權平均或用工程影響距離加權平均求得;砂礦層平均品位用砂礦層的目標礦物量(金屬量)除以礦砂量求得。d)面積測定:利用滿足資源量估算精度要求的軟件制圖,可在資源量估算圖上直接讀取。資源量估算平面圖的比例尺可根據礦床(砂礦層)規模選用1:5000~1:2000。勘查線剖面圖的比例尺視砂礦層寬度、厚度而定,一般水平比例尺為1:2000~1:1000,垂直比例尺為1:200~e)厚度計算:混合砂為自地表至可視為開采對象的全部松散堆積物的厚度,礦砂層為圈定的礦砂層內的全部樣品長度之和,塊段平均厚度為控制塊段全部工程厚度的平均值,一般用算術平均法求得。f)平均體重:當以化學分析品位估算資源量時,應以大體重值估算礦砂量,每一條勘查線至少須測量一個大體重值,取其算術平均值;當以重砂分析品位估算資源量時,應以小體重值估算礦砂量,每種礦砂類型的樣品數量不少于30件,取其算術平均值。8.2.8對于同體共生重礦物,可按綜合工業指標圈定砂礦層,估算資源量;未采用綜合工業指標的,一般按共生重礦物工業指標的邊界品位圈定工業品位礦,估算資源量;但當資源量規模很小(不超過該共生重礦物小型資源量規模的1/10)或分布零散時,應按伴生重礦物處理;當目標礦物和共生重礦物的變化性相近且不需分采分選時,也可采用混圈(只要其中的一種重礦物達到工業指標要求,即圈入同一砂礦層),但應分別估算各自的資源量。8.2.9應按砂礦層分資源量類型,必要時分礦砂類型或品級,以此估算資源量。對于伴生重礦物,一般亦應分塊段估算資源量。8.2.10資源量估算應根據砂礦層特征(砂礦層的形態和內部結構、寬度、厚度、品位、產狀及其變化情況等),取樣工程分布情況和取樣數量等選擇適宜的估算方法。原則上采用計算機應用技術,建立數據庫和三維地質模型,估算資源量;也可采用幾何法、地質統計學法、SD法,估算資源量。8.2.11資源量估算范圍內,采空區的資源量應單獨估算;保護區的礦產資源、壓覆的礦產資源應單獨統計;并將其范圍分別標注在相關圖件上。8.3儲量估算的基本要求當可行性評價采取預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時,應估算儲量。分析研究采礦、選冶、基礎設施、經濟、市場、法律、環境、社區和政策等因素(簡稱轉換因素),通過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與之相當的技術經濟評價,認為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環境允許時,考慮可能的礦石損失和貧化后,控制、探明資源量扣除設計損失和采礦損失后方能轉為儲量。8.4資源儲量類型確定應根據礦床不同砂礦層、不同地段(塊段)的勘查控制研究程度,客觀評價分類對象的地質可靠程度,并結合可行性評價的深度和結論,確定資源儲量類型。具體要求按GB/T17766、GB/T13908執行。資源量和儲量轉換關系參見附錄I。8.5資源儲量估算結果資源儲量估算結果應以文、圖、表的方式,按保有、動用(有動用量時)和累計查明,對目標礦物,共生、伴生重礦物,不同礦砂類型(或品級),不同資源量類型反映清楚;最終結果包括礦砂量、金屬量(礦物量)、平均品位。資源儲量估算單位及精度具體要求如下:a)品位單位:重砂分析的樣品為克每立方米(g/m3);化學分析的樣品,非貴金屬數值用“%”表示,貴金屬數值用“10~6”表示,小數點后均保留兩位有效數字。b)厚度單位為米(m),小數點后保留兩位有效數字。c)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取整數。d)體積單位為立方米(m3),取整數。e)體重單位為噸每立方米(t/m3)、克每立方厘米(g/cm3),小數點后均保留兩位有效數字。f)礦砂量單位為萬立方米(10?m3)、萬噸(10't),小數點后均保留一位有效數字。g)金屬量單位為噸(t),貴金屬量單位為千克(kg),取整數。h)礦物量單位為萬噸(10*t),小數點后保留一位有效數字;或單位為噸(t),取整數。(資料性附錄)金屬砂礦類礦床勘查類型劃分及參考基本勘查工程間距A.1砂礦層規模砂礦層規模分為大、中、小型三類,其劃分條件及類型系數見表A.1。表A.1砂礦層規模劃分mm大型中型小型A.2砂礦層形態復雜程度砂礦層形態復雜程度分為簡單、中等、復雜三類,其劃分條件及類型系數見表A.2。表A.2砂礦層形態劃分中等復雜形態很不規則,分支復合多,底板極不平坦A.3砂礦層寬度穩定程度砂礦層寬度穩定程度分為較穩定、不穩定、很不穩定三類,其劃分條件及類型系數見表A.3。表A.3砂礦層寬度穩定程度劃分寬度變化系數%不穩定很不穩定A.4目標礦物分布均勻程度目標礦物分布均勻程度分為較均勻、不均勻、很不均勻三類,其劃分條件及類型系數見表A.4。表A.4目標礦物分布均勻程度劃分品位變化系數%較均勻不均勻很不均勻A.5砂礦層厚度穩定程度砂礦層厚度穩定程度分為較穩定、不穩定、很不穩定三類,其劃分條件及類型系數見表A.5。表A.5砂礦層厚度穩定程度劃分厚度穩定程度%不穩定很不穩定A.6沖積河漫灘、河床、支谷砂礦的參考基本勘查工程間距表A.6適用于沖積河漫灘、河床、支谷金屬砂礦類礦床。若河谷曲折較大,應在轉折處加密勘查線;若為面狀砂礦可縮小表中勘查線距和勘查線上工程間距的比率。表A.6參考基本勘查工程間距要求mI類型Ⅱ類型A.7殘積、坡積、洪積、巖溶充填、人工堆積砂礦的參考基本勘查工程間距表A.7適用于殘積、坡積、洪積、巖溶充填、人工堆積金屬砂礦類礦床。表A.7參考基本勘查工程間距要求mI類型Ⅱ類型A.8濱海階地沉積、濱海風化殘坡積、濱海淺水沉積砂礦的參考基本勘查工程間距表A.8適用于濱海階地沉積、濱海風化殘坡積、濱海淺水沉積金屬砂礦類礦床的參考基本勘查工程間距布置。表A.8鋯英石(鈦鐵礦)砂礦參考基本勘查工程間距要求成因類型mI類型Ⅱ類型I類型Ⅱ類型I類型Ⅱ類型(資料性附錄)砂礦成因類型和形態類型B.1砂礦成因類型B.1.1殘積砂礦原生礦石或含有礦化的巖石,經物理風化或化學風化產生的殘積物,即為殘積砂礦。松散堆積物和有用的金屬礦物原地沉積,有用礦物未經磨蝕,常見有用金屬礦物與脈石礦物連生體。殘積砂礦若向坡下位移則過渡為坡積砂礦,砂礦層規模大小不等。B.1.2坡積砂礦砂礦產于山坡靠近原礦源地的坡積物內。構成砂礦的碎屑沉積物與原地已有一定位移,金屬礦物顆粒略有磨蝕,堆積物無分選,可見金屬礦物與脈石礦物連生體,砂礦層規模通常不大。坡積砂礦的前緣有時向洪積砂礦過渡。B.1.3洪積砂礦砂礦產于間歇性水流作用形成的洪積物內。由于水流作用的周期性和不穩定性,砂礦礦物和碎屑物的分選性和磨圓程度較差,常形成品位較富的砂礦透鏡體或夾層,砂礦層連續性較差。B.1.4沖積砂礦砂礦產于河谷沖積物內。沉積物在長期水流作用下,磨圓程度高,分選性好,物質成分復雜。砂礦礦物表面光滑,邊緣棱角少,偶爾可在凹面上見到殘存的氧化鐵薄膜。砂礦礦物多分布于沖積物下部靠近基巖頂面處,或風化基巖的裂隙中。此類砂礦分布廣,歷史上曾是主要探采對象。B.1.5人工堆積砂礦古代或近代開采廢棄的低品位礦石,以及選礦廢棄的尾砂,冶煉后的爐渣等,往往構成一定規模的人工堆積物。此類砂礦形態不一,規模多為小型。B.1.6冰川砂礦、冰水砂礦和風成砂礦目前在我國尚無典型礦床實例。B.2砂礦形態類型B.2.1河床砂礦指產于現代河流的河床、沙洲、淺灘上的砂礦。沉積物以粗碎屑為主,砂和黏土較少,常見巨礫,砂礦層之上常無泥砂層覆蓋。產于河床部位的砂礦,常富集于基巖頂面附近;沙洲和淺灘部位的砂礦常富集于上部層位中,且有用礦物非常細小。河床砂礦一般形成于水流量較大的河流。B.2.2河漫灘砂礦指產于河漫灘部位的砂礦。河漫灘沉積物中有較厚的泥砂層和砂礦層。上部泥砂層主要為不含有用礦物的黏土、砂和少量粗碎屑物,下部砂礦層則由含有用礦物的砂、礫石、角礫、碎石及少量黏土組成。礫石磨圓度和分選性較好,成分復雜,而角礫和碎石成分一般較單一,大多與基巖相同。有用礦物粒度不等,表面較光滑,常富集于粒度較粗的砂礫層下部或基巖頂面的碎石層中。被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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