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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標審查標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二○○五年十二月說明為進一步規范和做好商標審查和商標審理工作,根據2001年修改后的《商標法》及2002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商標局1994年制定的《商標審查準則》和商標評審委員會2001年制定的《商標評審基準(試行)》的基礎上,結合多年的商標審查和審理實踐,借鑒國外的商標審查標準,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了《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此標準業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現予印發,供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的全體審查人員在審查商標及審理商標案件時執行。目錄第一部分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 1一、法律依據 1二、相關解釋 1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21.商標的文字、字母構成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 22.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我國國家名稱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3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3(二)同我國的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5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52.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案”,但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國旗相聯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5(三)同我國的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6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軍旗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軍旗相同或者近似。 62.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勛章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勛章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勛章相同或者近似。 6(四)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7四、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7(一)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7(二)商標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11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11六、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13七、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14(一)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與該名稱、標志相同。 14(二)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足以使公眾將其誤認為“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的,判定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近似。 15八、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15(一)商標的文字構成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貶低特定民族的,判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 15(二)商標帶有種族歧視性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16九、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16十、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17(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 17(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 171.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172.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 183.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等構成的。 184.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18(三)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 19寺廟商標已經停止審批.以前任何人(單位)都可以申請取得寺廟名稱商標;后來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只能是宗教團體申請的可以批準.目前根據最新有關文件宗教團體不得經商的精神,已經不批準任何人申請的寺廟名稱商標了,但是已經批準的繼續有效,因為法律不能追溯以往. 19所有申請"XX寺"的商標將會以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條"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而被駁回.給你的理由可能是"寺廟是宗教活動場所,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作為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有害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9(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 19(五)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1(六)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 22(七)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23(八)容易誤導公眾的 23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232.公眾熟知的書籍的名稱,指定使用在書籍商品 243.公眾熟知的游戲名稱,指定使用在游戲機或者電子游戲程序的載體等商品及相關服務 244.公眾熟知的電影、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歌曲的名稱,指定使用在影視、音像載體的電影片、電視片、唱片、光盤(音像)、磁帶等商品及相關服務 24(九)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的。 24(十)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27十一、含有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28(一)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28(二)含有公眾知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31(三)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32(四)商標由本條以外的公眾熟知的我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33(五)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33第二部分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36一、法律依據 36二、相關解釋 36三、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36(一)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 37(二)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的 37(三)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 37四、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8(一)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 38(二)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38(三)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39(四)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 39(五)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 391.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費對象的 392.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價格的 403.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的 404.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風格或者風味的 405.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406.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的 417.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的 418.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的 419.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 4110.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 42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的 42(六)商標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備該特點的,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備該特點,從而可能誤導公眾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此種情形,應同時適用上述兩條款予以駁回。 42五、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43(一)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43(二)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43(三)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44(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于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 44(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45(六)單一顏色 46(七)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 46(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47(九)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 47(十)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48六、商標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的審查 48(一)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應當與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或者依據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 48(二)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特點產生誤認的,即使申請人聲明放棄專用權的,仍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491.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種類發生誤認的。 492.容易使相關公眾發生商品型號誤認的。 503.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發生誤認的。 504.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發生誤認的。 505.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功能、用途發生誤認的。 516.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重量、數量發生誤認的。 517.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風味發生誤認的。 518.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價格發生誤認的。 519.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生產時間發生誤認的。 5210.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技術特點發生誤認的。 52(三)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但相關公眾難以通過該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識別商品來源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53七、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 54第四部分立體商標的審查 55一、法律依據 55二、相關解釋 55三、立體商標的形式審查 55四、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 56(一)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 56(二)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 56(三)僅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56(四)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 571.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狀的。 572.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裝物的。 58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58(五)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591.立體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 592.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60第五部分顏色組合商標的審查 62一、法律依據 62二、相關解釋 62三、顏色組合商標的形式審查 62四、顏色組合商標的實質審查 62(一)顏色組合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621.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顏色 632.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服務場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顏色 63(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631.顏色組合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 632.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64第六部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66一、法律依據 66二、相關解釋 67三、集體商標的審查 67(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67(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67四、證明商標的審查 68(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68(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68五、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69(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69(二)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691.使用商品特定品質的審查。 702.作為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關系的審查。 713.生產地域范圍的審查。 73第七部分特殊標志的審查 74一、法律依據 74二、相關解釋 74三、審查的內容 74(一)特殊標志的形式審查 74(二)特殊標志的實質審查 75四、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程序 75第一部分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一、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二、相關解釋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是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和第二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的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本部分第三條至第十一條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款、項的理解與適用依次予以說明。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國家名稱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CN”、“CHN”、“P.R.C”、“CHINA”、“P.R.CHINA”、“PROFCHINA”;“國旗”是五星紅旗;國徽的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八一”軍旗,軍旗為紅底,左上角綴金黃色五角星和“八一”兩字;“勛章”是國家有關部門授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或者組織的表示榮譽的證章;“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釣魚臺”、“天安門”、“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標的文字、字母構成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例如: 2.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我國國家名稱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服裝指定使用服務:不動產出租但不會使公眾誤認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CHAIN”譯為“鏈條”)指定使用商品:香料和植物性香料(精油)(無含義)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玩具、健美器、護腿指定使用商品;紙、印刷品指定使用服務:廣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指定使用服務:酒吧(2)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的。例如:指定使用服務:汽車運輸、空中運輸指定使用商品:報紙指定使用服務:法律服務(3)我國申請人商標所含我國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例如:申請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判定為容易使公眾發生誤認而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例如:申請人:(比利時)PAPERLOOPS.P.R.L.(二)同我國的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例如:2.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案”,但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國旗相聯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肥料指定使用商品:啤酒(三)同我國的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軍旗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軍旗相同或者近似。例如:商標含有“軍旗”字樣,但在發音、含義或者外觀上明顯有別于軍旗,從而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錢包、衣箱2.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勛章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勛章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勛章相同或者近似。例如:(獨立自由勛章)(解放勛章)(八一勛章)(四)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例如:四、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稱、簡稱和縮寫;國旗是指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旗幟;國徽是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標志;軍旗是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軍隊的旗幟。(一)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文字構成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商標的文字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或者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例如:(“FRANCE”譯為“法國”)指定使用商品:旅行袋指定使用商品:油漆指定使用商品:茶飲料(水)、可樂指定使用商品:服裝指定使用商品:香煙過濾嘴(“CANADALIGHT”譯為“加拿大之光”)(“FRANCE”譯為“法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適用本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領帶(與法國國名“FRANCE”相差兩個字母,但英文含義為“坦白的、真誠的”,也是常用英文人名“弗蘭克”)指定使用商品:服裝(TURKEY與土耳其國名相同,但英文含義為“火雞”)3.商標同外國國名的舊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美國舊稱)指定使用商品:服裝但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例如:指定使用商品:人參(泰國舊稱)指定使用商品:大米4.商標的文字由容易使公眾認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文國名簡稱組合而成,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鐵錘(中國和泰國的中文簡稱的組合)指定使用商品:照明器(中國和法國的中文簡稱的組合)但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5.商標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業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一致的。例如:(英文譯為“德意志銀行”)申請人:德意志銀行指定使用服務:金融服務(英文譯為“新加坡航空”)指定使用服務:空中運輸服務申請人: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服裝(英文譯為“美國馬球協會”)申請人:美國馬球協會6.商標所含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例如:(“ITALIANO”譯為“意大利”)申請人:(意大利)CIELOETERRAS.P.A.(二)商標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外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例如:(英文譯為“英國國旗”)與美國國旗近似與意大利國旗近似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適用本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條中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政府為了特定目的通過條約或者協議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團體。例如:聯合國、歐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非洲統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或者縮寫。例如:聯合國的英文全稱為UnitedNations,縮寫為UN;歐洲聯盟的中文簡稱為歐盟,英文全稱為EuropeanUnion,縮寫為EU。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例如:(“UN”為聯合國的英文縮寫)(WTO為世界貿易組織的英文縮寫)(APEC為亞太經合組織的英文縮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經該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意的。適用本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從而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服務:推銷(替他人)(“WHO”與世界衛生組織的英文簡稱字母構成相同,但具有明確含義“誰”)指定使用商品:比重計(“UN”與聯合國英文縮寫字母構成相同,但整體表現形式特殊)六、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條中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是指官方機構用以表明其對商品質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實施控制、予以保證或者進行檢驗的標志或印記。例如:(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免檢產品標志)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聯系的,判定為與該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照明器械及裝置指定使用商品:閥(機器零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經該官方機構授權的。適用本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授權的書面證明文件。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從而不會誤導公眾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手機用電池;手機用充電器指定使用商品:水龍頭、淋浴用設備七、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條中的“紅十字”(見圖一)標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凹t新月”(見圖二)是阿拉伯國家和部分伊斯蘭國家紅新月會專用的,性質和功能與紅十字標志相同的標志。紅十字標志是白底紅十字;紅新月標志是向右彎曲或者向左彎曲的紅新月。(圖一)(圖二)(一)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與該名稱、標志相同。例如:(“RedCross譯為“紅十字”)(“redcresent”譯為“紅新月”)(二)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足以使公眾將其誤認為“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的,判定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近似。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醫用藥物但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從而不會誤導公眾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滅火器械指定使用商品:印刷油墨、顏料八、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本條中的民族歧視性,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丑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容。民族歧視性的判定應綜合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一)商標的文字構成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貶低特定民族的,判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衛生潔具但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不會產生民族歧視性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花露水指定使用商品:嬰兒全套衣(二)商標帶有種族歧視性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九、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本條中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對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了夸大表示,從而欺騙公眾的,判定為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白酒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但未作夸大宣傳,不會誤導公眾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失眠用催眠床墊十、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本條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例如:(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1.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例如:(普京為俄羅斯現任總統)2.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例如:(含有不完整的我國版圖)(殖民主義者對我國臺灣的稱謂)3.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等構成的。例如:4.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例如:(三)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例如:譯為“白鬼子(黑人對白人的蔑稱)”寺廟商標已經停止審批.以前任何人(單位)都可以申請取得寺廟名稱商標;后來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只能是宗教團體申請的可以批準.目前根據最新有關文件宗教團體不得經商的精神,已經不批準任何人申請的寺廟名稱商標了,但是已經批準的繼續有效,因為法律不能追溯以往.所有申請"XX寺"的商標將會以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條"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而被駁回.給你的理由可能是"寺廟是宗教活動場所,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作為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有害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本標準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本標準中的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等民間信仰。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1)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例如:(佛教偶像)(道教偶像)(民間信仰)(2)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例如:(MECCA的含義為宗教圣地“麥加”)(常見道觀名稱)(3)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例如: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1)根據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者團體可以興辦自養企業,在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組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例如:申請人:中國嵩山少林寺申請人:北京雍和宮管理處(2)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雖然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有關,但具有其他含義或者其與宗教有關聯的含義已經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聯系的。例如:(太極圖為道教標志之一,但已泛化)(確有此山,浙江普陀、貴州施秉縣、遼寧桓仁縣都存在此名的山)(五)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條中的黨派包括中國共產黨和被統稱為民主黨派的八個政黨,即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本條中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等;本條中的標志包括徽章、旗幟等。例如:(民建為中國民主建國會的簡稱)(與我國海關關徽近似)(與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標志相同)(六)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本條中的黨政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政協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例如:行政機關的職務包括總理、部長、局(司)長、處長、科長、科員等。軍隊的行政職務包括軍長、師長、團長、營長、連長、排長;軍隊的職銜包括將官四級即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四級即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三級即上尉、中尉、少尉等。商標的文字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名稱相同的,判定為容易產生不良影響。例如:但含有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除外。例如:(七)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人民幣符號)(歐元符號)(丹麥貨幣名稱“克朗”)(美金即“美圓”)(八)容易誤導公眾的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家具2.公眾熟知的書籍的名稱,指定使用在書籍商品例如:3.公眾熟知的游戲名稱,指定使用在游戲機或者電子游戲程序的載體等商品及相關服務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視頻游戲的圖像及聲音軟件4.公眾熟知的電影、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歌曲的名稱,指定使用在影視、音像載體的電影片、電視片、唱片、光盤(音像)、磁帶等商品及相關服務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動畫片指定使用商品:唱片指定使用商品:磁帶(九)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的。1.本條中的企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以及名稱的漢語拼音等。2.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地域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符的,判定為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軟件(申請人:王金石)指定使用商品:服裝(申請人:濰坊體會制衣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肉(字母為“北京茂盛園肉食品廠”的拼音;申請人:褚秀麗)指定使用服務:醫院、獸醫輔助、動物飼養(申請人:鄭伯昂)指定使用服務:學校(教育)(申請人:北京中預維他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車輛計程器(申請人:東風汽車公司)但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與申請人的組織形式不一致,但符合商業慣例且不會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發生誤認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塑料包裝容器(申請人:[臺灣]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機器人(機械)(申請人:沈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家具用非金屬附件(申請人:上海永春裝飾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金屬繩(申請人:誠志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香腸(申請人:沈陽長香斯食品有限公司;英文可視為申請人名稱)(十)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例如:(“申博”為“2010年上海世博會申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簡稱,用作商標易使消費者將其與申博活動相聯系,產生誤導。)(該商標圖形部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近似)十一、含有地名的商標的審查本款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包括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地級的市、自治州、地區、盟;省級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兩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澳門;臺灣地區??h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部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為準。本條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縣級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本款中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是指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本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一)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商標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判定為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相同。例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于地名含義的。例如:2.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例如:(津門海誓)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指定使用商品:榨菜指定使用商品:白酒3.申請人名稱含有地名,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茶、調味品(申請人:長谷川香料(上海)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膠紙帶(申請人:香港置地有限公司)指定使用服務:餐館、旅館(申請人:北京飯店)4.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等特點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肥料但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指定商品的產地或者服務內容等特點發生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例如:指定使用服務:觀光旅游5.商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構成,且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傳動裝置(機器)(TAIXING與江蘇省泰興市的拼音相同)指定使用商品:自行車(“XIANGHE”與河北香河縣的拼音相同)6.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二)含有公眾知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審查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判定為與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相同。例如:(美國加州)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礦泉水(希臘奧林匹亞)指定使用商品:服裝(德國首都柏林)指定使用商品:啤酒(波蘭首都華沙)指定使用商品:鞋但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整體具有其他含義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公文包、傘(倫敦霧為一種自然現象)(三)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酒(飲料)指定使用商品:果酒(含酒精)。(四)商標由本條以外的公眾熟知的我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大米、玉米(磨過的)但指定使用商品與其指示的地點或者地域沒有特定聯系,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摩托車、自行車、游艇(五)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例如:申請人:楊洪來申請人:鳳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區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汊沽港鎮一街塘南路20號(“GENEVE”譯為“日內瓦”)申請人:QUINTINGS.A.地址:瑞士日內瓦(“PARIS”譯為“巴黎”)申請人:SYLVIEJESSUA地址:11,quaidelaGironde商標所含地名與申請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眾發生誤認,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例如:(“NEWYORK”譯為“紐約”,“PARIS”譯為“巴黎”)申請人:北京盛世杰威服裝服飾有限公司(“PARIS”譯為“巴黎”)申請人:M.SERGELOUISALVAREZ申請人地址:18RUEROBIN,BP148F-26905VALENCECEDEX9(FRANCE)(“GENEVE”譯為“日內瓦”)申請人:弗雷德瑞克康士丹頓控股有限公司申請人地址:荷蘭安德烈斯群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載明的住址為準;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所在地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地為準。第二部分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一、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二、相關解釋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商標顯著特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條至第七條對《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款、項的理解與適用依次予以說明。三、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本條中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一)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人參指定使用商品:磨具(手工具)(“MULLER”可以譯為“研磨機”)(二)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水果指定使用商品:鞋底(三)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膠指定使用商品:服裝指定使用商品:空調機(ZK:組合式空調機級代號T:通用機組代號)四、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本條中的僅僅直接表示,是指商標僅由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一)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食用油指定使用商品:面粉指定使用商品:米但未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質量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肉、食用油(二)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調味品指定使用商品:服裝指定使用商品:非醫用營養液、糖果但未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水果罐頭、果醬(三)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漏電保護器(“SAFETY”的含義為“安全、保險”)指定使用商品:氣體凈化裝置指定使用商品:非醫用營養液(四)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米 指定使用商品:香煙(五)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1.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費對象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非醫用營養液指定使用商品:醫療手術用手套2.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價格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磁帶、光盤(音像)、眼鏡 指定使用服務:推銷(替他人)3.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光盤、計算機軟件(已錄制)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軟件4.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風格或者風味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家具指定使用商品:餅干5.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例如:指定使用服務:教育、書籍出版指定使用商品:方便面6.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服裝指定使用商品:布7.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香煙(譯為“美國本土、土產”)指定使用商品:酒8.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硅酸鹽、工業用膠(譯為“固體的”) 指定使用商品:無酒精果汁飲料(“果晶”為固體飲料的一種形式)9.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例如:指定使用服務:無線電廣播、有線電視指定使用服務:銀行10.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餐館指定使用商品:白酒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電話機指定使用商品:浴室裝置指定使用商品:防凍劑(六)商標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備該特點的,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備該特點,從而可能誤導公眾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此種情形,應同時適用上述兩條款予以駁回。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非醫用營養粉、調味品指定使用商品:餅干、調味品五、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是指《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志。(一)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例如:但上述線條、幾何圖形與文字或者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電爐指定使用商品:白酒(二)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茶、茶飲料指定使用商品:糖果(三)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服裝指定使用商品:手表、鐘但非普通字體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首飾指定使用商品:縫紉機油(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于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口紅指定使用商品:消毒劑但非普通表現形式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數字做型號或者貨號的商品上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工業用脂指定使用商品:動物飼養設備(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香煙指定使用商品:酒指定使用商品:盤子但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塊(六)單一顏色例如:(七)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箱、包(對使用對象進行引導)指定使用商品:飼料(暗示使用商品的效果)但獨創且非流行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片劑指定使用商品:工業用粘合劑指定使用服務:保險指定使用商品:中藥成藥(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例如:指定使用服務:服裝指定使用服務:推銷(替他人)但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服務:推銷(替他人)指定使用商品:金屬地板、五金器具(九)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電腦軟件(錄制好的)指定使用商品:修指甲工具但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推銷(替他人)指定使用服務:美容院(十)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印刷出版物(“INC”譯為“公司”)指定使用商品:印刷出版物指定使用商品:起重運輸機械(“重工”是本行業對重型工業的簡稱)但帶有其他構成要素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音頻設備(“INC”譯為“公司”)指定使用商品:挖掘機六、商標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的審查本條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是指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一)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應當與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或者依據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納米碳酸鈣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指定使用商品:碗柜、辦公家具指定使用商品:體育運動器械商標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部分的標志,申請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基礎上對指定使用商品進行限定,從而使商標中非顯著特征的標志所描述的內容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果汁飲料(橙汁飲料)指定使用商品:納米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紅木家具(二)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特點產生誤認的,即使申請人聲明放棄專用權的,仍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1.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種類發生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茶、糖、巧克力、蛋糕指定使用商品:飼料2.容易使相關公眾發生商品型號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粘合劑3.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發生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仿金制品、項鏈、戒指指定使用商品:新鮮蔬菜4.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發生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果汁飲料(飲料)指定使用商品:衛生紙5.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功能、用途發生誤認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藥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藥6.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重量、數量發生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指定使用商品:香煙7.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風味發生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礦泉水、汽水(譯為“果味的”)指定使用商品:餅干8.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價格發生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磁帶、光盤(音像)、眼鏡指定使用商品:糖果、面包(該商標中的“SALES;LOWPRICESEVERYDAY”可譯為“廉價出售;每日低價出售”)9.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生產時間發生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白酒但依照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生產時間發生誤認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文字上方為“ESTABLISHED1874”字樣,含義為“建于1874年”)指定使用商品:紡織機10.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技術特點發生誤認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服裝指定使用商品:防凍液(三)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但相關公眾難以通過該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識別商品來源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駁回。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工業用粘合劑指定使用商品:服裝“SHOE”譯為“鞋”“Reliable”譯為“可靠的”指定使用商品:鞋指定使用商品:金屬箱“PURITY”譯為“純凈”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指定使用服務:飯店但該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502粘合劑指定使用商品:納米服裝“SHOE”譯為“鞋”“reliable”譯為“可靠的”指定使用商品:鞋指定使用商品:金屬柜“PURITY”譯為“純凈”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指定使用服務:飯店七、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本身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商標顯著特征,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牙膏指定使用商品:熱水器對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應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認知情況、申請人實際使用該商標的情況以及該商標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其他因素。第四部分立體商標的審查一、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商標法》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二、相關解釋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本部分規定立體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其中實質審查包括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二條的審查、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和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一部分的規定。三、立體商標的形式審查(一)申請注冊立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未聲明的,視為平面商標。(二)申請注冊立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商標圖樣。需要提交多視圖的,應當放在同一張商標圖樣中,且最多不得超過6幅。商標圖樣的長或者寬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四、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一)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是指為實現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狀。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安全扣(二)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是指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實現所必需使用的形狀。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電源插頭指定使用商品:容器(三)僅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是指為使商品的外觀和造型影響商品價值所使用的形狀。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瓷器裝飾品指定使用商品:胸針(珠寶)(四)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立體商標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狀、包裝物或者整體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以及申請人提交的商標圖樣難以確定其三維形狀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1.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狀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擴音器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蛋糕制品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狀或者含有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營養品指定使用商品:車輛及部件2.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裝物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糖果指定使用商品:烈性酒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裝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水果飲料及果汁指定使用商品:啤酒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眼鏡和眼鏡盒指定使用商品:車輛指定使用商品:香水但三維標志本身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服務:餐館、飯店(五)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立體商標之間和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1.立體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1)兩商標均由單一的三維標志構成,兩商標的三維標志的結構、形狀和整體視覺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2)兩商標均由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組合而成,兩商標的三維標志或者其他標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3)兩商標均由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標志和不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組合而成,兩商標的其他標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但其他標志區別明顯,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例如:(文字:KURG)(文字:LAGRANDEDAME)2.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1)立體商標由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標志與不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組合而成,該其他標志與平面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例如:(2)立體商標中的三維標志具有顯著特征,但在視覺效果上與平面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帽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帽第五部分顏色組合商標的審查一、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二、相關解釋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本部分規定顏色組合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其中實質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顏色組合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一部分的規定。三、顏色組合商標的形式審查(一)申請注冊顏色組合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未聲明的,即使申請人提交的是彩色圖樣,不以顏色組合商標進行審查。(二)申請人應當提交清晰的彩色圖樣,并標明色譜編號。四、顏色組合商標的實質審查(一)顏色組合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顏色組合商標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顏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以及服務場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顏色,以及申請人僅對顏色組合做文字說明而未提交彩色圖樣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1.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顏色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芥末2.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服務場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顏色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洗衣粉、洗衣片指定使用服務:計算機指定服務項目:美發指定使用商品:集成電路卡、計算磁盤(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之間和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1.顏色組合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兩商標均為顏色組合商標,當其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例如:但商標所使用的顏色不同,或者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組合方式不同,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例如:2.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的圖形或立體商標指定顏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例如: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體效果差別較大,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例如:第六部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一、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特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渡虡朔▽嵤l例》第六條第一款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6月1日施行)。二、相關解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可以由《商標法》第八條規定的標志或者《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構成。本部分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申請人主體資格、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其申請人主體資格和使用管理規則應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的特殊條件,本部分第五條規定對此類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規定。三、集體商標的審查(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1.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等。2.申請人應當提交材料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2.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3.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4.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5.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6.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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