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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侮辱英烈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摘要:我國經歷了長達百年的動蕩與變革,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成功實現民族獨立和發展,無數革命先輩付出了巨大犧牲,因此必須要緬懷英烈,憧憬英烈。銘記歷史才能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但是在現代網絡社會不斷發展的背景下,有很多網絡大V利用自己的網絡影響力發表不當言論,對英烈進行攻擊侮辱,這一方面是自身道德方面的問題,另一方面更涉及在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本文在這樣的背景下對于侮辱英烈行為的處理進行分析,以微博大V“辣筆小球”案例進行分析,希望可以通過筆者的研究為我國現階段侮辱英烈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做出有益的嘗試一、緒論(一)研究背景想信息網絡時代,信息傳播的渠道更多,如QQ、微信等,這些新媒體也極大方便了虛假信息的傳遞。2021年2月19日,警方在接到群眾舉報之后,對發表不當言論侮辱衛國戍邊英烈的微博大V“辣筆小球”實施刑事拘留。在全國人民對這幾位烈士進行哀悼的時候,“辣筆小球”為了獲取流量,在自己的微博上發表不當言論,詆毀幾位戍邊英雄,給幾位戍邊英雄的名譽帶來了不良影響,同時也在全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惡劣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下文中往往直接簡稱《英烈保護法》)發布實施后,在保障英烈榮譽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整體制止效果一般,從中可發現,這并非一種偶然,進入網絡時代后,網絡也發展成了許多人的侵權工具。所以,研究網絡空間侮辱英烈名譽亂象,這是當下的一個必要課題。正因如此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保護英烈的名譽,通過對英烈的保護,不斷使全社會形成尊崇英雄,自覺向英雄看齊的良好價值觀成為現代社會發展過程中必須要重視的問題。(二)案例簡介2021年2月19日,網名是“辣筆小球”的微博大V為引起關注,直接是社交媒體當中發布了一系列的侮辱戍邊英雄的言論。當此言論在網絡快速傳播后,社會關注度日益提升,并帶來了不良影響。次日,公安機關直接對這名大V進行了刑拘處理,當月25日直接申請逮捕。3月1日,檢察院通過逮捕請求,同時對接了軍事檢查機關開展調查,由此進入到了公益訴訟流程當中。4月26日,檢察院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對此大V發起了公訴,同時還有民事公益訴訟。5月31日,法院對此案開庭進行審理,同時人做出了判定8個月的決定。同時要求此大V在10天內在網絡平臺上面向英烈進行賠禮道歉,從而消除所帶來的不良社會影響,促進社會風氣的正向發展,同時也是對那些敢于隨意利用網絡侮辱英烈的人員起到震懾作用。對于這一案件,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順利實施后的第一個案件,這促進了法規的完善,讓執法過程有了法律依據。進入新世紀后,網絡當中時常出現一些罔顧事實的侮辱英烈先輩的行為,這顯然是對網絡的一種污濁,同時也引發了全社會的譴責,大家紛紛要求制止此類行為。在此種情況下,2001年順利推行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加入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由此此案件是首次適用此罪名案件,由此得到了檢察院、法院的關注,同時也展示出了國家充分尊重每個英烈,對這方面的造謠侮辱進行堅決打擊,由此用法律來設置了英烈保護底線。痛死檢察院你一共刑事公訴、公益訴訟來弘揚公平正義,保障英烈的尊嚴,促進網絡的健康化發展。二、相關概念與理論綜述(一)英烈在法律層面,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對英烈進行了描述性的界定。而《民法典》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看到它將英雄和烈士并稱,因此也引發了不少爭議。有學者認為,本條中的“英雄”前綴,是對后面“烈士”進行襯托,屬形容詞,即是指“烈士”都具有英雄的高尚品格。也有學者認為,此條當中的“英雄”、“烈士”應是平行地位。筆者的觀點是,此處的“英雄烈士”應使用后一種說法,并非平行關系,二者是獨立性存在的概念。從立法原意來看,“英雄和烈士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桿,民法總則是用了并稱“英雄和烈士”,所以理當將其理解為兩個獨立的名詞。而2018年5月施行的《英烈保護法》第2條則進一步界定了何為英雄,而此處的英雄應當解釋為已然故去之人,在這里分為兩種:一種是為群體利益做出艱苦卓絕斗爭犧牲之人,另一種是做出杰出奉獻自然亡故之人。《英烈保護法》中對英雄的界定更為偏向第二種情形的英雄,因為英雄和烈士為平行關系,烈士是指為正義事業而捐軀的人,所以可以理解為它與第一種情形的英雄含義等同,這也是筆者為什么說《英烈保護法》中對英雄概念的界定更趨向第二種解釋的原因。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烈士的評定是以法規為依據的,這也間接診釋了“烈士”的含義。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7條、第8條解釋了軍人在哪六種情況下可以被評為烈士,《烈士褒揚條例》第2條則解釋了公民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被評為烈士。而在現行的法律條文中,對于“英雄”的界定比較模糊,雖在時間上有著具體界定,但“英雄”的認定主體、認定條件等還未成熟,《民法典》第185條、《英烈保護法》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文,對英雄的界定也是在“英雄烈士”這個整體意義上的。上文筆者己將“英雄烈士”這一概念做了具體解讀,這里不再贅述。相比“英雄”,通過上文可以發現,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條文中,對“烈士”的認定主體、程序等更為明確。如《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體名錄》等,這些都有助于幫助我們去理解“烈士”具體的內涵和外延。(二)我國關于侮辱英烈罪名的法律規定1.侮辱、誹謗英烈,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網絡上部分人出于各種目的,在網上發布各類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各類不當言論,嚴重損害了英烈的人格,并帶來了非常負面的社會影響,助推了不良風氣的養成,所以此行為需進行懲罰,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從《民法典》當中可知,對于個體承擔責任方式有多種,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對于那些犧牲的英烈,他們已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此時可理工民事訴訟來讓相關人員承擔一些民事責任。檢察機關可利用民事公益訴訟來承擔起保護社會正義、保障英烈權利的任務。2.侮辱、誹謗英烈,尚不構成犯罪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2019年3月,唐某直接在自建微信群當中發表侮辱救人犧牲劣勢的言論,這顯然是對正確社會價值觀的損害,是一種錯誤的違法行為。在大量的傳播轉發后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大家紛紛要求進行懲罰。最后,他也為自己的錯誤言論付出了代價——被判處行政拘留15日。對于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行為未達到刑事犯罪量刑標準的,客觀上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其責任,同時公安機關需基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來做出相應處罰。2018年,為應對社交平臺上的侮辱英烈內容,北京網信辦、工商局對抖音、搜狗等企業開展了約談,同時要求各家企業在約談后立馬開始廣告業務的診治,從而避免侮辱英烈廣告內容的投放,并暫停廣告業務。對于互聯網內容提供商,有對用戶上傳信息進行審核的義務,當違反該義務導致侮辱英烈內容被廣大用戶看到并傳播,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影響損害公共利益時,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3.侮辱、誹謗英烈,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按照最高法、最高檢察院所推出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那些利用網絡來辱罵、恐嚇他人的行為,同時情節惡劣的,可直接判定為尋釁滋事罪。以此來方便這一罪名的判定,更好的打擊那些違法犯罪行為。當下,侮辱、誹謗英烈已加入到了刑法當中。從3月1日所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來看,其中加入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侮辱、誹謗等侵害英烈的名譽、榮譽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判處3年以下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是剝奪政治權利。過去由于刑法中沒有專門針對保護英烈名譽、榮譽的規定,侵害英烈名譽、榮譽的行為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導致部分人認為國家對英烈的名譽、榮譽等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相對滯后。如今,在刑法中專門設置保護英烈名譽、榮譽的罪名,體現了國家和人民對英烈無私付出的認同及捍衛英烈名譽榮譽不容任何人侵害的決心。三、目前我國對侮辱英烈的認定上存在的問題(一)“英烈”概念涵蓋廣泛難以界定前文筆者提到的“英烈”的概念現實中并沒有明確的界定與劃分,而現實生活中除去一些廣為人知的英模事跡,更多的那些大眾并不知悉或者并沒有極大影響的英雄事跡的主人公是否應當被納入到“英烈”隊伍當中;英烈的后人是否也應當得到適當的保護;廣場舞跳進烈士陵園廣場等現象屢有發生,這同樣也是一種對英雄烈士的不尊重,因此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是否應當和保護英雄烈士采取的相同的力度,這些都對認定侮辱英烈的行為帶來一定的難度(二)侵權行為歸責難以確定屬性,沒有統一的懲罰標準1.民事刑事標準不統一對于網絡中一些侮辱英烈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認定,目前主要依據的是《英烈保護法》第25條、第26條等法規,規定侮辱英烈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同時還規定如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換句話說,也就是大多數的侮辱英烈行為只會歸于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只針對那些認定為犯罪的行為。怎么去認定侮辱英烈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其認定標準究竟是什么?這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得到解釋,這點就值得商榷了。而從國外英烈保護立法經驗來看,也多是將民事責任納入到刑事責任,且責任認定的標準清晰,而我國如果過于依賴民事訴訟會不會顯得有點勢單力薄,且民事責任的處理會使得違法成本變低,不易起到警醒作用。2.公益訴訟主體不明確此外,本人還關注到,在推行的《英烈保護法》第25條規定當中指出,當英烈沒有近親,或是近親放棄訴訟的,此時檢查機關可直接發起訴訟。分析來看,倘若只是利用檢察機關來發起訴訟,此時會造成訴訟主體的單一性問題,這樣在司法實踐中也許會存在不足。(三)烈士記憶未明文規定為國家記憶眾所周知,近代以來的英雄烈士為了民族獨立、國家復興等付出了巨大的犧牲,其事跡及精神也得到了很好的傳承,在很多人心里,英烈記憶己成為中華民族的精神力量,以及國家共同記憶。但將烈士記憶法定為國家情懷是否有其必要性?分析來看,此措施展示出了國家對于英烈的充分尊重,給與其應有的社會地位,并作出積極的保護。從國外來看,《關于俄羅斯軍人榮譽日和紀念日》是從法律層面來突出國家記憶,并更加充分的保護那些犧牲的烈士。(四)對于各類媒體的管理不嚴,取證困難1.對各類媒體的管理不嚴當英雄烈士成為一種大眾娛樂化的符號,當消費尺度和底線一次次的擴大,惡搞經典越來越流行,網絡中對于傳統的顛覆和經典的解構也越來越多,這是否宣示著娛樂至死和大眾審丑時代的到來?當代社會是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有傳統文化、大眾文化、“草根”文化等,各種文化的交織促成了整個社會多元文化的格局,雖然網絡中充斥著各種娛樂化的消費內容,如抗日神劇中的“手撕鬼子”、王者榮耀手游中對一些歷史名人的改編,如荊柯成為了游戲中的女性角色。似乎類似的影視劇作和娛樂影像層出不窮,這些似乎是在迎合大眾的趣味,這也是一種審丑意識的興起,但這并不代表著大眾審丑時代的到來,惡搞文化只是多元文化中的一部分,當惡搞逾越底線,最后難逃被“收編”的命運。而主流文化在新媒體時代也逐漸放低姿態,與大眾文化相結合,對意識形態的引導也在進行,但其在多元文化中依然占據著領先位置。惡搞英雄烈士的文化消費,僅僅是一小部分人的狂歡,并不能代表著整個大眾審丑時代的到來,社會也從未與傳統的審美決裂,意識形態領域的防線仍然還在生效。但是在這里有個問題值得警惕,這種娛樂化的內容在網絡空間中隨處可見,那么這和波茲曼所說的娛樂至死似乎并無差別。當現代青年人沉迷于惡搞崇高、解構莊嚴所帶來的快感,當英雄人物事跡及其精神等所承載的崇高性和價值觀屬性被解構、顛覆,這消解的是融入整個中華民族的精神文化和我們共同的民族記憶,我們就很可能會成為數典忘祖之輩。2.取證困難在現代網絡技術不斷發展的背景下,不論是網絡平臺還是個人都十分注意自己的隱私,因此在網路平臺沒有后臺入口,所以在取證的時候需要具有很好的網絡技術才能取證。并且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給出的證據是否足夠證明侵權,傳播力和影響力又該如何界定。四、對認定侮辱英烈的法律建議(一)對于英雄的界定應更加明確烈士的評定都是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的,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體條例》等。盡管《英烈保護法》中對英烈時間范圍界定為近代以來,但英雄的認定標準并未界定,目前對英雄的認定、評價更為偏向主觀。對烈士的界定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對英雄的評價標準也應依據史實,客觀公正,不能做“我之英雄,彼之仇寇”,尤其是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民族情感不容忽視。特別是那些英烈,必然對接著民族獨立發展,他們作出了巨大的犧牲,所以,筆者認為,英雄烈士的含義為:對近現代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奉獻自己,為民族獨立、造福的人。這樣既貼近我國具體歷史進程,也契合我國建國初期的國家認知和國家行為,而且對英雄的評定不宜過廣,那樣法律在實踐中可能會遇到不少難題,如司法沒有明確依據等。而且我國可以仿照俄羅斯的做法,建立一個龐大的網絡數據庫,將英雄和烈士名單等錄入進去,并對其生平事跡等資料核實無誤后,將數據庫對公眾開放,通過此舉可以更好的讓人們了解到先輩為民族、國家所做出的巨大貢獻,這樣可以更好的傳承英烈記憶及精神,更好的凝聚保護英烈名譽權益的社會共識。(二)明確侵權行為責任屬性,統一處罰標準在上文,提到了美國、俄羅斯等國家對侵害英烈的行為大多將其納入刑事責任,且其犯罪認定標準較為清晰,如俄羅斯發布的《衛國烈士紀念法》當中就侮辱、誹謗英烈的人應做出行政、刑事兩方面處罰。而我國對于侮辱英烈的行為依據《英烈保護法》大多歸于民事責任,只有構成犯罪的,才會追究刑事責任。以2019年4月涼山火災事件為例,30位救火英雄壯烈犧牲,而全國多地卻出現了一些網民在網絡中發布侮辱消防英烈的言論的現象,據資料顯示,截至2019年4月4日,全國警方共抓獲11名侮辱消防英烈的犯罪嫌疑人,安徽、福建、陜西、四川等省份及其地市處罰結果為刑事拘留,而河北等省份及其地市的處罰結果則為行政拘留。同樣是發表侮辱消防英烈的言論,侵權責任認定依據的也是現行的《英烈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處罰的結果卻不盡相同,這可能會有損《英烈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公信力。所以,對侮辱英烈行為的責任標準應明確界定,如將侮辱英烈名譽等行為可以納入到刑事責任中,這樣既能統一網絡傳播侵害英烈名譽權益言論的責任標準,又能有效治理網絡空間中侮辱英烈等亂象。(三)注意英雄烈士隱私等人格利益的保護《民法典》第185條和《英烈保護法》有著同一目標,二者均是在保障英烈的人格權益,這些是前提要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是結果性要件。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這些上述法律法規中并不包括對英雄烈士的隱私等人格權益的保護,因為英烈隱私似乎與公共利益并無太大的關系,而現行的這些法律條文主要針對網絡傳播從而對英烈人格權益帶來傷害的以及造成負面社會輿論給公共利益抹黑的行為。但是不是就意味著對英烈隱私等人格權益的侵害就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根據《侵權責任法》等司法解釋,死者的隱私等人格權益依然受到法律保護,而英烈作為故去之人,其隱私等人格權益也依然應當享受法律的保護。因此,筆者建議在后續的法規修訂中,可加入一條倘若對英烈的隱私權造成損害,但并未損害英烈名譽及相關公共利益的行為也應依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來處理。(四)公檢法司與社會組織形成合力在前文針對我國的《英烈保護法》在出臺以后相關機構可以進行公益訴訟進行了梳理,通過公益訴訟,更好的維護整個社會的和平與穩定,但是由于我國每個地區的情況不同,如果全部依靠檢察機關的工作,那么也許就會出現極大的人力不足的情況,因此筆者認為在這類管理的過程中,應該把檢察機關與司法機關進行全面的結合,充分發揮各類社會公益組織的作用,對于各類侵犯烈士名譽的行為進行訴訟,通過公益訴訟的行為,使整個社會更加的尊重英烈,維護英烈,形成尊重英烈崇拜英烈的良好社會氛圍。如何更好處理侮辱英烈行為(一)面向社會公布,擴大社會影響現階段大部分網絡侵權糾紛都僅僅局限于小部分群眾知悉,往往一些不當言論都是小范圍傳播,在公安機關處理完這類案件之后,往往也是草草收場,僅限于公安機關在網絡媒體上簡單作以通報,大部分群眾不了解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對于群眾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因此,此類案件結果公布應當面向全社會,擴大處理結果的知悉范圍,廣泛利用主流媒體及社會輿論的宣傳擴大影響,《英烈保護法》公布以來,越來越多的英烈事跡得到更進一步的保護,讓污蔑之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形成了法律威懾。同時,像人民日報等主流媒體積極報道此類典型案例,才能更好的使保護英烈的意識更為廣泛的傳遞到社會當中,形成社會共識。加大宣傳力度,教育深入人心盡管英烈保護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問題,但我國網絡空間中侮辱英烈亂象層出不窮,如果僅僅依靠道德自律恐怕遠遠不夠,尚需法律之強制力約束。而目前我國己經出臺了多部英烈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對英烈權益的保護從物質層面到精神層面,真正構建起了對英烈權益全方位的保護。但某些網絡用戶并不真正了解這些法律法規,并不清楚自己的某些言論或行為已經逾越了法律的底線,并且將會為之承擔責任。所以相比與懲罰,更重要的是教育,對于在發表英烈不當言論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從而被處罰之人,法律宣傳教育至關重要,應當使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危害,從而真正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各地聯合整治,惡人無處藏身對于不尊重英雄烈士,詆毀侮辱革命先輩之人,各地可以出臺法規來建立此類數據庫并將此類人員信息登記入庫,形成全國通用的與失信人員名單一樣效果的數據庫。對其景點旅游,某些國家考試,政治審查等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樣各地聯合信息共通的平臺,更容易使詆毀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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