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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后可任意編輯和復制第第頁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山東省供熱管理方法》經20xx年10月29日山東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通過,20xx年10月31日山東政府令第199號公布。該《方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管理、用熱管理、設施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4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關于山東省供熱管理方法全文,歡迎閱讀!

山東省供熱管理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供熱管理,節省能源和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健康進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本方法所稱供熱,是指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等所產生的蒸汽、熱水和工業余熱、地熱等熱源,通過管網為用戶有償供應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愛護及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方法。

第四條進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市場運作、政府監管的原則。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貫徹節省資源的基本國策,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進展規劃,并實行措施進展集中供熱。

第五條鼓舞開發和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平安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支持熱、電、冷聯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和供熱煤耗超標的小火電機組。

鼓舞利用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及工業余熱、煤矸石、垃圾等進展供熱。

電網企業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有關規定的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工業余熱、煤矸石、垃圾等發電的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省、設區的市、縣(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進展改革、經濟貿易、價格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受理有關供熱質量、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并準時予以處理。

其次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政府應當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規劃,根據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供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的,應當符合供熱規劃的要求,并根據規定程序辦理工程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

第十條從事供熱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供熱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條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熱系統,應當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熱計量裝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熱系統,應當逐步進行改造,并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熱計量裝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備分戶熱計量條件的,應當安裝分戶熱計量裝置;不具備分戶熱計量條件的,可以實行單元計量、樓宇計量等方式安裝熱計量裝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圍護結構節能改造中,應當同步進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實行措施,鼓舞對既有公共建筑供熱系統先行改造,促進供熱系統節能。

第十三條在集中供熱管網掩蓋的區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掩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應當根據規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第十四條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閱歷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準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供熱工程項目檔案。

第十五條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擔當供熱系統保修期內的修理、調試等保修責任。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兩個采暖期;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受兩個采暖期的限制。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供熱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牢靠、穩定的熱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且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供熱設施;

(三)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平安條件的經營場所;

(五)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并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

(七)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隊伍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申請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應當依據供熱規模向設區的市或者省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方法第十六條其次款規定的證明材料。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打算。準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核發供熱經營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政府可以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供熱企業,并與其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議,授予其在肯定期限和范圍內的供熱特許經營權。

第十九條供熱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采暖期開頭6個月前向縣(市)或者設區的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對供熱范圍內的用戶用熱作出妥當支配。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打算。

供熱企業在采暖期內不得停業、歇業。

其次十條供用熱雙方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供熱時間、供熱參數、收費標準、繳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管理界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項。

其次十一條供熱企業應當根據供用熱合同商定,連續、保質、保量供熱。

供熱企業進行年度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關用戶。

在采暖期內,因特別緣由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兩日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準時組織搶修,并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

其次十二條居民采暖期起止時間由縣(市)或者設區的市政府依據本地實際確定。

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在正常條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熱企業應當減收或者免收熱費;因用戶緣由導致室內供熱溫度低于16℃的,由用戶擔當責任。供用熱合同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

用戶室內供熱溫度的詳細檢測方法,由設區的市政府制定。

其次十三條居民采暖熱價實行政府定價;其他熱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用熱雙方根據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

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制度,實現根據用熱量計量收費。詳細方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供熱主管部門制定。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供熱主要原材料的市場價格等因素,根據法定程序適時調整熱價。

其次十四條熱價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省用熱和公正負擔的原則。

制定和調整熱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聽證會,聽取用戶和供熱企業等有關方面的看法,并實行措施削減對低收入用戶用熱的影響。

第四章用熱管理

其次十五條需要用熱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向供熱企業辦理用熱手續。

單位用戶變更用熱面積、用熱量以及其他用熱登記事項的,應當向供熱企業辦理變更手續;居民用戶終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的,應當向供熱企業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

其次十六條用戶應當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熱價或者供用熱合同商定的熱價,按時向供熱企業繳納熱費。

用戶有權就供熱收費、供熱服務等事項向供熱企業查詢,供熱企業應當在3日內予以答復。

其次十七條供熱企業工作人員在入戶抄表和對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修理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用戶應當予以協作。

其次十八條任何用熱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換熱裝置等;

(二)未經供熱企業同意,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散熱器或者轉變用熱性質;

(三)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轉變供熱運行方式;

(四)其他阻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五章設施管理

其次十九條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修理和養護,由產權人負責。

用戶可以托付供熱企業對其全部的供熱設施進行更新、改造、修理和養護。

第三十條供熱企業應當根據規定對其維護管理的重要供熱設施,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供熱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和儀表等供熱設施。

第三十二條從事工程建設,不得影響供熱設施平安。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供熱企業查明有關地下供熱管線的狀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供熱企業應當準時供應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熱設施平安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協商實行相應的平安愛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平安愛護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敷設管線;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樁;

(三)爆破作業;

(四)堆放垃圾、雜物或者危急廢物;

(五)排放污水、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六)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平安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供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并對其維護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五條供熱企業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公布修理、搶險和供熱服務電話,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供熱企業發覺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組織搶險搶修,并根據規定準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方法規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熱系統未安裝溫度調控裝置、熱計量裝置或者在集中供熱管網掩蓋的區域新建分散燃煤鍋爐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賜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方法規定,供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賜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

(一)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

(三)未根據規定要求連續、保質、保量供熱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方法規定,供熱企業擅自提高熱價或者變相提高熱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懲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方法規定,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

(一)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的;

(二)未經供熱企業同意,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散熱器或者轉變用熱性質的;

(三)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轉變用熱運行方式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方法規定,擅自改裝、拆除、遷移供熱管道、標志、井蓋、閥門、儀表等供熱設施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熱設施平安而未實行相應平安愛護措施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賜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方法規定,在供熱管道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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