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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論混合損害的歸責定責黃龍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教授摘要:混合損害是一類復雜的損害現象,它是指在同一事件中,由當事人的混合過錯造成的損害、發(fā)生在特定當事人身上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損害以及當事人各方都受到了損害的現象。混合損害的歸責定責應遵循不同損害分別進行的原則,根據不同損害的性質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確定特定損害的承擔者和責任大小。關鍵詞:混合損害損害歸責定責一、問題的提出近些年來,一些過去人們不甚關注的現象不時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出現并引發(fā)一些令人深思的法律問題,混合損害便是其中一種。小薛(化名)被公交車撞死,法院刑庭判公交司機肇事罪成立,判公交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共8萬多元。公交公司認為,行人小薛承擔30%的次要責任,再次到民事庭起訴死者父母以及祖母。法院凍結原先刑庭判決賠付給死者家屬的8萬元,隨后判決死者親屬賠償因小薛的責任導致公交公司損失的12萬多元。2004年4月,公交司機阿東(化名)駕駛大客車沿天河區(qū)廣汕公路由東向西行駛,適遇行人小薛由北往南橫穿車行道,由于阿東超速行駛未能及時剎車,大客車撞倒小薛后向左越過中心雙實線駛入對面車道,迎頭撞上一輛中巴車,小薛和中巴車內乘客黃某當場死亡,另有25名乘客受傷,車輛損害嚴重。經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公交車司機承擔70%的主要責任,行人小薛承擔30%的次要責任。法院判決:家屬要倒賠公交公司4萬。天河區(qū)法院一民庭法官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死者小薛應當承擔30%的次要責任,那么就應該承擔車輛修理費、拖車費、保管費、驗車費71542元中的30%,以及承擔賠償大客車上受傷人員的人身損失16萬元中的30%等其他費用,合計為12萬多元。死者家屬作為小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死者遺產范圍內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該賠償數額已經超過了原刑事庭判決賠付給死者家屬的8萬元,于是法院凍結了這筆賠付金。并要求死者家屬再付4萬多元以及承擔訴訟費用。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后,死者家屬認為,他們獲償的8萬元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不是死者的遺產,法院的判決有誤,遂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華南農業(yè)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權典認為:原審法院的做法從實體上和程序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為法院凍結的并非死者的遺產,而是死者親屬依法經法院刑事庭生效判決確定應得的死亡補償費以及生前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費。另外,死者事實上沒有任何遺產,法院沒有去調查家屬是否繼承了遺產,公交公司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死者有遺產,這種做法有損司法權威。[1]陷或盲區(qū)。人們也許會認為研究混合過錯就能夠附帶解決混合損害問題,這種想法是幼稚而欠現實的。由于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并指向不同的問題,兩者的研究價值根本無法互相取代。作為一類特殊而復雜損害形態(tài),混合損害的歸責定責規(guī)則體系十分零散復雜。只有全面正確認識混合損害的表現形式(種類)與特性、系統(tǒng)掌握相關的法理與法律規(guī)則,才能依法處理好涉及混合損害問題的糾紛。盡管在日常生活中鮮有人使用混合損害一詞,但在醫(yī)學上的使用卻并不少見,人們通常以此概念說明特定損害的綜合成因、損害形態(tài)(結果)或損害癥狀。如有關資料認為“呼吸道燒傷往往是熱和化學物的混合損害”。[4]近年我國法學界也曾有人提及混合損害一詞,用來說明特定損害的成因[5],但至今未見有人在法學方面專門研究混合損害問題。從民法學角度研究混合損害,應當以確定特定損害歸屬或民事責任承擔為歸宿,與此密切相關的損害屬性、損害分布、損害成因、損害程度(后果)、不同損害之間的關系以及混合損害與相關概念的關系,無疑都應納入法律分析的范圍。在一般認識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混合損害的法律概念可以作如下界定:混合損害是一類復雜的損害現象,它是指在同一事件中,由當事人的混合過錯造成的損害、發(fā)生在特定當事人身上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損害以及當事人各方都受到了損害的現象。研究混合損害現象,一方面有助于人們形成整體的損害處理觀,強化全方位關注特定案件中全部損害問題的意識,另一方面也可以揭示不同損害在混合損害中的布局以及其相互關系,為各種特定損害的民事歸責定責提供方法論上的指引,保證法院司法時能夠依法正確處理各種復雜的損害承擔糾紛,避免對混合損害進行簡單化處理。根據混合損害的概念,混合損害的主要類型有如下三種:(一)混合過錯損害。混合過錯損害是指由于侵害人和受害人的混合過錯所造成的損害。從理論上看,這種損害可能發(fā)生在任何一方當事人身上。混合過錯損害雖然建立在混合過錯的基礎上,但混合損害和混合過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更確切地說,混合損害也不是一個與混合過錯完全相對應的概念。混合損害是一種損害形式或現象,而混合過錯則是一種過錯形態(tài),兩者的關注點不同。有的混合損害產生在混合過錯基礎之上,但混合損害并不僅僅限于由混合過錯造成的損害,混合過錯損害只是混合損害的一種,前者為后者包容。研究混合損害的主要目的在于為各種不同的特定損害進行歸責和定責,而研究混合過錯的主要目的則在于為特定損害合理定責,避免加害人承擔過大的民事責任。(二)復合損害。復合損害是指同一行為或事件給特定當事人造成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屬性的損害,如物質損害與人身(精神)損害、有形損害與無形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等等。復合損害體現著損害的危害形態(tài)如損害范圍和損害危害或結果的大小,并從客觀上決定著特定損害的法律調整和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大小。研究復合損害的民法意義主要在于正確而公平地定責,因為不同屬性的損害背后隱藏著不同的權利及不同的法律保護方法,不同屬性的損害的危害后果也相應有不同的判斷標準。民事司法對復合性混合損害的關注,直接目的在于正確認定損害的范圍、程度或大小并根據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對各種不同損害進行全面而充分的法律救濟。(三)多向損害。多向損害是指同一行為或事件給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多向損害揭示了不同損害對象或受害主體的分布情況,其成因是:1、侵害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行為相互影響。如在同一事件中,侵害人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害或損失,而受害人的行為也構成了導致侵害人損害或損失的原因之一;2、侵害手段或方法具有危險性。用危險手段或方法對他人實施侵害,也容易對自身構成損害。如車輛、船舶、飛機相撞等;3、受侵害對象受侵害人對侵害行為的反作用。如用貴重物品傷人而致自己受損,墜樓自殺導致自己和他人受害等;4、其他原因,如意外事件造成的雙向損害等。混合損害的雙向或多向特性,在客觀上為權益爭議和民事責任的歸責定責創(chuàng)造了條件,也是導致相關糾紛復雜化的重要根源。研究多向損害的目的,在于查找各種特定損害的對象即受害人,分析特定損害的成因,進而確定責任的承擔者或損害的承擔者。深入剖析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混合損害,筆者發(fā)現混合損害主要具有如下三大特性:(一)復雜性。混合損害的復雜性是指混合損害在損害構成、損害成因和損害對象上具有復雜性。損害構成的復雜性表現在混合損害中存在著各種不同屬性的損害,它們指向的法律調整方法是不同的。損害對象的復雜性表現大多數混合損害的受損主體都具有多元特點,這是導致相關糾紛復雜化的重要根源之一。在對混合損害的復雜性分析中,正確認識損害原因的復雜性尤為重要。一般而言,各種混合損害的產生都有其復雜的成因,至少可以說絕大多數混合損害往往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原因造成的。混合損害原因的復雜性特點是由損害的多樣性決定的,不同損害的背后往往隱藏不同的原因。只要稍加考察不難發(fā)現,混合損害中當事人受到的特定損害都可以通過對損害事件的分析找到其產生的具體原因。例如,在存在混合損害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損害往往是由于機動車輛駕駛員的違章駕駛行為和受害人自己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而肇事方的損害,則是自身的違章駕駛行為和其他原因如和相關物體碰撞所引起。研究混合損害的復雜原因,探知不同損害產生的真正原因,進而分析特定行為與特定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民事責任歸責中不可逾越或忽略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通過對混合損害的成因分析,便可以就不同損害的法律屬性進行判斷,如損害屬行為損害還是非行為損害、是他人行為導致的損害還是自身行為造成的損害、屬過錯損害還是非過錯損害等。根據損害發(fā)生原因對損害屬性作出正確判斷,才能選擇適當的歸責方法。在屬于混合損害的單向損害中,可以通過損害原因的分析確定各方當事人過錯的大小,為具體定責提供依據。(二)關聯(lián)性。混合損害的關聯(lián)性是指混合損害中的不同損害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lián)系或關系。混合損害的關聯(lián)性首先表現為損害發(fā)生原因或條件的關聯(lián)。混合損害中的各種不同損害都因同一事件或行為而產生,而特定的事件或行為便成為連結各種不同損害的紐帶。混合損害的關聯(lián)性特征,使法律全面關注混合損害顯得尤為必要并存在可能;混合損害的關聯(lián)性其次表現為混合損害中的不同損害之間往往存在主次關系。根據一定的標準,可以將混合損害劃分為主要損害與次要損害。根據作用力的不同劃分,主要損害是指由主要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害,如交通肇事方由于交通違章行為致人死傷等。次要損害則是指由主要侵權行為附帶造成的損害。如交通肇事方由于交通違章行為給自身造成的損害和行人違章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等。研究混合損害的主次性,有助于正確分析不同損害的本質、確定損害救濟重點和確定損害的承擔。值得注意的是,混合損害中的主次損害從理論上看還可以根據各方損失大小或損害的危害大小進行劃分,但這種損害分類的民法價值或意義較小,僅對定責具有意義。(三)可分性。混合損害的可分性是指混合損害是一類可以分解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損害的損害。既可以分解為各種不同性質的損害,也可以分解為不同對象的損害。混合損害的可分性表明,混合損害其實是一類由各種不同損害混合或集合而成的損害。混合損害的可分性在多向損害中特別明顯,它表現為不同損害分布在不同主體身上。即使在由雙方當事人的混合過錯造成的單向或單一損害中,從損害的本質上看,仍然是可分的。民法將過失相抵規(guī)則適用于此種損害的歸責,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受害人受到的損害其實是由侵害人造成的損害和受害人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害構成的,只不過損害僅體現在受害方而已。在復合損害中,不同性質的損害在法律上的可分性更是不言而喻的。混合損害具有可分性,使法律對不同損害進行歸責或確定損害的承擔成為可能。混合損害的可分性特征既要求國家立法細化對損害的調整,更要求在司法時要善于運用多向思維,正確分析不同損害的性質與屬性,為每一種損害確定其承擔者。歸責定責時,要就不同損害分別進行而不能籠統(tǒng)地將混合損害作為一個整體損害看待和處理。正確認識混合損害及其特性,剖析在同一事件中發(fā)生的不同損害的分布、成因、本質及其危害大小,其法律價值與現實意義在于為混合損害的歸責定責提供科學的科學依據,為不同的損害正確確定損害或責任的承擔者和責任大小。三、混合損害的歸責與定責我國現有的民法規(guī)定與規(guī)則雖然基本涵蓋了對混合損害問題的處理,但混合損害的救濟和相關糾紛的處理在民事司法實踐中仍然是一件極其復雜和困難的事情。由于立法中沒有混合損害一說,故混合損害中的次要損害往往會被主要損害遮掩。結果是,司法保護的重心總是向主要損害傾斜,次要損害往往不經意地被排除在司法救濟的視野之外。例如,在涉及混合損害問題的糾紛處理中,侵權人自身受到的損害往往都受到了忽略。有時則恰恰相反,由于個別法官受到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干擾和缺乏全面應對損害糾紛處理的能力,受害人卻被判令向侵權人承擔不應有的或過大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混合損害中特定損害的救濟與保護保護需要依賴復雜的法理認識和復雜的歸責定責規(guī)則,這在客觀上將增大司法的難度并對當事人的權利救濟構成不利,甚至會使權利人消極對待自己的權利。根據混合損害的各種特性和民事?lián)p害歸責原理,筆者認為:混合損害的歸責定責應遵循不同損害分別進行的原則,根據不同損害的性質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確定特定損害的承擔者和責任大小。與一般民事?lián)p害相比較,混合損害的歸責定責方法有其復雜性和特殊之處。歸納起來,混合損害的歸責定責方法有如下三種:(一)利用一般方法進行歸責。依照現行立法規(guī)定和民事責任基本理論,民事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與方法主要有三: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由于混合損害具有一般民事?lián)p害的共性,因此,針對混合損害中的特定損害,首先應遵循根據損害的性質和民事責任的一般歸責方法進行歸責:1、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歸責。依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則不擔責。這種歸責方法,只適用于由于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害。在混合損害中,若特定當事人對對方損害的產生沒有過錯,則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依過錯責任原則歸責時,要科學運用民事過錯原理正確認定過錯的有無,否則便可能得出錯誤的認識與結論。筆者發(fā)現,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處理中,很多法官過分依賴交警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這是一個非常值得反思和需要糾正的問題。由于著眼點不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不能完全與各方當事人對損害產生的過錯及過錯大小劃等號。要知道,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過錯與對損害發(fā)生的過錯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從民事司法角度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充其量只能作為損害過錯認定的一個重要依據。依民事責任的基本原理,僅有過錯尚不足以產生民事責任。2、根據無過錯責任歸責。依無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盡管對特定損害的產生沒有過錯,但依法律規(guī)定也必須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也應當向對方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其法定的適用范圍與條件,不能濫用,混合損害中的特定損害,只有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才能依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一般而言,無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于非過錯損害。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混合損害中的特定損害歸責時,應當特別注意其適用條件。3、根據公平責任原則歸責。混合損害中的特定損害如無法依過錯責任原則歸責,又不能依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但客觀上確有歸責必要的,可利用公平歸責原則進行歸責,即由雙方或各方當事人分擔責任。由意外事件或意外原因給各方當事人造成的混合損害,有的就可依公平原則進行歸責。例如,甲因突發(fā)疾病倒地,致自身受到損傷并將在其身邊玩耍的幼兒壓傷。對于幼兒受到的損害,可由甲與幼兒的監(jiān)護人依公平責任原則確定損害責任的承擔。(二)利用特殊方法進行歸責。混合損害的特性告訴我們,混合損害中的某些損害可能具有與一般損害所不同的特質,這意味著在一般歸責方法的基礎上還要利用某些特殊歸責方法才能完善相關糾紛的法律處理。司法實踐證明,只有善于利用特殊歸責規(guī)則方可應對各種復雜的混合損害糾紛。筆者認為,可供利用的特殊歸責方法或規(guī)則主要有:1、過錯推定規(guī)則。過錯推定是指只要行為人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或者出現了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便推定其有過錯。這一規(guī)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中的特殊規(guī)則。如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這一規(guī)定,便屬過錯推定規(guī)則的運用。法院在處理相關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可參照該規(guī)定確定相關損害責任的承擔。2、不法侵害風險承擔規(guī)則。依照一般法理和我國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對他人實施不法侵害同時也給自己造成損害的,侵害風險應由行為人自行承擔。不法侵害風險承擔規(guī)則,本質上是對無過錯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或對不法行為人自身的必要制裁。例如,當事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害的和當事人相互打架斗毆無證據說明自身損害成因的,都可適用不法侵害風險承擔規(guī)則讓不法行為人自己承擔損害。3、因果關系排責規(guī)則。眾所周知,因果關系原理是一般民事責任構成的基礎理論之一,混合損害的歸責也離不開對因果關系原理的科學運用。從相反角度看,因果關系原理也是民事責任的排除規(guī)則。確定混合損害中不同損害的承擔,因果關系原理也可以被作為一種責任排除規(guī)則加以利用。例如,甲在家中因受乙辱罵,隨手拿起一個貴重花瓶向乙打去,乙頭部受傷并致花瓶毀損。在這一混合損害中,乙對甲的花瓶毀損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因為乙的辱罵行為與甲的花瓶毀損沒有因果關系(此例亦可用不法侵害風險承擔規(guī)則進行解釋)。4、免責規(guī)則。即法律規(guī)定在特定情形下免除當事人民事責任的規(guī)則。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禁止的行為。法院在審理某些特定的混合損害糾紛案件時,特別要注意是否存在免責規(guī)則,以確保損害歸責的正確。5、其他特殊規(guī)則。其他特殊規(guī)則是指除上述規(guī)則以外的其他一切可供用以對混合損害進行歸責的特殊規(guī)則。如物品自身缺陷減責規(guī)則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由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損害承擔規(guī)則等。(三)根據公平原則定責。歸責是定責的基礎,定責是歸責的目的。歸責的重心是解決當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定責的重心則是解決特定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大小或范圍的問題。混合損害具體責任的確定,必須體現民法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司法中對混合損害責任范圍和大小進行界定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1、客觀定損。客觀評估、確定損害的范圍與大小,是公平定責的基礎。否則,便會走向兩個極端:一是將無關損害納入損害責任承擔的范圍,不適當加重責任人的負擔;二是將有關損害排除在歸責視野之外,忽視特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兩種情形,都會使民事責任的確定失之公正。2、根據過錯大小定責。在因特定當事人過錯造成的混合損害中,當事人對特定損害的承擔應當與其過錯大小相適應,即以過錯大小決定責任的輕重。過錯大小與責任大小相適應,是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3、根據過失相抵規(guī)則定責。過失相抵規(guī)則對民事?lián)p害責任確定尤其是混合損害的責任大小或范圍的劃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則的一個重要前提是:致害人和受害人對特定損害的發(fā)生均有過錯。相關研究表明,過失相抵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在現代立法中已得到了擴張,表現在:從過錯原則向無過錯歸責原則的擴張、從受害人的過錯向受害人一方的過錯擴張和從受害人之過錯向受害人之原因擴張。例如,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確定醫(yī)療事故賠償數額應考慮醫(yī)療事故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即要根據疾病參與度,減輕侵害人的賠償責任。[6]4、協(xié)商定責。協(xié)商定責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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