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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防止鍋爐事故重點要求及實施細則1.1防止鍋爐尾部再次燃燒事故1.1.1防止鍋爐尾部再次燃燒事故,除了防止回轉式空氣預熱器轉子蓄熱元件發生再次燃燒事故外,還要防止脫硝裝置的催化元件部位、除塵器及其干除灰系統以及鍋爐底部干除渣系統的再次燃燒事故。1.1.2在鍋爐機組設計選型階段,必須保證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本身及其輔助系統設計合理、配套齊全,必須保證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在運行中有完善的監控和防止再次燃燒事故的手段。1.1.2.1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應設有獨立的主輔電機、盤車裝置、火災報警裝置、入口風氣擋板、出入口風擋板及相應的連鎖保護。1.1.2.2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應設有可靠的停轉報警裝置,停轉報警信號應取自空氣預熱器的主軸信號,而不能取自空氣預熱器的馬達信號。1.1.2.3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應有相配套的水沖洗系統,不論是采用固定式或者移動式水沖洗系統,設備性能都必須滿足沖洗工藝要求,電廠必須配套制訂出具體的水沖洗制度和水沖洗措施,并嚴格執行。1.1.2.4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應設有完善的消防系統,在空氣及煙氣側應裝設消防水噴淋水管,噴淋面積應覆蓋整個受熱面。如采用蒸汽消防系統,其汽源必須與公共汽源相聯,以保證啟停及正常運行時隨時可投入蒸汽進行隔絕空氣式消防。1.1.2.5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應設計配套有完善合理的吹灰系統,冷熱端均應設有吹灰器。如采用蒸汽吹灰,其汽源應合理選擇,且必須與公共汽源相聯,疏水設計合理,以能夠滿足機組啟動和低負荷運行期間的吹灰需要。1.1.2.6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出入口煙/風擋板,應能夠電動操作,開關靈活、關閉嚴密、指示正確。煙風擋板應有完備的聯鎖保護功能,火災或意外時能夠迅速隔離回轉式空氣預熱器。1.1.3鍋爐設計和改造時,必須高度重視油槍、小油槍、等離子燃燒器等鍋爐點火、助燃系統和設備的適應性與完善性。1.1.3.1在鍋爐設計與改造中,加強選型等前期工作,保證油燃燒器的出力、霧化質量和配風相匹配。1.1.3.2無論是煤粉鍋爐的油燃燒器還是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風道燃燒器,都必須配有配風器,以保證油槍點火可靠、著火穩定、燃燒完全。1.1.3.3對于循環流化床鍋爐,油燃燒器出口必須設計足夠的油燃燒空間,保證油進入爐膛前能夠完全燃燒。1.1.3.4鍋爐采用少油/無油點火技術進行設計和改造時,必須充分把握燃用煤質特性,保證小油槍設備可靠、出力合理,保證等離子發生裝置功率與燃用煤質、等離子燃燒器和爐內整體空氣動力場的匹配性,以保證鍋爐少油/無油點火的可靠性和鍋爐啟動初期的燃盡率以及整體性能。1.1.3.5所有燃燒器均應設計有完善可靠的火焰監測保護系統。1.1.4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在制造、安裝和保管等階段必須采取正確保管方式,應進行監造。1.1.4.1鍋爐空氣預熱器的傳熱元件在出廠和安裝保管期間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1.1.4.2在設備制造過程中,應重視回轉式空氣預熱器著火報警系統測點元件的檢查和驗收。1.1.5必須充分重視回轉式空氣預熱器輔助設備及系統的可靠性和可用性。新機基建調試和機組檢修期間,必須按照要求完成相關系統與設備的傳動檢查和試運工作,以保證設備與系統可用,連鎖保護動作正確。1.1.5.1機組基建、調試階段和檢修期間應重視空氣預熱器的全面檢查和資料審查,重點包括空氣預熱器的熱控邏輯、吹灰系統、水沖洗系統、消防系統、停轉保護、報警系統及隔離擋板等。1.1.5.2機組基建調試前期和啟動前,必須做好吹灰系統、沖洗系統、消防系統的調試、消缺和維護工作,應檢查吹灰、沖洗、消防行程、噴頭有無死角,有無堵塞問題并及時處理。有關空氣預熱器的所有系統都必須在鍋爐點火前達到投運狀態。1.1.5.3基建機組首次點火前或空氣預熱器檢修后應逐項檢查傳動火災報警測點和系統,確保火災報警系統正常投用。1.1.5.4基建調試或機組檢修期間應進入煙道內部,就地檢查、調試空氣預熱器各煙風擋板,確保分散控制系統顯示、就地刻度和擋板實際位置一致,且動作靈活,關閉嚴密,能起到隔絕作用。1.1.6機組啟動前要嚴格執行驗收和檢查工作,保證空氣預熱器和煙風系統干凈無雜物、無堵塞。1.1.1.1空氣預熱器在安裝后或檢修后第一次投運時,應將雜物徹底清理干凈,蓄熱元件必須進行全面的通透性檢查,經制造、施工、建設、生產等各方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1.1.1.2基建或檢修期間,不論在爐膛或者煙風道內進行工作后,必須徹底檢查清理爐膛、風道和煙道,并經過驗收,防止風機啟動后雜物積聚在空氣預熱器換熱元件表面上或縫隙中。1.1.7要重視鍋爐冷態點火前的系統準備和調試工作,保證鍋爐冷態啟動燃燒良好,特別要防止出現由于設備故障導致的燃燒不良。1.1.7.1新建機組或改造過的鍋爐燃油系統必須經過輔汽吹掃,并按要求進行油循環,首次投運前必須經過燃油泄漏試驗確保各油閥的嚴密性。1.1.7.2油槍、少油/無油點火系統必須保證安裝正確,新設備和系統在投運前必須進行正確整定和冷態調試。1.1.7.3鍋爐啟動點火或鍋爐滅火后重新點火前必須對爐膛及煙道進行充分吹掃,防止未燃盡物質聚集在尾部煙道造成再燃燒。1.1.8精心做好鍋爐啟動后的運行調整工作,保證燃燒系統各參數合理,加強運行分析,以保證燃料燃燒完全,傳熱合理。1.1.8.1油燃燒器運行時,必須保證油槍根部燃燒所需用氧量,以保證燃油燃燒穩定完全。1.1.8.2燃油噴嘴要確保霧化良好。鍋爐燃用渣油或重油時應保證燃油溫度和油壓在規定值內,霧化蒸汽參數在設計值內,以保證油槍霧化良好、燃燒完全。鍋爐點火時應嚴格監視油槍霧化情況,一旦發現油槍霧化不好應立即停用,并進行清理檢修。1.1.8.3油槍投運時應保證燃油及霧化介質的參數在規定范圍內。應有可靠的霧化介質壓力低或燃油壓力低保護。1.1.8.4采用少油/無油點火方式啟動鍋爐機組,應保證入爐煤質,調整煤粉細度和磨煤機通風量在合理范圍,控制磨煤機出力和風、粉濃度,使著火穩定和燃燒充分。1.1.8.5煤油混燒情況下應防止燃燒器超出力。1.1.8.6采用少油/無油點火方式啟動時,應注意檢查和分析燃燒情況和鍋爐沿程溫度、阻力變化情況。1.1.8.7應制定并落實鍋爐制粉系統和燃燒系統的運行調整措施,保證燃燒充分,防止未完全燃燒的油和煤粉存積在尾部受熱面或煙道上。1.1.9要重視空氣預熱器的吹灰,必須精心組織機組冷態啟動和低負荷運行情況下的吹灰工作,做到合理吹灰。1.1.9.1投入蒸汽吹灰器前應進行充分疏水,確保吹灰要求的蒸汽過熱度。1.1.9.2采用等離子及微油點火方式啟動的機組,在鍋爐啟動初期,空氣預熱器必須連續吹灰。1.1.9.3機組啟動期間,鍋爐負荷低于25%額定負荷時空氣預熱器應連續吹灰;鍋爐負荷大于25%額定負荷時至少每8h吹灰一次;當回轉式空氣預熱器煙氣側壓差增加時,應增加吹灰次數;當低負荷煤、油混燒時,應連續吹灰。1.1.10要加強對空氣預熱器的檢查,重視發揮水沖洗的作用,及時精心組織,對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正確地進行水沖洗。1.1.10.1鍋爐停爐1周以上時必須對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受熱面進行檢查,若有存掛油垢或積灰堵塞的現象,應及時清理并進行通風干燥。1.1.10.2若鍋爐較長時間低負荷燃油或煤油混燒,可根據具體情況利用停爐對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受熱面進行檢查,重點是檢查中層和下層傳熱元件,若發現有殘留物積存,應及時組織進行水沖洗。1.1.10.3機組運行中,如果回轉式空氣預熱器阻力超過對應工況設計阻力的150%,應及時安排水沖洗;機組每次大、小修均應對空氣預熱器受熱面進行檢查,若發現受熱元件有殘留物積存,必要時可以進行水沖洗。1.1.10.4對空氣預熱器不論選擇哪種沖洗方式,都必須事先制定全面的沖洗措施并經過審批,整個沖洗工作嚴格按措施執行,必須嚴格達到沖洗工藝要求,一次性徹底沖洗干凈,驗收合格。1.1.10.5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沖洗后必須正確地進行干燥,并保證徹底干燥。不能立即啟動引送風機進行強制通風干燥,防止爐內積灰被空氣預熱器金屬表面水膜吸附造成二次污染。1.1.11應重視加強對鍋爐尾部再次燃燒事故風險點的監控。1.1.11.1運行規程應明確省煤器、脫硝裝置、空氣預熱器等部位煙道在不同工況的煙氣溫度限制值。運行中應當加強監視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出口煙風溫度變化情況,當煙氣溫度超過規定值、有再燃前兆時,應立即停爐,并及時采取消防措施。1.1.11.2機組停運后和溫熱態啟動時,是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受熱和冷卻條件發生巨大變化的時候,容易產生熱量積聚引發著火,應更重視運行監控和檢查,如有再燃前兆,必須及早發現,及早處理。1.1.11.3鍋爐停爐后,嚴格按照運行規程和廠家要求停運空氣預熱器,應加強停爐后的回轉式空氣預熱器運行監控,防止異常發生。1.1.12回轉式空氣預熱器跳閘后需要正確處理,防止發生空氣預熱器再燃燒事故。1.1.12.1若發現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停轉,立即將其隔絕,投入盤車裝置。若擋板隔絕不嚴或轉子盤不動,采取措施無效,應立即停爐。1.1.12.2若回轉式空氣預熱器未設出入口煙/風擋板,發現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停轉,應立即停爐。1.1.13加強空氣預熱器外的其他特殊設備和部位防再次燃燒事故工作。1.1.13.1鍋爐安裝脫硝系統,在低負荷煤油混燒、等離子點火期間,脫硝反應器內必須加強吹灰,監控反應器前后阻力及煙氣溫度,防止反應器內催化劑區域有未燃盡物質燃燒,反應器灰斗需要及時排灰,防止沉積。1.1.13.2干排渣系統在低負荷燃油、等離子點火或煤油混燒期間,需要嚴密監視,必要時派人就地監控,防止干排渣系統的鋼帶由于鍋爐未燃盡的物質落入鋼帶二次燃燒,損壞鋼帶。1.1.13.3新建燃煤機組尾部煙道下部省煤器灰斗應設輸灰系統,輸灰系統應能保證正常投運,以保證未燃物可以及時地輸送出去。1.1.13.4如果在低負荷燃油、等離子點火或煤油混燒期間電除塵器在投入,電除塵器應降低二次電壓、電流運行,除灰系統在此期間連續輸送,防止在集塵極和放電極之間燃燒。1.2防止鍋爐爐膛爆炸事故1.2.1防止鍋爐滅火1.2.1.1鍋爐爐膛安全監控系統的設計、選型、安裝、調試等各階段都應嚴格執行《火力發電廠鍋爐爐膛安全監控系統技術規程》(DL/T1091-2008)。1.2.1.2根據《電站煤粉鍋爐爐膛防爆規程(DL/T435-2004)中有關防止爐膛滅火放炮的規定以及設備的實際狀況,制訂防止鍋爐滅火放炮的措施,應包括煤質監督、混配煤、燃燒調整、低負荷運行等內容,并嚴格執行。1.2.1.3加強燃煤的監督管理,完善混煤設施,制定并嚴格執行混配煤制度,保證入爐煤各項指標保持在適燒值范圍內。加強配煤管理和煤質分析,并將燃用煤種的煤質分析報告及時通知運行人員,以便運行及時做好調整燃燒的應對措施,防止發生鍋爐滅火。1.2.1.4新爐投產、鍋爐改進性大修或入爐燃料與設計燃料有較大差異時,應進行冷態空氣動力場試驗,保證爐內氣流分布特性良好,進行燃燒調整試驗,以確定一、二次風量、風速、合理的過剩空氣量、燃盡風率、風煤比、煤粉細度、燃燒器傾角、擺角或旋流強度及不投油最低穩燃負荷等。1.2.1.5當爐膛已經滅火或已局部滅火并瀕臨全部滅火時,嚴禁投助燃油槍、等離子點火槍等穩燃槍。當鍋爐滅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氣、制粉乏氣風)供給,嚴禁用爆燃法恢復燃燒。重新點火前必須對鍋爐進行充分通風吹掃,以排除爐膛和煙道內的可燃物質。1.2.1.6100MW及以上等級機組的鍋爐應裝設鍋爐滅火保護裝置。該裝置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爐膛吹掃、鍋爐點火、主燃料跳閘、全爐膛火焰監視和滅火保護功能、主燃料跳閘首出等。1.2.1.7鍋爐滅火保護裝置和就地控制設備電源應可靠,電源應采用兩路交流220V供電電源,其中一路應為交流不間斷電源,另一路電源引自廠用事故保安電源。當設置冗余不間斷電源系統時,也可兩路均采用不間斷電源,但兩路進線應分別取自不同的供電母線上,防止因瞬間失電造成失去鍋爐滅火保護功能。1.2.1.8爐膛負壓等參與滅火保護的熱工測點應單獨設置并冗余配置。必須保證爐膛壓力信號取樣部位的設計、安裝合理,取樣管相互獨立,系統工作可靠。應配備四個爐膛壓力變送器:其中三個為調節用,另一個作監視用,其量程應大于爐膛壓力保護定值。1.2.1.9爐膛壓力保護定值應合理,要綜合考慮爐膛防爆能力、爐底密封承受能力和鍋爐正常燃燒要求;新機啟動或機組檢修后啟動時必須進行爐膛壓力保護帶工質傳動試驗,試驗不合格不得點火啟動。1.2.1.10加強鍋爐滅火保護裝置的維護與管理,確保鍋爐滅火保護裝置可靠投用。防止發生火焰探頭燒毀、污染失靈、爐膛負壓管堵塞等問題。1.2.1.11每個煤、油、氣燃燒器都應單獨設置火焰檢測裝置。火焰檢測裝置應當精細調整,保證鍋爐在高、低負荷以及適用煤種下都能正確檢測到火焰。火焰檢測裝置冷卻用氣源應穩定可靠。1.2.1.12鍋爐運行中嚴禁隨意退出鍋爐滅火保護。因設備缺陷需退出部分鍋爐主保護時,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嚴禁在鍋爐滅火保護裝置退出情況下進行鍋爐啟動。1.2.1.13加強設備檢修管理,重點解決爐膛嚴重漏風、一次風管不暢、送風不正常脈動、直吹式制粉系統磨煤機堵煤斷煤和粉管堵粉、中儲式制粉系統給粉機下粉不均或煤粉自流、熱控設備失靈等。1.2.1.14加強點火油、氣系統的維護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燃氣漏入爐膛發生爆燃。對燃油、燃氣速斷閥要定期試驗,確保動作正確、關閉嚴密。1.2.1.15鍋爐點火系統應能可靠備用。定期對油槍進行清理和投入試驗,確保油槍動作可靠、霧化良好,能在鍋爐低負荷或燃燒不穩時及時投油助燃。1.2.1.16在停爐檢修或備用期間,運行人員必須檢查確認燃油或燃氣系統閥門關閉嚴密。鍋爐點火前應進行燃油、燃氣系統泄漏試驗,合格后方可點火啟動。1.2.1.17對于裝有等離子無油點火裝置或小油槍微油點火裝置的鍋爐點火時,嚴禁解除全爐膛滅火保護:當采用中速磨煤機直吹式制粉系統時,任一角在180s內未點燃時,應立即停止相應磨煤機的運行;對于中儲式制粉系統任一角在30s內未點燃時,應立即停止相應給粉機的運行,經充分通風吹掃、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投入。1.2.1.18加強熱工控制系統的維護與管理,防止因分散控制系統死機導致的鍋爐爐膛滅火放炮事故。1.2.1.19鍋爐低于最低穩燃負荷運行時應投入穩燃系統。煤質變差影響到燃燒穩定性時,應及時投入穩燃系統穩燃,并加強入爐煤煤質管理。1.2.2防止鍋爐嚴重結焦1.2.2.1鍋爐爐膛的設計、選型要參照《大容量煤粉燃燒鍋爐爐膛選型導則》(DL/T831-2002)的有關規定進行。1.2.2.2重視鍋爐燃燒器的安裝、檢修和維護,保留必要的安裝記錄,確保安裝角度正確,避免一次風射流偏斜產生貼壁氣流。燃燒器改造后的鍋爐投運前應進行冷態爐膛空氣動力場試驗,以檢查燃燒器安裝角度是否正確,確定鍋爐爐內空氣動力場符合設計要求。1.2.2.3加強氧量計、一氧化碳測量裝置、風量測量裝置及二次風門等鍋爐燃燒監視調整重要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形成定期校驗制度,以確保其指示準確,動作正確,避免在爐內形成整體或局部還原性氣氛,從而加劇爐膛結焦。1.2.2.4采用與鍋爐相匹配的煤種,是防止爐膛結焦的重要措施,當煤種改變時,要進行變煤種燃燒調整試驗。1.2.2.5加強電廠入廠煤、入爐煤的管理及煤質分析,發現易結焦煤質時,應及時通知運行人員。1.2.2.6加強運行培訓和考核,使運行人員了解防止爐膛結焦的要素,熟悉燃燒調整手段,避免鍋爐高負荷工況下缺氧燃燒。1.2.2.7運行人員應經常從看火孔、冷灰斗觀察孔等部位監視爐膛結焦情況,一旦發現結焦,應及時處理。1.2.2.8大容量鍋爐吹灰器系統應正常投入運行,并使用合理的吹灰參數,防止爐膛沾污結渣造成超溫。1.2.2.9受熱面及爐底等部位嚴重結渣,影響鍋爐安全運行時,應立即停爐處理。1.2.3防止鍋爐內爆1.2.3.1新建機組引風機和脫硫增壓風機的最大壓頭設計必須與爐膛及尾部煙道防內爆能力相匹配,設計爐膛及尾部煙道防內爆強度應大于引風機及脫硫增壓風機壓頭之和。1.2.3.2進行脫硫、脫硝改造時,應高度重視改造方案的技術論證工作,要求改造方案應重新核算機組尾部煙道的負壓承受能力,應及時對強度不足部分進行重新加固。機組停運檢修時必須對相關煙風道的支撐情況進行檢查,磨損、變形嚴重的必須進行加固或更換。1.2.3.3單機容量600MW及以上機組或采用脫硫、脫硝裝置的機組,應特別重視防止機組高負荷滅火或設備故障瞬間產生過大爐膛負壓對鍋爐爐膛及尾部煙道造成的內爆危害,在鍋爐主保護和煙風系統連鎖保護功能上應考慮爐膛負壓低跳鍋爐和負壓低跳引風機的連鎖保護;機組快速減負荷(RB)功能應可靠投用。1.2.3.4加強引風機、脫硫增壓風機等設備的檢修維護工作,定期對入口調節裝置進行試驗,確保動作靈活可靠和爐膛負壓自動調節特性良好,防止機組運行中設備故障時或鍋爐滅火后產生過大負壓。1.2.3.5運行規程中必須有防止爐膛內爆的條款和事故處理預案。1.2.4循環流化床鍋爐防爆1.2.4.1鍋爐啟動前或主燃料跳閘、鍋爐跳閘后應根據床溫情況嚴格進行爐膛冷態或熱態吹掃程序,禁止采用降低一次風量至臨界流化風量以下的方式點火。1.2.4.2精心調整燃燒,確保床上、床下油槍霧化良好、燃燒完全。油槍投用時應嚴密監視油槍霧化和燃燒情況,發現油槍霧化不良應立即停用,并及時進行清理檢修。1.2.4.3對于循環流化床鍋爐,應根據實際燃用煤質著火點情況進行間斷投煤操作,禁止床溫未達到投煤允許條件連續大量投煤。1.2.4.4循環流化床鍋爐壓火應先停止給煤機,切斷所有燃料,并嚴格執行爐膛吹掃程序,待床溫開始下降、氧量回升時再按正確順序停風機;禁止通過鍋爐跳閘直接跳閘風機聯跳主燃料跳閘的方式壓火。壓火后的熱啟動應嚴格執行熱態吹掃程序,并根據床溫情況進行投油升溫或投煤啟動。1.2.4.5循環流化床鍋爐水冷壁泄漏后,應盡快停爐,并保留一臺引風機運行,禁止悶爐;冷渣器泄漏后,應立即切斷爐渣進料,并隔絕冷卻水。1.3防止制粉系統爆炸和煤塵爆炸事故為防止制粉系統爆炸和煤塵爆炸事故,應嚴格執行《電站磨煤機及制粉系統選型導則》(DL/T466-2004)、《火力發電廠制粉系統設計計算技術規定》(DL/T5145-2012)、《火力發電廠煙風煤粉管道設計技術規程》(DL/T5121-2000)、《電站煤粉鍋爐爐膛防爆規程》(DL/T435-2004),《火力發電廠鍋爐機組檢修導則第4部分:制粉系統檢修》(DL/T748.4-2001)以及《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等有關要求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并重點要求如下:1.3.1防止制粉系統爆炸1.3.1.1在鍋爐設計和制粉系統設計選型時期,必須嚴格遵照相關規程要求,保證制粉系統設計和磨煤機的選型,與燃用煤種特性和鍋爐機組性能要求相匹配和適應,必須體現出制粉系統防爆設計。1.3.1.2不論是新建機組設計還是由于改燒煤種等原因進行鍋爐燃燒系統改造,都不能忽視制粉系統的防爆要求,當煤的干燥無灰基揮發分大于25%(或煤的爆炸性指數大于3.0)時,不宜采用中間儲倉式制粉系統,如必要時宜抽取爐煙干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1.3.1.3對于制粉系統,應設計可靠足夠的溫度、壓力、流量測點和完備的連鎖保護邏輯,以保證對制粉系統狀態測量指示準確、監控全面、動作合理。中間儲倉制粉系統的粉倉和直吹制粉系統的磨煤機出口,應設置足夠的溫度測點和溫度報警裝置,并定期進行校驗。1.3.1.4制粉系統設計時,要盡量減少水平管段,水平管段必須保證5°以上坡度,整個系統要做到嚴密、內壁光滑、無積粉死角。1.3.1.5煤倉、粉倉、制粉和送粉管道、制粉系統閥門、制粉系統防爆壓力和防爆門的防爆設計符合DL/T5121和DL/T5145的要求。1.3.1.6熱風道與制粉系統連接部位,以及排粉機出入口風箱的連接部位,應達到防爆規程規定的抗爆強度。1.3.1.7對于爆炸特性較強煤種,制粉系統應配套設計合理的消防系統和充惰系統。1.3.1.8保證系統安裝質量,保證連接部位嚴密、光滑、無死角,避免出現局部積粉。1.3.1.9加強防爆門的檢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應有足夠的防爆面積和規定的強度。防爆門的動作方向應避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不能直對電纜橋架,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損壞設備和燒損電纜。1.3.1.10制粉系統應設計配置齊全的磨煤機出口隔離門和熱風隔絕門,磨煤機出入口隔離門應選用能快速關閉的擋板門。1.3.1.11在鍋爐機組進行跨煤種改燒時,在對燃燒器和配風方式進行改造同時,必須對制粉系統進行相應配套工作,包括對干燥介質系統的改造,以保證爐膛和制粉系統全面達到安全要求。1.3.1.12加強入廠煤和入爐煤的管理工作,建立煤質分析和配煤管理制度,燃用易燃易爆煤種應制定完善的防爆措施并通知運行人員,以便加強監視和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1.3.1.13做好“三塊分離”和入爐煤雜物清除工作,保證制粉系統運行正常。1.3.1.14要做好磨煤機風門擋板和石子煤系統的檢修維護工作,保證磨煤機能夠隔離嚴密、石子煤能夠清理排出干凈。1.3.1.15定期檢查煤倉、粉倉倉壁內襯鋼板,嚴防襯板磨漏、夾層積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倉應清倉,并檢查粉倉的嚴密性及有無死角,特別要注意倉頂板一大梁擱置部位有無積粉死角。1.3.1.16粉倉的吸潮管應完好,管內通暢無阻,運行中粉倉要保持適當負壓。1.3.1.17要堅持執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爐前煤粉倉空倉制度。1.3.1.18根據煤種的自燃特性,建立停爐清理煤倉制度,停爐后要定期檢測煤倉溫度,防止因長期停運導致原煤倉自燃。1.3.1.19制粉系統的爆炸絕大部分發生在制粉設備的啟動和停機階段,因此不論是制粉系統的控制設計,還是運行規程中的操作規定和啟停措施,特別是具體的運行操作,都必須遵守通風、吹掃、充惰、加減負荷等要求,保證各項操作規范,負荷、風量、溫度等參數控制平穩,避免大幅擾動。1.3.1.20磨煤機運行及啟停過程中應嚴格控制磨煤機出口溫度不超過規定值。1.3.1.21針對燃用煤質和制粉系統特點,制定合理的制粉系統定期輪換制度,防止因長期停運導致原煤倉或磨煤機內部發生自燃。1.3.1.22加強運行監控,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制粉系統運行中出現斷煤、滿煤問題。一旦出現斷煤、滿煤問題,必須及時正確處理,防止出現嚴重超溫和煤在磨煤機及系統內不正常存留。1.3.1.23定期對排渣箱渣量進行檢查,及時排渣;正常運行中當排渣箱渣量較少時也要定期排渣,以防止渣箱自燃。1.3.1.24制粉系統充惰系統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充惰滅火系統能隨時投入。1.3.1.25當發現磨煤機內著火時,要立即停止運行,關閉其所有的出入口風門擋板以隔絕空氣,并用蒸汽消防進行滅火,嚴禁用開啟風門擋板的方法降溫。1.3.1.26制粉系統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積粉著火點,采取針對性措施消除積粉。必要時可進行針對性改造。1.3.1.27制粉系統檢修動火前應將積粉清理干凈,并正確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1.3.2防止煤塵爆炸1.3.2.1消除制粉系統和輸煤系統的粉塵泄漏點,降低煤粉濃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時,應制訂和落實相關安全措施,應盡可能避免揚塵,杜絕明火,防止煤塵爆炸。1.3.2.2煤粉倉、制粉系統和輸煤系統附近應有消防設施,并備有專用的滅火器材,消防系統水源應充足、水壓符合要求。消防滅火設施應保持完好,按期進行試驗(試驗時滅火劑不進入粉倉)。1.3.2.3煤粉倉投運前應做嚴密性試驗。凡基建投產時未作過嚴密性試驗的要補做漏風試驗,如發現有漏風、漏粉現象要及時消除。1.3.2.4在微油或等離子點火期間,除灰系統儲倉需經常卸料,防止在儲倉未燃盡物質自燃爆炸。1.3.2.5在低負荷燃油,微油點火、等離子點火,或者煤油混燒期間,電除塵器應限二次電壓、電流運行,期間除灰系統必須連續投入。1.4防止鍋爐滿水和缺水事故1.4.1汽包水位計的配置汽包鍋爐應至少配置兩只彼此獨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計和三只遠傳汽包水位計。水位計的配置應采用兩種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證在任何運行工況下鍋爐汽包水位的正確監視。1.4.2汽包水位計的安裝1.4.2.1取樣管應穿過汽包內壁隔層,管口應盡量避開汽包內水汽工況不穩定區(如安全閥排汽口、汽包進水口、下降管口、汽水分離器水槽處等),若不能避開時,應在汽包內取樣管口加裝穩流裝置。1.4.2.2汽包水位計水側取樣管孔位置應低于鍋爐汽包水位停爐保護動作值,一般應有足夠的裕量。1.4.2.3水位計、水位平衡容器或變送器與汽包連接的取樣管,一般應至少有1:100的斜度,汽側取樣管應向上向汽包方向傾斜,水側取樣管應向下向汽包方向傾斜。1.4.2.4新安裝的機組必須核實汽包水位取樣孔的位置、結構及水位計平衡容器安裝尺寸,均符合要求。1.4.2.5差壓式水位計嚴禁采用將汽水取樣管引到一個連通容器(平衡容器),再在平衡容器中段引出差壓水位計的汽水側取樣的方法。1.4.3對于過熱器出口壓力為13.5MPa及以上的鍋爐,其汽包水位計應以差壓式(帶壓力修正回路)水位計為基準,汽包水位信號應采用三選中值的方式進行優選。1.4.3.1差壓水位計(變送器)應采用壓力補償。汽包水位測量應充分考慮平衡容器的溫度變化造成的影響,必要時采用補償措施。1.4.3.2汽包水位測量系統,應采取正確的保溫、伴熱及防凍措施,以保證汽包水位測量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正確性。1.4.4汽包就地水位計的零位應以制造廠提供的數據為準,并進行核對、標定。隨著鍋爐壓力的升高,就地水位計指示值越低于汽包真實水位,表6-1給出不同壓力下就地水位計的正常水位示值和汽包實際零水位的差值⊿h,以供參考。表6-1汽包就地水位計的正常水位示值和實際零水位的差值汽包壓力(MPa)11.14~17.6517.66~18.3918.40~19.60⊿h(mm)-51-102-1501.4.5按規程要求定期對汽包水位計進行零位校驗,核對各汽包水位測量裝置間的示值偏差,當偏差大于30mm時,應立即匯報,并查明原因予以消除。當不能保證兩種類型水位計正常運行時,必須停爐處理。1.4.6嚴格按照運行規程及各項制度,對水位計及其測量系統進行檢查及維護。機組啟動調試時應對汽包水位校正補償方法進行校對、驗證,并進行汽包水位計的熱態調整及校核。新機組驗收時應有汽包水位計安裝、調試及試運專項報告,列為驗收主要項目。1.4.7當一套水位測量裝置因故障退出運行時,應填寫處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應寫明故障原因、處理方案、危險因素預告等注意事項,一般應在8h內恢復。若不能完成,應制訂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允許延長工期,但最多不能超過24h,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1.4.8鍋爐高、低水位保護1.4.8.1鍋爐汽包水位高、低保護應采用獨立測量的三取二的邏輯判斷方式。當有一點因某種原因須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二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當有兩點因某種原因須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一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應限期恢復,如逾期不能恢復,應停止鍋爐運行。當自動轉換邏輯采用品質判斷等作為依據時,要進行詳細試驗確認,不可簡單的采用超量程等手段作為品質判斷。1.4.8.2鍋爐汽包水位保護所用的三個獨立的水位測量裝置輸出的信號均應分別通過三個獨立的I/O模件引入分散控制系統的冗余控制器。每個補償用的汽包壓力變送器也應分別獨立配置,其輸出信號引入相對應的汽包水位差壓信號I/O模件。1.4.8.3鍋爐汽包水位保護在鍋爐啟動前應進行實際傳動校檢。用上水方法進行高水位保護試驗、用排污門放水的方法進行低水位保護試驗,嚴禁用信號短接方法進行模擬傳動替代。1.4.8.4鍋爐汽包水位保護的定值和延時值隨爐型和汽包內部結構不同而異,具體數值應由鍋爐制造廠確定。1.4.8.5鍋爐水位保護的停退,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1.4.8.6汽包鍋爐水位是鍋爐啟動的必備條件之一,水位測量不準確或水位保護不完整嚴禁啟動。1.4.9當在運行中無法判斷汽包真實水位時,應緊急停爐。1.4.10對于控制循環鍋爐,應設計爐水循環泵差壓低停爐水循環泵保護。爐水循環泵差壓信號應采用獨立測量的元件,對于差壓低停泵保護應采用二取二的邏輯判別方式,當有一點故障退出運行時,應自動轉為二取一的邏輯判斷方式,并辦理審批手續,限期恢復(不宜超過8h)。當兩點故障超過4h時,應立即停止該爐水循環泵運行。1.4.11對于控制循環鍋爐,正常運行中應注意汽包兩側水位的偏差,當偏差超過30mm時應查明原因并消除。1.4.12對于直流爐,應設計省煤器入口流量低保護,流量低保護應遵循三取二原則。主給水流量測量應取自三個獨立的取樣點、傳壓管路和差壓變送器并進行三選中后的信號。1.4.13直流爐應嚴格控制燃水比,嚴防燃水比失調。濕態運行時應嚴密監視分離器水位,干態運行時應嚴密監視微過熱點(中間點)溫度,防止蒸汽帶水或金屬壁溫超溫。1.4.14直流爐應設置微過熱點(中間點)溫度高保護,防止過熱器超溫損壞。1.4.15高壓加熱器保護裝置及旁路系統應正常投入,并按規程進行試驗,保證其動作可靠,避免給水中斷。當因某種原因需退出高壓加熱器保護裝置時,應制訂措施,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并限期恢復。1.4.16給水系統中各備用設備應處于正常備用狀態,按規程定期切換。當失去備用時,應制定安全運行措施,限期恢復投入備用。1.4.17建立鍋爐汽包水位、爐水泵差壓及主給水流量測量系統的維修和設備缺陷檔案,對各類設備缺陷進行定期分析,找出原因及處理對策,并實施消缺。1.4.16運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值班紀律,監盤思想集中,經常分析各運行參數的變化,調整要及時,準確判斷及處理事故。不斷加強運行人員的培訓,提高其事故判斷能力及操作技能。1.5防止鍋爐承壓部件失效事故1.5.1各單位應成立防止壓力容器和鍋爐爆漏工作小組,加強專業管理、技術監督管理和專業人員培訓考核,健全各級責任制。1.5.2嚴格鍋爐制造、安裝和調試期間的監造和監理。新建鍋爐承壓部件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并將該項工作前移至制造廠,與設備監造工作結合進行。新建鍋爐承壓部件在制造過程中應派有資格的檢驗人員到制造現場進行水壓試驗見證、文件見證和制造質量抽檢;新建鍋爐在安裝階段應進行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在役鍋爐結合每次大修開展鍋爐定期檢驗。鍋爐檢驗項目和程序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鍋爐定期檢驗規則》(質技監局鍋發[1999]202號)和《電站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G0001-2012)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等相關規定進行。1.5.3防止超壓超溫1.5.3.1嚴防鍋爐缺水和超溫超壓運行,嚴禁在水位表數量不足(指能正確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數量)而導致不能確定正常水位、安全閥解列的狀況下運行。1.5.3.2參加電網調峰的鍋爐,運行規程中應制訂相應的技術措施。按調峰設計的鍋爐,其調峰性能應與汽輪機性能相匹配;非調峰設計的鍋爐,其調峰負荷的下限應由水動力計算、試驗及燃燒穩定性試驗確定,并在運行規程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1.5.3.3鍋爐的蒸發段、過熱器、再熱器等應有完整的管壁溫度測點,以便監視各受熱面的溫度,運行中必須嚴格控制各處壁溫,不允許超過規定值,防止超溫爆管。1.5.3.4對鍋爐承壓系統中厚壁容器(如汽包)應設置足夠的壁溫測點,運行中應嚴格按照規程規定控制壁溫升降速度和壁溫差。1.5.3.5鍋爐超壓水壓試驗和安全閥整定應嚴格按《鍋爐水壓試驗技術條件》(JB/T1612)、《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T612-1996)、《電站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DL/T647)執行。1.5.3.6裝有一、二級旁路系統的機組,機組啟停時應投入旁路系統,旁路系統的減溫水須正常可靠。1.5.3.7鍋爐啟停過程中應嚴格控制汽溫變化速率。在啟動中應加強燃燒調整,防止爐膛出口煙溫超過規定值。1.5.3.8加強直流鍋爐的運行調整,嚴格按照規程規定的負荷點進行干濕態轉換操作,并避免在該負荷點長時間運行。1.5.3.9大型煤粉鍋爐受熱面使用的材料應合格,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應高于計算壁溫并留有裕度。1.5.3.10應配置必要的爐膛出口或高溫受熱面兩側煙溫測點、高溫受熱面壁溫測點,應加強對煙溫偏差和受熱面壁溫的監視和調整。1.5.4防止設備大面積腐蝕1.5.4.1嚴格執行《火力發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GB12145-2008)、《超臨界火力發電機組水汽質量標準》(DL/T912-2005)、《化學監督導則》(DL/T246-2015)、《火力發電廠水汽化學監督導則》(DL/T561-2013)、《電力基本建設熱力設備化學監督導則》(DL/T889-2004)、《發電廠凝汽器及輔機冷卻器管選材導則》(DL/T712-2010)、《火力發電廠停(備)用熱力設備防銹蝕導則》(DL/T956-2005)、《火力發電廠鍋爐化學清洗導則》(DL/T794-2012)等有關規定,加強化學監督工作。1.5.4.2凝結水的精處理設備嚴禁退出運行。機組啟動時應及時投入凝結水精處理設備(直流鍋爐機組在啟動沖洗時即應投入精處理設備),保證精處理出水質量合格。1.5.4.3精處理再生時要保證陰陽樹脂的完全分離,防止再生過程的交叉污染,陰樹脂的再生劑應采用高純堿,陽樹脂的再生劑應采用合成酸。精處理樹脂投運前應充分正洗,防止樹脂中的殘留再生酸帶入水汽系統造成爐水pH值大幅降低。1.5.4.4應定期檢查凝結水精處理混床和樹脂捕捉器的完好性,防止凝結水混床在運行過程中發生跑漏樹脂。1.5.4.5加強循環冷卻水系統的監督和管理,嚴格按照動態模擬試驗結果控制循環水的各項指標,防止凝汽器管材腐蝕結垢和泄漏。當凝結器管材發生泄漏造成凝結水品質超標時,應及時查找、堵漏。1.5.4.6當運行機組發生水汽質量劣化時,嚴格按《火力發電廠水汽化學監督導則》(DL/T561-2013)、《火電廠汽水化學導則第4部分:鍋爐給水處理》(DL/T805.4-2016)及《超臨界火力發電機組水汽質量標準》(DL/T912-2005)中的相應條款要求處理,嚴格執行“三級處理”原則。1.5.4.7按照《火力發電廠停(備)熱力設備防銹蝕導則》(DL/T956-2005)進行機組停用保護,防止鍋爐、汽輪機、凝汽器(包括空冷島)等熱力設備發生停用腐蝕。1.5.4.8加強凝汽器的運行管理與維護工作。安裝或更新凝汽器銅管前,要對銅管進行全面渦流探傷和內應力抽檢(24h氨熏試驗),必要時進行退火處理。銅管試脹合格后,方可正式脹管,以確保凝汽器銅管及脹管的質量。電廠應結合大修對凝汽器銅管腐蝕及減薄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應進行渦流探傷檢查。1.5.4.9加強鍋爐燃燒調整,改善貼壁氣氛,避免高溫腐蝕。鍋爐改燃非設計煤種時,應全面分析新煤種高溫腐蝕特性,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鍋爐采用主燃區過量空氣系數低于1.0的低氮燃燒技術時應加強貼壁氣氛監視和大小修時對鍋爐水冷壁管壁高溫腐蝕趨勢的檢查工作。1.5.4.10鍋爐水冷壁結垢量超標時應及時進行化學清洗,對于超臨界直流鍋爐必須嚴格控制汽水品質,防止水冷壁運行中垢的快速沉積。1.5.5防止爐外管爆破1.5.5.1加強爐外管巡視,對管系振動、水擊、膨脹受阻、保溫脫落等現象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措施。爐外管發生漏氣、漏水現象,必須盡快查明原因并及時采取措施,如不能與系統隔離處理應立即停爐。1.5.5.2按照《火力發電廠金屬技術監督規程》(DL/T438-2009),對汽包、集中下降管、聯箱、主蒸汽管道、再熱蒸汽管道、彎管、彎頭、閥門、三通等大口徑部件及其焊縫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設備缺陷。對于不能及時處理的缺陷,應對缺陷尺寸進行定量檢測及監督,并做好相應技術措施。1.5.5.3定期對導汽管、汽水聯絡管、下降管等爐外管以及聯箱封頭、接管座等進行外觀檢查、壁厚測量、圓度測量及無損檢測,發現裂紋、沖刷減薄或圓度異常等問題應及時采取打磨、補焊、更換等處理措施。1.5.5.4加強對汽水系統中的高中壓疏水、排污、減溫水等小徑管的管座焊縫、內壁沖刷和外表腐蝕現象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1.5.5.5按照《火力發電廠汽水管道與支吊架維修調整導則》(DL/T616-2006)的要求,對支吊架進行定期檢查。運行時間達到100000h的主蒸汽管道、再熱蒸汽管道的支吊架應進行全面檢查和調整。1.5.5.6對于易引起汽水兩相流的疏水、空氣等管道,應重點檢查其與母管相連的角焊縫、母管開孔的內孔周圍、彎頭等部位的裂紋和沖刷,其管道、彎頭、三通和閥門,運行100000h后,宜結合檢修全部更換。1.5.5.7定期對噴水減溫器檢查,混合式減溫器每隔1.5萬~3萬h檢查一次,應采用內窺鏡進行內部檢查,噴頭應無脫落、噴孔無擴大,聯箱內襯套應無裂紋、腐蝕和斷裂。減溫器內襯套長度小于8m時,除工藝要求的必須焊縫外,不宜增加拼接焊縫;若必須采用拼接時,焊縫應經100%探傷合格后方可使用。防止減溫器噴頭及套筒斷裂造成過熱器聯箱裂紋,面式減溫器運行2萬~3萬h后應抽芯檢查管板變形,內壁裂紋、腐蝕情況及芯管水壓檢查泄漏情況,以后每大修檢查一次。1.5.5.8在檢修中,應重點檢查可能因膨脹和機械原因引起的承壓部件爆漏的缺陷。1.5.5.9機組投運的第一年內,應對主蒸汽和再熱蒸汽管道的不銹鋼溫度套管角焊縫進行滲透和超聲波檢測,并結合每次A級檢修進行檢測。1.5.5.10鍋爐水壓試驗結束后,應嚴格控制泄壓速度,并將爐外蒸汽管道存水完全放凈,防止發生水擊。1.5.5.11焊接工藝、質量、熱處理及焊接檢驗應符合《火力發電廠焊接技術規程》和《火力發電廠焊接熱處理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1.5.5.12鍋爐投入使用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國質檢鍋[2003]207號)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申領使用證。不按規定檢驗、申報注冊的鍋爐,嚴禁投入使用。1.5.6防止鍋爐四管爆漏1.5.1.1建立鍋爐承壓部件防磨防爆設備臺賬,制訂和落實防磨防爆定期檢查計劃、防磨防爆預案,完善防磨防爆檢查、考核制度。1.5.1.2宜安裝鍋爐泄漏監測裝置,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可靠運行,以便能及時發現泄漏。1.5.1.3過熱器、再熱器、省煤器管發生爆漏時,應及時停運,防止擴大沖刷損壞其他管段,盡量減小對脫硝催化劑的損傷程度。1.5.1.4定期檢查水冷壁剛性梁四角連接及燃燒器懸吊機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動或燃燒器與水冷壁鰭片處焊縫受力過載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1.5.1.5加強蒸汽吹灰設備系統的維護及管理。在蒸汽吹灰系統投入正式運行前,應對各吹灰器蒸汽噴嘴伸入爐膛內的實際位置及角度進行測量、調整,并對吹灰器的吹灰壓力進行逐個整定,避免吹灰壓力過高。運行中遇有吹灰器卡澀、進汽門關閉不嚴等問題,應及時將吹灰器退出并關閉進汽門,避免受熱面被吹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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