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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后可任意編輯和復制第第頁倉庫防火管理規定3篇倉庫防火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平安管理,避開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愛護倉庫設施而制定的。下面是倉庫防火管理規定,歡迎參閱。

倉庫防火管理規定1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平安管理,保障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當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依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相互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需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簡單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簡單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耀簡單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酷熱季節必需實行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堅固、密封,發覺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狀況時,應當馬上進行平安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別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實行平安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分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常常保持干凈。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準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需放在庫外的平安地點,妥當保管或準時處理。

二、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需輕拿輕放,嚴防震驚、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牢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需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需準時清除潔凈。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平安檢查。

三、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根據國家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依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需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平安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溝通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需經公司領導批準,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準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并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愛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需嚴格執行平安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平安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常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覺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狀況時,必需馬上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平安負荷。

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需切斷電源。

四、火源管理

1、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2、公司電暖氣的使用由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3、公司電暖氣的維護、修理由電工部門負責。

4、為保證平安,電暖氣不得隨便挪動。

5、電暖氣上不得掩蓋、晾曬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災。

6、電暖氣上不得噴水、四周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電暖氣的使用時間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為避開超負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隨便調試、更改使用時間。

五、消防設施

1、倉庫區域內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依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四周,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修理,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實行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倉庫防火管理規定2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平安管理,愛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章。

其次條倉庫消防平安必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平安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章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本規章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平安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揚、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平安素養;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退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平安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依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急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看法。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識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學問和防火平安制度,把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學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仔細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根據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急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需露天存放時,在酷熱季節必需實行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簡單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需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其次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需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掌握濕度與溫度。

其次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其次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堅固、密封,發覺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狀況時,應當準時進行平安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其次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平安地點,定期處理。

其次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需采暖時,應當采納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其次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臵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詳細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其次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轉變。如確需轉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其次十七條進入庫區的全部機動車輛,必需安裝防火罩。

其次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其次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需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需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平安裝臵。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馬上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驚、撞擊、重壓、摩擦和倒臵。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實行消退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修理時,應當實行防火平安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平安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臵必需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臵,必需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急場所的電氣平安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實行隔熱、散熱等防火愛護措施,確保平安。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臵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愛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需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臵。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四周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臵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需根據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臵防雷裝臵,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需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修理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臵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需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需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實行嚴格的平安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需依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根據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平安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四周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倉庫內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臵、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臵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四周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修理、保養、更換和添臵,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臵,四周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臵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常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實行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平安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賜予表彰、嘉獎。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章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根據國家法規予以懲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懲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章時,在確保平安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狀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根據本規章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方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依據本規章制訂的詳細管理方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章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平安管理規章》即行廢止。

附表:生產的火災危急性分類

生產類別火災危急性的特征

甲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

1、閃點2、爆炸下限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快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壓力容器內物質本身溫度超過自燃點的生產

乙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

1、閃點≥28℃至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氣體

3、助燃氣體和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急固體

5、生產中排出浮游狀態的可燃纖維或粉塵,并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者丙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

倉庫防火管理規定3一、總則

1、為了加強公司消防平安管理,愛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司詳細狀況的有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2、倉庫消防平安必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平安由公司防損部、倉庫日常管理相關部門負責。

二、組織管理

1、倉庫擴建,改建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給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改擴建竣工時,給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未合格的不得交會使用。

2、倉庫最高負責人為倉庫防火責任人,負責倉庫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3、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以下職責:

4、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5、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平安管理和值班巡察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6、組織對員工進行消防宣揚、培訓和考核,提高員工的平安素養。

7、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退火險隱患。

8、定期總結消防平安工作,實施獎懲。

9、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向防損部及公司消防平安委員會備案。

10、倉庫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11、倉庫管理員應當熟識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學問和防火平安制度,把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12、對倉庫新入職員工應進行倉庫包儲業務和消防學問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位工作。

三、儲存管理

1、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2、簡單相互發生化學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圖示規定的甲,乙類物品,必需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的滅火方法。

3、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需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空氣干燥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期檢測,嚴格掌握溫度與濕度。

4、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5、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堅固,密封,發覺破損,殘缺,變形的物品變質,分解等狀況時,應當準時進行平安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6、使用過的油棉沙,油手套等沾細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入在平安地點,定期檢查。

四、電器管理

1、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需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2、倉庫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燈照明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實行隔熱,散熱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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