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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房地產稅改革困境目錄TOC\o"1-2"\h\u131771.2現行房地產稅收政策。 1267171.2.1房產稅 186621.2.2土地增值稅 2179651.2.3城鎮土地使用稅 369941.2.4城市房產稅 3307451.2.5耕地占用稅 394921.2.6契稅 431702.1房地產稅立法過程困難 490022.2調節房價任務艱巨 5292912.3稅收負擔集中在流通環節,保有環節稅負輕 673762.4稅收范圍不全面 672562.5重復征收,負擔較重 73080第3章積極推進房地產稅改革的對策建議 7293913.1明確改革主導思路,重整稅法實施過程 8232683.2制定合適稅率,更好發揮調節作用 9213953.3清理規范房地產業多環節稅費,減輕稅收負擔 1010743.4完善與房地產稅收的相關配套制度 11本篇文章所提到的房地產稅屬于一個綜合的財稅概念,是泛指一切與房地產經濟運行發展過程中直接相關的各類稅種。房地產稅是指對所有從房地產或房地產相關領域獲得利益的房地產開發商或消費者征收的,征收范圍包括房地產開發和業務全部流程REF_Ref17543\r\h[1]。房地產的三種基本表現模式為:房產、地產、房地相結合的產業。房地產稅的分類設置上也包括以房地產為征稅對象的三種主要物質表現形式,即直接以房地產價值或收入為征稅對象的稅種,以單一土地價值或收入為征稅對象的稅種,以及各類房地產稅。綜上所述,房地產稅是直接或間接以房地產為納稅對象的各種稅收政策的統稱REF_Ref17543\r\h[1]。其中,在目前我國房地產行業中,直接以房地產征稅作為征稅對象的稅種有六種,分別是房產稅、城鎮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1.2現行房地產稅收政策。1.2.1房產稅房產稅是當前房地產稅征收的主要稅種之一。房產稅是主要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以房屋的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在持有環節向產權人征收的一種新的財產稅REF_Ref18382\r\h[2]。我國現行的房產稅是在所得稅改革第二階段之后開始征收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細則制定并發布了配套實施的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并從198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REF_Ref18451\r\h[3]。2011年1月8日,根據國務院第588號令《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在上海、重慶陸續進行房產稅試點征收,隨后提出房產稅立法的決議。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上更加明確的提出了“加快房地產稅收立法,及時推進改革”的提議,2017年3月,財政部相關負責人也多次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財政部等有關方面都正積極抓緊起草并完善房產稅相關法律草案,2018年3月,全國兩會及其政府經濟工作報告提出“穩妥推進房產稅立法”REF_Ref18699\r\h[4]。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全國性房產稅的征收還沒有展開,只有重慶和上海作為試點區域曾經征收房產稅。1.2.2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建設開發項目時所應繳納的一個重要稅金類別。隨著我國近些年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房地產行業取得了很大的進步,為我國的經濟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房地產的健康發展直接關乎國民經濟的發展,雖然近些年我國的房地產行業在不斷完善,但是不難發現房地產出現了價格過高的現象,房產的整體價格已經遠遠的超出人們所能承受的范圍,所以當下相關部門在使用土地增值稅的改革來對房產進行調控REF_Ref18970\r\h[5]。

土地增值稅是對于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所有者,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減去經營成本額并扣除有償轉讓使用項目中的土地使用開發成本等其他費用金額后的企業土地使用增值額來作為主要稅額的計算依據,向國家機關申請繳納的一種企業使用稅收。我國現行關于土地增值稅的相關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已經在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REF_Ref19061\r\h[6]。目前根據我國試點的征收情況,實施四級累進稅率即土地超額利率增值稅和土地累進稅率:其中土地使用增值額實際計算稅值超過按照規定扣除增值項目土地增值稅總金額50%的部分,稅率一般規定為30%;實際計算金額超過按照規定計算扣除部分增值項目增值稅總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土地使用增值額中超過按照規定計算扣除部分增值項目土地增值稅總金額一倍,但實際計算金額沒有多于計算扣除部分增值項目土地增值稅總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按照規定計算扣除部分增值項目土地增值稅總金額200%的部分,稅率規定為60%REF_Ref19580\r\h[7]。自從實行增值稅改革的一開始,主要的目的就是想避免重復征稅,雖然我國的相關制度文件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并通過各種手段不斷完善。但對于土地增值稅的同一項收入進行再次征稅的現象依舊十分的常見,這樣一來就導致企業的整體壓力上升。我國進行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通常是把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的部分作為計稅依據,而進行實際計算時,相關的房地產經營者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實際上與土地增值稅出現了重復征稅的行為,導致加大了納稅人的負擔。1.2.3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產業園區等國有土地范圍內,以其所實際占用的總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REF_Ref19744\r\h[8]。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就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REF_Ref19930\r\h[9]。稅率為定額稅率,具體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總量為準。不同規模的城鎮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標準也不一樣,具體的稅額標準為:大城市1.5-3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1.2-24元/平方米,小型城市0.9-18元/平方米,縣城、建制鎮以及工礦區0.6-12元/平方米REF_Ref20067\r\h[10]。1.2.4城市房產稅城市房產稅是指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為征稅對象,按照標準,房價,地價或租價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REF_Ref20279\r\h[11]。1986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并于同年11月起開始施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1994年稅制改革,將上述兩個暫停條例進行了修訂并發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REF_Ref20524\r\h[12]。目前,我國城市房地產的稅基分為兩種,一種是以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租賃房產,另外一種是房屋價格為計稅依據。城市房地產的稅率采用比例稅率,也分為以下兩種:按照租金收入計價的,稅率為12%;以房屋價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1.2.5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用于住房建設或者其他非農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征收的一種稅。這種農業占用稅的征收范圍,是指納稅人為住房建設或者從事其他農業活動而占用的國有、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在我國,耕地占用稅是以地區差異的定額稅率為基礎的,稅率的標準取決于人均耕地占用量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在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較少的區域,適用的稅率也相應較高。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并即日起實施REF_Ref22572\r\h[13]。征稅的目的在于限制非農業建設占用寶貴的耕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加強土地建設和規范,設立我國農業專項基金,保護農用地,進一步促進農業綜合開發和農業生產協調可持續發展。1.2.6契稅契稅是在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契約合同,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產權繼承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REF_Ref22742\r\h[14],并決定從今年的9月1日起,該法正式實施。根據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商品房收費標準是3%至5%,這對比之前有所提高。當然,具體稅額征收標準還是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來確定。根據不同主體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所有者設定不同的稅率。面積不足90平米的,且為家庭購買的第一套剛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契稅都減按1%的稅率征收;但對于大于90平米的房產住宅,首次購買采用1.5%的契稅稅率,再次購買稅率則由1.5%提升至2%。第2章房地產稅改革面的問題及困境2.1房地產稅立法過程困難對于房地產稅進行立法是控制房地產行業不平衡發展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國現在面臨這一立法,要求其程序并沒有做到完善。按照立法先行的準則,房地產稅改革首先要推行的必須要是房地產稅的立法。但根據各種稅收立法的經驗,稅收立法從制定到正式實施通常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這意味著,房地產稅收立法至少也需要一年時間才能生效,并發揮作用。然而,房地產稅涉及種類繁多,立法難度遠大于一般的小稅種。因此,房地產稅立法被多次擱置,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審議該法草案時,也沒有被列入議事日程。改革之初,房地產稅是將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而來REF_Ref23613\r\h[15]。其中,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擁有的房地產原價總額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總額;城市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適,用于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城市使用土地。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委員會正在加快房地產稅法的起草,財政部門全力配合開展立法相關工作。然而,房地產稅的立法進程似乎并不順利。任何國家,稅收制度的建立都必須以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確認。但從目前房產稅立法改革的確立來看,房產稅改革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相關改革進程要求。具體操作違反了文件規定的基本原則和注意事項。在前期安排的部分分散稅法改革試點中,具體工作流程和改革程序都存在著明顯缺陷,稅收征管工作沒有在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此外,房地產稅法中只有少數是暫行條例,其余絕大多數是規范性文件和條例,遠未建立起相對完整、健全的法律程序。2.2調節房價任務艱巨房地產稅收的計稅依據包括房地產,房地產開發經營流轉及保有行為等房地產稅收,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特別是調控物價方面,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受到的重視程度卻遠遠不夠。房地產稅收的主要功能是調節房地產市場,同時給國家創造財政收入REF_Ref25713\r\h[16]。然而,房地產稅從實質上更是要能調節整個市場經濟,使房地產市場整體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成為地方政府持續穩定的稅源,這也是房地產稅制改革的根本目標。以上海和重慶為例,此前抑制房價上漲、提高政府稅收的目標并未實現。無論上海還是重慶都沒有因為房產稅的實行,房價就得到有效控制和下調。此外,房產稅對地方財政收入的拉動作用并不如預期的顯著,因此,地方政府對房地產稅等后續跟進也很少有積極性。作為政府對于市場經濟調節的重要手段,房地產稅必須能夠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科學發展,進而保證整個國家經濟的平穩運行。然而,我國現行的相關稅收政策基礎是80年代頒發的法律法規,因此所能夠起到的調節作用,也就受到了很大的影響,與我國如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早已不能相符合,這套稅收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當下房地產市場的調控需要。商品房最基礎的功能是滿足居住要求,但當下的房地產市場在很大程度上早已背離了這一原則。對于房地產商、中介公司來說,房地產市場就是他們賺錢的工具,他們利用各種途徑和方法,將國家對于自身的房地產稅收負擔轉嫁到房屋消費者身上,盡可能使自身利益不受到損害,是導致房地產稅收不能充分發揮其調節市場經濟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稅收在個人住房保有環節也沒有積極作用,調節功能無法充分發揮,房地產稅收改革已然成為當務之急。2.3稅收負擔集中在流通環節,保有環節稅負輕目前,我國房地產稅制政策基本上是不賣不稅,不租不稅,一旦租售,則數稅并課REF_Ref26102\r\h[17]。因此,導致我國目前房地產稅負結構過于注重流轉環節,而忽略了保有環節。在保有環節,僅有兩個稅種,而到流轉環節卻多達九個。此外,在保有環節的兩個稅種,又有著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造成房地產稅收在結構上表現為重流轉輕保有的格局。這使得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負偏輕,而在交易環節的稅負較重,特別是對于個人住房的保有環節,暫免個人所得稅顯然并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這種不合理的稅負結構,對于控制房價的作用來說,幾乎微不足道,但相反的卻會增加房地產開發商的投機行為,造成無法對大量的土地和房產資源進行系統優化配置。稅費種類在整個流轉過程中都較為繁多復雜,其中土地增值稅稅率最高達30%-60%。如果加上5%的營業稅和33%的企業所得稅,企業平均稅負在40%以上,顯然高于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這種流轉過程中的高稅負正在嚴重影響著房地產企業的健康發展。過高的企業稅費會大大降低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進而產生稅收替代效應,導致納稅人對房地產行業的投資熱情下降,投資交易減少,進而影響房地產業的持續穩定發展。由于房地產企業一般投資額大、利潤高,為了減輕稅負和成本壓力,一些房地產企業難免會通過極端措施,增加偷稅漏稅的概率,從而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4稅收范圍不全面我國目前的征稅范圍僅僅涵蓋了城區工礦區的經營性房產,而個人住房以及農村的土地都屬于免稅范圍。首先,我國的房地產稅從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的兩個角度來看,這兩個稅種都局限于市、縣和工礦區,大量的農村房地產被排除在外,導致征稅范圍普遍較窄,影響稅收。然而,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提高,許多農村早已擺脫了過去的生產生活方式,農村的大量土地不再是農民自用,而是通過農家樂、出租、轉讓等方式來獲取收益,帶有商業性質,這與城市的經營性住房實質上來說并無差別。政府若繼續過去將農村土地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的做法,很可能會損失一大筆稅收收入。此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自用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性的房產等大量特殊房產訊被列為免稅范圍。現存的免稅對象過多,使得我國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征稅基礎相對薄弱,在減少財政稅收的同時,也損害了房地產稅收的調節功能。目前我國居民住房商品化程度很高,配套設施好的房子也通常具備更好的服務,但對于擁有自用房的居民卻完全免費享用,這顯然與多受納多納稅的原則相背離。2.5重復征收,負擔較重現行的稅收制度問題,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費種類繁多,目前我國與房地產相關的稅種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城鎮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契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REF_Ref27029\r\h[18]。稅種繁多,交叉征稅和稅率不合理問題十分突出,加上現行的征管模式繁多,常有交叉管理給企業造成額外的稅收負擔。在房地產開發銷售過程中,稅率相對較高,稅負較重,給房地產企業造成較大壓力,這與稅收公平的宗旨不符。在大量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中,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不僅支付了大量的出讓金,還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租金性質。事實上,土地出讓金不在征稅范圍之內。而城市土地稅是政府向納稅人征收的公共服務費,兩者并不是不一樣的。但對納稅人來說,土地出讓金交給地方政府,土地使用費和城市土地使用稅也交給了政府。兩者從企業本身業務來看,并沒有明顯差別。這樣的稅費征收其實有雙重征稅之嫌,無疑會加重納稅人的經濟負擔。當然,部分收費項目不合理,某些管理費用重復征收,也是加重稅收負擔的重要原因。第3章積極推進房地產稅改革的對策建議我國的房地產稅收應以公平、高效為主要目標,遵循法制、少費、低稅的基本原則,以充分發揮房地產稅的宏觀調控功能REF_Ref25713\r\h[16]。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法律,并在中央統一制定法律和行使征稅權的前提下,適當擴大給予省級的稅收管理權限范圍,批準立法授權,授予省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來核定具體的地方稅率的權力,并完善相關制度,從而解決一系列實際難題,推動房地產稅全面綜合改革的進程。3.1明確改革主導思路,重整稅法實施過程我國現行房地產相關稅種復雜,但整體法律水平較低,現行稅制設計不合理。過去“重流通、輕保有”的制度設計已不能匹配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要求。要明確房地產稅的法律地位,整合現有房地產稅制,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從而達到確保房地產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目的。目前,我國房地產稅收立法仍處于一個相對暫緩的停滯階段。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聲明表述是“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由此可見,審慎推進立法是當前房地產稅的主要關注點。此前涉及“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和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的表述已不復存在。但從目前來看,各方很難達成共識,推進房地產稅的難度總體來說比較大,不過,房地產稅立法作為我國構造長遠有效的稅法管理機制的一部分,已是大勢所趨。回顧中國房地產稅的推進過程,不難發現,自2013年以來,中央政府提出房地產稅立法,加快立法已是一個不容置疑的事實。2015年8月5日,房地產稅法第一次明確進入了當年的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中REF_Ref28995\r\h[19]。在2017年3月10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對此項問題進行了大量討論。但由于“這部法律涉及面比較廣,也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今年沒有把房地產稅草案提進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審議的安排。”但卻可以看出相關討論和意見的征求過程,在不斷推進。次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新聞工作發布會,回應房地產稅問題時提出:“當前,我們正在加快討論完善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征求內部意見,盡快完成提請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準備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房地產稅等11項法律公布在第一類目中。這意味著立法基本條件已經相當成熟,在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審議通過有較大的可能性。2019年3月9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時任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的阿爾烏日圖在媒體回應房地產稅立法時提到:“房地產稅法正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財政部抓緊起草。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加快改善法律草案重要問題討論等多方面的工作條件,待法律草案成熟后,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步審議。”房地產稅法一旦實施,將會涉及到諸多細節,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權利、每一位納稅人的利益也必然會被牽涉其中。首先,要加快房地產稅收立法,完備房地產稅收的一系列法律制度體系,代替原有的暫行條例。未來的房地產法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出現,而不是條例或者規章的形式。從而達到房地產稅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進而增強房地產稅收的規范性與標準性。同時,可以適當擴大地方政府稅收的決策范疇,推進立法,充分授權地方政府,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的立法和實施。在遵循稅收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房地產稅相關決策事項的適用范圍,可分為國家級決策事項和地方級決策事項,采取中央權力相對集中、地方適度分散的立法模式。房產稅涉及國家層面的事項,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并公布。例如,將國務院頒布的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調整為國家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適用于全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稅法》。中央主要制定立法原則和重要的核心規定,其余的房地產稅制具體條款和實施辦法可由省級及省以下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從而達到提高地方貫徹落實稅法改革的積極性的目的。此外,我們應該在不同的問題上采用不同的公眾參與方式,以便有效地參與到房地產稅收制度的各個方面。例如,以間接公眾參與作為主要手段,直接參與作為輔助決策方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財政部有關部門起草的房地產稅收制度立法作出決定。然后,根據立法程序,房地產稅收草案完成后,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向社會公布草案,征求意見,充分聽取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與此同時,在立法階段可以建立一個公開討論的網絡平臺,對于消除對房地產稅立法進程的疑慮,達成更好的社會共識,促進形成更完善的稅收規定和相關機制將大有裨益。針對減免稅的實施與停止應有中央所掌控,地方可以在中央確定的免稅范圍內,擴大或減少稅收優惠力度,但不能隨意中止法律所規定的稅收減免措施,違背中央政策的方向。3.2制定合適稅率,更好發揮調節作用為了實現對中國房地產市場的高效管理,使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斷完善,并使一切管理工作都能遵循規章和法律,我國必須重視法規房地產法制建設,特別是房地產稅法的進一步詳細和完善。在房地產稅改革的背景下,合適的設置稅率是調控地方財政的有效方式。稅法的設立關系到我國千千萬萬家庭的切身利益。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明顯,涉及層面眾多,想制定詳細完善的征收細則,存在很多困難。因此,必須做好充足的前期考查準備工作。國外房地產稅多實行比例稅率,稅率從0.3%到3%不等REF_Ref1018\r\h[20]。在美國,絕大部分居民的房地產稅率在2%以下,其中更有2/3人口的說率不足1%,而高稅率人群即稅率在3%以上的人口,僅有2%左右。作為衡量稅收負擔的一種手段,稅率提高并不能代表稅收一定增加。相反,過于苛刻的稅率會成為壓抑經濟活動的導火索,使得稅收來源和收入不斷減少。目前,我國房地產稅還處于起步階段,法律和預算財政管理體系并不完善,人民依法納稅的概念相對薄弱。因此,為了調整財富和消費之間的差異,不能簡單地考慮稅收收入,而要選擇一個公平和最優的稅率,這種合理的稅率是確保促進房地產稅收改革的關鍵。我國現行房產稅稅率設計中一個明顯的結構性缺陷是大部分與房產相關的稅種是通過流通環節征收的,而通過持有環節征收的稅種很少。保有環節稅率普遍偏低,稅率設置不合理、不科學。對此,必須通過整改加以規范。同時,在保有環節開征房地產稅,既要增加稅負和稅種,又要學會適當減法,以改變目前開發交易保有過程中稅種重疊、稅負不合理的現狀。稅率的基本范圍由中央政府制定,在一定限度內確定合理的上下幅度。再將一定的稅收征管權下放給地方政府,各地區可以根據地方預算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動態調整。根據房地產稅的基本情況等,因地制宜地選擇合適的稅率,并實行浮動化稅率管理制度,更好地決策出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稅率模式。遵循低稅率的原則,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的稅率,減輕所有納稅人的負擔,對于納稅人應稅負壓力過大產生而可能產生的反逆心理要未雨綢繆,從而保障國家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稅率的設計也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寶貴經驗。目前世界各地普遍設定較低的稅率。各發達國家在其稅率設計上,大都也是根據當年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或對房屋的實際評估值,確定一個合適的稅率。稅率的確定方式多種多樣,如比例稅率、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與累進制相結合的稅收方式。具體的設計方式也可以從多方面考慮,包括房屋的面積、數量、所處位置、住房檔次等等。我國都可以適當借鑒,改變目前采取固定稅率征收的狀況,從而提高征稅的合理性和靈活性。房地產稅法中涉及到的稅種較多,包括了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所以針對不同類型的稅種,必須采取差別稅率,避免一刀切,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3.3清理規范房地產業多環節稅費,減輕稅收負擔財政稅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應該是把大量的稅費結合起來,盡可能的將各種稅費變成單一稅種,并將其納入公共財政預算體系,形成規范統一的稅收環節,既要避免遺漏征稅,又要防止重復征收。中國當前稅費種類較多,包括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涉及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繳納,顯然存在著重復征收的問題。應當適當調整降低部分稅費,打通房地產企業從土地獲得項目報價,施工建設,住房銷售,成品交付,直到最終的物業管理各環節的征稅工作,從而減少重復收稅現象的發生。取消部分稅種,防止重復收稅。比如,可以歸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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