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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投債定義:是根據發行主體來界定的,涵蓋了大部分企業債和少部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一般是相對于產業債而言的,主要是用于城市基礎設施等的投資目的發行的。城投債,又稱“準市政債”,是地方投融資平臺作為發行主體,公開發行企業債和中期票據,其主業多為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或公益性項目。從承銷商到投資者,參與債券發行環節的人,都將其視為是當地政府發債。城投債發展背景:1992年起源于上海,是當時的中央政府為支持上海浦東新區建設而批準發行的債券,共計5億元。自上海浦東建設債券發行,城投債一路走來已有20余年。這20多年來,城投債規模從小到大見證了中國的快速發展歷程,已在中國債券市場上占據了很重要的一環。但與此同時,隨著城投債的發展規模越來越大,其潛在風險也在不斷積累,越來越多的學者已經開始關注城投債問題,提出了不同的見解,對其發展方向獻言建策。發展過程:(一)起步階段(1999-2004年)這一階段,由于我國債券市場仍屬于起步階段,債券品種有限,且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仍限定于中央、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級企業,因而城投債券的發行規模一直很小,根據中債資信的數據統計,1999-2004年城投類企業債券僅發行8支,合計156億元。(二)逐步發展階段(2005-2008年)2005年,國家發改委啟動地方企業債券發行,作為地方政府全資控股國有企業的政府投融資平臺可以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同時,200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短期融資券發行的重啟為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提供了新的債券品種。受益于債券市場的擴容,城投債券逐步開始快速發展。根據中債資信的數據統計,2005-2008年,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分別發行債券17支、29支、54支和49支,發行規模分別為242億元、351.50億元、664.50億元和740億元。(三)爆發增長階段(2009年)2008年1月,國家發改委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將企業債審批環節由先前先核定規模再核準發行的兩重審批簡化為核準發行一個環節,并取消總額限制,政府融資平臺進、保持經濟增長的壓力分別從財政資金供給減少、建設資金需求增大角度,促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想方設法進行融資。而且,我國的政府行政干預能力保證了城投債的高信用評級,也推動了市場對城投債的認可發行額度:自1992年城投債出現以來,其發展并不總呈高速度、大規模的態勢。事實上,自2008年以來城投債的發行量并不大,從1997年到2009年城投類公司共發行287支債,融資金融總計為3444.4億元(數據來源于萬得資訊,由于該數據庫提供的最早數據為1997年,且1993~1994年發行債券規模很小,影響不大)。而從2009年開始,城投債開始了快速發展,尤其從2012年以后發行規模更是一路飆升。根據萬得數據庫提供的數據,截止到2015年3月底,全國共發行城投債5423支,融資額63597.33億元。這就表明1997~2009年間共發行287支債券,而2009年至2015年3月才6年多的時間就發行了5136支債券,融資額高達6萬億余元。對經濟的影響干擾金融市場一些城投債“過度包裝”,加劇了風險。地方政府在獲得大量貸款的同時,負債問題也開始加速顯性化。從宏觀層面上來看,金融資源的流向不夠合理,出現畸形配置,大量信貸涌入基建項目和一些過剩行業。地方政府從事的融資項目多為基建設施,其盈利往往取決于未來地價的攀升情況。這種以未來土地資源收益做溢價的借債融資方式,往往蘊含巨大風險三、城投債發展中的問題(一)資產整合操作不規范由于城投債的發行只需接受《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城投公司的資產規模的大小直接影響債券發行規模,地方政府為募集所需資金向城投公司注入資產迅速提高資產規模,但存在注入土地等無形資產時估值過高、資產劃撥不規范等問題。并且,由于之前對城投債存續期內的監管基本屬于空白,只有部分評級機構定期發布的跟蹤報告,監管的缺位導致債券存續期內資產轉移事件時有發生,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二)城投債信用風險凸出據國家審計署統計,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10.72萬億元,在已支出的約9.61萬億元債務資金中,用于市政建設、交通運輸、土地收儲整理、科教文衛及保障性住房、農林水利建設等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支出占86.54%。由于城投債募集投向多為地方基礎設施或是公益性項目,許多項目的盈利更多取決于宏觀經濟的發展,因此風險將更多地取決于各地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水平。其次,城投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和盈利指標都偏弱,城投公司的自身盈利性不強,導致城投公司的資金流轉出現借新還舊的情形,在信用環境趨緊的情形下,加大了償債壓力。城投公司的償債能力取決于投資項目的運營效益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和補貼等,城投債的風險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地方政府對城投公司的支持意愿和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目前國家加大了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力度的同時,削弱了依賴土地出讓收入的城投公司的償債能力,一旦地方經濟和財政收入出現波動將會對債務的償還產生不利影響。尤其是縣區級城投公司在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比重不斷增加,縣區級政府由于財政失衡情況嚴重,融資動機更為強烈,其發行的城投債積累了更大的信用風險,尤其是近期存在對部分城投債信用評級下調的預期。(三)城投債的發行規模增長過快由于城投債的準市政債的性質,使得其構成地方隱性債務的一部分。我國已發行的城投債普遍存在本期債券發行規模超過地方政府財政總收入10%以上的情形,城投債的發行規模過大不僅加大了債券的信用風險,也加劇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盡管在監管層提出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進行清理整頓,對城投債的發行提出新的規定,出現了城投債一度暫停發行,根據Wind數據統計,2010年城投類企業債規模為1625.33億元,城投債的發行規模仍存在增長過快的問題。四,解決方式城投債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拓寬了地方政府融資渠道、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籌措了大量資金,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城市化進程。盡管城投債與城投貸款相比,規模要小得多,但一旦有信用質量下降的風險顯現出來,其負面效應和波及范圍會非常大,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一)完善城投債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及時的信息披露能有效發揮了外部力量對發行主體的監督和約束,不僅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同時對規范城投公司的行為起到重要作用。除了披露城投公司的基本經營信息以及基本財務信息外,尤其應對城投公司的盈利模式、資產注入情況、擔保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詳細披露。同時,還應當督促發行主體的后續信息披露,尤其是對資產轉移、重大資產重組等資產整合行為進行充分披露,加強對企業債存續期內的監管,并加大對信息披露不充分行為的懲罰。(二)控制城投債的發行規模在建設資金存在巨大缺口的情況下,地方政府仍有很強的動機利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募集資金,而在銀行貸款受限的情況下,融資平臺會轉向城投債融資。盡管管理層對城投債的發行提出諸多限制性的規定,但城投債仍存在規模擴張過快的問題。因此,應根據各地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同時結合各地政府的綜合負債率、債務結構以及城投公司到期償還債務的情況,控制各地城投公司的發債規模,降低城投債的信用風險和政府債務風險。(三)完善城投債的增信方式由于城投公司的盈利能力有限,為提高城投債的信用等級和市場認可度,大多數城投公司采取一系列增信措施。目前發行中出現了注入資產操作不規范、過高評估土地等無形資產的價值等問題,影響著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加大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在增信措施的法規上應做出更深入的規定,例如應規定地方政府對城投公司的資產注入要嚴格遵循法律程序,注入的資產需經過更嚴格的資產評估機制等。同時,應借鑒西方國家發行市政債的成熟經驗,可以考慮從發展債券保險和成立專業擔保公司進行擔保等方面豐富增信措施。案例一1992年9月,中房南昌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南昌市分行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世紀住宅”投資債券。為此,中房南昌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了包銷協議,并共同制定了聯合發行章程。約定:該企業債券最長期限二年,自1992年11月10日起至1994年11月10日止;證券公司總承銷,包銷手續費千分之十一,并負責辦理兌付;證券公司代發行人中房南昌公司賠償后,有權向發行人行使追索權等。協議簽訂后,證券公司代理中房南昌公司發行了債券。債券即將到期時,中房南昌公司無力兌付,遂于1994年9月23日與證券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以證券公司名義拆入資金用于兌付中房南昌公司發行的投資債券,拆入資金的本息及稅款均由中房南昌公司負責償還;拆入資金證券公司不另收費用,待該項目清盤后,所得盈利由中房南昌公司、證券公司按6:4分紅。同年11月9日,證券公司與贛昌資金市場簽訂拆借協議,從該市場借得資金2000萬元,到期日為1995年3月10日,利率為月息11.88%……證券公司將所借2000萬元資金全部用于兌付中房南昌公司到期企業債券。同年12月20日,中房南昌公司與證券公司又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由中房南昌公司負責償還證券公司用于兌付企業債券的款項69749232元本金、利息及稅款。上述69749232元本金包含本案證券公司從贛昌資金市場拆借的2000萬元。1997年10月30日,證券公司因中房南昌公司未償還其從贛昌資金市場所借的2000萬元本息,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期間,原審法院根據證券公司\t"/article/2015720/_blank"申請,查封了中房南昌公司新世紀住宅小區未竣工房產第17、18、20棟共128套住宅。對經濟的影響:導致金融市場的秩序混亂加劇了交易風險金融資金不夠合理篇二:債券投資案例(840字)1994年11月25日,證券公司與計算機公司簽訂代理包銷發行計算機公司企業債券協議,約定由證券公司代理計算機公司發行企業債券500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到期時間為1995年11月27日,到期由計算機公司將本金與利息562.5萬元劃入證券公司指定的帳戶。1994年11月29日,證券公司又與信托公司簽訂債券包銷協議,約定由信托公司包銷證券公司代理計算機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200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信托公司應于1994年11月30日將承購該債券的全部價款劃入證券公司帳戶,證券公司支付信托公司手續費2.6萬元;債券發行期滿,證券公司于1995年11月30日將應付本息225萬元劃到信托公司指定帳戶。1995年11月29日,由于計算機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券款,證券公司、計算機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債券分銷商就債券兌付事宜召開座談會,計算機公司商請各分銷商墊款兌付,承諾于同年12月兌付并愿承擔利息、罰息。信托公司代表要求證券公司給予承諾,證券公司即向信托公司出具承諾書稱:“由于企業兌付資金暫未按時到位,不能按時兌付到期債券,給代理商增加了麻煩,請予諒解。經協商,特請各銷售商墊款兌付,我們承諾將在95年12月12日前將兌付款劃給銷售商,墊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五支付。特此承諾。若逾期兌付資金仍未到位,按日千分之五處以罰款。由此產生的法律訴訟費均由我公司承擔。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證券公司在該承諾書上簽名并加蓋公章。證券公司也要求計算機公司給予承諾,計算機公司也向證券公司出具了相同內容的承諾書。1995年12月30日至1996年2月,信托公司依約兌付了全部債券本息225萬元。1995年12月13日,證券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了債券款150萬元,余款75萬元及利息未付。經多次追討未果后,1997年11月24日,信托公司依據證券公司出具的承諾書,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證券公司履行承諾,償還其代墊付兌付款余款75萬元及利息、罰息,并承擔訴訟費。城投債發展中的問題;1.資產整合操作不規范2.控制城投債的發行規模3.完善城投債的增信方式篇三:債券投資經典案例(668字)萬家基金固定收益部投資總監鄒昱并非第一個被帶走的涉案者,但他掌管的萬家添利B在2013年4月15日的異常大跌,成為債市風暴眾所周知的導火索。這是一個規模比A股更大的市場,截至2013年2月底,中國債券市場債券托管量為26.6萬億元,其中銀行間債券托管量為25.4萬億元,占比95.3%。債券市場上,玩家都是機構,沒有散戶。各類機構,諸如銀行、基金、保險、券商、農信社、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法人機構都在其中。看上去,債市和散戶相隔很遠,但實際上利益緊密相連。原因在于,這些機構的資金籌碼絕大部分來源于公眾,有養老金賬戶、保險資金賬戶、企業年金賬戶、銀行的理財產品資金、公募基金募集的資金等等。機構只是作為資金的托管方購買債券獲益,而發行債券的既有國家(例如發行國債),有地方政府(例如發行城投債),也有企業(例如發行企業債)。審計署對銀行間市場交易主體的調查從2012年就已經開始。而事件的起源,則可以追溯到2010年財政部國庫司國庫支付中心副主任張銳的案件。張銳不僅在國債招投標過程中舞弊,幫助商業銀行以較低的利率中標國債,其本人也涉嫌債市二級市場的“老鼠倉”,獲利以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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