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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食品平安法系列講座之二食品生產者的責任講授要目※

食品安全立法與食品生產者※食品生產者的產品安全責任※食品生產者違法的法律責任※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及職責一、食品平安立法與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立法概況○食品安全法與相鄰法○食品安全法律關系主體我國古代的食品平安立法東漢許慎所著《說文解字》釋義:“刑,從井。〞意即古人以利刃侍立井臺,以衛飲水平安。《周易》《風俗通義》中,也有關于古人護井公約的記載。《管子·禁藏篇》指出:“春三月……抒井易水,所以去茲毒也。〞自隋起,我國刑典日臻完善。《唐律》《宋刑統》《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例》都對官糧、軍糧及民糧的成色、運輸、倉儲、除蟲、防霉變等都有規定,“假設有違者,問責不怠;致人殘者,予以重治;致人死者定斬。〞民國時期的食品平安立法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國最后一個封建王朝,我國的食品平安問題開始步入專門立法。□1914年1月19日內務部公布《販賣煙酒特許牌照稅條例》□1928年8月15日內政部公布《屠宰場規那么》□1928年12月20日國民政府核準發布《飲食物及其用品取締條例》《牛乳營業取締規那么》《清涼飲料水營業者取締規那么》《飲食物防腐劑取締規那么》□1929年6月14日衛生部公布《飲食品制造場所衛生管理規那么》□1932年7月8日行政院公布《取締火酒規那么》革命戰爭年代的食品平安立法※1931年5月,贛東北持區蘇維埃公布《暫行刑律》,其中設定了妨害飲料水罪和妨害衛生罪。第九十七條規定:“以有害衛生之物,混入供人所飲之凈水內者,處四等以下徒刑或拘役。〞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知情販賣有害衛生之飲食物、飲食用器具或孩童玩具者,處其賣價二倍以下賣價以上罰金,假設二倍之數未滿五十元,處五十元以下賣價以上罰金。〞※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政府、晉察冀軍區、豫皖蘇軍區以及新四軍總部、八路軍總衛生部為擺脫日頑封鎖,要求各級政府和全軍上下務必關心民眾和戰士飲食衛生,在《管理傳染病規那么》《關于預防傷寒赤痢流行的指示》《延安公營商店防疫公約》等一系列法規中都對食品平安都有所規定。※新中國成立前夕,天津市人民政府相繼公布《屠宰牲畜暫行規那么》《清涼飲食物品衛生管理暫行方法》《管理清涼飲食物品檢驗標準》《汔水制造業衛生設備最低標準及應行本卷須知》等法規,把關注民眾食品平安立即擺在新生政權面前。這些法規雖局限地區實施,卻為新中國食品平安立法奠定了根底。從食品衛生法到食品安全法1953年國家衛生部公布發《清涼飲食物品管理暫行方法》1965年國家衛生部、商業部等聯合發布《食品衛生管理試行條例》1979年8月國務院頒發《食品衛生管行條例》1982年11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食品衛生法(試行)》1995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食品衛生法》2002年7月9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加強食品質量平安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2003年7月18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平安監督管理方法》2004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平安工作的決定》2007年7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較之食品衛生法的重大變化調整范圍擴大,實施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各個環節監管。建立由縣級以上政府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監管體制,以提高監管效能。建立以食品平安風險監測和評估為根底的科學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平安預防和處置機制,以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并加大其違法行為的處分力度,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平安和人體健康。食品平安法與相鄰法《食品平安法》與《產品質量法》和《農業產品質量平安法》《食品平安法》與《民法通那么》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平安法》與《刑法》《食品平安法》與《產品質量法》和《農業產品質量平安法》關系示意圖——調整范圍的包涵與交叉關系產品質量法食品平安法農業產品質量平安法《食品平安法》與《民法通那么》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系示意圖——上位與下位及調整范圍的包涵與交叉關系民法通那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與《刑法》關系示意圖——上位與下位及調整范圍內的交叉關系刑法食品平安法我國現行食品平安法律體系簡圖食品平安法軍隊食品平安法規食品平安行政法規食品平安司法解釋部委局食品平安規章省級食品平安地方性法規省級食品平安地方政府規章食品平安國家標準較大市食品平安地方性法規較大市食品平安地方政府規章食品平安法律關系主體食品平安第一責任人: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平安監管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平安監管部門食品檢驗中介效勞機構: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消費者:不特定的廣闊人民群眾縣級以上地方五大食品平安監管部門分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平安事故查處的協調與信息發布農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環節的監管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餐飲效勞環節的監管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平安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地位示意圖食品平安監管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消費者委托法律關系供求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我省食品生產企業的現狀與對策現狀:據省人大常委會的材料披露,2007年6月全省有食品生產企業27476家,88.3%的企業人數缺乏10人,100人以上的企業只占1%,相當數量是家庭小作坊,設備工藝落后,缺乏食品平安保障,違法行為時有發生,2006年多達27000多起。對策:認真學習食品平安法規,增強食品平安意識,加大食品平安監管力度,推進食品平安信息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二、食品生產者的產品平安責任“責任〞一詞的雙重含義食品平安法對第一責任人責任的設定食品平安第一責任人責任的學理分類增強“三個〞意識確保食品平安《現代漢語詞典》釋義:【責任】①分內應做的事:盡~。②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因而應承擔的過失:追究~。《法律詞語析解》釋義;責任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負擔的責任,如扶養女子、贍養父母,既是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基于行為人對法律義務的不履行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應受到相應的處理。結論:從上述釋義可見,《食品平安法》對食品平安第一責任人設定的責任,亦即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義務。它與該法第九章對第一責任人設定的“法律責任〞相對應,亦即未履行其義務或者因情況緊急而應依法承擔的法律后果。食品平安法對第一責任人責任的設定方式概括式設定:第三條,第九條列舉式設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至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三、四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三款,第七十一條第一、四款概括式設定的內容

四項準那么與義務:第三條

兩個鼓勵和支持:第九條列舉式設定的內容(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生產條件及根本要求: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五十六條關于企業標準的制定、備案和適用問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關于企業內部管理和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體系問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關于企業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問題:第三十四條列舉式設定的內容(二)關于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進貨查驗記錄問題:第三十六條關于食品出廠檢驗及其檢驗記錄問題: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關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問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關于食品添加劑的生產、使用和食品添加物問題: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列舉式設定的內容(三)關于利用食品新資源和從事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問題:第四十四條關于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問題: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關于不平安食品的召回和處理問題:第五十三條第一、三、四款關于食品廣告問題: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關于食品平安事故的處置和報告問題:第七十條第三款,第七十一條第一、四款義務性規定禁止性規定認可性規定鼓勵性規定食品平安第一責任人責任的學理分類義務性規定的含義和表述義務性規定是國家對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法律要求,好比設置在道路交通中的行駛線和斑馬線,一切車輛和行人務必各行其道,不允許隨意越界。如果不履行其義務,并對社會造成危害和影響,必將受到法律追究。食品平安法對這類模式的設定,通常在其前面貫以“應當〞或者“必須〞作為前置用語。29個條文中,設有“應當〞的43處;設有“必須〞的2處,即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2個“必須〞。禁止性規定的含義和表述禁止性規定是一種法律上的不允許,好比設置在道路交叉路口的警示燈,紅燈一亮,過往車輛和行人務須有令即止。如果硬闖紅燈,無論是否對社會造成危害,都將以違法行為論處。食品平安法對這類模式的設定,都在其前面貫以“不得〞或者“禁止〞作為前置用語。29個條文中,設有“不得〞的16處;設有“禁止〞的1處,即第二十八條對11種食品的禁止生產。認可性規定的含義和表述認可性規定是一種對行為人的授權,是否行使其權利,由行為人據其情況自行酌定。行使的屬于合法;不行使的也屬于合法。食品平安法對這類模式的設定,均在其前面貫以“可以〞或者“方可〞作為前置用語。29個條文中,設有“可以〞的3處,即第五十條的1處“可以〞和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2處“可以〞;設有“方可〞的3處,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五條的各1處“方可〞。鼓勵性規定的含義和表述鼓勵性規定是國家和政府對行為人的一種導向,好比設置在航道或岸邊的導航器,過往船只循其導航前行,可以防止觸礁,并可獲得某些好處。食品平安法對這類模式的設定,均在其前面貫以“鼓勵〞或者“鼓勵和支持〞作為前置用語。29個條文中,對食品生產者設有“鼓勵〞的4處,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條各1處;對食品生產者設有“鼓勵和支持〞的1處,即第九條的第二個“鼓勵和支持〞。增強“三個〞意識確保食品平安增強法律意識,依法從事食品生產增強公德意識,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增強主體意識,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法律意識的含義和要求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現實的主觀反映,包括人們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愿望和要求,對法律本身及其適用問題的態度和解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見解和評價等。當前一段時間應當組織企業主管人員和全廠職工認真學習食品平安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真學習即將出臺的食品平安標準,將國家規定內化為自身自覺行為,在企業上下形成良好的法律氣氛。公德意識的含義和要求公德意識是人們對社會道德和商業道德的態度和評價,是感覺、思維等各種心理過程的總和。法治和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想必正是中央提出把法治和德治結合起來的根源所在。應當在組織職工認真學習食品平安法及其配套規定的同時,大講特講“八榮八恥〞,牢記“做食品就是做良心〞這一銘言,始終堅持老實守信,確保食品質量平安,自覺接受公眾監督。主體意識的含義和要求食品平安是一項從農田到餐桌的全方位工程,包括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藏和銷售等各個環節。所謂主體意識,就是對自身在食品平安法律關系中所處位置與責任的態度和認識。應當教育和引導企業職工認識到食品生產者既是市場經濟的主體,理所當然也是食品平安第一責任人。這一重任不僅關系到股東、管理人員和職工等企業內部人的利益,也關系到企業的合作伙伴、債權人等外部利害關系人以及企業所在社區、地區和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在追求經營利潤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在全廠上下形成“廠興我興,廠衰我衰〞的榮辱觀和廠風。三、食品生產者違法之責任追究違法行為及其構成形式食品平安法列舉的食品違法行為食品生產者違法的行政責任食品生產者違法的刑事責任食品生產者違法的民事賠償責任違法行為的含義和構成形式行為是人們有意識的活動。但凡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均稱為違法行為。食品平安法設定的違法行為,由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形式構成。前者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行動,實施了該法所設定的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不應當作而去作的行為,后者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該法所設定的義務性規定,卻消極地不履行其法定義務,而導致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食品平安法列舉的食品生產者違法行為(一)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生產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平安標準限量的食品的;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食品平安法列舉的食品生產者違法行為(二)生產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的;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的;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平安性評價的;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平安法列舉的食品生產者違法行為(三)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平安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的;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制定食品平安企業標準未依照食品平安法規定備案的;食品平安法列舉的食品生產者違法行為(四)未按照規定要求貯存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的;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安排患有有礙食品平安的疾病的人員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發生食品平安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或者消滅有關證據的;食品平安法列舉的食品生產者違法行為(五)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違反食品平安法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違反食品平安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政責任的含義一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承擔的職責,以及因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后果,即應依法接受行政處分。二指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即應依法接受行政處分。三指因情況緊急或者特殊,行政機關為防止社會遭受或者繼續遭受損害,而對有關場所、物品、人員或者行為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接受。食品平安法對食品生產者設定的行政責任,是從后兩層含義加以設定的。食品平安法對食品生產者違法行為設定與提及的行政處分種類

條文序號行政處罰種類8485868788919294(1)警告√√√沒收√√√罰款√√√√√√√停令停產√√√√吊銷許可證√√√√√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工作√行政處分的適用要件○行為違法性○后果危害性○主觀過錯性○應受處罰性食品平安法對食品生產者違法行為設定與提及的行政強制措施種類

條文序號行政強制措施種類72(1)77(1)77(2)87889194(1)責令改正√√√責令停止發布√責令公開更正消除影響√責令召回不安全食品√責令銷毀不安全食品√查封、封存√√√扣押√√行政處分同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區別行政處分必須以行為人的違法性為前提要件,而被給予行政強制措施的當事人不一定具有違法性,它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尤為明顯。行政處分是一種法律制裁,而行政強制措施卻不具有制裁性,從某種程度講它對當事人還是一種保護性措施。行政處分的種類具有明顯的懲戒性,且大多屬于權利的剝奪或者義務課加,而各種行政強制措施只是人身自由權和財產使用權的暫時限制。關于“以上〞、“以下〞、“并處〞和“直至〞“以上〞和“以下〞都是用于罰款數額起止幅度的計量用詞。“以上〞為最低限額,“以下〞為最高限額,兩者都包括本數。究竟應當處以多少罰款數額,應根據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予以酌定。“并處〞和“直至〞都是事關處分種類的用詞。“并處〞意即除了予以沒收外,還應當處以罰款。“直至〞意即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撤消其許可證。案例一案情:2002年4月2日,山東利津縣衛生局接到濱城區衛生局《案件移送書》及證據材料,稱執法人員3月27日到濱城區六中附小查獲30桶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的“康潔純潔水〞,經抽檢化驗,菌落總數為980cfu∕ml,超標49倍,己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現移送貴局查處。查處:利津局立即派員前往位于本縣利四路的康潔純潔水廠現場調查,發現該廠的出廠產品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和有效期,且生產車間無防蠅防塵設施,隨即依法定程序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現場隨機抽樣送檢驗機構檢驗。4月4日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菌落總數為8cfu∕ml,未超國家標準。4月10日再次到水廠檢查,情況大為改觀,抽樣送檢,菌落總數為6cfu∕ml。結果:利津局隨即致函濱城局,并派員隨該局執法人員去六中附小調查,方知小學生出于好奇經常觸摸盛水桶蓋,將水盛入飲水機時采用單相,從而造成細菌污染。案例二案情:西北某省城有銀珍和奇文兩家食品企業,銀珍公司地處張掖路,核準從事玉米加工和銷售,奇文廠地處沈家坡,核準從事食品冷凍、加工和銷售,兩家企業雖然地處兩個城區,卻相距不到2公里。2003年8月2日,雙方簽訂一份協議,奇文廠提供4間冷貯庫房和1處工棚,供銀珍公司在此粗加工玉米棒子后,將其交奇文廠速凍和冷貯。國慶前夕銀診公司經理前去查看冷貯情況,發現已經全部霉變,遂向市衛生局反映。查處:市局隨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抽樣送檢,確系禁售玉米。10月14日向兩家企業送達衛生監督意見書,對霉變玉米就地繼續封存。10月17日向銀珍公司送達行政處分事先告知書,對設在奇文廠的臨時加工點予以取締,對霉變玉米予以銷毀。10月22日就取締一事向銀珍公司送達行政處分決定書。銀診不服,遂向市府申請行政復議。思考:該市衛生局對此案的處理存在哪些不妥?理由何在?刑事責任的含義和涉及的罪名含義:指實施嚴重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依照刑法規定承擔的法律后果。罪名: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報、謊報平安事故罪虛假廣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以下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分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條的規定處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決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已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分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分。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構本錢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分較重的規定處分,不構本錢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決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分。《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平安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揭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效勞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分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分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分。案例三案情:2005年1月,安徽阜陽中院開庭審理池長板等四名被告制售劣質奶粉一案。庭審查明:2001年5月,池長板在淅江蒼南縣與他人共同出資辦起蒼南圣寶乳品,池任監事兼維修部主任,在沒有取得嬰兒奶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質量認證情況下,擅自生產“圣品〞貝貝嬰兒奶粉,兩年內共生產約三千箱左右,案發后經檢測,其蛋白含量不到3·7%。合肥市長江批發市場個體經營戶李純霞,在未見到該嬰兒奶粉質量合格證情況下,每箱以115元的低價大量購進,然后以每箱124元銷售給阜陽市批發商黃丙印80箱,黃又以每箱125元銷售給袁寨鎮個體工商戶韓東風3箱。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當地村民蔣某、陳某、周某等4人分別購置多袋“圣品〞奶粉,導致4名嬰兒出現營養不良癥合癥,其中2名嬰兒經治療無效死亡。4名被告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池長板有主動投案自首的從輕情節。思考:對四名被告應當以何罪名定性?如何分別量刑?我國現行的賠償制度賠償民事賠償國家賠償普通性民事賠償特定性民事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其他損害賠償行政賠償刑事賠償《食品平安法》設定的民事賠償賠償性質:普通性民事賠償賠償方式:a侵權性賠償: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b懲罰性賠償:按“買一罰十〞的規定賠償賠償原那么:民事賠償優先原那么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和特征

過錯明知性

○買方索賠性

○賠額法定性

不可替代性人身損害賠償工程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除上列相關費用外,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后續治療費、康復費和護理費。受害人死亡的: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受害人親屬治喪而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費用。受害人或其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依法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案例四案情:2009年6月11日20時56分,昆明市五華區衛生局接到某醫院報告,稱有20多名山西某旅游團來滇游客因腹痛、腹瀉在該院就診,疑心病因與食品有關。五華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立即派員到環城東路某賓館即旅游團駐地調查,對游客當晚食用的飯菜逐一抽樣檢驗,發現呈貢縣興新食品生產的貢字牌火腿腸的菌落總數超標。呈貢縣質監分局隨即派員到興新公司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①原料車間防塵防蠅設施破舊,有多處破洞;②盛裝火腿腸原料的容器不潔,略有一股異味;③成品包裝車間的11名工人有6人已1年未作健康檢查,另有3名臨時工無健康合格證明;④該公司尚未申辦生產許可換證手續,時間達22天。呈貢分局隨即向公司送達限期整改通知書。24名住院游客經觀察治療2至3天后己全部出院。思考:從案情看,興新公司違反了《食品平安法》的哪些規定?應當依法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四、食品平安管理人員的配備及責任配備食品平安管理人員的法律依據食品平安管理人員的職業資格考試企業食品平安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配備食品平安管理人員的法律依據《食品平安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有食品平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平安的規章制度。《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平安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平安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食品質量平安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并持證上崗。《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監督管理方法》第十三條規定:食品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國家實行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制度2001年1月1日,人事部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至今仍在生效。其適用對象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其中包括在食品生產企業擔任食品平安管理工作與檢驗工作的人員。通過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并獲得該專業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說明其已具備質量專業相應崗位職業資格和擔任相應級別工程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質量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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