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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編號:穗高建經營部合同[2022]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項目名稱:絲路新貿易創新中心項目外電施工
建設業主:廣州高新城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發包人:廣州高新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點:廣州市黃埔區
目錄
第一部分協議書.........................................................4
一、工程概況..........................................................4
二、工程承包范圍及承包方式............................................4
三、合同工期..........................................................5
四、質量標準:(要按本工程投標文件承諾的等級填寫)。...................5
五、合同價款..........................................................5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5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8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8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11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4
四、質量與檢驗........................................................15
五、安全施工..........................................................17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18
七、材料設備供應......................................................19
八、工程變更.........................................................21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22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23
H-一、其他...........................................................25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9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29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30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33
四、質量與驗收.......................................................36
五、安全施工.........................................................37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40
八、工程變更.........................................................46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47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48
~\--、其他............................................................54
附件1: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62
工程建設項目廉政責任書...............................................65
第一部分協議書
建設業主:廣州高新城市開發投資有限公司
發包人(甲方):廣州高新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
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絲路新貿易創新中心項目外電施工。
工程地點:廣州市黃埔區南崗街道黃埔大道以東、康南路以北、海倫堡小區
以南(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工程內容:招標圖紙和工程量清單內高低壓配電、輔助設施等所有內容,電
氣部分的分界點:10KV開關房高壓開關柜出線至低壓房低壓柜(不含低壓柜出
線部分),本項目用電總負荷:項目總負荷27200KVA,其中北區負荷8000KVA,
南區負荷19200KVA。土建工程分界點:用地紅線內的10KV電纜走廊、工井,開
關房、高壓室、專變房、低壓配電房的設備基礎、電纜溝、電纜溝蓋板、電房環
氧地面、電房門窗等工程施工(含配合深化設計),用地紅線外的電纜走廊、工
井由供電局投資建設。具體內容以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為準。
建設業主有權根據工程實施情況,對承包人的承包范圍和承包工程量進行適
當調整。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47-03-010708。
資金來源:自籌資金。
二、工程承包范圍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圍:按發包人確認的施工圖紙、圖紙會審紀錄和有關變更文件、
資料、招標文件、承包人投標文件以及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所包含的內容。本項
目外電工程按南、北區分兩階段施工。
(二)承包方式:全部工程包配合深化設計、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
包安全生產、包送電、包文明施工,包調試與測試、包試運行、包竣工驗收、包
培訓、包保修、包現場組織和協調、包因驗收不能通過所需發生的整改費用。綜
合單價包干;措施項H費(除施工圍蔽費用外)包干,施工圍蔽清單綜合單價包
干(若無該清單項可重新組價),工程量按實計量。總包服務費、趕工費、夜間
施工費、工程優質費等與項目有關其他費用均已經包含在內,綜合考慮。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為:北區:45日歷天,南區:90日歷天,(北區工期從確定中標
人之日起計,南區工期從甲方交付具備安裝條件的場地之日起計);施工單位不
得以合同工期小于定額工期為由,向建設業主提出費用要求。
實際開工日期:北區:實際開工日期以確定中標人之日為準。
南區:實際開工日期以批準的開工報告為準。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一次竣工驗收合格,達到國家、地方或行業質量檢驗評定的
合格標準,竣工驗收合格,且達到供電部門送電的要求。
五、合同價款
合同價款暫定為¥元(大寫:人民幣),除稅金額—,
增值稅稅額—,稅率—。其中北區合同暫定價:一元,南區合同暫定價:一元;
其中北區合同暫列金(含稅):元,南區合同暫列金(含稅):元;
其中北區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元,南區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費:元;其中北區人工費:元,南區人工費:元。
工程結算價款以建設業主審定結算為準。在招標圖紙方案未因建設業主或發
包人原因發生重大變更情況下,本項目最終結算價不得超過中標價。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協議)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國家、廣東省、廣州市、廣州開發區、黃埔區關于本工程施工的有關文件
(發包人在收到后盡快通報給承包人);
4.建設業主針對本工程建設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
5.中標通知書;
6.本合同專用條款;
7.招標文件及附件(包括補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紀要等);
8.本合同通用條款;
9.投標文件及附件;
10.標準、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文件;
1L圖紙;
12.工程量清單;
13.合同附件(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施工單位投入本工程管理架構表》、
工程建設廉政協議書等);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
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
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承包人承諾在收取工程款前,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開具建設業主抬頭
的發票。如承包人發生違約行為須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給
建設業主。
十、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產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
一方均可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H■"一、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廣州市黃埔區
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簽名并蓋章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
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
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
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負責人: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
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在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
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
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
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H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
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
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M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
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
期。
L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
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
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
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
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
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
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
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
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
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小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
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
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
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
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
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
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
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
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
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
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
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
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
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
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
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
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
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
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
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
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
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
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
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
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其
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
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
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
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
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
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
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
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
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
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
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
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
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
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
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
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負責人
7.1項目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
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負責人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
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負責人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
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
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
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負責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
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負責人。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
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
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
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
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文件(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管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
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未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
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
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
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
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
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
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
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
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辦理施工許可證及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
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10)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
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
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
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
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
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
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
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
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推遲開工日期,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
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
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
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
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
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
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
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
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
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
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
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
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
I,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
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
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
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
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
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
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
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
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
工。
18、重新檢驗
工程師要求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
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
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
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
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
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
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
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
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
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
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
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
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
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
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
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
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
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
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
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
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
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
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
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
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
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
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
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
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的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
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
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
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
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
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告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
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
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
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
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
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
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
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
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
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
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
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
本合同附件。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
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
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
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
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
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
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
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
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
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
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
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
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
,月點O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
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
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
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
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
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
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
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
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
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
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
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
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
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
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
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
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
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
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
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
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曰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
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
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
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
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
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
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
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
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
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
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
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
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
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
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
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
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
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
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
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
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
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
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
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
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
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
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
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
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
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
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
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
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
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
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
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
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
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
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
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
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
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
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
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
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
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
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
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
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
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
人承擔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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