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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方法?

實施解說第一章:總那么為了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標準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平安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存的行政審批工程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24年1月10日以第70號令發布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方法?2024年5月3日第140號令修訂,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一、方法總那么概說本章共五條:第一條為?方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第二條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范圍;第三條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機構;第四條為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考試、審核和發證;第五條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范圍

根據?方法?第二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工程如下:〔1〕鍋爐作業及水處理作業;〔2〕壓力容器作業操作〔含帶壓密封、罐車充裝〕、氣瓶充裝和氧艙維護;〔3〕壓力管道作業操作〔含帶壓密封〕;〔4〕電梯作業〔機械安裝維修〕、電氣安裝、電氣維修和電梯司機;〔5〕起重機械作業〔機械安裝維修〕、電氣安裝、電氣維修、司索、指揮、司機;〔6〕客運索道作業、安裝、維修、司機、編索;〔7〕大型游樂設施作業、安裝、維修;〔9〕特種設備焊接作業、承壓焊、結構焊;〔8〕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司機、維修;〔10〕平安附件維修作業、平安閥維修;〔11〕特種設備管理、鍋爐平安管理、壓力容器平安管理、氣瓶充裝平安管理、壓力管道平安管理、電梯平安管理、起重機械平安管理、客運索道平安管理、大型游樂設施平安管理。根據?方法?規定,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方法?第三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機構如下:〔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2〕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

1、根據?方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經考試合格,憑考試結果和相關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2、根據?方法?第五條規定,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第二章: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一、本章概說本章共有18條第六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管理部門;第七條規定承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條件;第八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第九條規定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公布的事項;第十條規定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的條件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加強作業人員平安教育和培訓;第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規定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第十四條規定考試結束公布考試成績;第十八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高效的原那么。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第十六條規定發證審查;第十七條規定準予發;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

1、組織部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具體分級范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并在本省范圍內公布。對于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平安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游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試,由設備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發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2、原那么。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高效的原那么。為方便申請人辦理考核發證事項,發證部門可以將受理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并在報名考試時委托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后發證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手續和審核、發證事項。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1、考試機構條件。根據?方法?第七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準,方可承擔考試工作。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2、考試審核。根據?方法?第九條規定,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方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準、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方案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方案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個月前公布。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3、報名參加。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4、考試組織。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那么,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5、考試成績。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并公布考試成績。四、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1、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人員條件。根據?方法?第十條規定,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2〕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1〕年齡在18周歲以上;〔3〕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2、申請。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4〕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5〕具有相應的平安技術知識與技能;〔6〕符合平安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平安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五、發證考核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準手續。準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六、作業人員平安教育和培訓根據?方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加強作業人員平安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平安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沒有培訓能力的,可以委托發證部門組織進行培訓。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平安技術標準執行。第三章: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一、本章概說本章共有11條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雇〔聘〕;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義務;第二十一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遵守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審;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補辦;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得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第二十六條規定,對特種設備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規定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第二十九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等按照平安技術標準執行。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使用

1、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許可的工程范圍內作業。2、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以下義務:〔3〕對作業人員進行平安教育和培訓;〔4〕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5〕提供必要的平安作業條件;〔6〕其他規定的義務。〔2〕聘用持證作業人員,并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1〕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平安管理制度;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平安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2〕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平安教育和平安技術培訓;〔3〕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平安規章制度;〔4〕拒絕違章指揮;〔5〕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平安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6〕其他有關規定。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在3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并按時參加平安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平安技術標準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揭發證部門,并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辦證書。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4、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作業行為。5、發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必要時應當派人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

6、發證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發證、復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7、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等環節的具體規定,以及考試機構的設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注銷和復審等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那么等平安技術標準執行。第四章:罰那么一、本章概說本章共有7條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責任;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規定發證部門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和審核發證,或者發證部門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規定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工作的責任;第三十五條規定發證部門或者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責任;第三十六條規定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平安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二、違反?方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及責任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發證,并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撤消?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情節嚴重的;〔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未立即報告,情節嚴重的;〔4〕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5〕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節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1〕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2〕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平安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4、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發證部門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和審核發證,或者發證部門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的,由上一級發證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其負責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級發證部門組織實施。6、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工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批準。7、發證部門或者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平安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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