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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7講WTO服務貿易規則主要研究內容一、國際及中國服務貿易規模二、GATS主要規則三、GATS中“國內規則”與“市場準入”條款的區別四、國際服務貿易規則新動向服務是個人或社會組織為消費者(個人或企業)直接或憑借某種工具、設備、設施和媒體等所做的工作或進行的一種經濟活動,旨在滿足對方某種特定需求的一種活動和好處,其生產可能與物質產品有關,也可能無關,是對其他經濟單位的個人、商品或服務增加價值,并主要以活動形式表現的使用價值或效用。服務貿易的定義GATS第1條規定了“服務”的定義:包括所有的服務部門,只有那些“行使政府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除外。這里的“政府當局為履行職能所提供的服務”是指非商業性質的,也不與其他服務提供者相競爭的各類服務,比如中央銀行的服務和社會保障服務等。第1條第2款將服務貿易定義為以下4種形式:(1)“跨境提供”方式,從成員方境內向另一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這種服務方式的特點是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分別處于不同的國家,如電信、郵政、計算機網絡等提供的跨國界服務。與貨物貿易一樣,強調的是買方和賣方在地理上的界線,跨國界的只是服務本身。(2)“境外消費”方式,在一成員方境內向另一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指接受或使用某項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服務。這種服務方式的特點是服務的對象是在服務提供者所在國生產的,如涉外旅游服務、涉外醫療服務、提供留學教育服務,以及船舶、飛機等在外國進行維修等。與第一種形式一樣,這也是一種相對簡單的服務貿易形式,涉外的問題較少,因為它不要求服務的消費國允許服務提供者進入其境內。(3)“商業存在”方式,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另一成員方境內的商業存在(指在該成員方境內為提供服務而建立的任何類型的經營企業或專業機構)提供服務。這種服務方式的特點是強調通過生產要素的流動到消費者所在國提供的服務,如在境外開設銀行、保險、會計師事務所等。這種服務貿易往往與對外直接投資聯系在一起。(4)“自然人存在”方式,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任何其他成員方的領土內的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務。這種形式一般與第三種形式相聯系而存在,有時也單獨存在,即入境的自然人可能是以外國服務提供者的雇員形式出現,也可能是以個人身份的服務提供者的形式出現。比如,外籍教師、律師等以自然人的身份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技術專家以個人身份到國外提供技術服務等。一、國際及中國服務貿易規模2015年世界服務進出口總額92450億美元,進出口規模前五位國家分別為美國、中國、英國、德國、法國。據悉,中國服務進出口額于2012年首次進入世界前三位,2014年上升至第二位。我國外匯局數據顯示,截止到2014年12月,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收入累計11380億元,服務貿易支出累計23543億元,逆差累計2163億元。2015年6月,我國國際收支口徑的國際貨物和服務貿易收入12468億元,支出10461億元,順差2007億元。其中,服務貿易收入1265億元,支出2174億元,逆差909億元。2015年中國服務進出口額7130億美元,占世界服務進出口額比重為7.7%貿易逆差的出現,一方面體現了我國服務貿易的不合理結構問題,另一方面則體現了我國服務貿易在全球化發展路徑中的弱勢狀態。從2008年至2014年,我國始終存在服務貿易逆差情況問題,并且不利于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使得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增速開始逐漸放緩。雖然2015年我國的服務貿易進出口同比有所增長二、GATS主要規則《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GATS)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是歷史上第一個專門調整服務貿易的國際條約。GATS確定了六大基本原則,即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市場準入原則、透明度原則、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原則、以及逐步自由化原則。GATS的內容簡介GATS體系由四大部分組成。第一大部分是構成GATS規則體系的正文部分。即協定條款本身,又稱為框架協定:由序言和六個部分29條組成。前28條為框架協議,規定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原則和規則,第29條為附件(共有8個附件)。這部分規定了一整套有關約束服務貿易的原則、規則與一般定義的范圍。主要內容包括:序言、范圍與定義(第1條)、普遍義務與原則(第2—15條)、特定義務(第16—18條)、逐步自由化(第19—21條)、組織機構條款(第22—26條)、最后條款(第27—29條)。第二大部分GATS附件:為正文第29條下的附件,共8件,對較為復雜的具體部門確定了這些部門的定義、范圍、原則與規則,并列出各成員方提交的最惠國待遇義務的免除名單。此附件為“特別規定”,附件與GATS正文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附件的規定。第三大部分各國關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承諾細目表:各國用肯定的方式列出開放的服務部門或分部門及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限制與所給予的條件,對服務的提供方式的規定等,即各國的肯定列舉方式承諾,沒有列入表中的即為非開放部門。第四大部分部長會議決定與諒解,其內容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方面表明了各國通過定期的談判使服務貿易逐步提高自由化程度的決心,另一方面也對一些暫時性、技術性的實行程序做出規定。GATS的主要規則解讀第1條規定的GATS適用范圍幾乎涵蓋影響所有服務部門的服務貿易的各種措施。措施可以以法律、規章的形式出現,亦可以行政規定、程序或其他任何形式出現;它可以是針對服務的購買、支付或使用,也可以是針對進入和使用某些通常成員方只規定給予公眾的服務,此外,還可以是針對提供服務的商業存在和自然人存在。但是有以下兩個例外。例外(1)第1條第3款規定,GATS不適用于“行使政府職權時提供的服務”。“行使政府職權時提供的服務”指既不依據商業基礎提供,也不與一個或多個服務提供者競爭的任何服務,比如社會治安或其他諸如健康、教育等公共服務。(2)《關于空運服務的附件》中明確排除了GATS及其爭端解決程序在“空運交通權”或與該交通權的直接行使有關的服務的措施方面的適用。“成員的措施”包括由成員中央、地區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機關所采取的措施,也包括由這些政府或機關授權行使權力的非政府組織如商會、協會等組織和機構所采取的措施。注意:第14條總括性規定及(a)項和(c)項的相關規定是:“只要這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況相同的國家間構成武斷的、或不公正的歧視,或構成對服務貿易的變相限制,則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成員采用或實施以下措施:(a)為保護公共道德或維護公共秩序而必要的;(c)為確保實施與本協定規定不相抵觸的包括與下述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所必要的”第16條第2款及(a)項和(c)項規定:“在承擔市場準入承諾的部門中,一成員除非在其承諾表中明確規定,既不得在某一區域內,也不得在其全境內維持或采取以下措施:(a)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不論是以數量配額、壟斷、專營服務提供者的方式,還是以要求經濟需求測試的方式;(c)以配額或要求經濟需求測試的方式,限制服務業務的總量”。GATS第16條第2款規定,一成員除非在其承諾表中明確規定,不得維持或采取6類措施:對服務提供者數量限制、對服務交易總值或資產總值的限制、對服務經營總數或服務產出總量的限制、對特定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雇傭自然人總數的限制、對法人形式或合營企業類型的限制或要求、對外國資本參與比例或外國投資總值的限制。在這6類限制性措施中,前四類屬于數量限制措施,第五類是對法律實體類型的限制,第六類是外國股權參與的限制。案例1:GATS第一案——安提瓜訴美國網絡賭博服務案首次涉及主權國家基于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理由,禁止通過因特網提供賭博服務的案件。WTO爭端解決機構解決的第4個有關服務貿易的案件。在前3個涉及服務貿易的案件中“歐盟——香蕉案”和“加拿大—汽車案”實際上是圍繞貨物貿易而產生的爭端,僅附帶地涉及到了服務貿易。“墨西哥——電信案”是有關電信參考書和電信附件的爭端。這些案件的核心并不是GATS,它們基本上沒有涉及到GATS的框架結構和核心規定的適用和解釋。安提瓜和巴布達原為英屬西印度群島中的兩個小島,1981年11月1日宣布獨立并成為一個聯合國家。安提瓜是世界上提供網絡賭博最活躍的國家之一,該行業大約1/4的服務是由設在安提瓜的網絡公司提供。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賭博服務消費市場。1999年賭博者僅在美國各州的合法賭博場所投入的賭金就超過了6300億美元,消耗賭金約為500億美元;1998年,68%的美國人至少進行過一次賭博,而86%的美國人在其一生中進行過至少一次賭博。美國國會通過立法禁止賭博者利用信用卡進行任何網上下注。在美國政府的壓力下,許多設在美國的信用卡公司停止了通過其信用卡提供網絡賭博交易的業務。安提瓜政府認為,美國對網絡賭博的禁止措施對其網絡賭博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據稱,在美國采取禁止措施前,安提瓜的網絡賭博業共有約3000人受雇于119家公司,三年后其規模降至不到500人、28家公司;該國因美國禁止措施所受損失達9000萬美元。在此背景下,安提瓜于2003年3月13日請求與美國就其聯邦和地方當局采取的影響跨境提供賭博和博彩服務的措施進行磋商。在磋商未果的情況下,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根據安提瓜的請求,7月21日正式成立專家組來處理該爭端。2004年11月10日專家組發布報告判美國違規。上訴機構于2005年4月7日,做出最終裁決。4月20日,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通過了上訴機構的報告和經由上訴機構修正的專家組報告。美國在GATS框架內所作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其中,對于“跨境提供”方式的“市場準入限制”一欄,美國政府寫入的是“沒有限制”(None)。安提瓜對此的解讀是,美國對跨境提供賭博和博彩服務做出了完全的市場準入承諾,而美國認為“不包括體育”的措辭表明賭博業不在其承諾范圍之內。專家組首先確認,聯合國“核心產品分類系統”(CPC)在“其他消遣性服務”項下包括了賭博和博彩服務業,而美國沒有表明存在與此不同的劃分,因而美國的減讓表也應視為包括了賭博和博彩服務業。因而,美國違反了GATS第16條第1款和第2款(a)、(c)兩項之規定。美國政府是否可以援引GATS第14條(一般例外)(a)項中有關保護“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規定,來合法地采取禁止跨境提供賭博和博彩服務的措施?安提瓜對此提出置疑,認為既然很多種形式的賭博在美國都是合法的(如拉斯維加斯和其他地方的賭場以及很多賭馬),那么對通過因特網提供的遠程賭博服務加以禁止就是不公平的。專家組得出結論:美國未能證明其禁止措施是以一致的方式適用于國內提供的服務和從其他成員提供的服務,從而未能證明其實施對遠程提供賽馬服務的禁止措施與GATS第14條引言的要求相一致。2005年1月,美國和安提瓜分別就專家組報告中的特定的法律問題和法律解釋提起上訴。2005年4月7日,WTO上訴機構就上訴雙方提出的主要問題發表報告,雖然在具體法律條款解釋方面與專家組有一定的分歧,仍判定美國敗訴。三、GATS中“國內規制”與“市場準入”條款的區別GATS第6條關于“國內規制”的規定與GATS第16條“市場準入”和第17條“國民待遇”共同構成支撐GATS貿易自由化的三大支柱。首先,就GATS規定而言,在市場準入限制和國內監管措施之間有一個基本的法律區分:成員方針對GATS第16條所作的承諾屬于特定承諾,當成員方就某一服務業進行了特定承諾時,原則上禁止在該行業采取市場準入限制。GATS第6條屬于成員方的一般義務和紀律,對國內監管措施的貿易限制影響最小化也是基于這種義務,與嚴格的市場準入紀律不同,采取國內監管措施是由于成員方享有的較廣泛的監管自主權,只有當歧視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或者對貿易造成了不必要限制時,才會違反GATS第6條。其次,第16條主要關注的基本上都是數量方面的限制,而第6條其所關注的均為服務質量或服務提供者的能力。再次,從對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效果來看,第16條是對量的最高限制,服務提供者自身無法逾越,而相對于第16條對量的最高限制,第6條所施加的是最低要求,即市場準入取決于特定要求,服務提供者只要滿足這些要求就能夠準入。最后,從總體上粗略地說,市場準入措施是進口國在進口時或進口地對外國產品所采取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而國內規制通常是指一國為了一定的政策目標,對進入國內市場的所有相關產品不問來源而采取的措施。這是對從措施采取的不同出發點對兩規則進行的區分。各國主要借助于“國內規制”的辦法來實現對服務貿易的管理,這也決定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關鍵,要削減的對象不是關稅,而是各國管理模式和法令上的限制。更好的規范各國的“國內規制”是解決棘手問題以實現服務貿易承諾和自由化步伐真正的關鍵之所在。但諷刺的是,在CATS中規定最不明確的,適用性最弱的恰恰就是用來規范“國內規制”的條款——第6條。四、國際服務貿易規則新動向《服務貿易協定》(TradeinServicesAgreement,TISA)談判進行中:在規則、規范、領域和模式上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以圖建立有創新意義的服務貿易新規則。TPP的目標是達成一份“與21世紀貿易協定相匹配的高標準的區域協定。在TPP協議宣布達成的同時,日本財政經濟大臣馬上宣稱:很自豪達成了貿易協定,這將是21世紀的貿易模板。可見,TPP一直被看成是高標準的“21世紀貿易協定”而備受矚目。有兩點可以達成共識:一是代表更高水平和更全面的貿易自由化;二是涉及更多在傳統貿易協定中鮮有涉及的新議題。TPP在承諾方式、整體架構、重點服務部門的自由化推進、借助“監管一致性”議題促進服務市場開放等方面均呈現出高標準的特征,的確具備了“21世紀貿易協定”的基本要素。(一)GATS與TPP服務貿易協議對比(二)TPP協議對服務貿易規則的深化從服務貿易四大模式和十二大服務貿易分類看,GTAS協議的正文只是對服務貿易的基本規則如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市場準入、補貼、爭端解決機制等條款進行了解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金融服務和電訊服務則被作為附錄。TPP將模式一“跨境服務貿易”單獨設章(第十章)、模式三和模式四則分布于其他章節中,如“投資”中涉及服務業投資(模式三)、“商務人員臨時入境”一章中涉及服務貿易提供模式四中自然人流動的相關內容。此外,TPP對重點服務貿易類別進行了深度自由化設計。為了凸顯金融和電信的重要性和敏感性,TPP文本中將“金融服務”(第十一章)和“電信服務”(第十三章)這兩大類服務貿易獨立設章。此外,電子商務、政府采購、競爭政策、法律的發布、機構安排與爭端解決等議題中也對服務和服務貿易利益相關方進行了約束。以下從跨境電子商務、金融服務、電信服務和自然人流動四個方面對TPP文本內容的深化程度進行分析。1、跨境服務貿易首先,以往的雙邊和區域FTA協議多將服務貿易作為單獨的一章,跨境服務貿易作為服務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適用于服務貿易的一般規則和條款,較少單獨設章。TISA有可能將跨境服務貿易單獨設章進行規范其次,關于服務貿易的一般條款,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國內規則及市場準入等條款,在TPP的跨境服務貿易章節中均有涉及,但自動適用原則不同。如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GATS中強調列入正面清單的服務內容可以享受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而TPP則對非成員國“歧視”,不自動從中獲益。再次,由于在TPP協議中強調“競爭中立”原則,因此對國有企業采取了無原則的“歧視”對待。在GATS的條款中絲毫未涉及國有企業的問題,TISA中由于對“競爭中立”原則的運用,也會加入國有企業條款。在TPP關于跨境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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