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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單元家庭與婚姻檢測練習一、選擇題1.李某與王某是再婚夫妻,王某在去世前留下遺囑,把他名下的房屋留給其孫子王某乙,但李某有居住權。王某去世后,王某乙委托其父親把房子賣給張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張某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要求李某騰房被拒后,將李某告上法院,但其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對此,下列分析正確的是(

)①依據遺囑,王某乙無須登記即可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②該判決保障了李某的居住權,遵循了公序良俗原則③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可與房屋所有權分開④為保障李某的合法權益,王某乙無權私自買賣該房屋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2.老人甲和老人乙育有一子小甲。2020年5月,老人甲在老伴去世后與其侄女丙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待老人甲喪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丙擔任老人甲的監護人;待老人甲去世后,其房屋歸丙所有。2022年3月,小甲知道后,稱將來由自己擔任甲的監護人,老人甲不同意。2023年1月,老人甲患病后被法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9個月后,老人甲提出到養老院生活,丙沒有答應。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①小甲須對老人甲承擔贍養義務②丙不能阻止老人甲赴養老院生活③老人甲與丙不是近親屬關系,丙不能繼承老人的房產④由于小甲有監護能力,丙就不能擔任老人甲的監護人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3.吳某為智力殘疾三級,1歲時被收養,其養父母先后于2012年和2014年因病死亡,后由其唯一的親人養祖母陳某作為監護人撫養。近年來,陳某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亦無經濟收入來源,系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吳某的監護人變更為民政部門。下列對此分析正確的是(

)①監護人職責不可推卸,法院將不予支持陳某的申請②陳某不宜繼續承擔監護職責,法院將支持其申請③該案的判處有利于推動多元監護格局落實落地④該案的判處有利于警示監護人的職責落實落地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4.老張有一個兒子小張,老張曾立有公證遺囑,其兩套房產將由兒子小張繼承。由于小張常年在外地工作,老張的生活主要由侄女小王照顧,老張又邀請兩個鄰居見證,利用電腦打印了一份遺囑,并簽名按手印,將其中一套房產留給照顧他生活的侄女小王,老張去世以后,小張與小王就遺囑問題產生糾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老張的兒子與侄女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B.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優先于打印遺囑,兩套房產應由小張繼承C.老張所立的打印遺囑有效,小王可通過遺贈的方式獲得一套房產D.老張兒子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侄女因照顧老張生活也有繼承權5.獨居60年的老人曹大爺,與居委會簽訂協議,約定由居委會負責照顧其生活、養老至壽終。同時約定,曹大爺去世后,所有財產將歸居委會所有。協議履行16年后,曹大爺壽終正寢。四個自稱曹大爺子女的陌生人找到居委會,要求繼承曹大爺的遺產。為此,居委會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協議有效。下列對本案理解正確的是(

)①居委會有權按照協議繼承曹大爺的遺產②若這四人是曹大爺的子女,則可以繼承其遺產③該協議應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具有法律效力④居委會履行了贍養的義務,有權獲得曹大爺的遺產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6.老王夫婦有兩兒一女,大女兒已嫁到外地。老王夫婦去世后,留有農村瓦房數間、存款若干。大姐主張平分遺產,兩個弟弟卻不同意,認為外嫁女不參與繼承是村里多年來的習俗,遺產應該全部由他們兄弟倆繼承。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①兒子女兒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兩個弟弟的訴求不合理②若老王夫婦的父母在世可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③最好的分配方法是房屋歸兩個兒子、存款歸遠嫁的女兒④大女兒嫁到外地,若未盡贍養義務繼承份額應該少一些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7.李某今年80歲,離異后未再婚,父母親已過世,膝下無子女,也無兄弟姐妹。長期疾病纏身,生病住院期間,一直是保姆張某在照顧。為了感謝她的精心照顧,想在自己過世后將遺產全部贈予張某。你作為律師,可以給李某提出的合理建議是(

)①通過自書遺囑的形式將個人合法遺產贈與張某②完善意定監護制度,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③與張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張某盡到扶養義務后可以獲得遺產④在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的見證下,指定張某為遺囑繼承人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8.劉某有一兒一女,妻子早逝,有一個妹妹和他生活在一起。劉某的兒子2022年12月遭遇車禍離世,但兒媳陳某對劉某在生活和精神上給予了精心的照料。女兒出嫁后也常回家照顧。2023年9月劉某去世,留下5萬元錢。劉某去世后,人們對其財產繼承有很多議論,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①劉某的女兒和兒媳可以共同均分劉某的遺產②繼承開始后,劉某妹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③劉某的女兒和劉某的兒媳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④若劉某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某孤兒,該孤兒便可繼承該財產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9.李某,50歲,男,因意外于2022年去世,生前無遺囑。李某有妻子王某,女兒李小某20歲,父親老李75歲,李某尚有一兄一姐。李某去世時,與妻子共有兩套房屋(法院評估價值共為220萬元),存款30萬元,汽車一輛(法院評估價值為20萬元)。對此判斷正確的是(

)①所有房屋、存款及汽車,均屬于李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②李某的遺產為兩套房屋中的一套、存款15萬元、車輛的一半③王某、李小某、老李、李某的兄姐均有對李某遺產的繼承權④若王某想獨占房子和汽車,需分別向其他繼承人補償40萬元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10.李某(男)與張某(女)于2023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一個月,李某才告知張某,其婚前患有某種疾病,且該疾病可能對生育后代造成一定影響。之后張某以李某隱瞞婚前重大疾病將李某告上法院。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①法院應判決撤銷張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

②法院應判決準許張某與李某離婚③李某與張某的婚姻在法院判決后具有法律約束力

④張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向李某請求損害賠償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11.張某和尹某結婚后,夫妻二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育有一子。兒子長大后一直在國外工作,定期把養老費打給父母,夫妻二人的生活起居主要由其侄子悉心照顧。尹某去世后,張某立下遺囑,把商品房贈與侄子。對此,下列分析正確的是(

)①尹某去世后房產屬于張某的個人財產②兒子未盡到贍養義務,無權繼承房產③張某有權將自己享有的房產份額贈與侄子④兒子對房產有繼承權,遺囑內容部分無效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12.甲乙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一處房產,登記在甲名下。后甲乙之間產生矛盾,甲決意離婚,私自將房產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二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過戶登記,但尚未交清房款。乙發現后,按照《民法典》規定,可采取的措施是(

)A.因甲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主張買賣合同無效,要求丙返還房產B.丙善意取得該房產,乙只能要求甲賠償損失C.該房產登記在甲名下,為甲個人財產,乙無權干預甲對房產的處置D.該房產為甲乙共同共有,因房款未付清,丙尚未成為所有權人,乙可與甲丙協商,解除合同13.張某經常瞞著妻子出入高檔娛樂場所,欠下20萬元債務,遂用婚后通過法定繼承得到的10萬元用于還債;并把自己婚前所有但口頭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套商品房賣給不知情的李某,簽訂了合同,收取李某10萬元定金,后因妻子反對未完成過戶。本案中(

)①李某有權要求張某雙倍返還定金

②對10萬元繼承所得張某無權單獨處理③因未經妻子同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④張某所欠20萬元外債屬夫妻共同債務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14.小楊和小魏結婚后,小楊拿到婚前發表的專著的稿費8000元;婚后小楊從其母處繼承的價值180萬元的房產出租,收取租金15萬元,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①8000元屬于小楊個人財產

②18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③15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④小楊的個人財產是180萬元A.①④ B.①③ C.②③ D.③④15.甲與乙結婚,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登記在甲名下。女兒丙三歲時。甲因醫療事故死亡,獲得80萬元賠款。甲生前留有遺書,載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財產由其母丁繼承。經查,甲與乙婚后除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外,另有30萬元存款。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若遺囑有效,80萬元賠款也由其母丁擁有B.乙應該擁有一半的房產份額和15萬元存款C.作為登記在甲名下的房產,甲有權處理房產的歸屬D.遺囑繼承高于法定繼承,甲母丁可以獲得甲30萬存款16.彭某在戀愛期間與女友楊某簽訂了“戀愛協議”,約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損失費”10萬元。也經常給女友楊某發微信紅包表達愛意,幾年下來累計花費5000余元。此外還為楊某購買了2萬元的訂婚戒指。彭某與女友訂婚后,根據老家習俗,給了女方10萬元彩禮。后二人由于聚少離多、經常爭吵,最終分手,沒有領證結婚。據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①5000元微信紅包,彭某可要求楊某返還②2萬元的訂婚戒指,視為對楊某的贈與③戀愛協議違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④因雙方未領證結婚,彭某可以要回彩禮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二、非選擇題17.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案例】田女士與熊先生于2005年11月9日登記結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11月9日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女兒小熊由父親熊先生撫養。2017年9月,熊先生向小熊原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并將小熊帶離原居住地。帶到外地后,熊先生禁止小熊與外界接觸,不讓她上學,甚至有時會用皮帶抽打她。2022年4月,小熊偷偷聯系上田女士,希望田女士將她帶離。后田女士將小熊從其住處接出,并將熊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小熊的撫養權歸田女士所有。當地法院經審理對原告訴請予以支持。【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結合材料,運用《法律與生活》知識,分析法院支持原告訴求的理由。18.鄒某2年前喪妻,有長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結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歲。鄒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鄒某因偏愛兒子,于2021年5月立下親筆遺囑,決定其死后,全部遺產存款20萬元和房屋1套由甲與丙繼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對鄒某的生活和身體狀況不聞不問,鄒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婦的周到照顧,遂又立下親筆遺囑,決定將其10萬元存款給乙,房屋1套給未成年的丙。2021年10月鄒某病重住進醫院,正值此時,丙和同學打架致殘,甲對鄒某的病情毫不關心,鄒某極為惱怒,在其彌留之際,當著3個醫生的面立下口頭遺囑,將其所有遺產由乙一人繼承。鄒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書遺囑,乙根據鄒某的口頭遺囑均要求繼承其父遺產。結合有關遺囑繼承的法律知識回答:(1)甲、乙持有的兩份遺囑是否有效,為什么?(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鄒某的遺產應該怎樣被繼承?19.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2012年,尤某(男)與曾某(女)育有一子小尤。2017年,尤某與曾某協議離婚,約定小尤的撫養權歸尤某,曾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并可每周探望小尤一次。2022年,小尤書寫了一份《聲明》,稱難以接受媽媽探望時對其發問、使其陷入父母紛爭的尷尬境地的行為,拒絕媽媽探望。尤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曾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請求法院判令中止曾某對孩子的探望權。庭審中,曾某辯稱,自己從未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孩子出現煩躁、敏感、逃避的情緒是父親尤某對孩子灌輸的思想與自我認知錯位所致,而不是對母親探望的抗拒心理。法院經審理,本著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駁回了尤某關于中止曾某探望權的申請。結合材料,運用法律與生活知識,說明法院不予支持尤某關于中止曾某探望權的主張的理由,并給曾某行使其探望權提出合理建議。20.閱讀材料,回答問題。甲男與乙女登記結婚后,住進了甲男婚前單獨出資購買的一套商品房中,并一同經營一家超市。甲男要求乙女經營超市,不準外出,尤其不能與同學交往。為此,兩人輕則吵鬧,重則大打出手,乙女深感痛苦。乙女起訴至人民法院主張與甲男離婚,并要求對市區商品房和20萬元存款進行分割。運用法律與生活的知識,結合本案回答:甲男侵犯和干涉了乙女的什么權利,判斷乙女的主張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參考答案1.C【詳解】①: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不是根據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①錯誤。②③:該判決保障了李某的居住權,遵循了公序良俗原則;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可與房屋所有權分開,②③正確。④:王某乙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之后,有權私自買賣該房屋,但是要保障李某的居住權,④錯誤。故本題選C。2.A【詳解】①: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①說法正確。②:2020年5月,老人甲在老伴去世后與其侄女丙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待老人甲喪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丙擔任老人甲的監護人,雖然老人甲患病后被法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老人甲提出到養老院生活丙不能阻止老人甲赴養老院生活,②說法正確。③④:成年意定監護制度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行使確定自己的監護人。本案中老人甲在老伴去世后與其侄女丙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待老人甲喪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丙擔任老人甲的監護人;待老人甲去世后,其房屋歸丙所有。故丙可以繼承老人的房產,雖然小甲有監護能力,但老人指定丙為監護人,③④不符合題意。故本題選A。3.C【詳解】②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②③符合題意。①:監護人職責不可推卸,但本案中陳某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亦無經濟收入來源,法院將支持陳某的申請,①說法錯誤。④:材料并不涉及“監護人的職責落實落地”,而是監護人的更換,④不符合題意。故本題選C。4.C【詳解】AD:法定繼承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老張的兒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其侄女不是繼承人,不具有繼承權,AD排除。BC:《民法典》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老張后來所立的打印遺囑是借助電腦而形成的遺囑,有本人簽名按手印和有效見證人,符合法律規定,認定合法有效。所以,小王可通過遺贈的方式獲得一套房產,C符合題意,B排除。故本題選C。5.D【詳解】③④:曹大爺與居委會是根據各自的真實意思簽訂的協議,故其屬于遺贈扶養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居委會履行了贍養的義務,有權獲得曹大爺的遺產,③④正確。①:遺贈不屬于繼承,居委會享有受遺贈的權利,①錯誤。②: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該房屋已經遺贈給了村委會,故其四人無權繼承,②錯誤。故本題選D。6.B【詳解】①④:我國民法典規定兒子與女兒平等享有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對于未能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適當少一些份額,①④符合題意。②:被繼承人的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②說法錯誤。③:材料沒有涉及房屋與存款的具體價值,“房屋歸兩個兒子、存款歸遠嫁的女兒”說法缺乏依據,③排除。故本題選B。7.B【詳解】①③:張某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因此李某只能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遺產贈給張某,張某可以通過自書遺囑將自己的和法財產贈與張某屬于遺贈,還可以與張某簽到遺贈撫養協議,張某盡到扶養義務后可以獲得遺產,①③符合題意。②:意定監護制度不涉及遺產處理,因此不能將李某在過世后將自己的遺產全部贈送給張某,②不符合題意。④:遺囑繼承只能在法定范圍內指定繼承人,張某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因此不能成為遺囑繼承人,④錯誤。故本題選B。8.B【詳解】①③: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劉某兒媳陳某雖然不是劉某的女兒,但是以兒媳的身份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所以劉某的女兒、兒媳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共同均分劉某的遺產,①③說法正確。②: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該題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故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②說法錯誤。④:遺贈雖然具有優先于法定繼承的法律效力,但是遺贈不屬于繼承。④說法錯誤。故本題選B。9.B【詳解】①④:兩套房屋、存款30萬元、汽車等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其中的一半,應屬于王某,另一半則屬于李某遺留下的遺產,即兩套房屋的一半110萬元、存款15萬元、車輛的一半10萬元。李某有妻子王某,女兒李小某,父親老李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若兩套房屋和車輛歸王某所有,王某按照評估價對應的價款分別向老李和李小某補償40萬元,①④正確。②:李某的遺產應為兩套房屋中的一半、存款15萬元、車輛的一半,而不是兩套房屋中的一套,②錯誤。③:因李某無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其妻子王某、其女兒李小某、其父親老李平均分割,李某的兄姐無繼承權,③錯誤。故本題選B。10.B【詳解】①②:締結婚姻關系應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上,我國民法典確認了夫妻之間負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義務,對該義務不履行,可能導致另一方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實完整,另一方就此享有撤銷婚姻的權利。因此法院應判決撤銷張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而不是判決準許張某與李某離婚,①正確,②錯誤。③: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③錯誤。④:夫妻另一方因對可撤銷事由不知情,以為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并基于這種信任在婚姻關系中付出,無論在精神上還是經濟上都會遭受損害,有權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④正確。故本題選B。11.D【詳解】①:商品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屬于張某的個人財產,①說法錯誤。②:構成遺棄才會喪失繼承權,②說法錯誤。③④:張某繼承遺產后,可以簽訂贈與合同,有權將自己享有的房產份額贈與侄子,該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尹某去世后其50%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兒子對房產有繼承權,遺囑內容部分無效,③④說法正確。故本題選D。12.B【詳解】ABD: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甲決意離婚,私自將房產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二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過戶登記,但尚未交清房款。丙屬于善意取得,該合同有效,不動產已完成登記歸丙所有。乙只能要求甲賠償損失,AD不符合題意,B符合題意。C:甲乙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一處房產,登記在甲名下。房產雖登記在甲名下,但是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不符合題意。故本題選B。13.A【詳解】①:受要約人表示對原要約的條款作出變更為條件訂立合同,這種變更條件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約人向原要約人發出的新要約。本案中,李某要求張某雙倍返還定金的要求屬于新的要約,①正確。②: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10萬元繼承所得張某無權單獨處理,②正確。③: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張某把自己婚前所有但口頭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套商品房賣給不知情的李某,簽訂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③錯誤。④: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張某所欠20萬元外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④錯誤。故本題選A。14.C【詳解】①:婚前發表作品婚后才取得的稿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①說法錯誤。②③:180萬元的房產是婚后小楊從其母處繼承的,且并未做特殊說明,所以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把這房子出租,收取租金15萬元,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②③符合題意,④說法錯誤。故本題選C。15.B【詳解】A: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甲死亡所獲賠款成分復雜,其中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均不屬于遺產,A錯誤。B:住房和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住房和存款各一半屬于遺產。乙應該擁有一半的房產份額和15萬元存款,B正確。C:甲與乙結婚,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甲沒無權單獨處理房產的歸屬,C錯誤。D:遺囑繼承高于法定繼承,甲母丁可以獲得甲15萬存款,D錯誤。故本題選B。16.D【詳解】①:彭某經常給女友楊某發微信紅包表達愛意,通常被視為無償贈與合同,不能要求返還,①錯誤。②:本案中彭某可以要求對方退還訂婚戒指,因為結婚目的沒有實現,戒指是附條件贈與,②錯誤。③:該戀愛協議未體現戀愛自由,以金錢衡量戀愛,違背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③正確。④:男女雙方并沒有領取結婚證,夫妻關系不存在,彭某可以要回彩禮,④正確。故本題選D。17.①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熊先生不讓小熊上學,甚至有時會用皮帶抽打她,未能依法履行好教育和保護小熊的義務,沒有盡到監護職責。②人民法院遵循平等、自愿原則,尊重小熊的真實意愿,變更小熊的撫養權,有利于父母更好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監護職責,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分析】背景素材:法律案件考點考查:育小職責大的有關知識能力考查:獲取和解讀信息、調動和運用知識、描述和闡釋事物核心素養:政治認同、科學精神、法治意識【詳解】第一步:審設問。明確主體、知識范圍、問題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題是原因類主觀題,設問要求可轉換為“法院為什么變更小熊的撫養權歸田女士所有”,需要調用“育小職責大”的有關知識,以知識為線索,檢索材料有效信息分析作答。第二步:審材料。提取關鍵詞,鏈接教材知識。關鍵詞①:不讓小熊上學,會用皮帶抽打她→可聯系父母對于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關鍵詞②:小熊希望田女士將她帶離→可聯系人民法院遵循平等、自愿原則,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三步:整合信息,組織答案。注意設問限定以及教材知識與材料等相結合。18.(1)鄒某于2021年5月立下親筆遺囑,之后鄒某在其彌留之際,當著3個醫生的面立下口頭遺囑,其口頭遺囑形式上合法。法律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鄒某的口頭遺囑剝奪了未成年又有殘疾的丙的遺產份額,違反了上述規定,其口頭遺囑在內容上部分無效。前后兩份遺囑內容相抵觸,按照法律規定,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所以甲所持的自書遺囑無效,乙的遺囑部分有效。(2)鄒某的遺產應依口頭遺囑繼承。甲未對父親盡贍養義務且所持自書遺囑無效,所以甲無權繼承遺產。由于口頭遺囑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丙保留必要份額,其余由乙繼承。【分析】背景素材:法律案件考點考查:“薪火相傳有繼承”的有關知識能力考查:描述和闡釋事物核心素養:法治意識【詳解】(1)第一步:審設問。明確主體、知識范圍、問題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題的設問要求可轉換為“分析鄒某自書遺囑與口頭遺囑的有效性”,需要調用“薪火相傳有繼承”的有關知識,知識限定具體明確,可以知識為線索,檢索材料有效信息分析作答。第二步:審材料。提取關鍵詞,鏈接教材知識。關鍵詞①:當著3個醫生的面立下口頭遺囑→可聯系口頭遺囑形式上合法。關鍵詞②:剝奪了未成年又有殘疾的丙的遺產份額→可聯系口頭遺囑在內容上部分無效。關鍵詞③:自書遺囑與口頭遺囑內容相抵觸→可聯系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關鍵詞④:結論→可聯系甲所持的自書遺囑無效,乙的遺囑部分有效。第三步:整合信息,組織答案。注意設問限定以及教材知識與材料等相結合。(2)第一步:審設問。明確主體、知識范圍、問題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題的設問要求回答鄒某遺產的被繼承情況,需要調用“薪火相傳有繼承”的有關知識,知識限定具體明確,可以知識為線索,檢索材料有效信息分析作答。第二步:審材料。提取關鍵詞,鏈接教材知識。關鍵詞①:自書遺囑與口頭遺囑內容相抵觸→可聯系鄒某的遺產應依口頭遺囑繼承。關鍵詞②:甲未對父親盡贍養義務且所持自書遺囑無效→可聯系甲無權繼承遺產。關鍵詞③:口頭遺囑部分有效→可聯系應當為丙保留必要份額,其余由乙繼承。第三步:整合信息,組織答案。注意設問限定以及教材知識與材料等相結合。19.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探望權的撤銷需要有法定事由,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應辯證的看待,不能僅僅因為孩子不同意就撤銷母親的探望權。本案中,曾某并不存在有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實。根據小尤的聲明以及法院對小尤的詢問,小尤只是不愿意參與父母之間的紛爭,不希望曾某每次探望時總讓其對父母紛爭發表意見、回答問題,并非是不希望母親探望。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本著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駁回了尤某關于中止曾某探望權的申請。。建議:曾某應該意識到自己的問題,今后不強行探望,待孩子有意愿時再探望,同時也注意與孩子溝通交流的方式,科學育兒。(原卷無答案,此答案僅供參考)【分析】背景素材:一則離婚案例考點考查:家和萬事興、法律保護下的婚姻能力考查:描述和闡釋事物、論證和探究問題核心素養:政治認同、法治意識【詳解】第一步:審設問。明確主體、知識范圍、問題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題的設問要求可轉換為法院不予支持尤某關于中止曾某探望權的主張的理由,并給曾某行使其探望權提出合理建議,注意作答需要調用法律與生活的有關知識,從原因、措施角度分析作答。第二步:審材料。提取關鍵詞,鏈接教材知識。第1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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