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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州市環境空氣質量達標規劃(2016-2025年)
廣州市是國家重要中心城市和特大型省會城市,位于珠三角核心區域,大氣復合污染特征明顯。近年來,空氣質量主要污染物指標中二氧化氮、細顆粒物年均濃度存在不同程度超標,屬于未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的通知》(粵環〔2016〕51號)等要求,我市作為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需要編制環境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在2020年底前實現空氣質量6項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一氧化碳、臭氧)全面達標。為促進全市環境空氣質量限期達標及污染防控工作,持續改善我市空氣質量,制定本規劃。一、空氣質量現狀與存在問題(一)環境空氣質量時空特征。近年來,我市各項污染物濃度逐步下降。其中,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已穩定達標;PM10(可吸入顆粒物)初步達標,但仍存在一定比例的日均濃度超標率;PM2.5(細顆粒物)尚未達標,二氧化氮、臭氧超標天數有上升趨勢,污染形勢嚴峻。2015年,我市二氧化氮年均濃度超標17.5%,PM2.5的年均濃度超標11.4%,臭氧日最大8小時平均第90百分位數濃度僅初步達標。首要污染物為二氧化氮的天數108天,占比39.9%;首要污染物為臭氧的天數84天,占比31.0%;首要污染物為PM2.5的天數66天,占比24.4%。近3年來,我市二氧化氮、PM2.5、臭氧為主導的復合型污染特征明顯。
在空間分布上,二氧化氮的高值區域集中在市區中西部。PM2.5高值分布相對平均,在市區中西部及南部的番禺區尤為突出。臭氧的高值區則出現在南部的番禺區和北部的花都區。在時間分布上,秋冬季容易受不利污染物擴散及少雨的氣象條件影響,10月至次年1月,二氧化氮、顆粒物的濃度較高;臭氧污染在溫度較高的夏、秋二季常見,年度高值通常出現在7月至10月。我市空氣質量國控監測點大部分位于西、中部的市中心,二氧化氮濃度日變化與機動車流量變化相關度較高,呈現雙峰值特征,第一個峰值是8時至9時,第二個峰值是19時至20時,與上下班高峰時段重合;PM2.5日變化呈現非顯著性單峰值結構,出現時間為20時至21時左右,與多源排放大氣化學反應滯后及夜間混合層高度減小相關;夏、秋二季的臭氧濃度在11時開始上升,在15時左右達到峰值,太陽落山后濃度急劇下降。(二)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征。根據我市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研究結果,2014年,我市排放二氧化硫為7.8萬噸,氮氧化物為23.1萬噸,一氧化碳為36.5萬噸,揮發性有機物為22.2萬噸,氨氣為2.2萬噸,PM10為12.1萬噸,PM2.5為5.7萬噸。其中,化石燃料固定燃燒源是二氧化硫的主要來源,占比達72.0%;移動源在氮氧化物排放中占比最大,達67.9%,移動源氮氧化物排放量前三位依次為道路移動源、船舶和工程機械;工藝過程源、溶劑使用源和道路移動源是揮發性有機物的主要排放源,三者合計占比達到86%;一次排放的PM10和PM2.5則主要來源于揚塵源和固定源,其中揚塵源在一次排放的PM10和PM
2.5中占比分別達到51.7%和26.2%;氨氣主要來源于農業源。2015年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研究結果顯示,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呈下降趨勢。其中,二氧化硫為5.3萬噸,氮氧化物為18.7萬噸,一氧化碳為28.2萬噸,揮發性有機物為18.2萬噸,氨氣為2.3萬噸,PM10為11.8萬噸,PM2.5為5.2萬噸。與2014年相比,除船舶排放污染在二氧化硫排放中占比增大外,其他各主要污染源在各污染物排放的占比變化相差不大:道路移動源、非道路移動源中的船舶和工程機械在氮氧化物排放占比依然較大;工藝過程源、溶劑使用源和道路移動源仍然是揮發性有機物的主要排放源;揚塵源在PM10和PM2.5一次排放的占比有所增加。
(三)面臨的主要問題。1.復合大氣污染相對嚴重。珠三角區域大氣復合污染特征明顯;位于核心區域的廣州市,二氧化氮、PM2.5濃度較高,同時臭氧污染超標率偏高,復合大氣污染問題顯著。2.區域污染傳輸影響明顯。我市與周邊的主要城市佛山、東莞等連為一體,在大氣環流及大氣化學的雙重作用下,城市間大氣污染相互影響明顯。我市與周邊城市大氣污染積累過程明顯同步、相關,需要與周邊城市聯防聯控,共同持續改善空氣質量并實現目標。3.二氧化氮達標壓力大。移動源是我市二氧化氮占比最大的排放源,包括道路移動源和非道路移動源。我市雖然從2012年7月起實施了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措施,但機動車保有量仍然較大,同時存在一定數量外地車本地化使用情況,加劇了交通擁堵,使機動車在氮氧化物污染中的占比逐年快速遞增。我市雖逐步落實和深化非道路移動源控制,但船舶污染控制力度仍有待強化,對施工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源尚缺乏有效的監管和治理措施。隨著近年來我市電廠和工業鍋爐的脫硝工作深入推進,工業源氮氧化物減排空間有限,我市二氧化氮指標能否按期達標,移動源減排至關重要。4.臭氧短期內整治難度較大。臭氧是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經由大氣光化學反應生成的二次污染物,是具有遠距離輸送特點的典型區域性污染物,需要珠三角各城市聯合開展多污染物協同治理才能有效控制,治理難度遠大于一次污染物治理,在歐美等發達國家仍然是大氣污染治理難題。2014年以來,臭氧已經超越PM2.5成為影響珠三角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的首要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是臭氧生成的前體物,涉及的行業類別廣泛,排放基數尚不夠完善,單位治理和監測成本較高,全過程治理難度較大,治理工作在國家、省層面處于起步階段。5.PM2.5治理仍須持續強化。PM2.5化學組分復雜,主要由一次排放以及揮發性有機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等前體物經復雜的大氣化學過程轉化形成的二次污染物組成,其治理難度遠大于單純削減一次污染物。雖然近年來我市PM2.5濃度持續下降,但要實現穩定達標仍需付出較大的努力,同時需要通過區域聯動共同治理。二、空氣質量形勢預測與達標壓力(一)大氣污染防治成效。1.大氣環境綜合整治全面推進。“十二五”期間,我市深入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先后制定實施《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2012-2016空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辦函〔2012〕16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辦函〔2014〕61號)等綜合性指導文件,大力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各項措施。一是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淘汰落后產能,促進高污染企業搬遷。二是強化工業燃煤污染治理,基本完成燃煤電廠超潔凈排放改造和高污染燃料鍋爐整治。三是全面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嚴格控制新車源頭污染,建立在用車環保達標管理機制,基本完成黃標車淘汰。四是推進揚塵污染精細化管理,提升道路揚塵、工地揚塵及運輸過程揚塵的監管能力。五是建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企業清單,啟動從原輔材料優選、工藝過程到末端治理的全過程綜合整治。六是狠抓餐飲業污染整治,創新我市餐飲業油煙治理機制。七是逐步推進船舶等非道路移動源污染控制。八是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研究,為整治工作提供科學支撐。2.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逐年下降。“十二五”期間,我市大力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制定實施了《關于印發廣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的通知》(穗環〔2012〕11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3〕24號),并以工程減排、監管減排、結構減排為主要抓手,全面完成了“十二五”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通過實施工業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燃煤電廠超潔凈排放改造、淘汰落后產能、燃煤鍋爐整治、黃標車淘汰等減排項目,取得了顯著的減排成效。截至201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超額完成省下達我市的“十二五”總量減排任務。3.空氣質量總體逐步提升。隨著空氣污染綜合整治的深入推進,我市環境空氣質量逐步提升。“十二五”期間,二氧化硫從33微克/立方米下降至13微克/立方米,降幅60.6%;二氧化氮從53微克/立方米下降至47微克/立方米,降幅11.3%;PM10從69微克/立方米下降至59微克/立方米,降幅14.5%;PM2.5從2013年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的53微克/立方米下降至39微克/立方米,降幅26.4%。(二)大氣污染防治形勢。1.存在的機遇。綠色發展成為重大發展理念。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黨的十九大進一步提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的宏偉藍圖,提出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時,公眾環境保護意識日益增強。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和生活方式轉變,公眾對享受優質環境的需求越來越大,控制和減少大氣污染已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公眾的環保意識、責任意識、監督意識和環境法制觀念日益增強。2.面臨的挑戰。社會經濟發展需求與環境制約的矛盾突出。根據宏觀預測,在不采取進一步嚴控措施的情形下,按照現有的經濟增長速度和污染控制水平,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PM10和PM2.5的年排放量預計將分別達到9.1萬噸、28.3萬噸、27.3萬噸、13.6萬噸和6.6萬噸,比2014年分別增加1.3萬噸、5.2萬噸、5.1萬噸、1.5萬噸和0.9萬噸,我市空氣質量將持續惡化。大氣環境問題復雜多樣,治理難度日益加大。工業燃煤和道路移動源污染控制機制不斷完善,減排空間有限;能源結構和產業機構仍需進一步優化;揚塵、揮發性有機物等精細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船舶、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源污染控制剛剛起步;“散亂污”場所清理整頓力度仍需加強。空氣質量進一步改善難度加大,單位治理成本劇增。(三)空氣質量達標壓力。截至2015年,我市環境空氣常規六項污染物中,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已穩定達標,且濃度值遠低于國家二級標準;PM10年均濃度實現了達標,但日均濃度存在超標現象;二氧化氮年均濃度雖呈下降趨勢,但下降幅度有限,距離標準值還有較大差距;PM2.5年均濃度近3年雖呈下降趨勢,并已接近國家標準,但仍未達標;臭氧作為珠三角區域環境空氣的首要污染物,我市要實現臭氧日最大8小時平均濃度超標率下降的目標也面臨重大挑戰。2015年,我市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天數比例為85.5%,離2020年達標天數比例90%的目標值還有一定差距;二氧化氮、PM2.5近3年均超過國家二級標準,是需要優先控制的污染物;臭氧超標率居高不下,影響我市達標天數比例,需要重點控制。三、規劃總則(一)指導思想。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為核心,著力解決以二氧化氮和PM2.5為重點、兼顧臭氧的大氣污染問題,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二)規劃原則。1.統籌協調、相互銜接。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節能減排重大戰略和產業發展規劃等有機銜接,與我市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十三五”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任務措施是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將達標規劃的實施作為優化經濟發展和能源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推動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雙贏。2.綜合評估、科學施治。重點針對影響我市空氣質量達標的二氧化氮、PM2.5和臭氧,分析其超標點位和超標時段,綜合運用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數值模擬、污染來源解析等技術手段,有針對性地制定達標措施,科學優化達標方案。結合政策要求、減排潛力估算等,提出控制目標,做到精準施策、靶向治理。3.項目落地、責任落實。圍繞不同階段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推進多污染物協同減排,量化各項污染物的防治要求,明確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和單位。(三)規劃范圍。規劃范圍為我市轄十一區,共7355.32平方公里的區域。(四)分階段規劃達標時限、目標。分階段目標年分別為2020年和2025年。2020年為近期規劃年,要求多污染物協同減排成效顯著,空氣質量實現全面達標,空氣質量達標天數比例達到90%以上。2025年為中遠期規劃年,要求空氣質量全面穩定達標,并在此基礎上持續改善,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空氣質量達標天數比例達到92%以上。
(一)總體戰略。以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為核心,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推進能源結構調整,不斷鞏固火電行業超低排放和工業鍋爐整治成果,深化機動車船等移動污染源污染控制,加快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提高揚塵、餐飲業管理水平,促進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及區域聯防聯控,提升大氣污染精細化防控能力。(二)分階段戰略。到2020年,全面深化能源及產業結構,優化工業布局,大力推進并有效控制機動車船等移動源污染,不斷鞏固并深化火電行業超低排放和工業鍋爐整治的成果,加大氮氧化物和VOCs(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力度,實施VOCs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工程,全面加強環境監控和精細化管理能力建設。全面完成“十三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的減排任務,二氧化氮和PM2.5達到國家二級標準,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并有效降低日均超標率。到2025年,不斷鞏固和深化“十三五”綜合整治的成效,全面推進清潔原料替代及清潔能源利用,通過優化工藝流程大力提高各行業清潔化生產水平,提升大氣環境精細化管理能力,建立城市空氣質量聯合會商和聯動執法機制,臭氧污染得到進一步控制,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五、近期產業和能源結構調整措施(一)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統籌環境資源。1.優化工業布局,落實大氣環境空間管控。統籌考慮區域環境承載力、人口承載力、基礎設施承載力和大氣環流特征,優化我市主體功能區劃。加快完成全市能源、工業發展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依據區域資源環境承載力合理確定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提高準入門檻,規模以上工業項目應入駐工業園區或產業基地,提升工業園區和產業基地的環境管理水平。加強戰略、規劃、建設項目環評聯動,在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中落實戰略和規劃環評要求,進一步強化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指導和約束作用。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環境總體規劃(2014-2030)的通知》(穗府〔2017〕5號)中關于大氣環境空間管控以及空氣質量功能區管理要求。2.嚴格環境準入,強化源頭管理。(1)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建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禁止新建、擴建燃煤電廠和企業自備發電鍋爐,嚴禁新建、擴建石化、水泥、鋼鐵、平板玻璃、鑄造、建材、有色金屬等高污染、高能耗企業。結合“退二進三”和“三舊”改造,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格限制平板玻璃、皮革、印染、水泥等行業規模。2020年前,限制石油化工類企業擴建與增加產能。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優質高效發展現代服務業,增強先進制造業核心優勢,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2)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將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以總量定項目。對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新建項目,實行區域內現役源2倍削減量替代;對排放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逐步實行減量替代。嚴格實施環評制度,將環境空氣質量達標情況納入規劃環評和相關項目環評內容。3.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傳統產業綠色化升級改造。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倒逼作用,綜合運用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階梯電價、信貸投放等經濟手段推動落后和過剩產能主動退出市場。嚴格執行環保、安全、質量、能耗等標準,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責令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實施傳統產業綠色化升級改造,對化工、建材、輕工、印染、有色等傳統制造業全面實施能效提升、清潔生產、強化治污、循環利用等專項技術改造。到2020年,全市1500家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審核率達到30%以上,創建市級清潔生產企業500家,培育省級清潔生產企業100家。(二)優化能源結構,加強能源清潔化利用。1.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大力推進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發展,拓寬渠道增加清潔能源供應量,使天然氣、電供應量滿足我市能源結構調整需要。加快天然氣全市“一張網”建設,結合“十三五”能源規劃積極推進黃埔、花都、增城等區天然氣熱電聯產工程,建設一批各具特色的冷熱電三聯供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擴大天然氣供應范圍,按照重點工業園區全覆蓋、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基本氣化的目標,加快推進氣源工程建設。提高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實現清潔能源供應和消費多元化。創新機制降低工業用天然氣供應價格,擴大天然氣應用領域。2.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削減煤炭消費總量,實行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管理。到2020年,我市煤炭消費量控制在1363萬噸以下。3.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進一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鞏固“無煤街道”“無煤社區”“無煤工業園區”創建成果。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要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管道煤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對逾期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依法強制拆除。4.加快集中供熱項目建設。大力發展熱電聯供和集中式能源站項目,建設系統完備的集中供熱體系,新建工業園區要以熱電聯產企業或集中式能源站為供熱熱源。按照《廣州市能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實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穗能源辦〔2014〕6號)部署加快推進集中供熱建設,推進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集中供熱示范項目建設,引導用熱企業向園區及集中供熱范圍集聚,力爭到2017年,全市具備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集中供熱量占園區供熱總規模的70%以上;到2020年有用熱需求的工業園區全面實現集中供熱。全面清理淘汰集中供熱范圍內的高污染燃料分散供熱鍋爐,逐步推進集中供熱范圍內生物質成型燃料等其他燃料鍋爐的淘汰替代。六、近期大氣污染治理的措施(一)深化工業燃煤污染治理。1.強化火電機組超潔凈排放改造及監管。2017年底前,完成1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機組(含自備發電鍋爐)淘汰或超潔凈排放(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6月底前,全市燃煤機組全面淘汰或完成超潔凈排放(超低排放)改造。結合國家、省政策,適時推進新一階段“上大壓小”節煤減排升級改造。建立燃煤電廠超潔凈排放日常監管機制,督促燃煤機組經超潔凈排放改造后穩定達到燃氣電廠排放水平,研究推進煙囪排放“水蒸汽”收集措施。推進燃氣機組加裝低氮燃燒及尾氣脫硝裝置措施,推進完善超潔凈排放監測方法。2.深化工業鍋爐監管機制。強化高污染燃料鍋爐和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日常監管,保持鍋爐排放監管高壓態勢,對排放超標等違法行為嚴格查處。完善淘汰鍋爐報廢機制,嚴防已淘汰鍋爐重新流入市場。提高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監管水平,逐步加嚴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管理政策要求。研究推進燃氣鍋爐、窯爐加裝低氮燃燒及尾氣脫硝裝置措施,2025年底前燃氣鍋爐基本實現低氮排放。加強燃煤燃油及生物質鍋爐的燃料產品質量及鍋爐燃用情況的監管。煤炭含硫量不得高于0.6%、灰分不超過15%;燃油含硫量不高于0.8%。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應優先選用列入高效鍋爐推廣目錄或能效等級達到1級的產品。定期對在用鍋爐進行檢測和保養,通過減少散熱、提高煤炭燃燒效率和調整運行負荷等措施來提高鍋爐熱效率。3.完成工業窯爐等其他燃燒設置整治。完成全市工業窯爐排放現狀調查,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窯爐的淘汰或改燃清潔能源。因生產工藝等客觀條件制約經論證需沿用高污染燃料的窯爐,須按照脫硫、脫硝、除塵效率分別達到85%、60%、99%以上的要求完成治理設施升級改造。(二)強化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1.大力發展可持續交通體系。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倡導和鼓勵綠色出行。加快軌道交通線路建設,推進新型有軌電車規劃建設,優化公交線網,進一步拓展水上巴士服務范圍,加大公共交通運力投放,大力規劃建設城市外圍軌道交通換乘樞紐。完善高架路、立交橋和行人過街設施建設,減少人流、車流的交織,減少汽車擁堵。2.完善機動車使用管理政策。依法完善中小客車總量調控措施,遏制汽車數量過快增長。積極推動落實對本地化使用外市籍車輛的交通管理措施,完善差別化停車收費等政策措施。聯動周邊城市推進非本市籍及過境車輛排氣污染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機動車擁有、使用和城市交通、大氣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機制。3.推進車用油品及機動車排放標準升級。加快車用成品油品質升級,提前供應國Ⅵ車用汽、柴油,車用汽油蒸汽壓全年不超過60千帕。加強車用油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煉化企業油品質量控制制度,全面保障油品質量。提前實施機動車國Ⅵ排放標準。4.加強在用車環保達標管理。進一步完善I/M(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查與維護)制度,提高檢測機構和維修企業的檢測維修水平,健全在用車環保達標管理長效機制。綜合運用抽檢執法和遙感監測等手段強化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以大、中型客車及重、中型貨車為重點,加大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的尾氣排放監督抽檢力度。積極推進燃氣公交車氮氧化物減排技術改造。5.促進淘汰高排放汽車。擴大黃標車限行范圍,2017年7月起在全市行政區域內禁行黃標車,進一步增加電子警察抓拍執法點數量,全面壓縮黃標車使用空間,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黃標車淘汰。加快老舊機動車淘汰更新步伐,推進國Ⅱ及以下老舊車的淘汰更新工作,研究在二氧化氮高值月份或不利氣象條件下實施國Ⅱ及以下機動車限行措施。6.加大對柴油貨車的監管執法力度。加大對柴油貨車的日常排氣抽測和監管力度,探索研究將機動車排氣抽檢、冒黑煙車查處與I/M制度相結合。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檢驗機構監管,在全市檢驗機構逐步推廣柴油車排氣檢測移動攝像裝置,實現對柴油車排氣檢測過程更精確的實時監控。開展固定垂直式機動車遙感監測試點工作。7.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從2017年起,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車100%使用純電動汽車,力爭到2018年底全面實現公交電動化。加大新能源出租車推廣力度,結合充電樁配套進度等情況,逐步擴大新能源出租車推廣應用規模。2017年起,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車輛,選用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低于55%且逐年提高5個百分點,其中純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35%且逐年提高5個百分點,鼓勵物流領域新增或更新選用新能源汽車。每年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新增及更新的車輛,在滿足工作需求的前提下,原則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樁建設,提高充電樁建設密度,擴大分布范圍,逐步實現市內各行政街道充電樁有效覆蓋,實行網格化便民服務運營管理。加快節能與新能源、清潔替代能源汽車技術開發,加強車輛購置、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8.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開展施工工程機械、農用機械、農用運輸車、鐵路機車等非道路移動源以及飛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調查研究,2017年底前建立非道路移動源管理臺賬清單,適時建設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和排氣監管檢測系統。嚴格實施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根據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地方標準制定情況開展對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監督檢查。在完善非道路移動機械臺賬的基礎上,劃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工作,區內禁止使用第三階段排放標準之前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促進高排放、服務年限較長的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淘汰或安裝DPF(顆粒物捕集器)。(三)大力推進VOCs綜合整治。1.建立更新VOCs排放清單。結合廣東省和我市VOCs排放重點企業名單,以現場調研、實地監測等手段為基礎,全面深入摸查我市行業VOCs污染現狀,完善工藝過程源、溶劑使用源、儲存運輸源等各類VOCs調查、監測及污染控制技術研究。動態更新我市工業企業VOCs排放清單,不斷完善VOCs基礎數據臺賬。開展VOCs重點監管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建設。2.提高VOCs排放類建設項目要求。提高VOCs污染企業環境準入門檻。新、擴和改建排放VOCs的項目遵循“一流的設計、一流的設備、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建設原則進行嚴格把關,要求生產型、存儲型、使用型等各類涉VOCs排放的項目在設計、建設中使用先進的清潔生產和密閉化工藝。嚴格落實國家、省關于各行業低揮發性原輔料使用要求,適時編制我市低揮發性原輔材料使用比例、廢氣凈化設施收集率和凈化效率等技術規范。推廣環境友好型原輔材料使用,鼓勵VOCs排放重點監管企業優先采用具有環境標志的原輔材料。實施原料替代工程。對于農藥行業,開發綠色農藥劑型,加快綠色溶劑替代輕芳烴和有害有機溶劑,大力推廣水基化、無塵化、控制釋放等劑型;對于涂料行業,重點推廣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體分涂料、無溶劑涂料、UV(輻射固化)涂料等綠色涂料產品;在膠粘劑行業,加快推廣水基型、熱熔型、無溶劑型、紫外光固化型、高固含量型及生物降解型等綠色產品,限制有害溶劑、助劑使用;在油墨行業,重點研發推廣使用低VOCs或無VOCs的非吸收性基材水性油墨、單一溶劑型凹印油墨、輻射固化油墨。3.全面完成VOCs排放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綜合整治。按照環境保護部等6部門印發的《關于印發〈“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7〕121號)、《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穗環〔2017〕52號)等部署以及“一企一方案”的原則,結合各行業生產工藝及排放特點,通過采取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綜合措施逐步推進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督促企業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探索建立重點行業有機溶劑使用申報制度;推廣清潔生產技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無組織排放和泄漏;強化治理工程建設,逐步推進VOCs在線監測設施建設,提高企業VOCs綜合整治水平。2017年底前,完成60%以上省級重點監管企業和年排放量500噸及以上市級重點監管企業的綜合整治。2018年底前,按照“一企一方案”要求全面完成省級重點監管企業和年排放量100噸及以上、500噸以下市級重點監管企業的綜合整治任務。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年排放量1噸及以上、100噸以下市級重點監管企業的綜合整治任務。2020年底前,對已開展綜合整治企業進行全面梳理,全面完成全市重點行業、重點企業VOCs綜合整治工作。各重點行業應根據本行業VOCs排放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整治技術路線,確保減排目標、收集率及綜合去除率水平達到國家、省相關要求。4.控制含VOCs的溶劑使用。在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膠粘劑,促進低揮發性有機物的建筑涂料和家用溶劑的推廣使用。積極推進商用及家用溶劑產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服裝干洗行業應淘汰開啟式干洗機,提高干洗用溶劑冷凝回收率。干洗溶劑儲存、使用、回收場所應具備防滲漏條件,并由有資質單位回收處理。5.完善VOCs排放管理政策。完善我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管理規范。按照國家、省的要求開展VOCs排放總量控制工作,重點推進煉油石化、化工、表面涂裝、印刷、制鞋、家具、電子制造等重點行業以及機動車、油品儲運銷等領域VOCs減排;重點加大活性強的芳香烴、烯烴、炔烴、醛類、酮類等VOCs關鍵活性組分減排。結合國家排污許可證核發、排污收費及環保稅費改革等管理制度的改革進程,以及產品VOCs含量標準、VOCs排放限值標準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進程,逐步完善我市VOCs排放各項管理政策。(四)推進船舶污染控制。1.加快岸電設施建設及應用。新建沿海郵輪泊位和10萬噸及以上的集裝箱泊位配套建設岸電設施,新建其他大型碼頭泊位配套建設岸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岸電設施的空間和容量。推進現有大型郵輪和集裝箱碼頭實施岸電設施改造,2020年前完成50%的集裝箱碼頭改造,力爭2025年前全面完成主要集裝箱碼頭改造。鼓勵船舶配套建設靠港使用岸電的設備設施。工作船和港務管理船舶靠港全部使用岸電。鼓勵其他靠港船舶關閉燃油發電機,優先使用岸電。2.改善港口用能結構。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RTG(輪胎式門式起重機)“油改電”工作;2020年底前,鼓勵、支持采用LNG(液化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驅動港作車船和其他流動機械,鼓勵利用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為港口提供照明、生產、生活用能等服務。3.加強船舶油品使用和排放監管。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交海發〔2015〕177號)及《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廣州海事局廣州港務局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加強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穗環〔2016〕126號)要求,加強對內河船舶、到港的沿海和國際航行船舶燃油質量監管,查處船舶“冒黑煙”現象。對到港船舶燃油的硫含量抽檢每年不低于1000艘。敦促船舶在靠近港口區域和近岸海域使用低硫燃料,靠近港口區域減速航行,控制船舶氮氧化物排放。2016年8月1日起,我市轄區水域內的公務船、客渡船、珠江游船和港口作業船舶應使用硫含量小于等于0.035%m/m(質量百分比)的普通柴油;2016年10月1日起將該要求的實施范圍擴大至廣州港港區內所有內河船舶;普通柴油的硫含量按標準規定分別從2017年7月1日、2018年1月1日起下降至不大于50mg/kg(毫克/千克)、10mg/kg。2017年1月1日起,廣州港港區內遠洋船舶、沿海船舶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應使用硫含量小于等于0.5%m/m的燃油;2019年1月1日起,船舶進入廣州港港區內應使用硫含量小于等于0.5%m/m的燃油;2019年12月31日前,根據上述控制措施實施的效果評估,確定是否將進入廣州港港區內船舶燃油硫含量進一步降低至小于等于0.1%m/m。船舶可采取連接岸電、使用清潔能源、尾氣后處理等與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4.推進燃料配套升級。逐步推廣船舶低硫燃油供應,配套港區加油設備。推行與低硫燃油相適應的船舶設備改造。根據國家相關標準的制定進展,鼓勵推進內河電動船舶和在航船舶的柴油機改用液化天然氣開發應用,推進船舶動力裝置研發和升級換代,并配套建設足量的船用LNG加注站和充電樁。5.大力推進船舶氮氧化物控制。推動內河船型標準化,依法對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不予檢驗發證并強制報廢,促進老舊落后船舶淘汰。2025年底前,通過更新發動機、安裝廢氣清潔設備或使用其他技術手段加大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力度。6.開展近岸海域及港口空氣質量監測。開展近岸海域空氣質量監測,2017年底前在南沙港等主要港區建立空氣質量監測站點。(五)落實揚塵污染精細化管理。1.強化建設工地揚塵監管。建立和完善揚塵污染防治長效機制,以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區域為重點,實施建設工地揚塵精細化管理。嚴格落實綠色文明施工,重點做好施工場地圍閉、地面硬化綠化、工地砂土覆蓋、裸露地表抑塵、物料堆放遮蓋、進出車輛沖洗等環節揚塵管控措施六個100%。健全施工工地揚塵監管信息公示及污染舉報受理機制,完善建筑企業環保誠信評價制度和建設工程環保監理制度。督促建設單位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環保、城管等部門建設工地揚塵監管信息共享及動態更新機制。推行建成區施工工地安裝視頻監控以及一定規模施工工地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設備。2.控制道路揚塵污染。改進道路清掃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掃標準化作業,提高城市道路灑水保潔水平,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85%以上。一、二級城市道路16小時保潔率100%。統籌安排道路建設工程,減少道路開挖面積,開挖道路實施分段封閉施工,及時修復破損路面。加強道路兩側綠化,減少裸露地面。3.強化運輸過程揚塵。監督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密閉、出工地前整潔裝載,加大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超載、超裝、撒漏、車廂未密閉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規范運輸路線、優化裝卸流程,嚴格落實車身沖洗和車廂嚴密遮蓋等環保措施,嚴厲查處違法違規運輸行為。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全面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研究適當延長建筑廢棄物運輸時間措施。4.強化堆場揚塵治理。工業企業堆場實施規范化封閉管理,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采取封閉式庫倉,不具備封閉式庫倉改造條件的應設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嚴密圍擋且采取覆蓋措施。堆場內進行攪拌、粉碎、篩分等作業時應噴水抑塵,在空氣重污染期間禁止產生揚塵作業。物料裝卸配備噴淋等防塵措施,轉運物料盡量采取封閉式皮帶輸送。廠區主要運輸通道實施硬化并定期沖洗或濕式清掃,堆場進出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實施密閉或全覆蓋,及時收集清理堆場外道路上撒落的物料。試點安裝工業堆場網格化微型顆粒物在線監控設施,與城市揚塵在線監控平臺聯網,實現工業企業堆場揚塵動態管理。全面落實煤炭、礦石碼頭防風抑塵設施配備和使用,加快密閉運輸系統的改造。繼續推進珠江與流溪河沿線堆場專項整治工作。5.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嚴格落實空間管制和綠地控制要求,提高城市綠地面積和綠化率。加強生態修復,對全市具備條件的已回收閑置土地實施100%綠化或硬底化,做好已關閉采石場和已回收并調整回綠化用途閑置土地的復綠工作。(六)其他面源污染控制。1.實施餐飲業油煙精細化管理。深化餐飲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餐飲業戶全面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產生油煙的餐飲業戶須全面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設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中型以上餐飲業戶應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逐步推進大型餐飲業戶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到2020年大中型餐飲服務單位安裝在線監控裝置超過80%。推進餐飲業油煙集約化管理,具備條件的餐飲業場所推行油煙集中處理及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營。主城區內禁止露天燒烤或有油煙產生的露天餐飲加工。修訂《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5號)。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提高家用排油煙凈化率。2.推進農業面源治理。開展綠色種植,因地制宜推廣和開發生態農業實用技術,建設循環利用的生態農業模式,鼓勵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產品。提升農藥化肥施用效率,降低農藥施用量;調整氮肥結構,降低銨態、酰胺態氮肥比例,擴大非銨態氮肥比例,增加包膜肥料等緩釋型肥料、水溶肥料用量。推廣各類生物、物理病蟲害防治技術。改進施肥方式,提高機械施肥比例,強化氮肥深施,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減少農田氨排放。推進農業秸稈綜合利用,在白云、黃埔、番禺、花都、南沙、增城、從化等區推廣秸稈直接還田利用、秸稈能源化與飼料化、秸稈工業化等綜合利用措施,建立秸稈綜合利用示范工程,提高秸稈資源化利用水平。到2020年,秸稈綜合利用效率達到85%以上;到2025年,秸稈綜合利用效率達到90%。加強秸稈焚燒監管,實行農作物秸稈禁燒網格化管理,完善區、鎮、村三級秸稈或生物質焚燒責任體系。加強秸稈禁燒宣傳力度,普及秸稈綜合利用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引導教育農民群眾轉變觀念。禁止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筑廢棄物等露天焚燒。3.加強養殖業廢氣治理。加強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及沼氣池的運行狀況監管。鼓勵農村地區實施規模化畜禽養殖,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開展密閉負壓養殖試點,建設氨排放凈化裝置。限制人口密集農村畜禽散養,推進畜禽糞便生物處理技術。開展“種養一體”試點,根據種植業規模和土壤環境容量確定養殖規模,實現養殖業廢棄物就地處理利用,減少農田化肥使用量,改良土壤結構,降低大氣氨排放,促進農業生產和畜禽養殖廢物利用良性循環。4.推進污水處理系統廢氣排放治理。加強污水處理系統工藝管理,強化重點位置臭氣治理,減少惡臭氣體產生。(七)強化工業“散亂污”整治。進一步強化工業“散亂污”場所的排查和整治,推動工業“散亂污”污染源環境整治長效化。加大治理加工小企業粉塵排放,強化治理皮具制造、漂染、印刷、汽車維修噴涂等小作坊的有機廢氣。2020年,全市各區基本完成小污染源排查工作,中心城區完成“散亂污”場所污染源的關停、治理并納入有效管理。(八)加強監控能力建設。1.完善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優化完善現有城市站、區域站、超級站建設,逐步建設并完善路邊、碼頭、農村等網格化微型空氣監測站點及垂直監測、遙感監測等專題站點。推進區級空氣自動監測站建設,完善大氣復合污染成分監測網,強化對污染較嚴重地區的污染源追蹤解析。提升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監測能力,試點按空氣質量標準開展汞、鉛、氟等指標監測。根據廣州塔地面空氣質量自動監測點與廣州塔3個不同高度層監測點共同監控污染物的高空輸送監測成果,研究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的分布特征及來源。2.加強重點污染源監控能力建設。完善重點大氣污染源煙氣自動在線監測系統網絡。建立我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每年動態更新機制,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嚴格按照規定的監測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并將監測信息在環保部門的污染源自行監測信息平臺及時發布。國家重點監控排污單位要建設穩定有效的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納入VOCs重點監管企業名錄中的企業按照國家、省VOCs在線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分行業、分階段逐步推進VOCs在線監測設施建設。2020年底前VOCs重點工業園區建立監測站點,安裝網格化微型VOCs監測儀,實現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環節和部位的精細化管理。3.推進機動車船排污監控能力建設。完善I/M制度和工況法排氣檢測工作,健全在用車環保達標管理長效機制。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道路抽檢和停放地抽檢,增加黃標車電子警察抓拍執法點。推進船舶排污監控能力建設,推進使用快速檢測柴油機氮氧化物排放的方法,實施在用船舶柴油機氮氧化物檢測。加強對港口區域空氣質量監測。4.推進其他污染源監控能力建設。逐步拓展工程機械、農用機械、飛機等移動源,建筑工地、堆場等揚塵源,畜禽養殖、農田施肥等農業源的監測與統計工作。5.提升精細化管理能力。完善PM2.5來源解析工作機制和技術體系,逐步開展臭氧來源解析工作。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大型活動空氣質量保障等工作需要,及時開展快速動態源解析工作。完善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編制機制,實現源排放清單動態更新。逐步推進火電廠大氣汞、鉛排放控制研究和清單編制工作,開展火電廠碳捕捉試點。建立統一的大氣環境管理業務平臺,集成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控等環境信息,建立污染物減排與空氣質量改善定量快速可視化評估體系,實現按季度調度、分析大氣污染防治形勢與進展的功能,為空氣質量管理、污染物減排評估以及污染防治措施決策、考核提供支持。(九)完善空氣質量預報預警響應體系。1.完善空氣質量監測與預警平臺。完善二氧化氮、臭氧、PM2.5的測報及綜合分析,建設精細化空氣質量綜合預報預警平臺,進一步加強環保、氣象部門的對接協作,完善空氣污染預警機制及預警信息傳輸體系,提高環境空氣質量短、中、長期預報準確率,及時預報極端不利氣象條件對空氣質量的影響。推進廣州南沙小虎島化工園區有毒有害氣體預警體系建設。2.實施以空氣質量日變化為依據的應急響應措施。完善環境空氣重污染應急響應機制。完善環境空氣重污染應急測報、信息發布、部門協作、市區聯動、措施落實、社會參與等應急響應體系,組織實施環境空氣重污染應急響應演練,提高應急反應能力。每季度更新污染物不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名單及應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完善輕度以上空氣污染強化監管聯動措施。(十)完善環境管理政策措施。1.完善財稅補貼激勵政策。加大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逐步調整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方式,相關補貼資金由建設環節為主逐漸轉向兼顧運營環節。落實國家對企業環保基礎設施運營環節及對環保運營商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節能環保汽車財稅補貼激勵政策。推行政府綠色采購,完善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制度,逐步提高節能環保產品的比重。2.深入推進金融貿易政策。推行“綠色信貸”制度,將企業環保信用評級結果作為授信審查的條件之一。鼓勵金融機構根據環保部門信用評級的結果,優先對污染治理或減排成效顯著的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在貸款規模、期限和利率上給予優惠。3.深化排污許可及大氣治理經濟政策。按照國家、省關于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部署,在2020年前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根據國家排污收費及環保稅費改革工作部署,進一步完善揚塵、揮發性有機物整治經濟政策。4.拓寬投融資渠道。健全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機制,進一步鼓勵社會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參與生態環保等重點領域建設,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投資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利益共享、風險分擔、長期合作關系。鼓勵金融機構對民間資本參與的生態環保項目提供融資支持。5.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健全環境信息發布機制,提高環境質量信息獲取渠道的便捷性和多樣性,保障公眾對政府決策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暢通環保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各級環保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渠道,加強部門間協作,促進各部門發布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息口徑統一、內容互補。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根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5號),按照自愿公開與強制性公開相結合的原則,推動大氣污染物排放各重點企業及時、準確地公開企業環境信息,建立特征污染物監測報告制度并向社會發布年度環境報告書。完善企業環保信用管理機制,定期開展污染源排放情況的評估并向社會公告。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涉及有毒廢氣排放企業、上市公司、市政公共設施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鼓勵全社會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監督工作。七、重點工程重點工程包括工業燃煤污染整治、揮發性有機物整治、機動車船等移動源污染控制、揚塵污染控制等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監測預警中心項目等7項能力建設,以及達標規劃評估等6項科技支撐重點項目(詳見附表)。八、近期規劃實施保障措施(一)加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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