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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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ADR機制的概念和類型第二節域外ADR制度的考察第三節我國ADR制度的構建第四章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本章導語?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ADR機制的概念和類型;域外ADR制度的考察以及域外經驗對完善我國糾紛解決機制的啟示;了解我國ADR制度的構建。?本章教學重難點:ADR機制的概念和類型、我國ADR制度的構建。第一節ADR機制的概念和類型一、ADR機制的概念ADR,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簡稱。關于ADR的定義,大致可以分為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觀點。狹義說將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限定在“非訴訟非仲裁的糾紛解決方式”范圍內。廣義說則不僅包括狹義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還包括仲裁及行政機關的準司法糾紛解決程序。兩者的分歧在于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是否包括仲裁和行政機關的準司法糾紛解決程序。本書采用廣義說。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機制具有以下不同于法院訴訟機制的特點:1.替代性2.自主性3.共融性第一節ADR機制的概念和類型二、ADR機制的類型(一)根據ADR程序的啟動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合意性ADR、強制性ADR、半強制性ADR。(二)根據ADR機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作用不同,可以把ADR程序分為指導性和中立性兩種不同導向。(三)根據ADR程序處理結果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有拘束力的ADR和無拘束力的ADR。(四)根據主持ADR程序的主體的不同進行的劃分,分為行政ADR、民間ADR和司法ADR。第二節域外ADR制度的考察一、美國在美國,替代性糾紛解決被定義為“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個中立的第三人參與協助解決發生爭執的糾紛的任何步驟和程序”。美國被稱為現代ADR的策源地和主要實踐地,是現代ADR最積極的推動者,在當今美國社會,無論是立法者、行政執法者還是司法機關,都在積極地推動ADR的利用和發展。概覽美國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與民事訴訟制度相銜接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即法院附設ADR)可以分為兩大類:?基本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混合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第二節域外ADR制度的考察一、美國1.基本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基本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包括法院附設的調解和仲裁,作為比較典型的法院附設ADR,在目前美國各級法院的使用率比較高。具體而言:(1)法院附設調解(2)法院附設仲裁2.混合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混合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綜合了傳統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和法院附設ADR的特點,是一種介于談判與仲裁之間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包括:(1)簡易陪審團審判(2)早期中立評估第二節域外ADR制度的考察二、英國英國歷來存在著以司法訴訟為中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普通法院以外的非訴訟程序和行政法院起著重要作用。然而,與美國大力支持發展ADR相比,英國在民事司法改革前,ADR并未受到足夠的重視,無論官方、半官方還是民間機構,對ADR的支持力度都相當有限。?鑒于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在20世紀90年代,英國啟動了以“接近正義”為主題的民事司法改革,ADR受到了其領導者沃爾夫勛爵的極力推崇。?1998年10月,英國公布《民事訴訟規則》,明確了ADR的法律地位,要求當事人必須了解ADR并認真考慮使用ADR的可能性以解決糾紛。?《民事訴訟規則》的出臺,進一步鞏固了ADR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法院也開始對ADR采取一種更為嚴肅和認真的態度,積極推動ADR的運用和發展。第二節域外ADR制度的考察三、日本日本是近現代開發利用ADR機制較早、制度較為健全的國家之一,傳統型的調停與現代的ADR同時并存,相得益彰,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理論體系和法律文化。日本調停制度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德川幕府時期,與近代調停制度直接相關的是江戶時期的《相對濟令》、內濟制度和明治時期的勸解制度。在司法體系中,除了調停制度外,還注意發揮法官在訴訟中促成和解的作用,在多年司法實踐基礎上形成了“辯論兼和解”制度,通過新《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辯論準備程序和法官的和解勸告義務將這一制度確認下來。在目前糾紛解決方式日益多元化的國際背景下,法院附設ADR制度受到廣泛關注并不斷擴展,日本的調停程序和裁判上的和解程序也在經歷了被漠視之后轉而受到重視,發展前景非常廣闊。第二節域外ADR制度的考察四、域外經驗對完善我國糾紛解決機制的啟示目前,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事糾紛與案件不斷增多,但并沒有出現西方國家所謂的“訴訟爆炸”。而且通過對其他國家法院附設ADR制度的考察,我們可以看到,盡管德國的司法制度運行良好,但其依然大力推行法院附設ADR;在訴訟壓力并不明顯的日本,法院附設ADR仍然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綜上所述,我國訴訟制度的改革必須站在建構21世紀中國司法制度基本內容和基本走向的角度來通盤設計,從訴訟改革的角度看,在我國推行以法院附設調解為主要形式的ADR,可以避免“訴訟爆炸”的危險,保證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共處??梢哉f,發展和利用ADR制度是代價最小、收益最大的改革,也是現代社會糾紛解決的改革方向。第三節我國ADR制度的構建一、在我國構建ADR制度的必要性(1)建立我國的ADR制度是提高法院訴訟效率的需要。(2)建立我國的ADR制度是合理配置國家司法資源的需要。二、在我國構建ADR制度的可行性(1)ADR制度與我國的法律文化相契合。(2)ADR制度與我國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相融合。第三節我國ADR制度的構建三、我國構建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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