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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令狐采學創作令狐采學創作農用地轉用的報批程序令狐采學

一、農用地轉用概述

《土地管理法》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地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礦倉儲、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未利用地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因此,農用地轉用,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計劃,按照法律規定的審批權限,將現狀農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是國家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體實現形式。

(二)

與農用地轉用相關的的幾個基本概念

1.批次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村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規劃建設,在農用地轉用審批中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匯總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設項目用地)分批上報審批的農用地轉用。

2.單獨選址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外,在農用地轉用審批中按項目單獨編制方案,單獨上報的交通、能源、水利、軍事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一書四方案:是農用地轉用申報中的核心資料,包括建設項目用地呈報書、農轉用方案、征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具體根據項目涉及的審批事項選擇編寫。

二、農用地轉用的條件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區范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

2.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3.保質足額補充所占耕地;

4.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區范圍以外的建設項目,確需占用農用地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明確預留的項目用地;

2.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交通、能源、水利、軍事等建設項目用地;

3.供水、供電、排污等確實無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

三、農用地轉用的權限

農用地轉用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兩級審批的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將鄉村企業、農業公共設施和農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設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項目用地,可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

(一)國務院的審批權限: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批準,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4.國家重點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和國務院規定的其它建設項目;

5.涉及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5條規定,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涉及農用地或者土地征用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二)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

1.除國務院審批權限以外的其它城市的市區建設項目;

2.縣級城市所在的城鎮及其它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鎮建設項目;

(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審批權限

省級人民政府授權設區、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鄉鎮建設項目。

四、農用地轉用的報批程序

(一)用地申請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填寫《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資料:(法53)

1.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3.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4.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

5.其它相關資料。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執行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二)受理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對申請用地的項目進行審查,符合農用地轉用條件的,予以受理。

(三)上報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一定時間內擬定《建設項目用地呈報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對同時實施土地征收、規劃修改的建設項目,一并擬定《土地征收方案》、《規劃修改方案》(單獨選址項目同時提供《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一書四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依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村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地(包括土地征收),由縣、市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請。依法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建設涉及農轉用(包括土地征收),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單獨選址項目按項目上報。

(四)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方案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五、農用地轉用審批與土地征收審批程序處理

一般的建設項目用地都要涉及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規定,征收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國務院的,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準征收土地,不再另行辦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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