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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短期出口信用險理論與實務基礎知識1產品2內容提要《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核心內容解讀34流程課程大綱出口信用保險含義針對貨物、服務、技術和資本的出口應收賬款的安全保障機制以出口貿易中投保人的債權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保國內出口商在經營出口業務過程中,因進口商方面的商業風險或進口國(或地區)方面的政治風險發生而遭受的債權損失。“出口”:以國境為界?還是以海關為界?對于進口商身份無約束性條款4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承保信用期限在1年以內(通常180天以內,最長不超過2年)的業務,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賬(OA)等商業信用為付款條件的出口,以及銀行開具的信用證(LC)項下的出口。不同支付方式分別指什么?風險大小有區別么?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含義5LC: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將商業信用變更為銀行信用。D/P:以進口商付款為條件的交單。即出口商將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給銀行托收時,指示銀行只有在進口商付清貨款時才能交出貨運單據。D/A:以進口商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的交單。即出口商在裝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商提示,進口商承兌匯票后,代收銀行即將商業單據交給進口商,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

OA:進口商未付款或未承兌匯票情況下可直接取得貨運單據的銷售合同支付方式。包括賒銷、空運、陸運、記名提單等。6十九世紀中葉,發源于歐洲,英國對澳大利亞貿易需求中產生1919年,全球第一家信用保險機構是英國的ECGD(ExportCreditGuaranteeDepartment),鼓勵向東歐的出口1988年,PICC開辦出口信用保險,最早開始在天津、寧波、上海、廣西開展短期出口險業務1989年,中國第一張短期出口險保單出具1993年,PICC開始辦理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199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設立保險部,開辦出口信用保險2001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2013年1月1日,PICC正式重返出口信用保險市場出口信用保險歷程課程大綱出口信用保險作用控制風險——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后,可以獲得買家資信調查,由此將收匯風險控制在出運前端保障收匯——貨物出運后,一旦發生損失,出口企業將獲得賠償,正常進行出口退稅、核銷,企業經營不會因收匯風險而受到影響融資便利——有了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障,銀行將更樂意為出口企業提供貿易融資,及時滿足出口企業的資金需求有利于出口企業采取多種貿易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后,出口企業可以更多地采用非信用證結算方式,增加貿易機會基礎知識1產品2內容提要《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核心內容解讀34流程9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國內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貿易信用險短期出口項目信用險中長期出口項目信用險國內貿易信用險國內項目信用險信用保險產品樹課程大綱出口信用保險產品小微企業綜合保險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特定合同保險一年期以內可擴展至兩年信用期限課程大綱出口信用保險產品2.產品內容:責任范圍一致,條款做了更利于被保險人的調整3.基礎費率:費率厘定有所優化,費率水平更具競爭力我們的產品特點:1.產品種類: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可選擇適保范圍,覆蓋廣支付方式及信用期限12345678L/C0—30天31—90天91—180天181—270天271—360天D/P0—30天D/A&OAD/P31—90天D/A&OAD/P91—180天D/A&OAD/P181—270天D/A&OAD/P271—360天D/A&OA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費率表基礎知識1產品2內容提要《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核心內容解讀34流程課程大綱出口信用保險流程展業理賠保單承保國家承保追償買方承保課程大綱出口信用保險流程展業展業就是市場開發。我們面臨一個大中型客戶被充分挖掘、小微客戶有待培育的市場。需要政府、協會、銀行、客戶全方位展業。課程大綱出口信用保險流程保單承保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的投保要求,與被保險人簽訂保合同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的行為。核心是承保方案設計。課程大綱出口信用保險流程國家承保國家分類是針對目標國別國家層面的風險而設計的風險衡量綜合性指標國別承保政策系統地、技術性地規定了為本國企業向目標國別的出口提供出口信用保險的最低準入門檻和風險承擔上限國家(地區)分類全球除中國外192個主權國家37個與中國有經貿往來的非主權地區1-9級分類,1級風險最低,9級風險最高從商業可行性上考慮,原則上主要考慮國家分類為1-6級的國家,分類為9級的國家不予承保國家(地區)風險分類表出口信用保險國家(地區)風險分類表2013年版洲別序號國家

中文名稱國家

英文名稱國家

代碼國家風險分類亞洲

1阿富汗AFGHANISTANAFG9

2巴林BAHRAINBHR4

3孟加拉BANGLADESHBGD6

4不丹BHUTANBTN6

5文萊BRUNEIBRN4

6柬埔寨CAMBODIAKHM6

7東帝汶EASTTIMORTMP8

8印度INDIAIND4

9印度尼西亞INDONESIAIDN5

10伊朗IRANIRN7

11伊拉克IRAQIRQ7

12以色列ISRAELISR4

13日本JAPANJPN3

14約旦JORDANJOR5

15哈薩克斯坦KAZAKSTANKAZ5

16吉爾吉斯共和國KYRGYZSTANKGZ7

17朝鮮KOREA.DEM.REPPRK7

18韓國KOREA.REPKOR3

19科威特KUWAITKWT4

20老撾LAOSLAO5國別承保政策整體承保政策:開放式承保(OpenCover)、特別條件承保(術語為SC,意為SpecialConditions)、個案審議(術語為CBC,意為CaseByCase)、暫停承保(術語為OFFC,意為OffCover)具體承保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只承保不可撤銷信用證(術語為ILC,意為Coversubjectto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最長還款期(術語為MRT(…),意為OpenforcoverbutMaximumRepaymentTerminyears)等國別承保態度——靈活且差異化的處理積極承保暫停承保從緊承保適度從緊承保常態承保適度積極承保國家承保案例(僅為舉例說明,請務對號入座)2001年12月1日,阿根廷經濟部長宣布嚴格限制金融交易,以阻止資金外流;政府禁止出國人員帶走超過1000美元的外匯,阿根廷居民也不能在一星期之內從銀行賬戶中取走超過250比索的存款。12月23日,阿根廷政府宣布暫時停止償付外債。(國別承保政策及時調整為OFFC)2011年初受埃及國內持續高通脹、高失業率所引起的民眾不滿情緒上升以及突尼斯政治動亂波及,埃及政局出現巨變,經濟遭受嚴重沖擊。經濟增長率下滑至近二十年最低水平;銀行體系和金融市場受沖擊;政府財政狀況持續惡化,債務負擔不斷攀升;國際收支狀況迅速惡化,官方外匯儲備驟減,外幣償債能力遭受挑戰;股市持續下跌,本幣持續貶值……(國家分類暫不調整;承保政策為特殊條件承保,承保條件為MRT(3m);國別承保態度調整為適度從緊)課程大綱出口信用保險流程買方承保信用限額申請——買方風險評估——有效限額批復——出口申報——繳納保費全流程風險管控:大限額跟蹤、再保安排行業承保技術行業承保案例(僅為舉例說明,請務對號入座)

歐債危機中的意大利,國別風險引起關注光伏行業、整車行業與宏觀經濟走勢關系密切,風險明顯走高其他行業尚無明顯風險信號在高風險行業從緊授信甚至暫停授信課程大綱出口信用保險流程理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經濟損失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的行為,即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收匯損失進行定損賠償的過程理賠案例(僅為舉例說明,請務對號入座)

A公司出口一批摩托車到西班牙,支付方式為20%前TT+80%DP,貨物于7月10日到港,買家遲遲未能付款贖單提貨。被保險人拖至9月12日報損。11月底,A公司聯系到法國客戶愿意以8折接受貨物。而此時目的港滯港費用已接近貨值的70%。由于在滯港費用及轉運費用的支付問題上,雙方協商無果,此次轉賣無經濟可行性,最終只得做棄貨處理。拒收風險分為顯性拒收(買家明確表示拒絕接受貨物)和隱性拒收(貨物到港后,遲遲不去提貨)買家拖延提貨的合理期限一般情況下以過海關免堆期為判斷標準。由于A公司遲報可損而擴大的損失,無法得到賠付。課程大綱出口信用保險流程追償在出口信用保險中,致損原因既屬于保險責任,又屬于第三者責任時,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如果被保險人選擇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支付賠償,被保險人在取得賠償后,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代位行使追償的權利追償的處理海外調查——定損核賠——欠款追討海外追償渠道,一般情況下傭金支付奉行“無效果,無報酬”原則拒收的追償處理:要求買方付款或提供擔保、轉賣貨物、貨物退回國內拖欠的追償處理:談判與和解、訴訟、仲裁破產的追償處理:破產債權登記、破產程序監督基礎知識1產品2內容提要《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核心內容解讀34流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條款》共分十四部分四十一條其中,核心內容包括:適保范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責任限額、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適保范圍(1)關于適保主體不能接受境外企業投保,境外企業不能作為被保險人或者共同被保險人出現在保單投保人可以是出口企業,也可以是非出口企業(04年起進出口經營權改為備案制)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企業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適保范圍(2)關于適保業務(保險標的)出口:貨物報關后交付給承運人或直接交付給買方,或經保險人認可的其他形式。第三條:本保險合同承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貿易:(一)貨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口;(二)銷售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應明確訂立合同人、貨物種類、數量、價格、付款條件及交貨日期、地點及方式;(三)以信用證和非信用證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過360天;其中,信用證應為按照約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貨物裝柜入港報關查驗、征稅放行裝船離境結關簽發報關單申報日期放行日期提單日期報關單簽發日期出口日期(運輸工具辦理離境手續的日期)出口日期的確定適保范圍(3)保單對于合同訂立形式不做限制,但要求銷售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這是企業確定貿易債權的前提列舉貿易合同應具備的內容要件,作用僅在于提醒被保險人規范的合同可以有效保護其利益,但保險人對合同瑕疵不承擔任何責任(一般情況下,貿易合同真實性可通過公證機構確認,合法性和有效性則可通過律師確認)信用證應注意《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的適用信用期限的規定可能與貿易合同不同,應提醒投保人支付方式的規定可能與貿易合同不同,應提醒投保人適保范圍(4)關于適保范圍的選擇,不同的適保范圍會導致費率水平差異對于投保范圍內的業務,必須遵循統保原則投保范圍內因挑保而漏申報,會導致賠付比例降低甚至拒賠第四條:投保人可以選擇將所有以信用證和非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或所有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或所有以非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出口貿易向保險人投保。投保人和保險人對適保范圍的約定在保險單中載明。本保險合同遵循統保原則,投保人應就適保范圍內的全部出口向保險人投保、申報出口額并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1)關于保險責任出口貨物或提交單據的時點必須在保險期間內,但不要求損失發生時點在保險期間內承保出運后風險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提交單據,可以是通知行或開證行。賠償貿易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第五條:保險期間內,出口或提交單據后,保費繳納后,賠償直接損失:(一)商業風險;(二)政治風險

保險責任(2)關于商業風險1.拖欠風險發生日:應付款日/最終付款日+30天2.買方無力償付債務的情形:(1)通過法院對以買方為被執行人的裁判的強制執行,買方的資產不足以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2)買方停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設立登記或責令關閉;(3)除買方合并或分立外,買方已通過解散決議或解散事由已發生,而未能清償其全部欠款等情況。(4)其他經被保險人合理證明、保險人認可的買方喪失償付能力的類似情形。保險責任(3)關于商業風險3.買方拒收項下,保險人僅承擔非因被保險人違約而買方拒收所致的損失

Q&A:

買方接受物權憑證(提單),但始終未提貨。是由于拒收導致的風險?還是拖欠導致的風險?拒收,拒絕接受物權憑證?拒絕接受實物?4.信用證項下的商業風險,是指由于開證行的信用原因導致的風險,其中開證行概念包括“開證行”和保兌信用證項下的保兌行。

開證行破產、停業或被接管;開證行拖欠;開證行拒絕承兌保險責任(4)關于非證支付方式下的政治風險承保關鍵點一:外匯管制風險承擔禁止或限制;貿易管制風險承擔禁止關鍵點二:外匯管制風險承擔買方所在國和第三國;貿易管制風險承擔買方所在國

第五條(二)政治風險: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情形1.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買方以合同約定的貨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貨款;(2)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3)撤銷已頒發給買方的進口許可證或不批準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的展延。2.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或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3.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內戰、叛亂、革命或暴動,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4.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的、經保險人認定屬于政治風險的其他事件。保險責任(5)關于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政治風險承保信用證一旦開出,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與貿易合同履行背對背。只要出口企業提供的單證無瑕疵,銀行就應該付款因此,信用證項下的政治風險不承保貿易管制

1.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開證行以信用證載明的貨幣或其它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信用證款項;2.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信用證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3.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內亂、叛亂、革命或暴動,導致開證行不能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4.導致開證行無法履行信用證項下付款義務的、經保險人認定屬于政治風險的其他事件。41前提:A國首都內亂,本幣匯率大幅下挫,外資抽逃。什么原因致損?內亂----貨幣貶值----價格波動----拒收----情景一:商品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A國另一城市的買家B拒收。關于認定保險責任的示例一則42前提:A國首都內亂,本幣匯率大幅下挫,外資抽逃。什么原因致損?內亂----貨幣貶值----匯兌限制----拒收----情景二:政府立刻采取匯兌限制措施,A國另一城市的買家B無法換匯,拒收。關于認定保險責任的示例一則43近因原則是判斷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多因素連續作用下,近因既不一定是第一因素,也不一定是最后因素,而是有支配力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近因原則——風險認定的根本原則44情景一:商品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A國另一城市的買家B拒收。情景二:政府立刻采取匯兌限制措施,A國另一城市的買家B無法換匯,拒收。前提:A國首都內亂,本幣匯率大幅下挫,外資抽逃。近因原則——風險認定的根本原則責任免除(1)關于責任免除(遵循保險的近因原則)

匯率變更損失,指被保險人結匯后因人民幣對結匯貨幣升值而造成的國內換匯損失,本保單不予承保。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違約、欺詐以及其他違法行為:包括被保險人或代理人執行銷售合同有瑕疵、被保險人從事的交易不符合法律規定、被保險人與買方串通、買方將貨款交由被保險人的代理人但因代理人破產導致被保險人不能收到貨款的損失等。知險后出運責任免除(2)非證支付方式下:被保險人應該可以自其他保險機構處獲得補償的損失因買方代理人原因導致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買方指定的運輸代理人、授權的采購商或其在中國境內的代表處等;代理關系復雜難辨、效力難定,各國相關法律規定五花八門)銀行、貨運代理人或承運人違反其與被保險人的委托合同,擅自放單造成的損失(非買方的第三者風險)關聯交易的商業風險(但因政治風險難以被操控和利用,發生道德風險的概率較低,因此政治風險仍在本保單保障范圍內)被保險人或買方未能獲得所需的許可證、批準書或授權(貿易合同有瑕疵)撤銷已頒發給買方的進口許可證或不批準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的展延由于被保險人或買方未能及時獲得各種必須許可證、批準書或授權,致使銷售合同無法履行引起的損失政治風險保險責任履約瑕疵除外責任注意:所有條款都不是孤立、割裂和絕對的撤銷進口許可證并不必然就是保險責任,其成為保險責任的重要前提是——出口商出運在前,進口國政策變更在后。如果政策變更在前,就是知險后出運,屬于保單除外責任。責任免除(3)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單證不符、單單不符,屬于被保險人未能完全履行信用證項下的義務,開證行有權不付款。保險人不予承擔保險責任。單據提交給開證行過程中由于通知行或郵寄環節發生的問題,導致單據未能送達或送達開證行時已存在不符點,責任應由中間環節負責,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如果信用證部分文件的缺失或殘損被開證行所接受,則保險人仍將承擔其后的保險責任。虛假或無效的信用證指被保險人審證不嚴而接受假證,或信用證已過有效期,或信用證規定有生效條件而條件未達到即無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責任限額(1)兩條封頂紅線:買方/開證行信用限額,累計最高賠償限額針對單個買方的賠付,以信用限額為限。實際賠款時,還要乘以賠付比例

保單保險期間內的最高賠付,以累計最高賠償限額為限,避免系統性風險

50責任限額(2)被保險人A和買方B同時以OA30天及D/P30天兩種方式進行交易:1.如何申請限額和進行申報?2.如果D/P項下限額已用完,OA項下仍有限額,D/P方式的交易能否出運?反過來呢?信用限額:保險人控制承保風險的重要手段責任限額(3)信用限額:保險人控制承保風險的重要手段由“支付方式+期限+金額”構成,會附帶一些特別條件,如調整賠償比例、變更信用限額的有效期限等。自行掌握限額適用于投保企業單筆出口金額小、批次多、且前述出口占其全部出口比重大等特點,原則上,不鼓勵保戶要求自行掌握限額。限額是稀缺資源:(1)超過限額閑置期仍未申報出運,保險人有權撤銷限額;(2)限額利用率較低,保險人可以調低限額。被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后,其相應買方(開證行)的信用限額自動被撤銷,保險人無需通知失效事宜。可損撤銷且被保險人重新申請后,方能重新獲得信用限額。(報可損,自動撤限額;撤可損,限額不自動恢復)責任限額(4)信用限額:保險人控制承保風險的重要手段保險人可以動態調整或撤銷信用限額,包括限額金額的增加或減少;特別條件的增加或調整;限額有效期的新訂或調整等。新限額將以書面形式通知被保險人。在信用限額調整生效之日,保險責任余額自動占用調整后的信用限額。(批減限額、批零限額不倒簽)案例:--保險公司2月1日批復限額5萬,保戶出運8萬,應于4月1日收匯--經追加申請,保險公司2月20日批復限額10萬,保戶出運3萬--4月10日買方破產,保戶全損保險公司保險責任多少?被保險人義務(1)其一,保費繳納繳納保費是投保人的義務,如果投保人未按上述規定“足額”“按時”交費,則保險人對與該保險費所對應的申報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有權根據承保風險的重大變化適時調整承保的保險費率,包括調整單一買方(開證行)的費率、調整特定國家或者地區所有買方(開證行)的費率。調整后的費率適用于出運日期晚于修改通知列明生效日的出口被保險人義務(2)其二,不得同一標的重復投保為避免被保險人多重投保,多重獲賠;更重要的,避免因重復投保擴大買方授信,本條明確禁止被保險人多方投保對于被保險人約定保險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受本條限制不排除與其他保險公司合作共保的可能,因此允許被保險人在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向其他保險機構投保被保險人義務(3)其三,按要求申報按照《保險單》中列明的申報頻率和申報時限進行申報申報范圍是約定保險范圍內的全部出口對被保險人未按本保單規定進行申報的貿易,如錯報、漏報、遲報或不申報,則保險人對此部分貿易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因保單是基于統保給出的優惠費率,因此被保險人的挑保行為勢必會顛覆保險人對業務風險的整體評估,相當于被保險人用統保的費率,只投保高風險業務。因此,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事后補報,對于故意不報或漏報的,作為懲罰的對價,保險人有權對所有出口損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已收保險費。(有權表示保險人可以酌情掌握)被保險人義務(其他重要內容)保險人申請限額后,遇有買方提出合同條件改變時(僅指可能影響保險人權益的實質內容變更),應獲得保險人同意方能獲得保險保障。保障收款安全的工作和責任首先在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能因為有了保險而在日常工作中疏于防范風險,而應認真審查合同及相關單證,經常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及時督促買方履行付款義務。如果發生損失或影響收款安全的事件時,被保險人應本著避免和減少損失的原則,采取一切措施追回欠款,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及時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導致損失擴大,可能影響保險人的定損核賠。關于被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的罰則:降低賠付比例、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解除保單并不退還保險費,可以單獨或合并使用。賠償處理(1)索賠的時間要求被保險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風險發生之日起30天內,或其他風險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后180天內仍未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在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后12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索賠申請書》以及《索賠單證明細表》載明的相關文件和單證。超過上述期限,保險人有權降低賠償比例或拒絕受理索賠申請。保險人在受理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后,應在120天內核實損失原因,并將核賠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需要延遲定損核賠的情況除外)賠償處理(2)賠付基數在損失金額、信用限額、申報發票金額中取最低者賠付基數×賠償比例=賠付金額實際賠付中還受累計最高賠償限額約束舉例:某保單約定最高賠償限額是200萬美元,賠償比例90%。在保單年度內的出口曾經出險,且保險人因此賠付了150萬美元。本保單年度又有新賠案,某買方項下損失金額80萬美元,該買方信用限額100萬。賠償處理(3)延遲定損核賠的兩種情況有付款擔保時:一般而言,被保險人首先向擔保人索賠。如果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被保險人應對擔保人采取法律措施,迫其履行擔保義務。在此之前,保險人不予以定損核賠被保險人在申報及限額申請環節均未披露相關擔保情況,被保險人僅出于“自保”目的安排擔保。此時,擔保不是保險人承保的前提條件或限額的特別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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