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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2.工程地點:。3.工程審批、核準或備案文號:。4.資金來源:。5.工程內容及規模:。6.工程承包范圍:。二、合同工期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年月日。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年月日。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三、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1.簽約合同價(含稅)為:人民幣(大寫)(¥元)。具體構成詳見價格清單。其中:(1)設計費(含稅):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2)設備購置費(含稅):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3)建筑安裝工程費(含稅):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4)暫估價(含稅):人民幣(大寫)(¥元)。(5)暫列金額(含稅):人民幣(大寫)(¥元)。(6)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含稅):人民幣(大寫)(¥元);適用稅率:%,稅金為人民幣(大寫)(¥元)。2.合同價格形式: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予調整,但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價格形式的其他約定:。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六、合同文件構成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3)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條件;(5)承包人建議書;(6)價格清單;(7)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雙方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合同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七、承諾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八、訂立時間本合同于年月日訂立。九、訂立地點本合同在訂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并自生效。十一、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份,承包人執份。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戶銀行:賬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戶銀行:賬號: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件第1條一般約定1.1詞語定義和解釋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件、《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議書、價格清單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1.1.1.3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1.1.1.4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1.1.1.5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1.1.1.6《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1.1.1.7項目清單: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1.1.1.8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1.1.1.9承包人建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承包人建議書的文件。承包人建議書由承包人隨投標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實施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進行約定。1.1.2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1.1.2.1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本合同中“因發包人原因”里的“發包人”包括發包人及所有發包人人員。1.1.2.3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1.1.2.4聯合體:是指經發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作為承包人的臨時機構。1.1.2.5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工作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和履行發包人義務的人。1.1.2.6工程師: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授權進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監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應雇用一名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職業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工程師代表,并授予其根據本合同代表工程師行事的權利。1.1.2.7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1.1.2.8設計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1.1.2.9采購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采購工作的人員。1.1.2.10施工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3工程和設備1.1.3.1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3.2工程實施:是指進行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竣工以及對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復。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1.3.4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1.3.5單位/區段工程: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特定范圍的,能單獨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設備: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包括其配件及備品、備件、易損易耗件等。1.1.3.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1.1.3.8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1.1.3.9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開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師按第8.1.2項[開始工作通知]的約定通知承包人開始工作的函件。1.1.4.2開始工作日期:包括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和實際開始工作日期。計劃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工作日期;實際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師按照第8.1款[開始工作]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1.1.4.3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和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師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及按合同約定承包人有權取得的工期延長。1.1.4.6缺陷責任期:是指發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保證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調查]下質量缺陷責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該期限自缺陷責任期起算之日起計算。1.1.4.8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1.1.4.9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1.1.4.10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第9條[竣工試驗]要求進行的試驗。1.1.4.11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1.1.4.12竣工后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第12條[竣工后試驗]約定進行的試驗。1.1.5合同價格和費用1.1.5.1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1.1.5.2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1.1.5.3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1.1.5.4人工費:是指支付給直接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作業的建筑工人的各項費用。1.1.5.5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服務、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的金額。1.1.5.6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用于在訂立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1.1.5.7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1.1.5.8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第14.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擔保。1.1.6其他1.1.6.1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軟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術性文件。1.1.6.3變更:指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1.2語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與合同有關的聯絡應使用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語言。如沒有約定,則應使用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1.4標準和規范1.4.1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1.4.2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提供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1.4.3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項目人員進行特殊培訓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簽約合同價已包含此項費用外,雙方應另行訂立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4.4發包人對于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發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訂立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1.5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4)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條件;(6)承包人建議書;(7)價格清單;(8)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發包人文件的提供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前期工作相關資料、環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工程設計、現場施工等工程實施所需的文件。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照第8.7.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文件應包含下列內容,并用第1.2款[語言文字]約定的語言制作:(1)《發包人要求》中規定的相關文件;(2)滿足工程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所必須的應由承包人負責的相關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與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中要求的相關文件。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期限、名稱、數量和形式向工程師提供應當由承包人編制的與工程設計、現場施工等工程實施有關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師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工程師。合同約定承包人文件應經審查的,工程師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但工程師的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審查還應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約定。1.6.3文件錯誤的通知任何一方發現文件中存在明顯的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變更以及其他根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發包人和工程師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聯絡1.7.1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無約定,應在合理期限內)通過特快專遞或專人、掛號信、傳真或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送達收件地址。1.7.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送達方式或收件地址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1.7.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通過約定的送達方式送達至收件地址的來往文件。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1.7.4對于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工程師或其代表簽認后送交承包人實施,并抄送發包人;對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任何通知,均應抄送工程師。對于由工程師審查后報發包人批準的事項,應由工程師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批準文件。1.8嚴禁賄賂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包人不得與工程師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工程師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師支付報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工程師。發包人、工程師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0知識產權1.10.1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由發包人(或以發包人名義)編制的《發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當事人之間而言,其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發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1.10.2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義)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當事人之間而言,其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承包人享有。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承包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1.10.3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工程設計、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1.10.4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業軟件、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1.10.5合同當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或第三方設計單位)的技術專利、建筑設計方案、專有技術、設計文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訂立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1.11保密合同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確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負有保密責任。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對方提供的文件、技術秘密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保密信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應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訂立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1.12《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承包人應盡早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礎資料,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補正。發包人作相應修改的,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處理。《發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礎資料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1.13責任限制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于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1.14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用如果項目中擬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合同雙方應遵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并符合項目所在地的相關地方標準或指南。合同雙方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開發、使用、存儲、傳輸、交付及費用等相關內容進行約定。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與本項目中其他使用方協商。第2條發包人2.1遵守法律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給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環保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質量。2.2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2.2.1提供施工現場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給承包人進入和占用施工現場各部分的權利,并明確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進入和占用權可不為承包人獨享。如專用合同條件沒有約定移交時間的,則發包人應最遲于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約擔保]提供履約擔保的除外。2.2.2提供工作條件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條件。專用合同條件對此沒有約定的,發包人應負責提供開展本合同相關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包括:(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2)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化石及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4)對工程現場臨近發包人正在使用、運行、或由發包人用于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5)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2.2.3逾期提供的責任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2.3提供基礎資料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和《發包人要求》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實施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上、地下管線和設施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并根據第1.12款[《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承擔基礎資料錯誤造成的責任。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實施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履約為限。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應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2.4辦理許可和批準2.4.1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許可和批準。對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設計、施工證件、批件或備案,發包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2.4.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2.5支付合同價款2.5.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2.5.2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于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根據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并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2.5.3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2.6現場管理配合發包人應負責保證在現場或現場附近的發包人人員和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據第7.3款[現場合作]的約定,與承包人進行合作;(2)遵守第7.5款[現場勞動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職業健康]和第7.8款[環境保護]的相關約定。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訂立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2.7其他義務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雙方可在專用合同條件內對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進行補充約定。第3條發包人的管理3.1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應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除非發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代表應被授予并且被認為具有發包人在授權范圍內享有的相應權利,涉及第16.1款[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除外。發包人代表(或者在其為法人的情況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應:(1)履行指派給其的職責,行使發包人托付給的權利;(2)具備履行這些職責、行使這些權利的能力;(3)作為熟練的專業人員行事。如果發包人代表為法人且在簽訂本合同時未能確定授權代表的,發包人代表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雙方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權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員。此授權在雙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發包人代表撤銷該授權或者變更授權代表時也應同樣發出該通知。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14天將更換人的姓名、地址、任務和權利、以及任命的日期書面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不得將發包人代表更換為承包人根據本款發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對意見的人員,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3.2發包人人員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工程師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發包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發包人人員的姓名、職務及職責等事項。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可隨時對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務和權利,也可撤銷這些指派和托付。這些助手可包括駐地工程師或擔任檢驗、試驗各項工程設備和材料的獨立檢查員。這些助手應具有適當的資質、履行其任務和權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銷,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對于可能影響正常履約或工程安全質量的發包人人員保有隨時提出溝通的權利。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發包人承擔。3.3工程師3.3.1發包人需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服務等工作過程或過程節點實施監督管理的,有權委任工程師。工程師的名稱、監督管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寫明。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本合同工程屬于強制監理項目的,由工程師履行法定的監理相關職責,但發包人另行授權第三方進行監理的除外。3.3.2工程師按發包人委托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管理。若承包人認為工程師行使的職權不在發包人委托的授權范圍之內的,則其有權拒絕執行工程師的相關指示,同時應及時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相關指示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3.3.3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提供證明、行使決定權或處理權時,工程師應作為獨立專業的第三方,根據自己的專業技能和判斷進行工作。但工程師或其人員均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當事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3.3.4通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由工程師行使的職權如不在發包人對工程師的授權范圍內的,則視為沒有取得授權,該職權應由發包人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若承包人認為工程師的職權與發包人(包括其人員)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應及時通知發包人,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和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權3.4.1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將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換工程師的,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寫明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工程師超過2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3.4.2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確定]下的權利除外。工程師應將被授權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工程師的同意,與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3.5指示3.5.1工程師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指示。工程師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蓋有工程師授權的項目管理機構章,并由工程師的授權人員簽字。在緊急情況下,工程師的授權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或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工程師應在授權人員發出口頭指示或臨時書面指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在24小時內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口頭指示或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工程師的正式指示。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師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如果任何此類指示構成一項變更時,應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辦理。3.5.3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3.6商定或確定3.6.1合同約定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工程師應及時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工程師應將商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由雙方簽署確認。3.6.2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商定的期限應為工程師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發出的通知后42天內或工程師提出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該期限內達成一致的,由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確定的期限應為商定的期限屆滿后42天內或工程師提出并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師應將確定的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3.6.3任何一方對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應在收到確定的結果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出書面異議通知并抄送工程師。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未能在確定的期限內發出確定的結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發出對確定的結果有異議的通知的,則構成爭議并應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如未在28天內發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師的確定應被視為已被雙方接受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的除外。3.6.4在該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對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責任方承擔。3.7會議3.7.1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會議,討論工程的實施安排或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其他事項。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應任何一方的請求出席任何此類會議。3.7.2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保存每次會議參加人簽名的記錄,并將會議紀要提供給出席會議的人員。任何根據此類會議以及會議紀要采取的行動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第4條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并履行以下義務:(1)辦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并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給發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2)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和保修義務,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5)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員工工傷保險等相關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實施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6)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包括建筑工人)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7)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4.2履約擔保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提交的時間等,并應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價款]的規定。履約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其履約擔保由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代表聯合體提交,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竣工驗收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7天內將履約擔保款項退還給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約擔保。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4.3.1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姓名、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格、經驗和能力,并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同時,發包人有權根據專用合同條件約定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4.3.2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施工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含施工總承包工程、專業承包工程)。工程在現場實施的全部時間內,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天數。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工程師,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經驗和能力。4.3.3承包人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授予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權利,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權限以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權限為準。經承包人授權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工程師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負責組織合同的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和工程師取得聯系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4.3.4承包人需要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發包人未予以書面回復期間內,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將繼續履行其職責。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突發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委派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人員擔任臨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職責,臨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將履行職責直至發包人同意新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4.3.5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如承包人沒有提出改進報告,應在收到更換通知后28天內更換項目經理。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4.3.6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事先將上述人員的姓名、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信息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4.4承包人人員4.4.1人員安排承包人人員的資質、數量、配置和管理應能滿足工程實施的需要。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人的項目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關鍵人員名單及注冊執業資格等證明其具備擔任關鍵人員能力的相關文件,以及設計人員和各工種技術負責人的安排狀況。關鍵人員是發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認為對工程建設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關鍵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發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中另行約定。4.4.2關鍵人員更換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關鍵人員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關鍵人員時,應提前14天將繼任關鍵人員信息及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給工程師,并由工程師報發包人征求同意。在發包人未予以書面回復期間內,關鍵人員將繼續履行其職務。關鍵人員突發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委派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人員臨時繼任該關鍵人員職位,履行該關鍵人員職責,臨時繼任關鍵人員將履行職責直至發包人同意新的關鍵人員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換關鍵人員,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工程師對于承包人關鍵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師所質疑的情形。工程師指示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4.4.3現場管理關鍵人員在崗要求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現場管理關鍵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7天的,應報工程師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7天的,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現場管理關鍵人員因故離開施工現場的,可授權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但承包人應將被授權人員信息及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現場管理關鍵人員未經工程師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4.5分包4.5.1一般約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法律或專用合同條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項分包給第三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4.5.2分包的確定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對工作事項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專用合同條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項,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項向發包人提交申請,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申請后的14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發包人未能在14天內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但應在分包人確定后通知發包人。4.5.3分包人資質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質等級,否則不能作為分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對分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4.5.4分包管理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的工作進行必要的協調與管理,確保分包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分包事項的管理規定。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工作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4.5.5分包合同價款支付(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將扣款直接支付給分包人,并書面通知承包人。4.5.6責任承擔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4.6聯合體4.6.1經發包人同意,以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4.6.2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聯合體各成員的分工、費用收取、發票開具等事項。聯合體各成員分工承擔的工作內容必須與適用法律規定的該成員的資質資格相適應,并應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且不應根據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減免對發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4.6.3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變更聯合體成員和其負責的工作范圍,或者修改聯合體協議中與本合同履行相關的內容。4.7承包人現場查勘4.7.1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對基于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按照第2.3項[提供基礎資料]的規定承擔責任。承包人發現基礎資料中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4.7.2承包人應對現場和工程實施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承包人提交投標文件,視為承包人已對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進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評估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對工程可能產生的影響,自愿承擔相應風險與責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但屬于4.8款[不可預見的困難]約定的情形除外。4.8不可預見的困難不可預見的困難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的困難時,應采取克服不可預見的困難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工程師并抄送發包人。通知應載明不可預見的困難的內容、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處理方案。工程師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4.9工程質量管理4.9.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系統,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等各項工作的質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質量保修責任書的形式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向工程師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并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文件。對于發包人和工程師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4.9.3承包人應對其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相關規范和操作規程。4.9.4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設計、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工程師審查。此外,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第5條設計5.1承包人的設計義務5.1.1設計義務的一般要求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以及《發包人要求》和合同約定完成設計工作和設計相關的其他服務,并對工程的設計負責。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實施的需要及時向發包人和工程師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圖,解釋設計文件。5.1.2對設計人員的要求承包人應保證其或其設計分包人的設計資質在合同有效期內滿足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資質要求并具有從事設計所必需的經驗與能力的的設計人員完成設計工作。承包人應保證其設計人員(包括分包人的設計人員)在合同期限內,都能按時參加發包人或工程師組織的工作會議。5.1.3法律和標準的變化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期適用的版本。基準日期之后,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實施的,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出遵守新規定的建議。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師應在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出是否遵守新規定的指示。如果該項建議構成變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的約定執行。在基準日期之后,因國家頒布新的強制性規范、標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變化的,發包人應合理調整合同價格;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合理延長工期。5.2承包人文件審查5.2.1根據《發包人要求》應當通過工程師報發包人審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要求》約定的范圍和內容及時報送審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自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發包人對承包人文件審查期不超過21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對于合同約定有偏離的,應在通知中說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向工程師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審查期重新起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應及時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應在審查期限內通過工程師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說明不同意的具體內容和理由。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意見按以下方式處理:(1)發包人的意見構成變更的,承包人應在7天內通知發包人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中關于發包人指示變更的約定執行,雙方對是否構成變更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執行;(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無法通過審查的,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的書面說明,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長和必要的工程費用增加,由承包人負責。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承包人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發包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第三方審查單位審查或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經發包人審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發包人需要組織審查會議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的,審查會議的審查形式、時間安排、費用承擔,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發包人負責組織承包人文件審查會議,承包人有義務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關補充資料。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相關審查會議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技術標準,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第三方審查單位審查或批準的,發包人應在發包人審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報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應予以協助。對于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該審查意見修改承包人的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應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的約定執行。上述情形還應適用第5.1款[承包人的設計義務]和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有關約定。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審查批準后,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承包人文件實施工程。政府有關部門或第三方審查單位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雙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雙方在負責的范圍內各自承擔。5.3培訓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對發包人的雇員或其它發包人指定的人員進行工程操作、維修或其它合同中約定的培訓。合同約定接收之前進行培訓的,應在第10.1款[竣工驗收]約定的竣工驗收前或試運行結束前完成培訓。培訓的時長應由雙方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承包人應為培訓提供有經驗的人員、設施和其它必要條件。5.4竣工文件5.4.1承包人應編制并及時更新反映工程實施結果的竣工記錄,如實記載竣工工程的確切位置、尺寸和已實施工作的詳細說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術標準以及其它相關內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與《發包人要求》執行。竣工記錄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份數提交給工程師。5.4.2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前,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份數和形式向工程師提交相應竣工圖紙,并取得工程師對尺寸、參照系統及其他有關細節的認可。工程師應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約定進行審查。5.4.3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工程師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0.1款[竣工驗收]和第10.2款[單位/區段工程的驗收]的約定完成驗收。5.5操作和維修手冊5.5.1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暫行的操作和維修手冊并負責及時更新,該手冊應足夠詳細,以便發包人能夠對工程設備進行操作、維修、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以及實現《發包人要求》。同時,手冊還應包含發包人未來可能需要的備品備件清單。5.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應依據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約定對操作和維修手冊進行審查,竣工試驗工程中,承包人應為任何因操作和維修手冊錯誤或遺漏引起的風險或損失承擔責任。5.5.3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交足夠詳細的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確的相關操作和維修手冊。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在工程師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0.1款[竣工驗收]和第10.2款[單位/區段工程的驗收]的約定完成驗收。5.6承包人文件錯誤承包人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承包人是否根據本款獲得了同意,承包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審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師審查,審查日期從工程師收到文件開始重新計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審查文件導致的工程延誤和必要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要求》的錯誤導致承包人文件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第6條材料、工程設備6.1實施方法承包人應按以下方法進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設備的采購、制造和安裝、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實施作業:(1)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方法;(2)按照公認的良好行業習慣,使用恰當、審慎、先進的方法;(3)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規定外,應使用適當配備的實施方法、設備、設施和無危險的材料。6.2材料和工程設備6.2.1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訂立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件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主要參數、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交接地點等。承包人應根據項目進度計劃的安排,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承包人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修訂項目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后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發包人應按照上述進場計劃,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發包人需要對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應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規定執行,并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誤。承包人需要對進場計劃進行變更的,應事先報請工程師批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技術要求、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工程師批準。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根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應按照已被批準的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規定的數量要求及時間要求,負責組織材料和工程設備采購(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供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工程師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工程師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工程師,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范,造成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雖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但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重新訂貨,相關費用支出及導致的工期延長由發包人負責。6.2.3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1)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必要的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示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師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6.2.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所有權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根據第6.2.2項[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約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后,材料及工程設備的價款應列入第14.3.1項第(2)目的進度款金額中,發包人支付當期進度款之后,其所有權轉為發包人所有(周轉性材料除外);在發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未經發包人批準不得運出現場。承包人按第6.2.2項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確保發包人取得無權利負擔的材料及工程設備所有權,因承包人與第三人的物權爭議導致的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6.3樣品6.3.1樣品的報送與封存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28天向工程師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并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號,預留工程師審批意見欄。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復經發包人簽認的樣品審批意見。(3)經工程師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設備。(4)工程師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6.3.2樣品的保管經批準的樣品應由工程師負責封存于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保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并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境條件。6.4質量檢查6.4.1工程質量要求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6.4.2質量檢查發包人有權通過工程師或自行對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工程師或發包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承包人還應按工程師或發包人指示,進行施工現場的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工程師或發包人指示進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師或發包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6.4.3隱蔽工程檢查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書面通知工程師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工程師應按時到場并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工程師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工程師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工程師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并由工程師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提前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順延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順延超過48小時的,由此導致的工期延誤及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工程師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工程師,工程師應簽字確認。工程師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下列約定重新檢查。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工程師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師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工程師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6.5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6.5.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1)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工程師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工程師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材料復核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2)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試驗內容、時間和地點提供試驗設備、取樣裝置、試驗場所和試驗條件,并向工程師提交相應進場計劃表。承包人配置的試驗設備要符合相應試驗規程的要求并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且在正式使用該試驗設備前,需要經過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校定。(3)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試驗人員的名單及其崗位、資格等證明資料,試驗人員必須能夠熟練進行相應的檢測試驗,承包人對試驗人員的試驗程序和試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6.5.2取樣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于工程師抽檢性質的,可由工程師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工程師的監督下取樣。6.5.3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試驗和檢驗,并為工程師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2)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于工程師抽檢性質的,工程師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工程師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工程師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工程師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并將試驗結果報送工程師,工程師應承認該試驗結果。(3)工程師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6.5.4現場工藝試驗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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