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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浙江省無居民海島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加強無居民海島管理,推進無居民海島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浙江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無居民海島管理職責制定本實施細則。一、規范對象本實施細則適用對象為浙江省轄無居民海島的管理,包括規劃編制、名稱管理、保護與生態修復、開發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樣本采集審批、不動產登記、使用金減免、項目用島監管等自然資源系統內部管理規則。二、法律法規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二)《浙江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三)《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國海發〔2016〕25號);(四)《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辦法》(國海發〔2017〕13號);(五)《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國海規范〔2017〕1號);(六)《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工作的若干意見》(國海規范〔2017〕2號);(七)《關于印發〈縣級(市級)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編寫大綱〉的通知》(國海島字〔2011〕322號);(八)《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0〕44號);(九)《關于加強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20〕33號);(十)《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加強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的意見》(浙海漁發〔2018〕2號);(十一)《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8〕3號);(十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1〕2號)。二、職責分工本部分主要結合省市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三定職能、《海島保護法》《本部分主要結合省市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三定職能、《海島保護法》《浙江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表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省域無居民海島保護和生態修復,無居民海島調查、監視監測與評價,無居民海島地名管理和名稱標志設置與維護,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監督管理及用島監管,編制涵蓋無居民海島的省域國土空間規劃和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受理本省市域間存在歸屬爭議的省政府批準權限的無居民海島用島申請,審核省政府批準權限內的無居民海島用島申請和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擬定省域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政策與技術規范。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域無居民海島保護和生態修復,無居民海島調查、監視監測與評價,無居民海島地名管理和名稱標志設置與維護,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監督管理及用島監管,編制涵蓋無居民海島的市域國土空間規劃和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受理本市縣域間存在歸屬爭議的省政府批準權限的無居民海島用島申請,編制本市縣域間存在歸屬爭議的省政府批準權限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并實施經批準的招拍掛方案,辦理無居民海島不動產登記。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縣域無居民海島保護和生態修復,無居民海島調查、監視監測與評價,無居民海島地名管理和名稱標志設置與維護,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及用島監管,編制涵蓋無居民海島的縣域國土空間規劃、單島保護與利用規劃,受理初審省政府批準權限內的無居民海島用島申請,編制省政府批準權限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并實施經批準的招拍掛方案,辦理無居民海島不動產登記,受理并審批教學、科學研究需要在無居民海島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樣本申請。三、規劃編制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無居民海島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和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需要開發利用的無居民海島,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編制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以下簡稱“單島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單島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和生態紅線管控要求并與其他規劃相銜接。《海島保護法》第十二條指出“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海島保護法》第十二條指出“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第三十條第一款指出“從事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避免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第三十二條指出“經批準在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建造建筑物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限制建筑物、設施的建設總量、高度以及與海岸線的距離,使其與周圍植被和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五條指出“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游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場所,不得從事生產性養殖活動;已經存在生產性養殖活動的,應當在編制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中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關于印發〈縣級(市級)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編寫大綱〉的通知》《關于印發〈縣級(市級)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編寫大綱〉的通知》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關規定,縣級(市級)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是對擬開發利用的無居民海島編制的單島保護和利用規劃。該規劃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由縣級政府批準(不設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地區,由市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由市級政府批準)”單島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海島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護的自然資源及景觀;2.海島的用途;3.海島各區域、岸線和周邊海域的使用性質及界線;4.航道、電力、通訊等基礎配套設施;5.開發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護措施。無居民海島用于旅游、娛樂、工業等經營性開發利用的,其單島規劃還應當包括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環境容量要求;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已經受損的,其單島規劃還應當包括生態修復的主要措施。《《浙江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七條單島規劃應當通過召開論證會、咨詢會等形式征詢有關專家意見,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時間不少于30日。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指引(試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方案應當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低十五條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指引(試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方案應當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低十五條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單島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四、名稱管理沿海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的具體工作。《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辦法》第八條省際間存在爭議或涉及國家海洋權益的無居民海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沿海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已經設置的無居民海島名稱標志進行巡視和維護,發現無居民海島名稱標志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有關情況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方上報的維修或者更換情況,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備案《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辦法《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沿海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按照“一島一檔”的原則建立無居民海島名稱檔案并將檔案副本提交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辦法《無居民海島名稱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五、保護與生態修復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實施定期監視監測,編制年度監視監測報告《海島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海島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已經受損的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納入生態修復計劃,建立生態修復項目庫,通過藍色海灣整治行動、生態島礁建設、生態海岸帶建設等行動逐步予以修復。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無居民海島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歷史人文遺跡以及名稱標志,防止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遭受破壞。《海島保護法》第十六條《海島保護法》第十六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擬訂海岸線調查統計技術規范,制定海岸線整治修復評價導則,定期開展海島岸線修測,審核市縣上報的岸線“占補平衡”方案,切實掌握全省海島海岸線類型、利用狀況、保護與整治修復等基本情況。《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加強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的意見》《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加強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的意見》沿海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圍填海項目確需占用非禁用無居民海島自然岸線的,要對照當地自然岸線保有量進行初審,對擬使用的海岸線位置、相關區域海域海島使用、自然岸線占用等情況進行現場勘察,出具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經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報送省海岸線管理辦公室審核。初審和審查意見要明確生態岸線整治修復方案的實施主體、實施地點、實施內容、實施期限,同時對整治修復后的岸線是否符合生態岸線認定標準提出明確意見。省海岸線管理辦公室根據海岸線相關規劃和沿海市、縣(市、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審查意見,對所在地自然岸線保有量情況、圍填海項目自然岸線占用情況、生態岸線整治修復方案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圍填海項目以外的其它項目,占用非禁用自然岸線的,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海岸線統籌協調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2015〕19號)要求,逐級報送省海岸線管理辦公室審核。《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加強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的意見》《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加強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的意見》六、生物和非生物樣本采集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并審批因教學、科學研究需要在無居民海島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樣本的申請,重點審核是否確屬教學和科學研究需要,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采集數量、品種、頻次是否合理。海島行政歸屬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并審批。《海島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海島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七、開發利用(一)開發利用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推進歷史遺留用島處置,嚴控新增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未開發利用的無居民海島原則上納入生態紅線留白管理。(二)申請審批主要審核程序《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政府批準的非經營性用島,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用島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是否屬受理范圍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屬于受理范圍并符合要求的,出具書面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受理后,受理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海島位置、用島類型、用島方式、用島面積、用島期限及相關圖件等在政府門戶和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以及該海島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現場公示,并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組織聽證。公示、異議復查和聽證結果應作為項目用島上報審批的必要審查材料。受理機關在公示的同時,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對無居民海島進行現場勘查,形成現場勘查書面材料。受理機關應當在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公示、異議復查和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一起報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到政策處理及補償的,應在報送前完成。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相關材料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復核,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對技術單位或者業主自行編制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通過且有關部門無異議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或書面委托具備測繪資質的中介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開展現場勘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評審、勘測程序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印發用島批復文件,同時根據無居民海島價格評估結果,送達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核定通知書,并抄送有關單位和部門。(三)出讓方案主要審核程序《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政府批準的經營性用島,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單島規劃,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具體方案(以下簡稱“招拍掛方案”)并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無居民海島的價格評估。招拍掛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無居民海島的位置、出讓面積、現狀、使用年限、用島類型、用島方式;2.出讓標底或者底價;3.建筑總量、建筑物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和使用自然岸線長度等指標要求;4.基礎配套設施情況;5.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護措施;6.環境容量要求;7.開發利用主體資格要求;8.具體項目和開發利用進度要求;9.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要求。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已經受損的,招拍掛方案還應當包括生態修復的主要措施。出讓標底或者底價應當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價值評估后確定,且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價標準。出讓人應當將出讓人、海島位置、用島類型、用島方式、用島面積、用島期限及相關圖件等在政府門戶網站和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以及該海島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現場公示,并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出讓人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出讓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組織聽證。公示、異議復查和聽證結果應作為招拍掛方案上報審批的必要審查材料。招拍掛方案報批時,還應當包括以下材料:1.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公開出讓呈報表(含初審意見、同級政府意見);2.海島及開發利用位置的坐標圖;3.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4.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5相關部門支持性文件;6政策處理的文件及補償落實材料;7現場勘查材料;8公示、異議復核和聽證結果材料。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出讓人提交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招拍掛方案及相關材料后,應對其進行復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進行評審,征求有關部門意見。評審通過且有關部門無異議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或書面委托具備測繪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現場勘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將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招拍掛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印發用島出讓方案批復文件并抄送有關單位和部門。招拍掛方案實施應在批復有效期內及時實施。出讓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招拍掛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前20個工作日在省、市、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政府網站、相關媒體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結果應當由出讓人在10個工作日內在交易市場(平臺)、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公布。公布內容包括出讓方案批復文號、中標人或競得人基本信息、出讓海島面積、用島方式、用島類型、用島年限等。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出讓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合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應當作為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當對3年內未開發利用收回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作出約定。(四)專家評審《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工作的若干意見》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專家庫,專家庫由具有生態、規劃、工程、海島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家組成,并實行動態管理。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會專家應為五人以上(含五人)單數,其中專家庫專家不少于三人,可根據項目用島實際情況特聘專家參加評審會。特聘專家的責任和義務與專家庫專家一致。專家評審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用島是否必要、可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政策和生態保護紅線要求;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和技術標準編制;是否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造成破壞;保護對象是否齊全,保護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用島面積和界址是否清晰;用島方式、期限、布局和開發強度是否合理;基礎設施保障是否合理、可行;權屬爭議或利益相關者解決方案或協議是否可行;是否對領海基點、國防用途海島及其周邊軍事設施和艦艇航道安全造成影響等。專家組在評審會議結束后,應當向評審單位提交正式評審意見。委托評審的,組織評審的單位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評審技術審查意見、專家組評審意見和復核意見、專家個人評審意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修訂稿、修改說明以及相關材料。評審技術審查意見、專家組評審意見和復核意見應作為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項目用島的重要依據。評審不通過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退回申請人或出讓人并書面告知理由;評審意見原則通過但需要復核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編制單位應根據評審意見對相關材料進行修改,由專家組進行復核確認。(五)審核委員會審核《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主任由分管無居民海島管理工作的廳領導擔任,成員由海域海島、法規、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執法、生態修復、利用等有關內設處室和機構負責人擔任。審核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省政府審批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受理、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是否遵循生態保護紅線要求;《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和技術標準編制,是否切實可行:用島面積、界址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屬爭議;是否對領海基點、國防用途海島及其周邊軍事設施和艦艇航道安全等產生影響;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是否已提交解決方案或協議;存在違法用島行為的,是否已依法查處;有關部門意見是否達成一致。審核委員會可根據審核情況作出上報廳長辦公會議審定、重新審查或不予報批的審核意見。審核委員會實行委員責任制,委員對審核意見有表決權,并對審核意見承擔責任。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核委員會原則上采取會議的形式進行審核。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采用書面、網絡等方式進行審核,審核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審核委員會審核意見需經過多數委員同意。(六)廳長辦公會議審定《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審理工作的意見》報經省政府批準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招拍掛方案)原則上需要經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長辦公會議審定,也可由辦公會議成員采取會簽的方式審定。廳長辦公會議研究后,作出上報省政府審批、退回重新審查或不予報批的決定。(七)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關于加強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見》《關于加強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見》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申請審批或招拍掛方案批準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資產評估法律規定進行價格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依據參考,其中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出讓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價格評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由海島所在地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價格評估。無居民海島使用金不得低于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無居民海島的等別劃分、用島類型和用島方式界定以及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免繳條件的用島,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使用人遞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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