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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文檔下載后可編輯復制實用文檔模擬法庭1http://ts.hncourt.gov.cn/video/detail/court/1453/id/155452案 由:過失致人死亡罪開庭時間:2016年5月3日開庭地點:第一法庭,第一次開庭合議庭人員:審判長: 審判員:書記員:開庭前的準備階段(書記員就位)書記員:請肅靜,請公訴人、被告辯護人、辯護人入庭(公訴人、被告辯護人、辯護人入庭就坐)書記員:下面宣布法庭紀律::一、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準鼓掌、喧嘩、吵鬧;二、旁聽人員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三、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提問,注意文明禮貌,不得攻擊、辱罵他人;四、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錄音、攝影、錄像;五、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六、將通信工具置于無聲狀態,不得接聽,不得將審判經過在朋友圈和微博進行發布;七、審判人員入庭、退庭及宣判時應當起立。對違反法庭紀律的,法庭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不聽勸告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于哄鬧、沖擊法庭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書記員:請全體起立(全體起立完畢。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坐定。請全體坐下。書記員: 報告審判長,被告人康磊過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審,有關訴訟參與人已在庭外候傳,法庭準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2宣布開庭階段審判長:許昌市平原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康磊過失致人死亡一案,現在開庭(敲法錘)。傳被告人康磊到庭。(1名法警從庭外到書記員處拿傳票,到庭外傳被告人。2名法警帶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在被告席位上站定后,打開被告人的手銬,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審判長:現在核實被告人康磊的身份。被告人你的姓名?被告人:我叫康磊審判長:是否有曾用名?被告人:沒有審判長:出生日期?被告人:1980年4月20日審判長:出生地?被告人:出生于河南省許昌市平原區審判長:你的民族?被告人:漢族審判長:文化程度?被告人:初中程度審判長:你被捕前的職業?被告人:摩的司機審判長:家庭住址?被告人:河南省許昌市平原區劉家大堰8-405號審判長:之前有無受過法律處分?被告人:沒有審判長:你什么時候被刑事拘留?被告人:2015年5月24日審判長:什么時候被逮捕?被告人:2015年5月31日審判長:因為什么事?被告人:他們說我過失致人死亡。3審判長:你是否在開庭前10日收到許昌市平原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狀副本?被告人:收到了審判長:你是否在開庭前3日收到了開庭傳票?被告人:收到了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許昌市平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許昌市平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康磊過失致人死亡一案。審判長:現在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告辯護人、辯護人名單。本庭由本院審判員xxx擔任審判長、與xxx和xxx組成合議庭,書記員xxx擔任本庭記錄。許昌市平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xxx、xxx到庭支持公訴。許昌市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xxx、xxx,接受委托擔任本案被告人康磊的被告辯護人。被告人康磊,你聽清楚了嗎?被告人:聽清楚了。審判長:本局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法定辯護人、被告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訴訟權利:(1)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2)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和依法委托他人辯護(3)當事人和被告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4)公訴人和被告辯護人可以相互辯論。(5)當事人和被告辯護人、訴訟辯護人可以提出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6)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審判長:以上權利,被告人是否都聽清楚?被告人:聽清楚了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是否都聽清楚?被告辯護人:聽清楚了審判長:被告人康磊,你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不申請。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是否申請回避?4被告辯護人:不申請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公訴人站起來,用十分清晰的聲音宣讀)(內容見本案起訴書)公訴人: 許昌市平原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許檢刑訴【2016】530號被告人,康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許昌市,身份證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許昌市建材公司下崗工人,現在劉家大堰口上跑摩的,現居住于河南省許昌市平原區劉家大堰8-405號。被告人康磊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于2015年5月24日被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經許昌市平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5年5月31日被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許昌市平原區看守所。本案由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康磊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被告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期間退回許昌市平原區分局補充偵查了一次。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5月24日10時許被害人穆輝飲酒后由趙琳駕車將其送至劉家大堰18棟樓下,穆輝酒后行為失常,與多人發生沖突并從杜成的發廊拿走一把理發剪,行至劉家大堰路口長江醫院側面時,在劉家大堰出口處靠平湖大酒店左側等客的被告人康磊見被害人穆輝先后與在路口的側面等客的摩的司機趙彬、錢承發生沖突,遂跑過去看熱鬧,趙彬、錢承受穆輝攻擊后躲至一邊,現場只??道谝蝗?,穆輝看見康磊后持剪刀刺向康磊,康磊躲閃不及,左手手指被剪刀刺傷,糾纏中康磊退至劉志強、馮新梅的水果攤旁,順手抄起一方木凳,欲砸穆輝,穆輝見狀向平湖大酒店方向的東山大道跑去,康磊在后緊追,康磊在劉家大堰下坡處趕上穆輝,并用凳子砸了穆輝兩三下,穆輝被砸后倒在地上,康磊遂拿走穆輝手中的理發剪,穆輝被趙琳等人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法醫鑒定,被害人穆輝符合在心臟肥大的基礎上,因身體多處鈍器損傷、加上飲酒及糾紛中劇烈奔跑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康磊在穆輝醉酒后、行為失常用剪刀將其刺傷的情形下進行自我防衛,但是其卻在被害人穆輝逃跑的過程中進行追趕,并用方木凳擊打穆輝造成被害人穆輝死亡的結果,被告人康磊在追打過程中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造成被害人穆輝的死亡悲劇,給被害人穆輝及其家屬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創傷,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康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康磊提起公訴,特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5此致許昌市平原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二0一六年8月3日附:1.被告人康磊現被羈押于許昌市平原區看守所。2.證據目錄兩份、證人名單兩份和主要證據復印件兩份。(宣讀完起訴書后,公訴人環視了一下法庭,坐下。)審判長:被告人,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都聽清楚了嗎?被告人:聽清楚了。審判長:與你收到的那一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審判長:被告人,你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被告人:有意見,他指控的不對,我沒有過失致人死亡,我是正當防衛。審判長:被告人康磊,你可以坐下(兩名值庭法警也坐下)。你現在可以對起訴書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實陳述辯解意見。被告人:我根本就是正當防衛,我沒事看熱鬧,是穆輝無緣無故拿刀追我,我沒辦法正當防衛才拿板凳砸的他。我是自衛,我沒犯罪。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康磊。公訴人:被告人,公訴人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被告人:聽清楚了。公訴人:2015年5月24日晚,你在干什么?被告人:我在劉家大堰出口靠平湖大酒店入口處等客公訴人:你為什么要打被害人穆輝?被告人:我看到旁邊有人在打鬧我跑過去看熱鬧,穆輝轉過來手里拿個東西要刺我。公訴人:你打穆輝了么被告人:打了6公訴人:用什么打的?打了他幾下?被告人:就是普通坐的凳子,是方型的。打了倆三下吧。公訴人:你每次揮凳子是什么姿勢?被告人康磊:第一下,我是順手抄起凳子,兩手抓凳由右側向左側揮砸在他身上,第二下,我是右手單手提著凳子側身向后輪砸一凳子。第三下,是兩個人面對面,我兩手抓凳子斜向下砸的一凳子,第三下我感覺應該砸在他的右肩部。公訴人:張根柏和趙彬親眼看到你是連續擊打被害人。對此,你怎么解釋?被告人:確實是他追我,我才打他,張根柏和趙彬可能看錯了。公訴人:在穆輝逃走后為什么繼續追打他?被告人:我怕我一停,他再回來繼續追著我打。公訴人:(轉向審判臺)審判長,我的話問完了。插曲:有人在用手機對法庭進行拍照審判長:法警,讓那位旁聽人員把手機收起來(指向拍照的人員)。法警迅速過去制止拍照,并敦促其把照片刪掉。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進行發問?被告辯護人:審判長,我要發問。被告辯護人:(看向被告)被告人康磊,我是你的辯護律師,現就本案向你提幾個問題。被告辯護人:你與被害人穆輝之前是否認識?被告人康磊:不認識,從未見過。被告辯護人:你知道被害人為什么打你嗎?被告人康磊:我也不知道,我在等客的時候看見有人打起來了,我就跑去看熱鬧,后來身邊人都跑光了就剩我了,他就朝我跑來了。被告辯護人:穆輝用什么打得你?被告人:我一開始看見明晃晃的東西以為是把刀,后來才知道是一把剪刀。被告辯護人:什么時候知道被害人拿的是把剪刀的?被告人:警察來了把我帶走的時候。7被告辯護人:被害人是否喝酒?被告人:當時比較慌張,場面也比較亂,我根本來不及在意被害人是否喝酒,只是后來警察來了才知道被害人是喝了酒的。被告辯護人:被害人打你的時候你是否反擊?被告人:一開始沒有,后來他打我我后退的時候他又攆上來,我非常生氣,就順手抄起一個方木凳砸了他幾下。被告辯護人:你是否聞見他身上有酒味?被告人:沒聞到,也看不出他喝酒了。被告辯護人:被害人手里拿的什么,你手里拿的什么?被告人:他手里拿的是把鋒利的剪刀,我手里只有板凳。被告辯護人:在擊打的過程中,穆輝手中的剪刀是否放下?被告人:一直沒有放下。?審判長:被告辯護人,你還有什么話要問的嗎?被告辯護人:沒有?審判長:公證人,你還有什么話要問的嗎?公證人:沒有?審判長:被告人康磊,你還有什么話要說的嗎?被告人康磊:我并沒有想到他會死,我只是正當防衛。被告辯護人:審判長,被告辯護人發問完畢。審判長:下面進行舉證和質證。審判長:現在由公訴方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康磊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法庭提供證據,并說明證據的種類,來源及要證明的事實。公訴人1:審判長,審判員,我方在這里有六組證據材料需要向法庭出示。公訴人舉證第一份證據:第一組:證據由,被告人康磊個人詳細信息表、被害人穆輝個人詳細信息表、被害人穆輝常住人口登記卡組成,用以證明被告人康磊在案發時已滿45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對其所犯的過失致人死亡罪負刑事責任。以及被害人穆輝的公民身份。8第一組證據舉證完畢,提請法庭進行質證。審判長:被告人有何異議?被告人:沒有異議。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有何異議?被告辯護人質證:無異議審判長:公訴人請繼續舉證。公訴人:第二組:證據共兩份。分別為韓夏蘭、趙彬的證人證言,均出自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用以證明被害人穆輝在被康磊打之前未受傷,且存在康磊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第二組第一份證據為韓夏蘭的證人證言。韓夏蘭于2015年5月25日13時的詢問筆錄:問:當時這赤膊男子有沒有明顯外傷?答:沒有明顯外傷。詢問人:趙華、潘振。第二組第二份證據為趙彬的證人證言。康磊連續擊打穆輝,而非康磊剛才陳述的因為穆輝追他,他才打穆輝的。而且趙彬與被害人穆輝近距離接觸,確實看清了被害人穆輝在被告人康磊打擊之前并未受傷。且根據案卷可知,案發地處于繁華熱鬧地帶,燈火通明,所以被害人如果受傷,完全可以看出。公訴人: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趙彬出庭作證,用以證明被害人穆輝在被康磊打之前未受傷,且存在康磊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審判長:傳喚證人趙彬出庭(1名法警到書記員處拿傳票,到庭外傳證人趙彬到庭,證人在法警的帶領下從法庭外走進法庭,來到證人席)審判長:證人,請說一下你的姓名?職業?家庭住址?趙彬:我叫趙彬,現在市交運集團港公司工作。住在許昌市劉家大堰1棟3-14號審判長:證人趙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作證的義務。你應該如實將你所知道的情況向法庭陳述。對于本案無關的問題,你有權拒絕回答。但如果作偽證,你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對此,你清楚了嗎?趙彬:聽清楚了。審判長:現在請你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法警把保證書拿給證人)審判長:請公訴人對證人進行詢問9公訴人:證人趙彬,我是本案的公訴人,現在問你幾個問題。你與本案的被告人康磊是否認識?證人趙彬:以前就說過兩句話,還算認識,沒什么關系公訴人:康磊平時為人是比較和善還是比較兇狠?被告辯護人2:反對!審判長,公訴人在誘導證人,請審判長制止!審判長:請公訴人注意發問方式。公訴人可以繼續發問。公訴人:穆輝打你的時候,你看見他身上是否有明顯的外傷?證人趙彬:當時他打我和錢承的時候,我看見這個赤膊男身上沒有外傷,也沒有流血,他手上拿的東西我一直以為是刀,后來到派出所才看見是一把剪刀(理發刀)公訴人:穆輝和康磊糾纏的過程中,康磊拿起凳子后,穆輝做了什么?趙彬:我沒有看到康磊是怎么拿的凳子,我只看到康磊打了穆輝。公訴人:康磊是在什么情況下打的穆輝?趙彬:我沒看清,我只看到康磊在穆輝背上連續打了兩三下公訴人:那之前穆輝準備打你的時候,他身上有沒有受傷?趙彬:他打我和錢承的時候,我看到他身上沒有外傷,也沒有流血。公訴人:審判長,我問完了審判長:被告人是否發問?被告人:沒啥問的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是否發問?被告辯護人: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有話問。審判長:被告辯護人可以發問。被告辯護人:案發當時,你看見被害人穆輝手中拿的是什么武器?趙彬:當時我以為他拿了一把刀,后來才知道是剪刀被告辯護人:你看見康磊打的是穆輝的什么部位?趙彬:背部被告辯護人:康磊打的是否用力?趙彬:這我就不知道了,我們之間有一段距離。被告辯護人:當時你有沒有看出來穆輝喝醉了?10趙彬:沒看出來,后來警察來了才知道被告辯護人:你怎么確定康磊打穆輝的時候,穆輝沒有受傷。被告人:我看見的,穆輝身上啥淤青,也沒有流血。被告辯護人:審判長被告辯護人問完了。審判長:公訴人是否繼續詢問趙彬。公訴人:沒有問題了審判長:帶證人出庭(法警帶趙彬出庭)審判長:被告人對韓夏嵐和趙彬的證言有何異議?被告人:在我打穆輝之前,他與那么多人發生沖突,怎么可能會不受傷,當時人那么多那么亂還是晚上,他們怎么能確定看的清楚。審判長:被告辯護人對該兩份證人證言有何異議?被告辯護人:對于韓夏蘭的證言,首先,人對事件的判斷受客觀環境的影響。當時被害人穆輝是直接闖入韓夏蘭的發廊,徑直走到店里堆放雜物處亂翻,證人韓夏蘭作為一個女人面對一個成年的男子難免有所懼怕自然不會對被害人穆輝有過多的視覺觀察因此證人韓夏蘭對被害人穆輝的身體狀況很難有一個客觀真實的認識,其次,她的證言中是說“沒有明顯外傷”,并不是非常確定的一點上都沒有。對于趙彬的證言,趙彬與韓夏嵐一樣,被害人穆輝在攻擊趙斌的時候,趙彬面對突然地攻擊也不能保持一個平常的心態來從容面對,并且趙彬當時的行為表明趙彬關心的是如何躲避一個陌生男子的攻擊,其主要的關注點在穆輝手中的兇器上,對被害人穆輝身上有無明顯外傷也不能做一個客觀的認識??傊?,一個人身體外部有無受傷并不能說明其是否患有內部疾病。被害人穆輝在被康磊擊打前曾被王慶明拉倒在地,其摔倒在地的受傷狀態和程度不一定可以通過表面看出來;被害人穆輝和被告人康磊發生沖突之前和多人發生沖突,并且被害人從劉家大堰走到水果攤旁的整個過程中是否摔倒受傷我們不得而知。僅僅根據目測的穆輝身上沒有流血,是無法直接下定論,確定康磊打穆輝的時候穆輝沒有受傷的,因為很多對身體的傷害,都是不流血的,尤其是內臟器官的傷害。單純憑借目測,有失公允。被告辯護人認為韓夏蘭和趙彬的詢問筆錄不能證明被害人穆輝在被康磊11擊打之前未受傷。審判長,被告辯護人質證完畢。審判長:公訴人請繼續舉證。公訴人:第三組:證據為被告人康磊的供述與辯解,出自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P3-4用以證明被告人康磊用方木凳對被害人穆輝進行打擊的事實。被告人康磊于2015年5月24日晚11時30分的供述:我一看他手里有東西好像閃了一道白光、趕緊縮手躲開、結果左手手指還是被劃了一道,我當時后退了幾步,他又攆上來,我非常氣憤,順手抄起水果攤旁的一個方木凳砸了他。由此可見被告人康磊用方木凳對被害人穆輝進行打擊的行為,引起被害人穆輝死亡的嚴重后果,具有極強的關聯性。第三組證據舉證完畢,提請法庭進行質證。審判長:被告人有何異議?被告人:我打的是背部,不是致命部位,對他的死亡不具有關聯性。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有何異議?被告辯護人質證:公訴人斷章取義,云錦康諾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尸檢報告中已經明確指出穆輝是頭部皮膚挫裂創加上飲酒及劇烈奔跑導致的急性新功能衰竭而死亡的,而且康磊擊打的是被害人穆輝的背部。審判長:公訴人請繼續舉證。公訴人:第四組:證據共兩份,分別是張根柏和趙彬的證人證言,用以證明被告人康磊追趕、打擊被害人穆輝的事實。第四組第一份證據是張根柏的證人證言,出自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張根柏于2015年10月19日15時10分的詢問筆錄:我們跑到劉家大堰口水果攤旁邊時,就看到有一個打赤膊的男子從打架地方跑出去往東山大道主干道斜向熊家嘴方向跑,有一個男子在后邊追,并用凳子朝赤膊男子背上打去。詢問人:呂光遠、方智。第四組第二份證據是趙彬的證人證言,出自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趙彬于2015年10月21日16時30分的詢問筆錄:穆輝手持兇器打康磊,康磊手被劃傷后,見水果攤旁有一木凳,便拿了木凳,這時穆輝見康磊拿了木凳,就往平湖12大酒店的東山大道方向跑,在劉家大堰下坡處靠平湖大酒店的自行車道口處,康磊趕上穆輝并在穆輝的后面打了穆輝兩三凳子穆輝被打后繼續往東山大道跑了幾米遠,沒到路中間就趴到在地下了。詢問人:袁方平、呂光遠。審判長:被告人有何異議?被告人:我不是連續擊打穆輝,每次他追我,我才打的他,出于當時危險的情況,我打他完全是正當防衛。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有何異議?被告辯護人:張根柏與其保安隊員的證言相互矛盾。張根柏前后證詞矛盾,就真實性而言證詞不具有公信力。趙彬于穆輝有過糾打于死者的死有聯系,其證言不合法,不能被采信。審判長:公訴人請繼續舉證。公訴人:第五組:證據共兩份。分別為趙紅、張勁、杜成的證人證言,用以證明被害人穆輝案發當晚的確喝酒,且正常人能夠看出他喝酒的事實。第五組第一份證據為趙紅的證人證言,趙紅于2015年5月25日的詢問筆錄:喝了點酒,白酒,啤酒都喝了。第五組第二份證據為張勁的證人證言。張勁2015年5月25日16時7分的詢問筆錄問光上身那人什么樣?答:20歲左右,喝了酒的,一身酒氣。詢問人:趙華、潘振。第五組第三份證據為杜成的證人證言,證人杜成2015年5月25日10時25分的詢問筆錄:我見他是個酒瘋子,我就沒去瞧他。詢問人:趙華、潘振。第五組證據舉證完畢,提請法庭進行質證。審判長:被告人有何異議?被告人:當時我在圍觀,他突然朝我沖了過來,不知道他是否喝酒,完全看不出來。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有何異議?被告辯護人質證:審判長,被告辯護人對公訴人所提供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被告辯護人對被害人穆輝醉酒的事實沒異議但這不代表被告人康磊知道被害人13穆輝處于醉酒狀態。首先,穆輝突然攻擊被告人康磊,且穆輝手中持有兇器,康磊在乎的是如何躲避穆輝的攻擊。其次,證人趙彬的當庭也說了,他當時也不知道穆輝喝酒了。所以穆輝雖然喝酒了,但是不一定每個和他接觸的人都能知道。同時,趙紅的證詞中“問:他喝酒上不上臉?答:有一點點,但不明顯,平時也不明顯?!闭f明穆輝酒量很好,喝酒跟不喝酒基本直觀上看不出來,所以,被告人康磊也是在不知道穆輝醉酒的情況下進行的打擊,所以他不具有特殊的注意義務。審判長:公訴人請繼續舉證。公訴人:第六組:證據共兩份,分別為云錦康諾法醫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補充鑒定書和云錦省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刑事技術鑒定書。用以證明被告人康磊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穆輝的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系。第六組第一份證據為云錦康諾法醫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補充鑒定書。鑒定書結論:死者穆輝符合在心臟肥大的基礎上,因身體多處鈍性損傷,特別是頭部皮膚挫裂創加上飲酒及糾紛中劇烈奔跑等多種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損傷在其死亡過程中的參與度為30%。法醫鑒定人:魏宇天、許志強。第六組第二份證據為云錦省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刑事技術鑒定書,鑒定書中對致傷工具的推斷:根據死者頭額部創口具有挫傷帶,創緣不整齊等特征,推斷致傷工具為具有棱邊的鈍器;根據左顳部創口具有挫傷帶,創緣呈三角形等特征,推斷致傷工具為不規則鈍器;穆體表損傷呈表皮剝脫、挫傷出血、無創口等特征,推斷致傷工具為接觸為面積較大的鈍器。鑒定人:孫晨、李振家。第六組證據舉證完畢,提請法庭進行質證。審判長:被告人有何異議?被告人:我打他的是背部,不是致命傷,對他的死亡不具有關聯性。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有何異議?被告辯護人質證:首先,被告辯護人對公訴人出具的證明被告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的真實性有瑕疵在許昌市平原區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隊的情況說明中表示,穆輝妻子趙紅拒絕該局請的鑒定人做鑒定,并多次上14訪要求原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這種情況下被告辯護人認為第二次做的補充鑒定是有瑕疵的,我們申請新的鑒定人重新做鑒定。根據趙紅的重新鑒定申請書申請理由:草率做出可以排除暴力作用致死的可能的結論,致使該案不能進入正常的司法程序,被告辯護人合理懷疑趙紅不斷申請重新原鑒定人鑒定的目的是使被告被起訴.進入司法程序。其次,即使最終的鑒定結論,也是說頭部損傷在其死亡過程中的參與度為20%~30%,根據馮新梅的證詞凳子撿回來后是完好的并沒有血跡,在趙彬和張根柏的證詞中康磊只是擊打穆輝的背部并沒有在其頭部有擊打,故兩者沒有因果關系,質證完畢。審判長:公訴人還有無證據補充?公訴人:沒有審判長:被告代理有有無證據向法庭出示?被告辯護人:有,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有證據出示,為便于質證,將證據分為5組。第一組證據共兩份。分別為康磊供述與錢承的詢問筆錄,均出自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用以證明被告人康磊不知穆輝處于醉酒狀態,從而進行的一系列活動。第一組第一份證據為康磊于2015年5月24日晚11時30分時的訊問筆錄。問:你還有無補充說明?當時是否看得出他喝酒沒有?答:沒有補充的。當時完全看不出他喝了酒的。訊問人:顧鑫,謝航。第一組第二份證據為錢承于2015年5月24日23時的證言。問:他為何要打你們?答:不知道,后來聽說這人是喝醉酒的。詢問人:沈昊天,許偉成。第一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質證。審判長:公訴人進行質證公訴人:公訴人對本組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有異議。證人錢承與被害人接觸的時間短,確實有可能沒看出被害人醉酒,而被告人康磊與被害人的接觸時間較長,并且聽到了被害人說話,應當知曉被害人處于醉酒狀態。公訴人質證完畢。審判長:被告辯護人繼續舉證被告辯護人:第二組證據共四份,為證人王慶明,賀明,趙彬,錢承的詢問筆錄,均出自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用以證明穆輝在攻擊康磊之前肆意攻擊15他人,具有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王慶明,賀明,趙彬,錢承等人的證言均證明穆輝在當晚與周圍群眾發生未知原因的多次沖突。第二組第一份證據為證人王慶明2015年5月24日23時的詢問筆錄。問:把事情的經過講一遍。答:他們和我擦面而過的時候,我就向后望了一眼,看看我愛人過來沒有,那個男的把我望了一眼,并對我說:“你看老子干什么?!蔽覍λf:“我沒看你,我在召我的孫兒?!彼幌伦泳蜎_過來朝我頭部打了一拳,然后又朝我鼻子打了一拳,把我鼻子打流血了,然后又朝我身上亂打,我就邊往旁邊躲邊還手,推了他幾下,這時候我愛人和旁邊的群眾看見我挨打,就連忙小跑過來勸架,跑過來勸架的人都說他喝了酒的,要我算了不和他爭了,這時候旁邊有人喊了一個的士來,準備把他拉上車拖走的,他不上車,從車上跑了下來,又跑過來打我,我把他拉了一下,他就睡到地下去了,看樣子好像是喝了酒的,后來我就說要報警,旁邊就有人幫我去報了警,后來過了一會那個男的就不知道跑哪去了。詢問人:謝航、潘振。第二組第二份證據為證人賀明2015年5月25日0時的詢問筆錄。問:你把當時的具體情況講一下?答:我們三人到了警衛室后,我用鑰匙開了門然后站在門口,我們的警務室位于劉家大堰出口通道上,進進出出的人,車輛,看的清清楚楚。這時我看見一個赤膊,下身穿的好像是西褲,腳穿一雙旅游鞋的男青年,估計二十多歲,正在追趕一個十五、六歲的少年,我看見男青年一拳打在少年的背上,那個少年飛快地朝外面去,男青年則在后面追趕,我和老張見有人打架,便上去阻攔,沒有攔住,我就找電話報警給派出所的警官了。詢問人:紀紅邱華。第二組第三份證據為證人趙彬2015年5月24日23時的詢問筆錄。問:你在等客的時候見到了什么情況?答:我沒怎么在意,繼續和錢承聊天,突然感到有人打了我右肩一下,趕緊站起來往后看,看見這個拿的手里拿了一個明晃晃的東西要打我,我以為他拿的是刀子就趕緊閃到一邊去了,赤膊男子又走過去要打錢承,他將手中的東西亂揮亂舞,錢承也躲閃,邊取下頭盔砸了赤膊男一下,我沒看清砸到了沒有,只看到頭盔滾到另一輛停在水果攤旁的摩的旁了。赤膊男子追打錢承不成,又往平湖大酒店方向跑去。詢問人:趙華周明16第二組第四份證據為證人錢承2015年5月24日23的詢問筆錄。問:你詳細講一下。我正在與趙彬講話,看見離我們約3米遠的一個水果攤子旁有一個男的像站不穩似的,歪到水果攤上,水果攤主在喊干什么,這時那個撞到水果攤的男的直往趙彬的車旁跑,我還以為是生意咋了,結果來的人手拿一把什么東西朝趙刺來,我以為是拿的一把刀,趙一躲閃,那人直接朝趙的脖子打了一拳,趙坐在摩托車上閃下,邊躲邊退,那人邊在打趙,趙退到水果攤,我見狀不明白,問趙是怎么回事,就上去拉開,那人又朝我打了三拳,我都閃開,他朝我踢了一腳,我就用手中的摩托帽朝他扔去,沒砸到他。詢問人:沈昊天許偉成。第二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質證。審判長:公訴人進行質證公訴人:無異議審判長:被告辯護人繼續舉證被告辯護人:第三組證據分為兩份,分別為康磊供述和趙彬的證言,均出自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用以證明穆輝曾經追打康磊,并對其造成損傷。第三組第一份證據為被告人康磊于2015年5月24日晚11時30分的供述:我一看他手里有東西好像閃了一道白光、趕緊縮手躲開、結果左手手指還是被劃了一道,我當時后退了幾步,他又攆上來。訊問人:顧鑫、謝航。第三組第二份證據,為趙彬于2015年10月21日16時30的詢問筆錄。問:請你把2015年5月24日晚22時左右的在劉家大堰至東山大道交界口之間發生的事情經過詳細回憶一下。答:2015年5月24日晚上,穆輝手持兇器打我和錢承時,康磊把車停放著劉家大堰靠平湖大酒店的路邊水果攤邊上,走過來看熱鬧,約走到路中間時,穆輝持兇器打康磊,康磊的手被劃傷。詢問人:袁方平、呂光遠。第三組證據出示完畢,請法庭質證。審判長:公訴人進行質證公訴人:公訴人對本組證據的關聯性存在異議。被告辯護人所出示的證據只能證明被害人打擊了被告人,而不能證明被害人被拿起凳子的被告人嚇跑后依然對其進行追打,所以不能證明被告人的反擊行為是正當防衛。公訴人質證完畢。17審判長:被告辯護人繼續舉證被告辯護人:第四組證據分為三份,為康磊供述與證人趙彬和馮新梅的詢問筆錄,均出自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用以證明康磊只是擊打了穆輝的背部,并且擊打力度較小,對穆輝損傷不大。第四組第一份證據為康磊2016年2月2日14時的供述。問:你每次用凳子砸穆輝,都砸在他何部位?答:主要是背部和肩部。訊問人姓名:嚴博超,方蓉。第四組第二份證據為趙彬2015年10月21日的詢問筆錄,問:穆輝面部的傷是如何形成的?答:應該是倒地在地上搞的問:康磊打在穆輝的什么部位?答:背部。詢問人:袁方平,呂光遠。第四組第三份證據為馮新梅2015年5月25日1時的詢問筆錄。問:凳子有損壞的痕跡嗎?答:沒有問:凳子上有血跡等等東西粘在上面嗎?有。詢問人:張銳思、王力言。第四組證據舉證完畢,請法庭質證。審判長:公訴人進行質證公訴人:公訴人對本組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異議。案發當時,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擊打比較迅速,趙彬雖然說看到康磊打擊的是被害人的背部,但不能排除因為角度問題而看錯的可能,另外,趙彬只是感覺穆輝面部的損傷是倒在地上造成的,而不是親眼所見,故不可采信。而根據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刑事技術鑒定書。鑒定書中對致傷工具的推斷:根據死者頭額部創口具有挫傷帶,創緣不整齊等特征,推斷致傷工具為具有棱邊的鈍器;根據左顳部創口具有挫傷帶,創緣呈三角形等特征,推斷致傷工具為不規則鈍器;穆體表損傷呈表皮剝脫、挫傷出血、無創口等特征,推斷致傷工具為接觸面積較大的鈍器。這與康磊手持的凳子非常符合,足以證明康磊用凳子擊打了被害人的面部,進而造成其死亡的結果。對于本組的第三份證據,公訴人認為凳子沒損壞和沒有血跡并不能證明被告人的擊打力度小,因為即使能夠認定被告人當時沒有外傷,也不能認定他沒受內傷。審判長:被告辯護人繼續舉證被告辯護人:第五組證據為云錦康諾法醫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補充鑒定書。證明穆輝的死亡原因是多原因導致的急性心功能衰竭所致康諾的正當防衛并不18是主要原因。鑒定意見:死者穆輝符合在心臟肥大的基礎上,因身體多處鈍性損傷,特別是頭部皮膚挫裂創,加上飲酒及糾紛中劇烈奔跑等多種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損傷在其死亡過程中的參與度為許志強。2016年7月12日。被告辯護人舉證完畢,請法庭質證。審判長:公訴人進行質證公訴人:公訴人對本組證據的關聯性存在異議。正如被告辯護人出示的證據表明被害人穆輝正是因為自己的體質較弱而被康磊打擊致使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假如被告人在拿起凳子把被告人嚇跑之后不打擊被害人,被害人并不會死亡,也就是說被告人的擊打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公訴人質證完畢。被告辯護人:審判長,被告辯護人舉證完畢。審判長:公訴人是否還有證據要向法庭出示?公訴人:沒有了審判長:被告人是否還有證據要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沒有了審判長:被告辯護人是否還有證據要向法庭出示?被告辯護人:沒有了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公訴人:一、被告人康磊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依法舉出了各項犯罪事實的證據。這些證據,均系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調查取證均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場,制作的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形式規范,出具的刑事技術鑒定系受公安機關委托由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人員依法作出,具備證據的合法性;本案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鑒定意見均能相互印證,具有真實性且與本案有極強的關聯性。這些證據在法庭上已經過公訴方和辯護方的質證,形成完整、嚴密19的證據鏈。本院江檢刑訴[2016]20號起訴書認定的被告人康磊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足以認定。二、被告人康磊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一)被告人康磊客觀上實施了毆打被害人穆輝的行為被告人康磊在受到被害人穆輝的攻擊后,拿起凳子準備砸穆輝,穆輝見狀,遂即逃跑。然而,康磊在穆輝逃跑后繼續緊追,并用凳子砸穆輝兩三下,致使穆輝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道诒救藢Τ址降蕷蚰螺x的行為供認不諱,且有趙彬的證人證言可以佐證,康磊在穆輝的不法侵害行為結束后,持方凳對穆輝進行連續打擊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二)康磊的行為與穆輝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并不以人們主觀是否認識到為前提。根據法醫鑒定,被害人穆輝符合在心臟肥大的基礎上,因身體多處鈍器損傷,加上飲酒及糾紛中劇烈奔跑等多種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損傷在死亡過程中的參與度為20%—30%。被告人康磊在被害人醉酒的特殊情況下,對被害人穆輝進行追趕,造成穆輝心理極度緊張的狀態,且康磊追上穆輝后,又用方木凳對穆輝砸擊二、三下,康磊的行為和穆輝本人的特殊體質結合,發生了嚴重后果,最終造成穆輝死亡。在此情況下,沒有被告人康磊的追趕、打擊行為,就不會引起被害人穆輝死亡的危害結果。根據云錦省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刑事技術鑒定,推斷穆輝致傷的工具為具有棱邊的、不規則的且接觸面積較大的鈍器,從被告人康磊的供述與辯解及馮新梅的證人證言中可知,康磊對穆輝砸擊時所用的工具為馮新梅水果攤的紫紅色長方形木凳,完全符合云錦省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區分局刑事技術鑒定書對致傷工具的推斷。因此被告人康磊實施打擊穆輝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穆輝死亡的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三)被告人康磊主觀上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被告人康磊在案發時已滿42歲,作為智識正常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被害人穆輝已經醉酒。云錦康諾法醫學司法鑒定書證明被害人穆輝血液酒精濃度為97.,遠大于的醉酒標準,屬于嚴重醉酒。康磊也應當預見穆輝的行為具有醉酒的特點,由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趙彬、錢承的證言可知被告人康磊不僅目睹了被害人穆輝對錢承、趙彬的傷害行為,還與其進行了正面20沖突,在如此近距離的接觸中,康磊完全能夠認識到被害人處于醉酒狀態。1、被告人康磊應當預見被害人穆輝死亡的危害結果,其有預見的義務也有預見的能力。預見的義務不僅是法律所規定的、業務所要求的義務,也包括社會生活中應有的恰當注意義務。預見的能力是指結合行為人的智力、行為危險性以及客觀環境,行為人完全能預見危害結果的一種能力。根據現場證人韓夏蘭、張勁、杜成的證言,作為一般的成年人完全能夠判斷出被害人穆輝當時處于醉酒狀態。案發時,被告人康磊已滿42歲,有豐富的社會閱歷,在面對一個嚴重醉酒的人時,應當有注意到醉酒的人可能會發生不可預測的危險的義務。在明知被害人穆輝醉酒的情況下,應當預見到對其實施追趕打擊,可能會使被害人出現無法預測的危險,甚至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2、被告人康磊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被告人康磊被穆輝用剪刀刺傷后,在憤怒情緒的控制下,逞一時之強,對被害人穆輝進行追趕、打擊,主觀上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其行為會造成被害人穆輝死亡的結果。三、關于本案的量刑建議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懇請法庭在對被告人康磊判處刑罰時考慮以下幾點:1、被害人穆輝主觀上有過錯。被害人當晚醉酒后在劉家大堰附近鬧事,與多人發生沖突,先后進入沿途的多家商店找刀未成,最后在杜成的發廊拿走一把牙剪。后與錢承、趙彬發生沖突,又用牙剪將被告人康磊刺傷。被害人對被告人的刺傷行為,是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直接誘因。2、被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力較小。根據康諾司法鑒定中心的病理檢驗報告,被害人穆輝符合在心臟肥大的基礎上,因身體多處鈍器損傷,加上飲酒及糾紛中劇烈奔跑等多種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損傷在死亡過程中的參與度為20%—30%,作用較小。3、被告人康磊無犯罪前科,是初犯。而且,他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穆輝死亡結果的出現是偶然的。在警察趕到案發現場后,康磊主動上交刺傷穆輝的牙剪,認罪態度較好,無逃跑、隱匿罪證等其他有礙偵查的行為。綜上,被告人康磊犯罪情節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2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對被告人康磊應在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內進行處罰。四、本案引發的深思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權也是法律保護最徹底的權利,任何人都應對他人的生命保持基本的敬畏與尊重,不能夠也不應該任由沖動、憤怒等情緒發展,實施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結果,釀成悲劇。本案中,被告人康磊在被害人穆輝已經逃跑的情況下,仍然窮追不舍,竟用方凳砸其兩三下,其行為侵犯了穆輝的生命權,使穆輝年僅1歲的兒子失去了父親,幸福完整的家庭就此破裂,給穆輝的家人帶來永無彌補的傷害。面對沖突,一時沖動只會造成無可挽回的后果;冷靜解決問題才是良策。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我們應當以此為戒。綜上所述,本院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康磊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告人康磊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節較輕的情形,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法庭予以采納。公訴人:xxx。2016年7月25日審判長:現在由被告人康磊自行辯護。被告人康磊:我是正當防衛,我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被害人死亡是意外事件,起訴書指控我犯的罪名不能成立。審判長:現在由被告的被告辯護人進行辯護發言。被告辯護人:審判長,審判員,許昌市世紀風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康磊的委托,指派我和我的同事擔任被告人康磊的被告辯護人,出庭參加今天的審判活動。接受委托以來,我們依法查閱了卷宗材料,研究了許昌市平原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會見了被告人,對案件的事實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分析。我們認為公訴機關所指控的被告人康磊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不準,指控的罪名不成立?,F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希望合議庭予以考慮: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過失而引起他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22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一、被告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被告人不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公訴人認定被告人康磊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應當預見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有責任預見并且有能力預見。應當預見包括預見義務和預見可能兩方面內容。應當預見的前提是行為人能夠預見,預見義務以預見可能為前提。1、被告人沒有預見可能。在本案中,被害人手持剪刀,行動迅速,出其不意的先后攻擊了趙彬、錢承和被告人。當時被告人誤以為被害人手中拿的是刀具(也不僅僅是被告人判斷失誤,趙彬和錢承均認為被害人拿的是一把刀)。眾所周知,刀具有非常強的殺傷力,更何況手持“刀具”的被害人是一名身高超過被告人的正當壯年的退伍軍人。面對如此強大而又步步緊逼的施暴者,被告人心里十分緊張,順手抄起水果攤前的小木凳在被害人的背部砸了幾下。即使可以認定被害人面部的傷為被告人擊打所造成根據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出具的法醫鑒定所鑒定書,被害人穆輝頭面部所受之傷為輕微傷,可見康磊打擊力度之小,并不能導致死亡的嚴重后果。而且根據生活常識判斷,用一個小木凳在一個壯年男子身上砸兩下是不會將其砸死的。所以,被告辯護人認為在當時那種情況下,被告人不具有知曉輕微打擊能使壯年死亡的預見可能。2、被告人不具備預見義務。合理性是預見義務的特點之一。預見義務的合理性,是指預見義務的存在是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為根本宗旨的,預見義務是否合理,取決于預見義務是否具有社會價值。本案中,被害人醉酒后情緒異常激動,先后闖入多家店鋪,尋找刀具不果,攜帶一把剪刀先后攻擊“摩的”司機錢承、趙彬以及被告人,在此之前還傷害自己的妻子,攻擊路過的老人王慶明與一名少年,確實是極具攻擊性。當被告人剛靠近被害人時,被害人手持剪刀立即攻擊被告人。被害人在用剪刀割傷了被告人的手之后還窮追不舍,把被害人逼到水果攤旁邊。在這種情況下,面臨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施暴者,如果還要求被告人認真考慮對施暴者的打擊部位和打擊力度的話,被告人非常可能因為反應遲鈍而被施暴者傷害,如此一來不僅是對被告人生命權的威脅和健康權的侵犯,還是對社會秩序的嚴重挑戰。所以被告人在情急之下對被害23人抵抗的行為不應當有預見義務。這也是刑法第20條規定的無過當防衛權的法律意義之所在。鑒于以上分析,被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更沒能力知道自己對于被害人康磊的輕微打擊行為會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即被告人既沒有責任預見也沒有能力預見輕微的毆打行為有可能發生身體強壯且曾服過兵役的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此,被告人不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二、被告人康磊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1、被告人所針對的是不法侵害。被害人穆輝罔顧他人的生命安全,不斷變換攻擊對象,已經對在場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威脅,具有極強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被告人與被害人素未謀面,毫無恩怨,而被害人僅僅是看到被告人在一旁便舍棄了之前的攻擊對象前去傷害被告人。割傷被告人后依然追打。這當然是不法侵害。2、在倒地之前,被害人穆輝的不法侵害處于持續狀態并未停止。本案中,被害人酒后情緒失控,針對不特定的人進行了多次攻擊,嚴重的侵害了公共利益和被告人康磊的人身安全。具有極強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具體分析如下:根據證人王慶明的證言,被害人僅僅覺得王慶明看了他一眼就用拳頭打王慶明,在被人拉走后仍不善罷甘休,又返回來攻擊王慶明。憑此點可以判斷,被害人為人比較強橫,在他準備再次攻擊被告人時,雖然看到被告人拿起了凳子自己就往回跑,但是他極有可能再轉過身來攻擊被告人,當然也不能排除他情緒亢奮攻擊其他人的可能。并且,我們也可以想到,假若被告人康磊拿起凳子僅僅把被害人嚇跑而不擊打被害人,以被害人當時的精神狀況和行動軌跡,他非常可能繼續攻擊其他人,侵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所以,被告辯護人認為,被害人在被被告人康磊打倒之前或者被其他人制服之前仍處于實行不法侵害的持續狀態,故而被告人的防衛時間并無不當。3、被告人康磊的反擊行為只是為了消除穆輝不法侵害對其產生的威脅,沒有超出必要的防衛限度。根據被告人康磊供述、證人趙彬、張根柏證言,被告人康磊打擊的只是被害人穆輝的背部及肩部,依據常識判斷用威力不大的木凳對人的背部擊打兩三下并不能造成死亡的后果。還有,根據證人馮新梅的證言,她的凳子拿回來之后上面并沒有血跡,也沒有損傷。根據常識,如果用木凳子用力打24擊一個人的頭部的話,頭應該會破的,而凳子上沒有血跡說明被告人如果打到被害人的話,其所用力道也不大。如上文所述,根據許昌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法醫鑒定所鑒定書得出的結論,被害人穆輝頭面部所受之傷為輕微傷,可見被告人康磊對被害人穆輝的打擊行為所產生的傷害是很輕的雖然最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是被告人的打擊行為不是主要原因。因為根據云錦康諾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檢查報告的鑒定意見,死者穆輝是在心臟肥大的基礎上因身體多處損傷、飲酒及糾紛中情緒激動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梢妼е卤缓θ怂劳龅闹饕蚴瞧湓谛呐K肥大的基礎上,大量飲酒及糾紛中情緒激動致心臟負擔過重,引發急性心功能衰竭而亡。而被告人康磊的正當防衛行為只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并且康磊不知道穆輝的身體狀況已經非常糟糕。4、被告人是出于防衛目的打擊被害者。關于這一點,被告辯護人將從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來說明。第一,被告人康磊打擊的是被害人的背和肩并且打擊力度小,這可以說明被告人不是為了打傷或者打死被害人,而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第二,根據被告人康磊的供述、證人趙彬的證言,被告人打擊過被害人后并沒有繼續追打被害人,而是把被害人手中的剪刀搶過來,避免其再度攻擊他人,這同樣能說明被告人的目的僅僅是正當防衛。三、結合本案事實,被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康磊的行為完全屬于意外事件。根據刑法第16條的規定,意外事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客觀上出現的損害結果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被告人康磊在被穆輝攻擊后,情急之下用方木凳子砸了穆輝二、三下,穆輝倒地后,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道诘男袨閷τ诒缓θ四螺x的死亡結果的發生有一定影響,但其作用是較小的。2、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是一種無罪過的心理狀態。本案中被告人康磊是在遭受被害人穆輝的攻擊之下進行的情急之下的反擊,而且穆輝的攻擊已對康磊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人在危險情形之下的反應是可以理解的。況且,從其對被害人的打擊部位來看,被告人康磊對被害人穆輝的死亡結果持排斥態度,其主觀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符合過失犯罪中關于過失的要求。3本案損害結果是由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25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人于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根據云錦康諾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檢查報告的鑒定意見,死者穆輝是在心臟肥大的基礎上因身體多處損傷、飲酒及糾紛中情緒激動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可見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在心臟肥大的基礎上,大量飲酒及糾紛中情緒激動致心臟負擔過重,引發急性心功能衰竭而亡。根據證人證言,在案發當晚被害人穆輝與多人發生糾紛后情緒異常激憤,尤其是在與王慶明發生扭打后闖入多家店鋪尋找極具有傷害性的刀具,在其尋得剪刀后繼續騷擾、攻擊其他路人和商鋪,不斷對當時在場的群眾挑起沖突,其激憤的心情一直沒有平復,這種狀態的繼續極易引發心臟病。根據醫學常識,酒精對于人的心臟具有極強的刺激作用,在酒精的作用下心臟的跳動頻率是明顯高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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