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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愛護中小股東利益——國內外比照講解思路4中小股東權益法律愛護的理論根底1235中小股東權益法律愛護的現實依據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主要方式對中小股東權益愛護規定國內介紹對中小股東權益愛護規定國際比較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理論根底法的公平價值要求愛護公司中小股東這一弱勢群體股權公平原則要求愛護中小股東權益現實依據中國經濟進呈現狀要求愛護中小股東權益中國資本市場的進展要求愛護中小股東權益中小股東權益法律愛護的理論根底與現實依據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主要方式股利安排非公允關聯交易上市公司資金直接被占用違規擔保貸款整體上市和資產注入不標準信息披露對中小股東權益愛護規定國內介紹股東大會召集懇求權和提案權股東知情權股東股份回購懇求權公司法證券法刑法建立投資者愛護基金虛假信息公布者依法擔當賠償責任愛護客戶結算資金安全。擴大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權限,提高證券監管的權威和效率《刑法修正案〔六〕》將成為愛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有利武器公司法股東大會召集懇求權和提案權《公司法》第101條、第102條賜予股份少數股東“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懇求權以及提案權。這一新規定給了中小股東對公司運營提出自己看法的時機及更多的話語權。新《公司法》第103條關于股東提案權的規定,對于中小股東行使權力是有利的,給中小股東臨時提案權供給了法律依據。但是如何處理未被承受的提案,我國《公司法》沒有做出規定。股東知情權《公司法》對股東之情權的范圍在舊法的根底上進展了拓展,賜予股東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多項權利。股東股份回購懇求權《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回購懇求權。并列舉了對異議股東回購懇求權使用條件。此外,新《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屬于該情形的,收購的股份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證券法建立投資者愛護基金《證券法》中增設了設立投資者愛護基金規定,投資者愛護基金的設立是依據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而特殊設立的政策性基金,用于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時的風險以愛護投資者的利益。虛假信息公布者依法擔當賠償責任《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詢問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效勞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供給、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增加了對股評的約束。愛護客戶結算資金安全《證券法》特殊強調需要對券商在財務方面進展更加嚴峻的監管,尤其是必需制止證券公司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戶的資金。刑法擴大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權限,提高證券監管的權威和效率。《證券法》強化了監管機構的權限及執法手段,其中包括明確了證券監管部門在常規監管當中的職責,經過證券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批準,有權對當事人以及有關單位、個人的銀行賬戶、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進展查詢;對與被調查大事相關的通訊記錄和財產權登記等資料;對有轉移和隱匿涉案財產或者偽造、損毀、隱匿重要證據跡象的,可以凍結或查封;限制被調查人的證券買賣行為等。強化了監管機構的權力,特殊是對違法違規行為進展調查的權利。上接證券法為協作新《公司法》和新《證券法》,刑法也作出了相應調整。《刑法修正案〔六〕》將成為愛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有利武器。近些年來,局部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以無償占有或者明顯不公允的關聯方交易等手段,侵占中小股東權益。一些上市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對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規定進展披露,甚至是虛假披露,嚴峻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對上述兩類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很大的增加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對中小股東權益愛護規定國際比較

——英美法系通過對案例的總結,英美法系國家對中小股東權益的愛護大致經受了四個階段:衡平規則“資本多數決”規則的例外“資本多數決”全體一致同意對中小股東權益愛護規定國際比較

——英美法系全體全都同意規章“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者,理應享有參與公司經營治理的權利,即公司的重要事項必需經過全體股東的全都同意才能成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決議;否則,該決議也僅僅是一紙空文,”“資本多數決”原則“資本多數決”原則是通過年英國樞密院的著名判例案確立的一項規章。”對中小股東權益愛護規定國際比較

——英美法系“資本多數決”規章的例外為了抑制大股東一股獨大、自私決議現象的發生,世界各國理論界與立法界均樂觀尋求解決該問題的方法,隨之消失了股東派生訴訟,例如,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法對“資本多數決”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該規定賜予中小股東符合法定條件起訴董事的權利,這被稱為“資本多數決”的例外衡平規章“為了彌補公司法的這一缺陷,股東派生訴訟應運而生,美國于年的衡平原則中確立了股東派生訴訟,這授予股東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針對損害公司利益的相關董事提起訴訟的權利,這就彌補了此種狀況的法律空白。”隨著這一制度的實行,該種損害公司的行為漸漸得到有效的遏制,大多數國家公司法也漸漸將這一制度寫入本國的公司法,這對保障公司以及股東的權益至關重要。對中小股東權益愛護規定國際比較

——大陸法系日本德國中國與英美法系國家主要依據判例確定法律原則和規章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更留意通過制定法確定法律原則和規章。對中小股東權益愛護規定國際比較

——大陸法系德國對中小股東權益的愛護“德國法院在一戰以前從未做出過有利于中小股東的判決,猶如有一根紅繩貫穿于整個判決,即小股東必需完全聽從于大股東。”隨著公司的進展,德國在1937年公布了新的《股份法》該法197條規定,本法賜予中小股東訴訟權的前提是公司決議違反道德標準或以違反道德標準為目的或動機。德國1965年公布了新《股份公司法》,該法律規定了盈余安排保證、解約補償權和股東訴訟等制度,自此,較為完備的愛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制度建立起來。”對中小股東權益愛護規定國際比較

——大陸法系日本對中小股東權益的愛護日本公司制度近代化以年為界限,大致經受了兩個過程,第一個過程是以德國公司法為依據,其次個過程是以美國法依據。1899年的《商法典》規定公司的全部決議必需由公司的股東作出。1938年修訂了《商法》,完善了股東大會制度,設立預防“資本多數決”濫用的救濟制度1950年修訂了《商法》,其中最重大的修改便是廢除股東大會中心,強化董事會權限,設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這反映了日本法律對中小股東權益愛護的重視。1993年《商法》將股東代表訴訟修改為非財產懇求權訴訟,這極大的降低了中小股東的經濟壓力,眾多中小股東感覺壓力的減輕,從而樂觀的投身于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訴訟當中,這為保障中小股東權益供給了法律上的支持和鼓舞。對中小股東權益愛護規定國際比較

——大陸法系中國對中小股東權益的愛護改革開放以前,由于受特定歷史時期的限制,相關公司法理論和制度存較多的缺陷。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先后公布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方法》1989年)、《股份標準意見》1992年)、《公司法》(1993年)等法律。”但當時的立法目的和重心主要是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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