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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破產職工安置方案改革開放以來,為有效地進行國有公司改革和構造調節,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公司退出機制的法律法規,1986年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破產法(試行)》。隨著國有公司改革的逐步進一步和《破產法》本身存在的局限,很難解決國有公司在關閉破產過程中長久積累下來的某些實際問題,特別是涉及職工安置和職工權益保障等問題。九十年代中期后來,國家加大了構造調節力度,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國有公司實施關閉破產工作的有關文獻,對職工安置等問題做出了規定。這些政策的出臺,為妥善安置職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確保,也為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礎。特別是近幾年來,國有公司通過改制、兼并、重組和實施關閉破產等方式,使改革脫困的目的基本得到實現。但我們應蘇醒地看到,國有公司改革的職工安置中,尚有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加以研究解決。國有公司關閉破產工作存在的重要問題歸納起來為“一大、二多、三難”?!耙淮蟆奔垂娟P閉破產資金缺口大;“二多”即公司債務多、歷史拖欠多;“三難”即公司資產變現難、社會職能移交難和職工安置難。這些年來的實踐表明,職工安置是現在我們碰到的政策性最強、狀況最復雜、操作最大的一項工作,難就難在公司關閉破產時需要解決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難就難在我們要應對多個復雜的局面。現在,職工安置中重要存在下列問題:一是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缺口大;二是公司辦社會職能和公用設施人員移交難;三是公司大集體不能順利剝離;四是歷史拖欠問題多;五是資源枯竭礦山職工再就業難等。一、關閉破產公司職工安置的重要政策根據除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現在,國有公司政策性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按其不同合用范疇,重要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國發[1994]59號和國發[1997]10號,原合用于國家擬定的111個試點都市,現擴大到各類地方公司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公司;第二類是國閱[1999]33號,原合用于遼寧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屬礦山,現擴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公司、軍工公司、軍隊保障性公司、有色金屬工業和商貿公司以及國務院特批的公司;第三類是中辦發[]11號以及有關配套各項政策,原合用于中央所屬的資源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屬礦山,現擴大到中央所屬三線軍工公司和黃金礦山、地方資源枯竭礦山以及國務院特批的公司。近年來,國家還對應制訂了某些行業政策和與之相適應的勞動保障政策等。這些政策歸納起來就是:老職工“養起來”;原固定工(全民全部制職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職工予以經濟賠償;集體公司職工分類解決等。為進一步做好關閉破產公司職工安置工作,中發[]12號文獻明確提出“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公司,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本地政府公司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同意。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方法不明確、資金不到位的,不得進入關閉破產程序。”為什么要提出這樣的規定?這些年來在公司關閉破產執行過程中,某些地方或某些公司由于工作沒有到位,公司破產所需資金未能及時貫徹,人員沒有得到妥善安置,職工權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造成職工上訪不停,某些地區出現了大規模不穩定事件,引發了中央的高度重視。12號文獻提出的規定,是通過總結數年的經驗教訓得出來的,重要目的就是為了使職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實保護職工的正當權益,確保公司關閉破產工作順利實施。勞動保障部門在這項工作肩負了重要的工作責任。為貫徹貫徹12號文獻精神,今年2月,全國公司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下發了《有關做好關閉破產國有公司職工安置等前期準備工作的告知》([]4號),提出“對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關閉破產公司,由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對職工安置方案進行審核”,并進一步明確提出,沒有地方勞動保障的審核意見,全國領導小組將不予審查的規定。為切實做好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工作,3月,我部下發了《有關做好關閉破產國有公司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工作的告知》(勞社部函[]35號),進一步明確了審核范疇、審核內容和審核規定。二、有關職工安置方案的編制及注意的問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各地實踐,現在職工安置的重要途徑有: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三是領取經濟賠償金,進入失業保險;四是運用關閉破產公司有效資產重組安置;五是由本地社區或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安置;六是其它公司招用或調動等。公司在制訂職工安置方案時,應按照本公司執行的有關關閉破產政策和勞社部函[]35號等文獻規定,將公司各類人員的基本狀況、職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經費狀況、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有關狀況、工傷職工及撫恤人員的保障計劃、職工權益保障計劃等,都要在職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在制訂職工安置方案過程中,公司要及時與本地勞動保障部門溝通協調。職工安置方案編制完畢后來,公司必須將前期準備工作材料和職工安置方案一同報本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中央及中央下放公司須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由于不同的公司執行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職工安置方案的制訂,應把握好下列某些問題:(一)有關在職職工安置問題1.有關全民全部制職工(原固定工)安置:11號文獻規定重要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二是特殊工種人員提前退休;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員有兩條出路可選擇:或領取經濟賠償進入失業保險,或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而33號只提出領取一次性安置費,59號和10號文獻除提出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外,尚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則規定。2.有關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人員的范疇:提前退休人員的范疇是全民全部制職工和從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人員,但對這些人員提前退休有年限規定。對關閉破產公司中的特殊工種問題,只有11號文獻才真正得到理解決。而33號、59號和10號文獻,均沒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問題。3.有關合同制職工的安置:按現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合同制職工不能享有全民全部制職工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應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勞部發[1994]481號文獻規定,發經濟賠償金,符合條件的應享有失業保險待遇。59號和10號文獻,對合同制職工能否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某些地方曾出現了合同制職工規定與全民全部制職工同樣,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狀況,其根據是1998年勞動保障部在對山西省勞動保障廳的一種復函(勞社廳函[1998]118號)?,F在該文獻已廢止,不能再作為合同制職工規定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根據。4.有關混崗工的認定和集體公司職工的解決:對這兩類人員的解決是11號文獻開的一種政策口子,現在其它政策涉及新制訂的行業政策沒有對應規定。對于混崗工的認定,在全國領導小組[]33號文獻中已予明確,重要應把握好1992年這個界限。應當注意,集體公司提供勞務的人員不屬于混崗工范疇。這里講的集體公司是隨同關閉破產礦山所屬的集體公司,而不是其它的集體公司。對集體公司職工安置問題,33號文獻也只提出了由本地政府按有關法規負責安置,59號和10號文獻沒有明確提出解決方法。5.有關工傷(職業病)人員的鑒定與待遇:全國領導小組[]33號文獻規定,資源枯竭礦山的工傷職工,應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的規定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工傷職工按照《公司職工工傷保險試行方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但現在的政策中,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關閉破產公司職工,其工傷人員傷情加重或舊病復發的醫療費用如何解決、未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職工工傷保險問題、對266號文獻實施以前,已成為工傷的人員如何鑒定和享有何種待遇均沒有明確規定?,F在《工傷保險條例》已正式出臺,即將從1月1日開始實施,政策上如何銜接,我部正在進行研究。6.有關運用關閉破產公司有效資產重組安置職工:什么是關閉破產公司有效資產?在中央下發的公司主輔分離配套文獻中已有明確界定:即關閉破產公司的有效資產是指政策性關閉破產公司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一定獲利能力的資產。全國領導小組[]33號文獻對破產公司重組問題明確提出:即運用關閉破產公司有效資產重組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將應支付給所安置職工的經濟賠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折算為公司股份,由職工個人持有。此后,職工以前的工齡不再作為計算經濟賠償金的年限。公司重組后,職工的身份也要隨之變化,不能再搞國有身份。這一重組原則,合用于政策性關閉破產公司。7.有關對12號文獻提出的國有公司關閉破產需安置人員的認定:一是領取經濟賠償金,享有失業保險期間尚未再就業的人員;二是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仍未再就業的人員。重要考慮是這部分人員再就業非常困難,對他們的困難國家應當予以協助和扶持。這些人員在本地勞動保障部門得到認定后,能夠按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并享有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8.有關關閉破產公司中軍轉干部的安置問題:人事部、中組部、勞動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了《有關認真解決部分在公司工作軍隊轉業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告知》(人發[]82號),對解決軍轉干部的生活困難和做好破產公司軍轉干部的安置提出了規定。今年中辦發[]29號再次明確提出了規定。各地應按中央的規定,認真做發關閉破產公司中的軍轉干部安置問題。(二)有關關閉破產公司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及統籌項目外養老保險費用問題1.有關離退休人員管理:為解決公司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問題,國務院及我部多次在有關文獻中強調,要將公司離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并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11號文獻明確提出:關閉破產礦山的離退休人員全部交由地方統一管理,養老保險實施省級管理,養老金實施社會化發放,離退休人員由社區管理機構管理。12號文獻再次提出:中央公司關閉破產,由地方與中央有關單位構成聯合工作班子,負責協調離退休人員管理、公司辦社會職能移交和職工安置等工作。2.有關統籌項目外養老保險費用的解決:這是各類破產公司中職工很關注的一種問題,11號和33號文獻均提出,統籌項目外的養老保險費用,原則上不予考慮。但對確需保存的項目,33號文獻提出:從中央財政專戶行業統籌基金結余中一次性適宜補貼;11號文獻提出:如缺口較大,經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核算后,由中央財政予以一次性適宜補貼。全國領導小組[]33號規定,資金缺口證明應為省級以上文獻。59號和10號文獻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三)有關社會職能移交人員享有破產政策的問題全國領導小組[]33號文獻規定,除關閉破產礦山職工大學所屬職工外,其它社會職能移交部門的人員均不能直接享有關閉破產安置政策。這是對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的一項特殊政策,33號、10號和59號文獻沒有這樣的規定。其社會職能移交人員的安置,應按對應文獻有關規定執行。(四)有關公司欠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清償及核銷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公司應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對拖欠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予以清償。為解決破產公司清償社會保險有關費用問題,近年來,我部已多次發文提出: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公司,其欠繳的養老保險保險費涉及長久掛帳的欠費,除公司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能夠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統計,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五)有關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問題11號文獻規定:關閉破產礦山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被其它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被解除勞動關系后,未被其它單位招用,個人自愿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比照個體工商戶參保方法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其破產安置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安置后的繳費年限,能夠合并計發養老金。一次安置后未再就業、不再繼續繳費的,原有的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存;達成退休年紀時,根據其破產時已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按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對公司破產后需異地安置的職工養老保險的接續,按勞動保障部有關文獻規定,在原同一統籌范疇內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個人帳戶基金??缃y籌范疇安置的,除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外,個人帳戶基金隨同轉移。以上這些規定是關閉破產公司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的基本政策,對執行59號、10號和33號文獻的關閉破產公司同樣合用。三、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及應注意的問題勞動保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公司上報的職工安置方案進行認真審核。(一)勞動保障部門在接到公司上報前期準備工作材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以內,完畢對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工作。審核時,應按勞社部函[]35號文獻的規定,對職工安置方案中的有關內容逐項進行審核。對提前退休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混崗集體工以及享有再就業扶持政策的人員等予以及時認定。(二)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公司關閉破產執行政策根據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決策進行審查。凡職代會通過率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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