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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西漢帝陵布局與宣帝的傳承

關于西漢11陵配置的原則有很多討論。討論的重點是是否反映了昭穆制度。筆者不贊成昭穆制度說,并嘗試從皇統傳承的角度對西漢帝陵布局的原則作一初步探討。不當之處,敬祈方家指正。一、昭穆制度的“皇權為中心”依據目前較為流行的昭穆制度源于“兩合氏族”說,昭穆之制起意于表明“父親和兒子屬于不同的母系氏族,而祖父和孫子則又屬于同一個母系氏族。”簡言之,昭穆旨在彰顯氏族成員的母系血緣所出。“西周從武王至厲王的每隔一代的王妃中,其屬于昭行的王妃全系姜姓。”這說明西周時代仍然保留著較為濃厚的氏族社會的殘余,有學者甚至稱此一時代為“氏族封建制”時代,這樣的政權形態為昭穆制度的盛行提供了歷史條件。不過,與氏族時代相比,西周的社會形態畢竟發生了很大變化。宗法制度“立子以嫡”、“立嫡以長”的規定雖然也內在地包含了對血緣關系的重視,但對“嫡”和“長”的特意強調,無疑揭示了這一制度更為重大的意涵,即對政治權力傳承脈絡的刻意規范。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數百年的歷史演進,中國從一個封建國家轉變為帝制國家,這個過程實際上也是對先秦國家形態中濃厚氏族遺留的長期過濾。可以說,進入秦漢時期,歷史關注的重心已不是血統問題(當然,它依舊很重要),而是皇權傳承的正統性問題。至于昭穆制度,由于血統的光環已經被新興的皇統所遮蔽(不是“取代”),它難免要沉潛一段時間。在歷史上,昭穆制度屬于儒家禮儀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眾所周知,儒學在西漢的興起經歷了一個長期的過程。與此相應的是,關于昭穆制度所引起的爭論不曾見于秦代,也不曾見于西漢晚期以前,而這段時期正是皇帝制度確立的最初一百多年。這不會僅僅是個偶然,應當可以理解為初期的皇權尚未與儒家意識形態形成具有張力的互動關系。自漢元帝時代起,西漢政權一再就毀廟、復廟問題發生爭執。仔細觀察相關討論,不難發現,大臣們對當朝皇帝說某個先帝廟當毀不當毀的時候,最重要的標準是其人功績如何,即便是象漢武帝那樣的文治武功,也不乏目之為窮兵黷武者,認為應當毀其廟。這樣的論爭,其核心精神在于論政,在于儒家要對政治發生影響,而昭穆制度則是儒家干預政治的有力工具。況且元帝時期“所言的昭穆制度均僅針對宗廟的位置及祭祀時諸先帝神主在高祖廟中應處的位置而言,并不涉及陵墓的安排”。因此可以說,在元帝以前,由于儒家意識形態尚未占據主流地位,皇帝的葬制未必會受到昭穆制度的制約。即便直接從禮制上說,進入秦漢時期,先秦禮制的“有些內容如公墓制度、昭穆制度之類則已消弭,成為歷史的陳跡。”秦始皇“把‘寢’從(位于都邑的)宗廟里請出來,建造在陵墓之側”,漢承秦制,“由于墓側起寢,使西漢各帝廟也都立在了各自的陵墓附近,形成了分散廟制”,又據東漢蔡邕之說:“漢承亡秦滅學之后,宗廟之制,不用周禮。每帝即世,輒立一廟,不止于七,不列昭穆,不定迭毀。”帝廟既與帝陵共處,帝廟“不列昭穆”,那么,西漢帝陵亦不會另行體現出一套昭穆制度來。然而,昭穆制度的暫時缺失并不意味著西漢帝陵布局就不需要遵循任何原則,只是我們需要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來思考這個問題。雷依群曾明確指出:“西漢帝陵的布局,體現了以皇權為中心的思想。”這個看法很有啟發性。對這個觀點的闡發包括兩個方面:強本抑末的陵邑制度、百官陪葬墓與帝陵方位所象征的君臣關系。簡言之,這里所謂的“皇權為中心”是以地方和臣子為參照的。實際上,西漢各個帝陵的地理定位也體現出“以皇權為中心”的理念,只不過這里所采用的參照系是先秦時期國家形態中濃重的氏族殘余。也就是說,如果先秦確曾存在過昭穆葬制的話,其體現的應當主要是墓主之間的血統傳承,而漢代帝王的葬制則重在體現皇統傳承的脈絡。從這個意義上講,皇統傳承規范至少可以說是約束西漢帝陵布局的重要因素。那么,西漢時期皇權傳承的基本原則是什么呢?秦始皇統一天下后曾規定:“朕為始皇帝。后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于萬世,傳之無窮。”這個觀念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禮記·禮運》言:“大人世及以為禮”,孔穎達疏:“父子曰世,兄弟曰及”。按照秦始皇的理想,他只強調“世”,顯然排除了兄終弟及的繼統模式,而始祖之后“二世三世至于萬世”,這樣的序數排列又排除了隔代繼統的合法性。合而言之,秦始皇對皇統傳承的規范就是嚴格的父死子繼制。西漢王朝將這個基本精神貫徹了下來。漢景帝曾戲言死后將傳位給其弟梁王劉武,竇嬰曰:“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傳,此漢之約也,上何以得擅傳梁王!”劉家天下父子相傳的規定是“漢之約”,可見是作為一項制度存在的。不獨漢代如此,從秦至清的歷朝歷代莫不以此為國本,這一點毋庸多言。二、昭穆法則與昭穆制度的關聯現在我們就以皇權傳承的父死子繼原則來觀照西漢諸陵,看這個原則是否能合理地解釋帝陵布局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一個問題,即渭北陵區是西漢的祖陵區。楊哲峰指出:“渭北咸陽塬才是西漢王朝真正規劃的陵區所在。”明顯持昭穆制度說者也有“咸陽原祖陵區”的說法。確認了渭北規劃陵區的存在,我們就會看到,盡管此區內各個帝陵之間方位關系的形成是否遵循某種理念尚有待進一步探討,但有一點是明顯的,即除平帝以外(說詳下節),每個皇帝都與其前任不存在平輩沖突和代際缺環。即便是哀帝(義陵),他雖非成帝親子,但從輩分上說,屬成帝子行,況且漢代存在“為人后者為之子”的觀念,社會生活中也有過繼兄弟之子的現象,如宣帝時代的張安世之兄張賀,“子安世小男彭祖”。漢成帝無子,以哀帝為后,不存在平輩沖突和代際缺環,因此并不違背父死子繼的根本原則。反觀葬地遠離渭北陵區的漢文帝和漢宣帝,文帝是劉邦子,與前一任的惠帝是兄弟關系,出現了平輩沖突,宣帝是史皇孫子,與前一任皇帝是從祖孫關系,存在代際缺環。與前任皇帝非父子關系,而葬地亦有異,如果不以偶然性來理解這種現象的話,應當可以感覺得到血緣與葬地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往有論者以“個愛”、“皇帝個人的好惡”來解釋二帝陵墓的方位選擇,盡管這一認識并不能完全否定,但個人喜好似不宜看做決定性因素。有學者指出,“一些較為直接的因素如堪輿學原理及帝王本人的意愿等等”“最終都不能擺脫禮儀制度與文化傳統的規定性影響。”這個論斷應當說還是比較穩妥的。那么,對文、宣二帝陵布局具有“規定性影響”的“禮儀制度與文化傳統”是什么呢?一種比較流行的說法是:“漢代帝陵埋葬有著嚴格的昭穆制度,宣帝劉詢是武帝曾孫,昭帝堂孫”,“因相鄰兩個皇帝劉弗陵(昭帝)與劉詢的昭穆序列一致,所以宣帝咸陽原漢陵區內營筑壽陵,只好另辟墓地。”雷百景說:“文帝與先帝惠帝輩分相同,同屬穆位,而宣帝是先帝昭帝的孫輩,雖為隔輩繼承,但二人同屬昭位”,“由于受到昭穆制度的約束,二帝皆‘不得已而為之’,萬般無奈之下,只好為自己另辟陵地。”秦建明持昭穆制度說,他也指出:“文帝為劉邦的兒子,依劉邦為昭,則其當為穆”,“昭帝和宣帝是祖孫關系,其間少一代皇帝,極有可能史皇孫被奉為昭,而宣帝則為穆。”上述敘述方式的內在邏輯是西漢的昭穆制度要求前后兩任皇帝應為父子關系,若非父子關系,那就不合昭穆規定,因而需要“另辟陵地”。這一論證邏輯的核心是西漢的昭穆制度內在地規定了皇權傳承的“父子相傳”。仔細分析,這個邏輯核心牽涉到三重要素:昭穆法則、皇統脈絡、血統脈絡。而在這三個要素中,論者似乎沒有注意到昭穆法則與皇統脈絡之間實際上是疏離的,本無強有力的內在關聯。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先將昭穆法則以及宣帝的血統脈絡、皇統脈絡簡單示意如下:昭穆法則:始祖——昭——穆——昭——穆——昭——穆﹡世次一二三四五六血統脈絡:高祖—文帝—景帝—武帝—戾太子—史皇孫—宣帝﹡世次一二三四五六皇統脈絡:高祖—惠帝—文帝—景帝—武帝—昭帝—宣帝﹡世次一一二三四六﹡任次一二三四五六通過比較,我們可以找出以上三個序列之間的相互關系:第一,血統脈絡與昭穆法則在血緣世系上構成一一對應的關系;第二,皇統脈絡與昭穆法則在世次上并不吻合。昭穆法則要求相鄰兩代人昭穆屬性必異,而在實際的皇統脈絡中,相鄰兩任皇帝不一定昭穆相異。比如文帝承惠帝,因屬同一代人,昭穆位次應相同。又如宣帝承昭帝,因屬隔代的從祖孫關系,在昭穆屬性上也應相同;第三,血統脈絡與皇統脈絡在世次上也不吻合,有的皇帝在宣帝的血統脈絡中是沒有位置的,如惠帝、昭帝,而有的人不曾做過皇帝,在宣帝的血統脈絡中卻必須占據一個環節,如戾太子、史皇孫。上述分析表明,在昭穆、血統、皇統三個序列中,皇統具有相對獨立性,既不必合乎昭穆法則,也不必與血統脈絡相一致。而在這三個序列中,昭穆法則屬于觀念性的,確定了始祖之后,奇數代叫做“昭”、偶數代稱為“穆”,二者大致相當于現代所謂的集合概念,而血統與皇統均屬于實體存在。血統脈絡之所以不會與昭穆法則發生沖突,那是因為所謂昭穆只是給血統脈絡中的每一個具體的人按照定義貼上標簽,二者之間是現實存在與意識反映的關系。而對于皇統問題,昭穆法則原本就不是針對它而產生的,因此,二者自可以各行其道。然而,持昭穆制度說者認為文、宣二帝繼統不合乎昭穆制度,這是怎么回事呢?原因其實并不復雜,就是因為人為地增加了昭穆制度的功能,認為可以拿它去框定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皇統傳承。可實際上,昭穆法則并不具備這個功能。如果必欲在昭穆法則與皇統傳承之間找出某種聯系的話,充其量不過是為皇統脈絡上出現的每一任皇帝也貼上或“昭”或“穆”的標簽,關于這一點,前引“文帝為劉邦的兒子,依劉邦為昭,則其當為穆”以及“劉弗陵(昭帝)與劉詢的昭穆序列一致”等說法可為明證。從類似論述中絲毫看不出昭穆法則對皇統傳承形成了約束,所能看到的只是依據昭穆定義對西漢皇帝昭穆位次的認定,而在認定過程中還不能缺少一個中介性的因素,即前后任皇帝之間的血緣關系。由此亦可以看出昭穆法則與血統脈絡之間的直接關聯,而它與皇統脈絡的關系則要疏遠得多。在這種情形下,以不合乎昭穆制度來解釋文、宣二帝陵遠離祖陵區,可能并未切中問題的實質。現在我們不妨轉換一下視角。既然昭穆制度說已經注意到皇位“父子相傳”的問題,我們何不把昭穆制度暫且擱置一邊,更為直接地從皇統傳承的角度考慮問題?這樣做的理由有二:首先,秦始皇規定的“二世三世至于萬世”以及“父子相傳”的“漢之約”是于史有征的。其次,“父子相傳”辦法是秦始皇對皇位傳承的直接規定,并無任何跡象顯示先有昭穆制度規定皇位要父子相傳,然后始皇又將傳位規則單列出來。反過來講,假如真的已有昭穆制度先行嚴格規定了父死子繼,始皇此言豈非多此一舉?如果直接以皇統傳承的父死子繼原則來觀照霸、杜二陵的選址,我們就可以這么說,因為文、宣二帝的繼位違反了“父子相傳”的“漢之約”,所以他們不得不葬于遠離渭北的長安城東南,而這樣做恰恰又合乎“父子相傳”的“漢之約”。這個解釋雖然淺顯直白,但卻是合乎情理的,并且也在矛盾中求得了統一,或許更為切近問題的實質。三、皇室對于祖世繼祖的態度平帝康陵看起來比較特殊,他與哀帝同為“元帝庶孫”,平輩相繼為帝,卻與哀帝一樣葬于渭北主陵區,這似乎與傳統的父死子繼原則不合。對此問題,筆者仍將從皇權傳承規范的角度來解答,只不過需要對規范的動態演進投以更多的關注。西漢帝王由西漢人埋葬,怎么葬?為什么這樣葬?回答這樣的問題,最根本的是要體察歷史當事人所面臨的處境、所產生的想法。有論者認為康陵是王莽違反昭穆制度的產物,此說雖有值得商榷之處,不過,我們確實有必要注意王莽對康陵選址的主導作用。哀帝死后,“新都侯王莽為大司馬,領尚書事。”平帝時期是王莽主政的,平帝的陵墓自然也少不得王莽的謀劃,王莽個人的經歷和思考勢必影響康陵的選址。有跡象表明,王莽十分痛恨“為人后者”違背禮儀尊崇本生父親的做法。在哀帝時期,由于哀帝非成帝親子,從皇統上講,他應該脫離自己的本生家族,專心致志地奉養成帝之母元后。但哀帝本生家族并不安分,以哀帝親祖母傅太后為代表的定陶王一系,頻繁要求提高地位。就因為傅太后、哀帝母親丁姬的名號問題,王莽竭力排拒,得罪了傅太后,“遣就國”。哀帝死后,既出于私怨,也本著公義,雖然傅太后和丁姬已葬,王莽也沒有放過她們,“請發共王母及丁姬冢”。死后掘墳這種做法,很不近人情,但這恰恰表明,對于王莽來說,繼誰之后是個堅定不移的原則問題,至于其實際血統,在特定情況下倒不那么重要,如果過分看重的話,有時反而會造成一朝兩太后、兩皇父的現象,導致皇統歧出以及朝政的混亂。從王莽對哀帝尊崇本家做法的應對方式,以及他個人在哀帝朝的遭遇來考慮,在內心里,當繼立之君非先帝親子的時候,他必然對出于血統關系而表現出的違禮之舉保持著相當程度的警惕。注重皇權傳承中的“為人后”問題,實際上就意味著對父死子繼制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變通,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可以忽略祖孫相繼的現實情形。早在漢宣帝即位時,漢廷已經不得已地接受了宣帝“嗣孝昭皇帝后”的事實,不過,由宣帝本人選擇的葬地最終仍沒有擺脫皇權“父子相傳”的規定。到王莽主政時,輿論風向呈現一邊倒的態勢,漢廷內對祖孫相繼情形已走過了被迫接受的階段,非但主動制造隔代繼承的事實,并且還針對這類情形演化出非常嚴苛的要求。《漢書》卷68記載:(金)欽與族昆弟秺侯(金)當俱封。初,當曾祖父日磾傳子節侯賞,而欽祖父安上傳子夷侯常,皆亡子,國絕,故莽封欽、當奉其后……欽因緣謂當:“詔書陳日磾功,亡有賞語。當名為以孫繼祖也,自當為父、祖父立廟。賞故國君,使大夫主其祭。”(甄邯)劾奏曰:“……孫繼祖者,謂亡正統持重者也。賞見嗣日磾,后成為君,持大宗重,則《禮》所謂‘尊祖故敬宗’,大宗不可以絕者也。欽自知與當俱拜同誼,即數揚言殿省中,教當云云。當即如言,則欽亦欲為父明立廟而不入夷侯常廟矣。進退異言,頗惑眾心,亂國大綱,開禍亂原,誣祖不孝,罪莫大焉……”莽白太后,下四輔、公卿、大夫、博士、議郎,皆曰:“欽宜以時即罪。”謁者召欽詣詔獄,欽自殺。從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以孫繼祖在王莽執政時期是有著嚴格規定的,繼統者必須專心致志地作叔祖父之后,不得將自己的本生父親、祖父摻雜進正統傳承的脈絡中,否則,就是“亂國大綱”,“罪莫大焉”。這無疑表明時人對以孫繼祖的理解,已經達到了近乎“偏執”的程度,只要為祖輩之后,本生父親就必須排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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