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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競業限制協議審查清單宏觀-合同類型審查點辨析選擇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審查點描述對用人單位而言,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防止商業機密泄露,保護本單位的核心競爭力。也正因此,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義務都是針對掌握本單位商業機密的員工,事實上,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義務經常約定在同一份協議中。

一般而言,對于一般的可能接觸到保密信息的員工,應簽署保密協議;對于掌握公司核心機密,有必要限制其離職后與本單位競爭的人員,則有必要額外簽署競業限制補償協議。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考慮約定在同一份協議中。審查點考慮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問題審查點描述對于一般的員工,在規章制度中將兼職行為列為嚴重違紀即可。如果確實擔心員工私下與公司競爭、搶奪公司的商業機會,那么可以專門與員工約定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這個約定可以與普通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義務為主)整合在一起。審查點辨析競業限制與《公司法》上董事、高管的競業禁止審查點描述《公司法》上董事、高管的競業禁止是一種法定義務,無需約定。當然公司和董事進一步約定、強調也是有效的。

而勞動法上競業限制并非一種法定義務。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事先約定(而且必須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沒有義務遵守競業限制。這與保密義務不同,保密義務是法定的。宏觀-合同主體審查點用人單位不需要和每個員工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審查點描述《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即限于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并不適用于每個勞動者。中觀-合同形式審查點一般應采用書面合同形式審查點描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協議中,競業限制較為重要。勞動合同更多是模式化內容,出于法律規定,不能不簽;保密協議重要性低一些,法律本身就規定了保密義務;其他協議也沒有競業限制協議重要。審查點競業限制協議可以考慮配套附件審查點描述競業限制協議的部分內容可能放到附件中。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列舉很多勞動者不能去的競爭單位,這類競爭單位名單作為一個單獨的文件,可作為合同附件。這樣這個競爭單位名單可以不斷更新版本。審查點可能需要使用配套文本審查點描述競業限制協議可能要配套通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通知取消/終止競業限制義務的文本微觀-合同條款審查點需要明確競業限制的具體內容審查點描述從完備的角度來說,競業限制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合營。

2.在職期間不得受聘顧問、指導等。

3.離職后不得自營或合營等。

4.離職后不得兼職與就職等。審查點需要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審查點描述競業限制的范圍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企業的競爭性行業或者競爭性業務范圍(如電子行業、半導體行業、醫藥行業等等);二是企業的業務區域范圍。雖說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的時代已經到來,但是企業的競爭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域的限制。所以這兩方面范圍應當是明確的有限制的,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圍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點明確約定競業限制期限審查點描述競業限制期限可由雙方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競爭優勢的持續時間、員工知悉秘密的程度來加以協商確定,但最長不能超過2年。《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限制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已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法定的2年限制,那么超過部分將無法產生約束力。審查點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審查點描述用人單位在設計制作競業限制協議時,應明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數額、計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審查點考慮為單位設置合同單方解除權審查點描述用人單位在制作設計競業限制協議時還要為自己留好“后路”,即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離職時及之前有單方面提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權利。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在競業限制啟動之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對此《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39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審查點用人單位應考慮違約責任的設置審查點描述用人單位在設計競業限制協議時一定不要忘記違約責任的約定,因為一旦勞動者違約,即便企業沒有損失,也可以依據違約責任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果勞動者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話,企業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反之,如果事先不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勞動者違約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話,企業無法主張賠償,即便造成損害,也要證明損失的存在才可以要求賠償。審查點用人單位應考慮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時機審查點描述競業限制協議可以在員工入職時簽訂,可以在員工在職期間簽訂,也可以在員工離職時簽訂。但是,從方便操作的角度講,最好還是選擇員工入職時簽訂,不要選擇員工離職時簽訂。因為,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很難控制員工,如果員工此時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話,用人單位一點辦法也沒有,會給企業發展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因此,競業限制協議簽訂的最佳時機是員工入職時簽訂。審查點為避免員工否認,簽署上應專門確認審查點描述競業限制協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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