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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法定離婚理由的立法完善

法律離婚理由是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的真實依據和法律原因。這是法院決定離婚程序是否在離婚訴訟中發生強制性丈夫的強制性標準。這是離婚制度的核心內容。它的設定,反映著一個國家、民族有關離婚的指導思想,也是其傳統文化和法律文化的體現。我國婚姻法對法定離婚理由的規定,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嚴到寬的過程。修改后的婚姻法對此進行了進一步完善,但仍存在一定不足。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研究。一、從感情論到法定標準關于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歷來就有“理由論”和“感情論”之爭。理由論是以離婚必須有正當理由為原則,即理由正當,準予離婚,理由不正當,則不準離婚。可以說,理由論所持的觀點就是過錯離婚主義。感情論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原則,屬破裂主義,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無法維持時,應準予離婚,否則不準離婚。1950年婚姻法對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未作具體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理由正當”成為準予離婚的標準。如反對包辦婚姻的人要求離婚,一般均予支持,有“喜新厭舊”思想的人提出離婚,則不予支持。隨著改革開放和觀念的轉變,在婚姻問題的爭論中,感情論很快占了優勢。“感情論”認為,婚姻的基礎是愛情,締結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維系婚姻也應當以愛情為基礎。無愛情的婚姻是死亡的婚姻,解除這種死亡的婚姻無論對個人,還是對家庭、社會都是有益的。因此,1980年婚姻法以感情論為指導思想,將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規定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進入新的世紀以后,1980年婚姻法由于當時的局限性,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的要求。因此對其進行了修訂。修改后的婚姻法仍以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原則。該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即仍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在立法方式上,修訂后的婚姻法采納了例示主義的立法方式,在概括性標準“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之后,增加了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這五種情形中,前三種屬于一方或雙方有過錯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第四種是以雙方分居達一定期限作為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第五種是概括性規定,無論何種情形,只要當事人可以提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的證據,即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二、司法中定位的作用我國1980年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這一規定采取了無責離婚主義的破裂原則,較之“正當理由”的有責離婚主義是一個重大進步。但將破裂的實體定為“夫妻感情”而非“婚姻關系”,造成了司法實踐的困惑與不統一。主要表現在:我國婚姻法結婚制度中,不要求將感情作為結婚的條件,因我國目前的經濟現狀,人們在選擇配偶時還不得不考慮對方的家庭經濟狀況、社會地位、職業等因素,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遠遠未普及。因此在離婚中,也不能強行將感情破裂作為唯一的標準。況且在判決離婚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其他原因,如長期分居、一方喪失性功能、一方下落不明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司法解釋所例舉的14條情形中,也有相當一部分屬于非感情因素。法律所調整的只能是特定的社會關系,具體反映在婚姻生活中就是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婚姻關系蘊涵著多方面的內容,如性關系、財產關系、身份關系等等。婚姻關系的多元性說明,婚姻的破裂不止是感情出了問題,還取決于其它關系的質量。在裁判離婚的法定標準上過分強調婚姻關系的感情內涵,一方面容易在概念上把婚姻關系簡單化,忽視非感情因素對婚姻關系的存續或終結所起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會降低法條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使法官產生較大的主觀隨意性。采“感情破裂”為離婚判決的標準,理論上大都引用馬克恩、恩格斯的經典名句以支持。“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論對于雙方或對于社會都成為幸事。”“法院判決的離婚只能是婚姻內部崩潰的記錄,”今天,當我們重新解讀馬克思恩格斯的論述時,我們發現,感情破裂的離婚理由實際上曲解了馬克思、恩格斯的觀點。恩格斯所說的“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是以“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為前提的,這一前提在恩格斯那里,其實也只不過一種邏輯假設而已。也即只有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感情破裂才可為離婚之標準。顯然,恩格斯是從婚姻的應然性角度講,并不涵蓋所有的婚姻。并且,從恩格斯的論述中不能邏輯地推演出“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但夫妻生活因不可歸責的原因而無法為繼時,婚姻破裂的離婚就是不道德的離婚”。事實上,馬克思所說的“婚姻內部崩潰”就是指婚姻關系的崩潰,而不是指夫妻感情的崩潰。夫妻感情是婚姻生活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內容。夫妻感情破裂是導致婚姻關系崩潰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全部的原因。現實的婚姻解體,在于婚姻關系的破裂,而不是感情的破裂。人的感情是由思想來控制的,而人的思想又是千差萬別,極不容易把握的。一個人的思想如何別人是很難探視到的。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局外人很難知曉、判斷。況且由于法官自身的差異,對同樣的事情又會做出不同的理解。同樣的離婚案件,一個法官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另一個法官則認為沒有破裂,從而產生兩種截然不同的裁決結果。法官處理案件的隨意性太強,有可能導致司法不公正。在離婚法定標準的立法方式上,因1980年婚姻法采取的是概括主義,未具體列舉確認感情破裂的情形。這種立法方式由于不能向當事人和法官提供一個具體的離婚理由,操作性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法官對婚姻破裂的認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的離婚觀念的影響,而造成同一離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相同法院不同法官審理結局相異的司法標準不統一的現象。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概括性標準,具體化為14種情形,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執法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彌補了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不足,有利于我國訴訟離婚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但司法解釋中有相當一部分情形不屬于感情問題,其中有五條屬于無效婚姻,有四條屬于一方過錯或違法犯罪,而且司法解釋不是法律,更不能替代法律。修訂后的婚姻法,采納了例示主義的立法方式,在概括性標準“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之后,增加了確認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這種例示主義的立法方式,使判決離婚的條款更科學、更規范,更具操作性。主要表現在:(三)將概括性原則規定與列舉離婚理由結合起來,有助于審判人員在司法實踐中統一標準,準確地把握離與不離的界限,減少法官的主觀隨意性,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公正性,使得離婚訴訟制度趨于更加合理與完善,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的婚姻權益。但是,既然采取例示主義的目的是為了在充分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使離婚的法定條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幫助審判人員在司法實踐中統一標準,準確地把握離與不離的界限,減少法官的主觀隨意性。那么,就應當將具有常見性、多發性,最具普遍意義的導致離婚的具體情形盡可能多地列舉出來,只列舉少數幾種,并不能達到上述目的。而且列舉的理由以過錯為多,過錯離婚主義的痕跡過重。三、婚姻關系破裂的法律意義由于將感情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標準缺乏科學性、合理性,司法實踐中操作困難重重。采例示主義立法原則所列示的內容又過于簡單。根據我國的國情,并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可作如下設想:首先,在立法原則上,堅持破裂主義原則,將離婚的法定理由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改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這是因為,以婚姻作為破裂的實體,可以涵蓋婚姻關系中的全部內容。夫妻之間的感情作為夫妻精神生活的內容之一,僅僅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它不等同于也不能完全替代構成婚姻實體的所有方面,而婚姻關系破裂則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可以更科學、更全面地反映夫妻無法共同生活時的全貌。以婚姻作為破裂實體可以使裁判離婚理由的單一性與離婚理由的多元化矛盾得到化解,克服了單純以感情分析離婚的局限性。此外,以婚姻作為破裂的實體,還可以使得離婚的標準與我國婚姻現狀相吻合。一方面,我國的婚姻并非完全以感情為基礎,相當一部分婚姻是個人外在條件與經濟能力、家庭背景等各種因素的綜合考慮;另一方面,感情的好壞并非維持婚姻的惟一紐帶,對子女、家庭、社會的責任也是維系婚姻的重要紐帶,婚姻破裂顯然比感情破裂更具有法律正義與現實性。其次,在立法方式上,應盡可能多地列舉出離婚理由的情形,可將具體理由分為婚姻關系破裂、婚姻目的不能實現、一方有過錯等三個方面。具體闡述如下:1.婚姻關系確已破裂的: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又連續分居滿1年,婚姻關系實際已經破裂的。2.婚姻目的不能實現的:包括有不治之惡疾或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的;一方生死不明滿3年或一方被宣告失蹤,不能實現婚姻目的的。3.一方有過錯,另一方請求離婚的: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通奸;虐待、惡意遺棄家庭成員的;意圖殺害他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有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為。(一)情感破裂的標準不能概括所有離婚的原因,不能與中國的婚姻關系現狀不符(二)情感是心理學的范疇,很難評估,也不能確定法律適用的對象(三)“情感斷裂”是對馬克思主義婚姻觀的誤解(四)婚姻之實質及利益(一)采取概括性原則規定與列舉離婚理由相結合比較科學合理,是當代離婚立法的發展趨勢。從國外離婚立法來看,許多國家都采取了這一方法。如日本民法規定:“夫妻一方可于下列情形提起離婚之訴:①配偶有不貞行為時;②被配偶惡意遺棄時;③配偶生死不明在3年以上時;④配偶患嚴重精神病沒有康復希望時;⑤有其他難以繼續婚姻的重大事由時。英國1969年的離婚改革法,首先規定婚姻關系可因無可挽回的破裂而解除,下列5項具體理由。我國修改后的婚姻法也采取這種方法,與國外立法趨勢相吻合,在實際運用中,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二)注重和把握了婚姻的實質,增加了靈活性。從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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