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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單價)合同示范文本(合用于招標工程固定單價施工合同SFD--04)

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單價)合同示范文本(合用于招標工程固定單價施工合同SFD--04)

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

說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有關的法規,借鑒國際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01),結合深圳市現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幾年的實踐狀況,由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編制而成。

一、《示范文本》的構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四部分構成。其中:

1.“合同書”作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合同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互相承諾推行合同而訂立的合同。《合同書》涉及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疇、合同工期、質量原則、合同價格等合同重要內容,明確了構成合同的全部文獻,并商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集中商定了承發包雙方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2.“通用條款”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有關事項,對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商定。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實際需要,含有較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基礎性合同條款。

3.“專用條款”是指對通用條款原則性商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商定的條款。發包人與承包人可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對應通用條款的內容,對不明確的條款作出具體商定;對不合用的條款作出修改;對缺少的內容作出補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推行。

4.“補充條款”是對合同中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未商定或商定不明確的內容進行補充商定的條款。

二、專用條款使用注意事項

1.專用條款的編號應與對應的通用條款的編號一致。

2.在專用條款中有橫道線的地方,承發包雙方可針對對應的通用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商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商定,則填寫“無”或劃“/”。

3.“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一并作為完整的合同條款,當兩者之間有不符之處,以“專用條款”為準。“通用條款”中出現斜體字加粗“專用條款”字樣的條文在對應“專用條款”的條文中有明確的商定。應按照同一編號的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

三、《示范文本》的性質和合用范疇

本合同(示范文本)合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招標工程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發包人與承包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狀況,參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商定承當對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示范文本》使用過程中,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專業人士咨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本次印發版次為SFD--04,即第四版。

目錄

第一部分合同書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承包范疇

三、合同工期

四、質量原則

五、簽約合同價

六、工人工資專用賬戶信息

七、構成合同的文獻

八、詞語含義

九、承諾

十、合同訂立與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1詞語定義

1.1合同主體與參加各方

1.2合同文獻

1.3工程、現場與裝備

1.4合同價格與費用

1.5施工工期

1.6其它

1.7標題

1.8書面形式

2普通商定

2.1合同文獻構成及解釋次序

2.2合同文獻內容爭議

2.3語言文字

2.4法律、法規和規章

2.5原則、規范

2.6圖紙和技術資料的提供

2.7圖紙和資料提供的延誤

2.8補充圖紙和資料

2.9臨時工程圖紙

2.10竣工圖

2.11告知

2.12嚴禁賄賂

2.13交通運輸

2.14水土保持

2.15知識產權

2.16保密

2.17化石、文物的保護

3發包人

3.1發包人代表

3.2發包人的義務

3.3發包人人員

3.4發包人的工作

3.5發包人委托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義務

4.2承包人的工作

4.3項目經理的任命和職責

4.4項目經理的更換

4.5項目經理的臨時授權

4.6施工管理人員

4.7聯合體承包人

5監理人

5.1監理人的告知

5.2監理人的職權

5.3監理人權力的限制

5.4總監理工程師

5.5監理人指令

5.6監理人未盡義務或失誤

6轉讓、分包

6.1轉讓

6.2分包

6.3分包人的擬定

6.4分包合同

7專業工程發包

7.1專業工程承包人

7.2總承包服務費

7.3工作界面協調

8用工和勞務

8.1勞動合同

8.2勞務分包

8.3勞務分包合同

8.4工人工資

8.5職業健康

8.6用工培訓

9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9.1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編制與提交

9.2臨時設施的圖紙和文獻

9.3工程進度計劃

9.4工程用款計劃

10施工準備

10.1現場考察與勘察資料分析

10.2施工場地提供

10.3施工放線

10.4施工組織準備工作

10.5施工技術準備工作

10.6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11開工及延期

11.1開工

11.2開工延期

12暫停施工和恢復施工

12.1發包人因素引發的暫停施工

12.2承包人因素引發的暫停施工

12.3批示暫停施工

12.4緊急狀況下的暫停施工

12.5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12.6暫停施工期間的工程照管

13工期及延誤

13.1工期

13.2因發包人因素造成工期延誤

13.3因承包人因素造成工期延誤

13.4提前竣工

13.5工作時間的限制

14材料設備的供應和檢查

14.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4.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

14.3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承當的責任

14.4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14.5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承當的責任

14.6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替代

14.7材料設備的檢查

14.8材料設備的再次檢查和隨時檢查

15工程質量和檢測

15.1工程質量

15.2發包人質量控制責任

15.3承包人質量控制責任

15.4監理人質量控制責任

15.5工程隱蔽前的檢測

15.6防水檢測

15.7工程質量檢測費用

15.8質量爭議檢測

16工程試運行

16.1工程試運行內容和程序

16.2工程試運行中雙方的責任

17安全文明施工與環保

17.1發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

17.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

17.3監理人對安全文明的監督

17.4安全文明方法費的專款專用

17.5承包人的安全防護和現場作業

17.6緊急狀況解決

17.7事故解決

17.8承包人的環保責任

18余泥渣土運輸車輛規定

18.1余泥渣土運輸車輛證件規定

18.2承包人自行運輸

18.3余泥渣土運輸分包

18.4余泥渣土運輸車輛保險

18.5余泥渣土運輸車輛和駕駛員

18.6專職檢查人員

18.7余泥渣土安全文明運輸

18.8檢查糾正責任

19工程的保護

19.1工程的保護

19.2成品、半成品保護

19.3工程的修復

20合同價格的擬定和調節

20.1簽約合同價的擬定

20.2合同價格的調節

20.3法律法規的變化

20.4工料機調差

20.5材料調差辦法

20.6人工、機械使用調差辦法

20.7合同價風格節程序

20.8中標凈下浮率

20.9詢價采購

21暫估價和暫列金額

21.1材料設備暫估價

21.2專業工程暫估價

21.3暫列金額

22工程量計量

22.1工程量清單

22.2工程量清單缺項和項目特性不符

22.3工程量計算規則

22.4工程量計量的程序

22.5工程量計量的成果

23工程款支付

23.1工程預付款

23.2期中結算

23.3期中結算書的提交

23.4期中支付

23.5工人工資支付

23.6工程款專款專用

24工程變更

24.1工程變更的范疇

24.2變更權

24.3工程變更程序

24.4其它變更

24.5計日工現場簽證

24.6價值工程

24.7變更引發的工期調節

25工程變更價款

25.1工程變更價款的擬定辦法

25.2工程變更引發方法項目的調節

25.3工程變更價款的擬定程序

25.4工程量變化調節項目單價

25.5工程變更價款支付

25.6刪減工作或工程的賠償

26竣工驗收

26.1竣工驗收

26.2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

26.3竣工驗收質量不合格和重新驗收

26.4竣工日期

26.5回絕接受全部或部分工程

26.6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爭議解決

26.7履約評價與優質優價

27竣工結算

27.1竣工結算書的編制和提交

27.2竣工結算書的核對和修改

27.3竣工結算書核對次數

27.4承包人不提交竣工結算書

27.5發包人逾期不結算

27.6竣工結算審計或審核

27.7竣工結算支付

27.8最后結清申請

27.9最后結清證書和支付

28違約

28.1發包人違約

28.2承包人違約

28.3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28.4繼續推行合同

29索賠

29.1索賠理由與統計

29.2索賠內容

29.3發包人索賠情形

29.4發包人索賠程序

29.5承包人索賠情形

29.6承包人索賠程序

29.7提出索賠的期限

29.8索賠費用的支付

30爭議解決

30.1爭議的解決方式

30.2繼續推行合同

31工程缺點責任與保修

31.1工程保修的原則

31.2缺點責任期

31.3質量確保金

31.4保修責任

31.5修復費用

31.6修復告知

31.7未能修復

31.8承包人出入權

32不可抗力

32.1不可抗力涉及范疇

32.2不可抗力確實認

32.3不可抗力解決程序

32.4不可抗力損失費用承當

33保險

33.1發包人辦理的保險

33.2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3.3投保人責任

33.4保險理賠

33.5未按商定投保的補救

34工程擔保

34.1履約擔保

34.2支付擔保

34.3確保人支付索賠款項

34.4留置或追加支付擔保

35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35.1合同的生效

35.2合同的終止

35.3解除合同的情形

35.4解除合同的程序

36合同份數

36.1合同份數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1詞語定義

1.2合同文獻

1.8書面形式

2合同文獻

2.4法律、法規和規章

2.5原則、規范

2.6圖紙和技術資料的提供

2.8補充圖紙和資料

2.10竣工圖

2.11告知

2.13交通運輸

2.15知識產權

3發包人

3.1發包人代表

3.4發包人的工作

3.5發包人委托

4承包人

4.2承包人的工作

4.3項目經理的任命

4.4項目經理的更換

4.6施工管理人員

5監理人

5.1監理人的告知

5.3監理人權力的限制

6轉讓、分包

6.1轉讓

6.2分包

6.3分包人的擬定

7專業工程發包

7.1專業工程承包人

7.2總承包服務費

7.3工作界面協調

8用工和勞務

8.1勞動合同

8.2勞務分包

8.3勞務分包合同

9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9.1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編制與提交

9.4工程用款計劃

10施工準備

10.2施工場地提供

10.6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12暫停施工和恢復施工

12.2承包人因素引發的暫停施工

13工期及延誤

13.1工期

13.2因發包人因素造成工期延誤

13.3因承包人因素造成工期延誤

13.4提前竣工

14材料設備的供應和檢測

14.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4.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

14.4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14.6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替代

14.7材料設備的檢查

15工程質量和檢測

15.7工程質量檢測費用

16工程試運行

16.1工程試運行內容和程序

17安全文明施工

17.1發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

17.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

17.8承包人的環保責任

18余泥渣土運輸

18.2承包人自行運輸

18.3余泥渣土運輸分包

18.5余泥渣土運輸車輛和駕駛員

18.6專職檢查人員

18.7余泥渣土安全文明運輸

18.8檢查糾正責任

20合同價格的擬定和調節

20.1簽約合同價的擬定

20.2合同價格的調節

20.4工料機調差

20.5材料調差

20.6人工、機械使用調差辦法

20.8中標凈下浮率

20.9詢價采購

21暫估價和暫列金額

21.1材料設備暫估價

21.2專業工程暫估價

22工程量計量

22.3工程量計算規則

23工程款支付

23.1工程預付款

23.2期中結算

23.4期中支付

23.5工人工資支付

23.6工程款專款專用

24工程變更

24.3工程變更程序

24.6價值工程

25工程變更價款

25.1工程變更價款的擬定辦法

25.2工程變更引發方法項目的調節

25.3工程變更價款的擬定程序

25.4工程量變化調節項目單價

25.5工程變更價款支付

25.6刪減工作或工程的賠償

26竣工驗收

26.1竣工驗收

26.2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

26.3竣工驗收質量不合格和重新驗收

26.6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爭議解決

26.7履約評價與優質優價

27竣工結算

27.1竣工結算書的編制和提交

27.2竣工結算書的核對和修改

27.3竣工結算書核對次數

27.4承包人不提交竣工結算書

27.5發包人逾期不結算

27.6竣工結算審計或審核

27.8最后結清申請

27.9最后結清證書和支付

28違約

28.1發包人違約

28.2承包人違約

29索賠

29.3發包人索賠情形

29.5承包人索賠情形

30爭議解決

30.1爭議的解決方式

31工程質量缺點保修

31.2缺點責任期

31.3質量確保金

31.4保修責任

31.6修復告知

32不可抗力

32.1不可抗力涉及范疇

33工程保險

33.1發包人辦理的保險

34工程擔保

34.1履約擔保

34.2支付擔保

36合同份數

36.1合同份數

第四部分補充條款

工程質量保修書

附件: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一部分合同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合同以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核準(備案)證編號:

工程規模及特性:

資金來源:財政投入%;國有資本%;集體資本%;民營資本%;外商投資%;混合經濟%;其它%。

二、工程承包范疇

1.市政公用及配套專業工程、其它工程:(在□內打√,并填寫對應的工程量)

□七通一平工程萬平方米□電信管道工程米□擋墻護坡工程長:米;寬:米;高:米□電力管道工程米□軟基解決工程萬平方米□污水解決廠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水廠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污泥解決廠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給水管道工程米□泵站工程平方米□道路工程長:米寬:米□隧道工程長:米寬:米高:米□橋梁工程座□道路改造工程長:米寬:米□排水箱涵工程長:米寬:米高:米□路燈照明工程座□交通監控、收費綜合系統工程□綠化工程米□交通安全設施工程米□燃氣工程米□其它:

2.房屋建筑及配套專業工程:(在□內打√,并填寫對應的工程量)

□地基與基礎工程(□基礎□基坑支護□邊坡□土石方□其它);□主體構造工程(□鋼筋混凝土□鋼構造□網架□索膜構造□其它);□裝飾裝修工程(□金屬門窗□幕墻:平方米□其它);□通風與空調(□通風□空調□其它);□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室內給、排水系統□室外給、排水系統□其它);□建筑電氣工程(□室外電氣□電氣照明□其它);□智能建筑(□綜合布線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其它);□屋面及防水工程□建筑節能□消防工程□室外工程(□室外設施□附屬建筑□室外環境)。□燃氣工程(戶數:戶;庭院管:米)

3.二次裝飾裝修工程:(在□內打√,并填寫對應的工程量)

□消防工程□門窗□防水工程□電氣照明□建筑節能□通風與空調(□通風□空調□其它);□建筑給排水及供暖(□室內給、排水系統□室外給、排水系統□其它);□智能建筑(□綜合布線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其它);□裝飾裝修(□抹灰□涂飾□飾面板(磚)□吊頂□其它);□其它:

4.其它工程

三、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

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

招標工期總日歷天數天。

定額工期總日歷天數天。

合同工期對比定額工期的壓縮比例為%(壓縮比例=1-合同工期/定額工期)。

四、質量原則

本工程質量原則:

五、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元);

其中:

⑴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元);

⑵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元);

⑶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元);

⑷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元)。

六、工人工資專用賬戶信息

工人工資款支付專用賬戶名稱:

工人工資款支付專用賬戶開戶銀行:

工人工資款支付專用賬戶號:

七、構成合同的文獻

構成本合同的文獻及優先解釋次序與本合同通用條款2.1款的規定一致:

⑴本合同訂立后雙方新訂立的補充合同;

⑵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合同書;

⑶中標告知書及其附件;

⑷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補充條款;

⑸本合同第三部分的專用條款;

⑹本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條款;

⑺本工程招標文獻中的技術規定和投標報價規定;

⑻投標文獻(涉及承包人在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遞交和確認并經發包人同意的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資料和澄清文獻等);

⑼現行的原則、規范、規定及有關技術文獻;

⑽圖紙和技術規格書;

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⑿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有關本工程的變更、簽證、洽商、索賠、詢價采購憑證等書面文獻及構成合同的其它文獻。

八、詞語含義

本合同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似。

九、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推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并推行本合同所商定的全部義務。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商定組織完畢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質量缺點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當對應的工程維修責任,并推行本合同所商定的全部義務。

3.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訂立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合同。

十、合同訂立與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訂立地點:

發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本合同自后成立。

本合同一式份,均含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份,承包人執份。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地址:郵政編碼: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電子信箱:電子信箱: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商定外,應含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合同主體與參加各方

⑴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執行本工程投資或負責管理本工程的、含有對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獲得該資格和能力的正當繼承人。

⑵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任命的行使發包人在本合同商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代表。

⑶承包人:指其投標文獻已為發包人所接受,并與發包人訂立了合同合同書承建本工程、含有對應工程施工資質的當事人,以及獲得該資格的正當繼承人。

⑷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常駐現場、并獲得對應資格的工程管理人員,代表承包人推行本合同商定的權利和義務。

⑸專業工程承包人:指與發包人訂立專業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該合同指定專業工程的、含有對應工程施工資質的當事人,以及獲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正當繼承人。

⑹分包人:指經發包人承認并與承包人訂立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含有對應工程施工資質的當事人,以及獲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正當繼承人。

⑺監理人:指由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工作并獲得對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獲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正當繼承人。

⑻總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指派常駐現場推行監理人職責的代表。

⑼設計人: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獲得對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獲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正當繼承人。

1.2合同文獻

⑴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本工程施工并提供工程保修服務,發包人支付價款,商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條款第2.1款所列的文獻構成。

⑵圖紙:指由發包人按本合同商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設計圖紙、計算書和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同意的全部圖紙、計算書和其它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⑶原則、規范:指本合同中商定的合用于本工程的技術原則、規范及其修改或補充。

⑷工程量清單:指根據圖紙、技術規范,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關格式、工程量計算規則等列出的項目名稱和對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載明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方法項目、其它項目的名稱和對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

⑸書面形式:指合同、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涉及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有形地體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⑹其它合同文獻:是指經承發包雙方商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含有合同約束力的文獻或書面合同。承發包雙方能夠在專用條款中進行商定。

1.3工程、現場與裝備

⑴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商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涉及1.3⑻款所指的設備。

⑵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畢本工程及其缺點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多種臨時性工程,但不涉及1.3⑼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

⑶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具體狀況指兩者中的任何一種。

⑷單項工程:指本工程范疇內、合同商定或能單獨發揮效益的某一獨立工程。

⑸現場: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場地以及發包人在本合同中具體指定構成現場一部分的其它場合。

⑹永久占地:指為實施本工程而需要的長久占用的土地,具體期限以政府同意的土地使用年限為準。

⑺臨時占地:指為實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臨時占用土地,涉及施工所用的臨時支線、便道、便橋和現場的臨時出入通道,以及生產、生活等臨時設施用地等。

⑻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裝置。

⑼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全部(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畢本工程及其缺點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4合同價格與費用

⑴簽約合同價:指在中標告知書和合同合同書中寫明的,承包人按合同商定實施和完畢本工程及其缺點的修復應得到的價款。

⑵合同價格: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完畢承包范疇內全部工作的金額,涉及合同推行過程中按合同商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⑶費用:指為推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全部必需的開支,涉及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涉及利潤。

⑷計日工:承包人在本合同推行過程中依發包人規定所完畢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

⑸現場簽證: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對其在本合同推行過程中涉及的有關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⑹質量確保金:指承包人用于確保其在缺點責任期內推行缺點修補義務的擔保。

1.5施工工期

⑴計劃開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合同書中商定,承包人開始本工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⑵計劃竣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合同書中商定,承包人完畢本工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⑶合同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合同書中商定的,按總日歷天數(涉及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數。

⑷定額工期:指按《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定額》計算的本工程工期。《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缺項的專業工程,其定額工期由發包人組織專家論證評審擬定。

⑸實際開工日期:指工程含有開工條件,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開工告知書中指令的開始本工程施工的日期。

⑹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本合同商定承包范疇和質量規定完畢本工程施工并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

⑺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涉及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實際開工日期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

⑻交接證書:指本工程或本合同中商定有單獨工期的單項工程竣工后,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本工程移交所簽發的證書。

⑼缺點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承當缺點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確保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⑽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對工程承當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⑾基準日期: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6其它

⑴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推行合同義務或推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商定所應承當的責任。

⑵索賠:指在合同推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失、而應由對方承當責任的狀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賠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規定。

⑶不可抗力: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

⑷小時或天:合同中商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商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時。

⑸法定節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家法定的其它節假日。

1.7標題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不視為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釋及推定合同條款時,不列入考慮。

1.8書面形式

⑴本合同另有商定外,在合同推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發出或公布的任何告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收件方應在回執上訂立姓名和收屆時間,不應無理扣壓或遲延。

⑵本合同在訂立過程中應由打印形成,除承發包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外,如需手寫的,全部手寫部分必須由同一人手寫。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指定填寫人,并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填寫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2普通商定

2.1合同文獻構成及解釋次序

在合同訂立及推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獻均構成合同文獻構成部分。構成合同的各個文獻應當是一種整體,彼此互相解釋,互為闡明。本合同構成文獻及優先解釋次序以下:

⑴本合同訂立后雙方新訂立的補充合同;

⑵合同合同書;

⑶中標告知書及其附件;

⑷合同補充條款;

⑸合同專用條款;

⑹合同通用條款;

⑺本工程招標文獻中的技術規定和投標報價規定;

⑻投標文獻(涉及承包人在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遞交和確認并經發包人同意的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資料和澄清文獻等);

⑼現行的原則、規范、規定及有關技術文獻;

⑽圖紙和技術規格書;

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⑿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有關本工程的變更、簽證、洽商、索賠、詢價采購憑證等書面文獻及構成合同的其它文獻。

上述各項合同文獻涉及承發包雙方就該項合同文獻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獻,應以最新訂立的為準。

2.2合同文獻內容爭議

當合同文獻內容含糊不清或互相矛盾時,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不影響本工程正常實施的狀況下協商解決,并達成補充合同予以明確商定。雙方協商不成的,按通用條款第30條[爭議解決]的商定解決。

2.3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獻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闡明。

2.4法律、法規和規章

本合同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2.5原則、規范

⑴本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廣東省、深圳市頒布的有關原則、規范、規程和驗收原則的規定。當國家、行業及深圳市地方原則、規范存在不一致時,以規定更嚴格者為準,設計文獻另有規定除外。

⑵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原則、功效規定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原則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條款中另有商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訂立合同前已充足預見前述技術原則和功效規定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⑶國內沒有對應原則、規范的,以設計文獻、產品闡明書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的技術方案為準。發包人規定使用國外原則、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

⑷用于本工程的原則、規范按專用條款中商定的方式提供。

2.6圖紙和技術資料的提供

⑴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商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由發包人委托的設計人設計的全部施工圖紙和其它技術資料,并組織向承包人進行技術交底。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和資料套數的,應自費復制。發包人至遲不得晚于第11.1款[開工]中開工告知書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⑵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供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⑶如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資料不完整,承包人應在本工程開工前7日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報告,列明在不影響進度的條件下,發包人在整個施工期內應向承包人提供補充的圖紙及資料的種類及最后期限。發包人收到書面報告后應及時告知設計人予以補充,并按照2.6(1)款商定的時間和數量提供應承包人。

⑷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點的,應在專用條款商定的時限內告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告知后,應附含有關意見并在專用條款商定的時限內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告知后在專用條款商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

2.7圖紙和資料提供的延誤

⑴因發包人未能按商定提供圖紙和資料,打亂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順延延誤的工期。

⑵發包人之因此不能按商定提供圖紙和資料,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提交本合同商定應由其提交的資料或提交的資料有誤所致,則承包人無權規定發包人賠償損失、順延工期。

2.8補充圖紙和資料

發包人為滿足本工程的對的實施和完畢及其缺點修復所需,可委托設計人設計補充圖紙(含深化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并按專用條款商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人發出,承包人應予執行。

2.9臨時工程圖紙

當監理人認為需要時,承包人應提交本工程臨時工程的設計圖紙一式3份,供監理人同意或備查。

2.10竣工圖

⑴除專用條款另有商定外,在本工程竣工驗收之前,承包人須按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技術檔案管理規定編制整頓竣工圖,報監理人審核后移交給發包人。

⑵竣工圖內容應與工程實物相符,加蓋竣工圖章,由承包人本工程技術負責人簽名,并按規定規定疊折、裝訂和組卷。承包人應向政府檔案主管部門和發包人各提交一份竣工圖及電子文檔,交政府檔案主管部門的竣工圖需要由設計人加蓋設計人公章。

2.11告知

⑴根據本合同條款由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書、告知或指令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

⑵根據本合同條款由承包人發給發包人或監理人的一切告知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發包人或監理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

⑶若一方的通信地址發生變化,應提前3天書面告知另一方,

⑷如一方回絕簽收另一方告知,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方式將告知送至2.11⑴、⑵款指定的地址,視為送達。

2.12嚴禁賄賂

⑴承發包雙方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當對應的法律責任。

⑵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任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商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酬勞。

2.13交通運輸

⑴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條款另有商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獲得出入施工現場合需的同意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獲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它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當有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它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途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當。

⑵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恪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嚴禁超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并承當有關費用。

余泥渣土運輸車輛規定詳見第18條[余泥渣土運輸車輛規定]。

⑶場內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并應按照專用條款的商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因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當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專用條款另有商定外,為確保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會便道或便橋及交通疏解費用由發包人承當。

除發包人按照合同商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它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⑷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予以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當,但專用條款另有商定除外。

⑸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當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發的賠償。

⑹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合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涉及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它相似構造物;“車輛”一詞的涵義涉及船舶和飛機等。

2.14水土保持

⑴發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已通過市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及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⑵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施工區和生活區的水土保持工作,減少對項目周邊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和破壞。

⑶承包人應按合同商定和監理人指令,接受國家和省、市、縣、流域等地方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應對其違反水土保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商定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災害、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⑷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應滿足《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原則》(GB5043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原則》(GB50434-)、《深圳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DB4403)等技術原則和規定。

2.15知識產權

⑴除專用條款另有商定外,發包人提供應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規定的或其它類似性質的文獻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覺得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這類文獻,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它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獻或將之提供應任何第三方。

⑵除專用條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獻,除簽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這類文獻,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它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獻或將之提供應任何第三方。

⑶承發包雙方確保在推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別人的專利權或其它知識產權所引發的責任,由承包人承當;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造成侵權的,由發包人承當責任。

⑷除專用條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在合同訂立前和訂立時已擬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2.16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獻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2.17化石、文物的保護

在現場發現的全部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質或考古意義的構造物和其它遺跡或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刻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告知監理人,監理人應于收到告知后24小時內報告本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規定采用妥善保護方法。發包人承當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壞,負責人依法承當對應責任。

3發包人

3.1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的姓名在專用條款中明確。本合同中商定由發包人確認、同意、同意、審批等事項均應以發包人蓋章或發包人代表簽字為準。發包人如需更換發包人代表,應最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監理人和承包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商定推行其職責及義務,并造成合同無法繼續正常推行的,承包人能夠規定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3.2發包人的義務

發包人應推行本合同所商定的全部義務。發包人應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支付的款項,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同意或備案,按合同商定向承包人提供基礎資料和施工條件,并按合同商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3.3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人員涉及發包人代表及其它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發包人應規定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恪守有關工程安全、質量、環保與文明施工的規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恪守上述規定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3.4發包人的工作

⑴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的商定在本工程開工前完畢下列工作,并承當有關費用:

①辦理土地征用、搬遷賠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含有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上述工作遺留的問題;

②根據專用條款商定的接駁地點,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駁到施工場地內,確保施工期間的需要;

③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間的通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

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精確性負責;

⑤辦理規劃、施工許可證以及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批件;

⑥擬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現場交驗并移交給承包人;

⑦根據專用條款商定的時間,組織承包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⑧協調解決施工場地周邊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涉及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工作;

⑨在專用條款內商定發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⑵發包人未完畢前款商定的各項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辦理,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順延延誤的工期。

3.5發包人委托

發包人可將3.4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商定,費用由發包人承當。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義務

承包人應推行本合同所商定的全部義務。承包人應精心組織施工,準時完畢本工程及其在缺點保修期內對缺點的修復。為此,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監督管理、人工、材料、設備、施工裝備、來回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商定或合理地推斷為進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多種資源。

4.2承包人的工作

⑴承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商定完畢下列工作:

①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同意,并將辦理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

②按法律規定和合同商定完畢工程,并在保修期內承當保修義務;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以前,負責已竣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應予以修復并承當費用。如發包人規定承包人采用特殊保護方法,發包人應承當對應費用;

③除專用條款另有商定外,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當由此發生的費用;

④按法律規定和合同商定采用施工安全方法,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避免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采用環保方法,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⑤按合同商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法計劃,并對全部施工作業和施工辦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⑥在進行合同商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別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別人的施工場地,影響別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當對應責任;

⑦將發包人按合同商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⑧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商定編制竣工資料,完畢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并按專用條款商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時間等規定移交發包人;

⑨在專用條款內商定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⑵承包人未完畢3.5款及4.2款商定的各項工作,應視為承包人違約,承包人按28.2款的商定承當違約責任,給發包人造成損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和(或)工期不予順延。

4.3項目經理的任命和職責

⑴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授權其代表承包人推行本合同商定的權利和義務,承包人根據合同發出的一切文獻(涉及致發包人或監理人的告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出。

⑵承包人任命的項目經理,應獲得符合本工程規定的建造師資格,應在承包人單位注冊,應與投標文獻所載明的人選一致,并經發包人確認后在專用條款中明確。

⑶若承包人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與投標文獻的承諾不一致,或項目經理未及時到位或未常駐現場,或同時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發包人可按照專用條款中的商定對承包人進行對應處分。

⑷項目經理按合同商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狀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獲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用必要的方法確保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4.4項目經理的更換

⑴承包人的項目經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換:

①因重病或重傷(持有縣、區以上醫院證明)兩個月以上不能推行職責的;

②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單位的;

③因管理因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承包人認為該項目經理不稱職需要更換的;

④無能力推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發包人規定更換的;

⑤因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的;

⑥因涉嫌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

⑦死亡。

⑵承包人如確需更換項目經理,應最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監理人,并報發包人同意,并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否則更換無效。發包人應在收到告知后7天內予以回復,否則視為同意。續任項目經理應繼續行使合同商定的項目經理的職權和推行對應的義務。承包人未經監理人及發包人同意更換項目經理的,發包人可按照專用條款中的商定對承包人進行對應處分。

⑶發包人有權書面告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告知中應當載明規定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告知后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善報告。發包人收到改善報告后仍規定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告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告知發包人。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回絕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的商定承當違約責任。

4.5項目經理的臨時授權

⑴項目經理因特殊狀況授權其下屬人員推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含有推行對應職責的能力,并應提前7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疇書面告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未經發包人同意,任何這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⑵項目經理臨時任命人在項目經理暫離現場期間行使項目經理授予的職權,對承包人負責。臨時任命人在項目經理授予職權范疇和期限內的工作,項目經理應予承認。

4.6施工管理人員

⑴承包人應按照投標文獻的承諾,為本工程配備施工、技術、合同、材料、質量、安全、財務和勞資等施工管理人員。承包人應在合同訂立后7天內提交施工管理人員的名單及其崗位、注冊執業資格等,以及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供監理人和發包人審核,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的設立應與投標文獻一致。

⑵承包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安全員、勞資專管員及專用條款商定的其別人員)應與投標文獻所載明的人選一致且相對穩定。承包人如確需更換重要施工管理人員,應最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監理人,并報發包人同意。發包人應在收到告知后7天內予以回復,否則視為同意。

⑶承包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確保常駐現場。除專用條款另有商定外,承包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出5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出5天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監理人,并報發包人同意。重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含有推行對應職責的資格和能力,且應征得監理人或發包人的同意。

⑷承包人的勞資專管員應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發放等狀況,對分包人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人編制的工人工資支付表。

⑸承包人的管理人員在施工期間出現下列狀況,應承當專用條款的商定的違約責任:

①承包人的項目管理機構設立與投標文獻的承諾不一致;

②承包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員不到位;

③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私自更換重要施工管理人員;

④承包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員未經監理人或發包人同意私自離開施工現場的;

⑤承包人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員同時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項目的任何職務。

⑹發包人對于承包人重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畢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規定撤換不能按照合同商定推行職責及義務的重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回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的商定承當違約責任。

4.7聯合體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構成的聯營體、聯合體或其它形式的組合:

①各組員在推行合同上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②各組員應將有權約束承包人及其各自的負責人告知發包人;

③未經發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變化其構成或法律地位;

④各組員的責任、權利、義務、合同價款的分派比例及方式在聯合體合同中明確。

5監理人

5.1監理人的告知

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列明監理人。實施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將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的名稱、姓名、監理內容書面告知承包人。發包人如需更換監理人,應最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5.2監理人的職權

監理人應推行本合同條款商定的職責,行使本合同訂明或必然隱含的權力。除合同明確闡明外,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免去承包人在合同內的任何職責和義務。監理人在推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去承包人推行合同商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5.3監理人權力的限制

⑴監理人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獲得發包人的同意。但是,當監理人行使下列需經發包人同意的權力時,應視為發包人已予同意:

①公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②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

③對本工程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

④對合同商定的承包人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

⑤提出或同意索賠;

⑥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

⑦合同條款中明確商定應獲得發包人同意的其它權力;

⑧專用條款中明確的其它需經發包人同意的權力。

⑵當監理人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和立刻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狀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狀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去合同商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義務的狀況下,監理人可先行行使5.3款⑴中的權力,并應在事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

5.4總監理工程師

⑴監理人可隨時將其任何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總監理工程師(按有關規定或發包人指定必須由監理人親自推行的職權不得轉授),亦可隨時將其授予總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職權撤回。任何這類授權和撤回應由監理人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獻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授權和撤回不能生效。

⑵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人負責,推行和行使監理人授予的職責和權力。總監理工程師在其授權范疇內推行職權時,視同監理人。

5.5監理人指令

⑴監理人應按合同商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監理人的指令以書面形式送達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訂立姓名和收屆時間后生效。

⑵必要時,監理人能夠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予以書面確認。對監理人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承包人在監理人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之后,未收到監理人的書面確認,應在監理人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規定,監理人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規定后48小時內予以回復,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⑶承包人認為監理人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報告,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告知承包人。監理人逾期未回復的,承包人有權回絕執行上述批示。

⑷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商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但不免去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設備等應承當的責任和義務。

5.6監理人未盡義務或失誤

監理人應按本合同商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同意并推行商定的其它義務。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商定推行義務或因監理人的失誤,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轉讓、分包

6.1轉讓

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的全部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轉讓給其它單位或個人。如承包人有上述轉讓行為,按照專用條款的商定承當違約責任。

6.2分包

⑴如承包人不含有其本工程承包范疇內的某專業工程的專項施工資質時,應對該專業工程實施分包。

⑵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構造、核心性工作及專用條款中嚴禁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構造、核心性工作的范疇由承發包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⑶未報經監理人審查并獲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本工程承包范疇內的任何部分工程分包。如承包人有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分包行為,按照專用條款的商定承當違約責任。

⑷承包人應嚴禁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如出現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的行為,承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的商定承當違約責任。

⑸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范疇內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如承包人有將其承包范疇內全部工程肢解分包的行為,按照專用條款的商定承當違約責任。

6.3分包人的擬定

⑴承包人按照6.2⑴款對某專業工程實施分包時,分包人必須含有承建該專業工程的施工資質條件,同時滿足專用條款商定的條件。

⑵選擇分包人時,承包人有義務根據監理人的規定向監理人提供擬選分包人的一切資料,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后作為分包人。

6.4分包合同

⑴承包人與分包人訂立分包合同后7天內,應將分包合同送發包人和監理人各一份存檔。

⑵承包人對分包合同承當連帶責任。分包合同不解除本合同商定承包人的任何義務與責任,承包人在分包工程現場應派駐監督管理人員,確保分包合同的推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承包人違約或疏忽。

⑶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除本合同另有商定或獲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多種工程價款。

⑷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供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項的證明。如承包人有拖欠分包人工程款項行為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并從承包人的應得工程款項中抵扣。

7專業工程發包

7.1專業工程承包人

⑴發包人可將本工程中承包人承包范疇以外的專業工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行組織招標擬定專業工程承包人,并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另行發包的專業工程以及專業工程承包人。

⑵專業工程施工合同由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訂立。發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當應由專業工程承包人承當的責任和義務,任何由于專業工程承包人未推行上述責任和義務,或由于專業工程承包人的過失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承包人免于承當。

⑶專業工程承包人應接受承包人的統一協調管理,施工中協作配合。

7.2總承包服務費

⑴總承包服務費是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發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與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頓等服務所需的費用。涉及總包管理服務費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保管費,其對應的工作內容可在專用條款中具體商定。

⑵發包人自行發包的專業工程需要使用承包人設施或其提供的服務,其費用已包含在總包工程費用或該分包工程費用中,可由專業工程承包人和承包人根據該設施或服務狀況協商支付,不得向發包人另行索要。

7.3工作界面協調

⑴承包人應做好與本工程有關各專業工作界面的協調工作。本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無條件服從發包人及監理人的統一協調指令,并指定專人負責接口協調工作,確保發包人及監理人指令的及時實施。

⑵承包人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設計文獻和現場調查資料,充足考慮施工接口的部位及內容,制訂可能引發接口部位安全質量問題的防止方法;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本工程需其它專業工程提供接口的細目清單,交由監理人統一協調;或接受監理人的接口指令,及時實施接口指令作業。

⑶承包人與其它工程之間應當就施工接口、測量控制網點、預埋件(預留孔洞)位置和尺寸等資料及時互通信息,中線控制樁點應貫穿測定,水準點應互相閉合,以確保施工順利進行,避免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

⑷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時對工程接口問題進行協調或未及時實施監理人接口指令而造成工程延誤、返工或其它損失,全部損失和費用由承包人承當。發包人或監理人都有權根據實際狀況,規定承包人支付專用條款商定的違約金,涉及并不限于采用扣付工程款等方式。

8用工和勞務

8.1勞動合同

⑴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聘(雇)用工人。承包人不得從為發包人或監理人服務的人員中招雇任何人員。

⑵承包人應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聘(雇)用工人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明確勞動酬勞等內容,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等勞動酬勞。

⑶若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有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工人在現場施工,則視為承包人違約,并承當專用條款商定的違約責任。

8.2勞務分包

⑴承包人實施勞務分包的,應將勞務發包給含有對應勞務資質的勞務公司,與勞務分包公司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商定及時足額向勞務公司支付勞務費用。

⑵承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合同中規定勞務分包公司對全部差遣工人購置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保險金額不得低于專用條款商定額度。保險單復印件應提供一份給發包人備案,承包人未對勞務分包公司提出此規定或即使提出此規定但勞務公司未購置此保險的,承包人應完善有關購置手續,否則承包人與勞務分包公司向受傷害工人承當連帶賠償責任。

8.3勞務分包合同

⑴選擇勞務分包公司時,承包人有義務根據監理人的規定向監理人提供擬選勞務分包公司的一切資料,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后作為勞務分包公司。

⑵承包人與勞務分包公司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后7天內,應將勞務分包合同送發包人和監理人各一份存檔。

⑶若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工地上有未訂立勞務分包合同的勞務公司人員在現場施工,則視為承包人違約,并承當專用條款商定的違約責任。

8.4工人工資

⑴承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工人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發放本工程工人工資。開設、使用工人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備查。

⑵發包人應及時足額地將合同商定的工人工資支付款項支付到工人工資專用賬戶,并加強對承包人準時足額發放工人工資的監督。

⑶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等有關規定發放工資、勞務費。對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須優先保障工人工資和勞務分包公司的勞務費的發放。對發包人支付到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的款項,承包人應及時足額發放,不得拖欠或克扣。

⑷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資或勞務分包公司勞務費用的,經被拖欠人催付,承包人仍不予支付的,被拖欠人能夠向發包人請求代為支付,經發包人和監理人核查狀況屬實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的工程款(或預付款、確保金等)中扣付拖欠的工人工資或勞務費。

8.5職業健康

⑴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工人的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酬勞和費用。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并提供勞動保護,并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用有效的避免粉塵、減少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方法。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刻采用有效方法進行急救和治療。

⑵承包人應為其推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采用有效方法防止傳染病,確保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時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解決,在遠離城鄉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8.6用工培訓

⑴承包人應切實推行用工主體責任,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及開展一線工人訓練。

⑵承包人應按季度制訂工人訓練計劃,嚴格執行工人先訓練后上崗制度。工人需完畢質量安全基礎訓練后方能進入施工現場作業,質量安全基礎訓練內容涉及職業素養、安全知識、操作規程、工傷防止、職業健康、緊急救護等。

9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9.1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編制與提交

⑴承包人應編制本工程和專用條款商定的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對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提出總體上的施工辦法、施工安排、作業次序和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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