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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模板的法律保護

從2005年的“超級女演員”到2010年的“非誠實的干擾”,娛樂風暴席卷全國。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這些迅速崛起的綜藝、娛樂、時尚類電視節目已經滑向了“惡俗,低俗,媚俗”的深淵。究其原因,有人會說:“這無非是各家電視臺為博取高收視率,而不得不向觀眾的低級趣味妥協的結果。”但是,這并非“娛樂走向低俗”的根本原因,而是各家電視臺為自己的“低俗惡搞”所找的借口與托辭。其實,當選秀以及相親節目初登電視時,并非就是低俗、惡俗的,而是隨著許多電視臺經模仿,抄襲,推出幾近相同的節目后,為保住收視率,大家才爭相用類似“艷照”,“偽娘”,“富二代”等勁爆刺激的低俗內容來粉飾與填充。“傳媒機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愈演愈烈,原創性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市場份額正被逐漸擠占、侵蝕:原創的節目一出現,馬上就被大量的模仿,在很短的時間內走向衰敗。”如果能有效抑制這種風靡電視圈的“照抄照搬”,那么各家電視臺就不會用低俗內容自毀形象,而是選擇保持節目的高品質,秉持節目本身的原則與信條,而唯收視率為“牛耳”的電視圈也不會像如今一樣混亂、庸俗。因此,保護電視節目的原創模板,就成為救中國電視圈于低俗之中的一劑良藥。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么是電視節目模板的概念與特征。電視節目模板起源于一個創意。從創意到最后形成電視節目模板,一般經過以下過程:腳本,即創意的文字記錄,又被稱為“紙上模板”;制作和攝制;播放;然后才形成通常意義上的節目模板。由于節目模板包含許多內容,有顧問、制作準則、圖像、節目、舞臺設計、排行榜、音樂等,因此又被稱為“電視模板包”(TVformatpacket)。對于電視節目模板的保護,迄今為止,國際上尚未有一個達成共識的電視節目模板保護法。但是借鑒美國電視節目模板保護的經驗,我們可以嘗試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探尋其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性與可行性。《牛津法律大辭典》將版權定義為“與原版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其他藝術作品有關的一些權利,這些權利通常被授予原作者,使之享有控制其作品之再創作、復制、演出、利用其思想的口頭表達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表達的獨占權利。”現代立法的版權與著作權是為同義語。雖然“著作權”這一概念已有百年歷史,但對“著作權”并沒有一個完全統一的定義,我們認為:著作權(copyright),又稱版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對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著作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著作權僅指直接創作作品的作者(或其他權利人)的權利;廣義著作權除作者的權利外,還包括作品的傳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在傳播作品過程中所形成的相應的權利,即鄰接權。我們這里討論的是狹義著作權。下面,我們將通過一則案例來詮釋電視節目模板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問題。湖南衛視2010年6月20日稱,從英國引進的版權合作節目《takemeout》節目模式被江蘇衛視剽竊,湖南衛視已向國家廣電總局提起口頭申訴,書面申訴材料正在準備中。湖南衛視總編室主任李浩認為,江蘇衛視2010年1月播出的交友節目《非誠勿擾》剽竊了《我們約會吧》的節目創意,導致兩檔節目驚人相似,舞美場景完全一樣,人物設置也幾近相同,環節設置大同小異。該節目制片人劉蕾說:“在引進版權的基礎上,我們和英國FremantleMedia公司一起進行了一些細節的創新,從環節設計、人物出場到主持風格、嘉賓交流等,為的是更好地體現中國文化背景,更符合中國觀眾的收看習慣。”江蘇衛視總編室品牌推廣部主任劉原則回應稱不存在抄襲,“他們偏綜藝,我們是情感真人秀,節目性質有很大不同。我們的節目創意跟現在的大背景有很大關系,比如剩男剩女,很多單身男女有這個需求。江蘇衛視以情感著稱,比如之前的《人間》《絕對唱響》是男女配對模式,《非誠勿擾》的創意來源于以往這些節目的經驗。認真看過這兩個節目的人,會發現從節目流程、規則、呈現上完全不一樣。”《非誠勿擾》的制片人王培杰也稱,《非誠勿擾》的創意最早形成于2009年9月份,節目參考了國外十幾個真人秀和相親節目,但主要創意還是來自江蘇衛視之前的《人間》節目和選秀節目《絕對唱響》的配對賽。江蘇衛視總編室劉宇哲表示,《非誠勿擾》與《我們約會吧》只能說是同類節目,而不是抄襲。到底是抄襲還是善意的模仿?向湖南衛視出售節目版權的英國FremantleMedia公司的中國代表邢文寧也表示,“在和湖南衛視進行模式合作期間,某衛視也曾向我們索要了《TakeMeOut》節目原版光碟等資料。但沒想到湖南衛視剛剛播出了正版節目,某衛視就馬上推出了抄襲該節目模式的《非誠勿擾》。”我國《著作權法》在《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可見,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的法律特征包括獨創性、可復制性,并且是智力創作成果。那么電視節目模板是否具有上述三點特性呢?電視節目模板是工作人員從發展創意開始,逐步補充細節,完善想法,逐漸形成腳本,逐漸對舞臺、造型、音樂等制作原則達成一致,最后進行制作,攝制以及播放。其中融入了工作人員的創作性勞動,因此從電視節目模板的形成過程可以看出它屬于智力創作成果。其次,由于它可被抄襲,被模仿,被克隆,因此具備可復制性。比較有爭議的一點就是電視節目模板是否具備獨創性,有人認為,大多數模板都是運用現有的形式和創意,并以一種新的方式將現存的各種元素組合在一起,例如取一個新名字,用一個新的關注點。因此很難具有獨創性。在此,我們需要厘清兩個概念——“獨創性”和“首創性”,才能說明電視節目是否具有獨創性。“獨創性和首創性的區別在于,首創性要求智力創造結果和已經存在的知識相比有實質進步性,因此在一個確定的時刻與已有知識相比它是唯一存在的,智力創造結果的特征由另一概念“新穎性”來描述。專利保護對智力創造結果的新穎性要求符合人類社會知識積累的客觀規律性。獨創性要求智力創造結果和已有知識相比在表現上存在著差異性,至于它是不是已有知識的再現則不重要。智力創造結果的這一特征由另一概念“個性”刻劃出來。新穎性和個性分別刻劃了創造性的不同的度,新穎性把這個度標定在唯一性上而個性把它標定在多樣性上。由于個性是能夠在結果上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活動的最基本的特征,因此個性描述的是智力創造結果的能夠被分辨出的最后的創造性的度。”因此,我們認為,電視節目模板不具備應受專利法保護的“首創性”,但是具備應受版權法保護的“獨創性”。既然電視節目模板符合著作權法所描述的保護對象的特征,是否就意味著《我們約會吧》就一定能夠在控告《非誠勿擾》的官司中勝訴呢?答案不盡然。我們還需要分析《非常勿擾》是否侵犯了《我們約會吧》的版權。即對這一案例作出侵權認定。所謂侵犯版權,就是未經版權人許可而從事了版權法授權版權人所控制、限制或禁止的那些活動。而抄襲行為屬于侵犯版權中的復制權:許可或禁止他人以復制方式使用作品,并在許可的情況下獲得報酬,即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權”。但對于“抄襲”行為的界定又是一個難題。正如鄭成思教授所提出的:照搬他人作品達到怎樣一個“量”,才發生質變而構成抄襲?是抄襲還是合理使用?是抄襲還是獨立創作中的“巧合”等等。這些問題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都沒有現成答案,需要我們借鑒國內外的著作權法與相關案例進行分析才能得出結論。首先,針對“照搬他人作品達到怎樣一個‘量’,才發生質變而構成抄襲?”這一問題,許多美國法院都堅持復制或模仿應達到一定數量,方構成“實質性的”侵權。有的法院采用風格測試或觀(聽)眾測試方法,請專家或觀(聽)眾來測試一下看兩部作品是否相似。這樣,在認定侵權的過程中有了更為客觀和有說服力的證據。另外,還有一條重要的原則就是:我們要看被告作品中是否包含原告獨創性成果。如果被告作品中所包含的僅是原告作品中非獨創的智力成果,而這一智力成果可以在公有領域獲得,那么被告則沒有侵犯原告的版權。如果這一獨創性智力成果出自某個第三方享有版權的作品,那么原、被告均侵犯了該第三方的版權,他們二者之間則不存在侵權與否的問題。據此,《非誠勿擾》不僅要證明自己沒有抄襲《我們約會吧》的節目模板,還需要證明自己沒有抄襲《TakeMeOut》(《我們約會吧》節目的版權合作方以及節目模板原創方)。否則仍然難以自證其清白。抄襲的量變到質變的問題始終是困擾各國法官的一大難題,尤其是對于電視節目這種抽象性強、變化度高、涵蓋內容多的對象而言,很難進行界定。但誠如鄭成思教授所講:認定上有困難,并不等于不可以認定。只要證據充分、確鑿,總還是可以認定的。第二,針對“是抄襲還是合理使用?”這一問題,需要厘清“合理使用”的概念。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版權作品而不必征得版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版權人支付報酬的情形,在版權法領域被稱之為合理使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版權法的相關規定來分析“合理使用”的具體界定方法。美國現行《版權法》第107條規定,在確定某一使用他人作品的活動屬于侵權還是屬于合理使用時,必須將以下四方面情況加以綜合考慮:1)有關使用的性質與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看被使用的有關使用是出于商業目的還是非營利的教育目的);2)作品的性質,有關作品作為一個整體來看,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質;3)有關作品作為一個整體來看,被使用的篇幅及實質性內容;4)被使用后在市場上將產生的效益或影響。按照這幾個要點,即使使用(例如復制)他人作品完全是為教育目的、完全是非營利性的,但結果卻大大影響了原作品在市場上的銷售量,從而使作品版權人蒙受損失,則這種“使用”只能通過上述要點1,卻難以通過要點4,因此將被判為侵權,而不是合理使用。雖然,《湖南衛視》不愿意承認,在《非誠勿擾》開播后,自己的收視率有下滑的情況,但是根據央視索福瑞調查數據顯示,《非誠勿擾》確實對《我們約會吧》的收視情況構成沖擊,影響了原告方的利益。因此,如果經證實,《非誠勿擾》確實復制了《我們約會吧》的節目模板,那么根據美國《版權法》規定,這種復制是不在合理使用的范疇之內的。第三,針對“是抄襲還是獨立創作中的‘巧合’”問題,Wilberforce法官闡釋:“如果某人通過自己個人的工作產生了一個與應該受到保護的結果實質性上相似的結果,那么就不存在侵權。版權法所提供的保護是禁止復制,其保護的基礎是絕對不允許一個人非法侵占他人的勞動成果。事實上已經發生的復制需要由原告人來確證和證明。”那么原告該如何舉證被告確實抄襲了自己的作品,而非巧合呢?薩莉·斯皮爾伯利說,如果原告人能夠舉證以表明被指控的復制者可以接近相關資料,以及表明相關版權作品與侵權拷貝間存在著足夠的相似性的話,這兩個加在一起的因素也可以導致一個推論,表明侵權的復制行為已經發生,而被告人若想推翻上述證明,就必須展示其所復制的資料先于原告人的作品而產生。鄭成思教授也指出:“區分抄襲與偶合往往不直接(或不是主要)涉及版權法的條文,而屬事實的認定問題。如果后一作者創作完成時間明顯在前一作者之后,并明顯接觸過、閱讀過前一作者的有關作品;同時,后一作者的作品中又確有逐字逐句與前一作者作品相同之處,那么,要完全排除抄所有侵權的可能性,就非常困難了。”《非誠勿擾》聲稱自己的創意最早形成于2009年9月份,并且其主要創意來源是江蘇衛視之前的《人間》節目和選秀節目《絕對唱響》的配對賽。而《我們約會吧》是在2009年12月從英國Fremantle公司引進了takemeout節目的模式,如果《非誠勿擾》能夠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其確實在湖南衛視引進takemeout節目模式之前已經形成了《非誠勿擾》的節目創意與構思的話,那么,有理由認為《非誠勿擾》和《我們約會吧》的相似純屬巧合。此外,由于向湖南衛視出售節目版權的英國FremantleMedia公司的中國代表邢文寧表示,“在和湖南衛視進行模式合作期間,某衛視也曾向我們索要了《TakeMeOut》節目原版光碟等資料。”如果經證明這個“某衛視”確實為江蘇衛視,如果要澄清自己的抄襲嫌疑,江蘇衛視還需證明《非誠勿擾》的創意并沒有受到takemeout節目模式的影響。然而,即使《非誠勿擾》符合上述的所有侵權認定,以我國當前的法律現狀也很難對其進行判決,原因是“保護作品思想內容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思想內容本身”是我國《著作權法》的一大原則。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現思想或情感的有形物。據此,電視節目中的場景設計、造型、音樂、舞蹈以及劇本等都可以分別歸類到美術作品,音樂舞蹈作品以及文字作品中受到版權法保護,但是電視節目的構思、策劃、想法、理念等無形部分則無法受到版權法保護,而這些恰恰是電視節目模板的靈魂所在。《伯爾尼公約》中對“作品”的定義為:“科學和文學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方式或形式如何”,我們可以將這里的“表現方式和形式”理解為既包括有形,也包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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