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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總論刑法概說刑法的概念和性質刑法概念:刑法是全部規定犯罪與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刑法屬性(簡答):調節內容的獨特性。刑法所規定的內容重要涉及的是犯罪與刑事責任兩個方面,而其它法律所規定的內容則重要是普通違法及其所應承當的法律后果問題。調節范疇的廣泛性。全部部門法,調節和保護的社會關系只是整個社會關系的一部分。制裁辦法的嚴肅性。刑法的強制性最強,它是國家法律體系中保護社會關系的最后一條防線,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來對付犯罪,而刑事責任的重要辦法就是刑罰,刑罰是整個國家強制辦法體系中最為嚴肅的一類。保護手法的終極性。刑法的制訂根據和任務一、刑法的制訂根據價值跟據:處罰犯罪,保護人民憲法根據:憲法規定具體化實踐根據:含有司法實踐的需要刑法的任務(簡答)保衛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社會經濟基礎保障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維護社會各方面的管理秩序。刑法的體系和解釋刑法的篇章構造:編章節條文構造:條款項但書:排斥、例外、限制、補充刑法解釋目的:明確立法含義;統一司法合用;彌補立法局限性;增進刑法完善原則:正當性原則(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效性原則(必須由國家特定的機關作出才干發生法律效力);科學性原則(客觀、全方面、明確、具體、真實);合理性原則(合乎法理、人倫常理和社會發展需要之理)類型:按效力分:有權解釋:立法解釋(最高立法機關);司法解釋(最高司法機關)學理解釋(無效解釋)按辦法分:文理解釋:從字面含義到語法構造所做的解釋。歷史解釋(沿革解釋):根據歷史參考資料得出符合時代的理論目的解釋論理解釋:擴張解釋:字面含義比真實意義窄,擴張字面含義(汽車-大型拖拉機)限制解釋:字面含義比真實意義寬,限制字面含義(傷害-必須是達成故意輕傷程度以上)固然解釋:條文未規定某一事項,但已規定的目的、事務屬性和形式邏輯將該事項固然涉及在該規范合用范疇內。反對解釋:根據刑法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其背面結論也成立。補正解釋:根據法律其它條文的規定來補全某一刑法規范應有內容的狀況。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基本原則概述定義:貫穿全部刑法規范、含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義,并體現我國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準則。判斷原則:必須貫穿于刑法始終,含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準則。必須是貫穿于整個刑法的制訂和合用過程的準則。必須是刑法所獨有的,體現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準則。罪刑法定原則含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分理論基礎: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費爾巴哈心理強制理論派生原則(簡答):排斥習慣法,司法機關只能以立法者制訂的公開的、成文的法律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嚴禁事后法,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不可溯及既往。嚴禁絕對不定時刑和法外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擬定,刑期必須是絕對擬定的。嚴禁類推,把刑法的明文規定作為定罪量刑的唯一根據。合用刑法平等原則含義:對任何人犯罪,在合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刑法》第4條)具體內容:保護社會利益、定罪、量刑、行刑上的平等。立法體現:刑法總則刑法分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含義: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當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刑法》第5條)具體內容:p43-p44立法體現:刑法總則:刑法總則規定了一種科學的刑罰體系刑法總則規定了一種科學的處分原則刑法總則規定了一系列科學的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刑法分則:從刑法分則的體系和構造來看,分則中各類罪名體系的建立和具體個罪的排列,基本上是按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罪行的輕重來決定的。刑法的效力范疇刑法的空間效力一、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含義一種國家的刑法只管轄發生在本國地盤內的犯罪一種國家的刑法只管轄本國公民實施的犯罪一種國家的刑法只管轄侵害本國利益的犯罪一種國家的刑法對侵犯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都要管轄優捍衛了國家主權,容易實施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看似全方面增進各國政府在打擊國際犯罪問題上的協調與合作缺保護不周(境外犯罪)管不了外國人境外外國人不可各國階級利益沖突,范疇過小我國刑法的空間效力P51-58刑法的時間效力生效、失效刑法的溯及力含義:新的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前發生但生效后尚未經判決或者判決尚未擬定的行為與否合用的問題。原則: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我國:從舊兼從輕原則犯罪概念犯罪的本質(簡答)馬克思主義有關犯罪本質的敘述:犯罪是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犯罪和現行的統治都產生于相似的條件。犯罪不單純是對法和法律的破壞。犯罪的本質不在于其對所制訂的法和法律的破壞,而在于其侵犯了統治階級的統治利益和統治秩序,也就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性。犯罪的概念和特性形式概念(從犯罪的法律體現形式上):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刑罰處分的行為。實質概念(從犯罪的社會屬性或者社會屬性與法律屬性相結合):犯罪乃含有一定決意之權利侵害性的反社會行為。我國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性(簡答):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含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性,也是本質特性。犯罪是違反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即含有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性,也是評判與否構成犯罪的法律原則。犯罪是應受刑罰處分的行為,即含有應受刑罰處分性。犯罪的分類P78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概說概念:所謂犯罪構成就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含有的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特性:整體性。所謂犯罪構成的整體性是指犯罪構成是由一系列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緊密結合的有機整體。抽象性。所謂犯罪構成的抽象性是指作為犯罪構成的諸共同要件是從決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眾多事實中抽象出來的,而不是全部與該犯罪有關的事實的組合。法定性。所謂犯罪構成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構成所必須含有的各個要件是由我國的刑事立法加以規定的,而并非任何個人主觀臆造的產物。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關系(簡答)聯系:犯罪概念是制訂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本質屬性的具體體現。區別:兩者所揭示的內容不同。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質,而犯罪構成所揭示的多個具體犯罪的特殊本質。兩者所含有的屬性不同。犯罪概念含有普通性,它合用于不同性質的犯罪,每個具體犯罪都必須含有犯罪概念的三個基本特性;犯罪的構成含有特殊性,某種特定的犯罪構成只能合用于性質相似的犯罪。兩者所發揮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是劃分罪與非罪的總原則,而犯罪構成是劃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具體原則。犯罪構成要件概說共同要件與選擇要件共同要件:每個犯罪構成必須含有的、不可缺少的要件。選擇要件:不是每一犯罪構成必須含有的,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構成必須含有的要件。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四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三、犯罪構成要件的排序犯罪客體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概述犯罪客體的概念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的特性犯罪客體是一種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研究犯罪客體的意義(簡答)有助于認識犯罪的本質,增強民眾同犯罪作斗爭的社會責任感。有助于合理地劃分犯罪類型。有助于辨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有助于對的地量刑。犯罪客體的分類P105犯罪客觀方面危害行為概念: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含有社會危害性并為刑事法律所嚴禁的身體活動。特性有體性。人的身體活動或動作,思想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意志性。危害行為是受人的意識或意志支配的身體活動。(無意識無意志行為:人在睡夢中的舉動,精神病人的行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舉動,受強制狀況下的行為)有害性。危害行為是在客觀上侵犯或威脅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違反刑法規范性。體現形式作為:由人的一系列主動動作所構成的整體,而不是單指某一種別動作環節。分為運用自己身體的動作和借助外物實施的行為。不作為: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去實施自己有義務實施且能夠實施的行為。條件(必須同時含有):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主動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行為人能推行特定義務而未推行。由于行為人未推行特定義務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對的理解作為與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是危害行為在客觀上的兩種基本形式,故意與過失是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心理態度的兩種基本形式。對的認識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的危害程度。兩者是行式方式不同,并不影響犯罪的性質不作為的特定義務來源(簡答)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業務上規定推行的義務法律行為引發的義務先行行為引發的義務有關持有p122犯罪對象犯罪對象的概念指人或物具體的人或物含有客觀實在性的特性。一經犯罪行為作用,就成為客觀存在,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必須是被犯罪行為所作用。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聯系與區別(簡答)聯系:犯罪客體是犯罪對象的實際內容,犯罪對象是犯罪客體的存在和體現形式。區別:犯罪對象體現的是犯罪現象的外部特性,犯罪客體體現的是犯罪現象的內在本質。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體受到侵犯,但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必不可少的條件,犯罪對象則不是每一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條件。犯罪客體決定犯罪的性質,犯罪對象則普通不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根據,犯罪對象則不是。危害成果概念:廣義:一切由危害行為所引發的損害事實,涉及直接后果和間接后果,也涉及構成后果和非構成后果。狹義:危害行為引發的構成犯罪所必須含有的損害事實。特性:危害成果含有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與行為人主觀上但愿通過危害行為達成的犯罪目的一種為客觀范疇一種為主觀范疇。危害成果與危害行為之間含有因果聯系。危害成果是使犯罪客體遭受損害的事實。危害成果含有多樣性。危害成果含有法定性。只有刑法規定的成果,才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成果。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鑒定根據科學知識和技術進行分析判斷,不行則“常識加公正”因果關系與刑事關系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是行為人對危害成果負刑事責任的根據,但僅有因果關系還不等于闡明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還需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時,才干令其負刑事責任。犯罪主體犯罪主體與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涉及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主體要件自然人犯罪主體普通要件(揭示責任能力的有無和程度):達成對對應犯罪負刑事責任的年紀(刑事責任年紀)含有對自己行為的識別和控制能力(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是犯罪主體要件的核心自然人犯罪主體的普通要件刑事責任能力識別能力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礎,控制能力是刑事責任能力的核心,缺一不可。決定和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完全無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完全無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重傷、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完全負刑事責任14161875應當從輕或減輕能夠從輕或減輕 以實施危害行為時行為人的實際年紀計算(2.29以3.2);行為人在未達成刑事責任年紀之前實施的刑法所嚴禁的危害行為,同樣是行為人行為含有社會危害性的體現,但它直應是量刑時考慮的重要情節。精神病、醉酒、生理缺點精神病:只有在發病期間做的,并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醉酒負責;病理性醉酒屬精神病范疇,喪失識別控制能力下,不負責。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能夠從輕、減輕或者免去處分。(《刑法》19條)免死精神病<14審判時懷孕,流產也算年滿75原則不判自然人犯罪特殊主體要件含有某些身份:國家工作人員特定職業或行業的從業人員其它負有特定刑事法律義務的人員單位犯罪主體要件單位犯罪的特性單位犯罪只能由有資格代表單位的人在推行職務的過程中以單位名義實施(實施單位犯罪的自然人能以單位的名義;并以單位的名義;實施單位犯罪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單位犯罪只能限于法律明文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范疇。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應按刑法分則的規定具體擬定。單位犯罪的主體公司、公司、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犯罪普通主體要件刑法意義的“單位”自然人結合所構成的單位還只是社會學意義的單位,成為刑法意義的單位,須同時含有三個條件:含有相對獨立的社會功效。社會功效:為單位以外的其它社會組員進行社會管理、社會生產、提供社會服務等功效。相對獨立:相對獨立于構成單位的自然人、自己的上下級單位;功效、活動、利益相對獨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相對獨立的社會性活動。(正當為前提)含有相對獨立的財產。(獨立于自己上下級和自己構成組員的財產利益,并相對獨立管理和處分財產)單位犯罪的特殊主體要件規定單位犯罪主體必須含有特定的全部制。規定單位犯罪主體必須含有特定的職能。規定單位犯罪主體必須含有特定的身份。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概述犯罪主觀方面的概念也稱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必須含有的、行為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的特性犯罪主觀方面是法定要件。犯罪主觀方面是行為主體實施危害行為時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是支配行為者實施危害行為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是含有特定內容的一種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含有客觀性。犯罪故意概念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成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這種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特性容認主義,主張在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成果的基礎上,凡危害成果的發生不違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的,都屬于故意。構成要素認識要素有關認識的內容(明知):一是對行為本身的認識,二是對行為成果的認識,三是對與危害行為和危害成果相聯系的其它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有關認識的程度(會發生):一是危害成果發生的必然性,二是危害成果發生的可能性。意志因素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將要引發的危害成果所持的但愿或者放任的心理態度。認識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礎類型P171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概念犯罪動機:推動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成犯罪目的的內在動力或者說內心沖動。犯罪目的:想要實現某種危害成果的心理愿望,危害成果在行為人主觀上的體現。關系聯系兩者都是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的主觀心理活動;犯罪目的以犯罪動機為前提和基礎,犯罪動機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兩者有時反映的犯罪人的非法需求是一致的。區別形成的時間先后不同。先有犯罪動機,后有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犯罪動機的延伸和發展。內容、性質、作用上有所不同。犯罪動機比較抽象,犯罪目的比較具體。一種犯罪的犯罪目的相似但可能有多個不同的犯罪動機。一種犯罪動機可能造成幾個不同的犯罪目的,而一種犯罪目的也能夠同時為多個犯罪動機所推動。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在某些狀況下反映的犯罪人的需求并不一致兩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犯罪目的側重于定罪,犯罪動機側重于量刑。第三節犯罪過失概念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失犯罪行為人的過失心理態度,是其承當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特性在認識方面,行為人的實際認識狀況與認識能力不一致。能夠認識到但沒認識到或者即使認識到了但做出了錯誤判斷。在乎志方面,行為人的主觀意愿與客觀后果不一致。主觀上反對排斥,客觀上因輕率行事發生了危害成果。類型p177與罪過有關的幾個特殊問題不可抗力特性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了損害成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成果沒有任何過失。并非故意過失即無罪過。損害成果的發生是由于行為人不可抗拒的因素引發的。意外事件特性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了損害成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成果沒有任何過失。并非故意過失即無罪過。損害成果的發生是由于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因素引發的。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其行為當時的具體條件,根本不可能預見。與疏忽大意的區別:行為人與否有預見能力。以上兩者不負刑事責任的根據我國刑法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刑法中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對法律認識錯誤及解決方式假想的犯罪主動錯誤,原來不構成犯罪但行為人覺得犯罪——不構成犯罪假想的不犯罪消極錯誤,構成犯罪但覺得不犯罪——普通不影響定罪量刑對定罪量刑的誤認懂得構成犯罪但不知定罪量刑的程度——不影響定罪量刑行為人對事實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誤殺但體現的社會關系相似,不影響犯罪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也不影響定罪量刑。P188主觀上有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行為,但對象不在場或其它狀況危害成果未發生——犯罪未遂誤將犯罪對象當作非犯罪對象予以侵害。主觀無犯罪故意,如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過失犯罪;如果不能預見——意外事件客體認識錯誤行為人意欲侵害的社會關系與實際侵害的社會關系不一致手段認識錯誤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原來會發生危害成果,但行為人誤認為不會發生。主觀無端意——不構成故意犯罪;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過失犯罪,不能預見——意外事件意欲使用某種會產生危害成果的手段,但由于認識錯誤,產生的作用和愿望不符以至于犯罪未得逞也稱手段不能犯——犯罪未遂。迷信犯——無罪行為性質認識錯誤假想防衛、假想避險——過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因果關系認識錯誤行為人誤認為自己的行為已經產生了預期的犯罪成果,事實上并沒有產生這種成果。——犯罪未遂行為人誤覺得預期成果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事實上是由其它因素造成的。——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其預期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期的目的而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以外的成果。甲刺乙不小心刺死了,不能認定甲構成故意殺人,只承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甲想把乙淹死,乙死了但是不是被淹死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甲應負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行為人誤覺得自己當時的行為已經發生了預期的危害成果,為達成另一目的又實施第二個行為,事實上行為人所預期的危害成果是第二個行為所造成的。——普通不影響刑事責任,但如果第二個行為能夠單獨構成犯罪,則其前一行為屬于犯罪未遂與后一行為構成的罪予以兩罪并罰。排除犯罪性行為排除犯罪性行為概述概念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成果,形式上與犯罪行為相似,但因實質上不含有犯罪特有的社會危害性,而為法律所允許或承認的行為。特性形式上與犯罪行為有相似之處實質上不含有犯罪行為特有的社會危害性為法律所允許或承認正當防衛概念是指防衛人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采用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損害的辦法,以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別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侵害的行為。條件前提條件首先必須要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普通是指性質嚴重、程度強烈、危害性大、后果立至的帶有直接攻打性的違法、犯罪行為。時間條件只能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事前加害”“事后報復”——防衛不適時對象條件只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主觀條件防衛意圖防衛挑撥和互毆行為都不屬于正當防衛程度條件(劃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唯一原則)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以及造成的損害成果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的。沒有明顯的超出必要程度從而造成重大損害。“無限防衛”,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狀況下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而只是違反程度條件。定罪:擬定行為人對防衛過當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普通而言,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是過失。但明知會明顯超出程度造成重大損害而仍放任這種成果發生——間接故意防衛過當是一種犯罪形態而非獨立罪名。量刑: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免去處分。緊急避險概念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別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避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種小的正當權益的行為。條件前提條件只有在正當權益受到危險的現實威脅時才干實施。危險來源:自然災害,動物的自發侵襲,自然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特定的危難困境時間條件實際危險已經出現且尚未結束的狀態限制條件必須迫不得已主觀條件一是保全的利益必須是正當的利益,二是避險人必須出于正當的避險意圖程度條件避險行為所引發的損害應當不大于所要避免的損害。人身權益不不大于財產權益,人身權益中的生命權是最高權益,財產權益中,可用財產的實際價值進行比較。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由于避免本人的正當利益免受危險的損害而實施緊急避險。針對特定負責人,可為保護別人利益來實施緊急避險。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簡答)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來源于人的不法侵害;緊急避險既可能來源于人也可能來源于其它。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只有在別無他法、迫不得已的狀況下才干實施;正當防衛沒有這種限制。損害程度的規定不同。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只能不大于所要保護的利益;正當防衛無所謂。(根本區別)損害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所損害的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損害的只能是危險源以外的第三者的正當利益。對行為主體的規定不同。緊急避險對特定職務上的負責人有規定,正當防衛無。其它排除犯罪性行為法令行為基于成文法律、法規、法令的規定,為行使權利或者承當義務所實施的行為行為必須有有效法規做根據。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規實施。必須含有推行權利的意圖。執行命令行為在國家法律所承認的范疇內,根據上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命令而實施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即使沒有法律、法令的直接規定,但在社會生活中被認為是正當業務上的行為。運動員的體育競技,律師的辯護活動,記者的采訪活動,醫師的治療行為等。被害人承諾行為經有權處分某種權益的人請求或同意,損害其正當權益的行為。承諾者必須對被侵害的法益含有處分權,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共同的生活準則。承諾者必須對承諾事項的意義、范疇效果含有充足的理解能力。承諾必須出于權利人的真實意志。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且最遲存在于成果發生時。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范疇。推定承諾行為為了救助被害人的利益,行為時即使不存在被害人現實的承諾,但在被害人懂得事實真相后固然會做出承諾的狀況下,因而推定被害人的意思所實施的行為。與緊急避險的重要區別:前者犧牲與保全的利益均屬于被害人;而后者所犧牲與保全的利益則歸屬不同的權利人。針對被害人有處分權限的個人法益。被害人沒有現實承諾。待解決的事項含有急迫性。P211自救行為指法益受害者在通過法律程序或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權利的狀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助法益的行為。義務沖突行為指在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義務時,行為人為了推行其中的某項義務,不得不推行其它義務的行為。基于“優越利益原則”。犯罪未完畢形態犯罪未完畢形態的概述犯罪完畢形態即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為完畢且對應犯罪成果實現的犯罪形態。與犯罪未完畢形態相對,現有區別也有共通之處,共通之處在于:1.兩者皆就直接故意犯罪而言。2.兩者共同歸屬于“犯罪的停止狀態”的概念范疇。犯罪未完畢形態在犯罪過程中,由于行為人的主客觀因素而未將犯罪行為完畢或者未使犯罪成果實現的犯罪形態。涉及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斷三種狀態。犯罪預備概念即犯罪預備形態,是犯罪未完畢形態的一種。特性客觀特性開始了犯罪預備行為,即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的行為。【區別于犯意表達】尚未“著手犯罪實施行為”。【區別于犯罪未遂】主觀特性“為了犯罪”,即心存通過實施犯罪行為而順利實現犯罪成果的主觀愿望。【區別于非犯罪行為】尚未著手犯罪實施行為,或者說是犯罪行為停止,是迫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不是行為人主動、自愿的。【區別于犯罪中斷】犯罪未遂概念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特性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著手”并不是犯罪行為的開始,犯罪行為開始于犯罪預備行為的起始。“著手”標志著犯罪預備階段的結束,以及犯罪實施階段的開始。犯罪未得逞行為人的犯罪意圖未能實現,且其犯罪意圖應當限定于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范疇內。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犯罪中斷概念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避免犯罪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斷。特性時空性“在犯罪過程中”。犯罪過程涉及犯罪預備、犯罪實施、犯罪實施后犯罪既遂后,即不再存在犯罪中斷放棄可重復侵害行為的定性自動性(區別于犯罪未遂的核心)犯罪中斷是犯罪行為人的意志所控制、抉擇的成果。為達目的而不欲者,為中斷;欲達目的而不能者,為未遂。行為人“自認為”能夠完畢犯罪;行為人“自動”選擇了中斷犯罪。犯罪中斷的有效性:放棄犯罪行為,避免犯罪成果決意性犯罪人在中斷犯罪時,其內心已決意放棄犯罪或制止犯罪成果的發生。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斷問題組織犯、教唆犯、共謀犯,一人既遂全員既遂。及時地打消其它有關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圖為必要條件。協助犯應當以及時取回其提供的犯罪工具、撤除其制造的犯罪條件為必要條件。簡樸的實施犯,只需要及時地自動放棄(撤出共同犯罪活動)便可成立犯罪中斷的有效性。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概述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分。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及其認定構成要件: 共同犯罪主體共同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或以上。主體含有對應的刑事責任能力。共同犯罪行為每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共同作為:一塊殺人共同不作為:不推行義務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在產生了危害成果的狀況下,每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于危害成果都存在因果關系共同犯罪故意認識因素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危害行為的性質以及危害行為和危害成果的因果流程對其它共同犯罪人行為的認識。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但愿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成果的發生,同時也但愿或者放任其它共同犯罪行為造成危害成果的發生的意志狀態共同犯罪形式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對行型的共同犯罪:指社會觀念上互以對方的行為為本身存在條件的犯罪形式。如行賄和受賄、買和賣。聚合型共同犯罪:三人以上的聚合行為作為成立要件的一類犯罪。如聚眾斗毆罪。特點:人數為三人以上;共同的犯罪目的;犯罪過程中行為人參加的程度和形態可能不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謀: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謀:共同犯罪人開始準備犯罪及著手犯罪后來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簡樸的共同犯罪與復雜的共同犯罪簡樸(共同實施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某一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的共同犯罪形式復雜: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形式。普通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普通: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在結合程度上比較松散,不存在特定的組織形式。為了實施某一具體犯罪而臨時結合在一起。特殊: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建立起嚴密組織。“有組織的共同犯罪”其組織形態有兩種:犯罪集團和黑社會組織(1)犯罪集團的基本特性:主體必須是三人以上;目的的特定性和明確性;較強的組織性和較大的穩固性(2)黑社會組織的基本特性: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骨干組員穩定;有組織的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或其它手段;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第四節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一、分類原則混合分類法:作用為主、分工為輔。我國運用其將共同犯罪人分為正犯(實施犯)、從犯(協助犯)、教唆犯、脅從犯。多個共同犯罪人的特性及其刑事責任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1)分兩種: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特性:只存在于犯罪集團當中;必須實施了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涉及:在犯罪集團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人;在普通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人;在聚眾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人刑事責任: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分。(《刑法》第26條第3款)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分。(《刑法》第26條第4款)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分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人刑事責任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分或者免去處分。(《刑法》第27條第2款)脅從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1)特性行為人明知自己參加的犯罪活動并且不樂意參加犯罪行為人客觀上是由于別人的脅迫而實施了犯罪行為刑事責任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分或者免去處分。(《刑法》第28條)教唆犯:教唆別人犯罪的人(1)特性行為人有教唆別人犯罪的行為教唆的對象必須是有對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若運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行為,成立間接正犯。教唆既能夠是口頭的也能夠是書面的。教唆的內容必須是犯罪行為。行為人有教唆別人犯罪的故意認識因素:教唆對象的認識,認識到被教唆人含有對應刑事責任能力,被教唆人沒有犯罪故意;危害成果的認識,教唆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會引發被教唆人實施犯罪;因果關系的認識,教唆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為和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故意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意志因素:但愿或者放任危害成果的發生。刑事責任:教唆別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分。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分。P254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能夠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罪數形態罪數概述一罪與數罪的擬定原則:犯罪構成說,應是犯罪構成的個數,即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含有一種犯罪構成的為一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含有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注意行為的“充足評價”和“嚴禁重復評價”“犯罪構成原則說”中所強調的“犯罪構成”含有多維性。一罪的類型概念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符合一種犯罪構成。實質的一罪繼續犯:指危害行為一經實施,原則上就已經構成犯罪,且該犯罪的行為及不法狀態在較長時間內同時持續的一類犯罪。特性:當行為人著手實施危害行為,該行為原則上即成立犯罪。危害行為及其不法狀態在較長時間內同時延續。*區別:徐行犯:指不停重復的危害行為由量變引發質變而成立的犯罪。特點:一是行為人重復實施同一種危害行為,且每一次行為單獨不構成犯罪。二是重復實施的行為質變為一種犯罪行為。想象競合犯:指一種危害行為同時造成了數個危害成果且該危害行為和不同危害成果及其罪過的不同組合觸犯不同罪名的情形。特性:行為人實施了一種危害行為。造成數個刑法意義上的危害成果。對數個成果分別含有故意或過失。一種行為造成的數個成果和不同罪過的結合,因此觸犯不同罪名。由于想象競合犯只有一種危害行為,因此在觸犯的數罪中,選擇一種重罪定罪量刑。法條競合:刑法條文之間的交叉重疊解決原則:特殊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狹義法條優于廣義法條;重法優于輕法*法條競合犯與想象競合犯(簡答)相似:只有一種行為區別:想象競合屬于一種動態或者事后競合。而法條競合在于法條本身,無論行為人與否實施具體危害行為,法條之間的競合已經存在,屬于一種靜態或者事前競合。想象競合犯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罪過和成果的競合;而法條競合中的競合是刑法條文的競合。前者是觀念(罪過)的競合,而后者是條文(規范)的競合。想象競合犯按照一行為所觸犯的是個罪名中最重的犯罪來定罪處分;而法條競合則可能采用特殊法優于普通條文、重法優于輕法等辦法來定罪處分。成果加重犯:指法律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行為因造成加重成果而提高其法定刑的情形。如:故意傷害罪,若在實施輕傷過程中造成了重傷或者死亡的加重成果,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只是相對來說合用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特性:符合基本犯罪構成的行為符合基本犯罪構成的行為造成了加重成果法律明確規定只加重其法定刑,而不變化罪名法定的一罪慣犯:指刑法規定的某些重復多次發生的犯罪結合犯:指刑法將原來獨立規定的不同犯罪結合規定為一種新罪名的狀況處斷的一罪牽連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辦法或成果又觸犯其它罪名的狀況。特性:行為人出于一種犯罪目的;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危害行為且分別構成犯罪;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含有辦法或者成果上的緊密聯系;刑法分則明確規定對某些含有牽連關系的行為實施數罪并罰。處斷原則:選最重之罪定罪處分吸取犯:因行為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含有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關系,從而造成其中一種不含有獨立性的行為被另一種含有獨立性的行為所吸取且成立吸取行為的犯罪形態。特性:必須實施了一種犯意目的實施數個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數個獨立犯罪行為必須存在吸取關系。識別:p266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責任概述概念是指犯罪的法律后果,即犯罪人因其犯罪行為而應承當的、遭受國家定罪、處刑的負擔或后果。特點嚴肅性、專屬性、法定性、平等性、應然性和實然性(有罪即有責)、法律性和倫理性根據哲學根據:人的主觀能動性和社會性法學根據:實質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法律根據: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事實根據: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實現的原則及時性原則。盡量快地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不可避免原則。指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人,應當使其刑事責任成為現實,不能有不承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刑責自負原則。誰犯了罪誰承當刑事責任,不連坐。實現的方式定罪判刑方式,即認定犯罪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并合用刑罰(最普遍最基本的辦法)定罪免刑方式,即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免去刑罰的合用。實現的階段階段一:刑事責任的擬定,以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裁定生效為標志(當代訴訟實施不告不理原則)階段二:刑事責任的推行,有罪判決、裁定被交付執行時就開始了,結束隨刑事責任實現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于定罪判刑,刑罰執行完畢之時便是刑事責任終止之時。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特點整體性,指對于單位犯罪,承當刑事責任的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單位本身,不是單位內部全體組員更不是部分或單個組員。雙重性,指對于實施雙罰制的單位犯罪,除了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以外,還要追究那些在單位犯罪中起著重要作用和負有重大責任的單位組員的刑事責任。局限性,單位只對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并且只能以有限的方式承當刑事責任。刑罰概念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刑法中確立的含有“刑罰”名稱,體現國家對犯罪人及其行為的否認評價和譴責的剝奪或者限制犯罪人的某種權益,由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合用并由特定機構執行的法律制裁辦法。與其它法律制裁辦法的關系(簡答)相似點:都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都以使受制裁員遭受一定的不利為內容。不同:權利的歸屬不同。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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