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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頁2023年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模板七篇)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擬定合同的考前須知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理解一下吧。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一保單號碼: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投保人□不同投保人申請修改原因:個人房貸險退保:本人于年月購置了位于的房產,并在貴司投保房屋按揭保險,現本人已提早還清銀行全部貸款,特申請辦理退保手續。投保人簽章:委托受權:(非投保人本人辦理時填寫,并留存代辦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本人〔單位〕全權委托代為辦理本次保單變更的相關事宜,所產生的相關法律后果由本人(單位)承當。代辦人證件類型:代辦人證件號碼:代辦人簽章:投保人簽章:申請日期:年月日公司受理人員填寫受理人簽名:受理日期:年月日備注:銀行帳戶信息留存單本單位〔個人〕保單退保/批減款項請轉入以下銀行帳戶中:聯絡:收款人簽章:溫馨提示:1、為確保您能及時收到我司支付的退保款項,請您再次確認您提供的銀行帳戶是否真實有效;2、對于您所提供的開戶銀行信息,其中:銀行卡,需要明確到地級市分行;存折,請根據存折內頁上的銀行章填寫,一般需要明確到支行〔儲蓄所〕;3、公司暫無法向信譽卡支付退保款,請注意不要留存信譽卡帳戶資料;4、銀行帳戶信息假如有更改,請在本頁下面的“銀行帳戶信息變更表”中填寫。帳戶信息更改表〔更改適用〕平安保險公司受理人簽字:收款人簽章: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二【案例】:李某20xx年11月1日入職到某報社處任廣告業務員工作。李某入職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xx年1月20日,雙方才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1月20日,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沒有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李某繼續上班。20xx年2月29日,李某與報社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李某工作期間,報社直至20xx年5月才開場為李某購置五項社保。李某離任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約20xx元,離任時,報社沒有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金。離任后,李某提起仲裁要求報社為其補繳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間的五項社保、合同到期后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評析】:1、用人單位為職工購置社保是法定義務,只要在勞動關系存續時間內,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購置社保,單位都有義務為其補繳。目前一般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都不直接支持補繳社保懇求,而是需要職工朋友通過確認勞動關系的方式,來向社保機構投訴,從而到達補繳社保的目的。2、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對用人單位的要求,單位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雙倍工資。本案中是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沒有簽訂。實際上,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同意延續勞動關系的,單位就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同樣會產生雙倍工資。3、由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懇求,而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本案中,其實報社存在違法用工行為,李某完全可以以報社違法用工為由而提出辭職,這樣就可以享有經濟補償金。這提醒我們職工朋友,不同的離任方式,在經濟補償金問題上,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勞動才能鑒定區分工傷待遇的前提是進展勞動才能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才能的,應當進展勞動才能鑒定。勞動才能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也就是我們說的傷殘級別,它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和生活局部不能自理。經過勞動才能鑒定后,不同的傷殘級別和護理級別,享有不同標準的工傷待遇,接下來我們會一一來進展介紹。二、住院治療期間的待遇,這個不管級別1、住院期間因醫療費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均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沒有進展認定工傷前,有單位墊付,認定工傷后,單位可向工傷保險基金報銷。2、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延長至24個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保持原來的工資待遇不變,假如是計件工資的,按工傷前的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3、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費,由單位負責支付。4、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參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差人員伙食補助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5、殘疾器具費及康復費,由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6、工傷職工經工傷醫療機構建議,轉往外地治療或者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參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三、一至四級傷殘,享有的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存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根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四)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根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比例共同負擔。扣除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后,月傷殘津貼低于全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四、五至六級傷殘的1、職工五至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應當延續。是否保存勞動關系的選擇權在于工傷職工的選擇。但是不管是否保存勞動關系,都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2、工傷職工選擇保存勞動關系的,單位能安排工作的,拿正常工資,單位不能安排工作的,拿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三裁員還是主動辭職,續約還是重新競爭上崗?由華為7千人“集體主動辭職”拉開大幕的這一場勞資硝煙,正卷入更多公司,工會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以及全社會的大討論。這一事件的____,正是將在明年1月施行的《勞動合同法》。這部新法的哪些致命“軍規”導致了這場始料未及的勞資硝煙?四條軍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說,《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護勞動者權益”。在《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16條規定中只有一條半涉及到勞動者的責任。新法的諸多條款成了資方不可逾越的軍規。全國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梁智這段時間一直在各地為眾多企業做該法的培訓。他說,《勞動合同法》刺痛資方的第一條軍規,就是“無固定期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除非勞動者提出異議,否那么用人單位都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被企業視為洪水猛獸”,梁智說。令企業頭痛的第二條軍規那么是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第三條軍規: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派遣單位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未成也應當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梁智認為,這些都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責任的加重。曾直接參加該法起草的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認為,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算得上令企業有痛感的第四條軍規。《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五種誤讀這些軍規導致了始自華為,并有眾多大牌公司參加的集體躲避行動。但參與制定這部法律的人士說,這只是一場集體誤讀導致的集體恐慌。梁智說,華為的“辭職門”和沃爾瑪的“無原那么裁員”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這些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合同的規定存在誤讀。“無固定期的合同并不是方案經濟的終身制、鐵飯碗”,郭軍說,終身制是員工到一個企業工作,企業得管一輩子,即使是企業破產了,還得安排他去別的企業工作。而無固定期合同并不是這樣。在新法中有多個條款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無固定期合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盡量多訂立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今有些專家在給企業做《勞動合同法》的培訓時為了滿足企業加長試用期的心態,就告訴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一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簽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等等”。梁智說,這是公然的應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讓用人單位通過損害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簽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等等“。梁智說,這是公然的應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讓用人單位通過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降低企業本錢。對經濟補償金也存在誤讀。郭軍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終止只有兩種法律規定要求補償,這兩種情況分別是,合同到期終止,還有一種就是企業滅失。企業滅失包括企業破產、兼并。這種情況實際上也與企業無關了。郭軍表示,跟企業直接有關的就是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后,企業要想不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只要續簽合同就可以。什么時候企業與員工續簽合同了,這才算補償金。但是假如企業一直與員工續簽,直到員工到達退休的年齡,或者說到達了領取社會保險的時候,這種情況企業也不用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郭軍認為,《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減少了合法企業的本錢。梁智說,對勞務派遣如今有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是大力推動勞務派遣制度,實際上這也是一種對該法的誤讀。《勞動合同法》是用法律的手段來規制這種用工形式。比方,如今有些大的單位都自設派遣單位,認為這樣還可以躲避用工責任。但《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當連帶任。雙方的責任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勞務派遣單位要負起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的義務,但是對于加班費、福利、勞動條件等,還要用工單位來承當,同時還要建立相應的工資調整機制。郭軍說,一些企業對效勞期的問題上也存在著誤解。比方:有的企業的內部制度規定,勞動者必須在該企業干滿多長時間,不干滿就得給企業賠償。如今《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提供了一萬塊錢送員工出國,并事先與員工說好只要送其出過,該員工就要在企業干滿五年。該員工回過之后,假如違約了,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培訓費。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四申領流程調整的有關事項按照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統一要求,自20xx年9月起對外埠城鎮職工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流程調整如下:一、外埠城鎮人員和農民工選擇“在京領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參保單位到征繳部門辦理在職人員減少后,單位和個人填寫《外埠城鎮人員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登記表》,并持戶口證明材料及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證明,到支付部門辦理外埠城鎮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和農民工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核準手續。二、外埠城鎮人員選擇“轉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參保單位到征繳部門辦理在職人員減少后,單位和個人填寫《外埠城鎮人員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登記表》、《外埠城鎮人員失業保險金劃轉信息表》,并持戶口證明材料及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證明,到支付部門辦理外埠城鎮人員失業保險待遇轉移手續。三、由于外埠城鎮人員和農民工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補助費核準流程變更,自20xx年10月1日起,外埠城鎮人員和農民工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業務辦理時間調整為每月5日至20日,遇節假日不順延,請提早辦理。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五甲方:聯絡方式:乙方:聯絡方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那么,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受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責任由甲方承當。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傭金,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內容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雇主與雇員關系。〔二〕本合同一經訂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個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間,甲乙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對方應予同意。〔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____行政區劃范圍內以甲方名義招攬甲方創辦的合適個人投保的人身保險業務、收取保險費及提供售后效勞。〔二〕甲方根據業務開展的需要可以對乙方代理的業務區域、險種及其他受權內容進展調整。〔一〕乙方須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之后在保險費收據上簽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費之后才能開具收據。〔二〕乙方不得為客戶墊繳保險費,乙方繳至甲方的保險費一律視為是由投保人繳納的。〔三〕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賬戶收款。乙方應在____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規定的方式將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及時繳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一〕甲方根據乙方代理的保險費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詳細支付標準由甲方按不同險種、不同繳費期限和不同繳費方式確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據業務開展需要可以統一對代理手續費標準進展調整,并予公布。〔二〕代理手續費以人民幣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支付。〔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1、投保單由乙方簽署姓名、代碼,并且經過甲方核保,甲方已據此簽出保險單。2、甲方已收到相應的保險費。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項規定。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四〕出現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情況時,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關的代理手續費。〔五〕不管本代理合同是否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____日內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過錯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時,乙方無權獲得與所退還保險費相關的代理手續費,已領取的必須退還甲方。〔一〕簽發保險單,對乙方在受權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后確認權。〔二〕有權制定和修改各項管理方法和規章制度,隨時對代理手續費及其他待遇的有關規定進展修改與補充,并通知乙方。〔三〕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展監視、管理、檢查,有權對乙方的工作情況進展考核和獎懲。〔四〕有權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五〕當客戶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效勞的代理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戶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效勞,并書面通知乙方。〔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二〕對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受權范圍內招攬的業務承當保險責任。〔三〕向乙方提供開展代理業務所必需的證件、資料、單證及提供必要的幫助。〔四〕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一〕在甲方受權范圍內從事人身保險代理活動。〔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三〕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證件、保險單證和資料。〔四〕要求甲方提供有關培訓。〔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關待遇。〔一〕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乙方代理業務相關的規章制度。〔二〕為客戶提供收費、送單、咨詢、協助變更保險單和協助辦理理賠申領事宜等效勞。〔三〕努力維持現有業務。〔四〕應到達甲方確定的最低業績標準。〔五〕按時參加有關的培訓、會議和研討等活動。〔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活動和業績情況進展記錄。〔七〕承當與開展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八〕按甲方規定領取有關單證時履行簽收手續。〔九〕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利益。〔一〕在本合同訂立時,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交付保證金,保證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甲方負責保管,合同終止后無息返還乙方。〔二〕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還需提供兩個經甲方同意或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才能的公民或法人作為擔保人,與甲方訂立保證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一〕甲乙雙方均可以提早_____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個月期限屆滿,本合同即行解除。〔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1、違背本合同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2、不符合個人代理人條件,或喪失代理人資格。3、達不到甲方培訓、業績考核的合同維持條件的要求。4、有違法犯罪或嚴重損害甲方信譽行為。5、對甲方有不老實的欺騙行為。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1、保證合同失效,從失效之日起____個月內又無新的擔保人。2、乙方年滿60周歲。3、乙方成為無行為才能或限制行為才能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四〕合同終止有關事宜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按規定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乙方應向甲方交回錢款、展業證書、本合同書、保險條款、單證、文件、手冊、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稱的印刷品以及歸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還應提交甲方需要的與甲方業務情況有關的臺賬和記錄〔客戶記錄、資料〕的復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義從事任何活動。〔一〕乙方超出甲方受權范圍或在代理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展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當責任。〔二〕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背合同規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三〕乙方違背本合同及甲方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規定,甲方有權變更受權范圍或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當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年,期限屆滿前_____個月如雙方均無異議,合同將自動延展到下____年。〔四〕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本合同對外不作為任何身份證明。〔五〕假如甲乙雙方在訂立本合同之前,曾訂立相關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終止。甲方〔簽章〕:負責人〔簽字〕: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開戶銀行:賬戶: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約束力的狀態篇六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非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消費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當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第二章保險責任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火災、爆炸、自燃;〔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四〕暴風、龍卷風;〔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當,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第三章責任免除第六條以下情況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懼活動、暴力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征用;〔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____、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車輛;〔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六〕駕駛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第七條保險車輛的以下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局部;〔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六〕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七〕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喪失;〔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成心行為造成的損失。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第四章保險金額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以下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農用運輸車:12.50%的年折舊率;其他車輛:10.00%的年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缺乏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第五章保險期限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第六章保險人義務第十一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第十二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展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展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根據。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懇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好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第十四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答復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那么,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當賠償責任。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當賠償責任。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那么,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局部,保險人不承當賠償責任。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展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第八章賠償處理第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惹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展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費用。否那么,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回絕賠償。第二十一條保險人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賠償:〔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2.發生局部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2.發生局部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剩余局部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根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根底上,按以下免賠的率免賠:〔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的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的率為5%。〔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的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的率為15%。第二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工程、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局部除外。第二十六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懇求賠償的權利。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當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當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展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第二十九條以下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到達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到達保險金額。保險費調整第三十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以下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二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根底。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第九章合同變更和終止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第三十二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別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修改手續。未辦理修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當賠償責任。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場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場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場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局部保險費。第十章爭議處理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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