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法名詞解釋和簡答題考試版_第1頁
國際公法名詞解釋和簡答題考試版_第2頁
國際公法名詞解釋和簡答題考試版_第3頁
國際公法名詞解釋和簡答題考試版_第4頁
全文預覽已結束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國際法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它是為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國家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他們是通過國際程序而形成的。國際法編纂是指國際法的法典化,即把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制定為系統的條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規定,以促進國際法的發展。國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圍的領土之上的居民在一個獨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組成的社會。國家必須具備有固定的居民、確定的領土、政府和主權四個要素,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的主體。國際爭端: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兩個主體間關于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論點的分歧,法律上的見解或利益的矛盾對立,國際爭端主要是國家之間的爭端。調停由第三方代表在爭端當事國間做些有利談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并且可以參加談判。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被各國公認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適用于國際法各個領域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外交團外交團是由駐在一國的各國外交使節全體組成的團體。他是禮節性的團體、其團長由到任最早等級最高的使館館長擔任。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國際組織一般指由若干國家的政府、民間團體或個人為特定的國際合作目的通過協議而創立的常設國際機構。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個國家的政府為特定的國際合作目的,依據國際條約而設立的國際常設機構,即政府間國際組織。國家承認即對國家的承認,通常是指既有國家確認某一實體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并表示愿意與之交往的行為。國家繼承是指一國對某一領土的國際關系所負的責任由別國取代。國家責任:國家責任是指國家對其國際不當行為所應負擔的國際法律責任。國家責任的執行:國家責任的執行是指從事國際不當行為的國家履行因其不當行為而對受害國所負擔的有關義務,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國際不當行為的后果,從而有效地維護受害國的權利。國家債務:國家債務是指被繼承國對另一國家、某一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所負擔的任何的財政義務。國際地役: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承擔的對其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別國的需求或者為別國的利益服務。國際地役的主體是國家,客體是國家的領土,不構成國家領土組成部分的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不能作為國際地役的客體。國家邊界:國家邊界是確定國家領土范圍的界限,是劃分一國領土與他國領土,一國領土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以及一國領空與外層空間的界線。國家領土:國家領土是指隸屬于國家主權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陸地、水域、陸地與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國籍:國籍是指個人(自然人)作為某一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于該國的一種法律資格或身份。國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關個人和特定的國家之間建立一種特別而穩固的法律聯系。國籍的抵觸又稱國籍沖突,是指一個人同時具有不止一個國籍或不具有任何國籍的法律狀態。國民待遇原則:也稱平等待遇原則,是指一國對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一定事項上給予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這一原則的目的是使外國人與所在國國民處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權,也不受到歧視。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兩個主體間關于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論點的分歧,法律上的見解或利益的矛盾對立,國際爭端主要是國家之間的爭端。侵略:它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或采取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永久中立國是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承認在對外關系中承擔了永久中立義務,從而使其主權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國家。政府承認:即對政府的承認,指一國確認他國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國的正式資格并表示愿意與之交往的行為。政府繼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國家的資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國家政府的更迭。反措施:是指行為國拒不接受受害國的要求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情況下,受害國為迫使行為國履行這些義務,有權對行為國采取的報復性的對抗措施。領海是沿著國家的海岸或內水受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一定寬度的海水帶。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受國家主權的支配。割讓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把部分領土主權轉移給另一個國家,割讓可以分為強制性的和非強制性的。現今國際法明確禁止強制性的、無代價的割讓。領陸:是國家疆域以內的全部陸地,包括大陸和島嶼。領陸是一個國家領土中最基本的組成部分,領陸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屬于領陸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沒有領陸的國家。領水:是國家陸地疆域以內的水域(稱內陸水)和與陸地疆界鄰接的一帶海域。領空:是國家領陸和領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氣空間。領陸和領水的底土是國家領陸和領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領陸的地層土、內水和領海的水床和地層土。先占:亦稱占領,是指國家通過對無主土地的占領而取得對該土地的主權的行為。先占的主體是國家,客體是不屬于任何國家的土地,即無主地。時效“是指國家占有他國的部分領土,經過長期和平地行使管轄權而取得對該領土的主權。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稱全民公決,是指由某一領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參加投票,以決定該領土的歸屬。全民投票決定領土歸屬是一種合法的領土變更方式。恢復領土主權:是指國家收回以前被別國非法占有的領土,恢復本國對有關領土的歷史性權利。租借:是指一國根據條約將其部分領土出租給另一國,在租借期內,承租國將租借地用于條約規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轄權。出租國仍保持對租借地的主權,租借期滿后予以收回。邊境制度:邊境也稱邊境地區,是指邊界線兩邊的一定區域。邊境制度是為保護國家安全、維護邊界線和便利當地居民的生活,國家在邊境地區建立的有關維護界標、利用界水、邊境居民往來等有關的制度。專屬經濟區:是在領海以外并領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從測算領海的寬度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海洋法:國際社會把海洋劃分成各種不同的海域,確定他們的法律地位以及關于各國在各種海域從事航行,資源開發和利用,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總稱海洋法。內水:以《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內水是指除群島國的情形外,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領海基線以內的海灣、海峽、海港以及其他領海基線與海岸之間的海域,亦稱內海水。領海:沿海國的主權及于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成為領海。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得超過12海里。發射國是指發射或促進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和從其領土或設施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領海基線:領海基線是測算領海寬度的起算線,也是一國的陸地、內水、與領海的分界線(群島國除外)。領海的外部界線:領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最近點的距離等于領海寬度的線,也是領海與公海或于專屬經濟區,或于他國領海的分界線。領土主權:國家對領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它包括兩方面意義。一方面是國家對其領土具有所有權,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另一方面意義是國家對其領土及領土內的人、物和發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轄權。毗連區:毗連區是毗連領海并在領海以外,由沿海國對海關、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管制權的一帶海域。按照國際法,毗連區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過境通行:是指所有國家的船舶和飛機有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個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個部分之間的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中享有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目的而進行的自由航行和飛躍。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登臨權:是指軍艦在公海上對于有合理依據認為外國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權的除外)有從事海盜行為、奴隸販運、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沒有國籍或雖然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的嫌疑時,可命令該船舶停船并派人登臨和檢查的權利。緊追權:緊追權是指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其國家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進行追逐,繼續進行到公海將其拿捕和交付審判的權利。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依照《海牙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規定: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它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或這類行為的任何未遂行為,或是從事這類行為任何未遂行為的共犯即為犯有罪行。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是指在其境內發現被指稱的犯罪嫌疑人的締約國,如不將此人引渡,則不論罪行是否在其境內發生,應無例外的將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機關以便起訴。該機關應按照本國法律以對待任何嚴重性質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樣方式作出決定。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一國(施惠國)給予某外國(受惠國)的國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國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國國民與第三國國民相比永遠處于不受歧視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則:是指一國給予外國國民某種權利、利益或優遇以該外國給予本國國民同等的權利、利益或優遇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國人在本國片面獲得某些權利和利益,同時反對本國人在外國受到歧視。國際習慣,是各國在其實踐中形成的一種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國際習慣的形成有兩個要件,即“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為法律”。前者是“物質因素”,后者是“心理因素”。外交保護:泛指國家通過外交機關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利益進行的保護。外交保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可以由國家的國內外交機關或其外交代表機關來行使。引渡:通常是指一國應外國請求,將位于本國境內而被請求國追訴或判刑的人移交請求國審判或執行刑罰的行為,現代引渡制度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有關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庇護:庇護是指國家允許因政治原因受外國追訴或迫害而前來請求避難的外國人在本國入境、居留并對之加以保護的行為。國家對外國人的庇護通常在本國領域內庇護,但不排除條約規定的域外庇護。國際人權法:狹義的僅指在和平時期促進和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實現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即平時國際人權法。個人人權:是指以其自身名義享有的權利,其中包括屬于某一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群體或者其他某一社會組織或團體(如工會)的成員以其個人名義享有的權利。集體人權:集體人權是指某一群體、團體、組織、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權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民族自決權”,也包括某一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群體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權利,還可以包括諸如工會和宗教團體等其他社會組織、團體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權利。外交關系法:主要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外交關系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其內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機關的設立、使節的派遣、外交代表機關的職務、特權與豁免及義務等。領事,是一國根據協議而派駐他國的特定城市或地區,以保護本國和本國國民在當地合法權益和執行其他領事職務的官員,他們主要是職業領事。也可以聘任名譽領事執行領事職務。戰時封鎖:是交戰國以兵力切斷敵國的或敵國占領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國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登臨杈:是指軍艦在公海上對于有合理依據認為外國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權的除外)有從事海盜行為、奴隸販運、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沒有國籍或雖然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屈同一國籍的嫌疑時,可命令該船舶停船并派人登臨和檢查的權利。引波:是指一國應外國請求,將位于本國境內而被請求國追訴或判刑的人移交請求國審判或執行刑罰的行為,現代引渡制度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有關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領事關系法:是調整國家間領事關系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其內容包括領館的建立、領事的派遣與接受、領事職務、領館及其人員的特權與豁免等。外交團:外交團是由駐在一國的各國外交使節全體組成的團體。外交團的主要作用在禮儀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特別使團:特別使團是一國經另一國的同意或邀請,派往該另一國進行談判或完成某項特別外交任務的代表派遣國的臨時使團。特別使團的職務由派遣國與接受國協議約定。條約法:條約法是調整國際法主體之間條約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條約的締結、生效、適用、解釋、無效、終止和暫停施行等方面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締約能力:締約能力是指締約方以自己的名義締結條約、獨立享受條約權利、承擔條約義務以及承擔違約責任的能力,這種能力是以國際法確定的。締約權:即締約的代表權,是指具有締約能力的國際法主體的有關機關擁有的代表該主體締結條約的能力。條約的加入:是指未參加議定約文或雖參加議定約文而未簽署條約的國家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成為條約當事方的一種方式。條約的加入多用于開放性多邊條約。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做的單方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如何,其目的在于擯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國際組織法:是用于制約與調整國際組織的建立、法律地位、內部活動以及有關法律問題的所有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集體安全保障制度:是指包括對立國家在內的所有國家相互承諾不使用武力,當一國違背其承諾侵略他國或破壞和平時,其他國家將共同對抗侵略國家,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制度。維持和平行動:是由聯合國建立的在沖突地區幫助維持或恢復和平的,有軍事人員參加的,但無強制力的行動,包括派遣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兩種形式。區域性國際組織:是指某特定區域內的國家或不屬于該地域但以維持區域性利益為目的的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解決國際爭端的強制的方法:是一國為使另一國同意其所要求的對爭端的解決和處理而單方面采取的帶有某些強制的方法,這種方法有反報復、平時封鎖和干涉。非強制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是由當事國雙方自愿選擇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參與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當事國的自愿同意。非強制的方法可分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斡旋:是指由第三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于他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的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開以停止的談判。調查:是根據爭端當事國的協議組成國際調查委員會,協助當事國解決因事實問題引起的爭端的方法。和解:又稱調解,是當事國將爭端提交一個由若干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報告,闡明事實并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以設法使爭端當事國達成協議。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當國家發生爭端時,經各當事國同意,將爭端交付給他們自己選任的仲裁人處理,并相互約定服從其裁決。他是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之一。司法解決: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當事國將爭端提交給一個已事先成立的、由獨立法官組成的國際法院或國際法庭,根據國際法對爭端當事國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戰爭法:是在戰爭中調整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非交戰國之間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戰時中立:是指國家在交戰國之間保持一種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戰時中立國不僅不參加交戰國的作戰和敵對行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戰國任何一方。戰爭犯罪:是在戰爭中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行為。戰爭犯罪主要包括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國界:國家邊界是確定國家領土范圍的界限,是劃分一國領土與他國領土,一國領土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以及一國領空與外層空間的界線。戰俘:是指在戰爭中或非戰爭的武裝沖突只落于敵方權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戰者。大陸架:是指沿海國的陸地領土在該國領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長到200海里,但不得超過350海里或不超過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情勢變遷:是指締結條約以后,締約時的情況變生了當事國不能預見的根本變化,當事國可以終止或退出條約。情勢變遷原則源自私法上的情勢不變條款。戰區,是指交戰國可以為進行戰爭而實施傷害敵方手段的地區,即從法律上允許進行傷害敵方之地區,它可以是交戰國領土,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公海,但不得損害中立國的權益。國際仲裁,又稱國際公斷,是指國家發生爭端時,經各國同意,將爭端交付給他們自己選任的仲裁人處理,并相互約定服從其裁決。他是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五簡答題簡述國際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它是為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國家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他們是通過國際程序而形成的。國際法具有下列特征:(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法律關系。(2)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際法主體間,主要是國家間的協議。(3)國際法的強制執行依靠國家采取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近代國際法的發展主要表現在那幾個方面?國際法主體的增加;形成了國家為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民族解放組織為次要主體的新格局;(2)國際法的調整對象和范圍的擴大。(3)國際法的領域和內容的新變化。(4)國際法的全面系統編纂。簡述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它應當具備的條件。國際法的主體亦稱國際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獨立從事國際交往和參加,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且能進行國際求償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實體。國際法主體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是:(1)能獨立進行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法律關系;(2)能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3)有國際求償的能力。簡述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及特征。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在國際法體系中,那些得到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并構成國際法基礎的原則。它們在國際法中代表著有關規則的最高共同標準,或稱國際法的最高準則。其特征有:(1)各國公認。它是各國普遍承認的,具有最高權威和普遍的拘束力。(2)具有普遍意義。一方面它適用國際法的一切有效范圍,是國家在國際法的一切屬人、屬地和屬時范圍內必須遵守的最高準則;另一方面他屬于國際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則,即適用于現存的國際法,也適用于國際法的新領域。(3)構成國際法的基礎: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國際法的其他原則、規則和制度有效的基礎。其它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的建立、適用和解釋均應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4)具有強行法的性質:首先,它是各國公認的、必須遵守的,不得以條約去改變、也不得損害或背離;其次,他約束國際社會的全體成員;第三,他屬于最高層面的國際規范。簡要回答國際法的基本原則。(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指主權國家在國際法律關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無管轄和支配的權利。他們平等的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平等的承擔國際法律責任。(2)不侵犯原則;是指禁止使用威脅或武力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別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他是維護國家主權平等獨立的關鍵。(3)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是指純屬一國主權管轄的,不涉及國際義務的事項;“干涉”是指一國或數國對別國的內政采取的專橫干預行為,強制別國維持或改變某種情勢。不干涉內政原則是不得干涉任何實質上屬于一國國內管轄的事項,以維護國家的主權平等和獨立。(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不侵犯原則的引申,他是指國家遇有爭端應以和平方式解決,而不得訴諸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這一原則是不侵犯原則的引申。(5)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他是指各國必須自覺的、誠實的、嚴格的履行來自國際法上的法律義務,無論這些義務源于條約或是國際法其他淵源,并且在施用國際法的原則規則時自我約束。簡述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國家承認,即對國家的承認,通常是指既有國家確認某一實體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并表示愿意與之交往的行為。(1)國際法上的承認意味著承認國對新國家的國家地位以及由此產生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可和接受;承認國在承認條件存續期間,對這些權利義務不得加以否認;(2)國家承認還可以在承認國和被承認國之間確立某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上的承認可以在兩國間建立起全面的外交關系;(3)國家承認對承認國的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具有約束力;關于國家承認國際法上有“構成說”和“宣告說”兩種理論。簡述沿海國的領海主權:領海隸屬于國家主權之下,屬國家領土組成部分,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國家對領海及其資源具有所有權并對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轄權。這種所有權和管轄權具體表現為以下權利:(1)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沿海航運權;(3)領空權;(4)立法和管轄權。但,領海與陸地領土和內水不同,外國船舶有無害通過的權利。簡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項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內容:航行權。即任何國家的船舶,包括軍艦、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權利,除本國外不受任何他國的管轄和支配;(2)船舶的國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須在一個國家進行登記,具有一國國籍并懸掛該國國旗,無國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國家的保護;方便旗船視同無國籍的船舶;軍艦和為政府服務的非商業性國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權;(3)船旗國的義務。對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進行管轄;保證海上航行安全;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對他國公民、船舶或設施或海洋造成的損害負責處理。另外,對遇難遇險的船舶和人員各國均有救助義務。公海的概念和地位公海是指在沿海國的內水、或群島水域、或領海或專屬經濟區之外的全部海域。它是全人類的共同資源,因此向所有國家開放,各國在公海上有航行、飛越、捕魚、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學研究的自由權。所以各國不得對公海主張主權或其他權利,并應和平利用公海和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公海上的管轄權1.管轄類別公海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員和發生的事件的管轄權。這種的管轄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船旗國(船的國籍國)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項和內部紀律事項,發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專屬管轄權。另一種情形是各國對發生在公海上的海盜行為、販運奴隸、非法廣播及販運毒品等行為都具有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行使一般由軍艦或其他執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行使。也可由軍用飛機或執行政府公務的飛機行使。2?臨檢權(登臨權)和緊追權簡述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空氣空間在法律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國家領空;另一部分是國家領空以外的空氣空間,它是各國自由航行的空間;國家領空是國家主權支配下的空間。(1)國家領空的地位:國家領空是國家的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氣空間,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國家對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權,它包括國家對領空資源排它的占有、使用、處分權和對領空及其內的人、物、事的管轄權。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1領空資源的開發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規章;3保留國內載運權;4設立空中禁區。領空以外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公海、南極和各國專屬經濟區之上的空氣空間,它不屬于任何國家的管轄范圍,各國有自由飛行權,但要遵守有關的國際法律法規。簡述《海牙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及其管轄權的確定:《海牙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它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或這類行為的任何未遂行為,或是從事這類行為任何未遂行為的共犯即為犯有罪行。《海牙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對該類罪行實行管轄權:1罪行是在該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發生的;2在其內發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該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罪犯仍在該航空器內;3罪行是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營業地,或如乘租人沒有這種營業地,則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該國。另外。罪犯在締約國領土內,如該國未將其引渡,該締約國應同樣采取必要措施,對這種罪行行使管轄權。簡述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波稱為具有外空憲章地位的《外層空間條約》等法律文件對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規定:(1)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層空間不得據為己有;(3)外層空間應用于和平目的;(4)天體及其資源屬于人類共同財產。簡述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1、確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層空間條約》及《月球協定》。按這些法律文件規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內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體是全人類的開發范圍,各國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應遵守國際法和為全人類謀福利和利益。②各國不得對外空主張主權或權利,也不得將其據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應為和平目的。④天體及其資源屬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待到可以開發資源時要建立國際制度。簡述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根據《外層空間條約》等法律文件,對各國從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探索和利用必須遵守的原則有:(1)共同利益原則;(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則;(3)不得據為己有原則(4)限制軍事化原則;(5)援救宇航員原則;(6)承擔國際責任原則;(7)登記國對其發射的空間物體具有管轄、控制和所有權原則;(8)保護外層空間環境原則;(9)國際合作原則。簡述外交保護的概念和條件:外交保護泛指國家通過外交機關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利益進行的保護。外交保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可以由國家的國內外交機關或其外交代表機關來行使。有關國家在以抗議或追究國家責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護權時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因所在國的國際不當行為而受到損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議或求償結束之日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國的國籍;(3)受害人須以用盡當地救濟(辦法)且未能獲得合理補償;即所謂“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規定:(1)中國國籍的取得1因出生取得國籍使用雙系血統原則為主,出生地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2因歸化而取得中國國籍,適用自愿申請與審批相結合的原則。(2)中國國籍的喪失1自動喪失。凡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2申請退出。定居外國或有其它理由的,可經批準退出中國國籍。(3)中國國籍的恢復。曾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有正當理由,可經批準恢復中國國籍,并不再保留外國國籍。簡述條約的定義和特征:條約是國家等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并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協議。條約有以下特征1)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協議;任何國際法主體與非國際法主體間、或非國際法主體相互間締結的協議不能被視為條約。2)條約是受國際法支配的協議,他表現在兩個方面:1條約確定的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符合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否則不能生效;2條約的締結、生效、無效、解釋、保留、修訂和暫停施行受國際條約法的調整。3)條約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4)條約通常是書面形式的協議。簡述條約的尢效及其后果:條約的無效,是指條約因不符合國際法所規定的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而無法律效力。(1)條約無效的理由1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2違反自由同意:錯誤、詐欺、賄賂、強迫;3條約的內容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2)條約無效的后果。。條約無效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條約不可能通過受害國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補救使其成為有效的條約;對于相對無效條約,可以通過受害國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補救,使其成為有效的條約。原則上,條約的無效應當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援引或確定無效之日起無效。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理由這個問題大家看教科書是比較好掌握的。稍難的一個小問題是作為條約終止或暫停施行的理由之一情勢變遷。所謂情勢變遷是指的締約時作為條約有效根據的事實,發生了根本改變,并且這種改變是不可預見的。締約國可以以此為由廢除或暫停施行條約。但有兩種情況不得引用情勢變遷:一是確定國家領土邊界的條約,二是情勢改變是締約國違約造成的條約對當事國和第二國的效力、條約的適用(一)條約對當事國和第三國的效力,條約一經生效,就對其當事國發生效力,當事國應善意地履行條約規定,即嚴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條約的規定。因為締約行為是國家在國際交往中的法律行為,是有拘束力的國際約定或承諾,所以就應信守約定,“條約必須信守”是條約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條約一般不對非當事國發生效力,但在兩種情況下對非當事國發生效力,一種情況是條約本身為非當事國規定了義務,非當事國表示接受此義務,或該項義務是習慣法規則,則該約均對非當事國發生效力。另一種情況是條約為非當事國創立了權利,非當事國無相反表示,該約對它發生效力(二)條約的適用1.時間、空間范圍條約的適用涉及兩個要點,一是條約的適用范圍,二是條約沖突的適用。條約適用的范圍,從時間上講,若條約沒有特別規定,一般是自條約對當事國生效之日起,適用該國,對它有拘束力。而不溯及該約對它生效前的該國行為。從空間范圍講,若國家沒有聲明適用的空間范圍,則自條約對該國生效之日起,適用其部領域。2.沖突的適用關于條約沖突的適用問題,大家先明確一項原則,任何國家締結的條約,若與《聯合國憲章》相沖突,則適用憲章的規定。其他情況下的條約沖突按以下原則決定適用:①按條約本身的規定適用條約;②同一事項相同的當事國締約了先后沖突的條約,則優先適用后約,而先約有兩種結果:一是終止或暫停施行,二是先約與后約不沖突的內容仍可適用。③后約與先約的當事國不完全相同時,則在相同的當事國間只適用先約與后約不沖突的規定。兩個條約的不同當事國之間只適用它們共同參加的條約。簡述國際組織及其特征: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個國家的政府為特定的國際合作目的,依據國際條約而設立的國際常設機構,即政府間國際組織。其有以下主要特征:(1)國際組織是根據國家間的多邊條約建立的;(2)國際組織是國家間的組織:1國際組織的正式成員一般是主權國家;2國際組織無權超越成員國政府對其地方、法人或個人直接行使職權,也無權干涉成員國的內部事務;(3)國際組織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國際組織是常設的;(5)國際組織具有獨立性。簡述聯合國的宗旨: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其宗旨有四項:(1)維持和平和安全,這是聯合國的首要目的;(2)發展各國間友好關系;(3)促進國際合作;(4)構成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試述聯合國的宗旨《聯合國憲章》在序言和第1條中規定了聯合國的宗旨,主要包括4項:1.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是聯合國的首要目的。《聯合國憲章》規定“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2.發展各國間的友好關系。《聯合國憲章》規定“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3.促成國際合作。《聯合國憲章》規定“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以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簡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職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簡稱經社理事會,是在聯合國大會權力之下,協調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的經濟和社會的工作的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其職權有:(1)作成或發動關于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衛生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研究和報告,并得向大會、聯合國會員國及有關專門機構提出關于此種事項的建議;(2)為增進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決議;(3)得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擬訂公約草案,提交大會;(4)得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召開國際會議;(5)與政府間專門機構訂立協定,確定這些機構與聯合國的關系,并通過磋商和提出建議,協調各專門機構的活動;(6)采取適當辦法,與同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關的非政府組織磋商。簡述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及其基本特征:聯合國專門機構是根據政府間締結的國際條約建立的,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衛生等特定領域內負有廣泛責任,并根據與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締結的協定與聯合國建立聯系的專門性國際組織。其基本特征如下:(1)他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2)其職能限于經濟、社會等某一特定領域;(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國際組織;(4)他同聯合國具有法律聯系。簡述戰爭的概念及其特征:國際法上的戰爭主要是國家間武裝爭斗和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狀態。戰爭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戰爭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武裝爭斗;(2)主要是敵對國家之間武裝部隊的武力爭斗;(3)戰爭是一種法律狀態。區別戰爭和和非戰爭的武裝沖突一般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1沖突的規模;2沖突的意圖;3非沖突方的態度和反映。簡述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現行國際條約規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極度慘酷的和過分傷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戰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作戰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棄義的作戰手段和方法。簡述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一系列國際文件和國際法庭的審判確立了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個人刑事責任;2、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3、政府或上級命令不免除刑事責任原則;4、上級責任原則;5、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除上述原則外,還有一些其他原則:如被控有違反國際法罪行應得到公平審判;不違反國內法不能作為免除實行國際罪行者之責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則。論述題試述國家繼承對國家財產的法律效果。這里的國家財產是指在國家繼承日期依被繼承國國內法的規定為該國所擁有的財產、權利和利益。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產繼承問題上,因國家繼承的情況和有關財產的性質及其所處的位置不同而適用不同的原則:(1)在國家部分領土轉移的情況下,國家財產的繼承應由雙方協議解決如無協議則按“不動產隨領土轉移原則”處理;與被繼承國有關的動產適用“領土實際生存原則”;(2)在附屬領土獨立的情況下,除適用(1)中所涉及的原則外,還應適用公平原則,即要按照附屬國對被繼承國財產所作的實際貢獻的比例轉屬繼承國;(3)在國家合并情況下被繼承國的國家財產全部轉屬繼承國;(4)在國家分離或解體情況下,除另有協議外,應按照3)中的原則處理;5)在國家解體時,位于被繼承國領土以外的被繼承國的國家不動產應轉屬其中一個繼承國,但該繼承國須對其他繼承國做出公平補償。試述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有:(1)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2)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專屬的管轄權;1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有專屬的管轄權;2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科學研究有專屬的管轄權,在該區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的同意;3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具有專屬的管轄權:(3)《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如航行和飛躍、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拿捕海盜、臨檢和緊追權等;(4)為行使上述權利、沿海國有權采取相應的立法措施,有執行法律和規章的權利;包括:1行使其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采取為確保其法律、法規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2對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員,在其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后,應迅速予以釋放;3對違反專屬經濟區漁業法律和規章的處罰,如有關國家無相反協議,不得包括監禁和其他方式的體罰;4在逮捕或扣留外國船只的情況下,沿海國應通過適當途徑將其所采取的行動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國。(5)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行使上述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并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的方式行事。試述大陸架的法律地位: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的寬度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等深線100海里。大陸架屬于沿海國管轄范圍之內的海底區域,但它不屬于國家領土。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1)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且這種權利是專屬的;(2)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國對大陸架權利的行使絕對不得對航行和本公約規定的其它國家的權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當的干擾;(5)所有國家在大陸架上都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試述保護人權的國際監督機制:通過國際機制促進、監督并保證各家履行其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是人權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實現的重要保障之一。這些機制大致可分以下三類:(1)報告機制:報告機制是有關國際組織和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廣泛采用的一種國際監督機制。他要求參加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應按公約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向設立的有關機構提交報告,說明本國在遵守公約確定的人權義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和面臨的問題,該機構有權對次類報告進行審議,并就報告的內容發表沒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見。2)國家間控訴機制:國家間控訴機制是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通過有關國際機構監督其他締約國履行條約義務的重要機制,他又分以下兩類:1斡旋與調解機制;2仲裁和司法解決機制。(3)個人來文機制:個人來文機制是有關個人通過國際機構維護自身權利、促進國家(特別是本國)履行國際人權義務的重要機制。另外,關于人權的一些國際條約還規定有其他促使、監督或保證有關國家履行人權義務的措施和機制。試述使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1)使館館舍不得侵犯1接受國官員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2接受國對使館館舍負有特殊的保護責任,應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和侵損害,并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的情事;3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它財產與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強制執行。(2)使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館有通訊自由1接受國應允許為一切公務目的的自由通訊并予保護;2使館為了通訊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適當方法;3使館的來往公文不得侵犯;4接受國對外交郵袋不得予以開拆與扣留,應提供便利保障迅速傳遞;5外交信使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接受國的保護;6外交郵袋可托交預定在準許入境地點降落的商業飛機機長轉遞。(4)使館免納關稅;(5)使館人員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國旗和國徽。試述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監禁;2)寓所、財產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館館舍享有同樣的不可侵犯權及保護;2接受國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書、信件以及財產;3)管轄的豁免1、刑事管轄豁免,外交代表觸犯了接受國的刑律,接受國的司法機關不得對其進行審判和處罰;2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糾紛,接受國的法院不得對其實行審判和處罰;(4)免稅免檢,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對人對物課征的區域的或他方的捐稅;(5)其他特權和豁免。試述聯合國安理會的主要職權: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安理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只有安理會有權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并執行的決定。其職權有:(1)在和平解決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方面,安理會對于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勢可以進行調查,以斷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2)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會應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可以促請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3)安理會除上述職權外,還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在戰略性地區行使聯合國的托管職能;建議或決定應采取的措施以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選舉國際法院法官;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聯合國秘書長;向大會建議中止會員國的權利或開除會員國等。試述聯合國大會的主要職權: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安理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只有安理會有權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并執行的決定。其職權有:(1)在和平解決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方面,安理會對于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勢可以進行調查,以斷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2)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會應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可以促請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3)安理會除上述職權外,還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在戰略性地區行使聯合國的托管職能;建議或決定應采取的措施以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選舉國際法院法官;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聯合國秘書長;向大會建議中止會員國的權利或開除會員國等。簡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簡稱經社理事會,是在聯合國大會權力之下,協調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的經濟和社會的工作的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其職權有:(1)作成或發動關于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衛生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研究和報告,并得向大會、聯合國會員國及有關專門機構提出關于此種事項的建議;(2)為增進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決議;(3)得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擬訂公約草案,提交大會;(4)得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召開國際會議;(5)與政府間專門機構訂立協定,確定這些機構與聯合國的關系,并通過磋商和提出建議,協調各專門機構的活動;(6)采取適當辦法,與同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關的非政府組織磋商。試述條約終止的原因:條約的終止是指一個有效條約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暫不施行。條約的終止有:1)根據條約的規定;(2)條約當事方共同同意;(3)單方解約和退約;(4)條約履行完畢;(5)條約被代替(6)條約履行不可能;(7)條約主體喪失國際人格;(8)斷絕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9)發生戰爭;10)一方違約;(11)情勢變遷是指締結條約以后,締約時的情況變生了當事國不能預見的根本變化,當事國可以終止或退出條12)一般新國際法強行原則產生.簡述使館的職務:使館的職務主要有下列五項:(1)代表,即在接受國中代表派遣國。這是使館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職務。(2)保護,即在國際法許可的限度內,在接受國中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3)談判,即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4)調查和報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和發展情形,并向派遣國報告。(5)促進,即促進振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友好關系和發展兩國間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試述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答:國家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權利,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獨立權。即國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內外事務而不受他國或國際組織的支配和干涉的權利。(2)平等權。是指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資格進行國際交往并承受國際權利義務的權利。(3)自衛權。即有以武力防衛外國對本國的武力攻擊和協助他國防衛武力攻擊的權利。包括單獨自衛和集體自衛。(4)管轄權。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國家的基本義務是每一國家必須負擔的根本性的義務。國家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1)不得為侵害別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目的,或以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涉他國國內管轄事件;(3)以和平方法解決與他國之間的爭端(4)一秉誠意地履行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以及有效的國際條約所負擔的義務。簡述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外交代表包括使館館長和其他有外交官職位的人員。其特權與豁免有,人身不可侵犯;私人寓所和財產不可侵犯;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免納捐稅;免納關稅、行李免受查驗;其他特權和豁免簡述聯合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誰有權成為國際法院的當事者。在國際法院的訴訟方只限于國家,包括①聯合國會員國;②聯合國非會員國,但卻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②向國際法院書記處交存宣言,聲明接受法院管轄的國家。另一方面是法院所管轄的范圍。包括三類管轄。①自愿管轄;②協定管轄;⑧任意強制管轄。試述領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⑴領海是沿著國家的海岸或內水受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一定寬度的海水帶。(2)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受國家土權的支配。國家對領海的主權就是領海主權。根據國際法,這種主權及于領悔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國在領海享有屬地最高權,領海內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國管轄。沿海國對領海內一切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享有專屬權;沿海國享有沿海航運的專屬權利,沿海國有權制定和頒布有關領海的法律和規章等。(3)沿海國的領海主權受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的限制。對無害通過權的含義進行解釋(4)沿海國對無害通過的商船上的犯罪行為不行使管轄權,但有例外,把4種例外情形列舉出來。簡述使館的特權與豁免。使館的特權與豁免包括:1)使館館舍不得侵犯;(2)使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訊自由;(4)行動及旅行自由;(5)免納捐稅、關稅;(6)使用國旗和國徽。國際法上確立了哪些懲治戰犯的原則?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一系列國際文件和國際法庭的審判確立了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個人刑事;(2)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3)政府或上級命令不免除刑事責任原則;4)上級責任原則;(5)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除上述原則外,還有一些其他原則:如被控有違反國際法罪行應得到公平審判;不違反國內法不能作為免除實行國際罪行之責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則。條約無效的原因(1)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2)違反自由同意,包括錯誤、詐欺、賄賂等情形(3)違反強行法;國家有哪些基本權利?國家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權利,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①獨立權。即國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內外事務而不受他國或國際組織的支配和干涉的權利。②平等權。是指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資格進行國際交往并承受國際權利義務的權利。③自衛權。即有以武力防衛外國對本國的武力攻擊和協助他國防衛武力攻擊的權利。包括單獨自衛和集體自衛。④管轄權。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試述大陸架的定義、寬度及其法律地位。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的寬度是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最多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等深線100海里。大陸架屬于沿海國管轄范圍之內的海底區域,但它不屑于國家領土。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1)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且這種權利是專屬的;(2)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國對大陸架權利的行使絕對不得對航行和本公約規定的其它國家的權利和自由有所侵害;(5)沿海國對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資源開發要向國際海底管理局交納一定的費用。國家行使外交保護權應符合哪些條件?⑴國民的合法權益在所在國遭到了該國的不當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期起到保護國的抗議或求償結束時保持該國國籍;(3)受害人須已用盡當地救濟方法;(各項要簡單說明)何為國家管轄豁免原則?⑴概念:國家管轄豁免,泛指一國不受他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轄,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國的司法管轄,即除非經過一國同意,他國司法機關不得受理針對該國或該國的行為和財產提起的訴訟,也不得對該國的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和強制措施(2)19世紀形成了國家絕對豁免原則,但現今國家豁免原則已受到限制,國家從事的商業行為及相關的財產不豁免。試述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⑴概念和寬度(2)法律地位,包括沿海國的專屬權利,即對自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的專屬經濟權利;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科學研究有專屬的管轄權;建立法律和執行法律;遵守公約義務。(3)其他國家的航行、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權及相應義務。197丄年《蒙特利爾公約》對該公約下的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違法行為規定了那些管轄權?⑴航空登記國的管轄權;⑵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人犯仍在該航空器內,則航空器降落地國有管轄權;(3)罪行發生地國有管轄權;(4)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生犯罪或針對該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營業地國或永久居所地國有管轄權;(5)罪犯發現地國有管轄權;(6)不排斥本國法的其他管轄權。沿海國在毗連區中具有哪些管制權?(1)毗連區是毗連領海并在領海以外,由沿海國對海關、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管制權的一帶海域。按照國際法,毗連區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2)沿海國為防止外國船舶違反該國領土或領海中關于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的法律規章行為發生而對他行使管制權;(3)因為懲治違反上述法律規章行為而對外國船舶行使管制權。試述外國人的法律地位(1)外國人是指不具有本國國籍而具有他國國籍的自然人,即外國國民。(2)外國人的地位,即外國人在一國入境、居留和出境時承受的權利和義務。(3)說明外國人出境、居留和離境的一般規則;如:一國原則上可以自由決定外國人人境問題;自由決定外國人在本國居留問題;有權將屬于某種情況的外國人驅逐出境(4)外國人待遇的原則,簡單說明各項原則的含義。國民待遇原則,也稱平等待遇原則,是指一國對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一定事項上給予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這一原則的目的是使外國人與所在國國民處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權,也不受到歧視。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一國(施惠國)給予某外國(受惠國)的國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國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國國民與第三國國民相比永遠處于不受歧視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則,是指——國給予外國國民某種權利、利益或優遇以該外國給予本國國民同等的權利、利益或優遇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國人在本國片面獲得某些權利和利益,同時反對本國人在外國受到歧視。簡述南極的法律地位。《南極條約》對南極地區的法律地位作了規定,主要內容有:(1)和平利用南極。為了全人類利益,各國在南極地區禁止采取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2)南極科學考察自由和國際合作。任何國家都有在南極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并為此目的開展國際合作;(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和權利要求;(4)維持由極地區的公海制度。條約的規定不應損害或影響任何國家在南極地區根據國際法享有的對公海的權利或行使這些權利。簡述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可以對聯合國大會、安理會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聯合國大會授權的聯合國機關及其專門機構對其職權范圍內法律問題也可以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法院行使咨詢管轄權的目的,是對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權威性的意見,以使聯合同機構更好地遵照《聯合國憲章》進行活動。法院的意見是咨詢性的,原則上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對重大問題發表的咨詢意見,往往被作為權威性的解釋而受到重視。此外,有些國際條約規定法院的咨詢意見具有法律拘束力而應予以執行,如《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等。—T6;簡述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權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經聯合國大會授權的聯合國機關及其專門機構只有權請求國際法院就其職權范圍內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任何聯合國會員國無權請求,亦不得阻止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聯合國的宗旨:《聯合國憲章》在序言和第l條中規定了聯合國的宗旨,主要包括4項:1.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是聯合國的首要目的。《聯合國憲章》規定“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2.發展各國間的友好關系。《聯合國憲章》規定“發展國際司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3.促成國際合作。《聯合國憲章》規定“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以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何為無害通過制度:(1)無害通過是各國在別國領海中享有的通過權;(2)通過是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進行;)(3)在通過期間不得從事非無害活動,并至少說出兩個非無害活動。簡述無害通過制度內容。無害通過制度的內容有以下方面:(1)無害通過權,即所有國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它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2)無害通過的含義。無害通過是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過領海。(3)沿海國對無害通過的權利和義務。戰爭法規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現行國際條約規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極度慘酷的和過分傷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戰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作戰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棄義的作戰手段和方法。試述外空活動的責任制度⑴責任的主體有發射國,包括發射和促進發射的國家,或從其領土或設備上發射的國家,國際組織比照發射國承擔責任。國家共同發射的空間實體,由他們分別或共同負責。(2)責任范圍;要求說明何為損害責任,即外空發射物體給國家、國民造成的生命、財產的損害承擔責任的地理范圍是,凡給地球表面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發射國要承擔絕對賠償責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以及外空發射物體造成損害,只有因發射的過失才承擔責任,無過失無責任。(3)簡單說明求償的提出和途徑。簡述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的航行制度。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一般是指構成世界性航道從而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海洋法公約》對一些兩端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的領峽,同時構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峽規定了一種航行制度,即過境通行制。所謂過境通行就是外國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過和飛越海峽,但通過應繼續不停的井應遵守沿岸國規定的入境條件限制,不得對沿岸國使用武力或威脅,同時還應遵守國際規章、程序和慣例。簡述領館的特權與豁免。領館的特權與豁免有:①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辦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國官員進入要征得館長同意。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需要保護時,可推定館長同意而進入。領館館舍、設備及財產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時,應作迅速、充分、有效賠償。②檔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通訊自由,(1分)④領館人員有行動和旅行自由。⑤免稅特權。簡述條約的締結程序。條約的締約通常有三個程序;①擬定條約約文。締約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談判的方式擬定條約約文。②條約的認證。談判代表認證條約約文為其代表的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接受該約束的標準文本。認證的方式有草簽、暫簽和簽署等形式。③締約方接受條約約束。國家及其他締約者最終表示接受條約約束的形式確批準、加入、簽署、接受或贊同等。論述安理會的職權。安理會的職權有三個方面:(1)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面,安理會有權對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磨擦或爭端的情勢進行調查,以斷定它繼續存在是否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對于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安理會有權促請當事國用和平方法解決,并可提出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或調整方法的建議,同時也可以進行斡旋、調停或和解等。(2)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會有權斷定對和平的威脅、破壞和侵略行為的存在,并可對這樣的行為決定采取適當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3)其他職權,如負責擬定軍備管制方案,向大會推薦會雖國和聯合國秘書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向大會建議停止會員國的權利或開除會員國。試述外國人的地位和待遇原則外國人是指在一國境內,不具有居留國國籍而具有其他國籍的人。為了便于管理并與本國人相區別,無國籍人也往往歸入外國人的范疇。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般外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入境、居留和出境時與有關國家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外國人受所在國和國籍的雙重管轄。外國人入境、出境、居留的一般規則。外國人待遇的一般原則主要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互惠待遇;差別待遇。簡述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文務。沿海國在本國的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有四個方面:①對自然資源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專屬經濟主權權利。②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科學研究有專屬的管轄權。③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如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④建立相關的法律規章和執行該法律規章的權利。沿海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上述權利同時還應顧及到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試述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和法律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其法律制度包括:①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履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等方面的管轄權;制定有關的法律、規章權;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上述權利時,要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并適當顧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②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所有國家,無論是沿海國還是內陸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船舶航行、飛機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經沿海國同意,在專屬經濟區內進行科研的權利。內陸國或地理條件不利的國家,有權在公平的基礎上,參與開發同一分區域或區域的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的剩余部分。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并遵守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制訂的法律、規章。簡述一國國家不當行為非法性的排除。同意,即國家實施的行動是在得到關系國的同意情況下作出的。②針對他國的違法行動而采取的對抗行動。③國家出現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④危難,指國家代表或受其監護的人為了逃避極端危難的狀況而實施的行為。⑤國家遇到特別緊急的狀況,如遇到外國侵略的情況下實施的行動⑥國家的自衛行動。論述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的確定。對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的確定的根據是《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1)《東京公約》規定了兩種行為屬非法行為:①各國刑法規定屬于犯罪的行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及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2)《海牙公約》規定的是任何人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當屬非法行為)。這種行為的未遂行為,以及實施這種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同行為均屬犯罪行為。(3)《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實施以下行為屬于犯罪:①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采取暴力行為,從而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損,而不能飛行或危及它的飛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種裝置或物質,可能破壞該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危及其飛行安全;④破壞或損害航行設備或妨礙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⑤故意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這些犯罪的未遂行為,以及實施這些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犯行為均屬犯罪。(4)《補充蒙特利爾公約議定書》規定了危害國際民用航空機場安全的行為為非法,包括:①對國際機場內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傷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該機場安全的行為;②破壞或嚴重損壞國際機場的航空設備及停放在機場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斷機場服務。這些行為的未遂行為,以及這些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犯行為。論述公海上的管轄權。(1)公海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員和發生的事件的管轄權。這種的管轄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船旗國(船的國籍國)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項和內部紀律事項,發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專屬管轄權。另一種情形是各國對發生在公海上的海盜行為、販運奴隸、非法廣播及販運毒品等行為都具有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行使一般由軍艦或其他執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行使,也可由軍用飛機或執行政府公務的飛機行使。(2)登臨權和緊追權。登臨權是指軍艦在公海上對于有合理依據認為外國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權的除外)有從事海盜行為、奴隸販運、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沒有國籍或雖然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的嫌疑時,可命令該船舶停船并派人登臨和檢查的權利。緊迫權是指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其國家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進行追逐,繼續進行到公海將其拿捕和交付審判的權利。簡述外國人待遇原則。根據國際實踐,確定外國人待遇的原則一般有三項。國民待遇原則,也稱平等待遇原則,是指一國對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一定事項上給予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這一原則的目的是使外國人與所在國國民處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權,也不受到歧視。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一國(施惠國)給予某外國(受惠國)的國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國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國國民與第三國國民相比永遠處于不受歧視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則,是指一國給予外國國民某種權利、利益或優遇以該外國給予本國國民同等的權利、利益或優遇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國人在本國片面獲得某些權利和利益,同時反對本國人在外國受到歧視。試論述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的確定:對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的確定的根據是《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1)《東京公約》規定了兩種行為屬非法行為:①各國刑法規定屬于犯罪的行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及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2)《海牙公約》規定的是任何人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當屬非法行為)。這種行為的未遂行為,以及實施這種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同行為均屬犯罪行為。(3)《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實施以下行為屬于犯罪:①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采取暴力行為,從而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損,而不能飛行或危及它的飛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種裝置或物質,可能破壞該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危及其飛行安全;④破壞或損害航行設備或妨礙其工作,足以危及飛行安全;⑤故意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安全。這些犯罪的未遂行為,以及實施這些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犯行為均屬犯罪。(4)《補充蒙特利爾公約議定書》規定了危害國際民用航空機場安全的行為為非法,包括:①對國際機場內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傷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該機場安全的行為;②破壞或嚴重損壞國際機場的航空設備及停放在機場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斷機場服務。這些行為的未遂行為,以及這些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犯行為。國際法的效力依據是什么?答:國際法的效力依據是:國際法的效力依據不能脫離一下基本事實:國際法是主要關于國家之間的法,是實際存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這個法律體系是在國家交往過程中形成和發展的,它的參加制定這是國家。因為國際法是國家間的法,且為國家參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國的意志和利益。國家意志協調的結果是達成協議,產生條約國家法和習慣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也是文明各國所承認者而具有國際法效力。各國協議產生的國家發表現了國家的同一或國家的承諾,因而對國家具有拘束力,國家有義務遵守。對破壞或違反國際法者,受害者或國際社會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因此,各國的意志將間的協議是國家法的效力依據。如何止確認識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答:國際法于國內法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的問題。從理論上講,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獨立的法,他們在主體、調整對象、淵源、效力依據和性質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他們之間又是有密切關系的,這種關系首先表現在國家處理二者關系上應遵守國內法必須執行國際法的義務的原則。因為國際既是國內法的制定者,又是參加制定國際法的。國際在參加制定國際法時當然會考慮國內法的立場,在制定國內法時又必須顧及承擔的國際法律義務,通過國內法履行國際法義務,不應制定與國際法相違背的法律。因為善意履行國際義務是一項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其次,從國際法看,它的許多原則,規則和制度的形成是借用國內法概念的,而且各國的國內立法實踐對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第三,作國內法看,在不少場合,國內法也采取國際法的概念,并且將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轉化為國內法的同時,也促進了國內法的發展。沿海國在毗連區中具有那些管制權?(1)毗連區是毗連領海并在領海以外,由沿海國對海關、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待命管制權的一帶海域。按照國際法,毗連區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2)沿海國為防止外國船舶違反該國領土或領海中關于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的法律規章行為發生而對他行使管制權。(3)因為懲治違反上述法律規章行為而對外國船舶行使管制權。簡述《蒙特利爾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及其管轄權的確定《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實施以下行為屬于犯罪:①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采取暴力行為,從而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損,而不能飛行或危及它的飛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種裝置或物質,可能破壞該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危及其飛行安全;④破壞或損害航行設備或妨礙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⑤故意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這些犯罪的未遂行為,以及實施這些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犯行為均屬犯罪。《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的規定,對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非法行為,以下幾類國家有管轄權:①航空器的登記國;②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嫌疑犯依在該航空器內,該航空器的降落地國有管轄權;③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生犯罪或針對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營業地國或其永久居所地國有管轄權;④罪行發生地國有管轄權;⑤嫌疑犯發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