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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63表二:行政許可一覽表序號許可項目辦理時限依據實施主體備注頒布機關施行時間條款項目內容企業名稱預先核準1、當場作出決定
2、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國務院1988年7月1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家工商局2001年1月1日起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國務院2006年1月1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國家工商局1991年9月1日起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理局核定。第十六條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國家工商總2004年7月1日起施行5、《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三)不含行政區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第二十四條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國家工商總2004年7月1日6、《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十條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二)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五)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本規定所稱有權更正人,是指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明確授權,可以對申請材料相關事項及文字內容加以更改的經辦人員。第十二條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一)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三)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根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分立、合并登記;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分立、合并登記;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設立登記1、當場作出決定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2、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6年1月1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一百八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一百九十三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務院2006年1月1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以及經營單位的開業注冊、變更、注銷登記;合并、分立登記;遷移登記同上國務院公布1988年7月1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八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家工商局2001年1月1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一)聯營企業;(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第四十一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第四十二條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第四十五條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條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工商總局2004年7月1日3、《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十條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二)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五)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本規定所稱有權更正人,是指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明確授權,可以對申請材料相關事項及文字內容加以更改的經辦人員。第十二條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一)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三)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根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企業集團核準登記注冊同上國家工商局1998年4月6日1、《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組建企業集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集團的登記主管機關。第八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其他企業集團由其母公司的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第九條企業集團的登記事項包括:企業集團名稱;母公司名稱、住所;成員企業。第十六條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變股權關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時,應當辦理相關登記,并可保留原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十九條企業集團因下列情形而終止,企業集團應當在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二)已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銷(屬第十六條第一款情況除外)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家工商局2004年7月1日2、《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企業集團、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登記參照本規定。3、《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三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第二批)》第313項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開業注冊、變更、注銷登記;分立、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時限的規定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按企業法人辦理時限的規定執行。國務院1983年9月20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第二十條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第九十五條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全國人大1988年4月13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國務院1988年7月1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國家工商局2001年1月1日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第十一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第四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的決議;(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第四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的決議;(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2月1日5、《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原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管理權。被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被授權局)以自己的名義在被授權范圍內行使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職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4年3月17《關于對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個被授權局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予以確認的通知》全國人大1979年7月8日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第八條、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外國合營者將分得的凈利潤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全國人大1986年4月12日8、《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原對外經濟貿易部1990年12月12日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十七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七十七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對外經濟貿易部2001年11月22日10、《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并或分立。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第七條公司合并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擬合并公司的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擬合并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審批。擬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國務院1983年9月20日1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第二十條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第九十五條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同上國務院1983年9月20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第二十條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第九十五條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全國人大1988年4月13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國務院1988年7月1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國家工商局2001年1月1日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一)聯營企業;(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第十一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第四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的決議;(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第四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的決議;(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國務院1980年10月30日5、《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五條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獲得批準后,應當在批準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持批準證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理登記手續,填寫登記表,繳納登記費,領取登記證。逾期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繳回原批準證件。第七條常駐代表機構要求變更機構名稱、負責人員、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時,應當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持批準證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繳納變更登記費,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件的變更手續。第十六條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應當在終止業務活動的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原批準機關,并于債務、稅務和其它有關事宜清理完畢后,向原發登記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繳銷登記證。原外國企業對其常駐代表機構的未了事宜,應當繼續承擔責任。國務院1983年3月15日6、《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第六條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報告經批準機關批準后,須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第十一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的有效期限為一年。逾期需要繼續常駐的,必須辦理延期登記。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辦理延期登記,必須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業務活動情況報告(中文本)及延期申請書;如果批準機關批準的駐在期限屆滿,還須提交原批準機關的延期批準證件,填寫延期登記表。經登記機關核準后,繳回原登記證,領取新登記證。第十二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機構名稱、代表人數和姓名、業務范圍、駐在地址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和批準機關的批準證件,辦理變更登記。更換代表時,須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經濟組織對新任代表的授權書及其簡歷。第十三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或者派出企業宣告破產時,應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在辦理注銷登記時,須提交稅務部門、銀行、海關出具的稅務、債務和其他有關事宜清理完結的證件,準予注銷,繳銷登記證。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及其他外國經濟組織,必須繼續承擔清理責任。國家工商總局2004年6月10日7、《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企業集團、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登記參照本規定。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同上國務院1983年9月20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第二十條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第九十五條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全國人大1988年4月13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國務院1988年7月1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國家工商局1988年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一)聯營企業;(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第十一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第四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的決議;(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第四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的決議;(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國家工商局1992年10月1日5、《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外國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三條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國企業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應辦理登記注冊:(一)陸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裝飾或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四)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五)國家允許從事的其它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外國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企業名稱、企業類型、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企業名稱是指外國企業在國外合法開業證明載明的名稱,應與所簽訂生產經營合同的外國企業名稱一致。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應冠以總行的名稱,標明所在地地名,并綴以分行。企業類型是指按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內容劃分的類型,其類型分別為: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承包工程、外資銀行、承包經營管理等。企業地址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住址與經營場所不在一處的,需同時申報。企業負責人是指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委派的項目負責人。資金數額是指外國企業用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總費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額,承包或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企業在管理期限內的累計管理費用,從事合作開發石油所需的勘探、開發和生產費,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等。經營范圍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范圍。經營期限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期限。第十一條外國企業《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不再申請延期登記或提前中止合同、協議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國家工商總局2004年6月10日6、《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企業集團、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登記參照本規定。國務院2004年7月1日7、《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37項外國(地區)企業受托經營管理合營企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同上國務院1983年9月20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第二十條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第九十五條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全國人大1988年4月13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國務院1988年7月1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國家工商局1988年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一)聯營企業;(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第十一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第四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的決議;(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第四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的決議;(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國家工商局、經貿部1988年6月11日5、《關于受托經營管理合營企業的外國(地區)企業審批登記問題的通知》承包經營合營企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同上國務院1983年9月20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申請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第二十條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第九十五條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全國人大1988年4月13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國務院1988年7月1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國家工商局1988年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一)聯營企業;(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第十一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第四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的決議;(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第四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的決議;(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局1990年9月10日5、《關于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按企業法人辦理時限的規定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8月27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第十六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第十八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六)合伙事務的執行;(七)入伙與退伙;(八)爭議解決辦法;(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十)違約責任。第五十六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務院2007年5月9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第七條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第十三條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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