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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產品產地的確定
原產地規則不僅用于計算貿易統計,促進海關稅收,也是實施其他貿易措施不可或缺的手段。例如,取消反補貼措施、保險措施和公共資金,必須確定貨物的原產地。原產地規則在反傾銷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稅是針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進行的,因此一項產品的原產地判定問題就構成了反傾銷訴訟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一、出口國與原產地國的關系《反傾銷協議》(全稱為《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規定“如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傾銷幅度為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差額,因而要確定是否存在傾銷則要確定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GATT第6條規定,正常價值為:(1)正常貿易過程中在出口國中供國內消費時的可比價格;或(2)如無此種國內價格,則是正常貿易過程中同類產品出口至第三國的最高可比價格;或該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銷售成本和利潤。各國都規定了與GATT第6條以及《反傾銷協議》相同或相似的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我國的《反傾銷條例》第4條規定,正常價值按照以下順序來確定:(1)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2)如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則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利潤,為正常價值。從上述確定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的規定看,正常價值的確定離不開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和“原產國”的確定,這實質上就是確定進口產品的原產地問題。首先,應理清“出口國”和“原產國”兩個概念的關系。一般就海關征稅而言,出口國就是原產國,產品的最后啟運國即來源國或出口國是沒有意義的。海關在對進口產品計征關稅時,一般按照產品所貼的原產地標記或根據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來確定產品的原產地,將確定的原產國視為出口國,從而確定應適用的關稅稅率,在海關征稅技術上,出口國一般是原產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不僅適用于海關征稅,而且也適用于反傾銷法,反傾銷法仍然需要采用有關的海關征稅技術如海關估價和原產地規則等。《歐盟反傾銷規則》第1條第3款就規定:“出口國通常應該是原產地國。”(P435)因而,在反傾銷法中,如果確定“出口國”也應該按照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來進行,這時“出口國”就等同于“原產國”。然而,出口國與原產國在實際中往往是不相同的。某種產品可能經過幾個國家的加工,或在幾個國家中轉運,則它的最后一個裝船出口的國家可能不是原產國。應該指出的是,在反傾銷法中,不僅出現“出口國”的概念,而且也有“原產國”的概念。如果兩者可以完全一致,則無須采用兩個概念,而兩者在某些情況下是不一致的?!斗磧A銷協議》第2條第5款規定:“在產品不直接從原產國進口、而自一中間國出口至進口成員的情況下,該產品自出口國向進口成員銷售的價格通常應與出口國中的可比價格進行比較。但是如產品僅為通過出口國轉運,或此類產品在出口國無生產,或在出口國中不存在此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則也可以與原產國的價格進行比較?!睆倪@一規定可以看出,在進口產品不直接從原產國進口,而是經過某一中間國出口的,則“出口國”是該最后直接出口的“中間國”,而不是“原產國”,兩者是不一致。進一步分析這一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反傾銷法中,對于經過多個國家加工的產品,即存在中間國出口的情況下,并不是采用通過實質性改變標準確定的原產國作為出口國,而是直接將最后出口的中間國作為出口國,從而確定進口產品在出口國的可比價格即正常價值;而僅當產品僅為通過出口國轉運,或此類產品在出口國無生產,或在出口國中不存在此類產品的可比價格,才采用原產國的可比價格,也就只有這時才適用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來確定原產國。美國有關反傾銷的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當對象商品從中間國出口到美國,正常價值應據中間國確定;但如果(a)生產商在銷售時知道對象商品用于出口;(b)對象商品僅僅通過中間國轉運;(c)在中間國的外國相同產品的銷售不具有代表性;或(d)中間國不生產外國相同產品?!睆腉ATT第6條的規定和《反傾銷協議》規定來看,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首先應該按照其在出口國內正常貿易過程中供消費時的可比價格來確定,而只有在出口國內沒有此種可比價格時才用出口到第三國的價格或原產國的結構價格來確定,因此,出口國的可比價格是比原產國的結構價格得到優先考慮的,可以說在確定正常價值時“出口國”是優先于“原產國”。其次,確定原產國的結構價格也涉及到原產地的問題?!斗磧A銷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在出口國國內市場在正常貿易過程中不存在該同類產品的銷售時,或者由于該市場的特定情況或者銷售量較低,不允許對此類銷售進行適當比較,則傾銷幅度應通過比較同類產品出口至一適當第三國的可比價格確定,只要該價格具有代表性,或通過比較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金額的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及利潤確定?!币蚨嬖谛枰_定原產國的結構價格來作為正常價值的情況,這時原產國的確定則尤為重要。在歐盟,“實際上歐委會很少采用向第三國的出口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歐委會通常采納的是結構價值?!a地的判定是準確確定結構價值的前提,因此它在歐共體正常價值的確定中的重要性較其他國家大。在出口國國內價格不存在的情況下先選用原產國的結構價格的合理性在于:由于國內價格僅在有利可圖時方用以確定正常價值,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出口商都必須提供生產成本的數據;而對一第三國出口價格的檢查不僅將涉及另一出口市場的調查,而且對第三國的出口是否同樣存在傾銷問題也存在懷疑?!?P228)二、根據確定的“損害”中的原產地問題確定是否存在損害時,有三個問題涉及到原產地問題:確定“國內產業”、“最低傾銷數量”和累積損害評估?!皣鴥犬a業”的范圍“國內產業”范圍的大小會影響到確定是否存在損害。擴大國內生產的產品范圍將使傾銷進口的影響看似降低,從而更容易得出無損害的結論。《反傾銷協議》第4條給出了國內產業的定義,“就本協定而言,‘國內產業’一詞應解釋為指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者全體,或指總產量構成同類產品國內總產量主要部分的國內生產者,除非:(i)如生產者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或他們本身為被指控的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則“國內產業”一詞可解釋為指除他們之外的其他生產者;……”可見,“國內產業”應該排除與進口商有關聯,或本身為被指控的傾銷產品的進口商這一部分生產者。“國內產業”的范圍是與國內生產的“同類產品”的范圍相聯系的,一方面需要確定同類產品的范圍,另一方面也需要區別國內產品和國外產品,這就需要確定產品的原產地。國內產業的范圍的大小與產品的原產地確定有關,產品取得國內的原產地資格則該產品為國內產業生產的“同類產品”范圍之內,則有關產品的生產商的損害屬于確定國內產業損害所要考慮的范圍之內。歐盟和歐盟的規定,中國《反傾銷協議》第5條第8款規定“……如主管機關確定傾銷幅度屬微量,或傾銷進口產品的實際或潛在的數量或損害可忽略不計,則應立即終止調查。如傾銷幅度按出口價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則該幅度應被視為屬微量。如來自一特定國家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被查明占進口成員中同類產品進口的不足3%,則該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通常應被視為可忽略不計,……”即低于“最低傾銷數量”的一國產品造成的損害是可忽略不計的,因而應駁回申訴。在《歐盟反傾銷規則》中第5條第7款同樣規定了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量占所有進口產品量低于3%的,應駁回申訴。(P446)我國的《反傾銷條例》第9條規定了來自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為可忽略不計的。從上述有關“最低傾銷數量”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如果來自一國(地區)低于“最低傾銷數量”,則可以免于被申訴和被采取反傾銷措施,因而作為被申訴方的有關進口產品的進口商和出口商就要努力地去證明其進口數量達不到“最低傾銷數量”。其中,就需要證明產品的原產地,表明是來自同一國家(地區)的產品。如果被確定為來自一國的進口產品數量超過占進口總量的3%,則該國的產品將被確定為存在傾銷,其傾銷損害是不可忽略不計的。原產地規則在這里運用的情況將決定了反傾銷調查的結果。例如,在歐共體對有關原產于南韓、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土耳其和中國的大屏幕彩電的反傾銷案中,在運用原產地規則時,歐委會發現,盡管向歐共體海關當局作出的原產地聲明為土耳其,但在調查期間自土耳其進口的絕大多數彩電的實際原產地為韓國,真正原產于土耳其的彩電的進口額僅占歐共體消費總額的1.7%,因此應視為小于“最低傾銷數量”的,從而不會對歐共體產業造成任何損害,因而歐共體沒有對原產于土耳其的進口彩電采取反傾銷措施。(P231-232)累積損害評估《反傾銷協議》第5條第8款規定,如果若干占進口成員中同類產品進口不足3%的國家合計超過該進口成員中同類產品進口的7%,則不視為可忽略不計的,應該對這若干個國家的進口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我國《反傾銷條例》第9條規定,“傾銷進口產品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并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一)來自每一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小于百分之二,并且其進口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二)根據傾銷進口產品之間以及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珊雎圆挥?是指來自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三;但是,低于百分之三的若干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百分之七的除外?!庇捎诶鄯e損害評估,使得傾銷對國內產業的損害更為明顯,使反傾銷措施的適用合理化,實際上擴大了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的適用范圍,使得單個國家的傾銷進口產品原本可能不會受到反傾銷措施懲罰的,但通過累積損害評估后則要被征收反傾銷稅。進行累積損害評估,是對若干個國家的傾銷進口產品造成對國內產業的損害進行累積,所以也就需要運用原產地規則來判斷產品的原產地,從而確定來自這些特定國家的產品的數量。三、原產地規則的特殊運用由于原產地規則的運用具有不確定性,各國的規定和做法不統一,它有時會被利用為進口國貿易限制的手段,從而引起出口國的指控,因為出口國認為進口國的原產地規則是不公平地限制了該國的出口。國際上為了統一原產地規則,達成了《原產地規則協議》,對原產地規則作了一般的規定,使各國有章可循。然而,從歐美各國的反傾銷實踐來看,在反傾銷中,并不完全按照一般的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來確定其中存在的產品原產地,而是進行特殊地運用。從理論和實踐上來看,一方面保持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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