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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負面清單-新增部分文件號文件名政策內容財辦金〔2017〕92號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二、嚴格新項目入庫標準

各級財政部門應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對新申請納入項目管理庫的項目進行嚴格把關,優先支持存量項目,審慎開展政府付費類項目,確保入庫項目質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入庫:

(一)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包括不屬于公共服務領域,政府不負有提供義務的,如商業地產開發、招商引資項目等;因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適宜由社會資本承擔的;僅涉及工程建設,無運營內容的;其他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情形。

(二)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立項審批手續的;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的;未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費機制。包括通過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方式獲得回報,但未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的;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在項目合作期內未連續、平滑支付,導致某一時期內財政支出壓力激增的;項目建設成本不參與績效考核,或實際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責任的。

三、集中清理已入庫項目

各級財政部門應組織開展項目管理庫入庫項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實項目信息及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PPP項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資料。屬于上述第(一)、(二)項不得入庫情形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應予以清退:

(一)未按規定開展“兩個論證”。包括已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物有所值評價或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2015年4月7日前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物有所值評價的項目除外);雖已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但評價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不宜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包括入庫之日起一年內無任何實質性進展的;尚未進入采購階段但所屬本級政府當前及以后年度財政承受能力已超過10%上限的;項目發起人或實施機構已書面確認不再采用PPP模式實施的。

(三)不符合規范運作要求。包括未按規定轉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采用建設-移交(BT)方式實施的;采購文件中設置歧視性條款、影響社會資本平等參與的;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項目債權融資的;違反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以債務性資金充當資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的。

(四)構成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或兜底本金損失的;政府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收益回報的;政府及其部門為項目債務提供任何形式擔保的;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包括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公開信息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知識產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或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未準確完整填寫項目信息,入庫之日起一年內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時充分披露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政府采購等關鍵信息的。

四、組織實施

(四)確保整改到位。對于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區,由財政部PPP中心指導并督促其于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暫停該地區新項目入庫直至整改完成。

青財金字〔2017〕2208號青海省財政廳等關于在城鎮市政公用領域深入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通知四、強化項目監督管理(四)政府承擔的項目建設成本與運營成本均應根據績效考核結果進行支付,且項目建設成本中參與績效考核的部分占比不得低于30%。文旅旅發﹝2018﹞3號文化和旅游部財政部關于在旅游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嚴格執行財政PPP工作制度(三)合理分擔風險。各級旅游、財政部門要加強協作,指導項目實施機構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充分識別、合理分配和有效應對PPP項目風險。保障政府知情權,政府可以參股項目公司;保障項目公司的經營獨立性和風險隔離功能,政府不得干預企業日常經營決策,不得違規兜底項目建設運營風險。嚴格債務管理。各地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加強本轄區內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統計和超限預警,嚴格政府債務管理,對政府參股及付費項目,加強建設、運營成本控制,嚴禁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或兜底本金;政府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或最低收益回報;政府部門不得為項目債務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嚴禁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五、加大政策保障(二)建立優先推薦函制度。對于地方人民政府重點推薦的旅游PPP項目,省級旅游部門在充分征求省級財政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向文化和旅游部報送推薦旅游PPP項目目錄,每個?。▍^、市)不超過2個;由文化和旅游部、財政部組織專家論證后,擇優選取并共同向社會推薦。(三)優化資金投入方式。各級財政部門、旅游部門要探索創新旅游公共服務領域資金投入機制,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推動金融和社會資本更多投向旅游領域,提高投資有效性和公共資金使用效益。積極鼓勵民營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不得設置限制條款或任意提高門檻。青政辦(2018)15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堅持科學決策,加強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實施方案等論證工作,對于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前期工作不成熟、經營收益差、未建立按效付費的項目,不納入項目庫和向社會推介。財金〔2018〕54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范項目規范管理的通知二、引以為戒,加強項目規范管理(一)夯實項目前期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規劃立項、土地管理、國有資產審批等前期工作程序,規范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不得突破10%紅線新上項目,不得出現“先上車、后補票”、專家意見缺失或造假、測算依據不統一、數據口徑不一致、僅測算單個項目支出責任等現象。(二)切實履行采購程序。加強對項目實施方案和采購文件的審查,對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項目,必須符合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不得設置明顯不合理的準入門檻或所有制歧視條款,不得未經采購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三)嚴格審查簽約主體。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加強PPP項目合同簽約主體合規性審查,國有企業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四)杜絕違法違規現象。堅守合同談判底線,加強合同內容審查,落實項目風險分配方案,合同中不得約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體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會資本的投資建設運營責任,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最低投資回報或提供收益差額補足,不得約定將項目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五)強化項目履約監管。夯實社會資本融資義務,密切跟蹤項目公司設立和融資到位情況。不得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政府不得為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落實中長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加強項目績效考核,落實按效付費機制,強化激勵約束效果,確保公共服務安全、穩定、高效供給。青財金字〔2018〕2445號青海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項目庫管理運作的通知明確財政支出責任填報要求嚴控支出責任風險。對財政支出占超過7%的地區,進行風險提示預警;對財政支出占比超過10%的地區,暫停項目入庫,嚴守管理“紅線”,有效防范財政支出風險。項目退庫問題及流程(二)示范項目應申請退出示范項目名單并退庫,退庫項目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庫。青財金字(2019)274號青海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常態化管理的通知加強管理庫PPP項目績效管理嚴守政策底線,規范運作項目。嚴格按照PPP項目績效考核各項管理要求,建立事前設定績效目標、事中進行績效跟蹤、事后進行績效評價的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體系。確保項目建設成本參與績效考核,將項目產出與付費機制掛鉤,嚴守30%的掛鉤占比底線,確??冃Э己说囊幏痘\作。四、進一步規范平臺信息錄入(一)確保信息錄入的完整性、合規性。因清單核查問題提交入庫申請后被反復退回超過2次的項目,3個月內不得再次提交入庫申請。五、儲備清單項目清查相關事宜(二)辦理退庫。對逾期未反饋清查結果的,省財政將作“強制退庫”處理,項目退庫后1年內不得再次提交入庫申請。財金(2019)10號關于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三、加強項目規范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規范運作放在首位,嚴格按照要求實施規范的PPP項目,不得出現以下行為:(一)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資代表向社會資本回購投資本金、承諾固定回報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過簽訂陰陽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資代表為項目融資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還款承諾等方式,由政府實際兜底項目投資建設運營風險的。(二)本級政府所屬的各類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平臺公司參股并能對其經營活動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實際只承擔項目建設、不承擔項目運營責任,或政府支出事項與項目產出績效脫鉤的。(三)未經法定程序選擇社會資本方的。未按規定通過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或規避財政承受能力10%紅線,自行以PPP名義實施的。(四)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五)未按規定及時充分披露項目信息或披露虛假項目信息,嚴重影響行使公眾知情權和社會監督權的。對于存在本條(一)項情形,已入庫項目應當予以清退,項目形成的財政支出責任,應當認定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依法依規提請有關部門對相關單位及個人予以嚴肅問責。對于存在本條(二)至(五)項情形的,應在限期內進行整改。無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入庫項目應當予以清退,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依法依規提請有關部門予以問責和妥善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政府投資條例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交財審發(2017)80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的通知六、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應當明確要求受讓方以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不能以財政撥款、補貼等各類形式的財政資金支付,不得以股票(股權)、債券、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等其他非現金方式支付。受讓方支付轉讓金期限,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后6個月,且受讓方不得以公路收費權作質押獲取銀行貸款支付轉讓金。(2019年6月公布)國發(2019)26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五)機場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維持25%不變,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維持20%不變。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費公路)、鐵路、城建、物流、生態環保、社會民生等領域的補短板基礎設施項目,在投資回報機制明確、收益可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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