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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期末復習資料1一、名詞解釋: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廣義的合同法是指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機關通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為合同法典。諾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才能產生撤回的效力。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后才發出的承諾。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發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其撤回。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定:是指拍賣人在競買人的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一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務。附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行為默示形式: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沉默,通常理解為默示承諾,該形式為行為默示形式。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附條件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了承認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系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全面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協助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對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合同的變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合同的轉讓: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合同權利與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法律關系的新的當事人。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清償: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提存:是指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經公正機關證明,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抵銷:又稱充抵,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責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債權人以債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賠償損失:是指由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全部違約: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后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相對人的合同權利全部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方的行為即構成全部違約。部分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違約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義務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侵權責任: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和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并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管轄轄競合:指的是兩個或兩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個具體的法律關系,本著特別法優先適用于普通法的原則,凡出現有其它特別法規可以調整合同法律關系時,合同法暫居幕后,讓其他的法律法規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其他的法律法規調整乏力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或其基本原則。合同解釋: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理解合同條款的涵義發生歧義時應當如何適用法律的一種法律制度。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標的物: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樣品買賣:是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須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的買賣。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約定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合同。易貨交易:是指當事人約定雙方相互交換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的協議。供用電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并支付價款的合同。供用水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應價款的協議。供用氣合同:指供氣人向用氣人供氣,用氣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價款的合同。供用熱力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依約提供熱力,另一方當事人使用熱力并支付價款的協議。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另一方所有的協議。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由有撤銷權的人對贈與合同予以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捐贈: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他人的法律行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是抵押人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措施。借款合同的質押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對該動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處理,并從中優先受償。租賃合同:是當事一方將物提供給對方使用、收益,對方當事人為此支付租金的協議。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系,而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即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客運合同:是運送對象是旅客的運輸合同。貨運合同:是運送對象為貨物的運輸合同。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有技術轉讓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而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提供技術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二、簡答題:1、我國合同法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1)實際出發,總結與借鑒吸收相結合的原則清晰突出。(2)鼓勵交易與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確充分。(3)法制定和實施的時代特別顯著、集中。(4)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相互兼顧。(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與類型得到了全面規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學嚴謹,各種新制度構筑完備。(7)立法技術不斷提高,立法語言日超規范。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合同法規范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準則。合同法基本原則具有以下主要意義:(1)凝固和體現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體規范的總的指導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為準則,確立了一般性的行為模式。(4)是實施法律的根本依據。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分有如下意義:(1)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于無償合同。(2)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于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4、區分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須嚴格遵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否則導致無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內容則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并可根據情況約定變更。正因為如此,法律通常要對格式合同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目的在于盡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證處在弱勢的相對人利益受到切實保障,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訂立"一章中就有關于格式合同的專門規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慮并給了當事人雙方合意自治權,無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濟。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2)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一方事先決定性。(3)合同條款的非協商性。(4)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簽訂的快捷性與經濟性。6、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1)要有合同的當事人。合同必須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為,合同的訂立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只有一方當事人就談不上合意問題,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過,參加訂約當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2)合同的訂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和承諾作為合同訂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基本規則。(3)合同當事人須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即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謂合同當事人達成了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構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業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7、從理論上說,二者的區別是:(1)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國家的確認和保護,故違反合同即須承擔違約責任;而如果合同僅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締約責任問題。(2)國家主動干預的程度不同。對違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內容違法的合同而言,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亦應主動干預;而對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內容不完全,條款有疏漏,只要當事人自愿,也應當認為該合同業已成立,國家無須主動干涉,完全可以讓享有撤消權的人自己去處理。(3)對能否適用合同解釋的方法態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規定有疏漏或不明確,而且當事人不否認其存在合同關系的時候,應當允許法院依據尊重當事人意愿和鼓勵交易的原則,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確定合同的內容。所以可以說,合同解釋制度主要就是為了彌補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設立的一種制度,而法院絕不可能通過解釋,將違法的合同變成為合法的合同。8、要約要具備以下主要構成要件:(1)要約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反映其訂立合同的基本意圖。(3)要約須是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的。9、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要約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雖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來進行,但它們卻又存在著區別:(1)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2)由于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之后,因此對要約的撤銷有著嚴格的限定。10、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5)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11、強制締約的特點如下:(1)強制締約依然要采取要約和承諾的程序來進行,只是一方當事人負有必須承諾的法定義務。(2)在強制締約中,合同的內容,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即依該標準來確定。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按合理的標準確定。(3)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沉默,通常即理解為默示承諾。12、(1)提示性的合同條款。指為了給當事人起示范作用,從而使合同盡可能完備的,如我國合同法在第12條明文規定的那些條款。主要有: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標的;③質量和數量;④價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⑥違約責任;⑦解決爭議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就難以成立。故也將其稱之為合同的必備條款或者成立條款。(3)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外的其他條款。故其又被稱為合同的一般條款。普通條款包括:①偶爾條款;②通常條款;③特意待定條款。13、締約過失的法律特征有:(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的過程中;(2)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3)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損失;(4)違反先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14、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已考過)15、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根據某一事實的發生對合同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將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2)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3)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16、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必須是將來的事實。條件必須是合同成立時尚未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不能作為合同的條件。(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將來必然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3)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17、合同欺詐與脅迫:(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構成以欺詐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構成要件:①須有欺詐行為,包括陳述虛構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一般情況下,欺詐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習慣負有告知義務時,沉默也可構成欺詐。②須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這種故意是指虛構事實的故意和隱瞞事實的故意。③須相對人因欺詐而陷于錯誤,而這種錯誤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④須受欺詐人基于錯誤而與欺詐人訂立合同。所謂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并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構成惡意串通的合同須具備以下成立要件:①須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須合同當事人為惡意,惡意是指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訂立的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須當事人之間有通謀。(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18、構成欺詐須具備的要件有:(1)須有欺詐行為,包括陳述虛構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2)須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3)須相對人因欺詐而陷于錯誤,即這種錯誤與欺詐之間有因果關系。(4)須受欺詐人基于錯誤而與欺詐人訂立合同。19、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已考過)20、不安抗辯權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況變化而導致應先履行一方遭受損害。不安抗辯權時法律規定的保護手段,在對方于締約后出現財產狀況明顯惡化等情況,可能危及先給付一方的債權實現時,法律賦予先給付一方在對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前拒絕履行的權利,以維護公平。21、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則合同之債自始即不存在,債權也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權。(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的發生當然以債務人現實的權利存在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所謂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應該行使并且能夠行使權力卻不行使。(4)債務人已經履行遲延。(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已因債務人的怠于行使其債權的消極行為而出現不能實現的危險。22、合同權利讓與的構成要件:(1)須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2)出讓人須有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3)讓與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4)債權人須通知債務人23、不能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1)依合同權利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質的債權;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以特定的人為基礎的債權。(2)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當然不能轉讓。24、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種事由:(1)不可抗力;(2)拒絕履行;(3)履行遲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條做了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已考過)25、提存的適用條件又稱提存的原因,主要有:(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其他債務人無法確定債權人的情形。(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抵銷的要件有:(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和互享債權。(2)主動債權須已到清償期。(3)雙方債的標的的種類相同。(4)債務根據其性質和法律的規定可以抵銷。26、合同法規定須根據違約的具體情況讓違約方承擔下列之一或承擔全部以下三種違約責任:(1)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時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對人不能實現合同預期利益,相對人如果發現違約方具備履行合同義務的條件,并且繼續履約對自己有利時,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以恢復自己合同的權利。(2)采取補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經出現質量違約的情況時,違約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合同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導致的損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為恢復合同的全面履行創造條件,為對方實現合同權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由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所有的民事活動都是追求一定的經濟目的的行為,由于當事人的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予以必要的補償是整個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賠償損失要根據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即損害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損失就無須賠償。27、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須注意的條件有:(1)必須確定當事人具有違法行為,該行為須是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加以制止的。(2)要有損害事實存在。(3)當事人有主觀上的過錯。(4)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28、法律管轄競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個具體的法律關系,本著特別法優先適用于普通法的原則,凡出現有其他特別法規范可以調整合同法律關系時,《合同法》暫居幕后,讓其他的法律法規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規調整乏力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或其基本原則。29、買賣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1)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2)買賣合同是標的物所有權與價款對價轉移的合同。(3)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4)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5)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規定的除外。買賣合同有哪些主要內容?《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以上兩條規定囊括了買賣合同的內容。30、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供用電合同屬于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2)供用電合同屬于雙務有償合同;(3)供用電合同多為標準合同;(4)供用電合同要受計劃的控制。31、贈與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2)贈與合同是無償、單務合同。(3)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這種諾成是效力極弱的諾成。32、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以下幾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僅限于一般的贈與合同。如果贈與合同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則是不能撤銷的。(2)撤銷必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作出。對不須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手續的財產,由于所有權以交付為變動要件,一經交付,標的財產的所有權就從贈與人轉移到受贈人,因此贈與人只能在標的財產交付以前予撤銷,如果贈與財產的一部分已經交付,則僅得撤銷未交付的部分。33、按照我國《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已考過兩次)34、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為無償合同。35、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36、(1)租賃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②租賃合同是承租人須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④租賃合同是以有體、特定的非消費物為標的的合同。⑤租賃合同終止后承租人須返還原物。⑥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2)房屋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房屋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②房屋租賃合同只轉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利,房屋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③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動產,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賃是屬于對特定物的持續性行為。⑤房屋租賃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37、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須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標的物。(2)出賣人須將出租人購買的標的物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但該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3)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不負瑕疵擔保責任。(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后對租賃權享有選擇權。(考過)38、(1)、當事人和法律關系不同。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到兩個合同即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三個當事人,即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而租賃合同僅有一個合同關系,兩個當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2)、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的義務,而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負有交付標的的義務。(3)、融資租賃合的出租人不負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即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此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僅負有協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義務;而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則要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4)、合同的有效期內,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而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就承擔對租賃物維修的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5)、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在合同期滿后享有購習租賃物的選擇權;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則不享有此權利39、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性合同外,還有以下特征:(1)承攬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為目的。(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攬合同的履行需雙方的協作。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合同標的是運輸行為。(2)運輸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運輸合同是有償合同并多為諾成性合同。40、技術合同特征:1、是一種特殊的技術服務活動2、技術咨詢的范圍特定3、合同履行結果對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確定性4、有其特殊的風險責任承擔原則41、(1)保管合同的特征有:①保管合同原則上為實踐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標的物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動產。③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2)倉儲合同的特征有:①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②倉儲合同的標的物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種類物。③倉儲物為大宗生產資料、貨物等動產。④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42、委托合同的特征有:(1)委托合同的性質是提供服務。(2)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4)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5)委托事項的范圍由委托人確定。(6)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43、行紀合同的特征:行紀合同的性質是提供服務;行紀合同調整范圍的限定性;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貿易活動。44、居間合同的特征:居間人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居間人居介紹人地位;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非要式性;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合同法期末復習資料2要約承諾

生效要約是(三)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三要件)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必須有行為)

要約承諾撤回期限

要約撤銷期限要約失效確定

承諾期限確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承諾期間的計算為投郵主義,包括要約發到受要約人的時間)-收到為始期,發出為終期附注:一、到達時間: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1、逾期承諾要約人受到逾期承諾,具有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權力,但都負有通知義務,(1)承諾逾期由于受要約人逾期發出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2)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2、變更要約承諾(1)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注意及時反對權)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1、簽章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2、確認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實際履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法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也可以實際履行)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1、附條件期限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債的抵銷不得附條件與期限)2、一月追認權與催告撤銷權:(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里不包括越權代理的情況,僅僅指時間上過期代理,并且要收到表見代理的限制)

3、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4、法人代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5、處分追認權: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如實交付義務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與權利保留條款No134相對應)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分期付款未達到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約定、按照交易習慣和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否則按照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期限義務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擬制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按照交易習慣和合同有關條款確定,(二)否則出賣人可以隨時履行,而買受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出賣人履行,但是需要給他必要準備時間(一)一般交付時風險轉移(二)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三)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按照上(一)確定履行期限,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地點義務出賣人應按照約定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適用下列規定:(一)按照交易習慣和合同有關條款確定,還不能取確定的:

(二)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三)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前(二)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前(三)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上條(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二)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三)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權利擔保義務(一)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二)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三)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權利擔保義務。<非善意第三人>質量和檢驗義務質量義務: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補充約定,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仍然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比前幾項風險條款有優先級)檢驗義務: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一)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二)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數量包裝義務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補充確定、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合同性質特殊條款買賣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贈與諾成可以任意撤銷借款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自然人借貸為實踐合同)租賃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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