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稅收分析及籌劃(老會計人的經驗)_第1頁
甲供材料稅收分析及籌劃(老會計人的經驗)_第2頁
甲供材料稅收分析及籌劃(老會計人的經驗)_第3頁
甲供材料稅收分析及籌劃(老會計人的經驗)_第4頁
甲供材料稅收分析及籌劃(老會計人的經驗)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0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甲供材料稅收分析及籌劃(老會計人的經驗)關于甲供材料

一、政策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第七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既:裝飾勞務營業額的確定不適用這樣的特殊規定,則應該適用營業稅第五條的基本規定,也就是說納稅人提供裝飾業勞務,其營業額只應包括其提供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而在裝飾業勞務中,建設方自行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施工方并不會因此收取任何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建設方提供的這部分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不需要并入納稅人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二、籌劃或注意空間:

1、注意利用”提供建物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總包合同以外的專業分包合同門窗、綠化、保溫、防水、消防、市政配套及裝飾裝修等),勞務分包合同是總包單位的再次外包。注意此條與混合銷售博客的結合考慮,既要符合”提供建物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是有很多限制條件的。

參考案例“房地產企業直接向廠家訂購塑鋼窗如何計稅”://bbs.esnai/thread-4673962-1-1.html或見2010年度房地產行業稅收答疑全集【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2、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財稅[2003]16號文件:(十三)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網絡說法:以前各地對扣除“設備”掌握不盡一至,現在看,只要是甲方提供的設備都可以扣除。)具體提供資料及辦理程序總局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文件規定,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吉財法[2003]255號、粵地稅函[2004]720號。很多省份應該沒有制定細則,海南省你制定了嗎?注意只是甲方的某些設備可以扣除哦,乙方(施工企業)提供的設備不能扣除。

3、裝飾合同與其他建筑業施工合同分開簽訂,因裝飾合同不含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具體見上面的政策依據。

4、甲供材料注意事項:

(1)甲供材發票開給甲方,無論合同是否包含甲供材金額,均不涉及增值稅(非視同銷售范圍。理由見://.shui5/article/c6/51440.html,有種說法認為合同中含了甲供,按視同銷售,個人不認同。但甲供材料為自產或委托加工材料應該屬于視同銷售了)

(2)合同外甲供,合同不含甲供價,甲供發票開給甲方,乙方開給甲方時不含甲供僅勞務費,但乙方需含甲供金額全額繳納營業稅。既全額繳稅,凈額開票。

(3)合同內甲供(即甲控,代購),合同含甲供價,甲供發票開給乙方,乙方全額給發放開發票。既乙方全額繳稅,全額開票給甲方。

☆甲方供材的四個關注點

(1)無論2009年以前,還是2009年以后,甲方供材的發票都可以直接在開發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前扣除,而無需所謂的“發票轉換”

(2)稅務機關對甲方供材關注兩點:

①由于建筑企業開具發票金額和繳納營業稅營業額有可能不一致,檢查建筑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足額繳納了營業稅;

②開發企業:是否重復列支成本,將材料發票重復列支。

(3)財稅[2006]177號文已經作廢,地產企業沒有為建安企業代扣代繳營業稅款的義務。

(4)材料和設備的區別(因甲供設備不繳納營業稅:GB/T50531-2009)

三、相關問答

問答一:

問題內容:稅官您好:

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包1工程,工程價款1000萬元,其中甲方供材800萬元,乙方勞務200萬元。我公司以800萬元增值稅發票,200萬元建安勞務發票入帳。800萬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繳建筑業營業稅?由開發商繳還是由乙方繳?有無政策依據?

謝謝!

問題回復: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設方或工程發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類材料物資、動力等給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墊付采購資金、材料發票交由工程建設方(工程發包方)會計處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約定負責其工程施工作業,并向工程建設方或工程發包方收取工程款項。

營業稅的納稅人。《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關于甲供材料繳納營業稅問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總價值為1000萬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內甲供材料800萬,無論如何結算,建筑公司應按1000萬繳納“建筑業”營業稅并開具建筑業發票。

在建筑業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標報價及工程竣工結算價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業專用發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額。承包方一般以開具建筑業發票金額,繳納營業稅。甲方30日內又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報告“甲供材料”金額。因此,甲方發包人應承擔納稅連帶責任,應繳納甲供材料費部分(800萬元)的營業稅額由工程發包方承擔。因此,若與建筑公司簽訂總價值為200萬的工程合同,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1-6-30

問答二:

問:我公司(甲方)作為發包方和建筑施工企業訂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我方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采購成本考慮,會在合同中約定由甲方負責提供者部分建筑材料(如鋼筋、水泥),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總價款的一部分。我公司在基建期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在購買這些鋼筋、水泥等材料時,沒有抵扣進項稅,那在按照購進原價價撥給施工單位時會不會被認定為銷售行為,而征收銷項稅?

答:建筑業“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由建設單位(即甲方)自行采購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材料的行為。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因此,凡建設單位采取甲供材料方式的,其甲供材料的價款應并入營業稅計稅依據,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營業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甲方負責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是建筑業中典型的“甲供料”,不屬于視同銷售,不需要計提銷項稅額。

四、甲供材補稅計算

這個問題還沒有研究,以后整理,先參考下面這個帖子吧。

://bbs.esnai/thread-4678463-1-1.html

后面的內容為轉載網絡內容。上面為個人整理。僅供參考,如有問題請您支出。非常感謝。

1,關于甲方供材料合法性的分析

建設工程發包(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建設工程發包(建筑法)

第二十四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工程發包

第一,一般情況下,施工單位的承包金額不包括勘查設計金額

第二,一般情況下,施工單位的承包金額也不包括設備金額(營業稅)

第三,是否包括材料金額,由雙方協商決定(甲供材和甲控材)

第四,特殊情況下,可以有兩個或三個總施工單位(聯合體)

2、甲供材料營業稅計稅依據問題。

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為納稅人。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三種情況例外:

一是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的;

二是提供建筑業中裝飾勞務的;

三是建設方(甲方)提供設備的,設備金額不作為計稅依據。

3、甲供料的會計處理問題。

乙方會計賬務處理時仍按實際收入確認營業收入,同時按實際收入開具發票。

如,乙方承包一項建筑業工程業務,該項業務總金額1000萬元,但合同約定甲方自行購買提供400萬元建筑材料。

乙方會計處理時按實際收入確認營業收入為600萬元,并按600萬元開具建筑業勞務發票給甲方。同時,按1000萬元計稅依據計算繳納的營業稅金及相關稅費,稅費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甲方可以用建材發票400萬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業勞務600萬元合計1000萬元,計入“在建工程”,后按規定轉入“固定資產”核算。

營業稅計稅依據和發票金額不一致,如何處理?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應稅勞務甲供材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浙地稅函[2007]335號)臺州: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在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后,如發生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情形,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

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按現行營業稅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4、甲供材的稅款承擔問題。

按照稅法規定,發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額需要由乙方繳納營業稅。

乙方在與甲方簽訂工程合同時,要將這部分稅收考慮在工程造價中。

如按建筑安裝工程費計算規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費、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其中稅金=(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率;

乙方在制定工程造價預(決)算時就應該將甲供材金額部分承擔的相應稅費考慮在稅金項目中,這樣,才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不至于自己承擔額外的稅收。

5、包工包料合同的處理問題。

包工包料合同金額1000萬元,營業稅計稅依據與會計收入、稅務開票金額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萬元。

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購材料),且將這部分材料價款直接沖抵1000萬元的應付工程款,則稅務部門將視為甲方以自己購置的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行為,不視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為。

其抵償工程款的貨物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如果甲方是為乙方代購材料,則應將購買貨物發票單位寫明為乙方并將發票轉交給乙方,作為乙方的成本費用合法憑證,不視為甲方銷售材料。

6、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計稅依據問題。

貨物部分繳納增值稅,建筑業勞務部分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3號公告,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稅。

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

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強調建筑資質,否則全部交營業稅。

7、裝飾業勞務計稅依據問題。

裝飾,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營業稅計稅依據包括甲供材金額的不適用裝飾業,

對于甲、乙雙方來說,簽訂建筑業合同時,應該將裝飾合同與其他建筑業施工合同分開簽訂,避免將裝飾業勞務簽成一般的建筑業施工合同,這樣可以減少雙方的稅收負擔,相應節約工程開發(施工)成本。

房地產企業直接向廠家訂購塑鋼窗如何計稅?

房地產企業直接向塑鋼窗廠訂購塑鋼窗并由塑鋼窗廠負責安裝,用于商品房建造,取得了增值稅發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商品房施工合同不含門窗;此時房地產公司是否還要按塑鋼窗采購安裝總價補繳一道營業稅?

答:房地產企業直接與門窗廠簽訂合同,且該合同額不包括在與施工單位合同總額內,屬于房地產企業分別與兩個施工單位簽訂了不同的施工合同,房地產公司與施工單位均不需要就門窗廠合同額補繳稅款。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因此,房地產企業取得門窗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完全符合規定,應當就貨物銷售額取得增值稅發票,就安裝勞務營業額取得建筑業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7/07

廣東地稅關于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開具發票問題的通知

粵地稅函【2009】640號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就其繳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營業額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

【關于混合銷售的案例分析】

【例】某建筑公司,負責為某工廠建設一座大型廠房。工程施工合同總造價4500萬元,其中含土建工程款2100萬元,鋼結構安裝工程款500萬元,鋼結構設備款1900萬元。所需鋼結構設備全部為建筑公司自行制造的、可以單獨對外銷售的成型設備構件。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為250萬元。

分析:該混合銷售業務應分別計稅。

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納營業稅=(4500-1900)×3%=78萬元;

應納銷售貨物增值稅=1900÷(1+17%)×17%-250=260683.76元。

何謂自產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

自產貨物,是指企業利用自身技術與各種資源,自己生產的可供出售的物品。

判別建筑企業使用的原材料是屬于外購材料還是“自產貨物”關鍵在于區分加工過程是屬于“生產過程”,還是“施工過程”。

如果加工過程是生產過程,則屬于使用“自產貨物”;

如果加工過程屬于“施工過程”則屬于使用“外購材料”。

8,甲供料發票開具的難題—自建論是最終解決方案

一;房地產企業自建房屋銷售,以材料票1000萬入帳。

二;房地產企業總包給建筑企業以建筑業發票1000萬入帳。

三;房地產企業合同外甲供料,自行采購500萬元材料。由承包給建筑企業,支付工程款500萬。建成后銷售。

四;合同內甲供料,如果房地產項目1000萬工程成本中,房地產企業甲供料占800萬,工程款200萬,如何處理?

問題:

(1)甲供材料,該營業稅款該由誰承擔?

(2)假如甲方承擔該稅款,該稅款計入什么科目?如何在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取得的稅票應該是乙方的名字)

(3)假如乙方承擔該稅款,那么,發票開200萬元還是1000萬元?乙方成本如何取得?甲方是否視同銷售?

(4)如果甲為乙付了該營業稅,財務上甲可以做費用,但稅法上是不讓列支的。

稅務局關注的重點:

(1)甲方供材的發票都可以直接在開發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前扣除。

(2)稅務機關對甲方供材關注建筑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足額繳納了營業稅;開發企業是否重復列支成本,將材料發票重復列支。

(3)開發企業為建安企業代扣代繳營業稅款的義務問題。

(4)材料和設備的區別(因甲供設備不繳納營業稅:GB/T50531-2009)

房地產公司自建繳納建筑業營業稅: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參考:蘇地稅規[2010]7號

對單位銷售自建房屋,如果房屋是由本單位所屬施工隊伍建造的,應在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同時征收“建筑業”營業稅;

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建造的,只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不征收“建筑業”營業稅。

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如果房屋是由本人(含家庭成員)建造的應在銷售時征收“建筑業”營業稅。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建造的,不征收“建筑業”營業稅。

房地產公司代扣或承擔建筑公司營業稅的依據

征管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政府稅源監控行為,改增值稅前景

不管何種方式總包、轉包、分包、自營、自建、等等,都要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即:

橫向公平要求經濟條件相同的納稅人負擔數額相同的稅收;縱向公平要求經濟條件不同的人負擔不同數額的稅收。

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經營事項和方式,稅務機關可權依據<</SPAN>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處理。

●合理的做帳方法

建議:甲供料,談判營業稅以建設方繳納,稅款包含在工程款中。

發票:甲供料票加建筑發票。

9,施工企業甲供材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納稅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施工企業的營業稅納稅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合同法第270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對于建筑業勞務,納稅發生時間應當是以下三者孰先

1、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2、發票開具時間

3、實際收款時間

思考:甲方3月付款,乙方4月開票

合同約定3月付款,但甲方實際4月付款,乙方也在4月開票

發票開具時間

2011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

思考:及時申報、遞延開票

第二十五條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總分包發票入賬困境的解決

12366積極協助南寧納稅人解決到河池代開建筑業總分包發票的問題

南寧市某建筑工程勞務公司作為分包方承攬了兩個分別位于金城江區及天峨縣的工程項目,總包方為南寧市另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雙方均分別辦理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建筑工程項目備案登記。

總包和分包方先后到上述兩個地稅局申請代開建筑業發票時,主管稅務機關均按工程總價全額征收了總包方的營業稅及其他相關稅費,而對分包方都只征收了印花稅及企業所得稅,便為其開出了建筑業發票,分包方只取得了印花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完稅證。對此,分包方提出了疑義:總包方代扣代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已直接從支付給其的工程款里扣減了,這樣分包方并未取得本應屬于自己的稅款繳納憑證,對這項支出應以何作為入賬憑證?

工程總包方不再是營業稅扣繳義務人,其已無義務再為分包方代扣代繳營業稅,因此總包方也無法再為分包方開具代扣代繳憑證。

“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從營業額中扣除分包款,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建筑工程項目登記,申報納稅;

(二)提供分包人開具的建筑業發票和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三)用于抵扣的發票屬于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或者管理的稅控機打發票。”

解決方法:

一是總分包方同時開票。

二是先要求總包方辦理退稅手續后,再按規定收取分包方相應的營業稅及附加等稅費后再為其代開發票。

如針對出現的上述情況再要求總包方向分包方開具代扣代繳憑證也是不符合規定的。

10;工業企業銷售并安裝設備稅收爭議問題處理(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工業企業安裝設備(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2011公告第23號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

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甲方與設備供應商單獨簽訂合同

二、設備供應商的發票抬頭是甲方

三、甲方將設備款直接支付給設備供應商,不允許乙方墊資或轉付

2009廣西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工業企業安裝設備

(1)、應當分別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

(2)、如果無法取得不含安裝的設備公允價值,可以按照成本利潤率先計算增值稅含稅收入,然后倒擠出營業稅收入

(3)、分別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生產地)和營業稅發票(安裝地)

11;監理公司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爭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003財稅16號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部分有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下同)、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注意區分總公司、分公司、項目部

2004總局令第7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條(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監理公司在異地設立分公司從事監理活動,可以在總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以分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相關的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注:同時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