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民用航空運送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4月21日交通運送部令第48號公布自5月22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運送機場航空安全保衛(如下簡稱航空安保)工作,保證旅客、工作人員、公眾和機場設施設備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合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航空運送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如下簡稱機場)的安全保衛工作,與機場安全保衛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如下簡稱民航局)對機場航空安保工作實行監督管理。重要職責包括:(一)督促和指導機場實行《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劃》,建立和運行航空安保管理體系;(二)督促和指導機場及其他民用航空有關單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規原則;(三)確定并劃分機場及航空安保部門的職責,確定和建立不一樣單位之間協調的措施和渠道;(四)督促機場管理機構為其航空安保部門提供必需的資源保障,包括人員、經費、辦公場地及設施設備等;(五)指導、檢查機場基礎設施與建筑的設計及建設符合航空安保法規原則;(六)指導機場制定航空安保培訓計劃,并監督執行;(七)對機場以及其他有關單位的航空安保工作運行的有效性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八)搜集、核算、分析潛在威脅和已發生事件的信息,負責對航空安全進行威脅評估,并指導、布署分級防備工作;(九)開發和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和技術措施,增進機場及其航空安保部門采用這些措施;(十)按規定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波及機場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第四條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航空安保法規原則在當地區機場的貫徹執行,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重要職責包括:(一)對轄區內的機場執行航空安保法規原則的狀況實行監督檢查;(二)按規定審查機場及其他民用航空有關單位的航空安保方案,并監督實行和督促及時修訂;(三)審查轄區內機場防止和處置劫機、爆炸或其他嚴重非法干擾事件的預案,對貫徹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四)按規定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轄區內波及機場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導、檢查和監督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六)檢查、監督機場安保設施、設備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七)指導機場按照《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質量控制計劃》制定安保質量控制方案;(八)指導機場按照《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制定安保培訓方案。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航空安保工作承擔直接責任,負責實行有關航空安保法規原則。其重要職責包括:(一)制定和適時修訂機場航空安保方案,并保證方案的合適和有效;(二)配置與機場旅客吞吐量相適應的航空安保人員和設施設備,并按照原則提供工作和辦公場地,使之可以詳細承擔并完畢對應的航空安保工作;(三)執行安檢設備管理有關規定,保證安檢設備的效能和質量;(四)將航空安保需求納入機場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設計和建設中;(五)按照《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對員工進行培訓;(六)制定、維護和執行本機場航空安保質量控制方案;(七)按規定及時上報非法干擾信息和事件;(八)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旅客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航空安保規定。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一節組織和管理第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業管理。第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一名負責航空安保工作的副總經理,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執行航空安保方案,并直接向總經理負責。機場應當設置專門的航空安保機構,詳細負責協調本機場航空安保工作。機場應當按照本機場旅客吞吐量,設置滿足航空安保需要的崗位并配置足夠的人員。機場承擔安保職責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規定,通過對應的培訓,并獲得對應的資格認定。第九條公共航空運送企業及油料、空管、配餐等駐場民航單位應當設置航空安保機構或配置航空安保人員,并將航空安保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置狀況報所在地機場公安機關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立案。第十條有駐場單位的機場應當成立機場航空安保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當為各方討論影響機場及其顧客的航空安保問題提供平臺,為民航地區管理局和與機場航空安保工作直接有關人員提供溝通途徑。其重要職責是:(一)協調航空安保法規原則在本機場的實行;(二)監督機場管理機構、公共航空運送企業和其他駐場民航單位實行機場航空安保方案;(三)確定機場航空安保工作和設施設備的微弱環節和要害部位清單及對應的航空安保措施,并適時審查更新;(四)協調機場安保檢查、審計、考察等工作;(五)督促有關單位貫徹改善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的提議。第十一條機場航空安保委員會組員應當包括機場管理機構、公共航空運送企業、民航地區管理局或監管局、機場公安機關、空管部門、油料企業、聯檢單位、駐場武警等機構的代表。其負責人應當由機場總經理擔任。第十二條機場航空安保委員會章程應列入機場航空安保方案。章程內容應當包括委員會的構成、職權范圍和運作程序。第二節航空安保管理體系第十三條機場應當建立、運行并維護符合民航局規定的航空安保管理體系,其內容應當包括目的管理體系、組織保障體系、風險管理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第十四條航空安保管理體系應當在本機場航空安保方案中作出規定。第十五條機場應根據其運行的實際狀況,適時組織評估航空安保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及時調整完善。第三節質量控制第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質量控制計劃》規定,制定、維護和執行本機場航空安保質量控制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第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規定,制定、維護和執行本機場航空安保培訓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對航空安保人員進行初訓和復訓的措施和程序應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第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航空安保管理人員和新招錄航空安保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并定期進行崗位培訓。第十九條機場從事航空安保培訓的部門或委托的機構、教員和課程應當符合《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的規定。第二十條機場管理機構及駐場民航單位應當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制定背景調查程序和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背景調查。背景調查程序和措施應當在其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第四節經費保障第二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航空安保經費投入和保障制度,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機場的經費保障應當滿足航空安保運行需要,重要包括:(一)業務用房和工作場地;(二)必要的網絡、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三)處置非法干擾行為和擾亂行為設備和裝備;(四)檢查、審計、測試、考察、演習工作;(五)安保設施設備的購置、維護與更新;(六)安保培訓;(七)獎勵。第三章航空安保方案第一節航空安保方案的制定第二十二條機場運行應當具有符合規定的航空安保方案。第二十三條航空安保方案應當根據本規則及其他航空安保法規原則制定并適時修訂。第二節航空安保方案的形式和內容第二十四條航空安保方案應當由機場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員簽訂,并以書面形式獨立成冊、采用易于修訂的活頁形式,在修訂過的每一頁上注有最終一次修訂的日期。第二十五條航空安保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一)機場及機場管理機構的基本狀況;(二)機場管理機構及有關航空安保部門的職責及分工;(三)負責航空安保工作的副總經理及其替代人員,航空安保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姓名和24小時聯絡方式;(四)機場航空安保委員會的構成、章程及組員名單和聯絡方式;(五)為滿足本規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規定內容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六)為滿足《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規定內容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七)為滿足民用航空貨品運送安保工作規定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八)為滿足其他航空安保法規原則規定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第三節航空安保方案的報送第二十六條機場的航空安保方案應當符合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規定。第二十七條新建或改擴建的機場的航空安保方案應當在機場開放使用前,與機場使用許可的申請材料共同報送民航地區管理局。第二十八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機場使用許可申請時,一并審查機場安保方案。第二十九條航空安保方案具有約束力,機場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第四節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訂第三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下列情形下對航空安保方案進行修訂,以保證其持續有效:(一)負責機場安保工作的組織機構或者其職責發生重大變更的;(二)發生重大威脅或事件的;(三)航空安保法規原則發生重大變化的。第三十一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局可規定機場對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緊急修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告知后10個工作日內完畢修訂。第三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根據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對航空安保方案作出修訂的,應當在修訂內容實行前至少5個工作日報民航地區管理局立案。機場管理機構對航空安保方案作出其他修訂的,應當在修訂內容實行前至少20個工作日報民航地區管理局立案。第五節航空安保方案的保留和分發第三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將航空安保方案的有關部分分發給機場有關部門以及有關駐場單位。第三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將安保業務外包給航空安保服務機構的,應當將航空安保方案中與外包安保業務有關的部分提供應航空安保服務機構。第三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航空安保方案文本保留在便于安保工作人員查閱的地方。第三十六條航空安保方案為敏感信息文獻,應當進行編號并做好登記,妥善保留。第三十七條航空安保方案的分發、查閱范圍必須受到限制,只限于履行職責需要此種信息的應知人員。第六節航空安保協議第三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公共航空運送企業、通用航空企業、航空配餐企業以及地面服務代理等機構簽訂航空安保協議,以便本機場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執行。第三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將安保業務外包的,應當簽訂航空安保協議,內容至少包括:(一)航空安保責任的劃分;(二)對有關工作人員的安保規定;(三)監督檢查和質量控制程序;(四)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第四十條航空安保協議應當妥善保留,以便民航地區管理局檢查。第四章運行航空安保措施第一節機場開放使用的安保規定第四十一條機場根據年旅客吞吐量以及受威脅程度劃分安保等級,實行分級管理。第四十二條機場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民用航空運送機場安全保衛設施》(MH/T7003)規定。第四十三條機場的開放使用,應當滿足下列安保條件:(一)設有機場控制區以及符合原則的防護圍欄、巡查通道,并配置專門的值守人員;(二)派駐有機場公安機構并配置與機場運送量相適應的人員和裝備;(三)設有安全檢查機構并配置與機場運送量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四)設有專職消防組織并按照機場消防等級配置人員和設備;(五)制定有航空安保應急處置預案并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六)具有符合規定的航空安保方案;(七)其他應當具有的條件。第四十四條申請換發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應當同步報送下列文獻資料:(一)符合規定的航空安保方案;(二)航空安保審計結論為符合的證明文獻;(三)其他需要報送的文獻資料。第二節機場控制區的劃分第四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會同有關駐場單位劃定機場控制區。第四十六條機場控制區根據安保需要,劃分為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揀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和維修區、貨品寄存區等。機場控制區的詳細劃分狀況應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第四十七條機場控制區應當有嚴密的航空安保措施,實行封閉式分區管理。從航空器維修區、貨品寄存區通向其他控制區的道口,應當采用對應的安保控制措施。第四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受到非法干擾威脅的航空器隔離停放區,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第三節機場控制區的安保設施第四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保持機場控制區防護圍欄處在持續良好狀態,并配置對應人員進行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第五十條進出機場控制區的道口應當具有與防護圍欄同等隔離效果的設施保護。第五十一條進出機場控制區道口的安全檢查應當符合民航局及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第五十二條機場控制區的安保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民用航空運送機場安全保衛設施》(MH/T7003)及有關規定的規定。第四節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第五十三條機場控制區應當實行通行管制,進入機場控制區的工作人員、車輛應當持有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第五十四條機場控制區人員通行證應當包括如下信息:(一)持證人近期照片;(二)有效起止日期;(三)可進入的控制區區域;(四)持證人姓名;(五)持證人單位;(六)證件編號;(七)發證機構;(八)防偽標識等其他技術規定。第五十五條申辦機場控制區人員通行證,應當同步具有下列條件:(一)確需進入機場控制區工作;(二)通過背景調查;(三)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辦控制區通行證人員應當通過證件使用和管理的培訓。第五十六條對因工作需要一次性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憑駐場接待單位出具的證明信,經發證機構審查合格后為其辦理一次性通行證。申辦一次性通行證的人員范圍、管理程序及證件信息應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第五十七條因工作需要進入機場航空器活動區的車輛,應當辦理機場控制區車輛通行證,車輛通行證應當包括如下信息:(一)車輛類型及牌號;(二)有效起止日期;(三)可進入的控制區區域;(四)準許通行的道口;(五)車輛使用單位;(六)證件編號;(七)發證機構;(八)其他技術規定。第五十八條機場控制區人員、車輛通行證的制作應符合有關制作技術原則。機場控制區人員、車輛通行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第五十九條發證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及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對辦證申請進行審核,嚴格控制證件發放范圍和數量,防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機場控制區。第六十條發證機構應當定期核查持證人背景調查資料,保證持證人員持續符合規定。發證機構應當保留持證人員的申辦資料備查,保留期限一般不低于4年。第六十一條機場控制區人員、車輛通行證的發證機構和管理規定,應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第五節機場控制區通行管制第六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措施和程序,并配置符合原則的人員和設施設備,對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未經許可的人員、車輛進入。第六十三條乘機旅客應當通過安全檢查通道進入指定的區域候機和登機。工作人員進入機場控制區應當佩戴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通過查對及安全檢查,方可進入指定的控制區域。第六十四條民用航空監察員憑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頒發的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第六十五條空勤人員執行飛行任務時憑空勤登機證進入機場控制區。第六十六條持機場控制區一次性通行證的人員,應當在發證機構指定人員引領下進入機場控制區。第六十七條車輛進入機場控制區應當停車接受道口值守人員對車輛、駕駛員、搭乘人員和車輛證件及所載物品的檢查。機場控制區車輛通行證應當置于明顯位置。第六十八條進入機場控制區的車輛應當由合格的駕駛員駕駛,在機場控制區內行駛的車輛應當按照劃定的路線行駛,在劃定的位置停放。第六十九條對進入機場控制區的工具、物料和器材應當實行安保控制措施。道口和安檢通道值守人員應當對工作人員進出機場控制區所攜帶的工具、物料和器材進行檢查、查對和登記,帶出時予以核銷。使用單位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工具、物料和器材在機場控制區內的管理。控制區內使用的刀具等對航空安全有潛在威脅的物品,應當編號并登記造冊。第七十條運送航空配餐和機上供應品的車輛進入機場控制區應當全程簽封,道口安檢人員應當查驗簽封與否完好并查對簽封編號。第六節候機隔離區的航空安保措施第七十一條候機隔離區應當封閉管理,凡與非隔離區相毗鄰的門、窗、通道等部位,應采用有效的隔離措施。第七十二條機場應當配置與旅客吞吐量相適應的安檢通道及安檢人員和設備,保證所有進入候機隔離區的人員及物品通過安全檢查。第七十三條機場應當建立符合原則的安檢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搜集、存儲旅客安檢信息。第七十四條已經通過安全檢查的人員離開候機隔離區再次進入的,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檢查。第七十五條已經通過安全檢查和未經安全檢查的人員不得相混或接觸。如發生相混或接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用如下措施:(一)對對應隔離區進行清場和檢查;(二)對對應出港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進行安全檢查;(三)如旅客已進入航空器,對該航空器客艙進行安保搜查。第七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用措施,保證過站和轉機旅客受到有效的安保控制。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程序,保證乘坐入境航班在境內機場過站或轉機的旅客及其行李,在未重新進行安全檢查前,不得與其他出港旅客接觸。不過,與中國簽訂互認航空安保原則條款的除外。第七十七條機場受公共航空運送企業委托,開展值機、托運行李、過站等地面代理服務的,其航空安保措施應當符合《公共航空運送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有關規定。第七十八條安全檢查業務外包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服務提供商簽訂安保協議,并對候機隔離區實行有效控制。第七節攜帶武器乘機或托運槍支彈藥的航空安保措施第七十九條除非同步滿足如下條件,任何人員不得攜帶武器乘機:(一)經國家警衛部門確定的警衛對象的警衛人員;(二)持有工作證、持槍證、持槍證明信。第八十條對警衛人員隨身攜帶的武器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一)查驗工作證、持槍證、持槍證明信;(二)書面告知公共航空運送企業。第八十一條對公共航空運送企業收運的槍支彈藥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確認槍支和彈藥分離。第八節航空器在地面的航空安保措施第八十二條航空器在地面的安保應當明確劃分責任,并分別在機場、公共航空運送企業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第八十三條執行航班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在機坪短暫停留期間,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監護。航空器在機場過夜或未執行航班飛行任務停放期間,應當由專人守護。第八十四條航空器監護人員接受和移交監護任務時,應當與機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填寫記錄,雙方簽字。第八十五條航空器停放區域應當有充足的照明,保證守護人員及巡查人員可以及時發現未經授權的非法接觸。航空器隔離停放位置的照明應當充足且不間斷。第八十六條當發生下列狀況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組織機場公安、安檢等有關部門對航空器進行安保搜查:(一)航空器停場期間被非法接觸;(二)有合理理由懷疑該航空器在機場被放置違禁物品或者爆炸裝置;(三)其他需要進行安保搜查的情形。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實行安保搜查的人員開展有關業務培訓。第九節要害部位的航空安保措施第八十七條下列設施和部位應劃定為要害部位,并實行對應的航空安保措施:(一)塔臺、區域管制中心;(二)導航設施;(三)機場供油設施;(四)機場主備用電源;(五)其他如遭受破壞將對機場功能產生重大損害的設施和部位。第八十八條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應當明確主責單位,并由其制定安保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采用對應的航空安保措施。要害部位的航空安保措施應當在機場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第八十九條要害部位應當至少采用下列航空安保措施:(一)對塔臺、區域管制中心等對空指揮要害部位應當實行嚴密的航空安保措施,非工作需要或未經授權者嚴禁入內;(二)對進入或靠近要害部位的人員應當采用通行管制等航空安保措施;(三)導航設施和其他要害部位應當有足夠的安全防護設施或人員保護;(四)在威脅增長狀況下,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單位強化航空安保措施,并按應急處置預案做好備用設備的啟動準備。第十節機場非控制區的航空安保措施第九十條機場非控制區的航空安保措施應當符合航空安保法規原則的規定,其內容應當納入機場、公共航空運送企業航空安保方案。第九十一條機場公安機關應當保持足夠警力在機場候機樓、停車場等公共區域巡查。第九十二條候機樓前人行道應當設置對應的安全防護設施,防止車輛沖擊候機樓。第九十三條候機樓內售票柜臺及其他辦理登機手續設施的構造應當可以防止旅客和公眾進入工作區。所有客票和登機牌、行李標牌等應當采用航空安保措施,防止被盜或者濫用。第九十四條候機樓廣播、電視系統應定期通告,告知旅客和公眾應當遵守的基本安保事項和程序。在候機樓內、售票處、辦理乘機手續柜臺、安檢通道等位置應當設置合適的安保通告牌。第九十五條設在候機樓內的小件物品寄存場所,其寄存的物品應當通過安全檢查。第九十六條無人看守行李、無人認領行李和錯運行李應寄存在機場的指定區域,并采用對應的航空安保措施。第九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保潔員等待機樓內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制定對候機樓內衛生間、垃圾箱等隱蔽部位的檢查措施以及發現可疑物品的匯報程序。第九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對候機樓、停車場等公共區域發現的無主可疑物或可疑車輛的處置程序并配置對應的防爆設備。第九十九條候機樓地下不得設置公共停車場;候機樓地下已設有公共停車場的,應在入口處配置爆炸物探測設備,對進入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第一百條機場非控制區可以俯視航空器、安檢現場的區域以及穿越機場控制區下方的通道,應當采用如下措施:(一)配置對應的視頻監控系統,并適時有人員巡查;(二)設置物理隔離措施,防止未經許可進入或者向停放的航空器或安保控制區域投擲物體;(三)對可以觀看到安全檢查現場的區域應當采用非透明隔離措施。第一百零一條機場要客服務區域應當采用合適的航空安保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第十一節機場租戶的航空安保措施第一百零二條機場租戶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航空安保協議,協議中應當包括如下內容:(一)安保責任的劃分;(二)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三)對租戶工作人員的安保培訓;(四)質量控制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第一百零三條機場租戶應當根據機場航空安保方案,制定對應的航空安保措施,并報機場管理機構立案。第一百零四條機場租戶人員、物品進入機場控制區,應當通過安全檢查。機場租戶應明確專人負責保管控制區內使用的刀具及其他對航空安全有潛在威脅的物品。第一百零五條機場租戶應當履行所在機場航空安保方案所規定的責任,對員工進行航空安保法規原則培訓。第一百零六條機場租戶所租地構成控制區與非控制區界線的一部分,或者經其可以從非控制區進入控制區者,應當配合機場管理機構對通過其區域的進出實行控制,防止未經授權和未經安全檢查的人員、物品進入控制區。第十二節駐場單位的航空安保措施第一百零七條機場聯檢部門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航空安保法規原則的培訓,維護民用航空安全。其工作場地構成控制區與非控制區界線的一部分,或經其可從非控制區進入控制區者,應當負責對通過其區域的進出實行控制,防止未經授權和未經安全檢查的人員、物品進入控制區。第一百零八條空管部門、航空油料和地面服務代理等其他駐場民航單位應當制定并實行對應的航空安保方案,并報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立案。第十三節信息匯報第一百零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航空安保信息匯報制度,發生如下狀況應當立即匯報民航地區管理局:(一)非法干擾事件;(二)因安保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三)重要威脅信息;(四)重大空防安全隱患;(五)其他緊急事件。上述狀況處理完畢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書面匯報民航地區管理局。第一百一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月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匯報如下狀況:(一)安保運行狀況;(二)非法干擾行為、擾亂行為及其他違規行為狀況;(三)航空安保方案的執行和修訂狀況;(四)其他應當匯報的內容。第一百一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在運行中發現公共航空運送企業、空管部門等單位的航空安保措施或安保設施不符合法規原則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共航空運送企業、空管部門并匯報民航地區管理局。第十四節其他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接受國際組織或機構、外國政府部門航空安保審計、評估、考察的,應當在活動開始前至少20個工作日內匯報民航局,并按照局方有關規定執行。機場管理機構接受外國航空運送企業、機場航空安保考察的,應當在活動開始前至少20個工作日內匯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并按照局方有關規定執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活動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狀況上報。第一百一十三條機場安全檢查工作,按照有關安全檢查規定執行。第一百一十四條威脅增長時的航空安保措施,按照威脅等級管理措施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安保應急處置第一百一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保應急處置預案,并保證明施預案所需的設備、人員、資金等條件。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保證預案中包括的所有信息及時更新,并將更新內容告知有關單位、人員。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航空安保方案的規定,定期演習應急處置預案。第一百一十六條安保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包括按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規定,啟動對應等級應急處置預案的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程序,按照本機場所在地區的威脅等級,啟動對應級別的航空安保措施。根據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布的威脅評估成果,機場管理機構對從高風險機場出發的進港航班旅客及其行李,可以采用必要的航空安保措施。第一百一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接到航空器受到炸彈威脅或劫機威脅的消息時,應當采用如下措施:(一)立即告知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共航空運送企業等單位有關威脅的狀況、對威脅的初步評估以及將采用的措施;(二)引導航空器在隔離停放區停放;(三)按照安保應急處置預案,采用對應航空安保措施。第一百一十九條機場公安機關、駐場民航單位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制定各自的安保應急處置預案。第一百二十條民航局根據威脅評估成果或針對民用航空的詳細威脅,有權公布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規定應對措施。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執行民航局向機場管理機構公布的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機場管理機構在收到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后,應當制定執行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各項措施的詳細措施。第一百二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沒有能力執行安保指令中的措施的,應當在安保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替代措施。第一百二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向民航局提交數據、觀點或論證,對安保指令提出意見。民航局可以根據收到的意見修改安保指令,不過提交的意見并不變化安保指令的生效。第一百二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以及收到安保指令或信息通告的人員應當對安保指令或信息通告中所含限制性信息采用保密措施,未經民航局書面同意,不得把安保指令、信息通告中所含信息透露給無關人員。第一百二十四條民航局發既有危及航空運送安全,需要立即采用行動的緊急狀況,可以公布尤其工作措施。第一百二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傳遞非法干擾行為機密信息的程序,不得私自泄露信息。第一百二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用合適措施,保證受到非法干擾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機組可以繼續行程。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一百二十七條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職責對機場管理機構實行監督檢查,以保證其符合:(一)本規則的規定;(二)本單位航空安保方案的規定;(三)其他法規原則中有關航空安保的規定。第一百二十八條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實行監督檢查,應當遵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得阻礙機場管理機構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機場管理機構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泄漏機場管理機構的商業秘密。第一百二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向執法人員隱瞞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狀況。第一百三十條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加強機場安保工作的檢查,發現機場管理機構和駐場民航單位違反本規則有關內容的,可以先行召集其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或者由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行政約見其重要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第一百三十一條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執行。第一百三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規定執行航空安保措施的,均有權向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匯報或者舉報。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則第八條、第九條,機場管理機構、駐場民航單位未按規定設置航空安保機構、配置和培訓航空安保人員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機場管理機構、駐場民航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第一百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規定成立機場航空安保委員會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如下罰款。第一百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則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按規定制定并實行航空安保方案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如下罰款。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制定并實行質量控制方案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罰款。第一百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機場未對從事航空安保人員進行初訓、復訓的,未對航空安保管理人員或新招錄的航空安保人員進行崗前培訓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如下罰款。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機場未建立完善的航空安保經費投入和保障制度或機場的經費保障不能到達航空安保運行需要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如下罰款。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機場管理機構不與有關單位簽訂航空安保協議、有關單位不與機場管理機構簽訂航空安保協議的,或者航空安保協議內容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責任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如下罰款。第一百四十條機場開放使用后,機場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未按規定配置對應設施設備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如下罰款。第一百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機場管理機構對發生入侵機場控制區事件未及時制止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機場管理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如下罰款;導致運送機場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或者嚴重事故征候的,根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進行懲罰。第一百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發證機構、申辦單位不按規定規定辦理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第一百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制定機場控制區通行管制措施并配置符合規定的人員和設施設備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罰款;導致未經授權人員和車輛進入機場控制區的,處以3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第一百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對進出機場控制區工作人員攜帶的工具、器材、物料或配餐、機上供應品車輛采用安保控制措施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1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第一百四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四章第六節候機隔離區航空安保措施有關規定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如下罰款。第一百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對航空器實行有效監護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2025冰箱清潔服務合同
- 2025辦公室裝修合同書協議
- 2025租賃合同(辦公樓)
- 2025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模板
- 2025房屋買賣的合同書樣本
- 2024年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項目資金需求報告代可行性研究報告
- 2025版合同范本模板下載
- 纖維基太陽能電池的研究考核試卷
- 2025合同法規管理包含哪些內容
- 《動感十足的》課件
- 30電導率儀作業指導書
- 鏟車三個月、半年、年保養記錄(新)
- 腦電圖(圖譜)課件
- 給水廠畢業設計正文(全)
- 《概率思想對幾個恒等式的證明(論文)9600字》
- 《EBSD數據分析》課件
- 初高中生物銜接課課件
- KET詞匯表(英文中文完整版)
- DBJ61-T 112-2021 高延性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高清版)
- JJF(閩)1097-2020總溶解固體(TDS)測定儀校準規范-(現行有效)
- 推拉門定制安裝合同協議書范本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