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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F—1999—0201編號:建設工程施工協議工程名稱:黃山江濱大廈度假酒店裝飾、安裝工程工程地點:黃山市屯溪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黃山江濱大廈度假酒店有限企業承包人(全稱):珠海橫琴新區中龍建設工程有限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安徽省黃山江濱大廈度假酒店裝飾、安裝工程(標段)工程地點:黃山市屯溪區工程內容:黃山江濱大廈度假酒店裝飾、安裝工程,建筑面積約40000平米,詳細內容詳見施工圖設計文獻。工程立項同意文號:/資金來源:自籌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黃山江濱大廈度假酒店(標段)裝飾施工圖范圍內所有裝飾、安裝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三、協議工期:動工日期:監理下達動工令指定的日期(7月30日前)竣工日期:工期10個月,合計300個日歷天,從動工令指定的日期開始計算上述工期是自裝飾工程的開始預埋起至通過驗收止所需的所有期限,因施工工作面原因影響施工進度的,按本協議專用條款對應約定工期予以順延,。詳細分部分項工程節點工期發包人組織承包人在本協議簽訂后30日內根據總體工程進度計劃和承包人的投標工期,明確詳細的預埋、安裝等關鍵線路的詳細施工進度計劃安排,報發包人確認后,由監理單位下達的作業指令,承包人根據作業指令組織施工。四、質量原則工程質量原則:合格五、協議價款金額(大寫):暫定柒千萬元整。人民幣(¥):7000萬元(人民幣)六、構成協議的文獻構成本協議的文獻包括:1、本協議協議書2、中標告知書3、招標文獻及答疑4、投標書及其附件5、本協議專用條款6、本協議通用條款7、原則、規范及有關技術文獻8、圖紙9、工程量清單10、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獻視為本協議的構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協議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似。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協議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協議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十、協議生效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協議簽訂地點:
黃山市屯溪區本協議雙方約定履約保證金匯入發包方銀行基本賬戶后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電話:電話: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第二部分合同條款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示范文本)》(建[1999]313號)通用條款執行GF-1999-0201協議文本的原則條款格式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協議文獻2、協議文獻及解釋次序協議文獻構成及解釋次序:本協議文獻由此9項構成,解釋次序按照序號從小到大排列,序號小的有優先解釋權。①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到達的補充、修改性文獻;②協議附件之補充協議、發包人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③協議協議書;④協議專用條款;⑤中標告知書;⑥招標文獻及答疑;⑦投標文獻及其附件;⑧協議通用條款;⑨施工圖紙;⑩原則、規范及有關技術文獻規定。3、語言文字和適使用方法律、原則及規范
3.1本協議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文字。3.2適使用方法律和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措施規、規章和政策性文獻。3.3合用原則、規范
合用原則、規范的名稱:國家、行業和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及質量評估原則。發包人提供原則、規范的時間:所有原則、規范由承包單位自備。國內沒有對應原則、規范時的約定:由發包人與承包方協商處理。4、圖紙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協議生效后提供10套(含編制竣工圖所需的4套施工圖),承包人需要增長圖紙套數的,發包人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規定:所有波及本工程的圖紙資料,承包人不準外借,除承包人自己存檔的,其他在工程結束全交還發包人。有遺漏或不完整交回,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賠。使用國外圖紙的規定及費用承擔:不使用。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
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發包人委托的職權:詳見監理協議。需要獲得發包人同意才能行使的職權:5.3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姓名:職務:職權:詳見監理協議。5.6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7、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姓名:職務:(施工項目部的人員構成以發包人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為準)(1)施工項目部重要負責人員在動工前必須所有到位,并接受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的查驗。承包人委派的施工項目部重要負責人不得有在其他項目兼職狀況存在,并需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發包人規定承包人撤換不合格人員,承包人必須立即執行。假如發包人的撤換告知下達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執行,則視為該部門負責人空缺,承包人須按本協議附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2)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應與發包人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保持一致,發包人不規定更換時不得更換。因特殊狀況需要更換的,承包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單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員的詳細履歷資料),經總監理工程師簽訂意見后向發包人提出申請,并征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須保證后任人員的資質、資歷、業績、實際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員的素質,雖然征得發包人同意更換,承包人仍應按附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前任人員更換后,后任繼續行使協議文獻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承包人私自更換項目經理及現場管理機構重要部門負責人的,除按本附件規定承擔違反投標承諾的責任,還應參照第35.2.9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3)施工項目部重要負責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工作體現達不到招標文獻明確規定或投標文獻的承諾、或工作態度存在嚴重局限性,不適應現場工作需要,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出撤換。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見;如發包人不予接受,或認為整改效果不明顯的,則承包人必須在7天內無條件撤換,并按照第35.2.9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所調換來人員的資質、資歷、學歷、職稱、業績、實際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標書中所承諾人員的素質,否則,按附件規定承擔違約責任。(4)施工項目部重要負責人員按同意施工組織設計的約定必須全職在施工現場辦公,不得兼職或者私自離崗。因特殊狀況需短暫離崗的,應當事先報監理單位同意,必須妥善安排工地現場的工作交接,并按如下規定執行:①離場1天內,須將工作交接狀況知會現場業主代表;②離場2~3天,須將工作交接狀況知會現場業主代表,并經業主代表同意;③離場3天以上,須將工作交接狀況知會業主代表,并經業主代表同意;④但一種月內合計離場時間不得超過8天(含節假日)。若違反上述規定,總監理工程師可發出停工令,待人員回到崗位后才同意復工。承包人必須就此作出書面解釋和保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工期延誤等損失,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所稱“施工現場辦公”,指在工程實行過程中,項目部重要負責人員必須在施工場地全職上班,履行各自的職責。8、發包人工作(本條各項內容詳見本協議附件_)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規定完畢如下工作:(1)施工場地具有施工條件的規定及完畢的時間:(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規定:動工前(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規定:(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畢時間:(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規定:(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8.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本條各項內容詳見本協議附件_)9.1承包人應按約定期間和規定,完畢如下工作:(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容許的承包人完畢的設計文獻提交時間:(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畢時間:(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規定:(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規定:(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6)已竣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規定及費用承擔:(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規定及費用承擔:(8)施工場清潔衛生的規定:(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計劃的提交和確認承包人應按監理規定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總體及各分部工程進度計劃(網絡計劃)和重要材料、設備的使用計劃、總體并包括各系統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當載明如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②施工資源投入計劃,包括:機械設備進場計劃、工程材料和物料進場計劃、施工人員進場計劃,等;③夜間施工措施以及與空調、外裝、消防、弱電施工等單位的施工配合措施;④保證工期、質量的措施;⑤保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減少擾民減少環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⑥妥善處理周圍場所與作業關系的措施;⑦其他與工程施工有關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編制的工程進度計劃內容應全面、詳實,且應針對施工承包管理范圍內的施工作業和特點提出施工措施、施工穿插次序及時間安排,并在各節點位置標注對應的工程量、資金使用計劃、人機組織及材料消耗量。(2)計劃的執行①承包人應當加強計劃管理,嚴格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②為便于總監理工程師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應于每月底向總監理工程師填報當月工程進度計劃完畢狀況(沒完畢計劃的必須闡明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更新工程進度計劃、資金計劃和其他工作計劃。總監理工程師在接到匯報后應當予以確認或提出書面意見,承包人必須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確實認或者書面意見執行。③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總監理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或者更新進度計劃不符時,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進度滯后而不能按預定工期竣工,則應將此狀況告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據此編制修改工程進度計劃,采用總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必要措施加緊工程進度,屬承包人原因,則承包人無權規定發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承包人未能在總監理工程師公布指令后10天內采用有效措施,工程進度仍然無明顯改善,按35.2.4款執行,發包人有權部分或所有解除協議,將未竣工程另行發包或者劃撥給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服從,由此所導致的損失所有由承包人承擔,并不免除承包人的違約賠償責任。有關部分或所有解除協議的實行措施按附件的約定執行。13、工期延誤(1)承包人必須采用一切有效措施保證竣工日期,不得延誤。除非發生了如下情形:①政府對本工程建設項目作出停建、緩建的決定;②不可抗力持續影響而延誤工期超過30日歷天以上;③承包人根據協議約定報經發包人書面承認的工期順延。(2)延期動工承包人必須在協議簽訂后積極做好施工準備工作,并保證按監理簽發的動工令規定按期動工。在工程已具有動工條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經理及現場管理機構尚未到位)而無法實際動工的,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總監理工程師可以簽發動工令,工期開始正式計算,但現場不容許動工,再由總監理工程師發出停工令,待承包人準備妥當后才同意復工。由此產生的工期延誤等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并按照第35.2.4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3)暫停施工因下列原因總監理工程師報經發包人同意,可告知承包人暫停施工:①不可抗力;②質量事故;③安全生產事故;承包人不得以與發包人有爭議或爭議未處理為由而單方面停工。否則,參照第35.2.4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發生上述第②、③點原因而暫停施工,工期不予順延。為了保證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凡出現下列狀況之一(不限于此)的,總監理工程師有權下達停工令,責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導致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負責,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按第35.2.4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拒絕監理單位管理;②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未獲總監理工程師同意而進行施工;③未經監理單位檢查而進行下一道工序作業;④私自采用未經監理單位及發包人承認或同意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不合格或未經檢查確認的,或者私自采用未經承認的代用材料的;⑤私自變更設計圖紙;⑥轉包工程;⑦存在安全隱患,未按監理單位規定及時進行整改;⑧未按雙方約定的資料上報規定上報所需資料經催告仍不改正的。(4)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本條前述第(1)項第②執行,費用承擔按如下原則;①工程自身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②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對應費用;③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⑤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監理工程師的規定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期控制與調整①本工程工期按總工期予以控制,但對于關鍵節點工期,承包人需滿足總工期安排和工程進度。根據項目工期網絡計劃安排,承包人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文獻中明確工期和關鍵節點的工期,并報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意后實行。②工期調整的原則是:對于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工期一概不得順延;對于非承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一般節點工期可以按照本協議約定對應順延,但該項順延以不對關鍵節點工期和總工期構成不利影響為限。關鍵節點工期一般不予調整,承包人應當采用合理有效的趕工措施予以消化,并且這些合理有效的趕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標總報價的措施費中,發包人不予賠償。在特殊狀況下,關鍵節點工期確需調整的,承包人必須重新編制總工期控制計劃和關鍵節點工期調整計劃并報請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審核。經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審核,確認承包人編制的關鍵節點工期調整計劃已十分完備,且已采用了合理的趕工措施足以保證工程按期竣工的,應當同意工期調整。承包人必須在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同意其調整計劃后3天內,將調整后的總工期控制計劃和關鍵節點工期調整計劃按協議份數送各方作為協議附件存檔。(6)工期延誤的原因及其處理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是指有確鑿證據證明因下列原因而直接導致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計劃延誤:A、不可抗力;B、工程設計有重大變更或重大失誤;C、發包人延期交付施工作業面;D、施工圖紙提供時間影響工期進度,并經總監理工程師確認的;E、發包人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工期延誤。②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工期一概不得順延。(7)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關鍵節點工期延誤的,一次性延誤10天以內(不含本數)的,工期不予順延,由承包人采用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誤10-20天(含本數)的,工期可順延7天,承包人應采用措施在下一種節點工期內消化;一次性延誤20天(不含本數)以上的,工期可順延12天,但承包人必須在總工期內采用措施消化被延誤工期(此延誤發生在最終一種節點工期內除外)。一次性延誤工期超過30天,工期可以據實順延。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總天數不能超過工期的10%。(8)對于非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工期延誤,承包人應當在工期延誤發生后7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匯報,逾期不匯報,發包人不予確認;發包人代表在收到匯報后7天內予以確認、簽復,逾期不予答復,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規定已被確認。四、質量與驗收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授權發包人工程師根據建筑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及質量管理需要確定并告知承包人。19、工程試車19.1試車費用的承擔:----------五、安全施工六、協議價款與支付23、協議價款及調整(1)本協議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協議,協議價款措施:本工程執行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頒發執行的《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陜西省裝飾工程綜合估價表》和《全國統一房屋修繕工程預算定額·陜西省綜合價格》、七月一日起頒發執行的《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陜西省綜合估價表》、十月一日起頒發執行的《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陜西省估價表》及《陜西省建設工程補充定額估價表》。費用定額執行一類取費;定額缺項由甲方根據西安同期信息價格及實際市場狀況確定單價。(2)定額人工按既有文獻按照西安市市場行情價調整到180元/工日(不另計流動施工津貼)。主材價格按當地同期信息價結算,信息價格沒有的按市場價格執行。(3)工程量按實際發生結算,對于發包人變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簽證,必須由承包方、審計、監理、發包方代表四方共同簽字后才能作為結算的根據。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協議價款總額的比例:發包方按承包方月計劃申報總量的15%預付。扣回工程預付款的時間、比例:完畢工程總量的60%后一次性扣回。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竣工程量匯報的時間:工程動工后,次月5日前將上月已竣工程的進度報表和對應工程款報監理單位、審計單位。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本工程結算由發包人委托的審計單位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發包人分階段確認。承包人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竣工程進度報表及結算資料(含變更及經濟簽證)報監理單位初審(7天內)、再由跟蹤審計單位審核(7天內),經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后3天內,由跟蹤審計出具月結算匯報。發包人在每次月結算匯報出具后支付月結算金額75%的進度款(提供等額發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按每月核定的工程結算匯報合計及有爭議的部分、遺留未處理部分的價款編制竣工結算匯報及結算資料交發包人,發包人在收到上述完整的結算匯報及結算資料后30日內組織審核,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對成果無異議后30天內由審計單位出具結算匯報。工程結算匯報出具后30日內,發包人支付工程款至結算價款的95%。工程最終止算價款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貳年后一種月內無質量問題無息全額返還。(2)承包人與發包人、跟蹤審計、監理工程師在對工程量確實認和計量出現爭議時,應協商處理。七、材料設備供應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本條各項內容詳見本協議附件_)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措施:(本條各項內容詳見本協議附件_)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及發包人控制材料(詳見附件)的約定:
承包人應按照設計和有關原則規定、發包人承認封存的樣品采購,在檢查時若發現與招投標文獻、設計和有關原則規定、發包人承認封存的樣品不符的,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所導致的工期延誤不予順延。材料的性能測試檢查的措施和驗收原則按國家有關原則和規范執行。檢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材料檢查試驗必須在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檢測機構進行。若承包人根據工程需要或發包人規定需要更換招投標文獻規定和發包人承認封存的樣品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提前20天書面向工程師提出并附替代材料的詳細資料,得到發包人書面同意后,承包人方能采購,承包人應充足考慮由此會影響工期的原因,發包人不會因此而延長工期,也不會因此而增長任何費用;發包人有權規定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進行特殊性能質量進行檢查,以保證符合設計規定及設計、施工驗收等有關規范及法律專題規定,如檢查不合格,檢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對持續二次被認定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材料、設備,發包人有權監督承包人實行招標采購確定質量原則、品種、品牌、規格等級,直到發包人直接招標采購確認或交由承包人采購,承包人不得拒絕采購和施工,由此導致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波及強制規范規定、安全的材料設備,必須預先報發包人、監理立案承認,進場的所有材料、設備應嚴格執行報驗制度。履行報驗程序,完善報驗資料、報驗手續和內容,滿足發包人和監理對材料、設備確認的規定。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方自行采購。八、工程變更(1)《協議通用條款》第29.1款中有關“延誤的工期對應順延”的內容本專用條款13條第(4)、(5)約定執行。(2)如實行過程中發現設計上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承包人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發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發包人同意后,由發包人與設計單位約定修改或變更設計方案進行實行。(3)變更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及發包人共同發出變更指令,沒有總監理工程師及發包人共同發出的指令,承包人不得進行上述變更。(4)所有波及工期的變更均應獲得發包人正式同意才能生效。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竣工合格后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匯報前提供四套竣工圖紙。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授權發包人工程師根據建筑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及質量管理需要確定并告知承包人。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協議中有關發包人違約的詳細責任如下(本條各項內容詳見本協議附件_):本協議通用條款第24公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本協議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本協議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35.2本協議中有關承包人違約的詳細責任如下:
35.2.1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書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準時履行或未按質履行義務及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含主管人員)的指示時,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2)限期改正。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在平常工作檢查中發現承包人有違約行為,有權向承包人發出違約告知,規定承包人必須在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限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35.2.2三次限期改正責任相稱于一次一般違約責任;35.2.3根據本條35.2款各項的規定,承包人違約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時,發包人有權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異議。如在當期工程款無法扣付,或扣除當期工程款會影響工程正常施工時,可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35.2.4工期延誤方面的違約責任(1)承包人違反協議書及《協議專用條款》約定延期動工的,每遲延動工1天,應給發包人支付本工程協議價款的3‰的違約金;遲延動工超過一周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協議,將本工程另行發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違約賠償責任。(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后,對于工程關鍵節點工期延誤的狀況(按監理同意的承包人施工組織設計網絡計劃中關鍵路線考核),每延誤1天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違約金;延誤超過5天的,發包人有權停發當月的工程進度款;延誤10天以上的,承包人應在2天內制定出詳細可行的自行趕工措施,報總承包單位、發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同意。如發包人認為承包人的趕工計劃不可行,則發包人有權解除協議,并規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的實際損失。(結合本協議附件部分,若延誤的節點是關鍵節點,則同步執行本條款和附件中的違約責任。)(3)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根據施工組織設計中各時間節點,提前書面告知承包人準備人員和材料,承包人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中進場時間進場,如人員及材料未準時到場將采用懲罰措施。(4)假如關鍵節點工期未能按計劃完畢,發包人將采用懲罰措施,在監理書面告知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完畢的,發包人可以直接將其滯后的項目收回,另找施工單位進場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的進度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向業主提出索賠。(5)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總天數超過總工期的10%時(包括本數),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按照實際延誤工期天數每日工費總額的實際賠付。(6)如不是承包方的原因,發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付工程款項,如違反該條款,發包方按協議總價的3%賠償承包方。35.2.5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責任(1)發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的規定和約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時,發現所檢查的材料與規定和約定的原則的任何一項不符合時,承包人除必須所有退貨、返工,并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35.2.6安全生產方面的違約責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檢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被通報批評,或被新聞媒體曝光導致不良影響的,被通報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須承擔嚴重違約責任;導致嚴重社會影響或合計被通報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數)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協議,將本工程另行發包,并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2)承包人在發包人、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的平常質量安全檢查中,被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承包人應限期改正。若同樣問題被發現2次的或合計類似問題被發現3次,承包人必須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此類問題的認定,以發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書面告知、指令、通報和會議紀要為準。(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質量事故)的,除按國家規定由行發包人管部門懲罰外,承包人必須根據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一)尤其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處分項工程總價5%,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低于5萬元;(二)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處分項工程總價2%,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低于3萬元;(三)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處分項工程總價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低于2萬元;(四)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處分項工程總價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低于1萬元;發生上述重大事故,發包人視狀況嚴重性,有權對承包人作出限期改正至嚴重違約的懲罰,并有權部分或所有解除協議,按附件有關條款執行。承包人根據上述約定支付的違約金后,所支付的違約金局限性于彌補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必須據實賠償。35.2.7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方面的違約責任(1)承包人必須服從總承包單位文明施工的管理,發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的規定和投標文獻及承諾的約定,對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進行對照檢查。經檢查發現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貫徹的,承包人必須承擔一般違約責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須承擔嚴重違約責任。(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場地被評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報批評的,或者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承包人必須承擔嚴重違約責任,并立即采用切實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用切實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發包人有權部分或所有解除協議,并規定承包人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3)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其自身原因導致周圍環境衛生狀況較差,被其他施工單位或周圍居民投訴的,承包人必須在當日內整改。若故意遲延或同樣問題合計被投訴2次,或合計被投訴3次,經查實,承包人必須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4)室內環境質量驗收裝修工程的材料、施工、驗收均按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執行。35.2.8工程分包、轉包方面的違約責任承包人私自分包工程的,發包人有權單方部分解除協議或解除協議,由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承包轉包工程的,發包人可立即解除協議并追究法律責任。35.2.9人員和設備投入不到位的違約責任(1)承包人違反本專用條款第7條第(1)、(4)項約定的,每發現一例,承包人必須按照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發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擔一般違約責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須承擔嚴重違約責任,直至部分或所有解除協議(同步承擔本協議附件中所約定的違約責任。)(2)承包人必須服從發包人、監理單位的管理,積極支持發包人、監理單位的工作,對發包人、監理單位的指令,若無合法理由而公開或變相拒不執行的,發包人、監理單位視情節嚴重程度有權予以一般違約及以上的懲罰,并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經濟損失。(3)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必須參與監理單位或發包人主持的工程例會和其他規定的專題會議。除獲得監理單位或發包人同意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須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4)經考核小組考核,對每次考核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按照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發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擔一般違約責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承包人必須承擔嚴重違約責任。若持續2次或合計3次考核不合格,承包人必須承擔嚴重違約責任,并必須按照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發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發包人有權單方部分解除協議或解除協議。若持續3次或合計4次考核不合格,發包人有權所有解除協議,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服從,由此所導致的損失(含另行發包的協議價差)所有由承包人承擔,同步,并不免除承包人的違約賠償責任。有關部分或所有解除協議按附件有關條款執行。35.2.11民工工資支付方面的違約責任承包人違反本協議有關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被民工投訴屬實的,承包人必須在3天內予以發放拖欠的款項。若繼續遲延被投訴2次及以上,經查實,承包人必須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若仍然不予整改并發放拖欠的款項,使民工采用停工、集聚圍阻發包人辦公地點甚至政府辦公部門等過激行動的,承包人必須承擔嚴重違約責任,并立即采用切實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用切實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發包人有權部分或所有解除協議,并規定承包人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35.2.12除上述約定之外,承包人有違反其他協議義務的,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一般違約責任。37、爭議
37.1雙方約定,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分包施工單位為:/39、不可抗力
39.1雙方有關不可抗力的約定:按通用條款執行。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長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執行本專用條款第13條第(4)項約定。40、保險
(1)發包人投保內容:/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2)承包人投保內容:國家和工程所在地規定施工單位必須辦理的各項保險,乙方必須及時辦理并承擔費用。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擔保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
(2)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按招標文獻提供履約保證金。46、協議份數
46.1雙方約定協議正本份數:_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46.2雙方約定協議副本份數:_副本拾份,雙方各執伍份。47、補充條款47.1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承包人立即向發包人移交工程,否則發包人可拒絕辦理竣工結算,遲延支付后續的工程款。47.2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放棄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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