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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永安校方責任保險(2019版)條款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且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自然人、法人、組織均可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取得合法辦學資格的普通教育機構、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四條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疏忽或過失,導致注冊學生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社會實踐、軍訓等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七)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八)學校知道或應當知道本校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離防范措施導致其他學生感染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被保險人的勤工儉學學生在被保險人安排的校內勤工儉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十一)火災、爆炸、煤氣中毒、高空物體墜落、學生擁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第五條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注冊學生在代表被保險人參加各項比賽,或者在參加被保險人統一組織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參賽學生人身傷害,盡管被保險人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但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或裁定,被保險人需對受傷學生給予經濟補償時,保險人負責賠償。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七條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默許或放任其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二)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結束,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管理范圍的;(三)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筑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的;(四)學生自傷、自殺,學校及其教職員沒有過錯的;(五)學生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不包括學生在學校范圍內被毆打時的正當防衛行為;(六)學生體質特異,被保險人事先不知情的;(七)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采取的救護措施并無不當的;(八)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的行為并無不當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第八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及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各種污染;(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六)盜竊、搶劫所致的財產損失;(七)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情況。第九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財產的損失;(二)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三)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也應承擔的責任除外;(四)任何間接損失;(五)精神損害賠償;(六)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件、數據、票據、現金、信用卡、單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技術資料、手表、MP3、CD機、照相器材、手機以及其他不易鑒定價值的財產的丟失或損壞;(七)注冊學生在被保險人統一組織并帶領的出境(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中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八)本保險單列明的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第十條其它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第十一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第十二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期間第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費第十四條保險費按照費率規章相關規定計算并收取。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照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六條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八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七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九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第二十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末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不發生效力。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并就旅游安全情況事先對旅游者給予充分提醒、勸戒、警告,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學校周邊環境發生變化、治安秩序出現混亂、保險重要事項變更等,使得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合同第十九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應當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性質、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收到受害方或其受益人(監護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訴訟或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一)保險單正本及復印件;(二)事故證明、損失清單、學生學籍證明;(三)辦學資質許可證;(四)檢查報告、就診病歷、用藥清單、支付憑證;(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或依法律法規和經醫療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殘疾程度證明);(六)生效判決、裁定書;(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賠償處理第二十九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賠償責任為基礎:(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二)仲裁機構裁決;(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四)保險人認可的其它方式。第三十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三十一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保險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保險人對每所學校每次保險事故承擔的本條款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所學校每次保險事故賠償限額。(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按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免賠額(率)計算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如同時采用免賠額和免賠率,在賠償時以這兩種方式計算結果中的高者為準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金額,但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對每所學校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累計承擔的本條款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每所學校累計賠償限額。第三十二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三十一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第三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四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有權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駛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有權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三十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起訴。第三十七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其他事項第三十八條保險人對承擔本條款規定的賠償范圍限于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學生的直接實際經濟損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列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第三十九條因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導致多人同時或先后向被保險人索賠的,視為一次保險事故。第四十條保險責任未開始前投保人退保,保險人收取5%的退保手續費;如果是保險人要求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退還全部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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