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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網絡直播稅收征管問題探究報告目錄TOC\o"1-3"\h\u19134一、緒論 127728(一)研究背景 110523(二)研究意義 29699二、網絡直播平臺的概述 23840(一)關于互聯網直播的基本解釋 22685(二)網絡直播平臺的興起 213303(三)互聯網直播平臺的現狀分析 2251921.直播平臺分類 267562.直播平臺內容分類 37346三.網絡直播主要營運模式 331346(一)網絡直播盈利分析 318661(二)網絡直播領域的商業特點 49571(三)網絡直播導致的稅收變化 531637四、網絡直播平臺涉稅事項分析 611376(一)個人所得稅 6236161.獨立主播 6121872.簽約主播 620312(二)企業所得稅 772031.企業收入 713912.企業成本 78052(三)增值稅 7165971.稅率 7314412.進項稅額的確認 8279543.應稅收入的確認 81283五、直播平臺繳稅與稅收征管問題 816606(一)直播行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8212071.未及時出臺相關稅收政策對直播行業中出現的新問題進行規范。 876822.對中小直播企業的扶持力度不夠。 810713.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健全 822990(二)直播行業稅收監管存在的問題 8253261.主播收入具有隱藏性,稅源難以監控。 85802.代扣代繳難以實現,普遍存在偷逃稅現象。 8107703.平臺財會制度不健全,打賞分配與提現方式不統一 9162284.打賞收入跨地域性,稅務機關所獲信息有限 916045六、完善互聯網直播稅收征管的建議 94803(一)完善直播納稅主體登記管理制度 912706(二)網絡直播平臺統一納稅地點 104306(三)電子憑證制度和后臺監控確定稅款稅源 1022607(四)積極推行電子普通發票 1018781(五)加強委托代征稅收管理建設 1131632(六)建立稅款征收協作體系。 11272(七)建立“互聯網+稅務”征管模式 1122455結論 1111261參考文獻 13一、緒論(一)研究背景近些年來,由于自媒體時代的加速發展使得網絡直播行業也進入到了高速發展階段。目前我國網絡直播行業大致可以分為視頻直播、文字直播、語音直播和電視節目四大類,本文則是基于視頻直播進行探析。據艾媒咨詢報告顯示,迄今為止我國市場上大約有二百多家網絡直播平臺。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網絡直播行業商業模式創新與投資機會深度研究報告》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直播行業用戶規模在2016-2018年間從3.44億人增長到4.25億人,占全部視聽用戶數量比例也從2016年的47.1%增長到了53%,處于不斷增長趨勢。隨著互聯網科技的發展,從優酷、土豆等視頻網站上傳個人視頻的直播1.0時代,再到電腦網頁端的“秀場”直播2.0時代,到如今隨走、隨看、隨播的3.0移動視頻直播時代。2016年被稱為我國的“網絡直播元年”,這一年國內外互聯網巨頭及其他資本紛紛通過收購和新建的方式完成了自己的直播產業布局,全年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到3.44億,占網民總體的47.1%。2017年我國網絡直播用戶為3.98億,占網民總體的45.6%。2018年12月底,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4.56億,占網民總體的45.6%。預計2019年,網絡直播用戶將達到5.01億人,雖然目前直播市場行業增長放緩,但是市場規模由2015年的58億元,到2017年的352億元,2018的518億元,預測2019年中國直播行業市場規模超700億元。由此可見,網絡直播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事物,為稅收提供了新的稅源,同時也給國家財政稅收拓展了征收空間。然而由于網絡直播的業務模式和消費特點,其收入也經過網絡途徑獲得,依靠當前傳統的稅收征收手段確實存在征管困難的情況。龐大的網絡直播用戶規模的產生使得向大眾提供了一種可以通過提高知名度獲取經濟收入的一種新型創造財富的方式。而網絡直播創造的收入最終指向了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主播。主播依托于大型網絡直播平臺的海量粉絲,獲得了遠高于一般工作者的經濟收益。據調查,約35%的全職主播月收入高于8000元,其中6.6%高于30000元,更有當紅主播月收入高達數百萬,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稅收繳納與征管問題成為了不可忽視的問題。(二)研究意義在網絡直播行業高速發展的同時,也漸漸顯現出了一些詬病,比如平臺欠薪,主播直播不健康內容,觀眾無節制“打賞”行為,主播“易容術”等,但其中最為重要的則是網絡直播平臺與主播收入如何納稅的問題。網絡直播行業已然成長為一個“龐然大物”,是網絡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卻由于平臺與主播收入性質存疑使得納稅主體、代扣代繳義務人以及應納稅所得額難以確定,所得稅計算方式存在差異,征管技術的落后等問題使得所得稅的來源問題和稅收征管問題被忽視,導致嚴重的稅款流失。本文通過調查對網絡直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推理分析,將會從完善直播行業稅收政策和完善直播行業稅收征管兩方面提出相關建議,以促進網絡直播平臺與稅收之間的良性發展。二、網絡直播平臺的概述(一)關于互聯網直播的基本解釋所謂互聯網直播是指基于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二)網絡直播平臺的興起電視上最早出現有關電子游戲的直播是在2003年,但一年過后,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網游節目發布了禁播令,使得與網絡游戲相關的節目進入了停滯狀態。直到2006年,隨著網游《魔獸世界》的發展,“YY語音”率先推出了提供游戲內玩家交流的語音系統,又趁勢推出了供游戲玩家娛樂的網絡虛擬房間,這就是國內直播行業的雛形。2009年,直播平臺“六間房”大熱,“六間房”主打秀場模式,也就是將歌舞廳的一套表演搬到了網絡直播間。直到2011年,《英雄聯盟》的大熱,極大限度的推動了整個直播業的發展。從2012年起,斗魚,戰旗等直播平臺蓬勃發展,并在平臺中加入了人戶外直播、體育直播等分類,逐步發展成了現如今一個個綜合性泛娛樂平臺。游戲愛好者提升技術的需求、通過直播可以看到不同的生活方式從而增長見識、通過彈幕互動達到一定的參與度等都是推動視頻直播發展的動力。(三)互聯網直播平臺的現狀分析1.直播平臺分類目前我認為我國的直播平臺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分別為電腦端移動端均可登錄、側重點為移動端登錄、純秀場直播和電商類直播。第一類是電腦端、移動端均可登錄。這一類直播內容覆蓋面全,涉及的主要直播平臺有斗魚、戰旗、熊貓、全民、CC等。第二類是側重點為移動端登錄。直播內容則側重于秀場、戶外、生活等,相關的平臺有映客,花椒、一直播等。第三類為純秀場直播平臺。涉及的平臺有KK、9158等。第四類是電商類直播平臺。依附于電商平臺的發展,直播內容為展示產品吸引觀眾購買,涉及的平臺有淘寶直播和聚美優品直播等。2.直播平臺內容分類目前我國的直播平臺內容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分別為游戲直播、秀場直播、日常生活和電視節目。第一類游戲直播的主要平臺有斗魚TV,YY旗下的虎牙直播,熊貓直播。第二類秀場直播的主要平臺有多玩YY,斗魚TV全明星秀,新浪秀場,六房間和網易BoBo等直播平臺。第三類分享日常生活的主要直播平臺有花椒直播,映客直播,美拍,熊貓戶外和斗魚元氣生活等直播平臺。第四類電視節目主要的直播平臺有映客直播,云圖TV和章魚TV等直播平臺三.網絡直播主要營運模式現階段,我國網絡直播行業日益完善,已發展出一套較為成熟的運營模式。目前來說,本文所分析的網絡直播業務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模式:一是主播個人自由選擇直播平臺進行注冊直播,不受平臺管控,但其直播所得收入要按一定比例與平臺進行分成。二是直播平臺雇傭人員進行網絡直播。三是經紀公司雇傭主播,通過與直播平臺簽約,經濟公司旗下主播在已簽約的平臺上進行直播,由經紀公司對主播進行統一管理,這類模式存在著三方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而目前,我們所熟知的斗魚、虎牙、抖音、快手等直播平臺其運營主要依靠第一和第三種模式,這也是我國網絡直播行業的主要營運模式。(一)網絡直播盈利分析互聯網直播屬于互聯網商業模式的新媒介,只要依靠流量即可獲得宣傳交易和利潤,這也是主播行業產業鏈中最重要的一環。目前該行業的盈利模式主要有直接盈利模式和間接盈利模式兩種。直接盈利模式是指用戶直接付費而獲利的模式,如用戶打賞、銷售入場門票等方式取得收入;間接盈利模式是企業通過產品、內容或服務凝聚出特定的用戶社群,進而將用戶流量引入電商、廣告等領域的獲利模式,如從廣告商、電商取得的收入。盡管收入形式多樣,但是仍要確定所得分類和納稅對象范圍。以網絡直播收入的受益者分類,又可以分為直播平臺收入和個人直播收入。其收益主要分為以下三類。1.會員收費。目前大多數直播平臺觀看直播都沒有設置準入門檻。一般用戶只要進入直播平臺就可以隨意觀看直播。但也有的直播平臺采取會員制向用戶收費會費作為準入門檻,從而賦予會員評論、贈送虛擬禮物、使用會員表情等權利。2.主播收益分成。其收益主要為主播通過在平臺進行網絡直播所獲得的“打賞”(打賞是指觀眾在直播平臺上充值人民幣以購買虛擬貨幣贈送主播)。而主播又分為簽約主播與非簽約主播。簽約主播的收益為底薪和打賞分成,而非簽約普通主播,需要獲贈禮物達到一定數量即可與平臺簽約,成為簽約主播。此類主播平臺大多數在虎牙、斗魚等平臺從事主播。3.廣告收入。直播平臺或主播個人與電商或者其他企業簽訂廣告合同,在直播平臺頁面或者主播個人直播時進行廣告宣傳。比如主播的口頭推廣,一般在直播過程,間隔一定時間主播就會口頭播報廣告,或者以商品銷售鏈接或者文字和圖片組成的條幅、展板、印刷品等,放置于直播界面或者主播身邊以及主播通過直播進行商品銷售。(二)網絡直播領域的商業特點網絡直播行業在商業運作過程中交易幾乎全程以電子化數據方式實現,因此看該行業有其自身特點。1.交易人員具有隱藏性。由于缺乏對直播平臺交易雙方的監管,用戶及主播的身份具有隱匿性和流動性。有些平臺用戶僅需登記手機號碼即可完成注冊,其直播從業人員填寫的地址、姓名等信息均是虛構的,因此對交易主體難以確定。如抖音,快手等直播平臺的網絡直播。2.交易地點具有虛擬性。直播平臺不是傳統的實體市場,而是通過信息化手段構建的一個網絡虛擬市場。用戶、主播不再需要局限于固定場所、只要一臺電腦或是手機,即可在平臺上可完成直播,其交易地點具有虛擬性。3.交易貨幣為電子貨幣。在直播平臺上,交易使用的貨幣主要是平臺自制內部流通貨幣,如鮮花、元寶、鉆石等,加之電子支付體系的廣泛應用,其交易性質難以辨別,交易金額隱秘、迅速且不易追蹤,因此存在較大稅收風險。4.交易具有無地域性。互聯網具有開放性,傳統貿易中的國界概念已一定程度被互聯網打破。無論是國內用戶還是國外用戶,其在平臺上享有的權力和義務都幾乎是一樣的,不因地域的不同而有差異。(三)網絡直播導致的稅收變化“互聯網直播+”的商務模式造成的稅收變化與其他互聯網商務模式實質上基本相同,只因形式上的不同而有些特殊。網絡直播如今進入了3.0移動端時代,地點、主體、對象等要素的不確定性加劇,因此引起一系列的稅收變化1.互聯網直播提供者的地點確認難度加劇。傳統的商業企業都有營業地或者合同確定的義務履行地,從而確定納稅地點。但是互聯網的介入,服務器地址的動態分配,存在虛擬地址、跨境地址和共用地址的情況,每個地址也不是實名制的,從服務器下手查收入來源地,技術要求很高且結果未必準確。依照現行的管理登記制度可以確定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地點或者常設機構。但是越來越多依托平臺從事直播行業的個人并不會進行登記,而由平臺代為審查。如平臺自身就沒有登記,又如何有資格依申請材料審核其他服務發布者。2.網絡直播的主體身份定性難度加劇。一般直播平臺對直播采取的是“前臺自愿,后臺強制”的實名制原則,但是前臺確實自愿,后臺也沒有強制實名。對于主播,一般以自然人出現,但是越來越多的經紀公司與主播和平臺簽約,主播是自然人個體作為納稅義務人呢還是公司的代言人算作納稅義務人由公司代扣代繳很難確定,因為很多信息借助互聯網無法查詢。3.互聯網直播中的交易對象不明。互聯網直播更多起到廣告宣傳作用,作為一個媒介,不是交易雙方的當事人。若是單一的直接直播服務,例如某主播僅是在直播中介紹各種不同品牌的產品,但其不代理銷售其中任一產品,僅是靠粉絲打賞獲取收入,那就不涉及其他線下線上交易。但是交易對象就不確定了,或者說交易對象復雜化。粉絲打賞也好或者線上線下交易都依照支付平臺的轉賬方式確定。但是現實中除了線上宣傳線下交易這種方式可以有證可循,線上宣傳、線上交易的方式中,交易對象沒有實體,更多是無形的服務和商品,因此很難查證。四、網絡直播平臺涉稅事項分析直播產業下主要有直播平臺、經紀公司、主播三大主體。由于經紀公司的稅收繳納與征管與明星經紀公司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本文著重探討與主播和直播平臺相關的所得稅和增值稅等稅種進行分析。(一)個人所得稅1.獨立主播獨立主播即未與直播平臺進行簽約,作為獨立的身份在平臺進行直播,與直播平臺并非雇傭關系,而是獨立勞務關系,則與直播平臺簽約的合同屬于勞務合同,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收入,適用20%的稅率,對一次收入畸高,采用加成征收的方式,最高稅率達到40%;而打賞所得按“偶然所得”計征,適用稅率為20%。此類主播的收入構成一般為平臺額外獎勵+觀眾“打賞”所得+衍生產品+俱樂部獎金所得。且由于主播的工資有直播平臺直接發放,因此代扣代繳義務人為直播平臺。2.簽約主播簽約主播即為與平臺進行簽約,與直播平臺屬于雇傭關系,對主播具有一定的約束性。簽約主播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通過經紀公司與平臺進行簽約,另一種則是與平臺直接簽約,兩種情況的區別即有無第三責任方的區別。在這兩種情況下,由于簽訂合同的方式不同,主播進行的培訓與管理也會不同。平臺的選擇,合同的簽訂都會對主播的收入有一定的影響,除底薪之外其余與獨立主播收入構成一致。由于主播和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有雇傭關系,打賞所得、底薪、衍生產品的所得都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該按照超額累進稅率來繳稅,額外獎勵所得則按“偶然所得”繳納個稅。但是由于簽約主播有兩種簽約方式的,根據簽約方式的不同,扣繳義務人也存在差別。通過經紀公司簽約的主播,由于是經紀公司發放工資,則個人所得稅由經紀公司代扣代繳;而與平臺直接簽約的由于工資發放人為平臺,則代扣代繳義務人則為平臺。CC直播是網易旗下的一款直播軟件。致力于提供安全穩定、功能強大、音質清晰流暢、不占資源的語音服務,平臺是以簽約主播為主,并且大多數為與平臺直接簽約。主播收入構成主要有打賞所得、競技俱樂部獎金、流水底薪和時長獎勵構成,平臺將出自己比例外的收入通過款項支付給主播。(二)企業所得稅1.企業收入由于直播類企業主要提供的是文化的娛樂服務,因此企業收入可以分為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提供勞務收入主要有打賞分成、訂閱收入和廣告服務收入,如果是游戲直播網站還包括賽事直播衍生產品的收入。而CC直播作為游戲與娛樂直播平臺,觀眾打賞分成中主播占比49%,如果是特殊道具按特殊比例計算所得,打賞收入是直播平臺最大的收入來源。訂閱收入是指直播平臺向用戶收取會員費,然后可以獲得進入該頻道的特權,在交流頻道有自己的標識以及通過會員的訂閱可以和主播一起玩游戲等特權。廣告服務收入則是指在主播直播頁面刊登彈幕廣告、以及在主播直播閑暇時間植入廣告等向廣告商收取的費用。賽事直播是指通過轉播熱門賽事的比賽引流,例如英雄聯盟S9賽季的比賽,通過實時比賽的轉播,發起賽事競猜等吸引關注賺取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則要根據企業自身業務和發展情況而定,例如租金等。2.企業成本直播類企業的成本主要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一是版權方費用,二是平臺運營成本,三是平臺推廣費用。版權方費用是指向觀眾提供直播內容的主播與游戲版權方支付的費用。其中向主播支付的費用包括簽約費與打賞所得。平臺運營成本是指平臺支付的運營人員工資,賽事場地租賃費以及平臺技術維護費。其中,平臺技術維護費是指平臺向軟硬件設施服務維護費,以獲得更好的網絡環境等技術環境。平臺推廣費用是指直播平臺為推廣自身而花費的費用,例如廣告宣傳費、推廣活動費、線下活動場地費等。(三)增值稅1.稅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直播服務應屬于廣播影視服務,一般納稅人應按現代服務業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另外,直播平臺提供的廣告服務,同屬于現代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直播服務和廣告服務,征收率均為3%。2.進項稅額的確認直播業務增值稅應稅收入包括打賞收入、訂閱收入、廣告收入等。3.應稅收入的確認直播類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應準予抵扣銷項稅額。五、直播平臺繳稅與稅收征管問題(一)直播行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1.未及時出臺相關稅收政策對直播行業中出現的新問題進行規范。由于直播行業是在最近幾年才漸漸發展壯大,因此對于直播行業中出現的問題在稅法中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例如我國的稅法中還沒有明確直播行業中的個人所得稅的計征方式。2.對中小直播企業的扶持力度不夠。作為一種新業態,直播行業中企業發展很不均衡,除了部分直播企業營業收入和利潤較高之外,大部分直播企業還在發展初期,盈利狀況不佳,同時受“規模小、盈利能力弱、取得的資質認證少”等因素的制約,未能享受國家對網絡文化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其稅收負擔較高。3.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健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除了代扣代繳之外也包括了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作為稅收收入的補充。主播年應稅收入達到12萬時,均應于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進行匯算清繳。但是由于主播納稅意識淡薄以及稅務機關沒有對申請表進行審計或者抽樣審計,使得自行申報機制并沒有發揮出應該有的作用。(二)直播行業稅收監管存在的問題1.主播收入具有隱藏性,稅源難以監控。主播收入多樣化,不僅有底薪,時長獎勵,競技俱樂部獎金,打賞收入,還有廣告收入所得。但是除此之外還有水友獎勵或者游戲玩家需要主播的幫助等。這類收入有可能會直接轉入主播微信或支付寶中,導致稅源難以控制。2.代扣代繳難以實現,普遍存在偷逃稅現象。由于直播平臺規模較小且納稅意識不強,或是因為代扣代繳手續繁雜不愿意履行自己應承擔的義務,導致直播行業存在偷稅漏稅逃稅現象的存在。由于直播平臺選擇的第三方支付軟件不盡相同,導致稅務部門很難通過銀行系統來了解各個直播平臺的收入,造成了稅務部門的監管漏洞。3.平臺財會制度不健全,打賞分配與提現方式不統一目前網絡上有超過200家網絡直播平臺,但是有不少平臺并沒有完全的運營資質,缺乏完整的財務體系,甚至有攜款潛逃的現象存在。許多平臺越來越注重自身的財務,稅務等問題,并日趨規范,但是由于平臺與主播之間的聯系并不緊密,使得主播之間的流動性較強且主播基數大,使得平臺對于主播的監管也出現了一些漏洞。不同的平臺選擇不同第三方軟件,使得抽成比例和提現方式等導致沒有一個確定的途徑可以了解主播的確切收入且平臺監管不到位以及主播納稅意識淡薄,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4.打賞收入跨地域性,稅務機關所獲信息有限由于直播行業并沒有確定的直播的地點一般都是主播在自己家中借助網絡進行直播,使得地域范圍非常廣泛,并且可以打破地域之間的限制。因此許多直播企業更愿意選擇有稅收優惠的地區例如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及浦東新區和西部大開發等地區,因此如何確定直播企業所處地區,應納稅地點也成為了一大難題。由于主播的直播地點沒有限制,只要有完備的裝備以及軟件就可以進行直播,但是稅收具有區域性的限制,因此如何跨區域征稅也成為了一大急需解決的問題。同一網絡主播可以在不同的直播平臺進行直播這更加加大了稅務機關征稅的難度。六、完善互聯網直播稅收征管的建議綜上所述,網絡直播的稅收問題主要是直播服務主體定性難、交易渠道難以監管、對應的納稅范圍確定難。這些問題帶來的稅收征管的不便,迫切需要改變。本文認為,當前的相關規定需要做出適應性調整,但改變并非一朝一夕。但是網絡直播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在不妨礙互聯網直播健康發展的情況下,實現稅收全覆蓋是必要的。(一)完善直播納稅主體登記管理制度稅務部門針對網絡直播提供者建立電子稅務登記制度并建立納稅登記信息管理庫。平臺內從事網絡交易的納稅人可直接在網上遞交稅務登記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申請者可依據個人身份信息獲得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同時稅務機關在納稅登記信息管理庫中可查詢到該納稅人相關信息。當前互聯網直播平臺的做法大多數是平臺代繳代扣個人所得稅。互聯網直播平臺在過去甚至將來很長一段時間里,其資質本身存在瑕疵或者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本身就不具有資質,更何況在此平臺中提供互聯網服務的發布者。因此這種代繳代扣的授權值得商榷。若資質認定的制度與專門登記制度趨于成熟并能很好銜接,代繳代扣是可行并且有利于減輕納稅機關的業務量。(二)網絡直播平臺統一納稅地點建議通過登記系統和全國聯網數據庫的建立,將登記地作為納稅地點更為方便。一般而言,企業會權衡注冊登記地,往往是經常營業地或者用戶資源聚集地。因此居民企業的服務器在境內無論在何處,都到注冊登記地繳納稅款。若是非居民企業,且境內有服務器的,在注冊登記時確定一個服務器地點作為經營地點,將不確定性轉化為確定。要是服務器在境外,在進行資質審查時要求提供者進行登記,確定一個常用地點作為納稅地點。而直播服務的發布者基數較大,流動性強,可以在資質認定時確定納稅地點,一般以發布者的住所地或者經常營業地作為納稅地點。發布者的納稅地點可以參照自然人的納稅地點規則,但是發布者的性質不一定是自然人,因此在資質認定時會確定性質,根據不同性質適用不同規則。本文認為沒有必要專門立法,可以適用當前的納稅規則,但是直播服務的收入與其他收入來源要形成對接轉化。(三)電子憑證制度和后臺監控確定稅款稅源計算稅款時,由于直播服務的特殊性,直播服務的提供者負擔代繳代扣的義務。應先判斷主播和平臺的分成比例,若是平臺分成多,那么主播的個稅由平臺代扣代繳,若是主播的分成比例更多或者兌換收益是打入主播的賬戶的,那么平臺的這部分稅收由主播代扣代繳。也就是由一個主體交納一次稅后,其余參與分成的主體按約定比例。(四)積極推行電子普通發票電子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數據電文形式的收付款憑證。區別于傳統的紙質發票,電子發票采用電子簽章實現簽名、電子蓋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84號公告)相關規定,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已具備了全國推行的條件。因此,進一步推進電子普通發票的發展對解決平臺取得獨立主播代開發票困難的問題有重要意義。(五)加強委托代征稅收管理建設在直播平臺滿足委托代征范圍的前提下,稅務機關可委托平臺代征稅款,委托代征稅款需要代開發票的,經稅務機關與平臺簽訂《委托代開發票協議書》后,平臺可代開發票。除此之外,積極探索平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管理機制,平臺在匯總代開發票時,應在發票后附列含主播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并留存備查。同時,匯總代開時在備注欄內注明“主播匯總代開”字樣。加強稅收委托代征管理及匯總代開建設,在一定程度上將降低了平臺取得獨立主播代開發票的難度。(六)建立稅款征收協作體系。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一是建立健全各部門間的協作機制,建立稅務機關與市場監管局、司法等多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建立完善的稅源監控信息網絡;二是加強與直播平臺、信息中心、網絡服務商等部門協作,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強對直播平臺的稅源風險監控,如可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對平臺信息流進行納稅監控,橫向縱向對比企業的收入流量比,從而獲取涉稅信息;三是探索以電子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為依托的資金流征管模式,將收入、資產等要素納入重點關注信息。(七)建立“互聯網+稅務”征管模式面對互聯網時代呈爆炸式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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