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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年4月19日內江市建成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文檔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聯系改正。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內江市建成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月25日內江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審議經過,現予發布,自5月1日起施行。市長:楊松柏3月29日內江市建成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內江建成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行為,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建部《城市容貌標準》、《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制度化、秩序化、優美化、清潔化”的總體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內江建成區內所有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一切建(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施設置、懸掛、張貼的下列廣告:

(一)按面積大小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戶外廣告設施(如下表)。

類型a(m)或S(㎡)備注大型a≥4或S≥10a指戶外廣告設施的任一邊邊長,S指戶外廣告設施的單面面積。中型4>a>1或10>S>1小型a≤1或S≤1(二)按設置形式分為固定戶外廣告設施和臨時戶外廣告設施。

固定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利用建(構)筑物設置的LED顯示屏、電子顯示屏、三面翻戶外廣告、車身廣告、店招店牌、路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

臨時戶外廣告設施包括:空飄氣球、軟體橫幅、門楣廣告、促銷宣傳牌、充氣拱門、臨時舞臺、彩旗、花籃、太陽傘、遮陽篷等。

第四條內江市城市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決定建成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經營政策等重大事項,城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成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查與監督等日常事務。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中區、東興區和經開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中小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管。

第七條市規劃、住建、工商、公安、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第二章設置規劃第八條固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等部門,編制《內江城區戶外廣告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按照不同區域的功能要求分為嚴控區和規范區。

(一)嚴控區:城市綠化地、高速公路入口、甜都大道、漢渝大道、西林大道、漢安大道、大千路、蘭桂大道、東桐路、雙蘇路、雙洞路、玉溪路、公園街、321國道入口、甜城湖周邊等公共活動場所。

(二)規范區:建成區內其余路段區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屬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二)可能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可能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可能造成行道樹或綠地損毀的;

(五)屬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筑物控制地帶的;

(六)屬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設施的;

(七)凡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第三章設置審批第十一條建成區內所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須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原則上由政府按市場經營方式進行管理;不宜采取市場經營方式的,經市城市管理領導小組同意,采取協議出讓經營方式管理。

第十二條依法取得的大型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年限一般為3年。

以拍賣方式獲得的大型戶外廣告位使用權能夠出租,并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以協議出讓方式獲得的大型戶外廣告位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確定為公益廣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廣告位的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申請,報市城市管理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辦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市城市管理領導小組提出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發放營業執照時,將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制定的店招店牌設置標準發放經營業主,業主嚴格按照標準要求設置。

第十五條設置固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

(二)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單位和設置單位(個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四)戶外廣告樣件;

(五)超過50㎡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須出具有審查資質單位的施工圖審查報告和工程監理合同書,及審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

(六)廣告設施設置期間的安全保障及設置后廣告設施的維護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條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

(二)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單位和設置單位(個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三)戶外廣告樣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條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宣傳的,按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在施工圍墻上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按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單位(個人)應自覺接受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逃避或拒絕監督檢查。第四章設置要求第十九條戶外廣告畫面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色彩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使用的語言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畫面閑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超過期限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約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一)同一地段相連的戶外廣告設施,必須統一規格、整齊美觀。禁止在樓頂和垂直于建筑物外墻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牢固、安全,并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城市景觀要求。

(三)設置單位(個人)須在戶外廣告設施的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號、戶外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及設置期限。

(四)設置面積要求:

1.LED字幕顯示屏:1㎡≤面積≤10㎡;2.電子顯示屏:10㎡≤面積≤100㎡;

3.三面翻戶外廣告:100㎡≤面積≤500㎡。

(五)使用年限:一般戶外廣告設施不超過1年;三面翻廣告一般不超過5年;顯示屏一般不超過8年。

第二十二條店招店牌設置應當牢固、安全,并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城市景觀要求。

(一)店招店牌按照“一店一牌、一單位一牌”原則進行設置。以每一棟樓群為單元,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店牌高度不得高于3m,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且必須與建筑立面平行。

多個單位共用一幢樓房的,可在大樓入口處規范統一設置招牌欄,集中設置招牌。

(二)鼓勵推廣使用亞克力材質、LED光源等新材料、新工藝設置店招店牌。

1.嚴控區域內所有店招店牌都應使用鋁塑板、亞克力、吸塑或更高檔材質;

2.規范區域內或傳統老字號店鋪的店招店牌可采用木、竹等其它材質;

3.新建樓(街)的店招店牌一律使用鋁塑板、亞克力、吸塑或更高檔的材質制作。

(三)使用年限:以木、竹或其它材質為骨架的店招店牌,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鋼架材質為骨架的店招店牌,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年;LED字幕屏、夜景燈光亮化設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四)內容:店招內容應與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一致。

(五)顏色:相鄰的招牌色調與整棟樓(街)要協調,保持整體形象。

(六)其它情形:店招店牌下方如需設置LED字幕屏、夜景燈光亮化的,須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工商部門登記。其設置的亮化照明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市民休息。

LED字幕屏規格:長≤店招店牌長,寬≤0.5米。

夜景燈光主要亮化方式有:

1.全“七彩”霓虹燈或LED燈;

2.雙色或單色霓虹燈;

3.招牌主要內容、字體為霓虹燈。

第二十三條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應在臨時活動舉辦場地內部設置,若在臨街人行道上進行設置的,須保證人行道通行寬度不得小于6米。

(二)在施工建筑物上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時間不得超過1年。

(三)因促銷等經營性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最長期限不超過30日。其中:

1.在人行道上設置的充氣物,其寬度(厚度或支柱直徑)不得大于人行道寬度的四分之一,且應與設置單位的門面平行設置;充氣拱門的跨度不得超過10米,高度不得超過5米,安裝設置必須安全、牢靠。

2.彩旗、花籃、太陽傘、遮陽篷應在自有用地范圍內設置,不得占用、破壞人行道和綠地等公共設施。

(四)因舉辦大型文化、慶典、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單位(個人)應于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自行拆除。

(五)臨時戶外廣告原則上不得超過活動期,確需延期的,須在活動結束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到期后,由設置單位(個人)自行及時拆除;廣告設施拆除后,須恢復場地原貌。第五章監管與變更第二十五條市城管、規劃、住建、工商、公安、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中的問題,并督促設置單位或個人及時整改。

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管和維護。

(一)定期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并向原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具有法定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對安全檢測不達標的大型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等設施,設置人應當立即整改或者拆除。

(二)對污染、破損、掉字等存在缺陷或有損美觀的,設置單位或個人須及時維修、更新或拆除。

(三)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具有抵御暴雨(雪)、臺風、大風等災害性天氣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進行設置,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在變更前按申請設置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因經營需要變更店招店牌的,須按照店招店牌設置要求重新設置。第六章罰則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文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設置規范要求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據相關法規規章予以相應處罰。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的;

(二)擅自改變或變更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的;

(三)影響建筑物形象和風格,遮擋建筑物頂部有特色的天際輪廓線的;

(四)影響現狀綠化效果的;

(五)戶外廣告設施長期閑置,不以公益廣告覆蓋的;

(六)違法占用、遮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她人合法戶外廣告的;

(七)戶外廣告設施殘缺、破損,文字或圖案不全,污漬明顯,不進行修復、更換或拆除的;

(八)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設置店招店牌設施不符合設置規范要求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予以相應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或清除,其費用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單位(個人)承擔,并可根據相關法規規章予以相應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未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并提交安全檢測報告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未對經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能抵御暴雨(雪)、臺風、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行政部門強制拆除,并可給予相應處罰;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間,設置單位(個人)或其它責任人不按規定維護管理,影響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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